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工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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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文件1.1
委员会名称:联合国大会
议题:应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起草国:俄罗斯、黑山共和国、马里共和国、马来西亚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分级评定完善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定义分析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通过分级测评可以使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定义更加完善,作为一个参考,国际社会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可以规范国际援助。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国际社会的干预程度问题,同时可以进一步规范国际援助:在何时采取何种措施。
如果发生灭绝种族和其他大规模杀戮,国际社会集体负有提供保护的责任,由安全理事会在万不得已情况下批准进行军事干预,以防止主权国家政府没有力量或不愿意防止的族裔清洗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
一.由谁来进行等级测评
目前联合国普遍做法是派驻观察员,我们可将观察员升级为观察小组和测评小组。对于新增的测评小组,有以下几项规定:
测评小组由副委员长安排测评地区及被监测观察国。测评小组每5年对监测观察地区的各国巡视一轮,对各国或各地监测时间视地区形势、考察情况而定。
观察小组由副委员长安排派驻地区。对派驻时间视地区形势而定。
在测评小组和观察小组部署前,委员会须同当事国缔结协定,其中规定派驻时间、测评小组权力,当事国须维护测评小组、观察小组安全及工作能力,提供合作和支助。
观察小组在派驻期间须感受和分析被派驻地区政府的民族政策及民族关系的变化。在无冲突及特殊情况下,每季度观察小组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在遇到特殊情况或爆发民族冲突时,观察小组须尽可能频繁地提交报告。
测评小组在派驻时期,须接受各方面、各阶层的意见及请求,在巡视过程中,以公正、人道的立场对被监测观察国进行深度、准确的测评。
在测评期间,测评小组应及时将消息与情况在世界范围内的媒体上进行发布;测评完成后,测评小组须统一内部观点,对委员会和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人权委员会分别提交报告。在报告中需涉及:国内武装冲突的具体现状(各派关系、各派间间矛盾程度、产生矛盾的根本因素、发生冲突的几率或频率、各派冲突评级)、人权的保障情况、国家政府的执政状态及立场倾向。
在提交报告后,观察小组和测评小组须提出关于维和行动的可行性建议及指导方案,同时向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提交。
二.具体的等级划分
分为伤亡人员、波及范围、政府对该事件的控制程度、冲突持久性、冲突各方组织性五个方面,每个方面又分别分为A、B、C三个等级,并设有相关的积分评定。
1)A方面:也就是威胁的严重性。如果确实发生武装冲突,(死亡人员按两名受伤人员)应计算,受伤人员达到200人,积一分,受伤人员达到800人,积二分,受伤人员达到1500人,记三分。
2)B方面:波及范围达到10公里记1分,达到50公里记2分,达到100公里记3分
3)C方面:成立特别评估小组,政府有能力解决控制:1分有能力但尚未完全解决:2分失去控制能力或参与冲突:3分
4)D方面:冲突时长在7天之内记1分;在8天到30天记两分;30天以上,记3分。
5)E方面:对于冲突的组织性问题,如果只是暴乱,政府出于维持安定采取措施,并未出现有组织的反政府武装团体,这应当排除在适用情况之外。如果是有组织的武装团体并且只是持不同政见,并未有大规模反人类暴行,记1分。如果该组织有征兆进行大规模针对平民的暴力行动,则可以定性为恐怖组织,记3分。
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1)当武装冲突事件在上述评分标准中达到4分及以上时:
要求联合国总部以及当地的特派团在72小时内组建一个不少于50人的临时特别行动建议小组并派至发生冲突的地区,同时建议联合国安理会派出不少于30人的维和部队对其进行保护;
派出政治工作组根据前期观察小组所观察获得的一些情况和意见来进行适当的政治和解调停。应当建立设施,对新的特别代表或可能担任特别代表的人以及联合国其他调解员进行培训,介绍情况,这样可以使上述工作较为容易地开展起来。在进行调解时要注意倾听民间的意见,特别是妇女的意见。
建议以上两部分人员在与发生冲突的国家或地区的邻国协商后,通过陆路方式由邻国进入,如未协商成功,建议通过空运方式进入,上述委员会各成员国应共同提供空运所需飞行器及专业人员;
建议联合国安理会赋予所派出的维和部队在其自身或临时特别行动建议小组受攻击或安全受威胁时有限而必要的开火权;
要求临时特别行动建议小组在到达事发国家或地区72小时内向总委员会递交初步行动建议与报告,168小时内提供详细行动建议与报告,并且后续报告频率不低于每168小时一次;2)当武装冲突事件在上述评分标准中达到7分及以上时:
应在24小时内在上述委员会架构下组建一个不少于100人的临时特别行动建议小组并派至发生冲突的地区,同时建议联合国安理会派出不少于300人的维和部队保护临时特别行动建议小组的安全并维护当地秩序与局势稳定;
建议以上两部分人员直接通过空运方式进入发生冲突的国家或地区,上述委员会各成员国应共同提供空运所需飞行器及专业人员;
强烈建议联合国安理会赋予所派出的维和部队在其自身或临时特别行动建议小组受攻击或安全受威胁以时以及在必要的维护局势稳定的正常行动中有限而必要的开火权;
要求临时特别行动建议小组在到达事发国家或地区24小时内向总委员会递交初步行动建议与报告,72小时内提供详细行动建议与报告,并且后续报告频率不低于每72小时一次;强烈建议联合国安理会维和部队在冲突双方即时战线两侧不低于5公里的范围内设置缓冲,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此行为可视为第3条中所述之必要的维护局势稳定的正常行动;
安理会在采取迫不得已的武力方案是,应慎重考虑以下问题:扬言要对国家或人类安全造成的伤害,是否足够明确和严重,按照初步证据应当使用武力?如果是国内的威胁,这种威胁是否涉及灭绝种族和其他大规模杀戮、族裔清洗或严重侵犯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是否实际存在或恐怕很快会发生?拟议的军事行动的范围、时间和强烈程度是不是应对有关威胁起码需要的?是否有相当的把握认为军事行动可成功消除有关威胁,而且行动的后果不会比不采取行动的后果更坏?
3)强烈建议联合国维和部队在冲突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难民营,所有难民营距主要冲突地域之距离不宜低于10千米,并派遣一定数量的维和部队对每个难民营进行巡逻保护,上述被派遣保护每个难民营的维和部队之数量与该难民营所容纳之民众总数之比不宜低于1:100,此行为可视为第3条中所述之必要的维护局势稳定的正常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