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要点及救济(类案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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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流程及救济途径

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流程及救济途径

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流程及救济途径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问题,导致执行不下去,阻碍执行的进行,那么哪些情形可以追加其他的被执行人,让执行继续下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以下简称“《规定》”)系当前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最新、最全的规定。

这一司法解释较为详细地规定了追加被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同时也规定了被申请人、申请人、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裁定不服的救济办法。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可追加的被执行人情形1、被执行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可以追加其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

但是是在遗产范围内执行,没有遗产继承的,是不能变更增加这些主体的。

(《规定》第十条第一款)2、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的,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

虽然财产代管人有配合义务,但前提是失踪人必须有财产可供执行。

(《规定》第十条第二款)3、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民事责任,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可以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追加其自己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2条)被执行人为公司的,可追加的被执行人情形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合并,可申请变更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债权债务均由变更后的法人继承。

(《规定》第十一条)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立,可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无论是解散分立、还是存续分立,分立后的企业需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的承担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规定》第十二条)3、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论对公司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

论对公司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

论对公司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摘要: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当公司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最大限度保证,莫过于能够保证公司资产可供执行,且足够执行,故《企业破产法》第35条[1]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2]规定了公司股东在公司破产和清算时负有加速履行认缴出资的义务;此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就“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又额外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即“(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己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3]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变更、追加问题规定》)第19条[4]也规定了申请执行人还可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以扩大执行范围。

而在司法实践中各级、各地法院对“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行为定性存在差异,标准不一,司法适用一致性低。

【关键词】:执行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即转让股权;资本认缴制;加速到期。

【中图分类号】:DF7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申请执行人除依生效法律文书将公司列为被执行人外,还可依《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规定》第17条[5]、第18条[6]的规定,将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此外,该规定第19条也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可依法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如何理解“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各地、各级法院意见不一,司法实践也存在差异。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搜集,不难发现,司法实践的认定难点在于:在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股东在未届认缴出资期限前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即转让股权”。

一、行为常态:未届认缴出资期限前转让股权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在未届认缴出资期限前转让股权,是常见的股权转让现象,这样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就是《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规定》第19条所说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或者说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依该条规定申请追加转让股东为被执行人呢?司法实践中存在案例差异,且各自裁判要旨不一:(一)裁判要旨一: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未完成法定出资义务,应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类案裁判方法)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类案裁判方法)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类案裁判方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又称执行标的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不服执行异议裁定,主张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诉讼。

与普通民事诉讼中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及形成之诉的私法功能不同,该类诉讼主要解决涉案执行标的物能否依法执行处置的涉公法问题,从而对不当或违法的执行措施予以纠正,对案外人真实合法的权利予以救济。

由于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适法不统一的情形。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案个人执行异议之诉异议时间的审查执行法院在执行王某与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某名下的涉案房屋。

案外人郑某以其在查封前已购买涉案房屋为由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郑某以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对涉案房屋判决不得执行并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

审理中,被执行人周某对郑某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

经审查,涉案房屋在郑某提出案外人异议前已通过司法拍卖裁定过户给竞买人陈某。

案例二:涉及基于合同法律关系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因A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B公司申请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A公司名下的多套房屋。

案外人刘某对其中一套涉案房屋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为A公司的工程承包人,在法院查封前与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工程款折抵购房款向A 公司购买该套商品房。

因此,刘某以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为由,请求对涉案房屋判决不得执行。

案例三:涉及基于物权法律关系的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张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法院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涉案房屋强制执行。

涉案房屋评估、拍卖过程中,案外人李某以其在法院查封前已与张某签订房屋代持协议,其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执行法院对涉案房屋判决不得执行并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追加被执行人及增加请求事项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及增加请求事项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及增加请求事项申请书》申请人。

胡55,男,1953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1111中燕8号。

电话:被申请人。

xx市1111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fs路190号9s9-0s4申请事项:一、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xx区人民法院(xx)x1xx3号民事调解书》的被执行人;二、由被申请人承担《xx区人民法院(xx)x1xx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债务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与xx市1111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xx分公司)劳务费用纠纷一案,xx区人民法院已作出(xx)x1xx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xx分公司立即给付申请人劳务费人民币50000元,但被申请执行人在支付5000元后,余款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无奈之下,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xx 分公司到至今仍然拒不支付余款xx0元。

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72条“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等相关规定。

xx分公司系被申请人的分支机构,根据上述法律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履行在《xx区人民法院(xx)x1xx3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所负的全部义务,向申请人支付xx0万元劳务费及利息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请依法准许。

