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之完善
试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完善
品使用者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其衍 人 有权 为行使 各 项 版权 而 采用 技术 保 等 多媒 体 数 字信 息进 行 加 密 ,密码 加
生 的法 律 问题 直接 冲 击着 传统 的法律 护 措施 ,以限制 未 经其 许 可或 未 经法 密 技术 就很 难 胜任 了。 在 制度 。 网络环 境 中 , 在 如何 利 用 网络技 律 许 可 的行为 。” 现有 技术 条 件下 , 便捷 性 ,又能 维 护好 著 作权 人 的 合法 对 其著 作 权加 以保 护 :
权益 ?如 何在 强 调著 作 权人 的利 益 的 ( ) 字水 印技 术 。 字水 印是 在 4数 数
术发 展 带 给我们 的信 息传 递 和使 用 的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可 采用 以 下技 术措 施 多 媒 体信 息 中嵌 入 一定 的可能 与原 信 息 有关 或 无关 的定 制 内容 ,这 些嵌 入
■ 刘 悦
试 论 网络环境 下 著作权保 护 的完善
随
1 技术 手段 。 据各 国立 法 实践 进 行 加 密 ,然后 把 加密 后 的密 文 发 给 . 根 来 看 , 术措 施 可 以分为 两类 : 制访 接 收 者 , 技 控 接收 者 收到 密文 后 , 用 解密 再
延 伸 至人 类活 动 的几 乎所 有 领域 ,成 问 的技 术措 施 和控 制作 品 使用 的 技术 密钥 将 密文 恢 复成 原来 的明文 。这种
一
用 。 术保 护措 施 , 指 版权 人 主动采 技术 是用 户 名 口令 和身 份验 证 。 技 是 取 的 、能有 效 控制 进 人受 版权 保 护 的
人 将 超 过 保 护 期 的作 品 继 续 加 以独
() 3密码技术。 该技术对信息的保 占 。 然不 承认 其 再享 有版 权 , 通过 纵 但
著作权法对互联网版权保护的制度完善
著作权法对互联网版权保护的制度完善互联网及其快速发展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信息传播变得极为便捷,但同时也衍生了大量的侵权行为。
为了维护创作人的权益,保护作品的知识产权,我国在著作权法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和改革。
首先,在互联网版权保护的制度完善方面,我国著作权法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互联网上盗版、侵权现象屡禁不绝,因此针对侵权行为,相应的法规也需要更加完善。
著作权法对盗版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了发布、传播盗版作品的行为,对于侵权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这从根本上规范了网络上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其次,著作权法对互联网版权保护进行了细化。
互联网的传播手段多样,著作权法针对互联网上的各种形式的作品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文字、音乐、影视作品等各种类型的作品在网络传播方面都有相关的条款和规定。
例如,著作权法对网络文学的保护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保护了作者的创作权、署名权和改编权等。
此外,著作权法还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互联网的版权保护面临着一个问题,即如何确定责任主体。
著作权法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了规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他人利用其服务侵犯著作权。
这一条款的出现,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版权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著作权法还对网络传播权进行了规定。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作品的传播更加广泛和快捷,因此对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也成为著作权法的重点。
传播权是著作权法保护版权的基础,对于网络作品的传播权进行规定,有助于明确传播途径、范围和方式,进一步加强对网络作品的版权保护。
总之,著作权法对互联网版权保护的制度完善助力巨大。
互联网的发展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著作权法在适应互联网发展的同时,也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
通过加强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细化对网络作品的保护规定、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规范网络传播权等措施,我国著作权法在互联网版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论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完善我国互联网的普及和快速发展,使得网络版权问题日益突出。
在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成为一种疯狂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我国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
因此,加强对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完善和打击措施,是保障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途径。
一、立法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虽然在保护著作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原有的法律条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这个时代的需要。
因此,需要加强对著作权法的完善:1.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明确网民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盗版、侵权的打击措施,从法律上使侵权行为无法得逞。
3.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减少个人信息泄露的现象,保护网民的隐私。
二、案例分析1.2016年11月6日,公安部门在重庆、四川等地联合打击一个涉嫌批量盗卖海外小说的网络侵权案件,涉案金额达1.3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39人,查封服务器40台。
2.2017年,共青团中央以及多家公安机关打击了一个规模庞大的盗版集团,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701人,涉案金额达1亿元人民币。
3.2019年,警方在深圳抓获了一个特大的网络盗版集团,该集团盗用他人作品80余万部,涉案金额2000万元。
以上这些案例表明,我国网络版权问题已经到了亟待解决的阶段。
因此,我国应加强立法和打击力度,建立更为完善的法律机制,从根源上打击网络著作权犯罪。
同时,互联网企业也应该自觉遵守法律,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保护好网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让我国网络环境更加健康、稳定,利于文化市场的发展。
三、建立打击机制加强立法完善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建立完善的打击机制。
在打击网络著作权犯罪方面,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建立完整的打击机制,防止产生合规流弊现象,以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
1.加强执法力度,如加大对涉案网站的警示和惩罚力度,对著作权犯罪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诉和查处,以及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李彦丽
【期刊名称】《新世纪图书馆》
【年(卷),期】2011(000)005
【摘要】与传统著作权相比,网络著作权在主体方面、客体方面、内容方面都存在一些特殊性,针对其特殊性,论文就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若干措施,包括:设计行之有效的保护规则、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机制、规范网络作品的电子交易.
