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年4月13日)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毒品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毒品种类、数量的认定问题第一条毒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入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明确管制的其他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
上述毒品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
毒品名称的认定应当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及相关国际公约为依据进行规范表述。
第二条认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并以克或千克为计量单位,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
第三条涉案毒品系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可以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将涉案毒品折算成海洛因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
第四条涉案毒品为不同种类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累计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
2018年湖南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一、盗窃案罪(刑法第264条)【3】【17】(一)盗窃价值2000元为“数额较大”,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窃价值5万元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盗窃价值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5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盗窃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件同一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二、抢劫罪(刑法第263条)【6】“数额巨大”标准为5万元,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诈骗罪(刑法第266条)【7】【12】(一)诈骗价值5000元(电信诈骗3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诈骗价值5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诈骗价值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没收财产;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5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5】(一)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4000元为“数额较大”,或2年内敲诈勒索达3次,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敲诈勒索骗价值人民币6万元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抢夺罪(刑法第267条)【2】(一)抢夺价值人民币2000元为“数额较大”,或者2年内3次抢夺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4万元为“数额巨大”,或者致人重伤、自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抢夺价值人民币3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吸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人民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但同时也伴随着一些不良现象的滋生。
其中,吸食毒品已成为一种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毒品问题,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本文将探讨吸食毒品的法律后果,以警示人们远离毒品。
二、吸食毒品的法律定义毒品是指非医疗、科研、教学需要而滥用的,具有依赖性、毒害性、非法性的物质。
吸食毒品是指非医疗、科研、教学需要而将毒品吸入体内,使人体产生依赖性、毒害性的行为。
三、吸食毒品的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事责任(1)吸食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强制戒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
社区戒毒期间,公安机关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4.影响个人名誉吸食毒品不仅对个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还会对个人名誉和社会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一旦被查处,将面临社会歧视、就业困难等问题。
四、如何预防吸食毒品1.提高法律意识:了解吸食毒品的法律后果,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抵制不良诱惑。
3.关注心理健康:保持乐观、积极的心态,避免因心理问题而接触毒品。
四川省72种刑事犯罪的立案与量刑标准
四川省72种刑事犯罪的立案与量刑标准一、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40万)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死亡2人或者重伤5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死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60万元(8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属“其他情节特别恶劣”,以及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根据2004年四川省高级法院《关于我省交通肇事罪有关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两档数额标准应分别为40万、80万。
)二、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数额巨大”标准为5万元。
三、盗窃罪(刑法第264条)(一)盗窃价值16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盗窃价值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三)盗窃价值35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特殊情形: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容留他人吸毒司法解释是什么?
What are you afraid of starting from a low starting point, the big deal is to redouble your effort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容留他人吸毒司法解释是什么?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第十一条〔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毒品,这是毒害我国公民身体健康的重要毒瘤之一。
很多人都是谈毒色变,但是也有很多人不幸染上了毒瘾,甚至还有人会容留他人吸毒,这也是一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中就有专门的罪名,但是很多人对此不甚了解,所以就为大家整理了容留他人吸毒司法解释。
一、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
