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办法篇11.全面实行分类监管,形成有效的日常监管体制。
抓紧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和分类标准。
根据风险程度、内控水准、财务实力等指标,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监管。
对经纪、承销、自营、资产管理和财务顾问等业务实行牌照管理和规模控制。
20________年内重点做好一、二类公司的评审工作,20________年6月前公布证券公司净资本规则和风险监控指标体系。
狠抓监管制度的落实,持续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使证券公司走上规范、健康发展的轨道。
2.完善自营业务的内外部监控机制。
进一步落实自营业务专用席位制度和账户报备要求,提高证券交易所一线实时监控能力,及时发现和遏制证券公司“做庄控盘”行为。
20________年8月底前公布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完善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
3.加强对高管人员和股东的监管,规范高管和股东行为。
落实《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以责任追究为主线的事先审核、专业测试、任职承诺、持续记录、违规处罚、年度考核、离任审计制度。
20________年底前对所有在职和拟任高管人员进行一次强制轮训和专业测试,要求限期达标,不能达标的限期离任。
按照《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进一步规范股东行为,在准入环节采取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书、监管机关聆讯、查询相关征信系统等措施,加强资质审查和诚信调查。
4.积极推动证券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综合运用审核和日常监管等手段,督促证券公司认真落实《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和规章,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规范股东与公司以及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关系,确保股东、董事和监事正确有效地行使对公司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切实落实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对公司及其客户的诚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真正做到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率良好。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近年来,证券市场的波动性日益增强,证券公司面临着更加严峻的风险挑战。
为了有效应对这些风险,保护市场的稳定运行和投资者的利益,证券公司必须建立起科学合理的风险控制指标管理体系。
本文将探讨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的管理方式。
一、风险控制指标管理的意义和目的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是证券公司管理风险的一种重要方式,它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进行监控和管理。
其意义和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有效预警和监测风险:通过设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指标,可以提前识别和监测市场变化、业务风险和系统风险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到及时预警和风险控制。
2. 优化风险管理: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可以帮助证券公司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同时还可以帮助公司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和措施,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提高经营效益:通过合理设置风险控制指标,证券公司可以有效避免或减少风险损失,提高经营效益,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风险控制指标的分类根据不同的风险类型和管理需求,风险控制指标可以分为市场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和流动性风险指标等不同类别。
1. 市场风险指标:包括证券价格指标、市场波动指标等。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监控证券价格变动、市场波动情况等指标,及时判断市场风险的变化,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资产的安全性和稳定运行。
2. 信用风险指标:包括违约风险指标、信用评级指标等。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监测客户信用评级、债券违约率等指标,及时评估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市场的信用环境和公平交易。
3. 流动性风险指标:包括现金流指标、流动性比率指标等。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监测资金流动性、流动性比率等指标,及时判断流动性风险的变化,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策略,确保公司资金的正常运作和流动性的稳定。
三、风险控制指标管理的关键要素为了有效进行风险控制指标管理,证券公司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要素:1. 设定合理的指标: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需求,结合行业标准和监管要求,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指标,保证指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证券公司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风险限额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行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稳健经营,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风险限额管理原则1. 风险控制原则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风险管理原则,加强对各项风险的监控和管理,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2. 限额分级原则对不同风险因素设定不同的限额,并根据级别建立一套分级的限额管理体系,层层递进、错位控制。
3. 风险分散原则在风险控制的时候,应该多元化投资,分散风险。
4. 风险回避原则在风险评估结果显示风险过大时,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规避风险。
三、风险限额分类1. 市场风险限额市场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波动风险、外汇市场汇率波动风险等,应当制定相应的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2. 信用风险限额信用风险是指对方方履约能力的评估不足,导致可能无法收回应收债款或其他应收权益,应当制定相应的信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3. 操作风险限额操作风险是指因内部人员失误或违规操作导致的风险,包括交易结算风险、系统风险等,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4. 流动性风险限额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公司资金不足或者市场庄家操纵导致资金紧张,无法按时履行偿付义务,应当制定相应的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四、风险限额管理具体制度1. 市场风险限额管理(1) 持仓限额管理:公司应当设定各种证券品种的持仓限额,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市场风险情况适时调整。
(2) 风险敞口管理:公司应当设定市场风险敞口限额,对于超过限额的风险敞口应当采取及时止损措施。
(3) 组合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对于不同的投资策略和产品组合设置不同的市场风险限额,以及对于不同类型的交易客户设置不同的市场风险限额。
2. 信用风险限额管理(1) 客户信用额度管理:公司应当对于不同的客户设置不同的信用额度,及时调整客户信用额度以应对市场变化。
(2) 对手方信用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对于不同的对手方设置不同的信用风险限额,及时调整对手方信用风险限额以应对市场变化。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主要是为了确保公司有能力承担各种风险并保持健康的运营,保护客户利益及公司自身利益。
风险控制指标通常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方面,下面将对每个方面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市场风险是证券公司面临的一个主要风险,一般包括资产价格风险和利率风险。
