航行灯布置规定

合集下载

船舶电气设备安装的原则(

船舶电气设备安装的原则(

船舶电气设备安装的原则一、船舶电气设备安装的基本要求1、船上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按设计图纸及工艺又件中所规定的型号、规格、数量进行安装,代用设备必须征得设计、技术部门、船东代表的同意,方可上船安装,安装的设备必须有合格证或入库验收标志;2、设备的安装,应考虑安全及便于使用、维修,安装场所压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良好;3、设备的安装,不应破坏舱壁或甲板原有的防护性能及强度。

在水密的仓壁、甲板和甲板室外围壁上不应该钻孔的螺丝紧固电气设备;4、设备不应安装在上层连续甲板以下的船壳板上;5、电瓶间、油漆间、弹药仓除该处必须有的防爆型设备外,不应再安装其它电气设备;6、电气设备不应贴近油舱、油柜或双层底,储油舱等外壁表面而安装。

若必须安装时,则设备与此类舱壁表面之间,至少应有50mm的距离,工作时能生高温的电气设备则绝对禁止;7、设备的安装均应可拆卸的,其紧固及联系应牢靠,并有防止振动而松脱的装置;8、电气设备填料函应尽量向下安装,对于必须向上或水平安装者,应使堵塞填料高出填料孔平面,防止积水;9、电气设备在仓壁上安装时,其下缘离甲板高度不应低于3 00mm,以免溅入水渍污垢或受机械损伤;10、除电压不超过24V,且对无线电收信机不产生干扰的设备及具有双重绝缘的设备外,其他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或开启式设备的金属骨架应作可靠接地;11、电气设备应设备永久性的标志铭牌,进入设备的电缆芯线的接线端头,应设有清晰而耐久的与设备接线柱及原理线路相符合的标志。

二、船舶旋转电机安装的基本要求1、除停泊用或低速推进下工作的电机如所有电机的安装,其转轴应与船舶艉线平行;2、电机的安装部位应留有便于测量转速向碳刷架的空间;3、机组应有公共的底座;4、电机的联轴器及皮带或链转动部分,必须装有可拆的护罩;5、电机接线盒处,必须留有电缆gf入接线及测量所必须的空间;6、安装在有花铁板部位的电扎应使其机座露出花铁板;7、电机安装时,其转轴与被拖机械的转轴中心线要对齐;8、电机安装必须牢固,机体与底座应有良好的电气联接。

航行灯要求

航行灯要求

航行灯英文名称:navigation light;running light定义1:海上避碰规则等规定的船舶在航行时必须点亮的号灯。

应用学科:船舶工程(一级学科);船舶电气(二级学科)定义2:航空器飞行时,或在黑暗条件下地面滑行时,为显示航空器轮廓,辨明航空器位置和运动方向,防止航空器碰撞而设置的机上外部灯具。

应用学科:航空科技(一级学科);航空机电系统(二级学科)航空器或船舶夜航时,用以表示自身位置和运动方向,便于互相避让、识别的信号灯。

一般规定:飞机左翼尖装红灯,右翼尖装绿灯,尾翼端装白灯;直升机机身左侧装红灯,右侧装绿灯,尾端装白灯,在旋翼尖装红灯。

船舶左舷装红灯,右舷装绿灯,桅杆和船尾装白灯;非机动船只装舷灯;木帆船只装一盏白灯。

飞机的外部灯光都有着不同的作用和特殊含义,在使用中也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由于飞机机型、厂商的不同,飞机的灯光系统也是不尽相同的,但是基本上大致规则是一致的。

常见的标准外部灯光系统有:1、红色防撞灯又叫做信标灯,EACON LIGHT或BEACON,分别安装在飞机的上下中部,各一支。

用途是防止航空器相撞。

此灯根据机型适配的控制器不同,以一定的频率爆破闪烁。

此灯在飞机推出及发动机运行时打开!(只要飞机动就必开)2、机翼灯又叫WING LIGHT,位于机翼每侧的两个单光束灯光,照明机翼前缘及发动机进气口。

用于检查结冰情况。

此灯在有结冰可能时应打开,但实际应用中一般常开3、航行及标志灯航行灯NAVIAGATION LIGHT,标志灯LOGO LIGHT,波音飞机飞为两个电门,空客飞机合在一起。

