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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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完善我国互联网的普及和快速发展,使得网络版权问题日益突出。

在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成为一种疯狂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我国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

因此,加强对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完善和打击措施,是保障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途径。

一、立法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虽然在保护著作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原有的法律条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这个时代的需要。

因此,需要加强对著作权法的完善:1.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明确网民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盗版、侵权的打击措施,从法律上使侵权行为无法得逞。

3.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减少个人信息泄露的现象,保护网民的隐私。

二、案例分析1.2016年11月6日,公安部门在重庆、四川等地联合打击一个涉嫌批量盗卖海外小说的网络侵权案件,涉案金额达1.3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39人,查封服务器40台。

2.2017年,共青团中央以及多家公安机关打击了一个规模庞大的盗版集团,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701人,涉案金额达1亿元人民币。

3.2019年,警方在深圳抓获了一个特大的网络盗版集团,该集团盗用他人作品80余万部,涉案金额2000万元。

以上这些案例表明,我国网络版权问题已经到了亟待解决的阶段。

因此,我国应加强立法和打击力度,建立更为完善的法律机制,从根源上打击网络著作权犯罪。

同时,互联网企业也应该自觉遵守法律,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保护好网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让我国网络环境更加健康、稳定,利于文化市场的发展。

三、建立打击机制加强立法完善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建立完善的打击机制。

在打击网络著作权犯罪方面,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建立完整的打击机制,防止产生合规流弊现象,以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

1.加强执法力度,如加大对涉案网站的警示和惩罚力度,对著作权犯罪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诉和查处,以及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谈我国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与完善

谈我国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与完善
凡 此种 种 , 网络 中 的 复 制 功 能 、 连 接 功 能 等 都 没 有 在 合 理 使 用 特殊情 况,著作权合理 使用制 度要作 出明确 的规定 ,在 有据 可 范 畴 内 给 出合 理 的 界 定 , 制 度 不 健 全 ,甚 至 是 空 白 ,这 使 得 合 依的前提下 ,减少因数字图书馆所造成的著作权纠纷。
标 明 作 者 的 姓 名 和 作 品的 名 称 。
度和 空间 ,否 则可能会影 响作 品的发展 ,甚至导致文 化的停滞 不前 。 2 . 合理 定位著 作权合理使用制 度的范围 要实现合理定位 著作权合理使 用制度 的范围就要从两个 方 面 进行入手 :一是要加强 制度的完备 ,二是要适 当增加合理使 用制 度 的使 用 情 形 。
二 网络环境下我 国著作权立法给合理使用制度造成的冲击
1 . 权利人著作权 的扩张 削弱 了合理使用制度 的效力 法律从 一定层面上对 权利人 的著作权 进行 了有 益的补偿 , 新作 品的创作 、传播 和使用方 式得到法律 的保护 。但 是 ,这种
( 1 ) 加强制度 的完备 。在我 国适用 的 《 信息 网络传播权保护 种 合 理 使 用 情 形 是 我 国 合 理 使 用 的 评 判 标 准 。 而 有益 补偿使用范 围仅仅针对 于权利人 ,而 使用者 的利益则在补 条 例 中 , 8 偿过程 中得到 削弱。 当合理使 用制度 的效 力受到 弱化 ,权利人 国际 中大体 采用列举 、要素 、列举 和要素相 结合 的三种形 式。
境下 ,网络作 品的保护技 术仍然处于起 步阶段 ,合理 使用规 定
( 2 ) 适 当增 加合理使 用制度的使用情形。增加关于滑稽模 仿
在技 术范畴 内较 为薄弱 。与此同时 ,网络 应该在遵 循合 同自由 的合理使 用情形 。滑稽模 仿又称戏 仿 ,通过对原 作品的构思 或 的前提 下对作 品进行使用 ,当网络许可协 议于合理使 用产生 矛 情节进行 夸张 ,突 出其瑕 疵 、俗套 的讽刺幽 默。借鉴国外先 进 盾时 ,网络许可会 凌驾 于法律之上 , 法律对其 的约束 力不 明显。 做法 ,对临 时复制给 与合理的使 用和认 同。对于 数字图书馆 的

浅析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司法保护与完善

浅析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司法保护与完善
{ 鼻 I 毒 ▲ 金 2 0 l 4・ 2 ( 上)
◆法律经纬
浅析我国网 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司法保护与完善

