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方税体系的比较分析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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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税制比较研究

各国税制比较研究

各国税制比较研究一、前言税收是现代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财政政策的重要工具。

各国的税收制度因历史、文化、制度、经济等方面因素而异,但都旨在通过税收收取所需的公共资源、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引导经济发展方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目的。

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来看,各国的税制具有显著的差异,也存在各自的优缺点。

本文将通过对各国税制的比较研究,探究不同税收制度下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旨在为我国税制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主要国家税制比较1. 美国税制美国的税收制度是以联邦税和州税为主,并且以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遗产税、礼物税等为主要税种。

个人所得税是美国税收中的最主要税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10%、12%、22%、24%、32%、35%和37%。

除了个人所得税以外,美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1%,还存在社会保险税、医疗险税等,还有州税和城市税等。

总的来说,美国税收制度体系规模相对庞大,主要依靠个人所得税收入,但也为企业所得税等多个方面提供了支持。

2. 德国税制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联邦税和州税构成。

主要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德国个人所得税是以累进税率为主,税率分成六档,起征点为9,744欧元。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分别是19%、7%和0%。

总体来看,德国税收制度规模相对较小,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因素也相对较少,但财政收入稳定性好,税制同时也为公平正义提供了支持。

3. 日本税制日本的税收制度主要由中央税和地方税组成。

主要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

日本个人所得税税率分百分之5到百分之40不等。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86%。

消费税税率于2019年10月1日从8%上调至10%。

总的来说,日本的税收制度规模相对较大,多伦多城市自然资源丰富,但同时存在收入分配不均、财政与公共资源领域管理问题等各种问题。

4. 法国税制法国的税收制度包括联邦税和地方税,主要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等。

地方税制体系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地方税制体系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另外,英国的企业财产税是由地方为中央代征的税种,它是对企业财产征收的,由专门设置的评估单位对企业财产按视同出租的租金收入进行确定,随后按全国每年确定的税率,由地方政府派员征收,全额上交中央。然后,由中央再作为财政拨款返回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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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地方税制体系
英国实行典型的集中型财政体制。税收管理体制只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几乎完全掌握了税收立法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权等,地方政府无权设置、开征地方税种。在各级政府间的税收划分上,英国实行较严格的分税制,完全按照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划分税种的归属,不设共享税。
英国的地方税制体系主要包括市政税(Council Tax),该税是英国政府于1993年4月1日起开征的一个税种,它属于财产税类,征税对象为民用住房,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以及可供居住的船只。市政税是英国目前唯一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并自由支配的税种,因此,严格意义上讲,的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一般销售税和个人所得税,这两个税种的收入之和占整个州税收收入的50%以上,其次是国内消费税和社会保险税,分别为16%和11%。在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中,财产税大约占3/4,另有10%来自一般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和国内消费税收入各占到5%。
总的看来,美国的地方税制构成比较复杂,大体上形成了以财产税、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三税为主、其他税种为辅的地方税制体系。
本文通过对美、英、日等国的地方税制体系实例进行比较分析,得出选择地方主体税种和辅助税种的一般规律和趋势,并提出改革我国地方税制体系的对策建议。

[中英对照] 国际法视角下的跨国征税——国际税收体系分析 第一章 导论

[中英对照] 国际法视角下的跨国征税——国际税收体系分析 第一章 导论

第一章导论—是否存在国际税收体系?它是否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Introduction: is there an international tax regime?Is it part of international law?本书的观点是存在连贯一致的国际税收体系,它体现在税收条约网络和国内法中,是国际法(包括条约及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实际意义在于,各国不能随意采纳国际税收规则,而只能在这个体系的范围内运作。

当国际法随时间的迁移发生变化时,这个体系也会同样发生变化。

因此,单边行动虽然不是没有可能,但是也会受到限制,各国通常都不愿采取违反这个体系基本准则的单边行动。

这些基本准则是单次征税原则(即,所得只能被征一次税——既不能多次征税,也不能不征税)和利益原则(即,积极所得主要在来源地被征税;消极所得主要在居民国被征税)。

This book has a thesis: that a coherent international tax regime exists, embodied in both the tax treaty and in domestic laws, and that it forms a significant part of international law (both treaty-based and customary). The practical implication is that countries are not free to adopt any international tax ru1es they please, but rather operate in the context of the regime, which changes in the same ways international law changes over time. Thus, unilateral action is possib1e, but is also restricted, and countries are generally reluctant to take unilateral actions that violate the basic norms that underlie the regime. Those norms are the single tax principle (i.e., that income should be taxcd once - not rnore and not less) and the benefits principle (i.e., that active business income should be taxed primarily at source, and passive investment income primarily at residence).这个观点存在很大争议。

最新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究及借鉴

最新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究及借鉴

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究及借鉴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究及借鉴选择字号:大中小本文共阅读 447 次更新时间:2013-01-06 13:44:25进入专题:地方税收制度●财政部财政所课题组摘要:本文是在对典型发达国家、转轨国家、发展中国家及部分地区的地方税体系考察撰写的国别报告基础上,汇总研究形成的总报告。

报告介绍了国外地方税收制度概况,重点分析了地方税税权划分和税种设置等方面的国际经验,提出对我国有益的借鉴与启示。

一、国外地方税收制度一般分析(一)地方税收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基础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财政管理模式,是指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从而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收入范围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其实质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的划分形成中央与地方各自的收入体系。

地方税收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基础,是地方税收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地方政府为取得地方财政收入依法制定的调整地方政府与纳税人在征纳税方面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从法律角度考察地方税收制度,地方税收制度可以分为地方税收组织法、实体法、程序法三个部分。

