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狱企业公司制规范运行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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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狱企业公司制规范运行的研究
我国监狱企业发展一直面临着“监企不分”的瓶颈问题,造成了我国监企在规范运行方面存在诸多不合理、不科学的因素。

随着我国“监企分开”改革的不断推进,许多监狱企业与监狱逐步被分离开来。

那么,在“监企分开”改革后,我国的监狱企业如何依照《公司法》进行公司制改革,监狱与监狱企业又如何规范运行呢?通过对监狱企业的公司制运行展开论述,以期对监狱及监狱企业的规范运行能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标签:监狱企业;公司制;规范运行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和历史的原因,我国监狱在很长时期大多依靠自身的力量办企业,以提供监狱自身存在及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从而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监企合一”的自我封闭、自成体系的小社会和主要依靠监狱生产筹措监狱经费的监狱管理体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的“监企合一”的监狱管理体制诸多弊端也逐步暴露出来。

这也成为国内诸多学者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为了顺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健全和发展,“要求建立一种新的与之相适应的监狱企业管理体制”[1]。

于是,2003年我国提出了“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2]的监狱管理体制改革思路,标志着我国监狱体制改革工作正式启动。

2005年,我国开始正式进入“监企分开”的改革时期。

通过“监企分开”的改革,我国的监狱企业与监狱在功能及社会目标等方面逐步分离开来。

随着形势的变迁,我国监狱企业的领导层也逐渐把其目光投向了监狱企业如何依照《公司法》进行公司制运行的问题上,这也成为国内诸多学者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之一。

一、监狱企业及其特征
监狱企业是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岗位和培养罪犯劳动技能的特殊企业,是改造罪犯、降低犯罪率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岗位,为改造罪犯服务,同时通过培养罪犯的劳动技能,为罪犯刑满释放能自食其力,从而降低犯罪率,最终实现监狱工作的首要标准。

通过对监狱企业的定义,我们可以从中得出监狱企业具有的基本特征。

第一,性质的特殊性。

监狱企业作为国有企业,既有企业性,更有公共性,是公共企业,它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同时以为改造罪犯服务为要务,从而减少和降低犯罪率,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提供一种公共产品或服务。

第二,目的的特定性。

从监狱中分离出来的监狱企业其基本的目的就是为罪犯提供劳动岗位和培养罪犯劳动技能,是为监狱改造罪犯服务和为罪犯刑满释放后自食其力提供机会。

监狱企业是监狱实现罪犯劳动改造的一种主要组织形式,首先追求的是社会效益。

监狱企业行为是监狱刑罚执行活动的一部分,其内容是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活动,减少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提供一种公共产品或服务。

这一特定的目的有别于社会企业中的生产劳动是为了创造经济效益。

第三,劳动力构成的复杂性。

监狱企业的主要劳动力是罪犯,具有流动性、不稳定性、不可选择性的特点。

同时,这些劳动力又具有文化素质、劳动技能参差不齐等特点。

所有这些构成人员的“特殊”身份、地位、待遇的悬殊都决定了劳动力构成的复杂性。

第四,享受特殊政策待遇的法定性。

由于监狱企业承担的特殊职能,监狱企
业享受免交企业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享受专项贷款核销、政策性破产等金融优惠政策,享受建贷贴息、技术改造贴息等生产建设性优惠政策等。

第五,产业、产品选择的局限性。

监狱企业在选择产业、产品时不仅要考虑产业、产品的经济效益、产业规模和发展前景,更要结合罪犯的实际情况,选择有利于监管安全和生产安全、有利于改造罪犯、有利于罪犯刑释后的就业的产业和产品。

第六,管理方式的特殊性。

监狱企业的管理主要不是靠经济手段,而必须用行政手段甚至法律手段来管理,同时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可能还涉及监狱、监狱企业以及外协方等三方之间协调、配合问题。

二、我国监狱企业公司制运行的意义
(一)监狱企业的公司制运行是我国监狱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内在需求
自“监企分开”以来,我国监狱企业已经逐步从监狱中独立出来,但监狱企业在经营、管理模式等还是承袭了原有的模式。

同时,监狱与监狱企业在管理模式等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此消彼长的矛盾。

为了规范监狱与监狱企业的规范运行,同时监狱企业在同社会企业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主动权,我们就有必要明确监狱与监狱企业双方的管理及经营模式进行明确,特别是相对独立出来的监狱企业,其经营模式、管理模式上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来运行,即把监狱企业纳入到我国《公司法》的规制范畴。

通过在监狱企业中推行公司制的运行,逐步转换监狱企业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最终在监狱企业中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监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监狱企业制度,从而使我国监狱企业成为既为关押改造罪犯的特供岗位和场所,又成为高效运营的企业法人实体。