摘 要
关键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 互联网得 以迅速融入人们的生活, 其速度是 空前迅猛的。但是, 在互联网带给人们带来极
著作 权 网络 法律保 护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0 6 9 . 0 2
本文 中 , 对 于 目前 我 国网络环 境下 著作权 的法 律保 护现 状 、 且可 以随意 的复 制 、 下载 各种 作 品。对 于这种 情况 , 著 作权人 几 模式 等进 行分 析 , 并且 根据 实 际情 况 找 出所 存在 的 况 , 对 于他人 的不合 理运用 更难 以 予 可操作 性 的各种 建议 。
比如 2 0 1 3 年 颁布 实施 的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审理 著作 权 民 则 。 根据 物权请 求权 的原 理 , 他人对 绝对 权 的妨害 都应 当无条件
可 以说 , 这些 法律 法规和 司法解释 构成 了较 为完 善的法律 体 权的妨 害也 应无 条件 除去 。 因此, 知 识产 权侵权 人在 承担停 止侵

有效控 制 。

我 国 网络环 境下 著作 权的 法律保 护现 状
其次, 著 作权 的地 域性特 征 开始 淡化 。 目前保 护传 统著作 权 的法律主 体仍然 是各 国立法机 关的立 法 , 其法 律效力往 往只 能局
( 一) 我 国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相关立法
保 护主 要 来 自四个方 面 的立法 :

( 三) 我 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法律的重要原则 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 我国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进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研究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研究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研究一、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使得作品的传播变得更为便捷,但同时也加剧了著作权侵权的风险。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刑法保护对于维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传统著作权保护主要依赖于民事和行政手段,但在网络环境下,这些手段往往难以有效应对复杂的侵权行为。

加强著作权刑法保护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

刑法作为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其介入著作权保护领域,不仅能够为创作者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还能够对潜在的侵权者形成有效的威慑,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得侵权行为的追踪和取证变得更为困难;另一方面,技术的发展使得侵权手段不断翻新,对刑法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在网络环境下有效保护著作权,成为了当前刑法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相关问题,通过分析当前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现状和特点,提出加强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文还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具体适用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在当今数字化、网络化的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网络环境为作品的创作、传播和利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同时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深入研究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对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以及推动网络空间的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是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网络环境使得作品的复制、传播变得极为容易,但也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和难以追查。

如果缺乏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果将面临被非法复制、传播和牟利的风险,从而严重损害其经济利益和精神权益。

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法治体系完善

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法治体系完善

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法治体系完善摘要、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传统特征有所变化,并呈现出权利对象多样化、作品的技术性更强等新的特征。

当前,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法律规定不完善、主体身份确定难、证据收集与保存难、侵权责任认定难等困境。

为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解决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我国应从现实需求出发,借鉴国外相关经验,构建完备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增强公民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法治体系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7)07-0057-04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及互联网用户的急剧增加,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如何完善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治体系以应对新的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特征传统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网络知识产权大体上也具有这三个特征,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

1.知识产权的传统特征在网络领域的变化(1)专有性弱化。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其独占性、垄断性,即对于某项知识产权,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传统知识产权的价值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得以体现,权利的专有性比较容易固化。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载体数字化,这方便了知识产权的传播(如一个图书馆可以轻易地将其所有藏书存储在一个服务器上),却使第三方侵犯知识产权更加便利。

一些人未经权利人授权而下载、复制、传播其知识产品,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被大大削弱。

(2)地域性模糊化。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确认的某项知识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到保护。

由于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和程度不尽相同,所以知识产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

但是,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或者签订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关于知识产权的地区性条约、双边协议等,对知识产权进行协同保护,这使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越碓侥、。

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

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

Legal S y st e mA^d Soci ety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李睿摘要随着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规范网络原创丈学的法律不完善。

对于网络原创文学来说,我国现有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体系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分析了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的侵权形式、侵权特点和管辖关系,进而提出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三个对策:一是著作权人应建立并健全技术性保护措施,二是完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保护,三是建立通知——取消制度。

这样通过立法机构的努力,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配合著作权人自身的措施,为网络原创文学的繁荣发展创造一个好的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关键词原创文学网络著作权著作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33-02--4。

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互联网经历了迅速发展的过程。

伴随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原创文学也在迅速发展。

但伴随着网络原创文学的繁荣,网络文学作品被侵权的现象日益严重。

我国于2001年12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5年3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颁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同年4月30日,我国第一部网络著作权管理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发布。

