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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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未考过:1.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2.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法律规则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4.调整性规则是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5.保护性规则体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包括保护权利的措施)。

6.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7.义务性规则也叫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8.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9.绝对确定性规则明确、具体而又全面地规定了主体的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没有留下任何余地或空白,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10.相对确定性规则是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

11.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方案的协议是无效的。

12.任意性规则既规定了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协商确定权利义务。

13.确认性规则是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的规则。

14.构成性规则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15.确定性规则是指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16.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自考大专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自考大专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自考大专法理学知识点总结引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法律的本质、规律和原则等。

对于自考大专学历的学生来说,学习法理学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可以帮助学生更深入地理解法律,提高法律素养,为将来的法律理论和实践工作打下基础。

本文将从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律的本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效力和变迁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总结,希望可以为自考大专学生提供一定的学习参考。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1. 法理学的含义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法律的本质、规律和原则。

它包括了对法律起源、发展和效力等方面的研究,是法学理论的基础。

2. 法理学的特点法理学是一门较为抽象的学科,它强调对法律的本质和逻辑的研究,需要学生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

此外,法理学还具有继承性和创新性的特点,需要学生不断吸收前人的研究成果,同时也能够进行独立思考和探索。

3.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法律的本质、法律的理论基础、法律的效力和变迁等方面。

同时,法理学还研究了法律的逻辑结构和法律的规范性质,以及法律体系的建构和演进等问题。

二、法律的本质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国家制定并公布的,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的一切社会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是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的重要规范。

2. 法律的功能法律的主要功能包括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和解决社会矛盾等。

通过法律,社会可以达到规范化、有序化和公正化。

3. 法律的属性法律具有强制性、普遍性、稳定性和明确性等属性。

这些属性决定了法律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也决定了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方式。

三、法律的解释和适用1. 法律的解释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文字所含义的诠释和阐明。

法律的解释主要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等。

立法解释是指对法律的文字解释,司法解释是指对具体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行政解释是指对行政法规的解释。

2. 法律的适用法律的适用是指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确定的过程。

自考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

自考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

自考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自考法理学的重点知识呀!这可真是个有趣又重要的领域呢。

咱先说说法律的本质和特征吧,这不就像一个人的个性一样嘛!法律有着它自己独特的性格特点,规范着咱们的社会生活。

它可不是随随便便就出现的,那是经过了历史的沉淀和人们的智慧结晶呀!
再讲讲法律的渊源,这就好比是法律的源头活水。

宪法那可是老大呀,高高在上,统领着一切;各种法律法规就像是兄弟姐妹,各自发挥着作用。

还有那些司法解释、判例啥的,都是法律大家族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呢!
然后呢,法律关系也很重要哦!就好像人与人之间的各种联系,有权利有义务,相互牵扯。

想象一下,没有这些法律关系,那社会不就乱套啦?
还有法律的效力,这可是很关键的呢!就像一把尺子,衡量着法律在不同地方、不同时间的作用范围。

有效力的法律才能让人信服,才能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呀!
法律的实施也不能小瞧呀!执法、司法、守法,一个都不能少。

执法人员就像是守护法律的卫士,司法人员则是公正的裁判者,而我们每个人都得守法,这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呢!
再说说法律的责任和制裁,这就像是给不守规矩的人一个教训。

做错了事就得承担后果,这样才能让大家都敬畏法律呀!
法理学里的这些重点知识,就像是一颗颗闪亮的星星,照亮我们理解法律的道路。

咱们得好好掌握它们,才能在自考的道路上顺利前行呀!
总之,自考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清楚了,咱们就像是有了一把打开法律大门的钥匙,能更好地去探索这个神奇而又重要的领域。

加油吧,朋友们!让我们一起在自考法理学的海洋中畅游,收获知识的宝藏!。

自考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自考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名词解释:1. 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

2. 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理论法学:是指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学,以及法的理论、法的一般理论之类命名的学科。

应用法学:是指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代表性学科: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社会法学、程序法等。