【总页数】3页(P51-52,37)
【作者】李彦丽
【作者单位】中北大学图书馆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路径——以湖北省新闻作品的保护为重心 [J], 袁名希
2.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J], 蒋汉昌
3.从网络广播看我国网络传播著作权制度的完善 [J], 张伟君
4.论我国电影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J], 钱箐
5.完善我国版权保护制度的重要决策--我国著作权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J], 宋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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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司法保护与完善
◆法律经纬
浅析我国网 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司法保护与完善
邓
摘 要
关键词
伟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 互联网得 以迅速融入人们的生活, 其速度是 空前迅猛的。但是, 在互联网带给人们带来极
著作 权 网络 法律保 护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0 6 9 . 0 2
本文 中 , 对 于 目前 我 国网络环 境下 著作权 的法 律保 护现 状 、 且可 以随意 的复 制 、 下载 各种 作 品。对 于这种 情况 , 著 作权人 几 模式 等进 行分 析 , 并且 根据 实 际情 况 找 出所 存在 的 况 , 对 于他人 的不合 理运用 更难 以 予 可操作 性 的各种 建议 。
比如 2 0 1 3 年 颁布 实施 的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审理 著作 权 民 则 。 根据 物权请 求权 的原 理 , 他人对 绝对 权 的妨害 都应 当无条件
可 以说 , 这些 法律 法规和 司法解释 构成 了较 为完 善的法律 体 权的妨 害也 应无 条件 除去 。 因此, 知 识产 权侵权 人在 承担停 止侵
一
有效控 制 。
、
我 国 网络环 境下 著作 权的 法律保 护现 状
其次, 著 作权 的地 域性特 征 开始 淡化 。 目前保 护传 统著作 权 的法律主 体仍然 是各 国立法机 关的立 法 , 其法 律效力往 往只 能局
( 一) 我 国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相关立法
保 护主 要 来 自四个方 面 的立法 :
一
( 三) 我 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法律的重要原则 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 我国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进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体系构建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体系构建在我国,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也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护网络著作权利人的权益,同时促进网络信息的传播和利用,我国亟需构建一个合理的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体系。
本文将就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提出一些建议。
一、加强立法保障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首先需要在法律层面加强保障。
应该对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进行明确的法律定义,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条件,以确保公众能够在合法范围内使用网络著作权作品。
同时,对于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应该设立相应的法律规则,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恶意侵权和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以保护著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健全监督机制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还需要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以确保其有效执行。
一方面,需要建立专门的维权机构,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维护和保护。
这些机构可以负责维护网络著作权利人的权益,积极打击侵权行为,保障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健全的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监督机制,加强对合理使用行为的监管和审查。
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审核制度,对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三、促进公众参与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还需要广泛促进公众的参与。
只有让公众充分参与其中,才能更好地反映社会需求,确保合理使用制度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可以通过开展公众听证会、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各界人士对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不断完善和优化制度。
同时,还可以通过公众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认知度和理解度,引导公众自觉遵守合理使用规则,推动网络著作权制度的健康发展。
总结起来,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体系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在立法保障、监督机制和公众参与等方面共同努力。
只有建立起一个合理、公正、透明的制度体系,才能更好地促进网络著作权的合理利用,保护著作权利人的权益,推动我国网络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
、
在 四十八 条中已经规定 ,运用这一赔偿方法的前提是实际损失 难 以确定 时 ,还是有先后顺序之分的 ,并没有任 由权利人选择 。在实 际损失难 以 计算 的情况 下 ,既然能通过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来弥补损失 ,为何 不是一 种 良策 ,我更赞同这是侵权损害赔偿在网络著作权方面 的法 律创新 ,是 为了适应时刻发展的网络环境 ,同时 ,不论在传统媒介 ,还是 网络媒介 中 ,这一规定都能很好地适用 ,给赔偿数额 的计算带来极大便利 。 在侵权 人的违法所 得 中应包 含 :产 品销 售 利润 、营业利 润 和净利 润。一般 以营业利润作为赔偿数额 ,若造成严重后果 ,可 以以产品销售 利润作为赔偿数额 ,反之 ,情节不严重 ,在侵权期 间主动 终止 ,可 以以 净利润作为赔偿数额 。由此看来 ,主观恶性程度低 、损害后果 情节不严 重 ,是可以以轻的标准确定赔偿数额的。 3 、关于法定赔偿需要考量的 因素。《 最高人 民法院关 于审理涉及计 算 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 释》 第 十条规定 , “ 人 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 ,可 以根据被侵权人 的请求 , 按 照其 因侵 权行 为所 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 额 ;也可 以按 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 。侵权人不能证 明其成本 或 者必要费用的 ,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 ,即为所得利益 。被侵权人损 失 额不能确定的 ,人 民法院依被侵权人 的请求 ,可 以根据侵 害情节在人 民 币5 0 0 元 以上 3 O万 元 以下 确定 赔 偿 数 额 ,最 多 不 得 超过 人 民 币 5 O
完 善 我 国 网络 著 作 权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的 建 议
吕欣 霖
