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体系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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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体系现状

2013年,当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时,有测算显示,全部试点地区企业在2013年减轻的负担约为1200亿元,这项测算的时间跨度仅为4个月。测算同时显示,如果“营改增”推广到全国所有行业,减税规模应该在4000-5000亿元。

面对这样的减税规模,有地方财政部门向记者表示,“虽然这项改革暂时对地方影响不大,不过我们有顾虑,一方面是因为营业税确实在地方税体系中所占比重较大,‘营改增’意味着地方的主体税源或者说收入的支撑没有了。另一方是今后到底怎么做,我们地方财政部门现在也正在探索。”

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所传递的财税改革信号,有观点认为,房地产税和资源税有望构成中国地方税体系的支柱,东中部大体以房地产税为支柱,西部大体以资源税为支柱。这种观点是否符合现下实际?

房地产税可行?

东部地区某市一位财政工作者说:“在我们市,前几年地方税收增量的70-80%是房地产带来的,后来减少到30-40%。现在一方面要严控‘土地财政’,另一方面为了抑制房价过快上涨采取调控措施,房价下来后,围绕房地产产

生的营业税、建设税等等又要少一大块。这些减少的收入,仅仅依靠房地产税是补不回来的。”

“东部地区以房地产税为支柱,我个人认为,目前来说不现实,而且可能不一定可行。”长期从事地方财政研究的余丽生研究员表示。他说:“首先,从重庆和上海进行的房产税试点情况来看,将来如果要通过房地产税给地方带来大的收入来源有难度。其次,现在房地产税要先经过人大立法程序,将来即使推出来,可能国家也是更多的把它作为调节分配关系的手段。而且由于国情不同,我国的房地产税跟西方国家有所不同,以公有制为基础,实际上国家已经通过土地出让金的形式把房产70年的收入征收了,如果再普遍征税,预计会有一定的社会阻力。”

而来自西部资源型地区的陕西省财科所所长武永义同时表示,“对于经济发展比较滞后,城镇化率比较低的地区,房地产税或许不能成为主体税种。”在他看来,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不一定是一个,也可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种形成的复合主体。由于东中西部资源禀赋存在巨大差异、市场化进程和经济、财源结构不同,将来西部地区可能以资源税和消费税为主体税种,东部地区则以消费税和房地产税为主体税种。

根据记者了解,地方财政部门目前普遍认为,房地产税不足以成为地方主体税种,支撑起地方税体系,原因主要

在于,担心房地产税无法达到营业税的收入规模,特别是某地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当地以加工工业为主,作为地方财政主要来源的营业税在地方税收入中所占比重甚至接近一半。而且目前看来,房地产税似乎不具备稳定且有增长性的潜力。

不过,也有地方财政厅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房地产税是真正的长效机制。”

提速资源税改革

我国国土面积辽阔,资源分布不均的现实也导致目前不同地区对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观点出现分歧。资源稀少或者没有资源的地区认为,资源税不能成为普遍税种,不能把地方财政收入建立在资源税的基础上,而且即便是有资源的地区,由于资源的不可再生性,也会面临资源过度开采甚至资源枯竭的问题,那么未来怎么办?在这些现实面前,让资源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问题就被打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其实,“西部大体以资源税为支柱”这一观点并非全无道理,至少在增加地方可用财力方面有数据可证。

2010年,新疆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5%。2010年12月1日起,改革推广到西部12省区。2011年9月30日,修改的《资源税暂行条例》正式发布,2011年11月1日起全国施行。此后

有调查显示,资源税改革之后,按照从价征收的原则,原煤价格采用2012年9月29日秦皇岛港5500大卡市场动力煤平仓价630元/吨计算,原油价格采用国家发改委2012年9月11日公布的汽、柴油最新调价结果平均值8830元/吨,而天然气按2010年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1155元/千立方米计算,再分别按5%和10%税率上下限,即可得到资源税改革后,相应税率下的三大资源应税总额。以新疆为例,改革后按5%的计价征收,原煤、原油、天然气分别实现资源税31.27亿元、112.94亿元、14.43亿元,与改革前相比分别增收26.3亿元、105.3亿元、10.7亿元,累计增收142.26亿元,占当地一般预算收入的28.4%,即使是按7:3的分享税计算,增收效果也十分明显,对当地财政形成稳定的收入支撑。而以浙江为例,由于不生产原油和天然气,仅生产少量的原煤,资源税改革,即使按照10%的计征标准,也只能增收0.09亿元,占一般预算收入0.0015%,增收微乎其微,很难对地方财政形成有效支撑。

即便如此,在西部资源型地区,各地对资源税改革也有着不同的理解。有地方财政部门向记者抱怨:“煤炭、石油、天然气,我们这里都有,可是这些资源没有给地方带来收益。我们的煤炭现在还是每吨2元。天然气的井是打下去了,可是地方收不到钱。石油因为拉到了邻省,税收也交给了他们。留给本地的是一些大企业拿着资源浪费,使用效率

不高还破坏了环境。”

面对资源型地区的种种困惑,资源税改革究竟应该怎么做?来自各方的建议是尽快建立资源的有偿使用机制,还要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治理补偿的相关机制。有地方认为,现在实施了部分资源产品的从价计征,但是还有相当数量的资源品目没有纳入征税范围,对于有条件的地区应该抓紧实施征税品目扩围,比如把水资源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西部地区除了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外,水资源也很丰富,因此承担着为其他地区涵养水源的职责,但是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同时也限制了本地工业的发展以及招商引资的进行,使得地方面临着财政压力。如果开征水资源的资源税,保护好水资源就既是地方的责任同时也是财源,这对当地财政以及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都有好处。

地方财政的日子

一位财税研究者告诉记者:“房地产税、资源税改革是应该加快的,这些都是税改的重点,但是从筹集财政收入的角度来说,它们不是重点。我们从重庆征收房产税的一线工作者那里了解到,即使把税务局的全部征管力量耗费进去征收效果也是寥寥无几。所以,现在说把房地产税、资源税分给地方,更多的是出于政治上考虑。可是我们现在最紧迫的,火烧眉毛的事情,是给地方哪些钱?”

西部地区某资源型省份的财政工作人员说:“由于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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