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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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4.08•【字号】晋司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晋司发〔2019〕3号各市司法局,省监狱局、戒毒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方案》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司法厅2019年4月8日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方案根据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和省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制定如下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方案。

一、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1.持续强化政治机关建设。

修改完善厅党委工作规则,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机制。

(责任单位:党委办<机关党委>)2.指导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机构改革工作。

统筹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结合地方实际配齐配强工作力量。

(责任单位:政治部<警务部>)3.强化基层司法所建设。

健全完善司法所组织机构,多措并举充实司法所力量,提高司法所队伍素质。

(责任单位: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参加单位:政治部<警务部>等有关处室)4.开展法治政府建设规划调查研究,启动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

(责任单位:法治调研处)5.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

加强对省政府、省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性审核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推动出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意见》。

(责任单位:立法一处)6.进一步理顺行政立法体制。

完善行政立法立项机制,创新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

加强对各市和政府部门行政立法工作的指导。

2019年最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切实保障司法公正-精选文档

2019年最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切实保障司法公正-精选文档
案例:珠海横琴法院(news.qq/a/20190326/000631.htm)
叁、优化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重点举措(3):改革证据制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 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 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 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 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 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1958 1960 1967-1975
1979
1989 1991
2019
2019
2019.12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客观要求;
法院改革: 《一五纲要(20192019)》,39
检察院改革:2000.1
《三年检察改革实 施意见》,35
《二五纲要(20192019)》,50
肆、强化职业保障,加强司法工作队伍建设
重点举措(4):职业惩戒制度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 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 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 止利益输送。
叁、优化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重点举措(4)改革执行制度 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 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 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重大进展:行政诉讼法修改
肆、强化职业保障,加强司法工作队伍建设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召开山西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召开山西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召开山西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6.12•【字号】•【施行日期】2019.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召开山西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的通知各市司法局:山西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拟于2019年7月初在太原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任务山西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是在全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全省律师制度改革和律师工作创新发展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第二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依章开展筹备工作,确保第六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开成一个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推动我省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会。

(二)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

大会的一切工作,从筹备到组织实施的各个环节,都要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有序开展,要将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贯穿始终。

2、坚持依法依章。

严格依照《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山西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推进大会各项筹备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大会各个环节顺利进行。

3、充分发扬民主。

本次大会的代表推选等各项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广大律师及社会各界意见,使换届后的协会领导班子,成为有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的集体,为我省律师事业不断创出新业绩、迈上新台阶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三)工作任务审议省律协第五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以及会费收支情况报告;回顾总结第五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以来我省律师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安排部署新时期的律师工作;表彰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选举产生新一届律师协会领导机构。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监狱罪犯会见通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司办〔2020〕71号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监狱罪犯会见通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司办〔2020〕71号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监狱罪犯会见通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监狱罪犯会见通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司办〔2020〕71号省监狱管理局:《监狱罪犯会见通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山西省司法厅第25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山西省司法厅2020年8月24日监狱罪犯会见通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罪犯会见通信管理工作,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会见,是指罪犯与会见人会面交谈,会见方式包括隔透明装置电话会见、面对面会见、视频会见等。

所称通信,是指罪犯收寄信件、通话等。

第三条监狱人民警察在会见通信管理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会见第四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罪犯常规会见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常规会见亲属范围原则上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罪犯无常规会见范围的亲属或因各种条件限制长期无法会见的,可从下列与罪犯关系密切且具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或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中选择一至两人,经罪犯本人申请或亲属申请并经罪犯本人同意,监区、狱政科、分管副监狱长逐级审核,监狱长批准,纳入常规范围进行会见,包括罪犯的:岳父母、公婆、儿媳、女婿、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三类罪犯还包括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行政系统“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行政系统“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行政系统“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11.05•【字号】•【施行日期】201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行政系统“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司法局,省监狱局、戒毒局,厅机关各处室:现将《山西省司法行政系统“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司法厅2018年11月5日山西省司法行政系统“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做好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司法部《“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立足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和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结合司法部《“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省级层面重点是:以“互联网+”战略为统领,依托“部级司法公有云”和“省级政务云”,搭建互联网与政务外网应用互为补充、涉密网络独立运行的网络架构。

