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以国家经济主权为视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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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

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

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摘要:地球上生存的物种繁多,长期的繁衍、进化和生存竞争保留下许多物种,蕴藏着丰富多样的遗传资源。

但是近几百年来,人类社会现代文明的发展使全球生态环境受到极大破坏,许多物种面临灭顶之灾。

物种的灭绝不仅意味着一个物种的消失,更重要的是这些物种所携带的遗传资源也随之永远消失。

随着地球上物种资源的不断减少和生物技术迅猛发展对生物遗传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加,发达国家凭借自身雄厚的经济和科技实力,大肆掠夺和控制发展中国家的生物遗传资源,而我国的遗传资源流失非常严重,亟待保护。

和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也是发展中国家成千上万人日常生活的核心部分,对生物遗传资源进行法律保护,必然不能忽视对相关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生物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传统知识保护、立法一个物种就是一个独特的基因库,可以说每一个物种就是基因多样性的载体;生态系统的多样性是生态多样性的外在形式,保护生物的多样性,最有效的形式是保护生态系统的多样性,保护生物多样性就是保护生物遗传资源。

生物遗传资源是人类创造文明的桥梁:自然产品支持了诸如农业、医药保健、化妆品、制桨造纸、观赏园艺、交通运输、建筑等许多产业。

近年来,运用基因重组知识进行广泛的遗传育种,运用现代科技手术诱导基因、染色体变异以培育新品种,以达到提高生产力、更好地为人类服务的目的,这一切都得依赖现存的生物。

今天我们所拥有的生物遗传资源是几十亿年来生物进货演变的成果,生物多样性是自然过程塑造的,近几百年来也受到了人类活动的较大影响。

在相当长的一个暑期内,人类一味地向自然索取、片面地利用自然与征服自然,为了眼前的小利益,进行乱砍滥伐、乱捕滥杀等掠夺式开采方式,导致了环境的严重破坏以及生物多样性的丧失,长此以往,已经大大超过了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减少了生态系统的生产力,减少了自然界向人类提供物质的能力,弱化了生态降低大气污染的能力。

大量事实证明,人类应当认识自然,保护自然,而不能破坏自然。

论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

论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

物 多样 性 ,持久 利用 其组 成 部分 以及 公 平合 理分 享 由利用 遗 传 资 源所 产 生 的 利 益 。 为达 到 这 一 目的 ,
重 要 的战 略资 源 ,也 突显 出其 商业上 现 实 的或 潜在
的 巨大经济 价 值 。 由于遗传 资 源在 全球 分 布 的不均 衡 。 已经 成为 发达 国 家与发 展 中国家 的利 益之 争 。 它 西 方 社会 利 用现代 知 识产权 制 ; 利 法 ; 式 ; 善 遗 专 模 完
中图 分 类 号 : 2 .2 D9 34 文献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7 5 4 ( 0 0 0 — 0 5 0 1 0 — 3 8 2 1 )8 0 4 — 4
生物技 术 的飞 速发 展不 仅使 遗 传资 源 成为 一种


有关 遗传 资 源保 护的 国 际公 约
关 于 遗传 资源 的保 护 , 目前 国际上 最 重要 最 权
威 的公 约是 于 1 9 9 2年 在 巴西里 约 热 内卢 召 开 的 联
立 了利 益分 享 的原则 框 架 ,并 没有 提供 有效 的利益 分 享制 度设 计 ,也没 有 充分 反 映资 源所 有 者 的切 身 利 益 。C D也 未予 以明确 规定 在 何种 情形 下适 用事 B 先 知情 同意 .事 先知 情 同意 的最 低 或一 般要 件 以及
技术 和知识产 品以获取 市场 利益 的 同时 。 从制 度上 却
C D确立 了遗传 资源 的 国家 主权 、 先 知 情 同意 和 B 事
惠益 分享 三 项基本 原 则 。 国家主 权原 则 承认 各 国有 权 对 自己拥 有 的遗 传 资源 加 以管 理 和保 护 :知情 同 意原则 要 求 获取 、利用 遗 传资 源 之前须 使 相关 权利 人 或 者 主管 部 门知 情 , 获得 其 同意 ; 并 惠益 分享 原则 要 求 与资 源 提供者 公平 合 理地 分 享利用 遗 传 资源产 生 的利 益 。这 些原 则 的确 立改 变 了遗传 资 源为 公共 财 富 、 人 皆可 自由取 得和 利用 的观点 . 调 了各 国 人 强 以及拥 有 者 对遗 传 资源 享 有 的权 利 n。但该 公 约对 ] 生 物 多样性 保 护只 是原 则性 的规定 ,并 未 规定 各成