摘 要 :随着国 内外网络 用户的增加 ,越来越 多的人可能 因为有意或无意 的使 用了别人 的著作成 果 ,在商 业上 给著作权人 造成 了巨大 的 经济 损 失 , 引起 了很 多 的 著 作权 纠 纷 。 本 文 先 对 网络 著 作 权 的 特 点 做 基 本 的 介 绍 , 最后 对 网 络 著 作 权 侵 权 损 失 范 围 、计 算 方 法 提 出一 些 合理化 建议 。 关 键 词 : 网络 著 作 权 ; 网 络侵 权 ;著 作 权 保 护 网络著作权概述 网络著作权 ,主要是 著作人 对其创 作的网络作品所享有 的人身权 与 财产权 。 毋 网络作品 ,从 广义 上看 ,在 计算机 网络 上发 表的作 品都 是 网 络作 品。具体而言 ,网络作 品即是 借助于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 网络上运 行 。拥有二进制数字 编码形 式的 、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 形式加 以 复制 的文学 、艺术 和科学 智力创 作成果。 网络著作权的特点主要有: 地域的虚拟性 , 这使得侵权行为根本无法在 地域 匕 确定下来 ,因此很难得到相应的国家或地 区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 网络著作权主体身份难以确定,出现著作权纠纷,对于谁是真正的作者,确 认起来很困难;网络著作权客体形式是网络作品 ,它是通过现代计算机和网 络技术形成的无形的数字电子符号,即作品的数字化。 二 、我 国网络 着作权 法律保 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 著作权法》 第 四十八条规定 , “ 侵犯 著作 权或者 与著 作权 有关 的 权利 的 , 侵权人应 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 际损失难 以计 算的 ,可以按 照侵权人 的违法所 得给予赔 偿。赔偿数额还应 当包括权利 人为制止侵权行 为所 支付 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 者侵权人 的 违法所得不能确定 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 ,判 决给予 五十 万元 以下 的赔偿 。 ” 该 条规定是 确定 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基本规定 ,也就 是说权利人 有三种选择方式 : 权 利人 因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 、侵权人 因侵权所得 利益 、法定赔偿 。但 是 ,这三种方式并不是随意选择 的,若 权利人 主张 实 际损 失,则 耍举 证证明 ,若主张侵权人 的侵权所得利 益 ,则很难举证 侵权人究竟 获得多少违法所得 ,此时法律规定权利人 只要证 明侵权人 因 其侵权行为有所得 收人即可 ,其他关于成本及必要费用 的举 证责任则转 移给 了侵权人 。只有这两种方法仍不能确定权利人的损 失时 ,才可适用 法定赔偿 ,最 高不 超过 5 0万元 。 1 、关于权 利人实际损失的计算方式。在传统的著作 权侵权案件 中 , 作 品的形式是具体 的 、实在的 ,区别于网络作品的抽象 性 、虚拟性 。以 往 司法 实践 中 , 被 侵权人的实际损害都是按公式计算 的,即复制 品发行 减少量 或侵 权复制 品销售量 × 发 行复 制品单 位利 润 =权利人 的实 际损 失 。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 。按侵权复制 品销售量确定 。 现 实生 活中 ,减少量与销售量其 中至少有一个可 以很 容易地被确定 下来 ,即使 不能确定侵权复制品的销售量 ,也可将侵权 复制品的复制 数 量确定 为销售量。但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 中,作 品往 往是 以数字 化形 式被 非法转 载 、复制或上传 ,其侵权复制 品的数量难 以确定 ,更不 能确 定给权利人带来 多大的实际损失 。 很 多时候 ,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并没有将作 品通过付 费方式许 可他 人使用 , 那 也不能完全说没有借鉴 的方法 ,我们可 以通 过相同或类 似的 网络作 品许 可使用的付费情况来做参照 ,确定 尚未许可 使用的作 品的许 可使用 费 ,以此来 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 若该作 品已经同他人签订了许可使用合 同,侵权人 的侵 权行为 阻碍 了合 同的正 常履 行 ,那 么则 将 合 同 中 的预 期 利益 定 为 权利 人 的实 际 损失 。 2 、关于侵权 人获得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 。在 民法侵权 损害赔偿 中 , 是 以填平损 害为原则 ,而在 《 著 作权 法》 的第 四十八 条 中明确 规定 可 以按 照侵权 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这一规定 明显不是 填平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基 本原 则 的运 用 ,而是在现有赔偿制度基础上对法律 的创新 。因为在 网络 环境 中,权利人 的损失 难以确定 ,如 若不 以这种形 式对被 侵权人进 行赔 偿 , 那么被侵权 的利益 则很可能得不到维护 。用侵权人 的违法所 得来赔偿 被 侵权人 ,会起 到惩 罚与赔偿双 向作用 ,确实是不错之举 。 然而 ,有学者认为这样 的方法背离 了民法 中关于侵权 损害赔偿 基本 原则 ,即填平损害原则 ,是行不通 的。其实 ,笔者认为并 无阻碍 ,因为
网络时代著作权的保护与完善
网络时代著作权的保护与完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
网络为文化产品的传播和共享提供优质平台的同时,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难题。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及侵权责任,为解决网络作品侵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条例的实施对于均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网络著作权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标签: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世纪90年代以来,数字化技术和网络传播技术的突飞猛进,给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鉴于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6年12月外交会议上,形成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赋予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录制者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表演及录音制品的专有权。
世界上不少国家都对原来的著作权法进行修正或制定专门法规,以适应网络传播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需要。
我国与2001年对原来的著作权法进行修正,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2006年5月,国务院又颁布专门的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这一条例的出台,一方面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进一步与国际接轨的客观结果;另一方面.也顺应了我国近年来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大量涌现,需要法律法规进行调整的要求。
同时.条例大量借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及美国《数字千年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学术界对此多有赞誉,有学者甚至称其为“网络时代的圈地法则”。
通过仔细研究该条例,作者就其特点及有待完善之处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简称WCT)的第8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以获得这些作品。
需完善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
针对我国网络著作权民事法律保护存在问题,为更好地保护著作权,我们除了在恰当的位置发表声明外,更应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
一、网络著作权的集体管理保护制度的完善在理论上,法律赋予了著作权人许可或排除他人使用其作品的权利,但该种权利属于个体行为,行使的是个体管理。
然而,随着信息网络的高速发展,网络作品在电脑和手机上每时每刻被大量使用,利用强度和广度呈几何级增长,基于个人的监督已经无法发现和预防随时发生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同时,从使用者的角度来看,频繁使用多种网络作品不可能一一取得每个著作权人的许可和授权,这样既不现实更影响了作品的使用价值和效率。
这种情况下便催生了网络著作权的集体管理保护制度。
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即指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在没有可能使用权利或使用权利不便的情况下,赋予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机构代为行使其权利,包括管理作品的使用情况,与申请使用作品的使用人达成使用协议,制定网络著作权使用许可规章制度,并在制度的指导下适时代为统一收取许可使用费,而后将使用费以报酬的形式返还给原著作权人的制度。
该制度的优越性在于最大限度的降低著作权交易障碍,尤其在当前移动终端急速增长,大数据时代到来的背景下,建立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使得分散于文字、影音行业诸多著作权人的权利和收益得到保障。
根据信息技术的摩尔定律,目前网络环境处于监管死角的境地,盗版、非法转载、破解销售等行为都使得网络作品处于无玻璃保护的橱窗下,任何人都可以凭借较低的成本甚至毫不费力地取得网络作品的使用权。