推动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打通信息壁垒,按照司法部统一要求建设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统筹利用、统一接入的数据资源平台与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以及与相关政府部门的业务全面协同和资源融合共享。

对标“一切业务数据化、一切数据业务化”,加速推进业务的数据化,通过数据应用重塑优化业务流程和工作模式,推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履职能力的持续升级,为全面推进法治山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提供全面有力的支撑。

(一)抓标准落实。

科学、统一的数据标准是开发各类业务系统和高质量汇聚、分析全系统数据的基础和保障。

各类信息化应用在满足我省司法行政业务实际需要的同时,要确保符合司法部“一朵云”、“两平台”、“三入口”的信息化体系架构,各类业务系统及其产生的各类业务数据要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标准和部颁标准进行统一。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西省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西省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西省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
正文: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2021〕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山西省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有关规定以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山西省省直部门权责清单》予以网上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西省省直部门权责清单》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省政务服务网、各部门网站设置固定板块公布。

省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权责清单履职尽责,不得在权责清单外设定和实施其他行政职权,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主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二、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和国务院、省级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以及部门职能调整情况,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完善各部门权责清单,确保清单的合法性、时效性。

三、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大力推进行政职权网上运行,进一步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加大公开透明力度,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建立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推进依法履职、规范履职、阳光行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26日——结束——。

关于印发省司法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关于印发省司法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关于印发省司法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7.23•【字号】晋司办〔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07.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省司法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晋司办〔2020〕62号厅机关各处室、驻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厅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促进依法行政,经厅党委研究决定成立司法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机构组成情况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山西省司法厅2020年7月23日省司法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司法部、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落实措施;(二)研究制定厅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三)研究制定厅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制度、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推动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听取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情况汇报等;(四)推动厅政务公开工作任务落地落实,加强督促检查;(五)完成上级交办的政务公开工作其他事项。

二、人员组成组长:薛永辉厅党委书记、厅长副组长:李云涛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正厅长级)周涛一级巡视员曾涛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马慧健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李君二级巡视员、党委办主任成员:王素梅办公室(信访处)主任范红梅政治部(警务部)常务副主任孙志坚法治调研处处长武忠法治督察处处长张明厚立法一处副处长(主持工作)郭文强立法二处处长张魁银立法三处处长李强社区矫正管理处处长董智平行政复议与应诉处处长李保川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处长李红艳普法与依法治理处处长王青元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处长刘学忠行政审批管理处处长孙占军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处长李恒鹏司法鉴定管理处(仲裁管理处)处长韩光律师工作处处长常淑芬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处长何建滨装备财务保障处处长廉根平监狱戒毒工作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牛学军科技信息处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并对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山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3.06•【字号】晋司办〔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司办〔2020〕20号戒毒局,办公室、政治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行政审批管理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律师工作处、装备财务保障处、科技信息处:根据《司法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山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2020年是我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制度落实年,为落实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各项工作任务,在全省行政执法工作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我厅权责清单涉及的执法事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篇光辉文献”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根本遵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握山西在全国发展格局中的时代方位,围绕“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立足职能定位,加强协作配合,精准协同发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执法效能,提高执法的社会满意度和群众认同感。

二、行政执法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我厅“三定”规定,戒毒局承担行政强制的执法职能,行政审批管理处承担行政许可的执法职能,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律师工作处承担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职能,在履行戒毒、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等管理职能中应当严格执行《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山西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及时公开执法信息,完善执法过程记录,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5.06•【字号】晋司办〔2020〕42号•【施行日期】2020.05.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司办〔2020〕42号厅机关各处室:现将《山西省司法厅机关会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司法厅2020年5月6日山西省司法厅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西省司法厅(以下简称司法厅)各类会议的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会议,包括司法厅主办的二类、三类、四类会议及电视电话会议等其它会议。

第三条会议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实行会务管理信息化,并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

