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设问题剖析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在保障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地方税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也制约了地方财政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对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1. 税制结构不合理当前,我国地方税制结构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比重较低,这种结构容易导致税收负担不均,且难以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此外,一些税种设置不够科学,存在重复征收、税基过窄等问题。
2. 税收征管效率低下税收征管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目前我国地方税收征管效率低下,存在税收征管手段落后、信息化程度不高、税收执法不严等问题。
这些问题导致税收流失严重,影响了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3. 地方税权分配不均我国税收权力的分配主要由中央政府主导,地方政府在税收政策制定和调整方面的权力有限。
这种分配方式导致地方政府在应对经济波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的能力受限,也影响了地方税体系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三、对策研究1. 优化税制结构为了解决税制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应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降低间接税的比重。
同时,应科学设置税种,拓宽税基,避免重复征收。
此外,还应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变化的需要,适时调整税收政策,使税收制度更加公平、合理。
2.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是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途径。
应加强税收征管手段的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
同时,应严格执法,加大对偷税漏税的打击力度,防止税收流失。
此外,还应加强税收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自觉性。
3. 合理分配地方税权为了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税收政策制定和调整方面的作用,应合理分配地方税权。
中央政府应在保证国家税收稳定和公平的前提下,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税收政策制定和调整权力。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我国税收体系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支柱,而地方税体系作为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地方财政的稳定、经济的持续发展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然而,近年来,我国地方税体系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地方财政的稳定,也对经济的持续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本文将就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1. 税制结构不合理当前,我国地方税制结构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地方主体税种缺失,一些重要税种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仍以中央税为主。
其次,地方税种过多过杂,缺乏明确的税收定位和功能划分,导致税收征管效率低下。
2. 税收征管效率低下由于地方税种繁多,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许多困难。
一方面,税收征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一些地区缺乏专业的税收征管人才。
另一方面,信息化水平较低,税收征管手段落后,无法满足现代税收征管的需求。
3. 税收优惠政策不规范当前,我国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过于繁多,导致政策效果难以评估。
同时,一些优惠政策存在滥用和误用的情况,甚至出现了一些“钻政策空子”的现象。
三、对策研究1. 优化税制结构针对地方税制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应逐步优化税制结构。
首先,应明确地方主体税种,将一些适合地方征收的税种划归为地方税种。
其次,应对地方税种进行整合和归类,明确各税种的定位和功能划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2.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为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应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其次,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此外,还应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自觉性。
3. 规范税收优惠政策针对税收优惠政策不规范的问题,应加强政策制定和执行的管理。
首先,应减少税收优惠政策的数量和种类,使政策更加精准和有效。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地方税体系是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完善地方税体系提供参考。
二、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1. 税制结构不合理当前,我国地方税制结构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比重较低。
这种税制结构容易导致税收公平性不足,同时也不利于税收调控功能的发挥。
此外,部分税种设置重复、交叉,导致税收征管效率低下。
2. 税收优惠政策不科学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散,缺乏统一规划和规范管理。
部分地区为吸引投资,盲目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税收优惠的滥用和税收秩序的混乱。
3. 征管能力有待提高地方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信息化水平不高、征管手段落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
这些问题导致税收征管效率低下,税收流失现象较为严重。
部分地区为满足财政支出需求,过度依赖土地出让收入和政府债务融资。
这导致地方债务风险较高,对地方财政的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
三、对策建议1. 优化税制结构(1)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例,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以增强税收的公平性和调控功能。
(2)简化税制结构,合并重复、交叉的税种,降低征管成本。
(3)完善地方主体税种,强化房地产税、资源税等地方主体税种的征收管理。
2. 规范税收优惠政策(1)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划和审批程序,避免地区间的恶性竞争。