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的适用领域内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相对于网络原创文学来说,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分析了近年来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形式和司法问题,进而思考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几点对策。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所谓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就是指作品在网络传播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简称网络著作权。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与传统环境下著作权相比,具有新的特点:(1)著作权的本质是专有权,而网络则是一个通过信息高速公路建立起来的全人类共用的开放性媒体,网络的开放性直接导致了大量“免费搭车”行为,极大削弱了专有权。

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及建议

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及建议

2、法律适用难度加大
由于网络环境的无国界性,跨国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逐渐增多,涉及不同国 家和地区的法律适用问题。这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3、维权成本高昂
尽管我国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权利人往往面临维权成本高 昂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维权的积极性。
三、建议与对策
1、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5、加强国际合作:面对跨国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需要加强国际合 作,共同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创作者的权益。
四、结论
网络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是维护创作者权益、促进网络文化发展的重要保障。 面对日益严重的侵权行为,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司法保护和技术手 段,提高公众意识,并加强国际合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健康、公正、 透明的网络创作环境,激发创作者的热情和创造力,推动网络文化的繁荣发展。
然而,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开放性,侵权行为往往难以追踪和惩处。这使得 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现象屡见不鲜。此外,由于网络作品 的特殊性,如何界定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以及如何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也是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
三、加强网络作品著作权法律保 护的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首先,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作 品著作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同时,应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作出更加详 细的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
一、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
1、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我国在著作权法律保护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进展,尤其是网络著作权的保 护。例如,《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 为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2、司法实践逐步加强
近年来,我国法院在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越来越注重对权利人的合 法权益的保护。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的审理,不仅有效地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 权益,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等各方主体产生了明显的震慑作用。

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娱乐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各种侵权行为也给游戏开发商和著作权持有人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因此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概念、法律保护以及相关案例等方面进行研究探讨。

一、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概念对于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游戏的代码、画面设计、角色形象、音乐、剧情等方面。

游戏开发商、游戏设计师和美术设计师等相关创作人员所创作的内容都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1.著作权登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向著作权局申请登记其著作权。

著作权登记可以作为证据,证明著作权作品的创作时间、著作人、权利范围等信息。

游戏开发商和创作者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来加强对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2.技术保护措施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游戏开发商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保护其游戏著作权。

采用加密技术,设置防破解、防篡改的技术措施,以防止他人对游戏进行盗版、破解或修改。

而《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于防止对著作权作品进行非法复制的技术手段,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享有著作权,其权利期限为五十年。

”游戏开发商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加强对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

3.法律维权如果发现他人对游戏著作权进行侵权行为,游戏开发商可以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来要求侵权行为的停止,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1.《王者荣耀》侵权案2017年,一家公司因在其游戏中使用了《王者荣耀》中的游戏角色、地图和音效等元素而引发了侵权纠纷。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公司《王者荣耀》游戏著作权的侵犯,并要求被告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2.《我的世界》盗版案这些案例为游戏开发商和著作权持有人在保护网络游戏著作权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2 1年 第 7 02 期 ( 总第 26 ) 4期
世 纪桥
No7. 0l . 2 2
S ii a h j Qi o
( eea N . 6 G nrl o 4 ) 2
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陈景海 , 李祥 莹
( 天津君恒律 师事务所 , 天津 3 0 7 ; 津市河东 区绿化监管所 , 004天 天津 3 0 7 ) 0 10
关键词 : 网络 著作权 ; 法律 保护 ; 完善


网络 著作权 的涵义 及法律 特点
体享 有 著作 权 , 同时也 必 须承 担相 应 的责 任 。 即 , 既对 其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对其创作的 文学 、 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 包括发表权 、 署名权 、 修改权等人身权及财产权 , 它是以传统著作权为
作权法》 f 修改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 意见和建议。新 , 草案 中第 7 条第 2 2 款法定赔偿额的提高和第 3 款对多次 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 的规定 , 国家对著 是
权也有新 的发展 。我 国《 著作权法》 第九条规定:著作权 “ 人包括 : 作者 、 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的公民、 法人或 者非法人单位。 据此 , ” 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应包括作 者及 网站管理者。就作者而言 , 当今 网络环境下很 多作 者均使用假名或匿名发表网络作品 , 以在确认 作者身 所 份上存在一定障碍。… ’ 而就网站管理者而言, 根据《 著 作权法》 第十四条和《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 , 作为 网站 内容的编辑者 , 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整
作权保护力度加大的一个信号 ;. 3 行政法规 , 括《 包 著作 权法实施条例》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 年施行 及 06 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4司法解释 , 高人 民法 ;. 最 院发布的《 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 关 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 及《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5部门规章 , ;. 包括 20 年 由国 05 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 实施 的《 互联 网著作权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现代经济信息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田欣欣 西北政法大学摘要:如今,我们身处网络时代,众所周知,互联网是把双刃剑,在网络著作权问题上同样如此:一方面,它的资源共享性、迅捷性等特点给我们带来很多便利,另一方面,正是由于这些特点,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事件屡见不鲜。