航行灯分别为左红、右绿、尾椎白分别安装在机翼尖和尾追上。

用于判明飞行物是飞机及指示飞行方向。

标志灯分别安装在两侧的水平安定面翼尖上,提供垂直安定面上的航空公司标志进行照明。

空客飞机位两组航行灯,它的LOGO灯当主起落架减震支柱被压缩或襟翼伸出15度以上时标志灯亮。

航行灯为只要飞机上有人就必须打开4、机头灯(空客飞机)NOSE,此灯安装在前起落架上,两个灯分别叫做起飞灯和滑行灯。

航行信号灯布置要求-szm解析

航行信号灯布置要求-szm解析
通常由船东提供或由船东临时租用, 船厂提供固定安装的专用插座。
通常安装于驾驶甲板两翼或罗径甲 板两舷,根据安装位置需要,可配 手动旋转手柄或电动遥控旋转装置。
船长超过 100 米的需要通过巴拿马 运河的船舶,应在船艏安装该灯一 个,并能从船桥沿船的中心线清晰 地看到它们。
根据船舶建造规格书提供。
-
应配备24V 充电器、电池箱和其它
4
艉灯
5
环照灯
6
闪光灯
颜色
白 红 绿 白 红白绿黄 红
最小能见距离 /n mile
6 3 3 3 3
225 112.5 112.5 135 360 360
7
莫氏信号灯 白
5
360
水平光弧/(°)
自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
自船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 自船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 自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 环照 环照,闪光频率120 次或120 次以 上/分 环照
航行灯和信号灯设计规范
序号 1
号灯名称 颜色
苏伊士运河 红白绿蓝 信号灯
功率 220V/40W
2
苏伊士及基 红 绿
尔运河艉灯
3
苏伊士运河 白
探照灯
4
苏伊士运河 白
搜索灯
5
巴拿马运河 蓝
操船灯
220V/65W
220V/3000 W 220V/1000 W 或650W
220V/40W
6
螺旋桨及球 红
鼻艏警戒灯
附件。能见距离大于2 海里。
航行灯和信号灯设计规范
3.2 航行灯和信号灯的配置 50 米或者50 米以上的大型船舶,应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船舶建造规格书和有 关当局的规定配置必须的航行灯和信号灯。 3.2.1 航行灯 3.2.1.1 基本航行灯 根据规定,除了提供表3.1.1 中一套航行灯外,还须备用一套航行灯,通常采用双层航 行灯,具体配置如下: - 2–2×220V/65W 桅灯,前桅上和雷达桅上各一个: - 2–2×220V/65W 左右舷灯,位于船最宽处的两侧: - 1–2×220V/65W 艉灯置于船尾; - 2–2×220V/65W 锚灯,尾部和前桅上各一盏; 上述基本航行灯必须由航行灯控制板控制。 - 2–2×220V/65W 失控灯(红色环照灯)。 失控灯通常安装在雷达桅上,位置根据雷达桅形状而定,也可安装于独立的灯桅上。 该灯应由航行灯控制板控制。 3.2.1.2 其它航行灯 其它航行灯的配置如下: - - 1- 220V/65W 苏伊士运河艉灯置于船尾,可由航行灯板或信号灯板控制; - - 1- 巴拿马运河操船灯,位于前桅的后部,由信号灯板控制; - - 3- 操纵能力受限制灯,采用红色环照灯。根据雷达桅的布置,其中两个可由失控灯 - 兼。由航行灯控制板控制。

航行灯规范

航行灯规范

航行灯,又称“号灯”,用于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可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

一切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碰规则》(1991)(交通部令〔1991〕30号发布交海发〔2003〕357号修改)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备各种航行灯。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尾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航行灯,信号灯安装规则