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

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

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引言: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然而,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大和科技的进步,这些资源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管理措施和政策,以确保其可持续利用和维护人类福祉。

一、人类遗传资源的重要性及威胁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存在于人类身体中的遗传信息,包括基因、染色体和DNA等。

这些遗传资源对于人类的健康和生存至关重要。

然而,随着基因工程和生物技术的发展,人类遗传资源面临着被滥用和侵害的风险。

例如,未经充分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个人的遗传信息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于非法活动,如基因歧视或基因窃取等。

因此,保护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性和隐私性成为当务之急。

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原则和措施为了保护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和隐私,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原则和措施。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明确规定个人遗传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使用的条件和限制,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其次,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和体系,包括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和制定详细的管理规范,确保个人遗传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此外,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提高人们对于个人遗传信息安全的认识和意识,从而增强个人的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生物资源的重要性及威胁生物资源是指存在于自然界中的各种生物和生物群体,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等。

这些资源对于维持生态平衡和人类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大和生态环境的破坏,生物资源正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威胁。

过度捕捞、乱砍滥伐、非法采集等行为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导致物种灭绝和生态系统的破坏。

因此,保护和合理利用生物资源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四、生物资源管理的原则和措施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生物资源,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的管理原则和措施。

首先,加强生物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建立全面准确的数据库,掌握物种的分布、数量和特征等信息,为科学管理和保护提供依据。

遗传资源财产权法律逻辑诠释——以《生物多样性公约》为中心

遗传资源财产权法律逻辑诠释——以《生物多样性公约》为中心
21 0 0年第 1 期
暨南 学报 ( 哲学 社 会科 学版 )
总第 14 4 期
S m .1 4 u No 4
N .1 2 o 0 1 0
Ju a o ia nvri ( hlsp yadSca cecs or l f nnU iesy P i o h n oil ine) n J t o S
出台 , 确认 国家对其境 内遗传资源享 有主权 , 对 由于 18 9 3年 联 合 国 粮 食 与 农 业 组 织
遗传资 源 利用 所 产 生 的各 种 利 益享 有 分 享权 ( 即遗传 资源利益分 享权 ) 从而 在遗传 资源上 , 建立 了以遗传 资 源利 益分享 权 为支 点 的、 的 新
(A 《 F O) 粮食 与农 业 植物 遗传 资 源行 动 纲 领》
建立 的遗传 资源人类 共 同遗产机制存 在种种 弊
端, 如发 明者对 基 于遗传 资 源 的生物 发 明可 以 申请 并获得专 利权 、 物新 品种 权等 知识 产 权 植
遗传 资源财产 权 ;0 1 F O修 改《 食 和农 20 年 A 粮
【 知识产 权法研究 】
遗 传 资 源 财 产 权 法 律 逻 辑 诠 释
— —
以《 生物多样性公约》 中心 为
严 永 和
( 暨南 大学 知 识产 权学 院 , 东 广 州 广 503 ) 162
[ 摘
要] 《 物多样性公约》 生 建构 了 以遗传资源 利益分享权 为支点 的遗 传资源 财产权 。基 于《 物多 生
样性公约》 的遗传资源财产权 , 内蕴着从遗传 资源所有权 递进 到遗 传资源 特别财 产权 利的法 律逻辑 , 隐藏 着 遗传资源所有权和遗传 资源特别 财产权利 的内涵。遗传 资源特别 财产权 利 , 为我 国制定 遗传资 源( 产权 ) 财

欧盟遗传资源专利法保护之研究——与中国比较的视角

欧盟遗传资源专利法保护之研究——与中国比较的视角

遗 传资源 是有别 于 自然 资源 的一种 资源形式 。它 的对象不 仅是 动 物 、 物 、 植 微生 物 等单 个 的生 物 体本 身—— 例如 一 株 中草 药 、 只 动物 , 为 重要 的是 这些 生 物 体 上所 承 载 的遗 传 信 息—— 比如基 一 更
因 、 因组等 。遗传 资源 自身及所携 带 的遗传信息 均具有 可复 制性 , 基 一旦 遗 传 资源所 携 带 的遗传 信息 通 过技术 手段从 载体 中提取 、 离 出来 后 , 分 即可脱 离原来 的载体 进行 自身 的无 限复 制 。在 农业 、 业 、 工 制药、 环保 等领域 , 遗传 资源都具 有重 要价值 , 被称 为“ 绿色 黄金 ” 。
( ) 生物 多样性 公约》 二 《 与遗传 资源保 护 为 此 ,9 2年 6月 ,5 19 10多个 国家在 巴西 里约 热 内卢 举 行 的联合 国环 境 与发 展 大会 上缔 结 了《 生
物多样 性公约 》 C ne t nO i oi l i r t, ( ov n o iBo g a Dv sy 简称 C D) , i l l c e i B [ 标志 着对 生 物多 样性 的保护 进 入 了 全球化 和法律 化 的轨道 。《 物多样 性公 约 》 1 指 出 , 公 约 》 生 第 条 《 的三 个 目标 分 别 是 : 护 生 物 多样 保