目前我国的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早已确立,然而,无论从管理组织的种类、规模,还是组织内部的运行章程、外部的社会影响都是及其有限的,已经无法适应大量出现的网络著作权侵权形式。
因而,为更好的服务广大著作权人,维护我国网络著作权的良好秩序,亟需立法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第一,需明确网络著作权管理组织的性质。
就该类组织的性质而言,目前各国通用的类型包括民间团体组织和官方授权组织。
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问题日益凸显。
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也保护了公众的权利,促进了社会的进步。
因此,我国应该不断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以适应当今社会的需求。
首先,我国应该加强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
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比较简单,应该增加更多的条款和细节,以更好地保护公众合理使用著作权的权利。
其次,我国应该加强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宣传和教育。
公众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认识和理解还不够深入,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公众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认知,为公众提供更多的合理使用著作权的方式。
最后,我国应该加强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监管和保护。
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于著作权的管理,防止侵权现象的发生。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应该建立完善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对于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总之,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加强法律规定、宣传和教育、监管和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促进社会的文化和经济的发展。
- 1 -。
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及建议
2、法律适用难度加大
由于网络环境的无国界性,跨国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逐渐增多,涉及不同国 家和地区的法律适用问题。这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3、维权成本高昂
尽管我国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权利人往往面临维权成本高 昂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维权的积极性。
三、建议与对策
1、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5、加强国际合作:面对跨国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需要加强国际合 作,共同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创作者的权益。
四、结论
网络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是维护创作者权益、促进网络文化发展的重要保障。 面对日益严重的侵权行为,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司法保护和技术手 段,提高公众意识,并加强国际合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健康、公正、 透明的网络创作环境,激发创作者的热情和创造力,推动网络文化的繁荣发展。
然而,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开放性,侵权行为往往难以追踪和惩处。这使得 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现象屡见不鲜。此外,由于网络作品 的特殊性,如何界定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以及如何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也是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
三、加强网络作品著作权法律保 护的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首先,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作 品著作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同时,应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作出更加详 细的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
一、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
1、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我国在著作权法律保护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进展,尤其是网络著作权的保 护。例如,《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 为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2、司法实践逐步加强
近年来,我国法院在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越来越注重对权利人的合 法权益的保护。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的审理,不仅有效地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 权益,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等各方主体产生了明显的震慑作用。
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及完善摘要:随着信息社会的飞速发展,网络作为一种获取信息的方法普及率不断攀升,其快速、便捷、不受地域限制等多方面的优势,也使其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给社会生活及法律领域带来了巨大及深远的影响。
同时。
网络环境也以其独特的结构和特性,使传统的作品存在及传播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著作权制度所构建的利益平衡在网络环境下被打破,给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虽然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以期对网络著作权进行良好规范,但不得不承认的是,我国对网络著作权的立法相对滞后,存在诸多不足,不能满足现实生活中保护网络著作权的需要。
据此,文章对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及合理使用等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以便达到网络环境下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新的利益平衡,使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逐步走向成熟。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完善一、网络著作权的涵义及法律特点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及财产权,它是以传统著作权为基础,将其相关规则延伸到网络环境下发展而产生的。
相对于传统著作权而言,网络著作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首先,从著作权的客体,即作品来看。
传统作品是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而在高度网络化的今天,网络信息开始以超媒体方式传输,网络作品多以文字、图片、音像等文本形态存在。
基于此,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客体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成为了:“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
”也正是因为该特性,网络作品的可复制性也早已与传统的“复制”范围相异,其复制过程无须借助任何有形的载体进行,而且复制后的信息流很难为人所感知。