第四条会议由办公室统筹管理,审核、汇总、编制年度计划。

各处室应当严格执行年度会议计划申报制度,履行会前审核报批程序。

第五条会议费由厅装备财务保障处审核,要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各处室应当严格执行,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六条会议实行“主办处室负责制”,主办处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协调,协办处室协助主办处室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类别及规模第七条按照《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省司法厅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二类会议:由司法厅或依法治省办公室秘书处主办的,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

会期一般不得超过1天,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 天。

参会人员不得超过2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二)三类会议: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和厅党委决定召开的部署全局性工作的会议。

会期一般不得超过1天,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 天。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业务工作思路和要点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业务工作思路和要点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业务工作思路和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4.16•【字号】晋司办〔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业务工作思路和要点的通知晋司办〔2020〕34号各市司法局:现将《2020年全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业务工作思路和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司法厅2020年4月16日2020年全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业务工作思路和要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篇光辉文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厅党委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地见效,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提升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为夺取抗击疫情和转型综改双胜利提供法治保障。

一、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1.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夺取抗击疫情和转型综改双胜利的要求,按照厅党委的部署,提出严格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各项行政执法工作。

2.协调推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发挥职能作用,因地制宜,为推动复工复产、经济社会有序运行提供执法保障。

选择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重点执法领域,编制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政执法案例指导》,指导重点领域执法工作,提升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二、加快推进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确保规范执法各项制度落地见效3.起草印发《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快推进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贯彻落实《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推动省级执法部门编制本领域规范执法的制度手册和执法手册,加强行政执法指引,切实提升市、县执法人员的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晋政发[2002]1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晋政发[2002]1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晋政发[2002]12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二00二年五月十九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的10月初开始拟订下年度的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为属于本部门职权管理的行政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应当于每年的 10月初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立项申请。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立法依据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第四条立法项目应当尽可能合并,凡上位法为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不分解为两个以上的立法项目;凡一个立法项目能包括的行政管理事项,不分解为两个以上的立法项目。

立法计划批准后以省人民政府文件的形式下达。

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以省人民政府文件形式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2•【字号】晋政办发[2009]148号•【施行日期】200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二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法制办),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能1.负责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完善和推进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2.负责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认定工作。

(二)加强的职能1.政府立法方式创新和立法效果评估工作。

2.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完善和推进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二)承担统筹规划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拟订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三)协调、审查、修改省直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

指导省会城市和较大市人民政府的立法工作。

(四)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工作。

承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发送省人民政府征求法律、法规草案修改意见的组织答复工作。

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贯彻落实

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贯彻落实

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贯彻落实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晋司办〔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山西省政法机关服务“四为四高两同步”保障高质量转型发展若干举措>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晋司办〔2020〕43号各市司法局,监狱局、戒毒局,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现将《山西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山西省政法机关服务“四为四高两同步”保障高质量转型发展若干举措>任务分工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司法厅2020年5月8日山西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山西省政法机关服务“四为四高两同步”保障高质量转型发展若干举措》任务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政法机关服务“四为四高两同步”保障高质量转型发展若干举措》(晋政法〔2020〕16 号),现就做好相关工作分工如下:一、践行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理念1.组织开展“更新执法司法理念、改进执法司法作风”专项活动。

教育引导广大政法干警把平等、审慎、谦抑、善意、文明、规范等执法办案理念贯穿到每起案件、每个环节中去,切实防止和纠正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良倾向与作风。

(责任单位:党委办<机关党委>牵头,监狱局、戒毒局、行政复议与应诉处、社区矫正管理处、监狱戒毒工作处、各市司法局参加)2.开展制度清理工作。

全面清理司法行政系统现有制度中不利于平等对待办事群众或有效服务高质量转型发展的相关内容,统一审批管理、法律服务等工作程序和标准,做到对所有企业、群众都一视同仁,坚决杜绝歧视行为和地方保护主义。