1 01 ・
研究 生法学
第2 6卷第 1 期
经济 和科 技发 展程度 有 限 , 以对 这些 国家遗 传 资 源法 律 保 护制 度 的研究 也 较 多 , 所 但对 欧 盟【 及 其 ] 成员 国遗传资 源立法 的研究 尚十分 有 限。 欧洲是世 界上生 物多样 性较为 丰 富 的地 区之 一 , 是 世界 上 生 物技 术最 为 发 达 的地 区之一 。欧 也

rcep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条款

rcep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条款

RCEP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条款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也日益紧密。

在这样的背景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于2020年正式签署,成为亚太地区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

RCEP的签署对参与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其中涉及的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条款也备受关注。

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是各国特有的文化和生物多样性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在RCEP协定中对这些资源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RCEP中关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条款的主要内容:1. 保护与合理利用RCEP协定强调对成员国的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

这意味着各成员国在开展经济合作时应尊重彼此的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不得擅自利用或侵犯他国的资源。

这一条款的出台有助于维护成员国之间的良好关系,促进公平竞争和可持续发展。

2. 技术转移与合作RCEP协定鼓励成员国之间进行技术转移和合作,特别是在利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方面。

这意味着各国可以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共享科技成果和知识,加强合作交流,共同开发利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

这为成员国提供了更多发展机遇,有助于推动整个亚太地区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3. 知识产权保护RCEP协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有着严格的规定,其中也包括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

成员国在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进行利用时,必须遵守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原创性和独特性,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这一条款的出台有助于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同时也保护了各国的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不受侵害。

RCEP协定中的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条款为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和指导。

通过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促进技术转移与合作,以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RCEP协定有望为亚太地区的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各成员国也应在协定的框架下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实现共赢发展和可持续繁荣。

4. 社区参与和公平共享RCEP协定强调了社区参与和公平共享的重要性,特别是在涉及到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利用与开发时。

生物遗传资源所有权

生物遗传资源所有权

澳大利亚建立了完善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和管理机制,通过保护
和合理利用生物多样性资源,实现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良性循环。
国际组织与外国政府在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方面的实践案例
要点一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
要点二
欧盟《生物多样性战略2030》
该国际组织致力于推动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 发展,通过制定国际标准、评估生态系统健康状况、 推动跨国合作等方式,为全球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 利用做出了积极贡献。
分类
根据其来源,生物遗传资源可分为野生生物遗传资源和非野 生生物遗传资源。根据其利用状态,可分为保藏遗传资源和 非保藏遗传资源。
生物遗传资源的价值
01
02
03
生态价值
生物遗传资源是维持生态 平衡的重要基础,具有极 高的生态价值。
经济价值
生物遗传资源是农业、林 业、渔业、医药等产业的 重要资源,具有广泛的经 济价值。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01
各国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明确生物遗传资源的所有
权和管理责任。
加强国际合作
02
通过国际合作,共同应对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挑战,协调资源
管理和利益分配。
提高公众意识
03
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生物遗传资源
重要性的认识。
05
案例研究
中国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案例
生物遗传资源所有权
汇报人: 日期:
• 生物遗传资源概述 • 生物遗传资源所有权的法律框架 • 生物遗传资源所有权的实践 • 生物遗传资源所有权保护的挑战
与对策 • 案例研究
01
生物遗传资源概述
定义与分类
定义

多维视野下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分析

多维视野下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分析
的专 门立法 的情况 下 , 国际 公 约 中 的规定 无 疑 发挥
源的保护进行解析 , 这可能一方面由于遗传资源保
护的初衷 和冲动来 源于生 物技术 飞速 发展所 带来 的
巨大利益 ; 另一方面是 由于人们对遗传资源 的产权
化、 私权 化 目标 的追 求 。但 是 , 隐藏在 任何一 项法律
原则具 有 十分重 要 的 意 义 。首先 , 否决 了发 达 国家
制度背后的内在动因却是影响其产生和发展的根本 因素 。所 以 , 传资 源 的保 护应该 从 国家主权 、 遗 环境 权、 人权等多维度进行分析, 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清晰 地认 识遗 传资 源 的保 护 目的 、 旨和具体 措施 , 宗 找到 解决 遗传 资源保 护难题 的最 佳途 径 。
“ 面性 ” “ 对 性 ” “ 可 剥 夺 性 ” 全 、绝 和 不 。就 位 于 各
订的《 生物多样性公约》 以下简称 C D公约 ) ( B 中确 定 了“ 国家 主权 ” “ 情 同 意 ” “ 益分 享 ” 大 、知 和 惠 三 原则 。而 国家 主权原则 的确立 也是 发展 中 国家不 断 斗争 的结 果 。遗 传资源 从某 种程 度上一 开始就是 一 个国际法上的命题 , 这一方面是因为遗传资源 的利