(2)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3)逐步减少特定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转向更加普惠性的税收政策。
3. 提高征管能力(1)加强地方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
(2)引进先进征管手段和设备,提高征管效率。
(3)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4)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形成税收共治格局。
我国地方税制存在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地方税制存在问题及其完善引言地方税制是指国家与地方合作制定的税收制度,用于支持地方政府运营和公共服务的提供。
我国地方税制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面临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和解决。
本文将探讨我国地方税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地方税制的建议。
地方税制存在的问题1. 财力分配不平衡我国地方税制存在着财力分配不平衡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地方财政收入严重不足,难以支撑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服务;另一方面,一些地方财力过剩,导致不合理的财政浪费和资源配置失衡。
2. 税收管理不规范地方税收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征收透明度不高、征收手续繁琐、征收标准不统一等。
这些问题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也影响了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性。
3. 地方税制缺乏创新地方税制缺乏创新,仍然以传统的税种为主,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
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和新型产业的兴起,地方税制需要更加灵活和适应新形势的税种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4. 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存在着高额债务问题,这给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压力。
地方税制的缺陷之一是未能有效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需要采取相应措施来规范和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的增长。
完善地方税制的建议1. 财力分配机制改革改革财力分配机制,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财力分配模式。
可以采取多元化的财力来源,如地方自主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收入等方式,以减轻财力分配不平衡的问题。
2. 简化税收管理流程简化税收管理流程,提高征收透明度和效率。
建立统一的税收征收标准和程序,减少繁琐的征收手续,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性。
3. 创新地方税种创新地方税种,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新兴产业的特点,积极推动税制的创新和完善。
例如可以考虑引入资源税、环境税等新的税种,以适应经济结构的变化和新型产业的兴起。
4. 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建立健全的债务监测和风险防控机制。
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增长的监管和控制,防止财政风险的积累,保障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地方税体系是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具有关键性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和税收制度的改革深化,地方税体系在运行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也制约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
因此,对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对于优化我国税收结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1. 税制结构不够合理当前,我国地方税体系中,主体税种较为单一,主要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等直接税为辅。
这种税制结构容易导致税收的公平性受到影响,同时也限制了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能力。
此外,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税种未能得到有效利用和开发,缺乏灵活性。
2. 税收征收管理效率低下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
一方面,税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无法满足现代税收管理的需求。
另一方面,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3. 税收优惠政策不科学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政策制定不科学、执行不严格等问题。
一些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过于依赖税收减免,忽视了通过优化税制结构来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同时,部分优惠政策缺乏透明度,容易导致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对策研究1. 优化税制结构(1)增加直接税比重:通过调整税制结构,增加直接税的比重,提高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力度,使税收更加公平和合理。
(2)开发地方特色税种:根据地方特色和经济发展需求,开发新的地方特色税种,如环保税、房产税等,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3)加强区域间税收协调:加强区域间税收协调和合作,实现税收政策的协同效应,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2. 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效率(1)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大投入,提高税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智能化。
(2)提升税务人员素质:加强税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我国税收体系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而地方税体系则是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方税体系的健康与否,直接关系到地方财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对于国家整体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我国地方税体系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就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1. 税制结构不合理当前,我国地方税制结构存在一定程度的失衡。