历史法学:是指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包括:中外法律制度史学、中外法律思想史学、法学史学。

综合法学:是指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国际法学是典型的综合法学。

4. 法理学研究方法:是指法学研究主体在研究法学的过程中,所采取的特定行动方式和思维方式,是获取一定研究成果所须通过的门径或所须运用的手段。

5. 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通常是指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问,即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

6. 法哲学:主要是指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学问,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

7. ★法:是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8. 社会规范:是指调整社会生活中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规范,它是不同的社会主体参与和处理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它既有社会性,也有个性。

9. 自然法则:是指自然现象的运行规律,反映了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它的存在和发挥作用,同主体的思维和行为无关,它不是社会现象,不具有社会制度和社会文化的内涵。

10. 技术规范:被指称为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或标准。

考纲整理法理学必背知识点

考纲整理法理学必背知识点

第一章·法的研究对象1.法律现象【1999年,名词】:从宏观上讲,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一种,其特点就是必须和法定权利义务相联系,凡是和法定的权利义务有直接联系的思想认识和各种活动都是法律现象。

2.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3.法学体系: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指法学研究的各分科,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往往有不同的法学体系,4.律学【2005年,名词】: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

它不仅从文字上、逻辑上对律文进行阐释,也阐述某些法理。

5.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2004年,论述】:1)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a)所谓“一般法”首先指发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

b)“一般法”其次指古今中外一切法。

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的综合研究,它的结论应能解释法的一切现象。

c)我国的法理学也应当以研究自己的法律问题和法制建设为主,即以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建设和现行法律为主,其起点、重心和归宿都必须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

2)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

a)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

b)它以其对法的概念、法的理论和法的理念的系统阐述,帮助人们正确理解法的性质、作用、内在和外在的变化。

c)它所处理的主要是法律的一般思想,而不是法律的具体知识。

因而,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事件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解决是法学各科解决其具体问题的前提,也是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前提。

自考法理学笔记

自考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第一章法一、法的特征1.具有规范性2.具有国家意志性3.具有国家强制性4.具有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包括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即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

法的普遍性与法的规范性有密切的关系,法的规范性是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伸。

5.具有程序性二、法的内容和形式1.法的内容,就是指构成法的各种内在要素,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法律技术内容两大部分。

从规范内容上看,其核心部分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从结构上看,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2.法的形式,就是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仅就成文法来讲,其表现形式与内容相对应,也可分为三层次,即“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3.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法的内容决定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反作用于法的内容;新法的内容和旧法的形式、新法的形式和旧法的内容之间存在着历史继承、相互利用的关系或情况。

三、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体现为三个方面或三个层次:(1)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或反映,但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是阶级意志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2)反映在法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被一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人们的自由与纪律所制约,这种自由与纪律体现为一定社会条件下事实上的权利和义务。

(3)反映在法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及一定历史条件下的自由与纪律根源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体现或反映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从法的外部特征到法的阶级本质,再到法的社会本质,是我们对法的认识从现象到本质,从初级本质到深刻本质的不断深化三、权利和义务1.权利、义务的含义权利,即指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法理学考试知识点

法理学考试知识点

法理学考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法理学考试知识点》①基本定义:法理学呢,就是研究法律这一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

简单说就是去琢磨法律为啥产生啊,法律本身是个啥玩意儿,法律怎么运行之类的。

②重要程度:在法学学科里那是老大哥的地位啊。

就像是大楼的地基,如果不懂法理学,那法学其他的科目学起来就跟漂浮在空中一样没根。

比如学民法怎么判案子,宪法为啥那么规定,如果没有法理学对法律基本原理的阐释,根本就理解不深。

③前置知识:学生得有点基本的逻辑思维能力,对社会的基本秩序和规范有个基础的认识。

像明白为啥红灯停绿灯行这种最基本的规范逻辑。

④应用价值:实际应用可多了去了。

要是你想当个律师或者法官,还没点法理学的知识,那怎么能从法律的本质上去理解法律条文,做到准确运用法律呢?好比你仅凭习惯给人指路,但懂得地理知识后就能科学准确地指路,法理学就相当于法律学习的地理知识。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法理学就像树的主干,各个部门法学像树枝。