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
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
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构成本罪,但不要求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
二、立案标准容留他人吸毒,这里的容留是指实施了容留的行为,而不管这种行为是处于主动还是被动,所以,即使是吸毒者前来要求而被动的容留行为也会构成犯罪。
人民警察中级执法资格考试(公共部分全集)最新最全题库22
1、下列关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构成要件中说法正确的有(ACD)。
A、帮助的对象是犯罪分子B、“通提供便利”只包括直接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C、以“通提供便利"之外的方法,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也成立本罪D、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应与行为主体的职责相关联,否则只能认定包庇罪2、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BD)。
A、依照非国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酌情处罚B、属于渎职罪的范畴C、情节严重的,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D、一定是犯罪行为3、张某对王某称其有“神仙水",包提神醒脑,骗王某服用,“神仙水”中掺有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王某服用后上瘾,向张某购买吸食,张某以此手段,毒害数十人,获利5万余元,张某的行为构成(AB).A、欺骗他人吸毒罪B、贩卖毒品罪C、强迫他人吸毒罪D、容留他人吸毒罪4、甲从成都购买毒品到南通贩卖,在武汉筹措毒资购买毒品,购买毒品后运输毒品时在南京被当地警方查获,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有(ABCD)。
A、南通B、成都C、武汉D、南京5、下列关于追诉期限计算的说法正确的有(ACD)。
A、对于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B、连续或者继续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C、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6、玩忽职守行为,具有下列(ABC)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A、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B、造成公共财产或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C、造企业等单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D、造企业等单停产半年以上的7、马来西亚公民甲等五人在公海上劫持了泰国装有石油的货船。
劫得油轮后,驾驶油轮进入中国领海,在销赃过程中被中国警方查获。
安徽省刑法重点最新量刑
安徽省标准(刑事实务公众号) 较大(构罪) 巨大(跳档) 2千 5万 ---5万 2千 3万 5千 5万 2万 5万 2万(单位10万) 10万(50万) 10万(单位50万) 5千恶透1万 30万(单位150 万) 5万0万 50万 20万 100万(单位500 万) 100万(单位500 万) 50万恶透100万
20万(单位100万) 100万(单位500 ---万) -----2万(非法1万) 1万 3千 5千 2人次 1次3人或2次以上 10万 5万 ---------30万 ------
刑法236条
刑法236条
刑法236条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律条款,下面是236条的内容和解释:
第二百三十六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药物、毒药、淫秽物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危险物品,由持有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不得借给他人或者买卖。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持有毒品五百克以上的,或者其他危险物品数量、性质达到一定程度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其他危险物品罪定罪,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解释:本条所涉及的毒品包括普通毒品和新型毒品,不论毒品持有量多少都构成犯罪。
持有人不得将毒品借给他人或者买卖。
如果持有毒品数量在五百克以上,或者其他危险物品数量、性质达到一定程度,则可以被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其他危险物品罪,并可能被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惩罚。
该条规定的是持有物品罪,而非只规定了危险物品罪。
同时,该条也明确规定了持有人的责任,要求持有人对持有的毒品、危险物品进行保管和使用,不得进行转借、买卖等行为。
从法律构成要件角度,非法持有毒品罪由两大要素构成,即持有行为和毒品的非法性。
具体而言,持有人应当有一定的支配权,只有实际控制了物品,才能认定为非法持有。
而所持有的物品必须是毒品等危险物品,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持有的物品是非法的。
总而言之,刑法236条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和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情况。
对于那些持有数量达到五百克以上的毒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数量、性质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来说,除了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或非法持有其他危险物品罪外,还需要面临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类型有几类
One step of actual action is more important than a dozen program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我国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类型有几类从行为的性质把毒品犯罪分为消费型、经营型、持有型和破坏禁毒活动型四类。
其中,经营型毒品犯罪具体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走私制毒物品罪;3、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5、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一、我国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类型有几类从行为的性质把毒品犯罪分为消费型、经营型、持有型和破坏禁毒活动型四类。
其中,经营型毒品犯罪具体包括: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走私制毒物品罪;3、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5、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二、毒品犯罪行为的种类1、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且应从重处罚;2、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成立强迫他人吸毒罪;3、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4、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都有数量要求;5、非法持有毒品的,不限于本人持有,还包括通过他人持有;6、持有毒品者而非所有者时,无须知道谁是所有者;7、因贩卖而持有毒品的,只需定贩卖毒品罪一罪即可,无须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8、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即使没有牟利目的,也成立贩卖毒品罪;9、甲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数量较大毒品委托给乙保管时,甲和乙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10、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既走私又贩卖的,在量刑时无须重复计算毒品数量。