(责任单位:行政复议与应诉处、行政审批管理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仲裁管理处>、律师工作处、各市司法局)二、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3.建立领导联系企业机制。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144号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144号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144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山西省定价目录(2015版)》等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我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其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律师服务收费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市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山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加强全省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本次清理按照“统一安排、分级实施”的原则,采取行政执法机关清理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组织本机关及所属单位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清理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清理结果的审核确认工作,省司法厅负责全省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范围是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设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组织;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包括:持有“山西省行政执法证”或“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持有国务院部委或其他机关制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拟申领“山西省行政执法证”、“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

(二)清理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清理。

全面梳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机构性质、执法主体类别和执法职权类型等基本情况,重点核查行使的行政执法职权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现行有效;委托执法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依据是否合法,委托手续是否完备,委托权限是否清晰;行使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授权依据是否充分,执法范围是否明确,执法事项是否梳理完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1〕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1〕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电〔2021〕5号关于加快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等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以及十一届省委第183次常委会精神,结合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为加快推进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加快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提升综合行政执法效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合行政执法职能,理顺执法体制2021年6月底前,各地要印发“三定”规定,明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执法队伍,划转人员编制,理顺市级与市辖区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明确各自执法职能,县级综合执法机构健全“局队合一”体制,强化统一管理。

要梳理、规范、精简行政执法事项,编制并公布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厘清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责边界,针对跨部门的执法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做到职责明晰、权责对应。

二、健全行政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2021年6月底前,各地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本地本单位门户网站设置“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及时公开执法事项清单、流程图、处罚决定等信息;全面配备使用执法记录仪,实现执法全过程记录、可回溯管理;配齐配强法制审核队伍,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严把法制审核关,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司法专项编

司法专项编

司法专项编
司法专项编是指司法行政系统政法专项编制。

它是一种专门用于司法行政机关的编制,包括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等单位。

为你提供部分关于司法专项编的相关内容:
- 2019年8月,山西省司法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司法所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强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管理,由省司法厅会用省委编办对司法行政系统政法专项编制进行统筹分配,力争每个司法所平均达到2个政法专项编制。

- 2018年1月,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努力提高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水平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加强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使用管理,将司法行政系统政法专项编制尽可能向司法所倾斜,优先为没有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的司法所配备政法专项编制,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实行专编专用,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挤占、挪用或截留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问题,要通过清查、整顿及置换等方式收回。