它是众多法学知识的源头一样的存在。

②关联知识:和宪法、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学紧密相连。

比如宪法里的权力分配和法理学中的权力制衡理论就相关。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难度在于概念很抽象。

像法的价值这些概念,什么公平、正义,不同人有不同理解。

关键点在于理解法律背后各个概念的真实含义以及相互关系。

④考点分析:在考试里相当重要。

考查方式多样,有直接考概念含义的选择题,也有考原理分析案例的论述题。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法的渊源:就是法律的来源。

这就好比水源,水从哪里流过来的呢。

例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那就是好多法律的渊源。

像其他的法律很多规定不能和宪法冲突,因为那是它的源头之一啊。

- 法的效力:就是法律在啥时候、啥地方、对啥人有效。

比如中国刑法在中国境内对本国公民都有效,但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也按照中国刑法处理呢。

这就像是一个游戏规则在特定场地对参与者都是有效的。

②特征分析:- 法律具有规范性。

自考核心精华考点 自考05677法理学 自考笔记内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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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论基础。

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学方法论欲获取完整版请——QQ:1273114568索取… … (中间部分略)完整版请——QQ:1273114568 索取法学研究方法相对于法学方法论而言,是个实体性概念,它是实在的和有迹可辨的事物;而法学方法论,则主要指关于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学说,它采取观念形态的存在形式,是个综合性概念。

人们应根据法学研究方法和方法论的不同意旨,来分别使用这两个概念和叙述这两个事物,不要动辄就以法学方法论来指代法学研究方法。

1、专业方法:规范分析法、法的解释、法的注释、法的推理法学的专业研究方法,也就是法学的特定研究方法、法学本身的研究方法。

它解决法学研究的专业路向问题和各种具体的专业问题,因而也是法学体系中的关键方法。

判断一种学术现象是否已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一门学科是否已达到成熟的程度,有一个很重要的标志,就是看其有无专业的或比较特定的研究方法。

很大程度上就因为它们有自己的特定研究对象和方法。

法学的专业研究方法,主要是规范分析方法。

除规范分析方法外,法学还有诸如法的注释、法的解释、法的推理等专业方法。

这些方法也都是法学区别于其他学科的重要标识,它们是在法学同法律实际生活相伴而行的长期过程中,所逐渐积淀、形成和成熟起来的。

法的注释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理解法和法的现象,历史上的注释法学派和诸如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那样的注释法学菱,在帮助人们较为集中、系统和完整地了解和理解法和法的现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的解释的目的则更多地体现为帮助人们理解有关法律规定以更好地衽这些规定,这种方法在西方和中国都有比较长久的历史,也有很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法学实际上主要就是解释法的学说,也因此,对法加以解释的种种方法就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专业方法。

至于法的堬,则主要用于帮助人们更好地适用法律、法规以办理案件方面,它是法律实际生活的常用工具。

2、摄取方法:可供法学采用的跨世纪学科的方法和法学所借用的其他学科的方法,我们统称为法学所摄取的方法。

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

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

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导论1.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以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为其研究对象。

2.西方法学家对法的具体研究对象的理解:⑴自然法学、哲理法学主张法代表正义、道德或哲理,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价值或最高目的(即正义的或理想的法);⑵分析法学主张法是国家权力的产物,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形式(即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逻辑结构和概念分析等);⑶社会学法学主张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事实(即法的社会功能、法的效果以及法和社会生活的关系等)。

以上三种理解都是片面的,作为科学的法学,以上三方面都应研究。

即,法学既要研究法的内容和形式,又要研究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3.法学的词源:⑴中国:古代先秦(春秋战国)时期开始的类似后世讲的法学的名称是“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刑'指刑法、刑罚或广义的法;'名'指循名责实、赏罚分明。