互联网的产生使得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增大的同时,公众资源共享和著作权主体利益的保护之间的矛盾也在增加。

然而,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并不能完全解决这类问题,因此,对于网络技术给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挑战需要进一步研究,文章在现有制度前提下探寻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新出路,以有效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21-0332-02一、网络著作权的概述1.网络著作权概念界定进入二十一世纪,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网络著作权这一新型权利也随之产生,这项权利的载体是网络作品。

网络作品是指通过互联网与电子计算机平台而产生的具有创作性的作品。

网络作品与传统的以纸张为载体的著作物不同,它仅存在于互联网中,同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等特点。

相应的,这种存在于网络作品之中的知识产权被称为网络著作权,具体的,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利。

2.网络著作权的特征(1)无地域性网络著作权最明显的一个特征便是无地域性,它与传统著作权不同,网络著作权无明显的地域保护特性。

因为国际网络本身具有跨国性特点,从而难以判断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作品著作权应该在哪个领域有效,受哪个国家法律的保护。

因此网络著作权不存在地域性的问题。

(2)专有性弱化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得通过网络传播的作品具有高效性,普及性,但与此同时它的专有性与传统著作权相比被大大的削弱了。

在网络环境中,大部分网络用户只关心如何获得对他们有用的作品,而对于作品的版权人是谁,以及作品的使用条件,他们并不清楚,也不想要去主动了解。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1)论文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1)论文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1)论文论文摘要:近年来互联网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是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我国著作权立法相对滞后,网络著作权得不到有效地保护。

为了有效的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促进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本文从网络著作权的特点、网络侵权的主要方式、被侵害的著作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及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等角度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提出相关的观点与建议。

论文关键词:网络著作权;网络作品;侵权现状;网络著作权保护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广泛应用,网络渗透到了我们生活,学习,工作等各个方面。

由于网络的自由化程度很高,发生在网络上的侵权事件层出不穷,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及《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对于种类繁多的网络著作权被侵害的事件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

一、网络著作权网络著作权是指单位或个人对其创作的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在网络上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它是以传统的著作权为基础,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

与传统著作权相比,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无地域性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网络著作权无明显的地域保护的特性。

众所周知,网络作品是以互联网为载体,互联网的特点就是广泛互联,最基本的目的就是保持全球的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

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作品经常无法判断该依据哪国法律,在那个领域有效。

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地”也无法认定。

针对网络著作权地域性的虚拟性,无法在物理上将侵权行为地确定下来。

网络著作权得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则保护网络著作权就没有意义。

(二)主体身份难以确定互联网具有虚拟的特性,在互联网上很少真实的表达出一个人的真实身份和信息。

当一篇网络作品在网上传播,出现著作权的争议时,对于真正的作者确认难度很大。

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原稿是记录在数字存储设备中的电子数据,而该电子数据又能被极其方便、快捷地复制;因此,在作品没有标注作者或者对署名的身份发生争议时,该如何确定电子数据是作品的原稿,谁是该作品的作者,显然要比在传统环境下困难得多。

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现状及分析

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现状及分析

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现状保护和分析随着当前电子科技信息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我国已逐步步入互联网的时代。

智能手机等工具发展,更是进一步推动了网络在我国的应用和传播的发展。

据2014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13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到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全年新增网民5358万人,较2012年底提升3.7个百分点,其中手机网民的规模达到5亿,年增长率为19.1%,稳居上网的第一大终端的宝座。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发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地铁上,公交上,掏出手机浏览网页,或浏览时新小说,或阅读电子刊物。

3G网络进一步普及、智能手机和无线网络持续发展的背景,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放弃传统的纸质的阅读模式而开始转向电子书籍,网络文学这一概念也随之应运而生并飞速发展起来。

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报告显示,2013年手机网络文学的用户规模又比2012年底增长了12.0%,而就算据09年的数据显示,中国网络文学用户已达到1.62亿,使用率高达42.3%。

网络文学已经迅速成长为继网络音乐,网络视频和网络游戏之后第四大网络娱乐类应用方式。

数字化在给文学提供毋庸置疑的便利性条件,为其开辟新的传播和使用方式的同时,也反过来影响到知识的创造和传播。

伴随迅猛发展的网络文学而来的,还有愈演愈烈的数字化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大量的盗版网站,与网络文学同源而生,利用数字化的便捷愈演愈烈。