世界各国均把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作为地方税收制度确立的基本原则,以建立完善规范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

根据国情设置地方税收管理机构,税务机关人事制度完善,内控制度严密。

同时,构筑税收信用体系,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发展税收信息化,强化重点税源管理,注重税收成本也是它们的共同做法。

保证地方税收入的合理规模,注重地方税制结构的科学规范与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更是构建科学的地方税制的基础。

(二)国家行政体制影响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的形成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的形成与分税制的出现息息相关,分税制最早出现在19世纪中叶的一些欧洲国家,许多发达国家的分税制经过了一二百年的历史,已发展成为一种比较完善、成熟的制度,如美国、日本、法国、澳大利亚等国都比较成功地实行了分税制。

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究及借鉴

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究及借鉴

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究及借鉴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2013-01-08 11:17:42 来源:《地方财政研究》(沈阳)2012年9期【内容提要】本文是在对典型发达国家、转轨国家、发展中国家及部分地区的地方税体系考察撰写的国别报告基础上,汇总研究形成的总报告。

报告介绍了国外地方税收制度概况,重点分析了地方税税权划分和税种设置等方面的国际经验,提出对我国有益的借鉴与启示。

【关键词】国外/地方税收制度/借鉴与启示一、国外地方税收制度一般分析(一)地方税收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基础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财政管理模式,是指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从而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收入范围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其实质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的划分形成中央与地方各自的收入体系。

地方税收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基础,是地方税收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地方政府为取得地方财政收入依法制定的调整地方政府与纳税人在征纳税方面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从法律角度考察地方税收制度,地方税收制度可以分为地方税收组织法、实体法、程序法三个部分。

世界各国均把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作为地方税收制度确立的基本原则,以建立完善规范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

根据国情设置地方税收管理机构,税务机关人事制度完善,内控制度严密。

同时,构筑税收信用体系,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发展税收信息化,强化重点税源管理,注重税收成本也是它们的共同做法。

保证地方税收入的合理规模,注重地方税制结构的科学规范与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更是构建科学的地方税制的基础。

(二)国家行政体制影响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的形成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的形成与分税制的出现息息相关,分税制最早出现在19世纪中叶的一些欧洲国家,许多发达国家的分税制经过了一二百年的历史,已发展成为一种比较完善、成熟的制度,如美国、日本、法国、澳大利亚等国都比较成功地实行了分税制。

4230 各国税收制度的比较和评价

4230 各国税收制度的比较和评价

各国税收制度的比较与评价概述税收制度是每个国家必须要有的一套体系,它包含了政府征收各种各样的税费,以供政府使用于公共事务。

在历史上,税收也是国家的重要社会和经济指标之一,反映了国家的财政状况、纳税人的财富状况以及政治决策的精确性与公正性。

笔者将对各国税收制度的情况进行比较和评价。

税制的分类税制可分为两类:间接税和直接税。

间接税是指政府对不同行业的商品和服务加征的税费,比如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

直接税则是指政府对个人或企业的所得、遗产、房产等收取的税费,比如个人所得税、房产税、遗产税等。

各国税收制度的比较从全球来看,各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差异很大,以下将举例说明几个国家的税收制度。

瑞士瑞士的税务制度十分灵活和综合,通过税收的分级来确保税率公平和透明度。

根据所处的州,瑞士居民还可以享受一些特殊税制优惠。

此外,瑞士的企业税税率相对较低,也是吸引众多跨国企业在此注册的原因之一。

美国美国是一个以国内所得税为主要税源的国家。

在美国,所有纳税人都必须向联邦政府缴纳所得税,而各州也会对本地的居民和企业征收另外的税费。

在政治上,由于不同时期和政党之间的政治分歧,以及各个州之间的税率和税收制度的不同,美国的税收制度也经历了繁荣和衰退的各个时期。

欧盟欧盟的税收制度相对于其他国家更加集中化和统一。

在欧盟内最常见的税种是增值税(VAT),而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则因各成员国政策的不同而不统一。

欧盟成员国的税收资源也更加的均衡,同时在税收透明度方面,欧盟在全球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

税制的评价税收制度的评价是复杂的,它需要考虑到整体经济和社会环境下的各种因素。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评价税制。

公平性税收制度应当是公平的,它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减轻贫富差距以及所得差异。

具体而言,这需要政府确保使贫困阶层的税收负担大幅减轻,并对高收入群体征收更多的税费。

有效性税收制度应当是高效和有利于国家整体经济发展的。

其中最重要的是税收资金的透明度和使用效率,应当确保政府使用税金在公共事务中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并去除不必要的浪费。

世界分税制模式的比较及其在中国的定位

世界分税制模式的比较及其在中国的定位

世界分税制模式的比较及我国分税制的现状、不足及修正建议摘要: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财政体制,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

本文在主要介绍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长期的市场经济运行中积累的分税制模式经验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了我国分税制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认为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完善分税制改革,不仅需要从我国实际出发,而且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把国外分税制的普遍经验与中国具体实际结合起来。

关键字:分税制一,外国分税制模式考察分税制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公共财政的理论确立的一种分税分级财政管理制度。

它是国际上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一种财政分配体制,是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一种较为规范的方式,至今已有上百年的历史。

作为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制度,分税制将一个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上下级政府之间进行划分,以此来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范围,其实质是根据各级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划分形成中央和地方两个收入体系,为各级政府行使相应的事权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

分税制是一种较为规范、科学的财政管理体制,有利于协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有利于促进企业平等竞争和统一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有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和实施,还有利于促进地方合理发展经济,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提高经济效益,最终增加财政收入。

