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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晋建科函〔2022〕1086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晋建科函〔2022〕1086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为保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有效性、先进性和适用性,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标〔2006〕221号)和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审范围2016年(含)以前批准实施的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详见附件1);2017年1月1日以后批准实施,但因现行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发生变化而不适用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主编单位也可提出复审意见。

二、复审原则(一)经复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地方标准应建议废止:1.不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内容矛盾或大量重复;3.主要技术内容不再适用。

(二)经复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地方标准应建议修订或局部修订:1.不满足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部分技术内容不再适用或制约科技新成果推广应用;3.现行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已经修订;4.可与其他地方标准合并;5.标准中强制性条文需要调整。

(三)经复审,没有上述两款情况,技术内容仍然适用的地方标准应建议继续有效。

(四)有强制性条文的标准,应专门对强制性条文内容提出复审意见,并说明与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关系。

三、复审程序和要求(一)主编单位自审。

主编单位拟定标准复审工作实施方案,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调研,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或者项目及有关专家的意见,组织本单位标准编制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对标准进行自审,填写《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审意见表》(附件2)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7月31日前报厅相关处室。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19•【字号】晋建市函〔2024〕441号•【施行日期】202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晋建市函〔2024〕441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行政审批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强化信息共享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项目信息质量,按照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厅对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进行了改造升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完善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功能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标准,完善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现有功能模块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内容,优化工程基本信息和施工许可信息录入方式,实现施工许可信息与省一体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信息共享,推动项目立项信息互联共享,并新增业绩技术指标功能模块。

省平台于4月20日至4月30日期间关停并进行数据迁移,5月上线运行,对各功能模块归集的工程项目信息经属地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后在省平台公开并推送全国平台。

二、提升工程项目信息归集能力(一)归集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专业工程项目在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归集。

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归集管理工作,按照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专业部门规定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市容市貌篇)(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市容市貌篇)(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市容市貌篇)(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01.13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市容市貌篇)(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根据2021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我厅组织全国市长研修学院、省住建厅科技促进中心等单位编制完成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市容市貌篇)(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
2.通信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北路85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处
邮编:03001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5日
附件: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2023.1.9.doc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月13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2.13•【字号】晋建市函〔2022〕1640号•【施行日期】202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晋建市函〔2022〕1640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省综改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行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为稳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水平,优化我省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期工作由我省及设区市(含综改区,下同)、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或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明确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要求(一)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申报要求。

新申请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其资产、技术负责人应满足申请资质相应类别和等级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标准要求,企业业绩不做要求。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筑信息模型应
用统一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1.29
•【字号】晋建标字〔2019〕19号
•【施行日期】2019.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
标准》的通知
晋建标字〔2019〕19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批准《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为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04/T380-2019,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日常管理,由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29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两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两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两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1.12•【字号】晋建市字〔2018〕310号•【施行日期】2018.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两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建市字〔2018〕31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管委)、各有关单位:现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严厉打击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两年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1月12日开展严厉打击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两年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扫黑除恶督导反馈问题整改要求,有效遏制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等违法现象滋生,切实加大对违法转分包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高压态势,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两年治理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中央扫黑除恶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点行业治乱有关要求,以《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开展全省严厉打击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两年行动(以下简称“两年行动”),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各方参建主体市场行为,强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遏制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长效机制,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市场竞争氛围,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一)严厉打击建筑工程领域违法转分包等行为1.开展全面排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地区新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情况进行“拉网式、全覆盖”的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有无违法发包,检查施工企业有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或个人有无挂靠行为。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质量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质量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7.27•【字号】晋建消函〔2023〕488号•【施行日期】2023.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质量管理的通知晋建消函〔2023〕48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以下简称消防审验)管理,确保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消防审验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严把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关的重要措施,是实现社会消防安全、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的要求,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始终从事关发展全局的高度,加强消防审验工作,把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体现在工作的实际行动上。