资产价格风险是指证券公司持有的各类资产在市场上价格波动导致的风险。
为了控制这一风险,证券公司应该设定止盈止损规则,确定资产持有的最大限度,以及设定合适的调整机制。
同时,证券公司还应该进行市场周期的监测,制定相应的政策应对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不足导致的损失。
为了控制信用风险,证券公司需要根据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设置相应的信用额度。
此外,还应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监控交易对手的信用变化、及时调整信用额度等。
流动性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资金流动性方面所面临的风险。
证券公司需要确保有足够的现金和其他流动性资产来满足业务需求,以防止资金链断裂。
为此,证券公司需要制定流动性管理计划,并根据流动性需求建立相应的流动资产储备。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不规范、控制不力、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风险。
为了控制操作风险,证券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合规部门的设置、内部审计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等。
此外,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风险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操作水平。
除了上述风险控制指标外,证券公司还应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情况,设计和开展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
比如,对于股票经纪业务而言,可以设定交易成本控制指标和成交量风险指标;对于资产管理业务而言,可以设定回报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指标等。
总之,证券公司需制定一套全面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以确保公司能够合理识别、衡量和管理各类风险。
这将有助于提高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保护客户和公司自身的利益,确保公司的健康运营。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16修正)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16修正)【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5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6.16【实施日期】201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以下统称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也逐渐成为其盈利的重要来源之一。
然而,自营业务所涉及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制定和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指标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定义、风险类型、风险控制指标的设置及实施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帮助读者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定义1.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指的是证券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交易、资产管理和投资活动的业务。
其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衍生品等金融工具的交易,以及资金投资、资产管理等活动。
二、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风险类型2.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所涉及的风险类型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3.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交易中由于市场波动导致投资损失的风险。
4. 信用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与交易对手签订的合约无法履行而产生的损失。
5. 操作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由于操作失误或系统故障导致的损失。
6. 流动性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由于资金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及时满足交易结算需求的风险。
三、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的设置7. 为有效控制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风险,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8. 应建立市场风险控制指标,包括价值-at-风险(VaR)、成交量风险限额等,以衡量证券公司在自营交易中所面临的市场风险。
9. 应建立信用风险控制指标,包括对交易对手信用等级的要求、交易规模的限制等,以控制证券公司在自营交易中的信用风险。
10. 再次,应建立操作风险控制指标,包括设置操作流程、制定操作规范等,以防范证券公司在自营交易中的操作风险。
11. 应建立流动性风险控制指标,包括资金流动性需求的预测、资金管理的可行性分析等,以保障证券公司在自营交易中的流动性风险。
四、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的实施12. 在建立了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证券公司需要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控制指标的有效实施。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1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5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以下统称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标准证券公司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风险控制工作至关重要。
风险控制指标是评估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的重要工具,合理的指标标准可以帮助证券公司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保障公司稳健经营。
本文将就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标准进行探讨。
首先,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应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多个方面。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和投资活动中受到的市场行情波动风险,应当关注公司投资组合的市场价值波动情况,确保公司不因市场波动而出现较大损失。
信用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交易和结算过程中,因交易对手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应当关注公司与客户、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操作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日常运营中受到的内部操作风险,应当关注公司内部流程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防范操作风险引发的损失。
其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应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科学性是指指标标准应当符合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能够准确反映公司的风险状况。
可操作性是指指标标准应当具有可操作性,能够为公司提供明确的风险控制目标和依据,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
例如,市场风险指标可以包括价值-at-风险(VaR)和条件风险,信用风险指标可以包括信用评级和违约概率,操作风险指标可以包括内部控制有效性和交易流程规范性等。
最后,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标准的建立应当注重动态性和灵活性。
动态性是指指标标准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反映公司的风险状况。
灵活性是指指标标准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避免盲目套用标准导致风险控制不当。