航行灯,信号灯安装规则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尾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

白光,装于桅杆顶端。

水平照射角度360度,环照。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

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

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

号灯应当显示在最易见处,并符合内河避碰规则的技术要求,除内河避碰另有规定外,几个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船舶航行灯使用规则

船舶航行灯使用规则

船舶航行灯使用规则
1.船舶航行灯是指船舶在夜间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使用的各种灯光设备,用于指示船舶的航向、位置和状态。

2.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规定,各种船舶必须在夜间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使用相应的航行灯。

3. 不同种类和类型的船舶使用的航行灯不同,船舶的大小、航行位置和目的地也会影响航行灯的使用。

4. 船舶航行灯分为三种颜色:红色、绿色和白色。

红色航行灯放在船舶左侧,绿色航行灯放在船舶右侧,白色航行灯放在船舶正前方。

5. 船舶在夜间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必须保持航行灯的亮度充足,以确保其他船舶能够清楚地看到自己的位置和状态。

6. 船舶航行灯的使用应该遵循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和本国的法律法规,以确保航行安全和避免对其他船舶的干扰。

7. 船舶航行灯的检修和维护应该及时、有效,并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人员进行,以确保航行灯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8. 对于违反航行灯使用规则的船舶,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 1 -。

航行灯布置及信号意义

航行灯布置及信号意义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臵的要求如下:桅顶:安臵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臵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臵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臵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臵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臵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臵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桅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臵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臵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臵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臵,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

白光,装于桅杆顶端。

水平照射角度360度,环照。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

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

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

号灯应当显示在最易见处,并符合内河避碰规则的技术要求,除内河避碰另有规定外,几个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对船舶航行灯及其布置的关注

对船舶航行灯及其布置的关注

对船舶航行灯及其布置的关注王晓宇【摘要】为保证航行安全,国际公约要求船舶必须配备航行灯.对航行灯的型式以及布置的掌握可以保证航行灯安装的准确性,以保障航行安全.文章针对50 m以上的国际航行海船,从船舶航行灯本身的设计及其在船上的布置两个方面对船舶航行灯的应用要点进行了论述,并结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及相关标准,对航行灯在船上的设计与安装提出了指导意见.【期刊名称】《船舶》【年(卷),期】2016(027)006【总页数】6页(P60-65)【关键词】航行灯;型式;布置;避碰公约【作者】王晓宇【作者单位】日本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上海20033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665.16各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前身)于1972年10月通过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作为《72避碰规则公约》附则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于1977年7月15日正式生效,该避碰规则的实施,为海上航行的船舶的外通设备的设计、配备及布置提供了统一的标准。

海上航行船舶通过对号灯以及号型的展示与识别(见图1),实现判断船舶航向以及两船会遇局面的依据,以避免航行中发生碰撞的危险[1-4]。

文章结合船舶检验中遇到的问题,对海上航行船舶航行灯的设计进行研究,同时结合舷灯、环照灯等对航行灯在船上的布置进行分析。

1.1 航行灯范围文献[5]给出了船舶航行灯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船舶航行灯系指1972国际防碰撞公约第21条所定义的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环照灯,闪光灯;第34(b)所要求的操纵号灯以及第23条对气垫船要求的环照黄色闪光灯等。

1.2 尾灯、舷灯定义本文仅对舷灯和尾灯进行阐述,其他灯具略。

尾灯:安装在船首尾中心线上的灯,在135°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舷灯:从正前方至各舷正横后方22.5°。

左舷布置红灯,右舷布置绿灯。

航行灯(包括其自带的遮光板)[6]在实际应用之前,原则上应根据《1972避碰规则公约》及其《规则》、国际海事组织MSC.253(83)决议以及诸如GB/T 3028《船用电气号灯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进行相应的型式认可,在满足其技术要求后,方可定型使用。

船舶航行灯的布置规定

船舶航行灯的布置规定

船舶航行灯的布置规定航行灯,又称“号灯”,用于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可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