世界主要国家多数已采用分税制,各国分税制的具体模式千差万别,但按税权分配程度,大致分为三种:集权为主的、分权为主的、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分税制的类型。

(一),集权为主的分税制。

这种类型以英国、法国、瑞典为代表。

它们的共同特点是:(1)政治集权、经济干预。

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的国家,法国也是一个具有200年历史传统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瑞典也不例外;这类国家在经济管理上的共同点就是推行国家干预的经济政策。

(2)税权集中。

国家干预经济政策决定了税收管理体制的高度集中,如英国、法国、瑞典的法律都明确规定,税收立法权归议会,税收条例、法令由财政部制定,地方政府负责执行。

不同国家税收政策的对比分析

不同国家税收政策的对比分析

不同国家税收政策的对比分析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公平和财政平衡。

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有着各自的特点和调整方式,下面将分别分析几个国家的税收政策。

一、美国美国的税制是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征税的混合税制,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货物和服务税等多种税种。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美国实行分层征税,即根据不同收入水平划分为不同的税率。

目前美国最高个人所得税率达到了37%,但是一些特定情况下,如婚姻、赡养子女等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在企业税方面,美国于2018年进行了重大改革,将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5%降至21%。

此外,美国还实行较为严格的财产税制度,对个人和企业的房产、股票等持有财产征收税收。

二、瑞典瑞典是欧洲社会福利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之一。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瑞典的税率相对于其他欧洲国家较高,最高个人所得税率为57%。

但是,瑞典的社会福利制度和公共服务较为完善,如医疗、养老和教育等都由政府提供,并能够覆盖所有公民。

在企业税方面,瑞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2%,但该国对企业的高管奖金、股票期权等也进行额外征税。

三、中国中国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多种税种。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2018年起中国实行了新个税制度,将原有的7级税率改为了11级,最高税率为45%,但是针对低收入群体有更多的税收免除和减免。

在企业税方面,目前中国企业所得税率为25%,但在区域和行业方面也会有不同程度的优惠和减免政策。

此外,中国还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房地产税制度,对房地产中介、房地产托管、房地产经纪、代理和房地产中介管理等机构和个人都将征收房地产税。

综上所述,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有着各自的特点和调整方式,涉及到国家的宏观经济运行、社会福利和财政平衡等多个方面。

因此,在制定和修改税收政策时需考虑实际国情和民生需求,既要强化税收收入,也要保证公平公正,为民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发达国家土地税制的比较研究

发达国家土地税制的比较研究

发达国家土地税制的比较研究土地税制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各种不同的土地税种组成的土地赋税体系。

土地税制问题的研究,对落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国外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做法比较成熟。

本文拟对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四国的土地税制进行比较研究,并为我国提供借鉴。

本文之所以选取这4个国家,是因为它们的税制比较完善,税种比较齐全,税收归属明确,税负水平合理,计税依据科学。

一、国外土地税制的比较(一)税种设置1、美国。

美国是一个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国家,实行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各有侧重税种,税权彼此独立的课税制度。

税种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所得税性质的土地税、财产性质的土地税和财产税性质的土地税。

20世纪以后美国财产性质的土地税逐渐过渡为以房地产为主要课税对象,即房地产价值税。

财产税性质的土地税包括遗产税和赠与税,是从土地上派生出的税收。

2、英国。

英国是实行分税制的国家,与土地有关的税收有两大类:中央税和地方税。

中央税种有所得税、增值税、遗产税、印花税。

地方税种中只有财产税,其中包括居住用不动产税和经营性不动产税。

3、加拿大。

加拿大的土地税是根据不同环节进行征税的,分别对土地的保有和转移进行征税。

主要包括不动产保有税、不动产转让税和营业性不动产税。

除一般不动产税外,各省都授权市区政府征收特别税或费,以弥补地方政府公共设施的开支。

4、日本。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税种划分为所得税性质的土地税、财产税性质的土地税和其他土地税。

其中,所得税性质的土地税有以下两类:不动产租金或所得税和不动产转让所得税。

财产税性质的土地税又分为国税和地税,国税中的土地税分两类:地价税和继承税;地方土地税收体系又分两级:都道府县税(以不动产取得或购置税等为主)和市町村土地税(以固定资产税为主体税种)。

(二)税负水平土地税是地方政府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国外土地财税政策坚持“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基本原则。

美日中地方税制比较

美日中地方税制比较

美日中地方税制比较市场要求法制化、规范化,要求公平竞争条件,要求打破地区分割,形成全国统一市场;要求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的这些内在要求,只有实行分税制才能得以实现。

分税制的实质和主要是要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独立的税制。

因此,凡是实行分税制的国家,都十分重视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体系的建设,并在这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有一定的可循。

我国从9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分税制改革为核心,将进一步促进税制改革及政府机构改革,促进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改革的深入进行。

虽然94年的税制改革,使我国初步建立起了适应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方税制,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由于上的不成熟和实践上的经验不足,我国的地方税制还存在不、不合理的成分,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不断完善,而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客观上要求我国财税体制向国际惯例靠拢。

国外地方税设计与改革的成功经验对我们是很好的借鉴。

世界各国按不同政体,大致可分为联邦制国家和单一制国家两类。

由于各国具体情况千差万别,经济水平、文化传统以及经济体制各异,其财权集中与分散的程度亦不尽相同,地方政府治税理财的方式也是各具特色。

我国市场经济建立,分税制模式都取自于美国、日本一些国家的成功做法,下面就美、日、中地方税制作一比较。

一、美国地方税制及其特点1、美国的地方税制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美国宪法把美国政府分为联邦、州、地方三个级别。