例如,证券公司可以根据不同的投资组合和交易对手方制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灵活应对不同的风险情况。
综上所述,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标准的建立对于公司的稳健经营至关重要。
指标标准应当全面反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多个方面,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具有一定的动态性和灵活性。
新《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施行券商风控与合规管理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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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证券公司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风险控制工作一直备受关注。
风险控制指标的计算标准对于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的概念、计算标准和实施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风险控制指标是指用于衡量证券公司风险水平的指标,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其中,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公司面临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因交易对手违约而造成的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系统或人为失误而导致的风险,而流动性风险则是指证券公司在市场上无法及时满足交易结算和资金清偿需求的风险。
其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的计算标准应当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并且要根据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选择和设定。
一般来说,市场风险可以通过价值-at-风险(VaR)和压力测试等指标来进行计算,信用风险可以通过资本充足率、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等指标来进行计算,操作风险可以通过内部控制评价和损失事件频率等指标来进行计算,而流动性风险则可以通过流动性测试和流动性覆盖率等指标来进行计算。
此外,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指标实施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制定明确的指标计算方法和标准,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加强风险管理的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团队和制度,提高风险管理的科技化水平和专业化能力等。
综上所述,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的计算标准是保障公司稳健经营和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和设定风险控制指标,并建立健全的实施方法,以确保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同时,证券公司还应当不断提升风险管理的水平和能力,适应金融市场的变化和发展,为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提供更加安全、稳定的金融服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征求意见文档
2020《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征求意见文档Document Writing《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征求意见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近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日前,中国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xx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办法》,确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制度。
20xx年6月,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近年来,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制度在督促证券公司加强风险管理、保障证券行业总体持续稳健运行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证券公司组织架构、业务产品越来越多元,相关风险类型日趋复杂,现有风险控制指标制度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风险管理的需要。
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以提升风险控制指标的持续有效性,促进证券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此次《办法》修订,一方面在维持总体框架不变基础上,对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的具体规则进行调整;另一方面,结合行业发展的新形势,通过改进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公式,完善杠杆率、流动性监管等指标,明确逆周期调节机制等,提升风控指标的完备性和有效性。
此次《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改进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公式,提升资本质量和风险计量的针对性。
将净资本区分为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将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统一纳入风险资本准备计算,不再重复扣减净资本。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20修正)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以下统称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风险控制指标标准第三章监管要求与监管措施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证券公司风险的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法律(1)条第⼆条证券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要求设有⼦公司的证券公司提供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级管理⼈员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书⾯确认意见。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财务负责⼈应当对公司⽉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书⾯确认意见。
在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员,应当保证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遗漏;对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的意见和理由。
第四条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应⾄少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并获得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件。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在每⽉前10个⼯作⽇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抄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按周或按⽇编制并报送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审计。
证券行业工作中的风险管理和控制
证券行业工作中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在证券行业中,风险管理和控制是至关重要的,它们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和促进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证券行业中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并介绍一些有效的实践方法。
一、市场风险管理和控制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变动导致的投资组合价值下降的风险。