'刑名'也可作刑种解。

'术'泛指君主实行统治的策略、手段。

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类似于后世的法学。

⑵西方:最早出现的法学一词通常指古代拉丁语中Jurisprudentia,原意为“法律的知识”和“法律的技术”。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下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4.[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5.法学产生的前提:a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b社会上已出现一个职业法学家的集团。

6.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从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广义的立法)。

7.法学的特征(实践性和阶级性):⑴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是人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的,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又转过来为实践服务,因而它是合乎科学的,即实事求是的。

⑵作为阶级社会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法学又具有阶级性的特征。

法理学复习要点

法理学复习要点

法理学复习要点一、填空1、我国在夏商周就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社会。

2、一般说来,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3、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出现意味着一种与中世纪神权世界观对立的法权世界观的出现,这一世界观的核心是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其典型的表达形式是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

4、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根底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5、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二是现行的法律文件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

6、法的要素指法的根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根本元素,一般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7、法律规则的构造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局部。

8、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9、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 法律效果)的行为。

10、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1、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可概括为责任主体、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和〔主观过错〕四方面。

12、从法学角度讲,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作出*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

13、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有抑制、导向、缓解、〔分工〕和感染五个方面。

14、“自然正义〞的容大致包括两项最根本的程序规则:第一,〔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第二,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

15、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的活动。

16、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形式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17、18世纪法国的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18、现代社会正义的根本底线是建立在尊重人的尊严之上的,它的根本容是〔人权〕1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是〔人民〕。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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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上课也许没认真听,假如有遗忘的请联系下,及时补充,感谢!第一编法学概论第一章:一、法学体系的划分(一)从部门法划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二)从认识论划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二、边缘法学边缘法学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如:法律社会学,法律内心学,法医(表现为法学+其他学科)第二章:一、法理学在中国的进展1、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是中国法理学进展的客观基础;2、改革与开放是我国法理学进展的历史课堂;第三章:一、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1、法理学是法学的普通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办法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第二编法的本体第四章一、啥是法(名解-重点掌握)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确认、爱护和进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概念反映出的四方面内容:规范性;强制性;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二、法的本质1、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三、法的特征1、特别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3、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4、国家强制性,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第五章一、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二、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对各种法律事实举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概念与日常日子用语中的概念别同,它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

法律概念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子,是法律知识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

三、法律概念的分类:1、内容分:涉人;涉事;涉物2、涵盖面分:普通法与部门法;3、所涉及的对象分;主体、客体、内容、事实;四、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作为构成法的最要紧的要素,指的是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讲是对一具事实状态给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指示和规定。

法理学考点大总结,完整版

法理学考点大总结,完整版

在去年的司法考试中,第一章的出题份量占了一半:第一节法的定义(两道题)1.法的本质2.法的规范作用第三节法的要素(一道题),法律权力问题第四节法的渊源(一道题),法律应该所规定的事项内容第五节法律体系(一道题)第七节法律关系(一道题)权利和义务的联系问题第八节法律责任(一道题)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重点是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作用三个问题法的本质:法在总体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也反映被统治阶级的局部要求并不能说凡是国家意志都是法只有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意志才是法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制定的能够普遍适用的,反复督促适用的行为规则文件。

非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制定的,只适用于个别和个别事件,只能一次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文件,比如:法院的判决书、检察院的起诉书等。

法的特征:1.具有规范性2.具有国家性3.具有普遍性4.具有权力义务的一致性5.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着重掌握第一个和第五个特征法具有规范性:对于这个特征,弄清楚三个基本概念:1.社会规范:调解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法、道德、宗教、政策、章程、纪律)2.技术规范:调解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规范(电脑操作规程、驾车规程等)3.技术法规:把技术规范通过法律的形式公布出来(如交通法规)法具有强制力1.国家强制力就是以国家的暴力为后盾2.国家运用强制力的保障法的实施,必须依法行使3.并不是说每一个法的实施过程都需要国家强制力4.国家运用强制力保障法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5.国家强制力保证法的实施,但不是唯一的实施手段法的作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1.规范作用2.社会作用从考试角度来讲,重点抓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每年都考)复习时,把每一个作用的含义和作用的对象弄清楚:一、指引作用指引人们行为方向的作用两种指引:确定的指引和可选择的指引作用对象是本人的行为。