二、进一步加强审验质量管控(一)严把设计审查关一是应审尽审。

严格执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制度,不得擅自改变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范围。

审查的项目范围应与建设单位申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范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调整、拆分。

二是严格落实技术标准。

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应全面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建筑类别、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构造、安全疏散设施、灭火救援设施、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火、消防用电及电气防火、防爆、建筑装修和保温防火等内容,编制深度不满足要求,存在违反国家、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和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意见。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晋建质规字〔2022〕202号•【施行日期】202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晋建质规字〔2022〕20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原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部令第141号)、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建设单位质量检测首要责任(一)明确检测委托主体。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检测合同应明确委托双方、工程概况、检测项目、检测标准、检测费用的核算与支付、样品交付、报告交付、检测结果异议处理等内容。

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委托检测,不得违规减少检测项目和数量。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时,要提供委托检测合同。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竣工等环节的质量验收依据。

(二)明确检测费用列支。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直接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二、加强现场检测活动管理(一)规范施工现场检测。

施工现场开展的施工过程质量、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等检测项目,有关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管理规定,执行有关标准规范。

建设单位负责现场检测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晋建市规字〔2023〕244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建市规字〔2023〕244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山西各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各监管分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工程担保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对《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2023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人第三章担保类型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晋建市字〔2021〕195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字〔2021〕19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 新修订的《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晋建市规字〔2021〕17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12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实施办法》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新旧《实施办法》过渡各级住建部门要抓好新修订《实施办法》的落实工作,近期要组织本地保证人进行一次政策宣贯,重点就新修订内容进行解读,并持续做好工程担保推广。

《实施办法》修订前已登记公布的保证人,需在2022年1月31日之前,按照修订后的保证人条件提出登记申请,符合要求的,省厅予以公示。

在上述日期前未提出申请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保证人,自2022年3月1日之后不得承揽新的工程担保业务。

二、规范保证人登记工作各设区市住建部门(含综改区,下同)负责受理并审核保证人首次申请提交的相关资料。

保证人首次申请登记需登录“山西省建设工程保证担保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点击新用户注册,按照要求上传相关材料。

并将以下材料交至设区市住建部门:(一)担保公司需提供的材料1.保证人申请表;2.营业执照、验资报告;3.代偿准备金托管协议;4.中、高级工程序列技术人员及注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社保、聘任合同等资料;5.业务操作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需提供的材料1.保证人申请表;2.开展工程担保、工程保证保险业务的书面授权;3.业务操作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4.6名及以上中、高级工程序列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社保、聘任合同等资料或与具有一项甲级以上设计、监理等行业资质企业的合作协议等能证明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申请开展工程款支付、施工单位履约、预付款、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业务的还需提供此材料)。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整治行动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整治行动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整治行动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7.10•【字号】晋建质函〔2023〕430号•【施行日期】2023.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整治行动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晋建质函〔2023〕430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4月-6月我省组织开展了全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整治行动。

省厅对PM10指标排名靠后的太原、晋中、临汾、运城4市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太原、晋中、临汾、运城4市的66个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存在问题部分项目施工现场大面积裸露土方、物料未苫盖;动土作业未采取湿法作业措施;进出车辆冲洗不及时,导致扬尘污染。