遗传资源保 护中的 国家主权原则
( ) 一 国家 主权原 则对遗 传 资源保 护的意 义
在遗传 资源 保护方 面 最 重要 的公 约 、9 2年 签 19
些 完全处 于一 国管 辖 范 围之 内的环 境 与 资源 , 国 各 对其 享有 自然 资 源永 久 主 权 。该概 念 自产生 伊 始 , 各国、 特别 是 发 展 中国 家 就一 直 强 调 其 “ 久性 ” 永 、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5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21号公布, 自2023年7月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维护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条例》第二条所称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包括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人类基因、基因组数据等信息资料。

前款所称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不包括临床数据、影像数据、蛋白质数据和代谢数据。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称科技部)负责全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管理工作。

科技部根据需要依法委托相关组织,开展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技术评审,以及人类遗传资源备案、事先报告、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学技术局(以下称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下列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一)人类遗传资源监督检查与日常管理;(二)职权范围内的人类遗传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三)根据科技部委托,开展本区域人类遗传资源调查、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人类遗传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科技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监管力量,配备行政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人类遗传资源活动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依法履行人类遗传资源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科技部聘请生命科学与技术、医药、卫生、伦理、法律、信息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全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第七条科技部支持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提高诊疗技术,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与监督,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规范化和信息公开,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制度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制度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制度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制度是一套保护和使用人类遗传资源的法律制度,它是现代保护和合理使用人类遗传资源的法律依据。

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为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和使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类遗传资源的权利,并合理地利用这些资源,以满足人类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它不仅强调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而且重视人类遗传资源的道德性和社会公正性,帮助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关系。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国家对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机构、人类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人类遗传资源的评估和监督、国家对人类遗传资源的补偿制度等。

首先,国家对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是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制度的基础。

这些原则既体现国家对人类遗传资源的尊重,也明确了国家对人类遗传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政策。

国家将准确地定义人类遗传资源的范围,通过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滥用和破坏,并要求这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符合社会公正和道德要求。

其次,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机构是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制度的核心。

国家将建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这些机构将负责人类遗传资源的研究、保护、开发和利用。

在这个过程中,有关部门将负责实施国家的政策,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以保护人类遗传资源的权利和合法利用。

再者,人类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将对人类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进行有效的管理,要求必须符合社会公正和道德要求,以便确保人类遗传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有关部门将采取必要的措施,制定合理的整体规划,使人类遗传资源的开发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以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

此外,人类遗传资源的评估和监督是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关机构将会定期对人类遗传资源进行评估,以确定它们的状态和价值,并建立一套监测制度,以确保人类遗传资源得到充分保护,不受违法滥用。

论生物海盗

论生物海盗

论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研究摘要长期以来,遗传资源被认为是人类共同的遗产,支持它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遗传资源应该被免费使用,因为其衍生或被研发的终端产品可能对更多社会群体甚至整个人类都有益。

常被提及的例子就是,遗传资源显然影响了世界范围内的农业生产,惠及了全人类。

因此,过去在遗传资源使用方面并没有太多顾及到资源国的利益。

巴西对此非常反对,因为倘若来自遗传资源的终端产品变得日益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么巨大的利益就将专属于专利拥有者,而遗传资源提供国却得不到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回报。

正因为生物遗传资源的重要作用,所以发达国家及其支持的生物公司未经许可,提炼或利用传统医药或生物遗传资源,取得来源于这种医药或生物遗传资源的合成发明的知识产权,而没有给提供传统医药或生物遗传资源的个体或社区以利益分享的行为。

这种生物海盗行为大量出现侵犯了资源提供国的具体利益。

我国作为生物资源很丰富的国家,在生物技术越来越发达现在应该高度重视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所以本文主旨是引起各界对生物遗传资源的重视并提出一些建设性建议。

本篇论文由四个部分组成,首先第一章介绍了生物遗传资源的整体概况,包括概念,类型和法律特征和价值,这样使得对生物遗传资源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因为对生物遗传资源相对比较陌生,要知道具体到底是写的是什么,描写生物遗传资源的价值使得知道保护生物遗传资源的必要性。