主要表现在主体税种过于集中,地方税种收入占比偏低,导致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来源不足。
同时,部分税种的设置未能充分体现地区间的差异性和资源的丰富性,使得税收资源的地区分布不够合理。
2. 税收征管效率低下税收征管是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当前我国税收征管效率低下的问题依然存在。
一方面,税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另一方面,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也需进一步提高。
此外,税收征管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税收流失现象,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3. 地方税权划分不明确地方税权的划分是地方税体系的核心问题。
然而,当前我国在地方税权划分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和混乱。
一方面,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不够明确,导致地方政府在税收管理上缺乏自主权。
另一方面,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税权划分也存在问题,导致税收管理上的重复和漏洞。
三、对策建议1. 优化税制结构为了解决地方税制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应优化税制结构。
首先,应适当增加地方税种收入占比,使地方政府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提供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
其次,应调整税种设置,使其更加符合地区间的差异性和资源的丰富性。
此外,还应加强税收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确保税收资源的合理分配。
2.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为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应加强税务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同时,应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自觉性。
《2024年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地方税体系是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平衡地区间财政差异、保障民生福祉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地方税体系在运行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1. 税制结构不合理当前,我国地方税制结构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比重较低,导致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等不匹配。
此外,部分税种设置不够科学,存在重复征税、税负不公等问题。
2. 税收征管效率低下地方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与现代税收管理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征管手段落后、信息化程度不高、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制约了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3. 地方债务风险加剧部分地区过度依赖土地出让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导致财政收入结构不合理,加之地方债务规模不断扩大,给地方财政带来较大压力和风险。
4. 区域间税收差异明显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政策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各地区税收收入差距较大,影响了税收公平性和地区间财政均衡。
三、对策建议1. 优化税制结构(1)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例,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使税收更加符合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
(2)完善税种设置,优化税制结构,避免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公的问题。
例如,可以考虑对某些行业或产品实行差异化税率,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
(3)建立健全绿色税收制度,推动绿色发展。
通过加大对环保、节能等领域的税收优惠力度,引导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绿色发展。
2.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1)加强地方税务部门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
通过加强培训、引进人才等措施,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2)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例如,建立电子税务局、推广网上办税等措施,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
(3)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税收共治格局。
2024年我国地方税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24年我国地方税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一、地方税制结构问题我国地方税制结构长期以来存在着不合理的现象。
主要问题在于税收种类单一,过度依赖增值税和营业税等少数税种,这使得地方税收收入缺乏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同时,地方税制结构中的间接税比例过高,直接税比例过低,这不仅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也限制了地方财政的调节能力。
此外,地方税源分布不均,一些贫困地区税收收入有限,而一些发达地区的税收收入则相对较高,这进一步加剧了地区间财政的不平衡。
二、税收征管效率问题税收征管效率是衡量一个国家税收体系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准。
然而,在我国地方税制中,税收征管效率普遍不高。
一方面,税务部门的人力资源和技术手段有限,难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税收征管工作;另一方面,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偷逃税等问题,这导致了税收流失和税收征管成本的增加。
此外,税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作不够紧密,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也影响了税收征管效率的提升。