与三级政府相适应,税收也实行三级管理。

各级政府都有明确的事权和独立的征税权。

其基本特点是:第三、多样化的共享税源协调方式和自上而下的补助制度。

为协调好三级政府同复杂的税源共享关系,美国主要通过税款代征、税种补征、税收扣除、税收抵免、税收免征等方法来加以调整;为弥补州和地方政府用本级税收收入冲抵本级支出的不足,美国实行自上而下的补助金制,即联邦对州和地方发放的联邦补助金,以及州对地方政府发放的州补助金。

二、日本的地方税制及其特点日本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实行中央集权制,地方行政区分为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两级,日本税收也分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管理,但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较小,其特点是:第一、税种划分为国税、都道府县税种和市町村税,每一级政府都以两种税为主体税种。

泰国的税收体系及纳税管理研究

泰国的税收体系及纳税管理研究

泰国的税收体系及纳税管理研究不同的税种在管理体制以及计算金额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别,本人将围绕泰国税种的管理免税条件、应纳税额计算、缴税注意事项等环节进行研究,分析泰国财政的主要特点以及机构形式,从而为我国纳税体系的完善以及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泰国税收相关概述(一)税收框架与其他国家一样,泰国在税收管理方面也制定了专门的《税收法案》,在法案的内容上,主要是针对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进行了规定。

此外,燃气和石油有专门的《燃油所得税法》,而海关税则确定了关税以及其他进出口贸易的税收缴纳。

在税收管理方面,泰国主要的税种有两种:第一种为直接税,第二种为间接税。

直接税包括我们熟知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石油所得税等,而间接税则为其他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较为常见的财产税等。

如若根据税收的管理部门划分,也可以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

其中中央税占税收的重要地位,而地方税则只包括其中的两大类。

其中公民的个人收入以及社会保障、工资税、增值税,国际贸易进出口关税等都为中央税收的涵盖范围,而地方税收则仅仅包括财产税以及机动车税。

而这里面的财产税包括房屋转让、土地开发等税收金额,此外,营业税附加以及消费税附加也属于财产税的一种。

(二)主要税收管理机关泰国财政部是主要负责税收管理的部门,其下属管辖部门有办公室、财政厅、税务厅、国家管理办公室、住房银行、出品贸易、资产管理等部门。

其中负责税收管理的为税务厅以及海关厅。

税务厅的主要职责是增值税、印花税等其他税种,而海关厅,则是针对进出口贸易的相关企业进行税收管理。

在泰国管理制度下,税务厅是管理泰国财政的主要机关部门,与中国的管理税收机制不同,泰国的管理制度为厅长负责制,且在管理过程中直接对中央税收以及地方税收进行管理,是两大税收管理部门的上级直属管理部门。

在泰国,若是想要兴办企业则会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多项税种,其中企业的增值税是一种间接税,会对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相关步骤进行税额征收。

美国纳税体系详解

美国纳税体系详解

美国纳税体系详解美国纳税体系详解从税收税种上来讲,美国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险税Social security),医疗保险税e die are tax),消费税,赠与税遗产税等等。

那么这里我强调一点,就是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美国税收来源中占有举足轻重的比例。

而我们国家的税收主要来源是流转税,个人所得税所占比例很小。

从征收体制上讲,美国分为联邦税(FedemlTax),州税(State Tax)以及城市税(City Tax)。

所以一般您如果生活工作在美国,那么您就需要每年进行美国联邦税以及州税的申报,部分城市还需要申报城市税。

当然美国并不是所有的州都需要缴纳州税。

我列举一下不需要缴纳美国州税的地区:阿拉斯加州(A laska),内华达州(N evada),德克萨斯州(Texas),佛罗里达州(Florida 仅就无形资产所得征税),华盛顿州(W ashington ,此为W ashington S tate, notW ashington D .C .),怀俄明州(W yom ing),南达科他州(S outh D akota), 田纳西州(Tennessee仅利息红利征税),新罕布什尔州New Ham pshire収利息红利征税)。

那么为什么,这些州没有州税呢?其实税收的本质是为了维持国家的财政收入以及调节人民贫富差距。

这些州在美国相对来说,属于经济落后地区,所以免征州税也是政府刺激当地经济的一种手段。

举个例子,加州和纽约州的州税都高。

因为这些地区人太富有。

再来介绍一下美国和税务相关的两个重要部门。

一就是美国财政部(United States Treasury),您要是给美国寄支票缴税,上面的收款人肯定是美国财政部,而不是税务局。

另外一个就是大名鼎鼎的美国税务局(3RS-Jhteiiidl Revenue Service ),隶属于财政部。

1862年,林肯总统及当时的国会为支付战争费用,创立了美国税务局。

不同国家的消费税制度对比分析

不同国家的消费税制度对比分析

不同国家的消费税制度对比分析在当今社会,消费税是许多国家的主要税收之一。

消费税通常被视为一种间接税,因为税收是通过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加到价格中的。

由于消费税是消费者支付的,在不同国家的消费税制度中可能存在差异。

在本文中,将对不同国家的消费税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首先,我们将考虑消费税的定义。