三、较差项目1.项目名称:清徐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建设单位:清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施工单位:宁夏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伟建造师证:宁1642020202100118监理单位: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杨志龙监理师证:140053232.项目名称:蒙山大街华为基地项目清表作业建设单位: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人民政府施工单位:太原市康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原云富3.项目名称:阳曲县新阳大街东延及配套附属设施工程第一标段建设单位:阳曲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太忻建设(山西)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亮建造师证:晋1132018202001908监理单位:山西晋投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臻监理师证:140080594.项目名称:太原市南固碾北区保障房项目建设单位:尖草坪区棚户区改造领导组办公室5.项目名称:太行一号旅游公路阳曲黄泥路主线(阳曲县产业园区连通道路)改造工程阳曲改造段施工项目建设单位:阳曲县交通运输局施工单位: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孙雪梅建造师证:新1652016201816451监理单位:山西安宇建设监理公司项目总监:段成洲监理师证:140072226.项目名称:阳曲县人民医院新院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阳曲县医疗集团(阳曲县医疗集团人民医院阳曲县人民医院)施工单位: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赵永亭建造师证:晋1142012201205100监理单位:太原市华誉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林景涛监理师证:340134067.项目名称:富鼎新城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太原蓝光富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江建投建设工程(陕西)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宋广军监理单位:山西龙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杨斌中监理师证:140010328.项目名称:太原市杏花岭区敦化坊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太原市敦化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山西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管中强建造师证:晋1142011201204860监理单位: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缑玉福监理师证:410061889.项目名称:宝信·天悦项目建设单位:晋中宝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项目名称:经纬汇贤阁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经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晋中市九江通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贾鹏斌建造师证:晋1142019202002914监理单位:晋中市正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毕伟伟监理师证:1400746811.项目名称:山西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山西中医学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晋中院区住院实训楼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山西省中西医结合医院监理师证:14003296施工单位: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旭建造师证:晋1142006201204918监理单位:山西神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利红12.项目名称:临汾平阳中学新建项目建设单位:涝洰河台地片区建设指挥部13.项目名称:东城海棠湾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临汾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山西春晖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席峰建造师证:晋1132019202003025监理单位:临汾开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旺监理师证:1400073014.项目名称:汾河上园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山西丰宇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山西瑞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薛钊建造师证:晋2142012201642724监理单位:山西智信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建监理师证:1400552315.项目名称:金鑫锦里建设单位:运城市金鑫房地产有限公司施工单位:运城市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刘聪建造师证:晋1142020202102288监理单位:山西世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郭璞监理师证:1400841816.项目名称:槐东北路(后稷街-舜帝街)道路工程建设单位:运城市北部创新集聚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任祥辉建造师证:晋1142018201902081监理单位:山西衡泰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晓峰监理师证:1400875117.项目名称:晋府玖号西区建设单位:山西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黄光宇建造师证:晋1142006200802488监理单位:山西卓越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刘成斌监理师证:1400659118.项目名称:朝天路(勤学街-舜帝街)道路工程建设单位:运城市北部创新集聚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四、工作要求(一)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5.27
•【字号】晋建城字〔2024〕112号
•【施行日期】2024.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建城字〔2024〕1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山西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doc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27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质量抽查情况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质量抽查情况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质量抽查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0.24•【字号】晋建消函〔2022〕1603号•【施行日期】2022.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质量抽查情况的通知晋建消函〔2022〕1603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城市(乡)管理局,省综改示范区行政审批局、建设管理部、综合执法局,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单位、设计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51号)等法律法规,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质量监管,根据《2022年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检查方案》(晋建消函〔2022〕993号)安排部署,我厅于2022年6月-7月开展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质量抽查。

现将有关情况公布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通过“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随机抽查了12个已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大同市3个、晋中市3个、阳泉市1个、长治市1个、晋城市2个、运城市2个),涵盖了大型商业综合体、老年人照料设施、公众娱乐场所、厂房建筑改造、高层住宅、救助中心、教堂等不同类型。

我厅分批组织专家重点核查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程序是否规范、技术审查是否按时完成、审查适用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有漏审、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情形;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通过专家评审等情况。

从此次抽查的情况来看,被抽查项目均不同程度存在程序性、技术性问题。

其中,程序性问题17条,技术性问题289条。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1.17
•【字号】晋建质函〔2022〕79号
•【施行日期】2022.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晋建质函〔2022〕79号
各市住建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建办质〔2021〕48号)已公开发布,请你们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情况,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pdf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17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02•【字号】晋建市字〔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字〔2020〕5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进一步优化我省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职能作用,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非必须监理项目自我管理。