第二章主要描写对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的国际争议,这一章主要分为两个部分来写,第一部分是说各国对于是否应予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争议;然后写出自己的观点是否应予保护;第二部分写给予保护的内容和手段,通过几个国家生物遗传资源受损害的程度和特别例子来辅政说明。

第三章写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立法例,也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写单个国家的立法现状,这些国家是有代表性的分为两类,一类是生物遗传资源丰富但是相对生物技术水平落后的国家对于资源保护的立法措施和行政措施,主要介绍的是巴西和印度;另一类国家是生物技术贫乏但是生物科学技术水平发达的国家,有欧盟和美国,这些国家有大量的金钱支持国内的技术公司进行全国的资源掠夺。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引言:在人类历史上,自然界为人类的生活提供了丰富的遗传资源,这些资源在人类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过去的几十年中,随着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大规模开发和利用,许多生命物种及其遗传资源正面临着极大的威胁和危险。

因此,管理和保护人类的遗传资源已经成为当今全球的关注焦点之一。

管理办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对人类遗传资源进行保护、开发、利用和转化的一种制度性规定。

在制定和实施遗传资源管理办法时,需要考虑到几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需要综合考虑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为合理使用遗传资源提供保障。

其次,需要考虑到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确保遗传资源的长期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最后,需要考虑到法律和道德等方面的因素,制定合法、合理、道德的管理办法。

遗传资源的分类:人类遗传资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按照遗传资源的来源,可以分为野生型和人工型遗传资源;按照遗传资源的类型,可以分为基因型、物种型、生态型等不同类型的遗传资源。

在遗传资源管理中,需要进行详细的分类和管理,以便更好地实现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遗传资源的保护:遗传资源的保护是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保护遗传资源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建立遗传资源保护区、制定遗传资源保护计划、加强遗传资源管理和监管、推广遗传资源保护教育和宣传、设立遗传资源权益保护机构等。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遏制遗传资源的滥用和损失,并为后代维系基因多样性和健康的未来提供宝贵的资源。

遗传资源的利用:除了保护外,遗传资源的利用也是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

合理利用遗传资源不仅可以促进人类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还可以增加遗传资源的价值和保护的意识。

遗传资源利用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开展遗传育种和生物技术研究、利用遗传资源开发新品种和新产品、探索生物资源的生态、文化和经济价值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仅可以满足人类的需求,还可以促进全球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而制定的法规。

随着科技和生物医学的快速发展,人类遗传资源在医学研究、药物开发、农业改良等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防止滥用和不当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规和政策。

一、遗传资源的定义和特点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存在于人体组织、细胞、DNA等形式中的具有遗传信息的物质。

遗传资源具有以下特点:1. 大量性:人类遗传资源庞大而多样化,涉及到各个种族和族群之间的遗传差异。

2. 保密性:人类遗传资源涉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需要加强保护。

3. 伦理性:人类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用在道德和伦理上需要严格遵循原则。

二、遗传资源的管理原则1. 公平和合理利益分享原则:遗传资源的获取、利用和分享应当公平和合理,避免不合理的剥削。

2. 自主决定权原则:任何对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用都应得到来自当事人的知情同意,并且尊重其自主决定权。

3. 资源合作原则:各国之间应加强合作,共同保护和管理遗传资源。

三、保护遗传资源的措施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国际社会采取了多种措施:1. 立法和政策制定:各国制定法规和政策,明确对遗传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

2. 建立注册和审查机制:设立专门的机构对遗传资源进行注册和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的使用。

3. 知情同意和授权手续:确保任何对个体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用都得到当事人的知情同意和合法授权。

4. 数据共享和合作机制:促进各国之间遗传资源的共享和合作,加强科学研究和研发能力。

五、结论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遗传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制定明确的原则和措施,可以避免遗传资源的滥用和剥削,促进科学研究和社会发展。

同时,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共享也将推动遗传资源的全球管理和可持续利用。

(注:本文为虚拟文章,仅供参考)。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的人类遗传资源,加强研究与开发,增进人民健康,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保障国家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类遗传资源是指与人体相关的一切遗传材料及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器官、组织、细胞、血液、基因组、基因、重组体等及其制备物。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保存、研究、开发、贸易、出入口(境)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人类遗传资源实行分类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特殊人类遗传资源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一般人类遗传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有益于人民健康和社会进步的人类遗传资源研究与开发。