据数据了解,目前全国大型盗版网站约有10万家,中小型盗版网站数百万家,每年盗版市场总规模高达50亿元,而同期正版市场规模仅为1亿多元。

在越来越多的读者乐衷于依靠大量盗版网站来免费的获取VIP等收费文学的阅读的同时,往往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成为侵犯他们所推崇的作者权利的帮凶。

一、网络文学的概念和定义网络文学,通说认为,主要指近年来产生的,以互联网为展示平台和传播媒介的,借助超文本链接和多媒体演绎等手段来表现的文学作品、类文学文本及含有一部分文学成分的网络艺术品。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及解决策略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被视为当今朝阳产业的信息产业也得到了飞速发展的良机。

网络时代,信息资源共享在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提出了很多挑战,信息公开与独占之间的矛盾激化使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趋复杂。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网络知识产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具有创新性的数字信息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的、排他的独占权。

从性质来看,网络知识产权其实就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信息存在、产生、传播、利用等条件的不同,知识产权有了其独特之处。

网络知识产权地域性不清晰。

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和科技发展水平的不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和侧重点也不同,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点。

但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互联网全球化的发展和各国的文化交流逐渐增多,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异也在逐步减小,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也在逐渐淡薄。

网络的开放性为国际文化交流和创作创造了无国界的条件,但同时,跨国界和跨地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埋也被提到了一个必须解决的地步。

网络知识产权无形性加深。

知识产权是无形的,但传统下的知识产权和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无形性是不同的。

在网络环境中,数字化是网络信息资源的基本特征,一切知识信息都表现为虚拟的数据,这就使得知识产权在网络中的载体也是虚拟的无形的。

网络知识产权专有性弱化。

知识产权是专有的,它属于知识产权的拥有者,没有专利权拥有者的同意,是不允许随便获取和利用的。

但是因为网络是对所有的用户都开放,计算机用户只需加入国际互联网就可以随时随地获取,任何人都可以从网上下载、上传任何信息,这就必然会弱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网络知识产权时间性受到影响。

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传播少了许多环节,如印刷、运输等,交流的范围更加广阔,速度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这些都导致了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规定受到了挑战。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之缺陷及其完善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之缺陷及其完善

182E nterprise E conomy2012年第7期(总第383期)论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之缺陷及其完善□张灵敏[摘要]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在为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著作权保护带来了诸多困扰。

在网络著作权保护方面,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为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发挥了良好的规范作用。

但是,该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权益失衡情况依然存在,尤其在归责原则、损害赔偿、授权机制、权利限制等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

对此,应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通过市场途径寻求授权许可,进一步扩大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范围并规范其适用方式等措施,使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逐步走向成熟。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024(2012)07-0182-03[作者简介]张灵敏,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图书馆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江西南昌330100)Abstra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has brought people with extremely convenience at the same time has brought the copyrightprotection with much puzzling.In term of internet copyright protection,our country has successively published a series of laws,regulations,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which play good standardized role in internet copyright protection.However,the system still exposes a lot of deficiency,for instance,unbalanced rights and interests,in particular,imputation principle,damage compensation,licensing scheme,and rights restrictions need to be further improved.Thus,it is imperative to adopt the principle of fault presumption,establish the mechanism of punitive compensation,seek the permission through market,further expand the scope of reasonable utilization and legal permission and standardize their applicable ap-proach so as to gradually realize the maturity of leg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s internet copyright protection.Key words :internet;copyright;legalprotection一、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之现状(一)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立法进程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国内著作权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

国内著作权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

国内著作权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在当今社会,随着文化产业不断发展壮大,著作权问题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的保护对于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知识创新及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国内著作权保护的现状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相关的对策研究。

一、国内著作权保护的现状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其保护应建立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上。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相关法律体系并不够完善,著作权法仅是一部关于著作权的基本法律,对于具体的保护措施和补偿机制等方面并不够全面。

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和惩处。

2.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强在一些地区和行业,著作权保护意识并不够强,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一方面是由于广大公众对著作权的认识不够深刻,普遍认为获取网络资源无需支付费用,另一方面是由于相关部门对于著作权保护监管不力,导致侵权成本低、收益高。

3.著作权保护技术手段不完善在数字化时代,著作权保护技术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在著作权数字保护技术方面相对滞后,尤其是在音乐、影视等领域,盗版问题严重,给正版内容的生产商和版权人带来了重大损失。