其次,从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人来看,网络著作权也有新的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版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实践
版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实践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日益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的重要场所。
网络传播逐渐成为文化和知识的主要路径。
然而,互联网作为信息传播的新形态,也带来了版权保护的难题。
所以,保护版权的法律制度就变得尤为重要,不断的完善和实践。
一、版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版权法是解决版权问题的重要法律。
我国《著作权法》是版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于1990年修订制定,已经经过了四次修改,在版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对于解决版权保护的问题作出了有力的保证。
新版权法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的方面:1、制定法规为网络版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网络版权是最新的版权问题领域。
为适应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在修改版权法、电信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时,增加了相关的条款。
例如,版权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网络上存在侵权作品或者其他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为网络版权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2、强化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和打击力度。
为促进知识经济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以及保护知识产权和著作权人的权益,新版权法充分考虑到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
例如,新版权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复制、表演、展示、放映、广播、发行、出租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者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测绘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完善了多方合作机制和维权途径。
多方合作,是版权保护的重要方面。
新版权法规定,设立相应的版权保护机构,整合有关的各类资源,强化国家和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因此,文化管理部门、版权协会、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可以加强合作,实现网络版权保护的条例和标准的制定、推广,促进网络版权保护法规和诉讼程序的协调和配合。
同时,新版权法还规定了多种维权途径,如采用保护措施、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向法院起诉等。
二、版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实践虽然《著作权法》第5次签订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对于盗版乱象的打击力度却一直不足。
著作权保护制度完善
著作权保护制度完善著作权是指对于某一作品的权利,包括任何对作品的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的控制权。
保护著作权是维护创作人的权益,激励创作活动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当前信息时代,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一、强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著作权,国家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应该加强对于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以起到威慑作用。
其次,应该完善起诉机制,提升著作权持有人的维权成本,增强维权意愿。
此外,还应当加强对于公共图书馆等机构的监管,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传播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著作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在社会大众中普及著作权保护的观念,是完善著作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环节。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活动,解释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意义,普及著作权保护的知识。
此外,还应当加强对于学生群体的教育,培养他们的版权意识,从小树立正确的版权观念。
三、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著作权保护是全球性的问题,各国之间应当加强合作,共同应对侵权行为。
首先,应该加强著作权保护的国际互认,为创作者提供跨国界的保护。
其次,应该加强对于跨国版权合作的推动,建立起跨国界的版权保护机制。
最后,各国之间可以通过资源共享以及经验交流等形式,共同提升著作权保护的水平。
四、建立高效的维权机制为了保护著作权,需要建立起高效的维权机制。
这包括建立起维权申诉渠道,提供给版权持有人一个有效维权的平台。
同时,应加强对维权律师队伍的培养,提升他们的专业能力,以更好地为版权持有人提供法律支持。
此外,应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侵权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五、加强著作权审批与登记管理完善著作权保护制度还必须加强著作权审批与登记管理。
在创作完成后,创作者应当主动向相关机构申请著作权登记,以确保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同时,相关机构也应当提高审批效率,为创作者提供便利的登记服务,加强对于侵权行为的监控。
六、鼓励创新和原创作品的产生为了更好地保护著作权,国家应该鼓励创新和原创作品的产生。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之缺陷及其完善
182E nterprise E conomy2012年第7期(总第383期)论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之缺陷及其完善□张灵敏[摘要]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在为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著作权保护带来了诸多困扰。
在网络著作权保护方面,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为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发挥了良好的规范作用。
但是,该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权益失衡情况依然存在,尤其在归责原则、损害赔偿、授权机制、权利限制等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
对此,应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通过市场途径寻求授权许可,进一步扩大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范围并规范其适用方式等措施,使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逐步走向成熟。