“涉毒”活动,从来就是我国严厉打击的,甚至对于一些毒品行为,《刑法》中还规定了有关的罪名,如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等。
毒品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毒品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由于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私、贩卖、运输、制造、⾮法持有等毒品犯罪的具体量刑有了详细的指标,对于法院审理其他的毒品犯罪⽽⾔也有了可作参考的指标。
那么,毒品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为。
毒品犯罪的处罚标准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量刑标准(⼀)三年以下:1、⾛私、贩卖、运输、制造鸦⽚不满200克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3、其他少量毒品的(⼆)三年⾄七年:1、⾛私、贩卖、运输、制造鸦⽚140克⾄200克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10克3、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4、国家⼯作⼈员⾛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5、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6、向多⼈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为(三)七年⾄⼗五年:1、⾛私、贩卖、运输、制造鸦⽚200克⾄1000克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50克3、者其他毒品数量较⼤的(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克以上不满⼀百克(2)⼤⿇油⼀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脂⼆千克以上不满⼗千克,⼤⿇叶及⼤⿇烟三⼗千克以上不满⼀百五⼗千克(3)可卡因⼗克以上不满五⼗克(4)吗啡⼆⼗克以上不满⼀百克(四)⼗五年、⽆期、死刑:1、⾛私、贩卖、运输、制造鸦⽚1000克以上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3、其他毒品数量⼤的(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百克以上(2)⼤⿇油五千克、⼤⿇脂⼗千克、⼤⿇叶及⼤⿇烟⼀百五⼗千克以上(3)可卡因五⼗克以上(4)吗啡⼀百克以上4、⾛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要分⼦5、武装掩护⾛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6、以暴⼒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7、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法持有毒品量刑标准(⼀)三年以下:1、⾮法持有鸦⽚200克⾄1000克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50克3、其他毒品数量较⼤的(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克以上不满⼀百克(2)⼤⿇油⼀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脂⼆千克以上不满⼗千克,⼤⿇叶及⼤⿇烟三⼗千克以上不满⼀百五⼗千克(3)可卡因⼗克以上不满五⼗克(4)吗啡⼆⼗克以上不满⼀百克(⼆)三年⾄七年;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毒品类案件的适用法律概述
尚权学习丨总结:毒品类案件的适用法律概述2016-03-09陈国庆刘平尚权刑辩引子: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的高速化、复杂化,以及网络信息化的发展,毒品犯罪的渠道和形式越来越隐秘,毒品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
毒品类案件也逐渐常态化。
然而,有关毒品犯罪的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条目繁多,无形中增加了辩护律师的案头工作。
3月7日,尚权学习日。
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国庆律师和刘平律师共同分享实践中涉毒类案件法律方面的问题。
详细阐述了毒品案件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适用和要点。
正文:毒品犯罪是个法定犯,也就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后,造成了严重的法益侵害,已经超出了行政处罚的范围,就需要动用刑法。
那么我们做毒品辩护的律师当然需要了解毒品犯罪中所谓的“非法”,包括了哪几部法律。
笔者进行了一个大概的梳理,最重要的就是《禁毒法》,这部法律由之前的《禁毒条例》而来。
其次是《治安处罚法》,《治安处罚法》实质是一个被处以刑法之前的一个缓冲法律,也就是所谓的保安处分。
我们来看《禁毒法》是如何与《刑法》的347-355条进行对接的,《禁毒法》第59条、60条、61条、62、64、65条,这些都是刑法347-355条所谓非法的渊源所在,只有违反了《禁毒法》的这些条文,且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数量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才可能启动刑法。
比如说,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10克以下冰毒,不构成犯罪,但却违法了《治安处罚法》,需要受到被行政拘留,受到治安处分。
再比如,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罪,也需要符合一定的前置条件,才能被追究刑责,哪些前置条件呢?比如需要达到容留他人吸毒三次以上;或有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情形;或曾经因容留他人吸毒被行政处罚过等;否则就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是虽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是被处以15天以下的行政拘留还是免不了的。
再看《治安处罚法》,治安处罚法第71条、72条、73条规定了对涉毒类行为的行政处罚,(除了347条外,因为刑法第347条是不论多少数量,均构成犯罪),规定了一些涉毒的行为的治安处罚。
辽宁省高院发布规范量刑标准,明确15项罪名的量刑起点
辽宁省⾼院发布规范量刑标准,明确15项罪名的量刑起点法院的量刑问题⼀直困扰着法官和律师,公众对于⼀些案件的量刑也不太理解。
⽇前,辽宁省⾼院根据最⾼院量刑意见进⾏了细化规定,并明确了15个常见罪名的量刑起点。
下⽂店铺⼩编为⼤家介绍。
辽宁省⾼院发布规范量刑标准,明确15项罪名的量刑起点1⽉12⽇,省法院发布《辽宁省⾼级⼈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并于今年1⽉1⽇起在全省法院试⾏。
该《实施细则》⾸次明确了危险驾驶罪、信⽤卡诈骗罪、容留他⼈吸毒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法持有毒品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滥⽤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拐卖妇⼥⼉童罪、拒不⽀付劳动报酬罪、⾮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污染环境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15种常见犯罪⼊罪标准,并细化了量刑幅度,尽可能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增强审判透明度和司法公信⼒。
⽬前,全省适⽤量刑规范化罪名达到30种,适⽤案件数量占全省基层法院⼀审收案数量80%以上。
“酒驾”量刑起点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每增30毫克/100毫升便增⼀个⽉拘役危险驾驶罪是常见犯罪类型,可判处拘役⼀个⽉⾄六个⽉。
2015年全省基层法院共收案2715件,在所有案件类型中排名第四。
喝酒、赛车、超员等都可获此罪。
