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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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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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必要性
1、是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 行政的需要。
2、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3、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 需要。
4、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 体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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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宗旨
1、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 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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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42条、43条和48条
法律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 动法》、《消防法》、《建筑法》、《煤 炭法》、《产品质量法》等
《工伤保险条例》、《特大安全事故行政 行政法规 责任追究的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报告和处理规定》等
部门规章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
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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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 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4、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确保安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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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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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涵义
“安全第一”的涵义: 1、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一; 2、危险识别第一; 3、生产条件安全化第一; 4、对劳动者的安全教育第一和安全操作 第一; 5、生产的安全保障第一; 6、安全是评价的第一标准。

房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3篇)

房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遵循“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房屋质量安全。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五条房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包括:(一)建设单位:承担房屋建设项目的投资、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质量安全责任。

(二)施工单位:承担房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管理等责任。

(三)监理单位:承担房屋建设项目的监理责任,对施工质量、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四)设计单位:承担房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质量责任。

(五)勘察单位:承担房屋建设项目的勘察质量责任。

(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承担其生产、供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七)其他相关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房屋质量安全责任。

第三章质量安全管理第六条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确保房屋设计质量。

(二)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三)监理阶段: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安全。

(四)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确保房屋质量安全。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房屋质量安全:(一)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二)确保建设资金充足,合理使用建设资金。

(三)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四)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质量。

(五)组织竣工验收,确保房屋质量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房屋质量安全:(一)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建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罪

建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罪

建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罪-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建筑行业是一个关系到人们生活和财产安全的重要领域,而安全生产则是建筑行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然而,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和保护,我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法作为建筑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明确规定了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责任、义务和规范,以确保建筑项目的安全和质量。

然而,尽管有了建筑法的保障,仍然存在一些违法建筑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往往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这些违法行为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这些罪名的存在,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更是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的警示,提醒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范,确保建筑施工过程中人身财产的安全。

本文将围绕建筑法涉及的罪名展开深入研究,重点探讨这些罪名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罪名背后的安全隐患和风险,进一步提高对建筑安全生产的重视和认识。

在文章的后续部分,我们将详细介绍建筑法的概述,探讨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深入剖析建筑法涉及的罪名以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最后,我们将总结罪名对建筑行业的警示作用,阐述建筑法对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并提出一些建议和改进措施,以期为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方面:文章结构部分主要描述整篇长文的组织结构和框架,目的是让读者了解文章的整体布局和内容安排,实现对文章结构的把握。

首先,文章可以按照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主要部分进行组织。

引言部分主要是对文章主题进行简要介绍,概述文章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总结全文要点。

正文部分是文章的核心内容,包括建筑法概述、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建筑法中涉及的罪名以及罪名对安全生产的影响等内容。

工程安全法律制度案例(3篇)

工程安全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规模不断扩大,工程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

为了加强工程安全管理,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工程安全法律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本文将以某建筑工地安全事故为例,分析工程安全法律制度的实施情况。

二、案例概述某建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一名工人从高处坠落,造成重伤。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部门介入调查,对事故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了处理。

三、事故原因分析1.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该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工程安全法律制度的要求进行安全管理。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完善,如安全防护网、安全警示标志等缺失;(2)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足,安全意识淡薄;(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明确,责任追究不到位。

2. 监督部门监管不力当地政府部门在工程安全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失职。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2)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未能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3)对事故责任追究不严,未能起到警示作用。

四、事故处理及法律依据1. 事故处理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具体措施如下:(1)对事故原因进行彻底调查,查明事故责任;(2)对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物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建筑物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物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建筑物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建筑物安全运行。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建筑物安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协作配合。

第五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以下简称“责任人”)是建筑物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建筑物的安全负责。

第六条建筑物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护等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建筑物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建筑物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建筑物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三)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建筑物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对建筑物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应急救援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建筑物安全管理档案,记录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第八条建筑物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筑物结构安全:检查建筑物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墙体、屋面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二)建筑物使用功能安全:检查建筑物使用功能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影响使用安全的因素。