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024(2012)07-0182-03[作者简介]张灵敏,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图书馆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江西南昌330100)Abstra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has brought people with extremely convenience at the same time has brought the copyrightprotection with much puzzling.In term of internet copyright protection,our country has successively published a series of laws,regulations,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which play good standardized role in internet copyright protection.However,the system still exposes a lot of deficiency,for instance,unbalanced rights and interests,in particular,imputation principle,damage compensation,licensing scheme,and rights restrictions need to be further improved.Thus,it is imperative to adopt the principle of fault presumption,establish the mechanism of punitive compensation,seek the permission through market,further expand the scope of reasonable utilization and legal permission and standardize their applicable ap-proach so as to gradually realize the maturity of leg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s internet copyright protection.Key words :internet;copyright;legalprotection一、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之现状(一)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立法进程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关于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理性思考与建议
关于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理性思考与建议摘要: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勃兴,使人类信息的传播和利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
互联网席卷着全球,发挥出巨大的潜力,为知识产权的利用与广泛传播提供了全新的契机。
也正式因为互联网的无限复制性,全球传播性和变幻莫测的交互性,确实给人类知识产权体系,特别是传统的法律结构以巨大的打击,权利人的权利和利益有可能在虚拟的空间得到广泛的扩张。
因此,面对突如其来的问题,网络知识产权,特别是对网络著作权相关问题的探讨日益被提上日程。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完善互联网以及信息网络产业快速发展,涉及计算机网络的知识产权纠纷也屡屡发生,主要表现为:1、网络作品著作权,传播权屡被侵犯。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它是网络作品中最重要的,也是特被值得关注的一项权利。
网络著作权相对于传统著作权而言,在法定性、专有性和地域性等方面有其独特的特征。
资料显示,近几年来,随着网络信息业的快速发展,网络纠纷案件呈快速上升趋势。
2、域名抢注争端成为焦点问题。
域名本来是一种引导用户进入网络站点的外部地址代码。
随着网络商业化及电子商务的发展,域名逐渐具有了区别域名持有人及起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标识性功能,从而域名抢注现象越来越严重,引起域名与商标,商号等法律所保护的其他标识类客体之间的冲突。
3、许多中国的知名企业对自己的域名保护意识淡薄,缺乏足够的网络和法律知识是网络知识产权屡被侵犯的一个重要原因。
曾经有数据显示,我国企业海外被抢注的域名达600件,更为遗憾的是,许多企业对自己的名称在网上被抢注却全然无知。
4、中国法规不健全,司法难度大。
我国至今尚无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专门立法,对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的纠纷,我国仍采取参照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解决争议与纠纷,这给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体系带来了许多挑战。
例如,典型的管辖问题,即因特网上的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如何确立权利人,如果被告不认罪怎么办,还有如何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及其来源,侵权者,网络服务者应各自策划能够承担哪些责任,等等。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法制沙龙zhigong falv tiandi-128-2017 年第 5 期职工法律天地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林 丽(100022 北京爱接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摘 要:我国著作权立法相对较晚,再加上网络环境的影响,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主体,对象,内容都有了一定的变化,网络著作权遭到侵犯的案例也频频发生,这些无疑都侵犯了作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本文以此为出发点,通过分析网络著作权的概念,特点,探讨了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现状,从而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网络环境;网络著作权;保护互联网被广泛应用,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也都发生了翻天地覆的变化,著作权所涉及的范围更广且更深,但是随着而来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也是与日俱增,直接危害到了著作者的合法权益,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也是势在必行,很显然,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已经展现了一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
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网络著作权概述网络著作权是公民或者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是主体对于文学作品、艺术作品或者科学作品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包括人身和财产两种权利。
这一概念的产生是随着网络时代而来的,由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品的被复制比较容易,成本且低,因此保护就比较困难,因此如何保护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当前网络著作权保护中的存在问题1.用户著作权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用户著作权侵权涉及到的主体包括供应商和广大用户,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者对于网络环境下产生的作品具有合法享有权的权力,就如同网络技术一样,是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除非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其他主体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复制他人知识产品的,只不过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变得比较多元,但是我们应该树立一种“使用他人智慧结晶是需要付出一定代价”这种观念的,当下盗版产品盛行就可以看出用户对于著作权这一权力的理解是有待进一步提升的。
试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完善
试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完善作者:刘悦来源:《编辑之友》2010年第05期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因特网正以惊人的速度将触角延伸至人类活动的几乎所有领域,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
然而,网络这一技术革命在给作品使用者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其衍生的法律问题直接冲击着传统的法律制度。
在网络环境中,如何利用网络技术发展带给我们的信息传递和使用的便捷性,又能维护好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在强调著作权人的利益的同时,又能重视著作权的公共性?在著作权人侵权发生后,如何进行法律救济?笔者认为:要想更好地保护网络著作权,光有立法是不够的,更何况目前存在的问题不是立法不到位的问题,所以必须辅之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技术保护措施加强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是针对公力救济角度而言的,然而面对网络立法总是滞后于网络发展的步伐,单靠法律无法完全保护著作人的权利。