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包括: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等,其他项目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单位可通过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履行监理职责,实行自我管理。

二、推行多种模式监理。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管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在监理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可不再委托监理;鼓励有条件的小型项目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

三、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实行自我管理的小型项目,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由项目管理单位或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实施监理服务的项目,由监理服务实际实施单位承担监理法定责任和义务。

四、强化监管服务。

依法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时,不再提供监理单位有关资料。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建规字[2006]126号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建规字[2006]126号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建规字[2006]126号)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为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和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障我省城乡发展和建设的健康有序进行,省建设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

《实施办法》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山西省建设厅二○○六年四月十二日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含技改和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审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人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申请人提出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进行审查,依法确定是否核发选址意见书,同意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9.29
•【字号】晋建消字〔2022〕195号
•【施行日期】2022.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
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的通知
晋建消字〔2022〕19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指导各方正确理解并有效落实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条文规定,提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质量,我厅组织编制了《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经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难点解析》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29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3.18•【字号】晋建科字〔2019〕47号•【施行日期】201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管理的通知晋建科字〔2019〕4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为确保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安全性和热工性能,消除、避免质量安全隐患,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健康稳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我省全面启动建筑节能工作以来,顺利完成了节能30%、节能50%、节能65%的三阶段发展目标,为改善人民生活质量,促进能源资源节约、防治大气污染,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以保温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为主的外墙保温方式,因无法满足建筑全寿命周期的使用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受冻融、渗水、开裂等因素影响,保温板脱落及消防安全等隐患逐步显现,建筑保温性能下降,甚至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市各部门要从为人民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保障使用和质量安全。

二、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检查和修缮(一)明确责任主体外墙外保温系统是建筑的共有部分,根据《物权法》,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义务。

业主可自行、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下简称业主方)对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管理的,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检查、修缮等有关内容。

业主方不履行检查修缮义务,致使外墙外保温系统裸露、脱落,引起火灾、掉落并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将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承担有关责任。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3年第一次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质量检查情况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3年第一次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质量检查情况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3年第一次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质量检查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4.25•【字号】晋建消函〔2023〕0192号•【施行日期】202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3年第一次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质量检查情况的通知晋建消函〔2023〕019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城市(乡)管理局,省综改示范区行政审批局、建设管理部、综合执法局,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单位:为加强我省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单位服务质量监管,提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审查质量,我厅于今年1月至2月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第一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通过“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随机抽查了17个已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项目(太原市3个、大同市2个、朔州市4个、忻州市2个、吕梁市1个、阳泉市1个、长治市2个、临汾市1个、运城市1个),项目类型涵盖了老年人照料设施、月子中心、旅游设施、娱乐场所、学校、幼儿园、加油加气站、变电站、煤化工等多类建设工程,涉及我省11家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单位。

重点核查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程序是否规范,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是否符合审查要求,适用标准规范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漏审、错审和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7个被检查项目的消防设计技术文件共存在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问题194条,其中:违反强制性条文15条,违反必须执行的非强制性条文100条,设计深度等其他问题79条。

具体问题如下:(一)长治市永利汇娱乐会所消防工程改造设计及装修设计(二次申报)建设单位:长治市永利汇娱乐会所设计单位:中奥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技术审查单位:山西省第二建筑设计院存在主要问题:违反强制性条文3条(尽端房间到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12.98m,不满足规范要求;3#楼梯间地下部分在首层未直通室外不满足规范要求;N-02:防火分区一中防烟分区四中补风量应加大,不应小于排烟风机排烟量的50%)、违反严格执行非强制性条文10条。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3年第三次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质量检查情况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3年第三次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质量检查情况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3年第三次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质量检查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8.11•【字号】晋建消函〔2023〕524号•【施行日期】2023.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3年第三次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质量检查情况的通知晋建消函〔2023〕524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城市(乡)管理局,省综改示范区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单位服务质量监管,提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我厅于6月5日—9日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第三次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公布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共随机抽查了已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8个项目(大同市1个,忻州市1个,吕梁市2个,晋中市1个,运城市1个,省综改区2个),项目类型包含化工工程和交通工程2类,涉及上海电气集团国控环球工程有限公司、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单位。