(三)建筑物消防安全:检查建筑物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管理制度等是否完善。

(四)建筑物电气安全:检查建筑物电气线路、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五)建筑物其他安全:检查建筑物其他设施、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第九条建筑物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所以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他们必要的安全生产权利如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出了明确要求,该条规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 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 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 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的独立职能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 职人员。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违反法律规范、 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责 任。比如,醉驾肇事造成人员伤亡将被追究刑事 责任;转包或违法分包将被追究行政责任;侵权 或违约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等等。这在法律上统称 为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规定,各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 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保障安全生产。若有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情形,执法机关将依照有 关法律规定,追究违法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3)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
(4)对未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
(5)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
五、事故调查和处理
(5)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2对于违反本条例第2.2条规定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对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
(2)对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
七、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
7.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资质评定、招标投标、融资贷款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7.2施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所需的资料,不得编造、隐瞒事实。
7.3对安全生产信用良好的施工单位,给予政策扶持和奖励;对安全生产信用不良的施工单位,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
六、预防措施
6.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6.2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6.3施工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6.4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1)对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建筑施工、道路施工、桥梁施工、水利工程施工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方案,并定期评估和调整。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与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积极合作,共同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将被依法追究责任,并可能被处以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包括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重要的安全生产信息,供日常管理和验收使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评价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建设工程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工程施工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的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行政法规。

全文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施工许可、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安全防护、施工进度控制、施工费用控制、施工合同管理和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的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应当遵循质量第一、安全第一、进度合理、投资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不得进行施工。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许可第六条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二)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三)有合格的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四)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有相应的施工设备和施工资金。

第七条施工许可的申请、审查和批准,依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施工许可有效期为一年,过期应当重新办理。

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第十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质量检验,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设计施工。

第四章施工安全防护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模板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模板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罚规定模板为规范和加强我公司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管理行为,保障施工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公司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以下行政惩罚措施。

一、违法行为的划分依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违规行为类型和严重程度,将违法行为分为细小、一般和重点三个级别。

1.细小违法行为:包含项目经理未及时整改可矫正的质量问题、安全问题,以及细小违反建筑施工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一般违法行为:包含项目经理未依照规定整改严重质量问题、安全问题,及较为严重违反建筑施工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3.重点违法行为:包含项目经理严重违章指挥,导致重点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发生,及严重违反建筑施工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不同违法行为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1.细小违法行为惩罚措施:–第一次细小违法行为:口头警告,并责令其立刻改正,并备注在建筑项目管理档案中。

–第二次细小违法行为:书面警告,并责令其立刻改正,由监理工程师或安全工程师对其进行现场引导,商定整改期限,并备注在建筑项目管理档案中。

–第三次细小违法行为:书面警告,并责令其立刻改正,由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更严厉的批判教育,并备注在建筑项目管理档案中。

2.一般违法行为惩罚措施:–第一次一般违法行为:口头警告并责令立刻改正,同时扣除该项目经理的绩效奖金10%,并备注在建筑项目管理档案中。

–第二次一般违法行为:写出书面警告,并责令立刻改正,同时扣除该项目经理的绩效奖金20%,由公司高层进行更严厉的批判教育,并备注在建筑项目管理档案中。

–第三次一般违法行为:书面警告,并责令立刻改正,同时扣除该项目经理的绩效奖金30%,暂时停止其任职期限,并报请公司高层对该项目经理进行考察和处理,并备注在建筑项目管理档案中。

2023年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调安全文化建设,加强风险预防和控制,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二章项目安全责任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当负起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责任,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安全管理方案,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等与安全相关的工作,并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总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并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总包单位的要求,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参建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安全管理方案,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责任,积极配合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体系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和安全考核等。

第十条安全组织机构应当由业主单位和总承包单位设立,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监督、安全技术支持、事故应急处理等。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建立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工作制度、事故预防和处理等。

第十二条安全培训应当定期组织项目参与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安全考核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参与人员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四章风险分析和控制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高危作业项目应当制定专门的风险管控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围挡、警示牌、安全警示标志等。

第十七条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脚手架工程分包法律规定(3篇)

脚手架工程分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脚手架工程作为建筑施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分包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由于脚手架工程的特殊性和危险性,分包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脚手架工程分包的定义、法律规定、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脚手架工程分包的定义脚手架工程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脚手架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将原本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的脚手架工程,通过合同约定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

二、脚手架工程分包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保证工程质量,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

