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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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电力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要求,全面实施人才强企战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建立与安徽电力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员工教育培训体系和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加强企业文化、团队精神和敬业精神的培养,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实现企业发展与员工发展的协调统一;培养和提高员工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造就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员工队伍。
第三条公司教育培训工作的原则是: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级实施。
第二章教育培训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国家电网公司有关教育培训的管理规定,制定公司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
(二)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教育培训整体规划、省公司发展战略和人才队伍建设的任务与目标,制定公司系统中长期教育培训规划。
(三)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满足企业长期发展和岗位
任职现实需要为目标,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
(四)建立员工定期学习培训制度,完善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制度,强化“工作—培训—工作(转岗)”机制;建立培训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机制。
(五)负责对公司系统各单位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价。
(六)负责制定省公司年度技能竞赛、技术比武计划;确定省公司各类技能竞赛和技术比武的表彰、奖励方案;负责组织实施上级举办的各类竞赛的人员选拔、赛前培训、参赛组织和表彰奖励等。
(七)负责制定省公司聘任的技术专家、首席技师、公司本部管理人员的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八)组织编审和开发相关教材;开展远程教育培训;开展教育培训信息化工作;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经验交流和总结表彰活动。
(九)负责对公司系统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整合;管理公司教育培训证书。
(十)指导省电力培训中心和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市供电公司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中心)是本单位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省公司有关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制度和措施。
(二)根据省电力公司教育培训整体规划,结合本企业发展需要,制定本单位中长期教育培训规划。
(三)根据岗位规范要求和员工队伍素质实际,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培训过程和培训效果负责监督和检查。
(四)定期向财务部门上报教育经费使用预算,在预算
执行过程中进行控制、监督。负责本单位各类教育培训证书的管理及教育培训报表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五)归口管理本单位技能竞赛、技术比武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上级举办的各类竞赛的人员选拔、赛前培训、参赛组织和表彰奖励等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各类优秀人才的评审工作;负责对推荐上报的各类优秀人才、职称评审、职业技能鉴定和培训等人员的资格审核。
(七)建设适合本单位实际的技能培训场所;负责建立本单位“兼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培训教师队伍和三级培训网络。
(八)指导所属县级供电公司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省电力培训中心主要职责:
(一)承担公司委托的企业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和技能人员的培训实施。
(二)积极服务于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参与企业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不断开拓教育培训新领域,在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上形成特色,为企业培训工作做出示范。
(三)加强各类培训的教学管理,优化师资队伍,不断完善培训设施,为提高培训质量提供保证。
(四)受省公司委托开展培训需求调查分析、开发培训项目,为省公司培训决策提供依据。
(五)接受省公司委托开展远程教育培训及有关课件的开发。
(六)完成省公司交办的其他教育培训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负责对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组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站,定期对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价。
(三)负责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申报、聘用和管理。
(四)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省电力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五)组织开展本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八条教育培训类别:
(一)职业资格培训:根据国家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规定,从事此类职业(工种)的员工,为获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所参加的培训。
(二)岗位资格培训:
1、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需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的培训。
2、根据省公司岗位动态培训的有关规定,员工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在岗必须接受的岗位安全知识、安全技能、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培训并经年度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的培训。
(三)岗位适应性培训:在岗员工为适应工作需要,以提高工作和业务水平为目的的培训。
(四)继续教育培训:对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以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主要内容,以更新、改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五)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是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对未达到岗位规范要求学历(学位)水平的员工,有针对性地开展的学历教育的培训。
(六)合作培训:为适应公司发展和培养各类优秀人才所采取的“校(科研单位)企合作”、“企企合作”和“国际
合作”等形式的培训。
第三章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应成立由单位领导负责,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教育培训委员会,主要研究本单位重大教育培训事项,审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和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研究有关教育培训的保障措施;对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十条各单位应将教育培训工作列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制定年度计划并认真实施。对未列入公司年度计划,特别是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种教育培训项目,要认真审核,严格控制,按需送培。
第十一条根据电网建设、设备更新和技术发展的实际,不断修订和完善本单位《供电企业专有职业(工种)培训考核标准》,并不断充实更新培训考试题库,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二条按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要求对员工实施素质文化教育,确立适合不同类型员工特点的培训项目和培训内容。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各类教育培训证书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按企业发展的需要和员工素质实际,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机制。
第十五条从事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需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专业(工种)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岗位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