消费税是一种税收,按照消费者购买的货物和服务计算。

消费税在许多国家经济中是主要的税收来源之一。

在不同国家,消费税的税率和免税政策可能存在一些差异。

在欧洲,许多国家实行消费税,税率通常高于其他地区。

消费税在欧洲地区通常称为增值税,税率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有所差异。

在欧洲,消费税通常应用于大部分商品和服务范围内。

但是,某些商品和服务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免税或减税政策的影响。

相比之下,美国及加拿大等北美国家实行不同的消费税制度。

在加拿大,消费税被称为商品与服务税(GST),税率为5%。

加拿大的GST仅适用于商品和服务的销售,平民消费品(如食品和药品)通常可以获得免税或减税政策。

而在美国,联邦政府并没有直接征收消费税,而是由州政府决定是否征收消费税。

在某些州,商品和服务的消费税率可能高达10%以上,而在另一些州则可能完全没有消费税。

俄罗斯和印度等许多国家在消费税方面也有不同的做法。

在俄罗斯,消费税率为20%,并适用于大部分商品和服务范围内。

然而,像食品和医疗保健这类生活必需品往往可以免税或减税。

而在印度,消费税被称为商品与服务税(GST),税率为5%或18%。

应用的税率不同,与商品和服务类型有关。

在消费税的应用上,日本和韩国等亚洲国家也有自己的特点。

在日本,消费税是一种重要的政府税收来源,税率为10%。

与欧洲相同,日本实行的是增值税制度,并将税率应用于大部分商品和服务范围内。

此外,日本还有一些免税或减税政策来降低生活必需品的价格。

在韩国,消费税被称为销售税,税率为10%。

销售税适用于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

综上所述,不同国家实施消费税制度存在的差异非常明显,这与每个国家的社会文化、税收政策和税收目标等因素有关。

中美税制及税负比较

中美税制及税负比较

中美税制及税负比较减税降费是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提振企业居民信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措施。

美国在2017年12月税改方案落地,预计十年减税1.5万亿美元,中国近年来也大力减税降费。

在中美贸易摩擦和全球产业竞争的背景下,中美税负孰高孰低?税制有何不同?如何改革中国税制?摘要一、中美税收制度对比: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对税收的征收和使用相对独立,税收法制化程度高,以直接税为主。

中国税权高度集中,以间接税为主,法制化程度有待继续提高。

美国实行财政联邦主义,联邦、州和地方相互独立,没有上下级关系。

美国联邦政府税收主要来自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州政府主要来自所得税、一般销售税和总收入税;地方政府主要来自财产税。

税制相对独立,以直接税为主。

中国1994年建立了中央、地方的分税制,但税权高度集中。

中国根据税收的管理和使用权,划分为中央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地方税。

税收主要来自增值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消费税,以间接税为主。

税收的法制化程度不够健全,存在寻租空间,非税收入比重较大,地方自由裁量权较大,部分地方干扰企业正常经营。

二、中美宏观税负对比:中国全口径的宏观税负(含土地出让收入)高于美国,非税收入占比更高。

1)全口径的财政收入包括了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以及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全口径下2018年中国的“宏观税负”为35.2%,高于美国的26.3%,美国减税后可能减少宏观税负平均0.8个百分点/年,对中国产生压力。

如果考虑中国社会保障的低层次和发达国家的高福利,中国宏观税负偏高,大量财政预算收入用于供养庞大的机关事业单位队伍和建设性支出,民生支出虽然有所提高但与居民的期待仍有较大差距。

2)中国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

中国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仍较高,2018年为14.7%。

美国联邦非税收入在美国联邦财政收入占比较低,不足4%。

近年来中国持续推动减税降费,税收收入、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持续下降,但是土地出让收入、社保收入持续上升带动宏观税负上升,抵消了部分减税降费的成果。

应用文-外国地方税体系的比较分析

应用文-外国地方税体系的比较分析

xx地方税体系的比较分析'一般来讲,完整意义上的税收权限应涵盖四个方面的内容:①税收立法权,即税法的制定、颁布和税种的设立权。

税收立法权在税收权限中处于核心地位。

②税法解释权:即依据税收基本条例,对基本法进行补充规定和制定实施细则的一种权限。

③征收管理权:包括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以及对税收稽征过程中产生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裁决的权限、征收机构的权限。

④税收调整权:具体包括增加或减少征税品目,调整征税比率,减少税负等方面的权限。

税权划分是分级体制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各级税收体系协调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当我们论及地方税税收权限问题时,实际上讨论的是税收权限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集中与分散的程度,而不是绝对的中央集权或绝对的地方集权。

具体则是指以上四种权限中中央集什么权、地方分什么权的问题。

从国外地方税体系的情况看:1.强调中央税权的主导地位是各国税权划分上的共性。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无论是实行集权式分权模式的国家还是实行分散式分权模式国家,各国大致上都将中央税权置于地方税权之上,使地方税权受到中央税权的制衡。

比如,尽管美国地方政府有高度自治权,但在税权上仍然存在着“双重制约”,即联邦对州和地方以及州对地方在税收权限上的制约。

2.从税权集中与分散的程度看,税权划分有三种模式:①分散型:分散型的特点是各级政府都被赋予很大的税收权限,最典型的代表是美国。

美国联邦、州及地方政府均各自行使相对独立的税收权限,包括立法权、解释权、开征停征权、调整权和优惠权等,这是形成统一的联邦税制与各异的州与地方税制并存这一独特格局的根本原因。

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保证各级财政尤其地方财政自主地和支配财源,实现各自的财政职能和财政目标,但同时它对各级税权关系的协调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②适度集中、相对分散型:指将某一部分税权划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如立法权集中、执行权分散,这一类如德国与日本。

在德国,绝大部分税种的立法权集中在联邦,各州在联邦尚未行使其立法权的范围内有一定的立法权,但州以下地方当局则无税收立法权。

地方税体系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地方税体系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习贯彻新制凌费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本例中,甲公司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未行使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1500000x10%=150000元,该金额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确认为收入。