第六条国家禁止有歧视行为的人类遗传资源开发与应用。

禁止从事生殖性克隆及其他危及社会安全的活动。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全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协调与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第八条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行使以下职责:(一)起草有关的实施细则和文件,经批准后发布施行,协调和监督本条例的实施;(二)负责特殊人类遗传资源的登记和管理;(三)组织、协调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保存和科学研究工作;(四)审核国际合作项目,受理人类遗传资源出入口(境)的申请,办理出入口(境)证明;(五)制定人类遗传资源研究开发的发展战略,进行重点、重大项目的评估、决策和监督管理;(六)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七)与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国家成立人类遗传资源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有关的技术评估、政策咨询。

第三章收集与保存第十条人类遗传资源分为一般人类遗传资源和特殊人类遗传资源。

特殊遗传资源包括单基因和遗传度较大的大家系、大样本;具有明显地方性高发特征疾病的大样本病例对照的遗传资源。

遗传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和难点探析

遗传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和难点探析

二、当前 遗传资源保护 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难点
1 基本原则 . 当前在世界范围内 《 生物 多样性公约》确立了保 护遗传资源 了该公约 ,因此这一 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在世界范围内实际发
遗传资源 是指具有实际或潜在 的价值 , 自于植物 、 来 动物 微 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框架 . 2 0 年 为止 .已经有 1O 国家加入 到 04 6个

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中规定 “ 本办法所称动物遗传物质是 指哺乳动物精液 、胚胎和 卵细胞 。 “由此可见在我 国科学论证和 从遗传资源的定义 中可 以看出.这是一种存 在于生物界 ( 包

遗 传资 源基本概述
从 自然科学的角度来说 .遗传资源应该是属于生物科学范畴 统一规范遗传资源 的概念是很有必要的。 内的一个科学术 语 ,但是 由于其 具有 比较特殊 的社会和经济价 值. 在相关的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件中已经对它赋予了更 加宽泛的 括人类 自身)中的社会 资源 .它具有有 限性 .稀缺性和社会价值 含义。 当前 ,在世界范围 内有关遗传资源 比较直接 性 .随着人类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于这些资源的开发利用
知 识 经 济 的 发展 也在 客观 上 推 动 着人 们 必 须 面 对 和科 学 处 理 如何

种包含 着遗传功能单 位的材料 .而不是简单地指基本的遗传单
对遗 传资源进行合理保护 和开发利用 的问题 .在这 种历史背景 位本身:第三是指应该包含着仍 然具有遗传功能的遗传基因 .也 下.近年来 国际社会已经就相关 问题进行了多次有效的协商并签 就是说应 该是 指活体 .而不包括 已经丧 失了遗传功能的 “ 死的“ 署 了相关的国际公约 .但是 由于不 同国家 占有遗传资源 的数量和 材料 ;第 四是指这种材料对人类社会应该具有实际的或着潜在的 种类不同 .能够有效利用遗传资源的程度不 同,利用遗传资源的 价值 .并不是所 有的包含者遗传功 能单 位的材料都属于这里 的 方式和方法不 同.由此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仍然僵持不下 .至今世 遗传资源 “的范畴 。但是我 国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中对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已经2019年3月20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5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维护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

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指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为临床诊疗、采供血服务、查处违法犯罪、兴奋剂检测和殡葬等活动需要,采集、保藏器官、组织、细胞等人体物质及开展相关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开展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对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实行申报登记制度。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制定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申报登记具体办法。

第六条国家支持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提高诊疗技术,提高我国生物安全保障能力,提升人民健康保障水平。

第七条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第八条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危害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

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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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将有 关 发 展 中国 家拥 有 地球 上 8%的陆 l享 利 用 遗传 资 源 而 产生 的 惠益 确 I性 公约 》 的原 则性 规定 , 0 地生物多样性资源。这种遗传资 l立为其 目标之一。20 02年第六次 各 方 的权 利 和 义 务 明确 化 并 纳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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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 界 , 达 国家在 生物技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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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遗传 资源 的知识 产 权 保 护 问 题 i资 源 丰富 的发 展 中 国家 则 受 到技 l享作 为 一 项 重要 的 内容 ,各 个 不 的探讨 也成 为焦点 。


I术 、资金 等 因 素 的制 约 只能 处 于 I同 的 国 际 组 织 、机 构 和 论 坛 也 从 遗传资 源无偿提供者 的位置 , 不 一 不 同 的角 度 对 遗传 资 源 的 保护 问 遗 传 资 源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但 不能 分 享任 何 利益 , 反 , 相 还要 l 题进 行 了深入 的探 讨 , 是 , 对 但 其