通过集中检查、申诉复核的方式,对被抽查项目的审查程序是否规范、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是否符合要求、适用标准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漏审、错审和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严格执行类条文”)进行全面检查。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8个被检查项目共发现程序性问题11个,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问题74条,其中:违反强制性条文2条,违反“严格执行类条文”29条,设计文件编制深度问题43条。

主要问题如下:(一)东方雨虹山西(太原)建筑新材料智能制造生产基地项目10#危废品库建设单位:太原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审查单位:上海电气集团国控环球工程有限公司主要问题:违反强制性条文2条(应明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工作压力及消防泵设计参数包括零流量对应的水泵扬程;电修施-05系统图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违反“严格执行类条文”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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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态考核结论为完全合格的企业,2011年7月1日前,可不参加年度动态考核。
2、动态考核结论为合格的企业,2010年7月1日前,可不参加年度动态考核。
3、动态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的,必须参加2009年度的动态考核。
4、对连续两次动态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的企业,重新核定企业的资质等级。
6、2006年7月1日后取得资质的企业,暂不考核经营规模,但企业应向统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并组织所属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凡企业无法提供2006、2007年统计数据,且2008年上半年统计数据仍缺失的,动态考核最高只能核定为基本合格,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考核企业。
六、动态考核结论及有关规定
3、直接受理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在网上签注,同时上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动态考核资料及直接受理部门的初审意见,结合企业市场行为情况,提出动态考核复审意见后,报送省建设厅。
4、省建设厅根据企业的申报资料、企业近2年的市场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的审核意见、反馈信息及对企业的实地核查情况,核定动态考核结论。
2、本次动态考核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材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未在网上进行申报的企业,其书面材料不予受理。受理企业动态考核书面资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以下简称“直接受理部门”)应对企业近2年的不良行为进行确认,将确认意见记入《建筑业企业动态考核申请表》“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栏中。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且已被处罚的企业,应将处罚决定的文号、下发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处罚时间及处罚结论填入记录栏中,并将书面处罚文件逐级上报至省建设厅;对于有不良行为,但没有处罚的,应将不良行为发生的地点、时间、涉及的项目名称、具体不良行为等内容填入记录栏中;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在记录栏中填写“无”字。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栏应加盖直接受理部门公章。
企业近2年工程业绩不在本行政区域的,直接受理部门在填写不良行为意见前,应书面征求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工程主管部门的相关意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按时如实地反馈相关信息。属省外工程的,需征求有关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主管部门意见。属国外工程的,直接受理部门可直接填报有关意见。
2、考核采取资料审核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主项资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企业,实地核查比例不得低于该类企业的80%;对主项为总承包二级或由省厅审批的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实地核查比例不得低于60%;其他企业的实地核查比例不得低于40%。
3、实行差别化管理。各市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分两个批次上报考核结论,对初审合格企业的资料可提前上报省建设厅。
(6)200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具有审计资质的机构出具);
(7)2006、2007年度建筑业行业统计年报(加盖统计部门印章);
(8)2006、2007两年已完工项目的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有国外工程项目的,除提交外文资料外,还需提交中文译文);
(9)2007年度荣誉奖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优质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或标准化工地、行业管理先进单位、施工工法、QC成果、现代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评定证书或文件);
(4)企业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项目经理)数量、专业及等级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100%;
(5)一个年度内企业的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不超过1起或没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6)企业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
(7)企业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三类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规定的60%。
3、不满足合格条件,但满足下列条件的为基本合格。
(2)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
(3)注册建造师的身份证、注册资格证书;临时建造师的身份证、执业资格证;项目经理的身份证、资格证;
(4)企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5)企业三类人员的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1)总承包类企业经营规模(近三年最高工程结算收入)不低于资质规定标准值的50%,专业承包企业不低于资质规定标准值的40%,已完工项目合格率为100%;
(2)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数量不少于资质等级标准的50%;
(3)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