此致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年5月12日第二篇: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人:熊大,女,汉族,1900年0月0日出生,住xx,公民身份证号码:123456,电话:12345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处理执行裁决类纠纷案件若干重点问题的解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处理执行裁决类纠纷案件若干重点问题的解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处理执行裁决类纠纷案件若干重点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8.07•【字号】•【施行日期】2019.08.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关于审查处理执行裁决类纠纷案件若千重点问题的解答2008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确定了执行异议、复议以及执行异议诉讼制度,最高法院先后出台《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等一系列关于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加上此前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执行裁决纠纷系列法律、司法解释形成初步体系。

但因实践中情形较复杂,导致各地区不同程度存在裁判结果相互矛盾现象,损害司法公信力。

为了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省法院参照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就执行裁决类案件审理实践中部分重点问题作出裁判指引,以供参考。

一、案外人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一)程序问题1.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意见: 1. 已经执行法院进行执行异议审查; 2.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3. 在执行异议标的物执行程序终结之前; 4. 对执行标的提出实体权利异议; 5. 有排除执行或继续执行的明确诉讼请求。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说明: 1. 执行异议之诉应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1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实施意见一、可变更、追加的情形1、执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人:(1)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遗产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可裁定变更其遗产继承人为被执行人;(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的,可裁定变更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可裁定变更分立、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4)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组织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裁定应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为被执行人;(5)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姓名、名称的,可裁定变更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6)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裁定追加该私营独资企业的业主为被执行人;(7)被执行人为合伙企业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裁定追加参加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者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8)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可裁定追加该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9)企业法人因其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但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可裁定追加企业法人的其他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10)因开办单位对被执行人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使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的,可裁定追加该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11)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裁定追加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12)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如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可裁定追加其配偶或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2、执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裁定追加被执行人:(1)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未在人民法院责令的限期内追回已转移款项的,可裁定追加该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人;(2)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未在人民法院责令的限期内追回的,可裁定追加该单位为被执行人;(3)有关单位或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又未在人民法院责令的限期内追回的,可裁定追加该单位或者个人为被执行人;(4)第三人接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务的履行通知,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可裁定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5)在执行过程中,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后,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裁定追加该担保人为被执行人;(6)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案件审结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裁定追加该保证人为被执行人。

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是指根据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申请,法院依法审查是否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予以变更、追加的案件。

该类案件往往涉及执行当事人和第三人的重大利益,案件审查过程中程序法与实体法交错,法律关系复杂,司法实践中时有争议。

为保障执行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的公正和效率,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常见的几类变更申请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归纳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而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A公司将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给B公司。

后B公司向法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经查,B公司是A公司的股东之一;A公司已成立清算组,目前处于清算程序;B公司未支付债权转让的对价。

案例二:涉及被执行人的股东抽逃出资而追加被执行人C公司股东张某、王某均已缴足出资。

后生效判决判令C公司向D公司支付货款,D公司在执行程序中发现C公司的注册资金已由验资账户全部转至E公司。

张某、王某对此辩称系因C公司与E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关系,但未提供有效证据。

D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张某、王某为被执行人。

案例三:涉及被执行人公司未经依法清算而追加被执行人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F公司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在报纸上刊登清算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清理完毕后注销F公司。

在F公司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中,股东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

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追加作为保结责任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例四:涉及依行政命令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而追加被执行人因公司改制需要,被执行人G公司的部分财产被国资委划拨至H公司,作为J公司对H公司的出资。

执行程序中,G公司的债权人以无偿接受财产为由申请追加H公司为被执行人。

二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的审理难点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第三人为执行当事人,属于生效裁判文书执行力的扩张。

追加被执行人及增加请求事项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及增加请求事项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及增加请求事项申请书在诉讼程序中,假如原审判决遭到被执行人的拒不履行,执行人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被执行人或增加请求事项,这就是“追加被执行人及增加请求事项申请书”。

本文旨在解析该申请书的相关内容及程序。

一、追加被执行人及增加请求事项的含义被执行人虽然在执行前已经确定,但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被执行人资产为零、资产被司法拍卖以及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情况,这时候,执行人就需要追加新的被执行人,以保证执行结果能够落实。

请求事项是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而当事人在诉讼中不能更改、撤回或增加对方的请求事项,但是当请求发生变更时,在法律程序允许的情况下,受理法院可以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支持诉讼当事人提出的增加请求事项的申请。

二、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原判决或裁定存在找不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已死亡或已宣告失踪等情形,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新的被执行人。