因此,甲公司在2018年销售的储值卡应当确认的收入金额为444444元[(400000+150000x400000* 1350000)*(1+16%)]。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1)销售储值卡:借:库存现金1500000贷:合同负债1293103.4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206896.6(2)根据储值卡的消费金额确认收入,同时将对应的待转销项税额确认为销项税额:借:合同负债444444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71111.04贷:主营业务收入444444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1111.04客户未行使权力会计处理的关键在于,收到款项的时候确认为“合同负债”。

确认收入时要将估计不会消费的金额按比例进行确认,将已经消费的金额从“合同负债”中转出,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本文系统、全面的介绍了“新收入准则”下特定交易业务会计准则的变化以及相应会计处理的变化。

具体举例介绍了附有销售退回、附有质量保证条款、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客户未行使的权利等七种特定交易业务的会计处理。

总之,“新收入准则”下特定交易的准则修改,体现出收入确认时点更加合理,收入的计量更加准确,会计核算更加能够体现出“合同观”,与经济实质更加契合。

主要参考文献[1]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2006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7.⑶高允斌,高玉玉.新收入准则下的特定交易事项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分析[JL财务与会i+,2018.[4]冷琳.新收入准则中特定交易会计处理变化探析[J].财会通讯,2018(10).作者单位: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徐州财经分院、江苏银行徐州分行(责任编辑:广大)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分税制改革,基于中央和地方二者事权的划分,我国的税收按照收入的归属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基本形成了地方税收体系框架。

国内外税收制度的比较分析

国内外税收制度的比较分析

国内外税收制度的比较分析一、引言税收制度是国家财政运转的核心,也是政府公信力和社会稳定性的重要保障。

因此,在国内外税收制度的比较分析,是深入了解全球税收制度状况和变化趋势的必要途径。

本文将分别从税收目的、税制结构、税率设计、税收征收和管理等方面进行国内外税收制度的比较分析,以期为完善我国税收制度提供参考。

二、税收目的国内外税收制度的核心目的不尝不同,即通过抽取财政收入,支持国家经济发展及公共服务领域和社会福利领域的发展和改进。

但在目标和重点上,不同国家税收的作用侧重点各有所不同。

比如,欧美国家在税收征收中注重刺激市场竞争,反复利用税收政策来推动经济发展和变革。

我国则特别注重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通过税收收缩来拉平社会收入分配秩序,并注重税收监督的有效性和效率。

三、税收制度结构税收制度结构是税制的组织模式和结构关系的总称。

不同国家的税收制度也各有不同。

国内的税收制度包括直接税(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和间接税(如增值税、消费税等)。

美国鼓励一系列个人、企业所得税扣除种类和数量丰富,税种多样,依据项目不同,税率也不同。

且同一所得收入在不同国家缴纳税收的费率也不同。

欧洲国家则更注重成本效益,通过利用不同税种的利率协调经济和社会利益,并应用税务征收来管理企业亏损和困难。

四、税率设计税率是整个纳税制度的核心,根据税收法,中国的税率使用逐级计税和分类征收法。

美国则采用较低的税率和广泛的个人收入标准。

不过在欧洲国家,税收平均率约为45%,税率较高,但通过不同税税种结合运用,以保证比例应不允许司法攻击。

当然,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逐渐走向全球,不同收入层次的纳税人也提出了不同层次和分类的税率问题,这也成为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

五、税收征收税收征收是税收制度的关键环节,事关税收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国内,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税收征收,但税收审批机构的独立性和度量标准还存在不足并待完善。

美国国家税务局在税收征收方面已经具有高度自动化的税收认证和审核系统和纳税人登录计算机的能力,可以随时掌握和分析纳税人的税收信息。

美国税制结构特点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税制结构特点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思路是整 体推 进 ,税收制度 之 后 ,中央税权扩大 , 继企业所 得税 、增值税作为共享税 框 架较为稳定 ,税 收体系设计较为简单 , 但 是每个税种构 后 ,中央政 府税收来源充足 ,而地 方政 府征收的都是些征 成要素设置非 常完善和细致 。比如个人所 得税 ,以家庭为 管 难度大 、税源分散 、 收入不稳 的税种 ,没有主体税收来 征收对象 ,划 分比较明细 ,分为户主 、单身 、已婚单独或 源 ,同时承担 了大部分公共事 务支出 ,面临事权和财权不 者联合 申报纳税 ,家庭 收入一 样 ,但 由于如 单身 、离婚 、 匹配 的困境 。@ 小孩数量等不 同因素都加 以考虑 ,对不 同纳 税人身份形成 的税 负就 不一样 ,这种税制设计符合实际纳税规则 。 我 围在 2 0 世纪 8 0 年代 初期经历了第一 次重 大的税制
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功能 。
( 二 )美 国税 收 制 度 改 革 稳 定 推 进 , 各 级 政 府 税 权 明

权 和财权的配置 ,更有利 于各级政 府优化资源配置 ,促进
经济发展。
我 国税 制改革虽然取得 了很大进步 ,但是中央和地方 第一 ,美 国税 制改革稳定推进 。美 国税 制改革虽然经 政府税 收管理 体制仍 然存在不合理 性。1 9 9 4 年分税制改革
参 考文 献 :
[ 1 ]贾康 . “ 十二五”: 中国税制改革展望 [ J ] .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 2 0 1 1 . ( 4 ) :
3 7 - 4 2 .
改革 ,主要是 以工 商税 为主的流转税制改革 和所 得税体系 的初步建 立 ,这 时期设立 多达 4 0 多个税 种。1 9 9 4 年 的分
D C . 2 0 0 9 : 4 -1 2 0 .

