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体系过程运行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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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制修订记录
1 目的
对施工生产和办公生活中产生的各种重大环境因素,如废弃物、污水、噪声、粉尘和临时工程拆除后的废弃物以及有害物质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管理控制,确保对废弃污染物做到有序管理,减少废弃污染物的产生和对环境的污染。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施工生产、办公生活中产生的各种环境因素的控制与管理。
3 职责
3.1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环境运行管理工作.
3.2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环境运行检查工作。
3.3项目部负责施工现场各项环境管理措施的具体落实。
3.4物资供应部负责对工程材料供方,业务管理部负责对劳务分包方等施加影响。
3.5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行政办公活动、能源、资源、固废处理的控制。
4 工作程序
4.1废水控制
废水分为工程废水和生活废水。
4.1.1工程废水的控制
工程废水排放源主要有:降尘产生的废水;
控制措施主要有:
需进行降水的工程,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计算排水量并进行排水设计,布置管道流向市政管网,尽可能有效利用水资源,如用于冲厕所等.
4.1.2生活废水控制
生活废水排放源:
a、食堂用水;
b、浴室用水;
c、洗涮用水;
d、厕所用水.
控制措施主要有:
4.1.2.1食堂刷锅水经隔油池作油水分离后排入管网,浮油用专用容器存放。
4.1.2.2浴室用水经过滤流入管网。
4.1.2.3厕所设化粪池,设自动冲水装置并定期冲刷。
4.2噪声控制
噪声源大致可分为机械作业噪声和人员作业噪声:
a、机械作业噪声指用于工程施工中的机械设备的作业噪声;
b、人员作业噪声指施工过程中人员作业带来的噪声。
4.2.1机械作业噪声控制
4.2.1.1在市区或噪声敏感集中区域尽量避免现场混凝土搅拌。
4.2.1.2合理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的配备要充分考虑设备的性能,如防噪声设施等. 4.2.1.3高噪声设备尽量在室内操作或至少三面封闭,以尽量降低噪声对周围社区的影响。
4.2.1.4施工机械进场必须先试车,确定润滑良好,各紧固件无松动,无不良噪声后方可投入使用,运行过程中应经常检查,不准带“病"运转.
4.2.1.5设备操作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并了解所操作机械对环境造成的噪声影响,并熟悉操作规程.
4.2.2人员作业噪声控制
4.2.2.1项目部在编制环境管理方案时,要制定具体的噪声控制措施,并落实到人,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对可能产生噪声的岗位人员进行交底(包括供方和分承包方)。
4.2.2.2各种与噪声有关的过程,作业人员必须按照交底作业,作业时做到轻拿轻放。高噪声的工序应分区段施工,加快作业进度,减少噪声排放时间和频次.
4.2.2.3尽量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以降低或消除噪声影响。
4.3 固体废物控制
4.3.1 固体废弃物分类
4.3.2 固体废弃物收集、贮存
4.3.2.1堆料场的分类与废弃物的收集
4.3.2.2收集箱、堆料场的分类与整理
a、综合管理部在办公区统一收集箱的标识,负责安排收集箱的位置、数量和各收集箱的管理责任人,做到适时清运,并保持收集箱周围的环境卫生。
b、各部门/项目部应在本单位生活和施工现场统一规划布置收集箱,并负责安排收集箱的位置、数量和各收集箱的管理责任人,做到适时清运,并保持收集箱周围的环境卫生.
c、项目部负责安排堆料场地,施工现场建立垃圾站,存放施工垃圾.废材堆料场及废木材堆料场要设置围挡,并设立标识,明确责任人。
4.3.3固体废弃物的回收
项目部指派专人回收各类固体废弃物,集中存放,根据回收量的大小安排处置时间。
4.3.4固体废弃物的处置
项目部应适时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处置,并对相关方资质予以确认后,将固体废弃物交相关方处置,并记录处置量。办公室负责处置公司办公后勤活动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4.3.5危险固体废弃物处置
4.3.
5.1综合管理部在办公区对废旧灯管和废旧电池采取以旧换新管理,回收后统一存放,集中分送当地有资质的部门处置。
4.3.
5.2项目部在施工区对废旧灯管和废旧电池采取以旧换新管理,回收后统一存放,集中分送当地有资质的部门处置。
4.3.
5.3项目部施工生产中产生的含油固体废弃物,全部回收后按有关规定处置。4.3.5.4车辆设备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机油在修理厂换油时处理,其他机械产生的废油集中存放,卖给有资质的处理商处置。
4.3.5固体废弃物的运输
固体废弃物,特别是施工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有泄漏、扬尘、遗洒现象。项目部在与相关方签订外销、外运合同时,需明确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环境管理方面的要求,对违反要求的现象由地方环保部门处置.
4.3.6施工过程产生的废弃物控制
4.3.6.1施工过程产生的废渣、废土等在工程中应尽可能利用。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基坑开挖、挖基土石、路堑开挖弃方等,按设计文件、环境保护的要求及甲方与当地环保部门签订的有关协议和要求处理,应及时清运,不得倒入河流、弃置河滩。
4.3.6.2对开挖的河岸边坡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河岸冲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堆置弃碴、垃圾等。工程确需采沙、取土和在河滩上存放物料、建房时,必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4.3.7临时设施产生的废弃物控制
4.3.7.1工程完工后,临时设施拆除产生的废弃物应及时外运, 弃置到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批准的地点或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处理。
4.3.7.2 工程在验收移交后,立即从施工现场搬走或清除所属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以及各种临时工程,或按有关要求处理,以避免影响、污染、恶化周围的生态环境。
4.3.7.3临时用地、取(弃)土场、垃圾弃放场使用完毕后,必须恢复至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程度,必要或有特殊要求时应进行一定的绿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