处理好著作权保护与互联网发展之间的关系,对于推动版权产业发展和增强版权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是至关重要的。

4.著作权维权渠道不畅一旦发生侵权事件,著作权维权是至关重要的。

目前我国著作权维权渠道并不畅通,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包括维权成本高、维权流程繁琐、维权周期长等问题,令版权人望而却步。

二、对策研究1.完善著作权相关法律体系要加强著作权保护,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对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提高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建立健全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规,包括著作权的获取和维护、版权交易和授权的规范等,从法律上为著作权的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法制沙龙zhigong falv tiandi-128-2017 年第 5 期职工法律天地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林 丽(100022 北京爱接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摘 要:我国著作权立法相对较晚,再加上网络环境的影响,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主体,对象,内容都有了一定的变化,网络著作权遭到侵犯的案例也频频发生,这些无疑都侵犯了作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本文以此为出发点,通过分析网络著作权的概念,特点,探讨了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现状,从而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网络环境;网络著作权;保护互联网被广泛应用,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也都发生了翻天地覆的变化,著作权所涉及的范围更广且更深,但是随着而来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也是与日俱增,直接危害到了著作者的合法权益,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也是势在必行,很显然,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已经展现了一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

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网络著作权概述网络著作权是公民或者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是主体对于文学作品、艺术作品或者科学作品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包括人身和财产两种权利。

这一概念的产生是随着网络时代而来的,由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品的被复制比较容易,成本且低,因此保护就比较困难,因此如何保护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当前网络著作权保护中的存在问题1.用户著作权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用户著作权侵权涉及到的主体包括供应商和广大用户,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者对于网络环境下产生的作品具有合法享有权的权力,就如同网络技术一样,是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除非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其他主体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复制他人知识产品的,只不过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变得比较多元,但是我们应该树立一种“使用他人智慧结晶是需要付出一定代价”这种观念的,当下盗版产品盛行就可以看出用户对于著作权这一权力的理解是有待进一步提升的。

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现状及面临的法律问题

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现状及面临的法律问题

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现状及面临的法律问题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现状及面临的法律问题一、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现状对我国的信息技术界和知识产权界来说,1999年是倍受关注的一年。

在这一年中,我国连续发生了三起有关网络版权保护的新型案例。

由于调整我国版权制度最重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订于 1991年,当时网络在中国的发展处于萌芽阶段,该法对这一新兴事物所可能引起的法律问题未作规定,因此对发生于九十年代末期的网络版权侵权纠纷审理实践而言,1991年的著作权法显属滞后。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指导意义就显得尤为突出,加之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正在修改之中,这几例网络版权官司的审理,也将为新著作权法的出台奠定基础。

这三例案件是:1.1994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陈卫华诉《电脑商情报》侵权案。

该案是国内首例网上作品版权案。

案件涉及的是做为传统信息媒介的报纸擅自转载网络个人主页上的一篇文章。

法院经审理判决《电脑商情报》侵权成立;2.1999年9月9日,被称为“中国网络侵权第一案”的北京瑞得公司诉四川宜宾东方信息公司主页侵权案。

法院判决复制主页的被告侵权,这意味着网上主页享有版权;3.1999年9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蒙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站侵权案。

该案涉及的是作品上网所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法院判决被告世纪互通通讯技术公司败诉,从而表明作品上网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这三个案件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网络版权纠纷的范围,其中既包括网上作品(包括网上主页)的版权被传统媒介侵犯,又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作品的版权被新兴信息媒介工具——网站所侵犯,当然现实中还存在着大量商业网站对新闻媒体网站的侵权。

这些新型案件的审理表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已远落后于司法实践。

但是判例在我国并没有判例法上的效力,随着这类案件的不断增多,我国网络版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已迫在眉睫。

二、我国网络版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一)网络作品受保护的法律依据网络作品,简言之,是在网络上出现的作品,又称为数字化作品。

国家版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

国家版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

一、背景近年来,我国版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文化创新创造提供了坚实保障。

为全面总结国家版权保护工作,推动版权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报告。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1. 完善版权法律法规体系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版权法律法规体系,修订了《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版权保护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

2. 加强版权执法监管国家版权局等部门联合开展版权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

据统计,2023年共查办侵权盗版案件1.2万起,涉案金额1.5亿元。

3. 深化版权行政保护加强版权行政保护,对侵权盗版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2023年,共对1.5万起侵权盗版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4. 推动版权市场化运作鼓励版权交易,推动版权市场化运作。

