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独角兽法考(民法)-商标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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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标权的限制

(一)商标权的期限(《商标法》第39、40条)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期满前12个月的续展期;期满后6个月的宽展期。在续展期和宽展期都可以提出续展,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二)正当使用行为(《商标法》59条)

1.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2.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3.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该使用人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例题:甲公司在纸手帕等纸制产品上注册了“茉莉花”文字及图形商标;丁公司长期制造茉莉花香型的纸手帕,并在包装上标注“茉莉花香型”,这就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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