各国税收制度的比较分析

各国税收制度的比较分析

各国税收制度的比较分析税收制度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税收制度,各自根据国情和发展需求进行制定和实施。

本文将对多个国家税收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旨在探讨各国税收制度的异同及其影响。

美国:低税率和多元化美国主要采用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和财产税等税种来获取财政收入。

其中,所得税是国家最主要的税种之一,税率由10%到37%不等。

此外,美国的企业所得税也是相对较低的。

在税制改革的推动下,2018年美国的企业所得税由35%降至21%,对企业减税进一步激发了经济活力,带动了投资和就业。

另外,美国还采用了多种税收减免政策,如房屋抵免、退休金抵减等,以鼓励个人和企业进行慈善捐款和投资行为。

这种多元化的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平性和鼓励市场活力。

日本:综合征日本采用的是所得税、消费税和财产税等税种作为主要税种。

所得税由低到高共分10档,以每年税前收入和家庭人口数为计算基础。

同时,日本还实行了全球征税和综合征制度,对于个人的所得无论在国内还是海外,均需缴纳一定的所得税,此外还要统计收入来源以确定所得税缴纳额度。

在消费税方面,2019年日本将消费税从8%上调至10%。

这种增值税形式的税收,被视为一种公平的财政手段,可鼓励人们更好地管理自己的消费行为。

而房地产税则是另一种贡献较大的税种,该税实行的是“按租金决定征税额度”的制度。

欧洲:较高税率和社会福利欧洲国家通常采用高税率来实现社会福利体系,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各项社会服务。

所得税和增值税是欧洲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另外还有企业所得税、财产税等。

如瑞士采用了较为完善的税收制度,所得税通常为25-40%不等。

瑞士实行分税制度,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市政府分别负责各自的税收征收和支出使用。

此外,瑞士还有单独的富人税和财产税,并在税收减免方面较为慷慨。

德国则实行了社会保障税(Sozialabgaben),该税种用于支付医疗、失业和养老等社会福利,一般为45%左右,由员工和雇主各分担一半。

英、日地方税体系与经验借鉴

英、日地方税体系与经验借鉴

英、日地方税体系与经验借鉴英国是财权、事权高度集中的单一制国家,以“四不”原则设置地方税基,按以支定收原则法定地方税收规模,家庭财产税是其地方政府唯一主体税种,税收预测体系科学、可靠性较高。

日本也是单一制国家典型代表,税权集中、事权分散是其主要特征,按受益和税种属性确定地方税源,并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的征管制度,此外日本地方政府以法外税的形式获得了适当税权,其税收预测机制也较科学、健全。

与我国当前地方税相较,英、日两国在税基选择、收入规模确定方式、主体税种选择标准及财权确定依据方面均不同,两国的税收预测能力、税收征管效率也优于我国。

基于此,提出重新构建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议:整合政府间事权,构建以消费为税基的地方税体系;培植房地产税、资源税为地方主体税种,合理、科学确定地方税收规模;适当赋予省级政府一定税权,逐步建立健全税收收入预测体系,并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一、英日两国地方税体系概况(一)英国:财权、事权高度集中1.英国地方税改革进程。

英国实行高度集权的财政管理体制,税收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

英国地方税起源于1601年伊丽莎白时期强制开征的地方财产税,主要用于贫困救济,后发展为地方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来源,随着公众对公共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在中央返还税收增速难以满足地方支出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设法提高地方税收。

1984年,为消减地方公共支出,防止地方税收过快增长,英国政府通过地方税法案实施“地税封顶”1。

1990年撒切尔夫人推出了更加激进的人头税2,后因人头税的不公平遭遇地方广泛抵制。

1993年,英国政府依据地方政府金融法(Local Government Finance Act 1992)引入新的地方税3,一直至今。

2.按照“四不”原则设置地方税基,以独享税为主。

英国地方税的设置印证了英国学者大卫·金关于地方政府税收的“四不原则”,即地方政府不应征收高额累进税(因其具有再分配职能适宜中央征收)、不应征收税基流动性很大的税、不应征收将税负转嫁给非本地居民的税、不应征收受益人为非本地居民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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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方税体系的比较分析
地方税体系是指由多种地方税种组成的,具有一定的收入规模,明确的税权划分,相对独立的征收机构的统一体。

因而,地方税体系由地方税种、收入规模、税权划分和征收管理机构等四部分组成。

尽管这四因素在地方税体系中的地位和影响不同,但它们是密切联系的完整统一体,对一个科学合理有效的地方税体系是不可或缺的四要素。

文章将从四个方面出发,对国外地方税体系进行比较分析。

一、外国地方税税收权限的比较分析
一般来讲,完整意义上的税收权限应涵盖四个方面的内容:①税收立法权,即税法的制定、颁布和税种的设立权。

税收立法权在税收权限中处于核心地位。

②税法解释权:即依据税收基本条例,对基本法进行补充规定和制定实施细则的一种权限。

③征收管理权:包括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以及对税收稽征过程中产生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裁决的权限、征收机构的权限。

④税收调整权:具体包括增加或减少征税品目,调整征税比率,减少税负等方面的权限。

税权划分是分级体制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各级税收体系协调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当我们论及地方税税收权限问题时,实际上讨论的是税收权限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集中与分散的程度,而不是绝对的中央集权或绝对的地方集权。

具体则是指以上四种权限中中央集什么权、地方分什么权的问题。

从国外地方税体系的情况看:
1.强调中央税权的主导地位是各国税权划分上的共性。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无论是实行集权式分权
模式的国家还是实行分散式分权模式国家,各国大致上都将中央税权置于地方税权之上,使地方税权受到中央税权的制衡。