从私力救济的角度而言,应大胆地采取一些安全性的技术性保护措施,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技术保护措施,是指版权人主动采取的、能有效控制进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对版权人权利进行有效保护,防止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设备、产品或方法。
1,技术手段。
根据各国立法实践来看,技术措施可以分为两类:控制访问的技术措施和控制作品使用的技术措施。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1条规定:“作者和其他版权人有权为行使各项版权而采用技术保护措施,以限制未经其许可或未经法律许可的行为。
”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可采用以下技术措施对其著作权加以保护:(1)防火墙技术。
该技术是一种使用很广泛的网络安全技术,其工作原理是在被保护网络与外部网络之间设立一道屏障,即防火墙。
用来阻止某些“坏”事件(例如,内部用户向外部发送公司机密,外部人员侵入内部系统等)的发生,而不阻止“好”事件(例如,公司职员访问外部信息)的发生。
该技术是一种使用很广泛的网络安全技术,能够阻止非授权用户对信息资源的非法访问。
浅谈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完善著作权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始终伴随着表达与传播技术的变革,从书商版权、印刷著作权、电子著作权直到现在的数字(网络)著作权。
几乎每一次涉及到著作权的新技术出现,都使原有的利益平衡被打破,最终促使著作权法做出相应调整。
尤其自现代以来,这种调整变得更为频繁与激烈,一方面表现为立法上著作权法的不断修改,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的利益保护不断被加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出现就正是如此。
不难发现对著作权法的变革始终保持了“权利强保护”的单向措施:一旦出现的新技术,危及到权利人的既得利益,就要加强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
就目前的情况看,这一模式已经导致了产业内部的严重冲突,既得权利者采取遏制创新手段,保护其固有的商业模式,增加了庞大的法律和社会成本,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新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
从我国互联网产业与著作权十多年来博弈发展,到网络市场化背景下著作权法律制度面临的文化产业转型的尝试,都已充分反映出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问题和与之相关的制度困境已经成为了制约我国互联网产业持续发展的“阿喀琉斯之踵”,我国著作权制度体系亟待尽快完善,并应当在未来修订法律的时候予以体现。
接下来,我从著作权客体制度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两方面提出一些浅显的构想1.完善我国现行著作权客体制度的构想所谓著作权的客体,即著作权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这个对象就是作品。
所谓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
本文所探讨的著作权客体制度也就是指有关于作品的法律规定。
1.1.对于作品定义本身不足的完善一方面,我们在对作品进行定义时,应删除掉有悖于国际公约对作品的附加限制,即删除“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表述;另一方面,在对于作品范围的表述时,应以示例性列举取代现有的穷尽性列举,强调任何方式或方法表现出来的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成果都可以纳入作品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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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市场寻求授权许可的方式,这是目前最为切实可行的。既然法律将著作权许可交由权利人意思自治,那么只要不违背强制性规定,权利人和使用者就享有充分的自由来决定以何种方式建立许可使用关系、许可的权利以及价格。对此,不妨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完善或探索:
1、集体许可。即著作权人将著作权授予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由集体管理组织向使用者发放许可证和收取使用费。在数字网络时代,面对巨量的作品和庞大的作者队伍,使用者获得许可的成本随之增加,实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必要性显而易见。目前,我国的集体管理制度还很不健全,建议在法律中建立延伸性的集体管理。首先,要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中介机制。随着数字技术的应用,通过技术保护措施、电子权利管理信息以及两者在复合电子权利管理系统中的结合应用,个人行使权利已经成为可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传统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与挑战,作为中介组织的第三人作用却愈显突出。在网络环境下,集体管理的公共平台属性,对于建立更为准确可靠的权利收益统计平台与著作权许可交易平台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新技术的挑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要改变单一的授权许可与收益分配模式,将开放中介平台作为其改革权利管理模式与交易市场机制的突破口,进一步促进既有网络与新技术的融合。其次,网络环境下的集体管理组织能够更为便捷和个性化地为更多的权利人提供利益分享机制,通过更为开放与协作的平台,在保持创新激励的前提下,为权利人的授权许可以及利益分享提供更多的选项。同时,集体管理组织所具有的非营利性与公信力,在授权许可的层面也能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可靠的保障。我国应当在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基础上,采用更为先进的授权许可与权利分享的技术,改革集体管理组织作为权利人代理的单面角色,在更为灵活的层面对以作品为要素的社会资源进行运营与管理,以弥补私人许可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缺漏。
二、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机制,完善损失计算标准
王泽鉴先生认为,损害“系指权利或利益受侵害时所生之不利益。易言之,损害发生前之状态,与损害发生之情形,而相比较,被害人所受之不利益,即为损害所在”。知识产权的作用体现在被使用上,如果使用人越多,知识产权所体现的价值就越大;如果这项知识产权从来未传播,未被使用过,该权利的价值就无从实现。因此,衡量权利人是否遭受损害,应当结合作品上载到网络前后作者收获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来考虑。
3、交叉许可。即著作权人以其作品的信息网络权换取他人作品同样的权利。该模式由超星数字图书馆率先创建,具体做法是:超星公司直接与作者签约,以免费使用超星数字图书馆资源为交换条件获得作者的授权。作者同意将作品网络传播权授予超星公司,超星公司向作者赠送10年期读书卡。该模式的特点是:(1)以权换权。每个向超星公司发放许可证的作者都可以分享超星数字图书馆的图书资源,授权的作者越多,可共享的资源越多,双方各取所需。(2)自愿许可与个别授权。超星公司采用走进科研院所直接与作者洽谈的方式,作者在授权文本上签字后,即取得作为回报的读书卡,这也决定了超星模式的合法性,但这种模式的成本较高、效率较低,并且适用对象较窄,并且不是根据作品和市场需求来寻找权利人,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数据库内容的质量。
一、建立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完善过错认定方法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三种,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我国目前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网络作品被侵权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由于网络上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灵活性与流动性,著作权人很难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及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即使是已明知的侵权行为,都有可能被侵权人运用现代网络技术辅之于种种法律规避措施从而逃避法律的惩罚。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则网络经营者和广大网络用户动辄得咎,结果将影响互联网的有效利用和网络产业的发展,这是广大善意的网络用户所不能接受的,也有违法律公平原则。因此,对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宜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加给侵权行为人或责任人,这样既保证被告有充分的辩解机会,又适当减轻了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