2023年,我国版权交易市场规模达到1.5万亿元,同比增长10%。

5. 加强版权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版权保护合作,推动签订双边、多边版权保护协议。

2023年,我国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版权保护合作协议。

6. 提升版权公共服务水平加强版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版权公共服务水平。

2023年,全国版权公共服务机构共为1.2万家企业提供版权登记、咨询、维权等服务。

三、存在的问题1. 版权侵权盗版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网络盗版问题突出。

2. 版权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部分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程度不高。

3. 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仍需加强,部分地区执法力度不足。

4. 版权市场化运作机制尚不完善,部分版权交易市场秩序混乱。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1. 持续完善版权法律法规体系,推动与国际接轨。

2. 加大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

3. 深化版权市场化运作,规范版权交易市场秩序。

4. 加强版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版权公共服务水平。

5. 深化版权国际合作,推动签订更多版权保护合作协议。

总之,国家版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需持续努力。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务实的作风,为推动我国版权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浅谈网络版权的立法保护

浅谈网络版权的立法保护

浅谈网络版权的立法保护[摘要]互联网的发展一方面为文化与知识的传播及创作提供了有利的工具,另一方面也为未经授权侵犯作者权利的行为带来了便利。

由于网络版权自身的特性以及现有的版权立法难以跟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不断受到新的挑战,文章从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为切入点,针对侵权行为的原因,提出相应的救济机制,维护版权人的利益。

[关键词]网络版权;侵权;立法保护一、网络版权侵权所谓网络版权也称为网络著作权,是指文学、音乐、电影、科学作品、软件、图片等知识作品的作者在互联网中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互联网中任何一种信息、作品,公众都可以利用互联网的强大复制功能,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对其直接进行复制、抄袭、改编或演绎。

互联网可以使人们最大限度地共享信息资源,在互联网上随意搜索诸如音乐文件、视频文件、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软件产品、解决方案等资源几乎就是随手可得。

据相关统计,2012年全国互联网业总产值已达2600多亿元,而触犯法律的可能性也一直处于高位运行的状态(一)网络版权侵权现象产生的原因1.商业利益的驱动许多网络经营者将他人的网络作品作为营利的手段,或是当作吸引广大网民来注册的手段。

另外,不法分子通过扫描或录入的方式,将图书作品制作成电子文件上传到网络上,吸引广大网民通过支付电子货币的方式进行营利,从而直接影响到其图书的发行量,这对著作权人权益和出版社权益是一种直接的损害。

2.版权保护意识不强我国版权业的发展较晚,经济规模较小,人们对版权重要性的认识不够充分,版权保护的意识更是淡薄,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巨大,网络文学盗版现象十分严重。

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作者本身版权意识不强,对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不了解,有时会随意授权某些不合法的不具有资质的企业从而造成版权的侵害。

3.版权保护措施不完善我国网络技术中的一些标准规范体系不健全,网络技术标准不统一,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信息资源的合法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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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摘要:随着信息社会的飞速发展,网络作为一种获取信息的方法普及率不断攀升,其快速、便捷、不受地域限制等多方面的优势,也使其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给社会生活及法律领域带来了巨大及深远的影响。

同时。

网络环境也以其独特的结构和特性,使传统的作品存在及传播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著作权制度所构建的利益平衡在网络环境下被打破,给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虽然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以期对网络著作权进行良好规范,但不得不承认的是,我国对网络著作权的立法相对滞后,存在诸多不足,不能满足现实生活中保护网络著作权的需要。

据此,文章对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及合理使用等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以便达到网络环境下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新的利益平衡,使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逐步走向成熟。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完善
一、网络著作权的涵义及法律特点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及财产权,它是以传统著作权为基础,将其相关规则延伸到网络环境下发展而产生的。

相对于传统著作权而言,网络著作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首先,从著作权的客体,即作品来看。

传统作品是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而在高度网络化的今天,网络信息开始以超媒体方式传输,网络作品多以文字、图片、音像等文本形态存在。

基于此,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客体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成为了:“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

”也正是因为该特性,网络作品的可复制性也早已与传统的“复制”范围相异,其复制过程无须借助任何有形的载体进行,而且复制后的信息流很难为人所感知。

其次,从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人来看,网络著作权也有新的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据此,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应包括作者及网站管理者。