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依法签订分包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对其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4. 《脚手架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该规范对脚手架工程的施工、验收、维护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分包单位在脚手架工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三、脚手架工程分包的风险防范1. 资质审查总承包单位在选择分包单位时,应严格审查其资质,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安全生产条件。

同时,分包单位也应向总承包单位提供真实的资质证明文件。

2. 合同签订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应包括工程内容、施工期限、质量要求、安全生产责任等内容。

3. 安全生产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分包工程的安全。

建筑安全施工的法律法规与法律责任

建筑安全施工的法律法规与法律责任

国际上建筑安全施工法律法规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国际上建筑安全施工法律法规的发展现状:各国对建筑安全施工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法律法规不 断完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
国际上建筑安全施工法律法规的发展趋势: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强调安全第一,加强监管力度,提 高违法成本,推动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国际上建筑安全施工法律法规的借鉴意义: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不断完善我国建筑 安全施工法律法规,提高我国建筑行业的安全水平。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方性法规等
制定目的:保 障建筑施工安 全,防止安全
事故发生
实施方式:政 府监管、企业 自查、社会监
督等
法律责任:违反 法律法规将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包括罚款、停业 整顿、刑事责任

建筑安全施工法律法规的完善与修订
法律法规的修订:根据实际情 况和行业发展需要,定期进行 修订和完善
法律法规的实施:严格执行法 律法规,确保建筑安全施工
法律法规内容:规定了建筑施工的安全要求、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等
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刑事责任等
法律法规实施:各级政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负责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 督。
建筑安全施工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制定依据:国 家法律法规、 行业标准、地

施工安全责任书的法律依据与法规要求

施工安全责任书的法律依据与法规要求

施工安全责任书的法律依据与法规要求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施工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对建筑工程的安全责任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为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降低各类事故的发生率,施工单位需要制定并执行施工安全责任书。

本文将对施工安全责任书的法律依据与法规要求进行探讨。

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中国施工安全的基本法律,为建筑施工活动的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施工单位有责任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施工安全责任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了在建筑工程中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施工安全方面的要求。

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并执行施工安全责任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并明确了劳动者的安全权益。

施工安全责任书应根据《劳动法》的要求,保障施工现场的劳动者安全,避免事故发生。

二、法规要求1. 施工安全责任书内容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施工安全责任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 分工与职责:明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商的安全职责与义务;(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危险源辨识与评估、安全控制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3) 安全目标与责任:确定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目标,并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4) 安全培训与教育:规定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方式和周期,确保劳动者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知识;(5) 安全考核与奖惩:制定安全考核指标和奖惩机制,加强对施工安全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2. 执法部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有权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整改相关问题,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工程挂靠公司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3篇)

工程挂靠公司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工程项目挂靠现象日益严重。

工程挂靠是指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虚假合同、伪造资质证书等手段,借用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名义承揽工程项目的行为。

工程挂靠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工程挂靠公司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工程挂靠公司的法律后果1. 责令停业整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于承揽建筑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伪造、涂改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于承揽建筑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伪造、涂改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没收违法所得。

这意味着工程挂靠公司需将承揽工程项目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国家。

3.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于承揽建筑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伪造、涂改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 刑事责任在严重的情况下,工程挂靠公司可能涉嫌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 赔偿损失工程挂靠公司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因工程挂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工程挂靠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 民事责任工程挂靠公司可能因违反合同约定,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例如,委托方因工程挂靠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导致工程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或质量不达标,委托方有权要求工程挂靠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奖罚制度建筑施工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处罚制度一、施工企业1、施工企业应按要求设立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不到岗,检查缺岗一次,罚款1000元。

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不到岗,检查缺岗一次,罚款500元/人。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违规操作的,每人每次处罚500元.2、未对涉及结构质量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或取样送检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

3、浇捣楼面砼,负弯矩钢筋未设置钢筋马凳,底筋未放置保护层垫块,未搭设马道的,梁、柱拉结筋不符合要求的,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次处罚2000元。

4、未经基槽、基础、主体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000元罚款.5、施工技术资料及安全资料不及时、不齐全的,定期不上报的,每检查到一起罚款2000元。