二、评价作用指法律法规具有判断和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作用对象是他人已经发生的行为三、预测作用行为人可以预测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作用1.预测国家的行为人的行为2.预测行为人之间会如何行为作用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四、教育作用法律规范对人们现在和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的作用作用对象是针对一般人的行为五、强制作用法律规范对违法犯罪行为惩罚的作用作用对象是违法的犯罪行为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阶级统治2.处理社会分工第二节法的价值从考试角度讲就抓两个问题:1.法的价值的含义2.法的价值的种类法的价值:法作为客观,对社会主体的作用,能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以及满足需要的程度。

法理学自考知识点整理

法理学自考知识点整理

法理学自考知识点整理第九章法的渊源一、识记1、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形成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挑选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利和权力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

这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算是法的渊源。

2、法的渊源的资源性要素资源性要素是法据以形成的原料性或质料性要素。

在法的渊源三要素中,资源性要素是更基本的要素,通常所讲的法的渊源,要紧也指这一要素。

3、法的渊源的进路性要素进路性要素是法得以形成的途径性要素。

途径性要素是资源性和动因性要素同法之间的桥梁。

4、法的渊源的动因性要素动因性要素是全然要素。

法别是日子中固有的,也别是无缘浮现的,而是基于一定的动力和缘故形成的。

在各种动因性要素中,社会物质日子条件和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类型尤具全然性。

5、法的渊源的要紧价值法的渊源要紧价值在于法的形成方面。

实现法的渊源的价值要紧是实现由法的渊源向法的转变。

认知法的渊源的价值,首先,能够为实现法的价值指明方向和范围;其次,有助于人们解读一国的法和法律制度同不国法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的缘故。

6、法的渊源价值实现的两种模式自觉型是在明白和认知法的渊源价值及事实上现的基本理念、知识和方式的前提下,自觉地发觉、整合和实现法的渊源价值,从而形成预期的法和法律制度;自发型是盲目的、被动的在某种动因下,消极的实现某些法的渊源价值,形成某种法或法律制度。

7、传统法的渊源理论的两种偏向一种是从霍布斯和边沁追溯到奥斯丁(以为上级对下级的命令构成法);另一种是从科布和布莱克斯通追溯到美国的卡特(以为法存在于民众的惯例中)8、法的渊源的挑选和提炼方式将有的法的渊源直截了当挑选和提炼为法;将有的法的渊源挑选和提炼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而使其融入法的整体中;明文确定有的法的渊源在必要时能够具有法的效力,直截了当起法的作用。

9、法的渊源价值的综合体现体现为一具法典、法律、法规来自多种渊源;体现为一具判例法来自多种渊源;体现为一种法的渊源在其他法的渊源的配合下实现其价值;体现为经过法的渊源之间的交互渊源关系而实现其价值。

自考法理学(一)章节核心考点

自考法理学(一)章节核心考点

自考法理学(一)章节核心考点第一章法的概念(一)在我国历史上,“法”、“律”二字虽可解为同义,但也有所区别。

一般地说,法的范围较大,往往指整个制度(如“变法”一语中所讲的法);律则指具体准则,尤指刑律。

静态的法通常指法律规则、制度;动态的法则泛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或过程。

法的内容即指社会经济条件,法的形式即指法的本身。

有时法的内容即指法的本质或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

法的形式泛指大的内容的表现形态,即法的内容的各种结构或组织,包括各种法的划分、法的效力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其他各种法的分类以及各种具体法律制度、法律关系,等等。

法的渊源和法的分类是法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前者主要指法的效力渊源,如因法律效力不同而有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判例等不同形式之分;后者主要指从不同标准出发,对法作不同分类,如国内法和国际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等。