四、完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与适用方式,有效平衡各方利益
合理使用的前提之一就是必须出于非商业用途。因此,要确定使用是否合理,首先应进行营利性判定。网站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经营性网站使用与其营利有直接联系的纸媒作品时,其上载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有时,虽然上载行为和营利没有直接联系,但因其大量上载纸媒作品供公众使用,提高了该网站的点击率和浏览量,无形中提高了网站知名度,从而获取高额的广告收入。也就是说,经营性网站对作品的上载行为和潜在市场间存在着间接利益关系,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而非经营性网站一般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当然,如果非经营性网站从上载纸媒作品中获得了间接利益,那么也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不过该间接利益的计算存在很大困难,可以尝试从作品的点击率、知名度的提升或网络广告收益等方面考虑。此外,还有两种特殊情形需要注意:(1)网络环境下链接行为的合理使用判定。首先,应分析设链者从中获取的利益是否减损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如果设链者相对减损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扩大了自己的利益,法律此时应当适当扩大被链者的权利或限制设链者的权利,比如增加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类似“被链接许可权”和“被链接补偿权”,以防止作者辛勤劳动的成果被其他网站擅自利用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2)文件交换与资源共享的合理使用判定。互联网上,作品被人们肆意的交换使用和共享,尤其是MP3和影视作品,只要有人付出相应的报酬获取了不同作品的使用权,其他互联网用户就可能不用付出任何报酬而使用作品。通过不断的文件交换与资源共享,用户以最小的成本获取了最大的利益,著作权人的权利却因此一次耗尽,这无疑会打击人们创作的积极性。因此,这种文件的交换与资源的共享不应划入合理使用的范畴。对此,可以借鉴现行法律对音像作品出租的规定,结合网络特点,规定著作权人对于P2P下文件的交换和资源共享的作品享有“作品流通交换获利权”和“资源共享补偿权”。当然,这项新权利的行使有赖于电信部门的支持,因为电信部门拥有用户信息文件数据传输中相关信息上传和下载的资料,著作权人可据此获取相应补偿,同时付给电信部门适当的回报。
那么,该如何认定或者推定侵权人具有过错呢?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网络环境下发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设施或服务从事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仍然提供网络传播服务时,才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网络服务提供者原则上不承担自觉的“认知义务”,只有在权利人明确通知存在侵权事实,且在技术上可能、经济上许可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监控、清除等义务,才会被认定对侵权信息的网络传播存在过错。据此,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明知或应知(也即故意或过失)。“明知”通常有直接证据显示当事人知道自己的行为存在过错,比如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其所提供的服务所涉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侵犯了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仍然提供。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权利人在获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链接的作品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后,可以向其发出通知,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的删除申请后无正当理由仍然继续提供链接,那么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则属于“明知”。“应知”的判断稍显复杂。如前所述,如果权利人并未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判断网络服务者是否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就应当依照客观标准进行判断。即以一个理性第三人作为参照,如果理性第三人以相应的注意义务即足以从相关信息中得知所涉作品侵权,那么就可以认定该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知”。由于提供网络服务者的侵权行为可以归为一般侵权行为,其应该尽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无需运用专业知识而只需利用一般人的知识,就能够判断所链接作品是否侵权。
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原则,看法不一。有人认为,为防止滥用诉权,应坚持实际损失赔偿原则。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以比照国家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传统作品的使用报酬支付标准执行;也有人认为,网络侵权的赔偿数额应高于报刊侵权的赔偿数额,特别是应规定一个最低赔偿数额标准,这样才能有效打击网络侵权。因为网络侵权与一般的报刊侵权不同,著作权人寻找侵权人相当不易。如果找到侵权人后,赔偿的数额很低,对侵权人形不成震慑,也不足以警醒其他侵权者;还有人认为,对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赔偿,不仅要进行财产权赔偿,而且要进行人身权赔偿,以体现对著作权人的充分保护。笔者认为,为了有效打击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规定侵权人应赔偿权利人因侵权损失的利润或侵权人的侵权所得的1-5倍,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直接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并且,还应规定一个最低赔偿标准,上不封顶。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之完善
发表时间:2011年02月20日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
江西-南昌
李春华
410670837
摘要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为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诸多困扰。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为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发挥了良好的规范作用,但该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建议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建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罚性赔偿机制,通过市场途径寻求授权许可,扩大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范围并规范适用方式,以使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逐步走向成熟。
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需要准确掌握实际损失赔偿原则、违法所得赔偿原则和法定赔偿原则,即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金额。因此,现在有不少 感慨,现在反盗版挺困难,反来反去,最后赔到的减去付出的一定是个负数。侵权成本太低是现在著作权侵权行为频发的原因。现在的赔偿原则不是一个惩罚性的原则,一旦发现侵权了,首先权利人要举证,说明到底实际损失有多少或者说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有多少,这都相当的困难。如果证明不了,法院会给一个非常低的法定赔偿。
[关键词]网络 著作权 法律保护
网络信息技术和产业的迅速发展,给著作权理论和司法实践带来挑战。我国目前有关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该体系在网络著作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仍存在诸多不足。比如,侵权者的主观过错难以认定,归责原则仍需完善;侵权损害难以认定,赔偿标准有待细化;交易成本过高,授权机制仍待完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应进一步规范,三方利益尚需有效协调。对此,笔者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的网络著作权保护立法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