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地方税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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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现行税制法制程度不高,地方税收执法存难。 • 第五,地方税征管难度较大,缺乏提质增效的创造性。
• 日本: • 日本是中央集权制国家,实行严格的分级税收体系,
税收立法权、征收权相对集中于中央,而管理权、使用 权则相对分散。 • 日本地方税体系虽然大多是零星分散的小税种,但它 的主体税种却很明确。日本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采取 双主体税种模式的税制结构。 • 中央的主体税种是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都道府 县的主体税种为事业税和居民税;市盯村级的主体税种 是居民税和固定资产税。日本的事业税与居民税都属于 所得税类,由此可见,日本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主要是所 得税类和财产税类。
(二)契税
• 契税是指在房地产使用权属转移过程中,向取
得房地产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 契税的税率为3%-5%。其适用税率,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 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备案。
(三)车船税
• 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
人征收的一种税。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 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 权的单位。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 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 波兰 • 在计划经济时期,波兰的中央政府是极端集权的,自
治市完全服从于中央政府的指令。中央政府除了拥有国 有资产外,既没有自己可支配的预算,也没有任何市政 资产 • 从1989年开始,波兰制定了相关地方税的法律,进行 地方分权的改革,并实施了一系列将权力与责任由中央 下放到地方的政策措施。 • 波兰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一方面来自税源充足的公司 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来自丰富的地方税,其 中财产税占有较大的比重。财产税是波兰当之无愧的主 体税种。
三、财产课税
• 财产课税是对纳税人所拥有的财产或财产所有
权发生转移时课征的税种总称。财产税通常是 地方主要的税收来源,这是由于对不动产这列 税基流动性很小的资产课征税收,最适合划归 于地方。财产的内涵十分丰富,既包括设备、 存货、土地、房屋、耐用消费品等各种生产资 料和消费资料,也包括矿产、森林等各种自然 资源。
• 德国:
• 联邦制国家,强调分权自治 • 德国税收权限属于相对集中型的,税收立法权基本控
制在联邦政府手中,征收管理权归各州。 • 在税种划分上,按照税源大小和便于征收的原则,分 为各级政府固定税(专享税)和三级政府共享税。 • 德国地方税主体税种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共享税,如州 政府以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等为主体税种,而地方 政府则以营业税、土地税为主体税种。
第二节 我国地方税收体系的演变
• • • • • •
一、中国古代的地方税收 夏代 “田赋制度” 秦汉 “口赋”“算赋”
唐代 “资课”
清朝咸丰 “厘金” 北洋军阀 《国家税与地方税草案》 国民政府 多次税收改革
• 二、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中国地方税
(一)1950年新税制的建立
(二)1953年修正税制
• 中东欧和前苏联
• 中东欧和前苏联在过去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中央
管控着地方税税收征管,地方没有税收立法权。地方政 府收入中企业利润税是主要来源,体系复杂的流转税在 税收中也占相当比重,而对个人收入的征税则极少,这 导致地方税收入严重不足。 • 20 世纪 80 年代末,中东欧、前苏联开始意识到计划经 济体制阻碍了国家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决定开始 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转轨经济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即 分权化,将权力和责任从中央转移至地方政府。
• 营业税的作用
• 开征营业税,首先有利于保障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 其次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 最后有利于促进第三产业的稳定发展。
(三)烟叶税
• 烟叶税是以烟叶为征税对象,以烟叶的收购金额为
税基,对在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征收的一种税, 2006年4月正式在中国施行。
二、所得课税
比例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上年增长按1:0.3对地方 返还。
• 是中央和地方的主要税种。
(二)营业税
• 在“营改增”以前,营业税是地方税收收入的主
要来源,是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营业税以商品 的营业额和非商品的服务收入额为征税对象,属于 流转税。营业税在各国开征比较普遍。我国现行的 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 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 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
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指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
并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无论 单位还是个人,只要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中 的任何一种税,都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八章地方税收体系
本章要点:
1. 地方税体系的构成 2.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演变史 3. 国外地方税收主体税种介绍 4. 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
第一节 地方税收的来源及构成
• 地方税税收收入来源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
享税,地方税和共享税共同构成地方税收体系。 在地方税收体系中,按征税对象的性质进行划 分,可以分为四类税收:商品税类、所得税类、 财产税类和其他税类。
二、发展中国家地方税主体税种 选择
• 印度尼西亚 • 印度尼西亚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税
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中央。 • 印尼的财产税实际上是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共享 税,但其在地方财政中占有重要地位,财产税占 地方级税收收入的 67% ,己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 入的主要来源。而省级政府中,财产税仅占税收 收入的 26% 。可见财产税己经成为了印尼的地方 税主体税种。
(二)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是对本国居民的境内外所得和非居
民来源于本国的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据统 计,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 收入的比例已达40%以上。
•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税率。对工资、