”因此,该申请书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的过程中。

三、申请书的要求1. 标题: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被执行人的姓名及执行案件号。

2. 申请事项:对于追加被执行人,应注明新的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等详细信息;对于增加请求事项,应具体说明增加的请求与原请求存在的联系,附上相关材料。

3. 申请理由:应当陈述与申请事项有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4. 证据:应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及复印件。

5. 签名:申请人应在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请程序1. 受理:一旦执行人提交该申请书,法院会审核申请书的内容,并在7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2. 审理:法院会召开审理期间,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举证负担进行审查;在审理结束后,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3. 效力:法院对申请书作出一份效力认定书公告,同时,该决定对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具有约束力。

五、总结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追加被执行人及增加请求事项申请书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因此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的撰写上仔细斟酌,结合具体事实和具体情况,遵循程序规矩,不断完善材料。

执行异议申请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执行异议申请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执行异议申请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人:姓名,姓名,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地址,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

第三人:姓名,姓名,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地址,身份证号。

请求事项申请追加第三人为(201X)粤19XX执185XX号的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X劳人仲院XX庭案字【201X】8XX号),于201X年9月XX日经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劳动待遇共计人民币XXXXX元,该裁定已生效。

根据该生效裁定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实施强制执行(201X)粤19XX执185XX号。

现申请人申请追加XXX为被执行人,理由和依据如下:1、贵院执行法庭受理本案后,执行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已实际歇业,厂房机器设备已经搬离,门店已经关门,并向申请人反馈了该信息(请求贵院向执行法庭了解相关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第三人XXX作为被申请人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出现无法经营、歇业等解散事由后,负有清算责任。

XXX在没有清算的情况下关闭了公司,转移了机械设备,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上述“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申请人请求贵院追加XXX为被执行人,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查询工商局档案得知,XXX认缴出资达到人民币XX万元,但档案显示XXX至今未实际出资。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1年3月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1)第二章执行机构 (1)第三章执行管辖 (2)第四章执行依据 (3)第五章执行当事人 (5)第六章协助执行 (6)第七章执行的申请和受理 (7)第八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10)第一节通则 (10)第二节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查明 (10)第三节执行和解和执行担保 (12)第四节执行程序的暂缓与中止 (13)第五节执行终结 (14)第六节执行回转 (15)第九章执行救济 (16)第一节对消极行为的救济 (16)第二节执行异议与复议 (16)第三节异议之诉 (17)第四节许可执行之诉 (17)第十章强制措施 (18)第二编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21)第十一章一般规定 (21)第十二章对不动产的执行 (22)第一节查封 (22)第二节变价 (26)第三节强制管理 (32)第十三章对动产的执行 (35)第一节查封 (35)第二节变价 (35)第十四章对债权的执行 (36)第十五章对其他财产权的执行 (40)第十六章清偿与分配 (42)第三编实现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47)第十七章实现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47)第十八章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49)第四编附则 (53)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及时、公正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公平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行为,维护社会信用和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法性原则】执行程序的启动,应当有法律规定的执行依据。

强制执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取执行措施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独立执行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强制执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执行主体分工制约原则】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行使,执行裁判权由执行法官行使。

第五条【高效透明原则】强制执行应当及时、迅速、连续进行,非依法定事由不得停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判指引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判指引为进一步规范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申请与审查1、执行程序终结前,申请人以下列事由提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法院应当受理:(1)因债务人死亡,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2)因债务人被宣告失踪,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3)因债务人的名称变更,申请将变更名称后的主体变更为被执行人的;(4)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合并,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5)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执行依据将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6)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依法转移给第三人或由第三人承担的,申请变更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7)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未经合法清算即注销,申请变更清算人或负有清算义务的人为被执行人的;(8)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分立,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9)因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其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企业或个人为被执行人的;(10)因出资人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申请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11)因债务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申请追加其家庭成员、原配偶为被执行人的。

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书

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书

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书尊敬的人民法院:我是本案的申请人,现因案件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新的情况,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的申请。

以下是我的申请书内容:一、案件基本信息1.案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案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原执行法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原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原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的理由1.变更、追加当事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______条的规定,我方认为有必要对本案的当事人进行变更或追加。

2.变更、追加当事人的具体请求:我方请求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变更/追加为本案的当事人。

三、变更、追加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说明1.变更、追加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名称/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变更、追加当事人与本案的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本案原被执行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我方调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以下财产:o房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o车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o银行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o其他财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证据材料1.证据清单:o证据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o证据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o证据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证据说明:上述证据能够证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符合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法律要求。