如果你还想了解司法专项编的其他信息,可以继续向我提问。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各市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各市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各市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各市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在全省各市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17日关于在全省各市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省委、省政府决定深化和扩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在全省各市、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复制推广晋城市市县两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经验.现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坚持对表中央要求,对标发达地区做法,对接国际通行的投资贸易规则,全面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营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全过程,聚焦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难点堵点痛点,把便民利企、促进创业创新、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作为改革工作的最终落脚点.(二)坚持改革与法治辩证统一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推进改革各项工作,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着力破除审批服务中的体制机制障碍,构建更加系统、完善、科学、高效的审批服务制度体系,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把服务企业和群众的事项办理好.(三)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为导向,找准改革突破口,精准发力,在深化改革中不断解决问题.(四)坚持审管分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将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监管机制,推进改革.强化标准化管理,优化审批流程,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服务模式.三、主要任务(一)规范划转审批职能和事项按照“应划尽划”的要求,坚持以划转为原则、不划转为例外,认真梳理本地区审批事项,规范有序进行划转审批及其关联事项.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且经常发生、申请量大、有明确审批标准和程序的事项,原则上全部划转;涉及市场准入、投资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领域的事项, “应划尽划”;对于审批程序复杂、专业要求高、带有制约性和限制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事项,如条件不成熟可暂不划转,各级各部门在工作中要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项划转一项.晋城市市县两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中划转的事项,其他市、县(市、区)原则上要参照并全部划转;省级以上开发区结合实际,按照“应划尽划”要求将更多事项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实现“园区事园区内办结”;鼓励将更多审批事项划转至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使.上级垂管部门或派出机构要将审批事项全部纳入政务大厅统一集中办理,并积极探索将此类事项划转至相应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使.各级政府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无论是否划转,原则上一律进驻政务大厅办理.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划转的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实时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今后,国家及省政府下放到市县的事项,要及时与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做好对接,除有特殊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事项外,原则上直接下放到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二)合理调整人员编制各市、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在确定划转事项的同时,要根据事项流程、环节和办件量情况,结合事项的审批要求,科学制定划转人员及编制数量方案.可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从事项划转单位相应划转人员编制到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以适应行政许可工作和岗位需要.事业编制要根据行政许可技术性、辅助性工作需要,从严从紧核定.(三)规范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签署审管衔接备忘录后,启用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以下简称审批专用章),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中具有与原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印章同等法律效力,在全省范围内通用有效.涉及省外和确需加盖原负责审批的部门印章的,由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按照职能会同原负责审批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调解决.审批专用章启用后,原负责审批的部门审批专用章由各级政府统一废止并封存,审批事项加盖审批专用章后方可生效,原负责审批的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再加盖本部门印章,杜绝重复盖章.(四)推行审批流程再造和标准化建设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打破政务服务大厅按单位设立审批窗口的运作方式,以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从申请人取得许可结果的角度出发进行合并同类项改革,变多个事项为一个事项,变多次审批为一次审批,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对原审批流程进行整体性、系统性优化再造,打造高效集约的全新审批流程,通过一个窗口流转闭环式审批服务,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服务模式.按照国家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的有关要求,对标一流,构建全省审批服务标准化体系.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按照“三对”标准和“六最”要求,与有关部门配合,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建立可预期、可操作、可考核、可监督的运行机制.消除审批服务中的模糊条款,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等,应逐一加以明确,不能明确且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不得增设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上一个审批服务环节已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审管分离的工作机制,审批职能和事项权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后,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建立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与原负责审批的部门职责定位和协调配合机制.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等承担主体责任,相关原负责审批的部门对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承担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平台作用,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将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同步推送至监管部门,各部门要将事中事后监管结果推送给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为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供有力支撑.各部门应主动向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技术服务等综合支撑,严格按照审批结果及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承担监管主体责任,形成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与各部门之间互通互联、紧密合作、协调高效的工作格局.(六)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深化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多评合一”和“多图联审”.统一规范行政审批现场踏勘、审图和验收行为.对需要现场踏勘、审图和验收的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实施办法,实行一次性联合踏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并规范程序、标准和时限.对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且应由政府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建立统一的评审专家库,需要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申请,通过竞争方式统一组织评审,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建设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实现网上展示、网上竞价、网上中标、网上评价.强化中介服务监管,全面开展中介服务信用评价,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退出机制.探索行政许可检验、检测、检疫等技术性环节由第三方办理的工作机制,提高审批服务的准确性和实效性.(七)建立完善省市县工作协同联动机制积极支持市县改革,形成市县相关部门、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省直相关部门间“多对一、一对一、一对多”的审批服务协同联动机制.省直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对口部门划转事项,干预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审批环节、精简申报材料、创新审批方式等各项改革.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重点做好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现场踏勘等辅导培训工作,制发或转发的与审批业务有关的文件,要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纳入主送或抄送范围.原发放给市县相关部门的空白证明,按照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集中办理事项情况需要,确保正常及时发放,不得让相关部门转手,鼓励授权各市自制空白证照,确需到省直相关部门领取的应明确获取渠道和详细联系方式.市、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依法作出的许可决定,省市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认可.市县负责初审转报省直相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并加盖印章报送,其他部门不再受理初审和转报.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做好有关事项各环节资料和数据统计等工作,积极配合省直相关部门及时提取相关信息.