一切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碰规则》(1991)(交通部令[1991]30号发布交海发[2003]357号修改)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备各种航行灯。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桅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

白光,装于桅杆顶端。

民用建筑中航空障碍灯设置解析

民用建筑中航空障碍灯设置解析

民用建筑中航空障碍灯设置解析摘要:我国对民用航空建筑灯的设置有明确的规定,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地面高耸、高大建筑物和设施,应当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保持正常状态。

城市中的高大建筑物和构筑物也应设置障碍灯及警告标志。

这就要求建筑企业要重视航空障碍灯的设置,在设计的过程中要充分的考虑障碍灯的设置要求,确保民用建筑中航空建筑灯的设置可以达到相关的标准和要求,进而可以使建筑物更好的显示轮廓,这样就能对飞行操作人员起到警示的效果,确保飞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本篇文章主要对民用建筑中航空障碍灯设置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希望可以对民用建设中航空灯的设计起到参考的价值。

关键词:民用建筑;航空障碍灯;设置;解析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行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创造的经济效益已经成为支撑国民经济的中坚力量。

在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对建筑物的要求也变得越来越高,除了要重视建筑物的质量之外,其功能性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部分,民用建筑中航空障碍灯的设置非常的重要,飞行操作人员可以通过航空障碍灯辨别建筑物的轮廓和高度,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一、对航空障碍灯的相关规定为了区别航空障碍灯和一般的照明灯,规定其必须是闪亮的,这样就能够确保在航空飞行的过程中快速的对二者进行区别。

航空障碍灯主要分为3种类型,分别是低光、中光和高光强障碍风。

低光强障碍灯适用于民用建筑高出地面45米以下的情况,其属于恒定发光,是红色的灯光,通常情况下低光航空障碍灯不会单独的使用,都是和中光和强光结合在一起使用的;中光航空障碍灯的使用范围很明确,只要民用建筑的高度与地面的距离在45—150米范围内,就需要使用中光强障碍灯,分为白色闪光灯和红色闪光灯两种,白色的主要用于距离地面高度在105—150米以下的民用建筑物,而红色的用于45—105米范围之内的民用建筑物;高光强航空障碍灯也属于白色的闪光灯,一天24个小时都处于变光强闪光的状态,一般都用于建筑和地面的距离在150米以上的民用建筑中。

船舶航行灯的布置规定

船舶航行灯的布置规定

船舶航行灯的布置规定航行灯,又称“号灯”,用于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可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

一切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碰规则》(1991)(交通部令[1991]30号发布交海发[2021]357号修改)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备各种航行灯。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桅顶:征用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表明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必须并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至每一舷正斜后22.5度内表明。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征用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表明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必须并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至每一舷67.5度内表明。

桅灯的高度应尽可能与舷灯维持水平,但严禁高于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红绿闪光灯:就是加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大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替代白、蓝闪光灯,但应维持灯光光亮,颜色准确分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白绿光分立灯:加装在桅灯的边线,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至左舷正斜后22.5度内表明红光,至右舷正斜后22.5度内表明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至每弦67.5度内表明白光的分立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阐述:引言部分是写作中的开篇之章,用于引导读者进入文章的主题。

本文主要讨论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

在现代海运和水上运输中,船舶航行规则是确保船舶安全、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的关键要素。

为了有效的管理和组织海上交通,国际海事组织(IMO)和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规则和法规。

船舶航行规则主要包括航行通道和航行方向、最低航速和航行距离等方面的要求。

航行通道和航行方向规定了船舶在水上运输中应该遵守的行进路线和导航标志,以确保航道的畅通和船舶的安全。

最低航速和航行距离规定了不同类型的船舶在特定的水域中应该保持的最低速度和最小间隔,以减少碰撞和危险情况的发生。

船舶避让规则是为了避免船舶之间的碰撞,保证航行安全,确立了避让原则和避让责任。

避让原则明确规定了不同类型的船舶在遇到相对情况时应该采取的行动,例如正面相对遇、后相对遇、交叉相对遇等情况下的避让方法。

避让责任则明确了在发生碰撞或接近碰撞的情况下,各船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船舶信号显示规则是为了促进船舶之间的通讯和相互理解,确立了船舶灯光信号和船舶声音信号的使用方法和含义。