追加被执行人程序授权书

追加被执行人程序授权书

尊敬的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追加被执行人程序的相关事宜,特向贵院提交以下授权书。

一、授权背景(一)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_(二)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案号: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___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标的:____________________二、授权内容(一)申请追加被执行人1. 允许申请执行人向贵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程序。

2. 允许申请执行人提供追加被执行人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证明;(2)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证明;(3)被执行人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二)授权贵院对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进行审查1. 允许贵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进行审查。

2. 允许贵院对追加被执行人的证据材料进行核实。

(三)授权贵院作出追加被执行人的决定1. 允许贵院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追加被执行人的决定。

2. 若决定追加被执行人,允许贵院依法执行追加被执行人的财产。

三、授权期限本授权书自贵院收到之日起生效,至案件执行完毕或本授权书被撤销之日止。

四、其他事项1. 本授权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执行人保存,一份由贵院存档。

2. 本授权书在授权期限内具有法律效力,未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得撤销。

3. 本授权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特此授权!申请执行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附:相关证据材料清单1. 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证明;2. 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证明;3. 被执行人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助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助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助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5.08•【字号】浙高法〔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05.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关于完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助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通知浙高法〔2018〕80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为公正高效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助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现就我省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起诉条件,统一收费标准1.严格起诉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第五百一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严格审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起诉条件,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或者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及时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及时裁定驳回起诉。

2.统一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属于财产案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申请免交、减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一般不予准许。

二审发现一审法院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的,仍应按照财产案件通知当事人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二、提高审判效率,加快审判流程3.提高审判效率。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受理后,需要开庭审理的,优先安排庭审,并适当增加直接送达方式,尽量减少公告送达;开庭后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尽量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应尽快合议,一般应在法定审理期限内审结。

4.加快审判流程。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判决后进入二审、再审的,二审、再审法院要充分利用电子阅卷系统,确需调卷的,要把握好送卷、退卷节奏,加快卷宗流转进度。

被追加执行人代理思路和措施

被追加执行人代理思路和措施

被追加执行人代理思路和措施在执行程序中,被追加执行人代理是一种常见的情况。

被追加执行人代理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原被执行人因故不能亲自出庭或进行其他法律行为,需要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执行事务的情况。

被追加执行人代理需要一定的思路和措施来进行有效的执行工作,下面将从代理人的选择、代理权限、执行程序中的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代理人的选择。

在被追加执行人代理中,选择合适的代理人是非常重要的。

代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执行经验,能够熟悉执行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执行能力和沟通能力。

同时,代理人应当得到被追加执行人的信任和授权,能够全力以赴地为被追加执行人代理。

在选择代理人时,被追加执行人可以考虑委托律师、亲友或专业的执行团队等人士作为代理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代理人。

二、代理权限。

被追加执行人代理在执行程序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被追加执行人的授权范围进行代理。

被追加执行人应当在授权书中明确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包括代理人可以进行的法律行为、代理期限、代理范围等内容。

被追加执行人代理人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授权书的规定进行代理,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进行法律行为,以免引起执行纠纷。

同时,被追加执行人代理人应当及时向被追加执行人报告执行情况,接受被追加执行人的监督和指导。

三、执行程序中的注意事项。

在被追加执行人代理中,代理人应当注意执行程序中的一些特殊情况和注意事项。

首先,代理人应当熟悉执行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被追加执行人的执行情况和案件背景,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其次,代理人应当积极与执行法官、执行法院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和执行进度,确保被追加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代理人应当保持与被追加执行人的密切联系,及时向被追加执行人报告执行情况,听取被追加执行人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商讨解决执行问题的办法。

最后,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违法行为,维护被追加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
1.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 被宣告破产并决定清算的企业或者个人未按照清算计划履行义务
3. 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扣押、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 被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他法律责任,并处罚金,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5. 经劳动仲裁部门调解,仍未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
6. 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7. 因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8. 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但是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财产清算
9. 财产难以执行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
10. 被宣告破产并进行重整,未履行重整计划或者被宣告破产并进行清算,未按照清算计划履行义务
11. 被宣告失信被执行人
12.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存在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13. 其他需要执行的情形。

十种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十种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十种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展开全文十种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随着法院执行力度的加大,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隐匿、转移财产,追加被执行人是遏制转移财产的有效手段。

追加被执行人是执行程序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当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追加与原被执行人有具有权利、义务关联的主体,使其与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大限度的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

但追加被执行人的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第77~83条之规定中,涉及的几种情形,执行法官是可以追加的。