比如,尽管美国地方政府有高度自治权,但在税权上仍然存在着“双重制约”,即联邦对州和地方以及州对地方在税收权限上的制约。

2.从税权集中与分散的程度看,税权划分有三种模式:
①分散型:分散型的特点是各级政府都被赋予很大的税收权限,最典型的代表是美国。

美国联邦、州及地方政府均各自行使相对独立的税收权限,包括立法权、解释权、开征停征权、调整权和优惠权等,这是形成统一的联邦税制与各异的州与地方税制并存这一独特格局的根本原因。

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保证各级财政尤其地方财政自主地组织和支配财源,实现各自的财政职能和财政目标,但同时它对各级税权关系的协调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②适度集中、相对分散型:指将某一部分税权划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如立法权集中、执行权分散,这一类如德国与日本。

在德国,绝大部分税种的立法权集中在联邦,各州在联邦尚未行使其立法权的范围内有一定的立法权,但州以下地方当局则无税收立法权。

而征管权方面,除关税及联邦消费税外的其他税收的征管权均分散给州及地方政府,尤其集中于州一级。

日本与德国类似,税收立法权大多集中于中央,管理使用权分散在地方,但中央对地方的税权限制更详细具体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地方税法》的操作中要受到许多相关规定的制约,如课税否决制度、对特定税种税率规定上限甚至统一税率等。

该方式若处理得当,可以体现出集权而不统揽,分权而不分
散的优点。

③集中型:指基本税收权限集中于中央,地方只有较少的权限,如在英国、法国、印度和韩国,不论中央税还是共享税或地方税的立法权均集中于中央,地方只对其专有税种享有一定的调整权和征管权等机动权力。

由上可以看出,一国体制是影响税权划分模式的重要因素,集权型税权划分模式大致分布在单一制国家和集权制国家,分散型模式则多数分布在联邦制国家和分权制国家,而界于集权与分散之间的适度集中、相对分散模式既存在于单一制国家,又存在于联邦制国家。

3.就税收权限的四项内容看,首先,对于立法权各国基本上都将其集中于中央,特别是对主要的地方税种立法权更是如此,即使在联邦制国家(除美国以外),税收立法权的分散也主要是指一些零星小税种的立法权由地方拥有,如德国除了娱乐税、狗税、渔猎税和许可证税以外的税种立法权归州级政府外,其他税种立法权均集中于联邦。

而在印度,无论中央税、地方税还是共享税的立法权无一例外均集中于中央。

至于中央政府掌握的立法权内容是对地方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种名称仅有原则性规定,还是十分具体的对地方税征收方面,如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征收方法等都规定得十分详细,集权制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般采取后种做法。

在前一种情况下,一些税权还有分散的余地,但后者则没有。

其次,除立法权外的其他税收权限,在分权制国家往往分散在地方,而在集权制国家除征管权外则相对集中在中央,但近年来这些权限也出现了一定的分散趋势,如韩国、法国分别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和80年代以来进行了扩大地方自主权与财政非集中化的改革,使地方税税收权限有了相当程度的扩大,带来了地方税收收入规模的提高。

如韩国地方税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经历了从1975年10.2%、1985年12.2%以至1995年21.2%的上升过程,地方税规模的这一显著变化反映了地方税税收权限的扩大。

4.税权划分的法制化与规范化:从各国的实际情况看,以的形式将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确定下来是一种普遍做法,如美国中对联邦及各州、地方的税权划分有明确的原则性规定,日本与韩国地方税权则是以《地方税法》的形式加以确定的。

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税收管理与执行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有利于保障地方政府的合法税权的实施。

二、外国地方税种的比较分析
税种的划分是地方税收收入的保证,也是一个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分配税源的问题。

从各国地方税种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发现:
1、税种性质方面:地方税种大都是税源较分散,流动性较差,对宏观影响面较小,收入规模也相对较小的税种,或一些零星的税种,但也有一些国家将所得税、流转税等税源较集中,流动性较强,收入规模较大的税种划归地方税,如美国和日本。

显然一国地方税税种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地方税权大小决定的。

2、税种划分形式方面:地方税中既有地方专有税种,也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源的税种。

一般来讲,各国地方政府都有其专有税种,这些专有税种有独立的征税对象,税源划分也清晰,同时也有一些国
家设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源的税种或共享税,如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中有美国、德国等九个国家对所得税、货物税和劳务税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了分割。

这类税种的分割增强了地方税税源的弹性,同时也使地方从中获得了相当的财力。

3.税种类别方面:总的来讲,各国地方税种几乎涵盖了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在内的所有税种,但各国情况差异很大,具体地讲:
(1)财产税类:这类税收主要有车船税、房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

由于其很强的地域性且对宏观调控影响不大,各国一般将其划为地方税。

联邦制国家财产税在州税中比重不大,在地方税收中比重较大,但对财产税中的遗产税和赠予税,许多国家将其列为中央税,如美国、日本、英国、韩国和印度等,但也有一些国家将其列为地方税,如德国将遗产税列为州税。

(2)所得税类:
①对于个人所得税,一般国家的地方税中并无个人所得税或相对中央政府来讲,地方个人所得税微不足道。

但也不乏将个人所得税置于地方税重要地位的国家税收,如美国两级地方政府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到了州政府税收收入的28%(1992年),占州以下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5%(1992年);德国将个人所得税设为共享税,日本两级地方政府税收中均存在居民税且是主体税种之一,韩国市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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