(二)法有哪些特征?答:法的特征有一下四个方面: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三)法律规范或法律规则是一种社会规范,即特定社会群体中一般成员共有的行为规则和标准。

社会规范包括政治规范(如政党章程、政治生活准则)、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或一般社会组织规章等。

除社会规范外,还有各种规范,如技术规范、语言规范(语法)、运动规范(比赛规则)等。

每一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行为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不应该这样行为。

这三种行为规范也就意味有三种相应法律规范:授权性法律规范;命令性法律规范;禁止性法律规范。

后两类法律规范可合成为义务性规范,即通常所说的“行令禁止”。

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体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它大体上可分为两类:1、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折中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2、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消以至制裁。

自考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自考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自考法理学知识点整理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自考法学专业的同学来说,掌握法理学的知识点至关重要。

以下是对自考法理学中一些重要知识点的整理。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其具有以下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国家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4、普遍性:法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3、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是法的渊源之一。

三、法的分类1、按照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不同,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2、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按照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4、按照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四、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

五、法的效力1、对人的效力:包括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综合主义。

2、空间效力: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3、时间效力:包括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法的溯及力。

六、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其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1、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等。

2、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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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 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

2. 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3.法学体系中分支学科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法学、综合法学理论法是指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学,以及法的理论、法的一般理论之类命名的学科。

应用法学:是指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代表性学科: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社会法学、程序法等。

历史法学:是指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包括:中外法律制度史学、中外法律思想史学、法学史学综合法是指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国际法学是典型的综合法学。

4. 法理学研究方法:是指法学研究主体在研究法学的过程中,所采取的特定行动方式和思维方式,是获取一定研究成果所须通过的门径或所须运用的手段。

5. 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通常是指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问,即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

6. 法哲学:主要是指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学问,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

7. ★法:是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岀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8. 社会规范:是指调整社会生活中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规范,它是不同的社会主体参与和处理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它既有社会性,也有个性。

9. 自然法则:是指自然现象的运行规律,反映了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它的存在和发挥作用,同主体的思维和行为无关,它不是社会现象,不具有社会制度和社会文化的内10. 技术规范:被指称为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或标准。

11. 法的现象:是法这个事物的外部表现和外部联系,是可以直接感知或触摸的,可以凭经验和直观的方式认识的。

12. 法的本质:是法这个事物的内部联系或内在规定性,它决定法的根本指向,比较深刻和稳定,往往难以直接感知,而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认识和把握。

13. 法的要素:是指构成法的整体的各个主要组成部分。

包括:规则、原则、概念。

14. 法律规则:是社会规则的一种,它是国家政权中的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一定的结构形式,规定社会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法律后果,旨在建立和维护法律秩序的特定的行为准则。

15. 法律原则:是指称法中所存在的,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那些综合性、指导性和稳定性的原理和价值准则。

16. 法的概念:是人们对法、法的现象进行分析、归纳、抽象而产生的范畴,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载体。

17.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种客体对于社会主体的关系和在这种关系中所具有的可以满足或影响社会主体需要的属性和潜能。

18. 法律正义:是一种正义,但不是一般正义,而是基本正义,是以成形的制度形式表现岀来的有形正义,是兼有理性强制和国家强制双重强制属性的正义。

19. 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可以对社会生活发生影响的功用和性能,是法这个事物的内在的、稳定的和应然的能量和潜力。

其特征: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内在属性、稳定属性、应然属性。

20. 法的作用:是法对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实际影响,它体现法同外部世界即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所发生的关系。

其特征:①法的作用是被赋予和设定的法的夕卜在属性。

②法的作用是体现社会变化的法的动态属性。

③法的作用是同社会需求相连的法的实然属性。

法的调整功能:是法所具有的以法律制度形式来规范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的功用和性能,即用法律制度形式将一定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和一定社会关系的形态固化下来。

是法的最基本的功能,法的其他功能一般都以调整功能为基础。

21.法的三大基本功能:调整、指引、保障法的指引功能:是法所具有的可以为社会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发展提供法定标准和指明法定方向的功能和性能。