(八)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完善现行制度体系,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统筹推进省内涉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相关制度梳理和调整.制定出台省政府规章,明确“一枚印章管审批”,确保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划转的事项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行政审批职能,并对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不适应、甚至阻碍相关改革的规章、制度、文件,要根据改革推进情况和现实需要,该修改的及时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该解释的进行解释,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中的新思想、新办法、新举措尽快融入到全省各项规章、制度和文件中去,让相关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更加适应改革需求.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向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移交审批资料和卷宗等档案资料工作.划转事项涉及的文件、制式证明、证书等资料统一移交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建有业务系统专网的部门,要对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进行系统授权,并与行政审批平台进行对接和数据交换.(九)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打破“信息孤岛”,加快信息互联互通,做到信息共享共用.按照“一朵云、一张网、一平台、一系统、一城墙”的要求,全面启动全省政务信息化改革.加快建设完善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依托平台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的审批信息及监管信息共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在全省范围内“一网通办”.主动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需要,不断拓展“三晋通”APP和微信公众号的应用和功能,最大限度地推进网上受理、在线办理.创新应用区块链技术,探索对适宜的事项开展智能审批,提高审批效率.运用大数据精准分析和评估审批服务办件情况,有针对性地改进办理流程,让办事更快捷、服务更优质.按照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推行“一枚印章管审批”线下线上两种模式,建立完善电子签章、电子文书相关制度,完善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功能,形成网上服务与实体大厅、线上与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融合发展的政务服务新模式.四、组织实施按照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各市、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同步推进,按以下5个阶段分步实施.(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15日—10月底)1.现场观摩学习.各市、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省直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到晋城进行实地调研,充分学习、交流、了解晋城市市县两级改革过程中的具体做法和相关经验.2.完善顶层设计.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和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等部门在认真研究、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全省改革实施意见,明确改革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时间节点等内容和要求,以更宽的视野和更高的格局指导改革进程.3.召开现场会.组织各市市长、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省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行政审批处负责人,省级以上开发区主要负责人赴晋城召开现场会,对改革进行全面动员部署.(二)各地改革方案设计阶段(11月1日—11月底)1.做好方案设计.各市、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应组织有关部门充分调研论证,尽快设计出台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列出计划、倒排节点、细化职责、明确分工、确定方法、建立机制.2.规范报批程序.各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实施方案由所属各市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后报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由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统一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备案;各县(市、区)实施方案由县级政府制定后报各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由各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统一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报省司法厅、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备案.3.梳理划转事项.参考晋城市市县两级事项划转清单,对接部门梳理拟划转事项及前置申请材料相关的事项.对应划转的事项,各部门要明确职责边界和审管衔接机制,并同步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办法.4.选定划转人员.组织部门要掌握从事审批工作业务骨干的基本情况,明确划转要求和基本原则,确定划转人员名单.5.设计组织架构.根据拟划转事项和人员的具体情况,机构编制部门要重新设置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的总体架构,包括行政编制总数、内设机构布局、所属事业单位设立、职能配置和运行流程等内容.(三)启动实施阶段(12月1日—12月底)1.调整完善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管理体制,完成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人员选调、编制划转、干部配备、职责界定及权责清单调整等工作.2.公布划转事项及配套文件.以政府文件公布划转事项目录、划出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各部门与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职责划分和审管衔接机制,签署审管衔接备忘录.3.确保平稳过渡运行.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确保平稳过渡.在事项划转过程中,相关审批职责仍由原负责审批的部门承办,具体时间界限以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监管部门签署备忘录的有关规定为准.(四)试运行阶段(2020年1月—3月)1.强化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党组织建设.按照各部门人员划转和机构组织情况迅速设置党支部,做好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2.再造审批流程.以群众、企业办好“一件事”为标准,通过流程再造,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服务模式,主动适应“一网通办”要求,让行政审批瘦身提速,打造审批新模式.3.完善运行机制.积极做好业务承接工作,主动对接原负责审批的部门,实现审管无缝衔接、闭环管理.优化政务大厅窗口设置、审批程序和流转环节等内部运行机制,启用审批专用章,建立考核奖惩机制,推动改革后服务质量和审批效能的提升.4.积极推行“一网通办”.以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为载体,推动更多事项网上办理,创造条件推动更多事项向“两微一端”延伸,努力实现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事项90%以上网上办理.(五)评估验收阶段(2020年3月)改革完成后,省委、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改革评估组,通过随机抽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走访、回访企业和群众等方法,对各市、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改革情况进行评估问效,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促进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规范运行.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行动真正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担负起推动改革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把这项改革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并贯穿改革始终,加强改革的总体谋划和指导协调.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会同省委编办、省司法厅、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等部门抽调专人成立工作组,组织协调、解答各市、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在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跟踪反馈,善于发现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共同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明确重点任务,细化推进举措,强化责任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工作合力.(二)强化协同联动各地各部门要蹄疾步稳、紧凑有序地推进改革,细化、量化任务分工,建立上下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联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改革中的各项工作.鼓励各地各部门因地制宜大胆探索,敢于在改革体制机制上出实招、出硬招,打破固化思维,尽快实现突破,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经验做法,创造更多管用可行的“土特产”“一招鲜”.(三)严明纪律规矩严格责任落实,明确工作要求,做细做实各项工作,防止空喊口号、流于形式.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督查和巡察范围,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强督促检查,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对不作为、慢作为、条条干预、推诿扯皮、拖沓散漫等影响改革的部门、单位及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严肃问责.(四)营造舆论氛围做好改革工作的宣传发动,加强正面引导,通过请进来讲、走出去学,大力宣传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重要意义,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创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形成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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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4.08•【字号】晋司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晋司发〔2019〕3号各市司法局,省监狱局、戒毒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方案》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司法厅2019年4月8日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方案根据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和省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制定如下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方案。