问题 的提 出 1为 由这些 遗传 资 源开 发 出来 的产 1 于遗传 资 源 的获取 和 惠 益 分 享大 在发 达 国家 的推动 下 , 生物 技 l品 支付 高额 的使 用 费用 。 l 多 还 只 是 一 些 原 则 性 和 道 义 性 的 术 领域 的知 识 产权 保 护 不 断 被 强 : 针 对 这 种 不 公 平 的 利 益 分 : 规定 ,并 不具 备 太 大 的 法 律 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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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以国家经济主权为视角(一)论文关键词: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国家经济主权论文摘要:遗传资源及与其相关的传统知识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延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生物海盗”现象严重损害了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国家经济主权是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进行保护的国际法依据之一。

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进行保护也是承认国家经济主权的必然结论。

在遗传资源的保护问题上否认或不当限制国家经济主权会加重“生物海盗”现象,从而不仅损害资源国的国家利益,也会损害原住民和本土社区的利益。

无论是在进入工业社会以前,还是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代,遗传资源及与其相关的传统知识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延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说这些动植物资源在过去还只是以其自然形态满足人类的基本物质需要和某种精神需要,那么在生物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许多动植物遗传资源经过开发之后已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

在这一背景下,发达国家医药公司和生物技术公司甚至个体研究人员,凭借其资金和技术优势以及其它便利条件,大肆从发展中国家获取生物遗传资源作为研究材料,取得成果后申请专利并进行大规模商业开发,从而获取巨额利润。

这些研究成果的取得不仅依赖于其从发展中国家采集的遗传资源,也依赖于资源提供地本土居民有关这些遗传资源的传统知识,而提供遗传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却没有得到任何回报或仅得到微不足道的象征性回报。

这一现象在发展中国家被称为“生物海盗”现象,已引起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的强烈不满。

由于生物遗传资源丰富的地区多为发展中国家,而拥有资金和技术优势的发达国家却多数生物遗传资源相对匮乏,围绕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①,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立场尖锐对立,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已成为南北关系中—个新的紧张点,也成为国内外理论研究领域的一个新的热点。

本文拟从国家经济主权的角度,探讨遗传资源以及与其相关的传统知识保护的正当性。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确立国家主权具有两个特性,即对内至高无上和对外独立平等。

经济主权作为国家主权的—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对内效力首先即体现在对本国自然资源、全部财富和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

国家经济主权的确立和逐步完善,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经过长期激烈斗争的结果。

1962年2月,第17届联大通过了1803号决议,即《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

根据该《宣言》,对自然资源之勘探、开发及处置等,均应符合资源国自行制定的规则及条件,不能导致对资源国主权的损害,否则即违反联合国宪章的精神与原则。

但这一《宣言》尚只涉及国家对其自然资源的主权。

此后,经过发展中国家的进一步努力,联合国在1974年先后通过三个重要文件,即《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及其《行动纲领》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这些文件不仅扩展了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对其地位也有进一步强化。

《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明确宣告,每一个国家对本国的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

为了保护这些资源,各国有权采取适合本国情况的各种措施,对本国资源及其开发实行有效控制《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更进一步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并得自由行使这项主权。

与《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相比,《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对国家经济主权的拓展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将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扩展到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享有主权权利;二是强调这种主权权利是“充分的永久主权(permanentsovereignty)”和“不可分割的权利(in~ie nablefight)”。

这种强调有着特定的时代背景。

在上述《宣言》和《宪章》通过的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和殖民地自然资源的掠夺主要针对矿产资源,尤其是石油。

“一些西方国家鼓吹,石油应视为人类的共同遗产”。

在联大第六届特别会议上,英国代表“公开扬言第三世界国家对各国本身的自然资源只能享有‘有限的主权’,主张各国对本国自然资源只是行使‘监护人’的职责”嘲。

很显然,《宣言》和《宪章》的措辞是对发达国家上述观点的明确否定。

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在遗传资源领域的发展由于上述《宣言》和《宪章》并未对自然资源的范围加以限制,因此,生物遗传资源理应包括在内,也就是说,上述《宣言》和《宪章》的原则和精神也应适用于生物遗传资源。

但发展中国家在当时似乎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矿产资源尤其是石油上。

由于生物技术在当时尚不发达,发展中国家对生物遗传资源在国家长期经济发展中的战略意义认识并不充分。

例如在世界粮农组织于1983年通过的《植物遗传资源国际约定》(以下简称《国际约定》)中明确宣称:“植物遗传资源是人类共同遗产,因而应可不受限制地获取。

”《国际约定》主要是在发达国家的掌控下通过的将遗传资源(至少在《国际约定》的框架内将植物遗传资源)视为“人类共同遗产”在当时也未引起发展中国家的足够重视。

但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发展中国家的生物遗传资源大量流失,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被大量盗用这种“生物海盗”现象引起发展中国家的高度关切,对遗传资源及与其相关的传统知识的保护,成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对抗的新领域。