证券行业中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股票价格波动、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
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1. 多元化投资组合:通过分散投资于不同的证券品种、行业和地域,可以减少单一投资所带来的风险。
这样即使其中某一部分投资亏损,其他部分的盈利也能够抵消。
2. 使用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如期货、期权、互换合约等可以用来对冲市场风险。
通过建立合适的衍生品头寸,可以减少证券公司在市场波动中的损失。
3. 建立风险监测系统:证券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测系统,及时监控市场风险的变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
这样可以及时应对市场风险,避免损失的扩大。
二、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信用风险是指在证券交易中,由于交易对方违约或无法按时履约而导致的损失风险。
针对信用风险,证券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1. 严格的风控制度:建立有效的风控制度,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控。
确保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的交易不被执行,减少违约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 合理的交易结构:合理设计交易结构,设置适当的担保措施,如抵押、质押等。
这样可以降低交易对方的违约风险,并保障自身权益。
3. 建立互惠合作关系:与信用状况良好的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选择可靠的交易对手。
通过建立互惠的合作模式,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信用风险。
三、操作风险管理和控制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操作失误、系统错误、人为疏忽等造成的风险。
为了管理和控制操作风险,证券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1.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操作流程,确保各个环节的操作规范和准确性。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活动,确保证券公司正常运营并提高证券公司风险控制能力,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制度,促进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更加有效,于2013年9月1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编制《办法》的主要目的是制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的标准、规范、条件,包括总体管理要求、指标等级预警制定标准和操作流程、业务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流动性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和投资组合风险控制指标管理等多个方面.
除此之外,《办法》也拟定了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强调其自身在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工作中,必须承担到底的责任,以确保证券公司的资金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的出台,将有效促进证券公司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风险,完善风险管理体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继续完善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环境,为投资者提供安全有序的投资渠道,为证券公司经营环境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5篇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5篇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怎么做?狭义上的证券主要指的是证券市场中的证券产品,其中包括产权市场产品、债权市场产品、衍生市场产品、期权、利率期货等。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篇1)我国目前的证券公司的经营业务主要包括经纪人业务、证券承销、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目前应对这些业务的风险管理措施主要是通过在各部门中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部门,对各自负责的部门运作情况进行监管,从而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
一、证券公司主要业务风险管理的模式经纪业务风险管理。
经纪业务是指发生在委托代理过程中,证券公司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买卖的相关业务,是证券公司四大基本业务之一。
经纪业务能否顺利进行将对证券公司的信誉度产生明显的影响,也将直接影响到证券公司的行业地位和影响力。
经纪业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相对独立,业务环节较多,从而决定了经纪业务风险的多样化和多发性。
对经纪业务的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建立风险管理制度。
制度建设是指证券公司中一系列用来规范业务活动和业务流程的规章制度,通过制度的建设完善来加强对风险的防范,从而促进战略目标的实现,包括岗位责任制、授权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等。
在完善相关制度时切记不能纸上谈兵,要注重制度的实际作用和建设性意义,有效落实到证券公司的各个业务环节和业务流程,并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减少摩擦,从而提高管理效率。
加强相关人员管理。
人员管理主要从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行为规范等方面入手。
通过岗位培训可以提升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减少技术性失误或由于知识结构的原因造成的风险。
通过实际的岗位培训可以帮助员工熟悉公司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任务,掌握主要的业务流程和工作方法,调整人员的知识结构,提升专业技能。
证券承销业务风险管理。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壮大,资源优化的功能越来越强大,投资者对证券质量和风险收益要求更高,市场供需发生变化,证券公司的承销业务风险也逐步出现并越来越明显。
2016-6-16证监会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2016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16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以下统称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
作为一家证券公司,股票投资的风险控制至关重要,要想取得较为理想的回报,必须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并且要符合相应的计算标准。
首先,为确保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证券公司必须确定标准化的风险
控制指标,并且要以这一指标系统为依据给定风险控制标准。
其次,证券公司在计算风险控制指标方面需要采用合理的核算方式和技术来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避免误差和差错。
最后,如果存在不同的投资运营方式、如投资银行、金融机构或是外部资产管理者,证券公司必须收集并统计所有运营实体的贷款或者投资买卖记录,确保风险收益指标的计算结果准确无误。
以上是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不仅要求证券公司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专业技术知识,还要求合理、公平的风险控制指标,以确保股市投资的正常运行同时收获理想的财富回报。
证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办法_[全文]
证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办法总则为确保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稳健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和《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政策及《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合规管理制度》和《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公司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证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应严格遵循全面性、有效性、强制性原则。