薪金所得;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的承包经营、承 租经营所得实行的是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 营、承租经营所得(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个人 独资企业所得、合伙企业所得实行的是 5% ~ 35% 的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 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 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它所得按 20% 的比例 税率征收所得税。
三、国外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 经验借鉴
• 第一,为处理好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
各国都致力于建立规范的地方税制,重视地方 税制中主体税种的确定。
• 第二,根据税种的性质和功能以及地方财政需
求,合理的划分地方税种。
• 第三,各国根据本国税种设立的情况、税源的分布以及
地域特点等因素,选择了不同的税种作为地方税的主体 税种。
• 地方财产课税是地方政府对当地持有财产和财产所有
权发生转移时征收的税收。
• 财产税是许多国家地方政府征收的重要税类,在发达
国家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财产税也稳定地居于一 个较高水平。在发展中国家,财产税的征收也十分普 遍,据统计23个发展中国家的63个城市中几乎所有城 市都征收财产税,而且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 重是第一位的。
(一)印花税
•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
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因纳税人主要 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 故名印花税。
• 我国于1988年8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
条例》,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印花税是共享税, 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97%归中央,3%归地方:其余印 花税归地方。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 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
就其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资金征收的一种税。
• 1991年施行,2000年暂停。
(四)筵席税
• 对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
及其他饮食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人个,按其 一次筵席的支付金额征收的一种税。
• 1988年开征,2002年全面停征。
(三)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 (四)1973年税制改革
• 三、改革开放后到1993年的中国地方税
• 1980年,我国选择财政分配为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突
破口,向地方下放财权。
• 1985年,为适应国营企业利改税改革和中央关于经
济体制改革的精神,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 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 我国现行财产税种主要有房产税和契税,都归地方财
政所有。
(一)房产税
•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
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征 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房产。房产 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 房产税税基有两种形式:
一是房产计税价值。 二是房产租金收入。
• 所得税是指以所得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的总称。 • 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均为中央地方
共享税,目前分享比例为60:40。
(一)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公司)为纳税义务人,以企业
(公司)取得的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 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
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基本税率是25%。对符合条件 的小型微利企业2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5%。
• 营业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并构成我国流转税制的
框架,即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三税并立,在工业生 产和商品批发、零售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在此基础上, 有选择地对少数商品征收消费税,对不征收增值税的劳 务和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
• 营业税的特点:
• 第一,征收范围广,涉及行业多; • 第二,税目税率按行业设置,税负低且均衡; • 第三,简便易行,便于计征。
•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
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资源税是共享税,其中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 其余资源税归地方。
四、地方其他税收
• 地方其它课税是指除前述商品课税、
所得课税和产品课税以外,其征税 对象难以准确区分的一些税种构成 的税类。在我国现行税种中,属于 其他课税的有印花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 筵席税。
• 第四,税权划分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 第五,税收立法权要坚持放权与制约的有机结合。
第四节 我国地方税制现存问题及 对策思考
• 一、我国地方税制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 第一,税收管理权过于集中,地方自主税权偏
弱。
• 第二,收入分配体制不很合理,地方可用财力
不足。
• 第三,推行“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缺失。
第三节 国外地方税收主体税种 选择及借鉴
• 一、发达国家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
• 美国: • 联邦制国家,高度分权,其税收体制与其联邦政
体相适应,分为联邦、州、地方三级税收体系。 各级政府都有明确的事权、自成系统的税收体系 和独立征税权。 个人所得税等。
• 地方政府的主要税种包括:财产税、地方销售税、
一、 商品课税
• 商品课税是对工商业活动中的商品流转额征收
的税。
• 增值税为核心,营业税、消费税、关税、车辆
购置税和烟叶税相互协调配套的商品税制。
• 地方税收体系涉及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和烟
叶税
(一)增值税
• 增值税是以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
为课税对象征收的税种。
• 增值税按属地原则征收,省内征收的按75%和25%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
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 地都要依法纳税。
(五)资源税
•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限Biblioteka Baidu矿产品和盐, 对其他自然资源则不征收资源税。
• 1988年,为进一步完善1985年财政大包干体制,对
原体制又进行了调整,实行了“收入递增包干”等 几种不同形式的包干办法。
• 四、分税制改革后中国的地方税 •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标志着地方税体系的真正确立。
1994 年税制改革就是要以规范的分税制代替不规范 的财政包干体制,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权的关系, 保证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 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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