(4)企业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项目经理)数量、专业及等级不少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
3、形成考核结论(2008年9月15日--12月15日),各市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汇总考核结果,上报省建设厅(其中主项为市政公用工程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料报送至城建处,其他企业资料报送至建管处)。省建设厅组织进行资料复查和实地核查,核定动态考核结论。
五、考核结论
1、满足资质标准所有条件,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为完全合格。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日
山西省建筑业企业动态考核申请表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序列)
企 业 名 称:
填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5)一个年度内企业的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不超过2起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不超过1起;
(6)企业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
(7)企业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三类人员数量不少于标准规定的50%。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1)企业在经营规模、有职称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净资产、安全生产考核证以及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等方面未达到基本合格条件的;
5、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给予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企业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停业整顿期满后,重新核定企业的资质等级。
6、对在规定时间未参加资质动态考核的企业,各市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级、省建设厅履行告知程序,企业被告知后,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动态考核的,视为歇业。对主项资质为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或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的企业,省建设厅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销其资质;对其他企业,由省建设厅注销其资质。并提请工商注册管理部门重新核定企业的营业范围。
1、报送文件一份,企业汇总表一份;
2、企业动态考核书面材料;
3、企业违规的处罚建议、意见、决定等。
四、时间安排
考核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1、资料准备阶段(2008年7月20日--8月10日),应参加动态考核的企业按文件要求收集、整理申报资料。
2、考核评价阶段(2008年8月11日--9月30日),各市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完成对企业的考核评价。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注销或不能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主项资质为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或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的企业,省建设厅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销其资质;对其他企业,由省建设厅注销其资质。并提请工商注册管理部门重新核定企业的营业范围。
8、动态考核结论为完全合格、合格的企业,如在结论有效期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需参加不良行为发生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动态考核。
山西省建设厅文件
晋建建字[2008]314号
关于开展2008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
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有关企业:
为了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建筑业企业从业行为,加快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决定开展2008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联系人:建 管 处?? 王晋鸿??????? 0351-3580128
城 建 处?? 沈? 宏??????? 0351-3580077
信息中心?? 杨小军??????? 0351-3581207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征求建筑市场监管职能机构(质量、安全、招投标监管机构)对有关企业近2年市场行为的意见,各监管机构应及时真实地提供企业近2年在工程质量、安全、招投标方面有无违法违规现象或其它不良行为。
省交通、水利、通信、消防等专业部门应将本部门近2年以来所掌握的涉及相关专业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它不良行为记录书面报省建设厅,作为确定企业动态考核结论的依据之一。
9、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只受理动态考核结论为合格和完全合格的企业的资质升级或增项申请。
七、其他事项
1、简化程序,突出重点,逐步实现标准化管理。各市、省直有关厅局在动态考核的审查中要简化程序,缩短审查时间,把企业上报的统计数据情况作为考核的重点,提高企业统计数据的上报比例。
三、考核应提交的资料
(一)2007年7月1日以后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只提交《建筑业企业动态考核申请表》。
(二)2007年6月30日以前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提交下列书面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申请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附件材料:
(1)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10)2006、2007年银行的授信额度,上缴营业税证明。
企业将上述材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成册,与原件一并报送直接受理部门,直接按理部门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印章后逐级上报。
考核材料一经受理不再退还。
(三)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报送省建设厅的资料要求为:
2、满足下列条件的为合格。
(1)总承包类企业年经营规模(近三年最高工程结算收入)不低于资质规定标准值的65%,专业承包企业不低于资质规定标准值的50%,已完工项目合格率为100%;
(2)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数量不少于资质等级标准的60%;
(3)企业净资产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100%;
(2)建设单位尚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进场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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