6、施工现场无项目部办公用房,未封闭围档作业,在建工程内住人,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起罚款1000元;无五牌一图、管理制度、职责未上墙,材料乱堆乱放,工地脏乱差,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起罚款500元;高空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罚款1000元。

7、施工用电无专项施工方案、不使用配电柜、少一级配电、少一处漏电保护和接地保护、线路乱搭乱拖、配电箱不使用标准铁制箱等,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规范的,每起罚款1000元.8、作业人员施工不戴安全帽,每人每次处罚1000元。

9、使用独臂吊或吊篮作业的,强行拆除,并处以1000元罚款.10、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后,不及时整改并书面回复仍然强行施工的每起罚款5000元,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每起罚款5万元外,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11、施工企业根据合同规定的工期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以此作为管理的目标,对施工的全过程经常进行检查,对照,分析,及时发现实施中的偏差,如因总体进度计划不准,造成工程工期拖延,每拖延1天罚款5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无资质承包的法律后果(3篇)

无资质承包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中,无资质承包现象屡见不鲜。

许多施工单位为了追求利益,不顾法律规定的资质要求,非法承包工程项目。

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也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带来了严重隐患。

本文将详细阐述无资质承包的法律后果,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关注。

二、无资质承包的法律定义无资质承包,是指施工单位未取得相应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承揽工程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无资质承包的法律后果1.行政责任(1)责令停业整顿:对于无资质承包的企业,相关部门将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2)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无资质承包的企业将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

(3)吊销资质证书:对于情节严重的无资质承包企业,相关部门有权吊销其资质证书,使其丧失承揽工程的权利。

2.刑事责任(1)虚假注册罪:对于通过虚假注册、伪造资质证书等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经营罪:无资质承包的企业在承揽工程过程中,如涉及非法经营行为,将承担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无资质承包的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他人遭受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违约责任:无资质承包的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如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4.影响社会信誉无资质承包的企业在承揽工程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

这些问题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社会信誉,使其在建筑市场中难以立足。

四、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未取得相应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承揽了一项建筑工程。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甲公司技术力量薄弱,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工程出现严重安全隐患。

相关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无资质承包,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包括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

工程设计人员的法律责任(3篇)

工程设计人员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设计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社会效益。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工程设计人员的法律责任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工程设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概述、具体责任内容、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工程设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概述1. 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工程设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是指工程设计人员在从事工程设计活动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 法律责任的特征(1)法律性:工程设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源于法律的规定,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2)法定性:工程设计人员的法律责任由法律明确规定,具有确定性。

(3)义务性:工程设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惩罚性:工程设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二、工程设计人员的主要法律责任内容1. 设计质量责任工程设计人员应当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确保设计合理、安全、可靠。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1)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在设计文件中注明设计依据、设计参数、设计计算过程等。

(3)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校对,确保设计文件质量。

(4)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实际需求。

2. 设计安全责任工程设计人员应当确保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保障施工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1)在设计文件中注明设计安全要求,确保施工安全。

(2)在设计文件中注明设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3)在设计文件中注明设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源,并提出相应的防护措施。

3. 设计变更责任工程设计人员应当对设计变更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变更后的设计符合要求。

装修砸墙犯什么法律责任(3篇)

装修砸墙犯什么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房屋结构安全责任1. 擅自砸墙可能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

”擅自砸墙可能破坏房屋原有的承重结构,导致房屋稳定性下降,甚至引发安全事故。

2. 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改动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刑事责任:若擅自砸墙导致房屋坍塌、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可能构成刑法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将面临刑事责任。

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1. 侵犯相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擅自改变相邻关系,影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擅自砸墙可能影响相邻房屋的采光、通风、排水等,侵犯相邻权。

2. 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改变相邻关系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民事责任:相邻权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三、违反规划审批手续1. 规划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

”擅自砸墙可能涉及规划审批手续。

2. 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2)刑事责任:若擅自砸墙涉及重大违法建设,可能构成刑法中的违法建设罪,将面临刑事责任。

四、其他法律责任1. 违反物业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

”擅自砸墙可能违反物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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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法律责任
违反《建筑法》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相关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筑施工企业相关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设计单位相关法律责任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法律责任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上述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的;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圳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4.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3)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5)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6)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7)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8)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3)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7.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是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9.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10.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
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一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1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4.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15.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三、中介机构相关法律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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