就作者而言,当今网络环境下很多作者均使用假名或匿名发表网络作品,所以在确认作者身份上存在一定障碍。

而就网站管理者而言,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网站内容的编辑者,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整体享有著作权,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即,其既对其经营的网站网页形式整体享有著作权,也对其网站的内容的整体享有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有很大区别。

最后,从网络著作权的内容,即权利来看,也较传统著作权有所增加。

网络著作权所附权利不仅包括传统著作权的内容,还包括与其自身形式特点相契合的新型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二、我国网络著作权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网络著作权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的网络著作权立法主要包括四个层次:1.国际公约,包括WTO规
则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2.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

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新草案中第72条第2款法定赔偿额的提高和第3款对多次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国家对著作权保护力度加大的一个信号;3.行政法规,包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2006年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4.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5.部门规章,包括2005年由国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实施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它也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网络著作权法规。

这些法律渊源在宏观调整上可以说相对完善,在网络著作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现行网络著作权立法状况与网络环境对著作权制度发展的需要相比,还存在着诸多不足。

(二)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亟待完善。

我国《著作权法》及《网络著作权解释》并未就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归责原则作出明文规定,因此通常适用《民法通则》中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责任以“明知”这种主观意识状态为前提,其在“不知”或“应当不知”的情况下,即使造成了侵权后果也无需承担责任。

这种归责原则虽在一定程度上能为网络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平台,但同时对著作权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障碍。

网络侵权行为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其具有相当的隐秘性、多变性与流动性,欲举证侵权行为的存在及侵权行为人的过错需要著作权人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知识及网络科技运用能力,技术难度较大,操作性较差。

2.网络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制度范围过窄。

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专有权予以限制的法律制度,其允许著作权作品通过特定的方式为他人传播、使用,从而达到信息的自由流通及人类文化成果的共享。

但对合理使用的鉴别,却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技术性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较窄,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管理条例》中又再行对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进行了规定,但适用范围和使用条件等方面存在严性密、操作性弱的缺陷。

且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合理使用的范围及认定也有着不同的理解,甚至存在一些矛盾或冲突。

据此,我国现有的合理使用制度并未在网络环境下为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提供法律保障,使合理使用的运用受到了较大限制,使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在网络上过度延伸,容易造成社会资源的闲置和浪费,阻碍我国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发生了变异和扭曲。

3.侵权赔偿标准过低,维权成本较高。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该条规定看似赋予著作权利人多重选择,有效维护了其权利。

但在实践过程中,如前文所述,无论著作权人选择何种维权方式,都需自行承担举证责任,一旦发现侵权了,首先权利人要举证说明其实际损失额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额,这对网络作品侵权这种难以确定复制品数量的侵权方式无疑是相当困难的。

造成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而侵权人的侵权成本又偏低,因此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三、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一)建立过错推定原则,完善过错认定办法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令侵权行为人或责任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不存在过错,既能够赋予侵权人充分的抗辩权利,又减轻了著作权人的维权成本及负担。

只有这样,每个网络使用者在复制、摘编他人作品时才能尽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的保护才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思想基础。

对此,过错推定原则能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二)调整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建立适应网络著作权特征的合理使用制度,确定合理使用的范围及方式,补充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有效平衡各方利益。

并建议学习外国已有的优秀经验,调整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探讨与网络著作权国际条约的接轨。

从传播人类文明,促进社会发展进步出发,重新对合理使用进行界定,达到一种平衡状态。

(三)加强网络行业管理,提高公民维权意识
进一步加强对网络行业的管理,增强网络监察力度。

不断提高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遵纪守法的法律素养和道德水平,建立健全依法知识产权管理责任制,明确分工,加强网络行业各环节的行业自律及管理,建立责任考核制度,对网络企业的侵权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应刑事、民事责任。

通过普法教育,加大对网络著作权保护、计算机安全等方面的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守法及维权意识。

(四)加大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惩处力度
加大惩罚力度,对盗版行为恶劣、侵权程度严重的侵权人,使用刑法进行处罚。

提高侵权人的盗版成本,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盗版。

同时,建立网络侵权惩罚性赔偿机制,完善损失计算标准。

对网络作品侵权人,不仅令其加倍赔偿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全部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还应全额补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实际支出的其他必要费用。

在网络高度发展的今天,互联网已经几乎进入了每一个社会领域,大量网络作品的出现对传统著作权制度造成了很大冲击,而随之应运而生的网络著作权保护及利益平衡问题也已成为建立和完善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全新课题。

我们应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探讨对国际条约及各国相关立法的吸收借鉴,对我国著作权法进行不断创新与完善,建立规范、明晰的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创建健康而有序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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