⼊罪标准明确为:⾎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10毫克/100毫升之间,追逐竞驶超过最⾼限速50%以上,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超过额定乘员40%以上,或者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等情形。
量刑起点为可以在⼀个⽉⾄⼆个⽉拘役幅度内确定。
然后根据⾎液酒精含量、最⾼时速、危险性、危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如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毫克/100毫升,可以增加⼀个⽉拘役。
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有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等,还可加重处罚,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内容是什么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内容是什么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为,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度逐渐加⼤,那么,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内容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内容是什么《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具体内容如下: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私、贩卖、运输、制造、⾮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七条第⼆款第⼀项、第三百四⼗⼋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可卡因五⼗克以上;(⼆)3,4-亚甲⼆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百克以上;(三)芬太尼⼀百⼆⼗五克以上;(四)甲卡西酮⼆百克以上;(五)⼆氢埃托啡⼗毫克以上;(六)哌替啶(度冷丁)⼆百五⼗克以上;(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美沙酮⼀千克以上;(九)曲马多、γ-羟丁酸⼆千克以上;(⼗)⼤⿇油五千克、⼤⿇脂⼗千克、⼤⿇叶及⼤⿇烟⼀百五⼗千克以上;(⼗⼀)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三唑仑、安眠酮五⼗千克以上;(⼗三)阿普唑仑、恰特草⼀百千克以上;(⼗四)咖啡因、罂粟壳⼆百千克以上;(⼗五)巴⽐妥、苯巴⽐妥、安钠咖、尼美西泮⼆百五⼗千克以上;(⼗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的。
国家定点⽣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产的⿇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第⼆条⾛私、贩卖、运输、制造、⾮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可卡因⼗克以上不满五⼗克;(⼆)3,4-亚甲⼆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克以上不满⼀百克;(三)芬太尼⼆⼗五克以上不满⼀百⼆⼗五克;(四)甲卡西酮四⼗克以上不满⼆百克;(五)⼆氢埃托啡⼆毫克以上不满⼗毫克;(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克以上不满⼆百五⼗克;(七)氯胺酮⼀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美沙酮⼆百克以上不满⼀千克;(九)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千克;(⼗)⼤⿇油⼀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脂⼆千克以上不满⼗千克、⼤⿇叶及⼤⿇烟三⼗千克以上不满⼀百五⼗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三唑仑、安眠酮⼗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三)阿普唑仑、恰特草⼆⼗千克以上不满⼀百千克;(⼗四)咖啡因、罂粟壳四⼗千克以上不满⼆百千克;(⼗五)巴⽐妥、苯巴⽐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千克以上不满⼆百五⼗千克;(⼗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津高法发〔2016〕71 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津高法发〔2016〕71 号为进一步规范常见罪名及刑种的刑罚裁量权,我院在《〈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新增危险驾驶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八个罪名以及缓刑、罚金刑的量刑适用。
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刑事司法实际,制定《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
一、适用罚金刑的一般规定1.判处罚金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2.判处罚金刑应当客观、全面考虑当时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犯罪,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应当依法判处罚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犯罪,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被告人财产状况,一般应当判处罚金,但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不判处罚金;刑法规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犯罪,对犯罪情节较轻且有缴纳能力的被告人,可以单处罚金。
4.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犯罪,应当适当减少罚金的数额;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罚金。
5.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当考虑各共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犯罪的数额、实际违法犯罪所得等情节分别判处罚金。
除特殊情况,如主犯是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等,对从犯的罚金数额一般不宜高于主犯的罚金数额。
容留卖淫全国各地量刑标准
1、根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进行试点。
)第二十六节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第一百四十九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一)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1次,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二)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三)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四)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2、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熊选国、刑事审判庭第三庭庭长高憬宏等专家所著一书,即《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罪名司法解释的理解和实用》(2007)一书,我认为就是指导我们在司法工作和实践中应用的。
他们在再版文章中再次强调:依据刑法第359条的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条的规定,行为人只要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一人或者一次,就应当予以刑事处罚,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排除了适用我国刑法第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错误倾向。