船舶灯光信号通过不同的灯光颜色、频率和位置,用于指示船舶的航向、方向和行进状态。

船舶声音信号则是通过声音的长短、高低和频率来传递信号,用于警示其他船舶的存在和意图。

通过遵守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船员和船舶操作者可以提高对水上交通的控制和管理能力,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航行安全。

本文将深入探讨以上规则的具体要求和实施细则,以期为读者提供有关船舶安全航行的强有力指导。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应包括对整篇文章的组织和框架进行介绍。

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编写:在本文中,将以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规则为主题进行讨论。

文章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将首先概述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民用建筑中航空障碍灯设置解析

民用建筑中航空障碍灯设置解析

民用建筑中航空障碍灯设置解析
【摘要】根据民用建筑有关航空障碍灯设置要求规范、标准和规定,以及多年工程设计中经验总结,对不同规模的建筑的航空障碍灯设置方法进行解析。

【关键词】航空障碍灯,民用建筑,设置解析
房地产行业最为当今社会龙头产业之一,其发展速度可谓空前。

伴随其飞速发展,开发商对建筑规模、高度要求也不断攀升,因此建筑设计中航空障碍灯设置问题时常需要考虑。

笔者参考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以及多年民用建筑设计经验,对航空障碍灯设置进行如下总结和解析。

航空障碍灯设置相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中第3.125条规定:有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中第10.3.2.6条、第10.3.4条、第10.3.5条对航空障碍灯设置也有具体要求,这里不在详细提及。

3、笔者根据查阅相关资料,总结设置航空障碍灯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建议如下:
a)航空障碍灯设置的场所及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产品航空法》及国家有关文件对设置航空障碍灯有明确规定:
机场净空保护的限高或超高建筑物及构造物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

航路上及飞行区周围影响飞行安全的人工及自然障碍物体应当设置航空障碍灯及标志。

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地面高耸、高大建筑物和设施,应当设置航空障碍灯及标志并保持正常状态。

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在城市中建有直升机停机坪,城市上空视为净空,城市中高大建筑物及构造物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示。

b)航空障碍灯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建议。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 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 225 度 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 正横后 22.5 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 各自在 112.5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 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 22.5 度内分别显示。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 以无光黑漆。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船舶长度为 80 米以上的驳船,应 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在 135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 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 67.5 度内显示。桅灯的高 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 180 度的水平弧 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 90 度内显 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 每分钟 50 至 70 闪次。船舶长度小于 12 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 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 50 至 70 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 后 22.5 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 22.5 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 到每弦 67.5 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白光,装于桅杆顶端。水平照射角度 360 度,环 照。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在白天能见度不 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 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号灯应当显示在最 易见处,并符合内河避碰规则的技术要求,除内河避碰另有规定外,几个 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在航的机动船、船队、工程船、海巡艇、航标艇、危险货船应按下列 要求显示船舶号灯。 一、 在航的机动船 除另有规定外,机动船单船在航时,应当显示白光桅灯一盏,红绿光 舷灯各一盏,白光尾灯一盏。船舶长度为 50 米以上的机动船,还应当在后 桅显示另一盏白光桅灯;除快艇船外,船舶长度小于 12 米的机动船,条件 不具备时,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和红、绿并合灯一盏,也可以显示红 白绿光三色灯一盏,以代替上述规定的号灯。下列船舶在航时,除显示前 面规定的号灯外,还应当: 1、快速船白天和夜间均显示黄闪光灯一盏。 2、限于吃水的海船夜间显示红光环照灯三盏,白天悬挂圆柱形号型一 个。