三、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税收优惠政策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但在我国地方税制中,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税收优惠政策的种类繁多,但缺乏统一性和透明度,企业和个人难以了解和掌握;其次,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足,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的经济效果;最后,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管不够严格,容易出现滥用和违规现象。
四、税收法律体系问题税收法律体系是保障税收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
然而,在我国地方税制中,税收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一方面,地方税收法律法规的数量和质量都有待提高,一些重要的税收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另一方面,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这不仅损害了税法的权威性,也影响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五、税收与经济发展协调性问题税收与经济发展之间应该保持密切的协调关系,但在我国地方税制中,这种协调性并不理想。
一方面,地方税制的设计和实施往往忽视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导致税收负担过重或过轻,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地方税制缺乏灵活性和前瞻性,难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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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设问题公共财政理论认为,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财政有三大职能:一是提供公共产品;二是维护宏观经济稳定;三是保障公平的收入分配。
就完成财政职能而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有优势。
就提供公共产品这一职能来说,应更多地交给地方政府执行,因为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不同地区居民对公共产品的不同偏好。
就维护宏观经济稳定和保障公平的收入分配这两项职能来说,则应由中央政府承担更多的责任。
可见,在分级的公共财政体制中,地方政府被认为有更多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责。
为了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就需要地方政府有规范的地方税体系,使地方财政有连续稳定的收入来源。
规范的地方税体系应符合这样的基本要求:(1)主体税种明确,税收收入有一定的规模;(2)税源能够持续增长,税制相对稳定;(3)税收管理权限相对独立,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
按照这些要求衡量,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尚有很大差距。
因此,分析和研究现行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规范措施,不仅是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需要,更是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一、现行地方税体系非规范性的突出表现(一)地方税主体税种不明确,收入规模小目前地方税体系中的税种多达18个,但每一税种都不具备对地方财力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和长期稳定增长的特点。
除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目前有较好增长势头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地方税则相对零星分散,收入规模小。
地方税收入规模过小,使地方政府支出过分依赖中央转移支付和地方非税收入。
在目前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方法不够规范和数量不足以弥补地方政府支出缺口时,地方政府只好将目光更多地转向了非税收入,由此造成基金、收费迅速膨胀,扰乱了正常的国民收入分配秩序,给老百姓带来了难以承受的负担。
目前,政府收入除税收以外,纳入预算的规范性收入有:企业收入、教育费附加以及其他杂项收入。
介于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之间但仍可精确计算的有:预算外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社会保障基金收入等。
纯属制度外且无法加以统计的收入有:由各地方、部门“自立规章,自收自支”的各种收费、罚款、集资、摊派收入等等。
上述三个层次的政府收入总计是政府税收收入的2.43倍。
由于非税收入大多缺乏规范性,地方政府对此又无自我约束机制,结果出现地方政府收入严重超越地方经济发展基础的现象,削弱了经济增长的后劲,造成未来地方税税源的严重不足。
(二)地方税收缺乏增长机制税收的规范性之一是具有随经济增长而相应增长的特征,但由于个别税种的特殊性,如从量计征的财产税或一些定额税,由于税基的相对稳定或趋于萎缩,使其税收收入不能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
现行地方税体系中的许多税种都存在这些问题。
如土地使用税基本上没有与经济保持正比例增长,筵席税正在随着社会秩序的正常化和社会风气的好转而逐渐失去税基。
土地增值税也随着房地产市场价格趋于合理,税基正在缩小。
总之,由于目前列入地方固定收入来源的许多税种,具有趋于稳定或低于经济增长的内在机制的制约,使地方固定收入将不可能与GDP同步增长,还有可能出现GDP增幅越高,其税收所占比重越低的态势。
如全国地方固定收入从1995年至2000年增长仅为92%,而同期全部收入(中央与地方之和)增长为120%,中央固定收入增长290%,共享收入增长110%。
(三)地方税制不够稳定实行分税制的目的在于通过重新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分配关系,保证两级政府所需财力,调动两级政府生财、聚财、理财的积极性。
分税制运行八年来,增强中央政府可调控财力的目的基本实现,中央税体系得到加强,中央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断提高,相对而言,地方税体系发展滞后,尤其是税制不稳定,管理不顺畅的矛盾十分突出。
分税制实施以来,为保证中央收入,更好地调节宏观经济,国家陆续对地方税体系中发展较好、便于管理、税源较广的税种的税目或税率进行了调整。
如金融行业提高营业税税率增加的收入,对个人存款利息开征的个人所得税,从2002年开始的企业所得税共享,未来营业税范围还可能因增值税扩大范围而变窄等等,几乎每项新出台的税改措施,都有利于中央收入规模的扩大,而减税的大多是地方税收,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等,令人不得不对地方税体系的健康发展而担忧。
(四)地方税缺乏相对独立的税收管理权限,管理体系不清,税收流失现象普遍税制改革虽然赋予了地方一定的管理权限,但总的来看,地方税收法规的制定权、解释权、税目税率调整权以及减免税权等都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的税权与事权不相适应,削弱了地方因地制宜配置本地资源、调整地方经济、组织地方收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分税制虽赋予了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地方税的权力,但在实践中,大量的应归地方税的税种实际上处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的地位,本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却由国税机关组织征管。
城建税名为独立税种,实为“三税”附加,由地税部门征管,而其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税、消费税却属国税部门征收,所以管理难度很大。
