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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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殊规定(P176)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1)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而非协商或选举产生)。
(3)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3.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小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主要少了两项内容:
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