(二)监狱企业的公司制运行是我国监狱企业顺应市场激烈竞争的必然选择由于监狱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和社会功能,造成了我国监狱企业存在着竞争弱、投资小、效益底的特点,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监狱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同时也降低了我国监狱企业适应市场经济激烈竞争的能力。

监狱企业在开放的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激烈竞争,而只有对监狱企业进行公司制运行,强化我国监狱企业的科学治理结构,增强监狱企业由于“监狱特色”而弱化了的市场竞争力,这是我国监狱企业在面临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过程中的必然选择。

(三)监狱企业的公司制运行能有效保障我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国有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不断壮大,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对国有资产的必然要求[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我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这一开宗明义的规定,充分说明了国有资产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突出地位和作用。

因此,我国监狱企业作为国有企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所有者长期缺位的情况下,对监狱企业进行公司制运行,从某种程度上也是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一大举措。

三、推进我国监狱、监狱企业规范运行的几点思考
(一)监狱企业必须纳入公司法的规制范畴
可以这样说,监狱企业公司制运行必须纳入公司法的规制范畴是监狱企业公司制运行、监狱与监狱企业规范运行的前提条件。

依据《公司法》对我国监狱企
业进行公司制运行的过程,就是推行监狱企业公司制运行的过程,就是建立现代监狱企业制度的过程,因此,在对我国监狱企业进行公司制运行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尊重《公司法》的权威,把具备条件的所有监狱企业纳入《公司法》的规制范畴,同时严格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经营、管理模式上对监狱企业公司制改革,最终构建起我国监狱企业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规范我国监狱、监狱企业规范运行问题。

(二)按照《公司法》所构筑的法人治理结构来经营、管理我国监狱企业推进我国监狱企业公司制运行,其先决条件就是要构建我国监狱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具体来说就是在《公司法》的框架内,从我国具体实际出发,重点突出监狱企业的特色,构筑中国特色的监狱企业公司法人制度。

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监狱企业的治理结构,通过监狱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相互制衡的制度,“以权利制约权力”来实现我国监狱企业的科学决策机制、规范执行机制、有效监督机制,把我国监狱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不断推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高效化运行的轨道,保障我国监狱企业的规范运行,使监狱企业的人、才、物得到充分、合理、有效地配置,最终实现监狱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从而实现我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最终实现国家、监狱、监狱企业的“三赢”这一目标上来。

(三)建立、健全对监狱企业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
要充分调动监狱企业的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就必须“分权”,即将经营决策权、人事用工权、生产组织指挥权、一定范围的收益分配权等“下放”给监狱企业,使得监狱企业享有一定的自主权。

当然,最重要的是要完善监狱企业绩效考核机制,通过行使一定的收益分配权,根据监狱企业经营的业绩、难度和风险等因素来合理确定监狱企业、监狱人民警察的报酬,鼓励监狱人民警察光明正大地取得法律允许的收入,在待遇、福利上给予监狱人民警察一定的鼓励,进一步调动监狱人民警察组织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反过来实现监狱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功能。

(四)强化监狱与监狱企业之间的协调、配合
随着我国“监企分开”改革的推进,监狱企业逐步推行公司制运行,监狱与监狱企业间规范运行将是一个复杂的长期的问题,而理顺监狱和监狱企业的关系则是监狱体制改革的难点所在。

而省监狱管理局与集团公司的关系、监狱与分公司的关系、集团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监狱局与各个监狱的关系,这些关系是在我国“监企分开”完成后,监狱、监狱企业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可以这样说,监狱和监狱企业在监狱企业公司制规范运行过程中,在度过了短暂的“蜜月期”之后,必将面临着这样、那样的问题。

在从当前情况看,难点是省监狱管理局与集团公司的关系,而关键是监狱企业(公司)与其分公司的关系。

如果对新监狱管理体制下的监企关系缺乏深刻的理解,把监狱与监狱企业简单地一分了之,割裂二者之间的有机联系、密切配合的关系,不仅会影响监狱企业基本职能的发挥和自身的发展,也会影响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团结和稳定,最终不利于改造罪犯这一目标的实现。

因此监狱与监狱企业双方必须认识统一、互相配合。

反之,就可能出现两股劲、两条心,互不配合,给整个监狱工作带来严重影响。

总之,我国“监企分开”的改革,特别是监狱企业公司制规范运行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想在短时间内完成“监企规范运行”是不可能也是不切实际的。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我们政府、学者及社会各界的不断关注和研究,也只有
这样,才能在实现“监企分开”的同时,推进监狱企业的公司制运行,不断推进我国监狱、监狱企业的规范运行,推动监狱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从而推进我国监狱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周祖勇,周雨臣.当前监狱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调适[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11).
[2]监狱体制改革基本政策摘要[J].现代监狱,2007,(2).
[3]郑尚元.监狱企业立法若干问题研究[J].罪犯与改造研究,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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