地税分设后,人员少,新增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征管手段落后,税务管理难以完全到位,漏征漏管现象普遍,税收流失问题严重。
(五)地方税法律化程度偏低,税制改革滞后于经济发展现行地方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由全国人大立法的外,其余则是由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大部分是在1950年至1993年底之间颁布的,明显滞后于经济的发展。
1994年以来的税制调整与改革,大多立足于中央税收的完善与发展,所涉列的地方税收往往只与减税方案有关。
二、逐步建立规范地方税体系的对策(一)必须从思想上重视地方税体系的建立与规范问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统一的认识不可能有步调一致的行动。
实事求是地讲,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开始,中央已做出建立地方税收体系、合理划分税权的正确决策,但在八年来的分税制运行实践中,却存在着“重中央税体系建设,轻地方税体系建设”的错误观念。
所以,建立规范的地方税体系首先必须解决思想认识问题。
要树立这样的观念:中央税收体系与地方税收体系同属于国家税收体系的子系统,两者缺一不可,而且不能厚此薄彼,否则将不利于组织国家税收收入,势必影响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
必须明白,由于目前我国地方税体系的不规范,不但使地方税体系自身明显落后于中央税体系的建设进程,而且影响了整个税收体系的完善和总体功能的发挥。
从整个税收体系角度考虑,构建规范的地方税体系是保证中央税收稳步增长,完善整个税收体系的需要,也是保障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顺利发展的需要。
(二)赋予地方合理适度的税收管理权限税收管理权限(简称税权)主要指:税收立法权,税法解释权,税种开征、停征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减税、免税权,以及税收收入支配权等。
税权如何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划分,不仅是完善地方税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而且是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关键问题。
由于我国在政治上是一个中央集权制国家,目前又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关键时期,所以税权要相对集中于中央政府,以确保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目标的实现,为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在中央集权的基础上,要走向地方适度分权的道路,要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
这样,既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地开辟本地的新税源,又有利于解决全国统一立法难以适应地方实际情况的矛盾。
具体包括:(1)将涉及社会收入分配公平、具有宏观调控意义、在全国普遍征收的地方税种的立法权、解释权等归中央,税收征收权和税款支配权划归地方,税收减免权适度下放到省和计划单列市一级,便于地方根据各自实际贯彻实施;(2)对于税源普遍、税基不易产生区域间转移且有明显受益性的税种、除立法权归中央外,其他权限都可下放给地方,便于各地因地制宜,灵活处理税收问题,促进本地经济发展;(3)对税源零量分散、纳税环节不易控制、征收成本大的税种,其税收管理权限可全部下放到省一级;(4)在不违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不挤占中央财政收入的前提下,设置特定条件和程序,赋予省级政府对具有明显地域特征的税源开征新税种,出台一些加强地方税征管法规的权力。
(三)合理界定地方税收入比重,科学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建立地方税持续的内生增长机制没有一定的收入规模,就没有单独建立地方税体系的必要;没有一定的收入规模,地方税收也不可能有独立地支撑地方政府运作、履行其事权的财力基础。
所以,规范地方税体系的重要内容就是要提高地方税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同时也要提高地方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
要实现地方收入两个比重的提高,首要问题是科学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其次是优化地方税各税种,逐步建立起主体性税种明确、辅助性税种适量、补充性税种灵活的有一定收入规模的规范的地方税体系。
1.要巩固和加强营业税主体税种的地位。
从实行分税制以来的实践看,营业税一直扮演着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角色,约占地方税收收入的50%,在未来完善地方税体系过程中,要继续巩固和加强营业税主体税种的地位。
为此,必须重视第三产业的发展,因为80%的营业税来自于第三产业。
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占GDP的比重随人均收入的提高而提高。
如高收入国家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平均在60%以上,中等收入国家平均在50%左右,而我国近年来只有35%左右。
所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第三产业的发展空间相当大,也预示着营业税有较大的增长空间。
作为主体税种的营业税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界定纳税人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因为在纳税人日益重视税收筹划和节税的趋势中,这个问题是造成税收流失的重要的税制漏洞。
2.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主体税种地位。
在未来增值税改型(改生产型为消费型)、扩围(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缩小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税制改革中,营业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地位必然受挫伤,迫使地方税的重点要转移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近年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成为地方税收入的新的增长点已是不争的事实,如西安市2001年税收收入总体增长23%,而企业的所得税和个人的所得税则分别增长73.63%和70.62%(2)。
当前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面临的一个重要障碍是国务院已将此税列为共享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财政“十五”规划和2015年远景规划纲要》要求,改变企业所得税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办法,实行企业所得税在中央与地方政府收入中共享的办法,无疑是正确的。
但从保障地方税收入和地方税体系完整的角度讲,共享税的恰当方法应是税基共享,由地税和国税各自按分享税率征收税款,而不是税额共享,由国税局统收、按比例分成,弱化地税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在未来改革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要改现行分类征收制为综合或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制;二是要全面加强个人收入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严格源泉扣缴制度;三是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要从以个人为单位逐步向以家庭和个人为单位转化,扣除标准不宜过高,以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