一、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1.持续强化政治机关建设。

修改完善厅党委工作规则,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机制。

(责任单位:党委办<机关党委>)2.指导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机构改革工作。

统筹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结合地方实际配齐配强工作力量。

(责任单位:政治部<警务部>)3.强化基层司法所建设。

健全完善司法所组织机构,多措并举充实司法所力量,提高司法所队伍素质。

(责任单位: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参加单位:政治部<警务部>等有关处室)4.开展法治政府建设规划调查研究,启动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

(责任单位:法治调研处)5.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

加强对省政府、省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性审核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推动出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意见》。

(责任单位:立法一处)6.进一步理顺行政立法体制。

完善行政立法立项机制,创新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

加强对各市和政府部门行政立法工作的指导。

(责任单位:立法一处;参加单位:立法二处、立法三处)7.加强重点领域行政立法。

推动农林发展、综改转型、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立法。

(责任单位:立法一处;参加单位:立法二处、立法三处)8.确保行政立法与改革相衔接。

加强涉及全面深化改革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改废释工作,做好机构改革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修订工作。

(责任单位:立法一处;参加单位:立法二处、立法三处)9.提高行政立法质量和效率。

加强立法调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完善立法中意见分歧协调机制。

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加强立法后评估工作。

(责任单位:立法一处;参加单位:立法二处、立法三处)10.提高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度。

健全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

(责任单位:立法一处;参加单位:立法二处、立法三处、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11.统筹政府规章清理工作。

健全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相结合的清理机制,加强政府规章动态清理。

(责任单位:法治督察处)12.大力推进证明事项清理工作。

巩固证明事项清理成果,公布并持续完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探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13.加强行政执法指导监督。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促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责任单位: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14.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

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做好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的试点应用和全面推广。

(责任单位:行政复议与应诉处;参加单位:科技信息处)15.继续深化监狱体制和机制改革。

加强监狱内部管理,完善监狱安全治理体系,深入开展罪犯危险性评估,健全罪犯分级处遇制度。

积极争取监狱经费全额保障制度,建立经费动态调整的财政保障机制。

积极推进监企分开和收支分开,健全监狱企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推动设立狱内法律援助机构。

推动将罪犯文化教育纳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国家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

严格落实监狱长监区执勤制度,确保监管安全、生产安全、队伍安全。

(责任单位:省监狱局;参加单位:监狱戒毒工作处、科技信息处、省法律援助中心)16.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完善监狱监禁和社区矫正有机衔接机制。

出台《山西省司法行政系统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实施方案》,有序推进监狱、戒毒警察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责任单位:社区矫正管理处;参加单位:省监狱局、省戒毒局、政治部<警务部>)17.健全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制度。

加快推进统一的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落地落实。

推动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全省整体规划。

推动将戒毒医疗纳入全省医疗卫生工作总体规划,实施政府购买医疗服务改革,有效解决病残戒毒人员收治问题。

理顺戒毒场所企业运行管理体制机制,规范企业运行,建立健全戒毒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

