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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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书制度
一、在临床诊治过程中,因患者病情危重、体质特殊、需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费用过大和试验性临床医疗等情况,医务人员应履行告知责任,详细填写知情同意书。
二、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包括:有创操作、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项目、目的、风险性及可能并发症等,也应包括不执行此操作、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所带来的后果。每一项的具体内容在一个科内应使用同一个格式及内容,同时应随着专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及时修订。知情系列医疗文书的签字应包括患者、家属及医师三方签字栏目。 1. 在法律上,患者是知情同意权的主体,但在我国临床实践上表现出特殊性,强调由病人家属或单位(涉及医疗经费的负担)签字,并注明与患者的关系。
知情同意权的享有者包括患者本人和患者家属,或者是患者委托人,医疗机构和医师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告知对象。
2. 家属是指本人以外的家庭成员,应根据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弟姐妹的排序决定近亲属行使知情同意权。
3. 委托代理人签字,应该有患者或近亲属书写的《授权委托书》。三、紧急避险时,以维持病人生命安全为原则:
1. 危及病人生命的手术、操作,有时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在签完字后
才能进行,这时可通知家属,讲明情况后执行。
2. 若由于各种原因不能通知到家属及签字者,应征得上级医师及院
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
3. 为最大限度维护患者的生存权,对心肺复苏初期A、B、C,包括
电除颤等紧急避险时,在紧急无时间先征求家属意见时,可先救
命后告知。
四、知情同意书一旦签署,必须妥善保存,切勿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