机场灯光及使用规定

机场灯光及使用规定
并且在地面安全、有序地运行。
机场灯光系统
• 机场灯光发展历程简介:
• 机场灯光设备是随着航空技术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并逐 步完善的。最早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初,但当时飞机小, 速度低,机场简陋,只是临时设置简易灯光或用其他照明 工具代替。如欧洲有的国家用鹅颈形燃油灯和风标台作为 飞行着陆辅助设备。
• 30年代中后期,随着飞机的不断改进,开始修建有铺筑 面的跑道,为了保障昼间低能见度条件下和夜间飞行,有 了定位信标灯、跑道边界灯和障碍灯。后来逐步发展成为 现代机场灯光设备。
缩短至离跑道入口不少
于420米,灯具纵向间隔
为60米)。如右图所示。
B、进近横排灯
• 在距跑道入口300米处设 置进近横排灯(Ⅱ、Ⅲ类 精密进近跑道要求:在距 跑道入口150米和300米 处各设置一排)。进近横 排灯被跑道中心线延长线 垂直平分,每边内侧灯距 跑道中心线延长线4.5米, 各向外再设七个灯,灯的 颜色为可变白光。
简易进近灯光
• A、简易进近灯光系统:
• a.只有简单的进近中线灯(进近中线灯可缩短至离跑道入口 420米,灯具纵向间隔为60米);
• b.只有简单的进近横排灯(只在至跑道入口300米处设置 一排横排灯 )。

类 进 近 灯 光
• B、Ⅰ类进近灯光系统:
• a.进近中线灯(要求:延伸至跑道入口不少于900米,灯具 间隔30米 );
机场灯光系统
• 现代机场灯光系统主要组成:
• 一、进近灯光; • 二、跑道灯光; • 三、滑行道灯光。
进近灯光


滑行道灯光
跑道灯光 ↙
一、进近灯光
• 1、进近灯光的类别:
• 进近灯光系统根据跑道的运行类别,其结构组成并不相同, 具体可分为:

航行信号灯布置要求-szm

航行信号灯布置要求-szm

号灯和号型的位置和技术细节
7. 垂直光弧 (l)所装电气号灯的垂向光弧,除在航帆船的号灯外,应保证: ①从水平上方5 度到水平下方5 度的所有角度内,至少保持所要求的最低发光 强度; ②从水平上方7.5 度到水平下方7.5 度,至少保持所要求的最低发光强度的60 % (2)电气号灯以外的灯应尽可能符合这些规格。 8.操纵号灯 操纵号灯应安置在一盏或多盏桅灯的同一首尾垂直面上,如可行,并且操纵号 灯高于或低于后桅灯的距离不小于2 米,则操纵号灯应高于前桅灯的垂向距离 至少为2 米。 9.认可及标记 1.号灯和号型的构造以及号灯在船上的安装,应符合船旗国的有关主管机关的 要求。(例如12000欧盟旗的船,航行灯需配备MED证书,34500挂新加坡旗, 就无此要求) 2.标记:制造厂名称或符号以及型号;按照COLREG 要求的号灯型号/类别;序 列和证书编号;首线方向;可见距离(以海里计);和光源标称瓦特数(以瓦 特计),如果不同的值得出不同可见距离。
附件。能见距离大于2 海里。
航行灯和信号灯设计规范
3.2 航行灯和信号灯的配置 50 米或者50 米以上的大型船舶,应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船舶建造规格书和有 关当局的规定配置必须的航行灯和信号灯。 3.2.1 航行灯 3.2.1.1 基本航行灯 根据规定,除了提供表3.1.1 中一套航行灯外,还须备用一套航行灯,通常采用双层航 行灯,具体配置如下: - 2–2×220V/65W 桅灯,前桅上和雷达桅上各一个: - 2–2×220V/65W 左右舷灯,位于船最宽处的两侧: - 1–2×220V/65W 艉灯置于船尾; - 2–2×220V/65W 锚灯,尾部和前桅上各一盏; 上述基本航行灯必须由航行灯控制板控制。 - 2–2×220V/65W 失控灯(红色环照灯)。 失控灯通常安装在雷达桅上,位置根据雷达桅形状而定,也可安装于独立的灯桅上。 该灯应由航行灯控制板控制。 3.2.1.2 其它航行灯 其它航行灯的配置如下: - - 1- 220V/65W 苏伊士运河艉灯置于船尾,可由航行灯板或信号灯板控制; - - 1- 巴拿马运河操船灯,位于前桅的后部,由信号灯板控制; - - 3- 操纵能力受限制灯,采用红色环照灯。根据雷达桅的布置,其中两个可由失控灯 - 兼。由航行灯控制板控制。