(责任单位:省戒毒局;参加单位:监狱戒毒工作处)18.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

推动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制。

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应用,加快建设“智慧普法”。

全面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

深化基层法治创建活动,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责任单位:普法与依法治理处;参加单位: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科技信息处)19.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机制。

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推动“互联网+”与法律援助深度融合,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

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推进法律援助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健全申诉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参与刑事申诉代理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参加单位:省法律援助中心)20.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

完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制度。

加强司法鉴定与办案工作的衔接,健全鉴定人负责制,落实鉴定人出庭制度,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衔接协调机制。

(责任单位:司法鉴定管理处<仲裁管理处>;参加单位:行政审批管理处)21.完善仲裁制度。

出台《山西省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

(责任单位:司法鉴定管理处<仲裁管理处>;参加单位:行政审批管理处)22.深化律师制度改革。

建立健全与律师行业特点相适应的党建工作制度,实现党建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的全面规范。

全面发挥律师职能作用,鼓励、支持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城管执法等工作,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律师代理制度。

健全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

全面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律师执业管理,健全律师执业规范体系,探索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

建立律师违法违规行为行业惩戒与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律师工作处;参加单位:党委办、省律师行业党委、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省法律援助中心、省律师协会)23.规范发展基层法律服务。

健全完善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制度,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主要面向农村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制度,健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机制。

(责任单位:律师工作处)24.推动落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

研究制定我省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规划和实施方案。

(责任单位: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25.加强司法行政基础设施建设。

(1)加快推进监狱建设和布局调整,加快实现设施达标和提档升级,突出分级分类建设,重点建设高度戒备监狱,探索建设低度戒备监狱。

(责任单位:省监狱局)(2)加强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完善戒毒场所功能设施。

(责任单位:省戒毒局)(3)建成社区矫正视频督察系统,实现部省市县乡社区矫正视频全线连通。

(责任单位:社区矫正管理处)26.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研究起草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调整方案,推动完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进一步改善县乡司法业务用房设施条件。

(责任单位:装备财务保障处)27.推进科技信息化建设。

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三台高度融合,全面建成一体化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

加快推进“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建设“智慧监狱”、“智慧戒毒”、“智慧矫正”,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责任单位:科技信息处;参加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28.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适时推进司法行政干警管理制度改革,推进监狱戒毒机关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改革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设置工作,探索建立监狱戒毒警务辅助人员队伍。

建立健全监狱戒毒人民警察招录便捷机制,加大监所管理、戒毒康复、信息工程和医学等核心专业人员的招录力度。

健全完善从优待警制度,建立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救治制度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探索建立干警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制度。

(责任单位:政治部<警务部>;参加单位:省监狱局、省戒毒局)29.推进矛盾纠纷前端治理。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的预防和化解纠纷职能,构建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纠纷解决体系。

(责任单位: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参加单位:司法鉴定管理处<仲裁管理处>)30.健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力度,完善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

积极推动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引导推动律师参加人民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诉前调解等活动。

加强仲裁机构管理,提高仲裁公信力。

(责任单位: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参加单位:司法鉴定管理处<仲裁管理处>、律师工作处、省律师协会)31.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1)探索建立律师专属辩护制度,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

(责任单位:律师工作处;参加单位: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省法律援助中心、省律师协会)(2)逐步实行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制度,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责任单位: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参加单位:律师工作处、省法律援助中心)32.拓展司法服务功能。

完善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参加单位:科技信息处、厅机关有关处室)33.提升司法执行力。

建立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并将结果纳入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责任单位:行政复议与应诉处)34.防止不当舆论干扰司法。

落实政法单位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媒体涉法报道,规范网络及自媒体对司法案件的评论。

(责任单位:办公室<信访处>)35.完善刑事执行体制机制。

继续深入推进监社合作、监校合作等试点工作。

加快推进监狱煤矿整体退出步伐,稳步推进驻并监狱单位迁建工作。

积极推进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和应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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