法的保障功能:是法这个事物所具有的对一定社会主体的利益和一定社会关系予以保护和屏障的功用和性能。

22.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中依然存在着的法,按照其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所作的基本分类。

23. 资本主义法的本质:首先和体现资本家阶级的意志,确认和维护有利于资本家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4. 法系:是西方学者根据各国法的特点、历史传统及其源流关系对法所作的分类。

25. ★民法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发展起来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的总称。

民法法系又称:罗马法系、大陆法系、成文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

26 .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特别是以普通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和地区的法的统称。

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判例法法系、英法系。

27. 政治:是指一定的社会主体,以国家政权问题为中心(★单选),所展开的处理阶级关系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的活动。

28. 国家:是指在法律上代表公共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特殊权利主体,国家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和责任。

29. 政策:是指一定国家、政党、阶级以及其他社会主体,为达一定目的,依据自己的长远目标,结合当前情况或历史条件,所制定的实际行动准则。

30. 道德:是关于评定善和恶、是和非、正义和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诚实和虚伪、荣誉和耻辱、文明和野蛮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是由人们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并由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保证实现的。

31. 可持续发展:是20世纪80年代岀现的一个全新概念,是人类在应对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基于协调经济、环境和社会三者关系所作出的理性抉择。

【多选】可持续发展理论包括经济、生态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特征:以发展为终极目标;【单选】以“可持续”为核心内容;以现代生态文明为文化理32. 全球化:涉及的是组成今天世界体系的众多国家和社会之间各种联系的多样性。

在这个世界部分地区所发生的事件,所作岀的决策和行动,可以对遥远的世界部分地区的个人和团体产生巨大意义的后果。

33. 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经济、政治和文化全球化的综合作用的产物,同时又是进一步推动全球化向纵深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分散法律体系向全球法律一体化的运动或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整合为一个法律体系的过程。

34. 立法的实质:是指将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力量的意志,上升为国家35. 广义的立法:是指从中央到地方一切国家机关制定和变动各种不同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6. 狭义的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和变动法律这种特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一般: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特定的法的制定)37.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立法体制由三要素构成: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②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③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

38. 立法体制是多样化的。

一国采用何种立法体制,主要取决于国情因素。

当今世界,主要有单一的、复合的、制衡的立法体制。

单一立法体制:是指立法权由一个政权机关行使的立法体制。

包括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和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

复合立法体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权机关共同行使的立法体制。

在这个体制中,又按照立法权归属的具体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①立法权由议会和总统共同行使。

如冰岛、芬兰。

② 立法权由君主和议会共同行使。

如比利时、丹麦。

制衡立法体制:是指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基础上的立法体制。

如法国、美国39. 立法的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立法准备阶段、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立法完善阶段。

立法准备阶段:一般指在提出法案前所进行的有关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

★由法案到法的阶段:是指由法案提出直到法的公布这一系列正式的立法活动所构成的立法阶段。

其主要内容通常包括四个方面: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法案、公布法_____ 。

立法完善阶段:一般指法案变为法之后,为使该法进一步臻于科学化,更宜于体现立法目的和适合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和立法辅助工作构成的立法阶段。

其主要内容通常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

40. [名词解释]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当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41. [名词解释]法的渊源:法的形成的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

这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就是法的渊源。

42. [名词解释]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

43. 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

基本法律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基本问题。

如刑法、民法通则等。

44.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规定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问题,其调整面相对较窄,内容较具体,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

4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和变动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其基本特征是:①它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的地位。

②它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具有纽带作用。

③它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定的事项,远比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定的事项广泛、具体。

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特定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不超岀本行政区域范围,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一,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其特征:①立法主体只能是地方国家机关,任务是解决地方问题② 有更多的关系需要处理,比中央立法更复杂、具体③具有从属和自主两重属性④城市地方性法规在整个地方性法规中逐渐占据重要位置其作用:① 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大政方针得以有效实施②解决中央法律、法规不能独力解决或暂时不宜由中央解决的问题③自主地解决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解决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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