跑道灯光系统介绍

跑道灯光系统介绍

机场灯光的使用
机场灯光系统是机场目视助航设备的一 部分,对保障飞行安全起着极为重要的 作用,尤其是在夜间飞行和低云低能见 度条件下的飞行时,机场灯光更是航空 器驾驶员建立目视地面参考所必需的目 视助航设施。
机场灯光的使用
目前世界上很多机场都将机场灯光的使 用交由机场管制塔台管理,塔台上一般 都配备有机场灯光的控制和调节面板, 以便于塔台管制员根据飞行环境的变化 和航空器驾驶员的请求,开放、关闭或 调节有关机场灯光。这也是我国空中交 通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做为一名 机场管制员, 掌握机场灯光的使用,对 提供优质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和保证飞 行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若机场上空无飞行活动(包括正常的和 紧急的)出现的可能,且在航空器预计到 达前的一小时可以重新开放,除此后另 有规定外,机场上及其附近凡是不用于 航路导航的灯光均可关闭。
(3)在装备强度可变的灯光的机场,应备 有一份根据能见度和外界光亮情况而制 定的强度调置表,用以指导空中交通管 制人员调节灯光以适应当时占主导地位 的气象条件,当航空器驾驶员提出要求, 只要有可能,应进一步对灯光强度进行 调置。
2、接地带灯
从跑道入口起沿跑道纵向按间距30米对 称地设置在跑道中心线两侧至距跑道入 口900米处,灯光颜色为单向白光。如图 所示。
3、跑道末端灯
设在跑道末端的跑道边线灯中间, 均匀 布置在垂直于跑道中心线的直线上,灯 具数至少为6个,从起飞方向看,灯光颜 色为红色(跑道末端灯通常与跑道入口灯 共用一组半红半绿的灯具)。如图所示。
第四章 机场灯光系统及其 使用方法
• 机场灯光系统 • 机场灯光的使用方法
机场灯光系统简介
机场灯光与机场地面标志一样,同属机 场的目视助航设备,其目的是更好地引 导飞机安全进场着陆,尤其在夜间和低 云、低能见度条件下的飞行,机场灯光 系统更是发挥着它不可替代的作用。作 为机场管制员,必须熟悉本机场的目视 助航设备,并充分利用这些设备,准确 地引导飞机进场着陆并且在地面安全、 有序地运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航行灯布置规定
航行灯,又称“号灯”,用于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可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

一切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碰规则》(1991)(交通部令〔1991〕30号发布交海发〔2003〕357号修改)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备各种航行灯。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
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尾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

白光,装于桅杆顶端。

水平照射角度360度,环照。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

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

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号灯相混淆或者减
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

号灯应当显示在最易见处,并符合内河避碰规则的技术要求,除内河避碰另有规定外,几个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在航的机动船、船队、工程船、海巡艇、航标艇、危险货船应按下列要求显示船舶号灯。

一、在航的机动船
除另有规定外,机动船单船在航时,应当显示白光桅灯一盏,红绿光舷灯各一盏,白光尾灯一盏。

船舶长度为50米以上的机动船,还应当在后桅显示另一盏白光桅灯;除快艇船外,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条件不具备时,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和红、绿并合灯一盏,也可以显示红白绿光三色灯一盏,以代替上述规定的号灯。

下列船舶在航时,除显示前面规定的号灯外,还应当:
l、快速船白天和夜间均显示黄闪光灯一盏。

2、限于吃水的海船夜间显示红光环照灯三盏,白天悬挂圆柱形号型一个。

3、横江渡轮夜间在桅杆的横衍两端显示绿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在桅杆横衍的一侧悬挂双箭头号型一个。