因此,在认定‘情节严重’时不能把人数和次数作为唯一的标准,还应当综合考虑作案手段,犯罪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其他因素。
”3、上海市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相关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2人次以上不满10人次;(2)引诱、容留、介绍未满18周岁的人卖淫;(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患有性病的人卖淫;(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从中获利;(5)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未满2人次,本人兼有卖淫或者嫖娼的行为;(6)曾因卖淫、嫖娼被处刑罚或者劳动教养,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7)曾因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治安处罚,一年内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内容是什么
河北省⾼级⼈民法院⼈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实施细则内容是什么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基准刑超出法定刑幅度的,除法定最⾼刑为⽆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以法定最⾼刑为基准刑。
河北省⾼级⼈民法院《⼈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实施细则》内容是什么?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河北省⾼级⼈民法院⼈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实施细则内容是什么河北省⾼级⼈民法院《⼈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实施细则已失效。
为深⼊推进量刑规范化改⾰,进⼀步扩⼤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最⾼⼈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危险驾驶罪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个⽉⾄⼆个⽉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应当综合考虑被告⼈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驶道路、⾏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构成⾮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般的,可以在⼀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起点的,可以在⼆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0次会议讨论通过)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的毒品犯罪罪名《决定》包含有以下毒品犯罪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二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三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四条第一款);窝藏毒品、毒赃罪(第四条第一款);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第四条第一款);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第五条第一款);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六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七条第一款);强迫他人吸毒罪(第七条第二款);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第九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十条第二款)。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根据《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走私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论处。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制造毒品,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凡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
凡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运输、贩卖海洛因,则定为运输、贩卖毒品罪,不实行并罚。
运输、贩卖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是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按走私毒品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实行并罚。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决定》第三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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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
一、容留他人吸毒的罪刑量刑标准。
1、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的实施者是一级以上领导干部,受到的刑罚不少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的罚款;
2、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的实施者不是一级以上领导干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或者无期徒刑,处罚金;
3、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罪行实施者酌情处以管制或者拘役;
4、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罪行实施者对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一级以上领导干部受到的刑罚将会严重增加;
5、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罪行实施者扰乱社会秩序,在原定的量刑标准的基础上会有增加的范围;
6、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实施者,无论是一级以上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公民,将面临法律的惩罚。
二、对容留他人吸毒的实施者的防范。
1、坚持治罪联防联控,在发现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时,即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惩罚;
2、宣传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的重大后果,帮助人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使大家都不敢去容留他人吸毒;
3、加大打击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力度,严格执行法律;
4、及时发现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严格对其进行打击,防止它继续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