其中并未包括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法官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依法,是申请追加还是起诉追加,应该慎重把握;不得自行设定和推断,不得随意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下为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情形及法律依据:一、追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7条和《合伙企业法》第39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二、追加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执行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主体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同时验资单位在企业成立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应在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上海高院([1999]执他字第5号)的答复,对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单位不应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而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根据《执行规定》第82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主体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或其他投资人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财产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书一、什么是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咱们先来说说这个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是啥玩意儿呢。

简单来讲呀,就是在执行程序里,有人想要追加一个新的人或者单位作为被执行人,但是呢,这个被追加的对象可能觉得不服气,觉得自己不应该被追加进来,这时候就可以提起这么个诉讼。

比如说,本来是A和B之间有个债务纠纷,法院判决B要还钱给A。

结果呢,A发现C好像和B的债务有关系,就想把C也拉进来成为被执行人,但是C觉得自己冤得很呢,这时候C就可以提起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啦。

二、为什么会有这种情况发生。

这事儿吧,原因还挺多的呢。

有时候呀,可能是因为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比如说有个大公司旗下有好多小公司,这些小公司看起来是独立的,但实际上财务啥的都混在一起。

要是和其中一个小公司有债务纠纷,债权人可能就想把大公司也追加进来,觉得大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大公司就不乐意啦,觉得自己虽然和小公司有点关系,但也不能这样就被拉进来还钱呀。

还有的时候呢,是夫妻之间的债务问题。

假如一方在外面欠了钱,债权人可能觉得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就想把另一方也追加成被执行人。

可另一方觉得这钱是对方自己花的,和自己一点关系都没有,就会提出异议然后打官司啦。

三、申请这个诉讼需要准备啥。

这可不能马虎哦。

首先呢,得有个书面的申请书。

这个申请书可不能随便写写,要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清楚。

比如说为什么觉得不应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有啥证据能证明自己的清白之类的。

就像你去给别人解释一件事,得把理由说得明明白白的。

证据也是超级重要的呢。

要是因为公司关联关系被追加,那得拿出公司财务独立啊,业务独立啊这些证据。

要是夫妻债务的问题,就得有证据证明这钱不是用在家庭共同生活上的,比如说是对方自己拿去赌博或者干啥不正当的事花掉的证据。

另外呢,还得知道这个诉讼的程序。

要知道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呀,啥时候起诉合适呀。

可不能错过了起诉的时间,就像赶火车一样,错过了可就麻烦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的请求事项怎么写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的请求事项怎么写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的请求事项怎么写题目: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的请求事项怎么写引言: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是民事执行程序中重要的法律文书,旨在向法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在撰写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时,清晰而准确地表达请求事项非常关键。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介绍如何写作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的请求事项。

一、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的请求事项的深度分析1. 请求追加被执行人的理由在申请书中,首先要明确地陈述为何需要追加被执行人。

可以阐述已有证据证明该被执行人与原执行人存在经济纠纷,并说明该被执行人与原执行案件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应将其列为被执行人。

2. 请求追加被执行人的证据为了使法院理解和接受你的请求,提供充足的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在申请书中,可以引用相关合同、借据、转账记录、律师函等文件,以证明追加被执行人的必要性。

如果有证人或专家的证言能够支持你的主张,也应在申请书中提及。

3. 指明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依据在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中,应明确指明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以便法院能够依法作出决定。

可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说明被执行人若与原执行人存在抵销、转让等有关财产的行为,可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二、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的请求事项的广度分析1. 请求追加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在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中,除了请求追加被执行人外,还需要明确列明具体的诉讼请求。

可以请求追加被执行人承担与原执行人相同的义务、承担分配给原执行人的债权等。

如果被执行人拥有其他具体财产或资产,还可以请求将其作为追加被执行人的财产。

2. 请求追加被执行人的民事责任在申请书中,可以明确请求追加被执行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可以请求追加被执行人支付原执行人的损失赔偿、违约金、利息等。

这样的明确请求可以帮助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更好地保护原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个人观点: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的请求事项的深度和广度的准确表达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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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要点及救济(类案详解)
为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案件的裁判品质,进一步促进类案价值取向和适法统一,实现司法公正,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探索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工作机制,通过对各类案件中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将法官的优秀审判经验和裁判方法进行提炼,形成类案裁判的标准和方法。

本期刊发《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是指根据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申请,法院依法审查是否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予以变更、追加的案件。

该类案件往往涉及执行当事人和第三人的重大利益,案件审查过程中程序法与实体法交错,法律关系复杂,司法实践中时有争议。

为保障执行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的公正和效率,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常见的几类变更申请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归纳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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