二、在航的船队
1、拖轮除显示舷灯,尾灯外,还应当按拖带形式显示;
1)吊拖或者吊拖右灯推船舶时,显示白光桅灯两盏。

2)顶推船舶、排筏时,显示白光桅灯三盏。

拖轮显示上述号灯有困难时,可以改在船队中最适宜的船舶上显示。

3)吊拖排筏时,显示自、绿、白光桅灯各一盏。

4)吊拖船舶、排筏的拖轮,为便于被吊拖船舶或者排筏操舵,也可以在烟囱或者桅的后面,高于尾灯的位置显示另一盏白光灯,但灯光不得在正横以前显露。

2、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或者排筏在航时,应当显示下列号灯
1)被吊拖、顶推的船舶应当显示红、绿光舷灯。

被编组为多排数列式队形时,应当在最左边的一列船舶只显示红光舷灯,在最右边的一列船舶只显示绿光舷灯。

顶推船队中最前一艘船的船首,应当显示自光船首灯一盏,其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

被顶推船的船尾超过拖轮船首时,还应当显示白光尾灯。

吊拖船队最后一排船应当显示白光尾灯。

2)船舶长度为满30米的船舶被吊拖为单排一列式时,每艘船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以代替红、绿光舷灯。

3)人力船、帆船、物体在被吊拖、顶推时,应当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被顶推时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

当编组为多排数列式时,则在左、右最外一列显示。

4)排筏被吊拖时,应当在排筏四角高出排面至少一米处显示白光灯一盏;被顶推时,在排首两角高出排面至少一米处显示白光灯各一盏,其他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

三、工程船
工程船未进入工地或者已撤出工地时,应当显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

进入工地时,应当显示下列号灯、号型;
l、工程船在工地其位置固定时,夜间显示环照灯三盏,其连线构成尖端向上的等边三角形,三角形顶端
为红光环照灯,底边两端,通航的一侧为白光环照灯,不通航的一侧为红光环照灯。

白天在桅杆横行两端各悬挂号型一个,通航的一侧为圆球,不通航的一侧为十字号型。

2、自航工程船在航施工时,除显示机动船在航号灯外。

夜间显示红、白、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圆环、菱形、圆球号型各一个,被拖轮拖带的工程船在航施工时,除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显示号灯外,还应当显示与自航船在航施工时相同的号灯、号型。

3、工程船所伸出的排泥管,应当在管头和管尾并每隔50米距离,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船舶有潜水员在水下作业时,夜间应当显示红光环照一盏,白天悬挂“A”字信号旗一面。

四、海巡艇和航标艇
海巡艇执行公务时,夜间应当显示舷灯、尾灯和红闪光旋转灯一盏。

航标艇在航时,夜间应当显示舷灯、尾灯和绿光环照灯两盏;停泊时显示绿光环照灯两盏。

五、危险运输船
装运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船舶在停泊、装卸及航行中,除显示为一般船舶的信号外,夜间还应当在桅杆的横衍处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同时,彭高工强调,船员应对船舶航行灯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查方法有:
1、航行灯、信号灯的设置应符合规定。

2、航行灯控制箱由两路电源供电。

其中一路必须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供电,两路电源转换开关应设在控制箱上。

3、主电源采用蓄电池时,可只设一路电源。

4、航行灯控制箱应设有每只航行灯发出故障的声光报警信号装置。

对小型船舶、航行灯、信号灯由同一只控制箱控制时,允许只设光报警信号。

5、每只航行灯(在控制箱上)应设有单独的控制开关、熔断器和开闭指示装置,并
应设有铭牌或标志。

6、信号灯由设在驾驶室的信号灯控制箱进行集中控制和保护。

7、对无人驳船、非自航工程船、趸船等其他无人驾驶的船舶,其信号灯控制箱允许设置在值班或便于管理的场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