在这一轮对抗中发达国家总体上已不再否认各国对其境内的遗传资源所享有的主权权利以及保护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正当性。

不过,这一局面的形成仍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

一个最明显的例证是从《国际约定》到《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有关条款的演变。

1983年的《国际约定》明确声称植物遗传资源是“人类共同遗产”,1989年的修订虽然仍重申了遗传资源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的立场,但同时承认了植物育种者权和农民权(前者反映了发达国家的立场,后者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立场)。

并申明,对遗传资源的“自由获取”并不意味着免费获取。

而1983年的《国际约定》文本却明确规定应免费获取。

此外,1989年的修订还承认了国家对遗传资源的获取施加一定的限制的权利以及农民,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农民,从对他们所保存的自然资源的利用中获取“充分利益(benefitfu)”的权利。

这些变化是对“人类共同遗产”说的一种明显软化。

1991年的第二次修订不仅明确承认国家对其植物遗传资源享有主权,同时承认获取植物遗传资源的条件需要进一步澄清,承认育种者和农民控制对其所掌握的遗传资源获取的权利。

而在2001年通过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中,“人类共同遗产”的观念已被彻底抛弃,转而承认各国对其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主权权利。

此外,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也明确表明了承认国家对其生物资源拥有主权权利的立场。

三、国家对遗传资源的经济主权应否受到限制尽管国家对其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主权权利在国家层面已得到各国承认,但一些西方学者、国际环境主义者和一些主张保护地方权利的国际组织仍然认为,在这一问题上承认国家主权将有害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

在很多国家,遗传资源丰富的地区往往也是原住民聚居的地区,掌握相关传统知识的也主要是本土社区或个人,而这些地区在经济上大都贫穷落后,现有的对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并没有使这些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提供者充分受益,他们甚至根本没有得到任何回报。

因此,当国际社会强调国家对这些遗传资源的主权,讨论如何用知识产权来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时,上述学者和组织认为,这些措施实际上起不到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效果。

首先,就传统知识而言,对其最好的保护方式是促进其广泛传播和应用,而不是将其固定和封存起来。

对传统知识加以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无限期的保护将限制其传播和应用,从而实际效果可能与保护的初衷并不一致。

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在很多场合难以适用。

这可能是因为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很爹隋况下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要求,也可能是因为原地或异地获得的遗传资源已被修饰、合成等,其最终产品与原来的遗传资源已有较大的区别(如育种者育出的杂交种子等)。

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上的知识产权能否及于这些衍生物,不无疑问。

由于这些衍生物的开发和应用并不在发展中国家境内,因此发展中国家制订的相关立法(如事先知情同意)事实上对这些活动可能无法适用。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有学者认为,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剥削被夸大了,而发展中国家本国的精英阶层和政府对原住民和本土社区的剥削则被忽视。

例如有学者指出,有人指责跨国公司以发展中国家传统医药为线索生产新药所获利润只有不到0.001%回馈给了那些发展中国家,但却忽视了另一个事实,即这些回馈给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最终也可能只有不到0.001%真正落实到了那些给跨国公司研究人员提供线索和引导的原住民手中。

不仅如此,发展中国家本国政府为从外国获取利润,对原住民生存环境的破坏(如热带森林的砍伐)给他们造成的损害比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剥削造成的损害更大。

由于发展中国家国内政治环境不稳定,市场和公共设施落后,使得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得不到保护,或其保护所获利益根本到不了本土社区原住民手中。

本国政府和精英阶层的剥削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原住民更倾向于离开他们所居住的生物多样性场所,而不是留下来保护它们。

发展中国家精英阶层之所以主张以知识产权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只是为了从发达国家获得更多的利润,而不是为了保持生物多样性,同时也是为了将发达国家的剥削作为反驳对其生态恶化和人权状况的指责的工具。

基于上述原因,承认国家主权在很多情况实际上有害于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

不仅承认国家主权会产生这种结果,承认权利持有人个人的主权(如在某些传统医药的场合)同样有害于对原住民利益的保护。

由于原住民和本国政府的利益缺乏同一性,因此不论是国家主权还是个人主权都应受到限制。

由非政府组织来分发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开发和利用中所获惠益因而是必要的。

上述论断的出发点或许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那些为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存和保护作出了贡献的原住民和本土社区。

但一般性地否定国家(在上述学者的论证中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对其遗传资源的主权权利,毫无根据(至少是以偏概全)地从负面理解主权国家要求保护其遗传资源的动机,显然既无正当的法律依据又欠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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