证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的目标是:保证证券自营业务的经营运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控制公司承担的整体风险水平,保证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稳健发展;保证公司的经营目标和经营战略得以实现。
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的责任部门公司建立由董事会、监事会、投决会、投执会、证券投资部、风险合规部组成的职责分明的自营业务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董事会应对公司自营业务经营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负最终责任。
公司投决会、投执会和证券投资部是公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应有效管理自营业务的风险,对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负首要责任。
合规总监负责对证券自营业务进行合规管理、落实风险监控。
风险合规部在合规总监的领导下负责证券自营业务操作的日常风险监控和合规管理,根据公司授权进行系统权限设置,对证券自营业务进行合规检查、风险控制和法律支持。
证券投资风险及控制措施公司开展证券自营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有:自营业务知情人员道德风险、合规风险、市场宏观环境风险、投资品种和规模风险、决策风险、执行风险等。
自营业务知情人员道德风险及其控制自营业务知情人员道德风险是指知悉证券自营业务信息的员工(主要包括投资决策人员、投资经理、交易员、风险合规人员、财务、清算人员等所有知晓公司自营业务信息的人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自律性差、责任感不强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以谋取私利、工作态度不严谨而失误频出或敷衍应付不负责任等行为,给投资业绩、业务开展和公司信誉形象等造成损失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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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 年7 月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 年6 月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 年6 月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以下统称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符合自身发展战略需要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证券公司应当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任命一名具有风险管理相关专业背景、任职经历、履职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首席风险官,由其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重大业务事项及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监管部门要求,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风险超过证券公司自身承受能力范围的,证券公司应采取措施控制业务规模或降低风险。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并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第二章净资本及其计算第十条证券公司净资本由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构成。
其中:核心净资本=净资产-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附属净资本=长期次级债×规定比例-/+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计算核心净资本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专项说明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充足性和合理性。
有证据表明公司未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对于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对于未确认预计负债,但仍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在计算核心净资本时,应当作为或有负债,按照一定比例在净资本中予以扣减,并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披露。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出具承诺书提供担保承诺的,应当按照担保承诺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核心净资本。
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子公司可以将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按照一定比例计入核心净资本。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借入或发行的次级债,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计入附属净资本或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章风险控制指标标准第十六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 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 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 亿元。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一)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二)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8%;(三)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100%;(四)净稳定资金率不得低于100%;其中:风险覆盖率=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100%;资本杠杆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100%;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 天现金净流出量×100%;净稳定资金率=可用稳定资金/所需稳定资金×100% 。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计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资本准备。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特定产品或业务的风险特征,以及监督检查结果,要求证券公司计算特定风险资本准备。
市场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类金融工具市场风险特征的不同,用投资规模乘以风险系数计算;信用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表内外项目信用风险程度的不同,用资产规模乘以风险系数计算;操作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项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
证券公司可以采取内部模型法等风险计量高级方法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为客户提供融资或融券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该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 ;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
第四章编制和披露第二十二条设有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以母公司数据为基础,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
在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报表上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签署确认后,向公司全体董事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董事会签署确认,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并至少获得主要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件。
净资本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20% 以上不利变化或不符合规定标准时,证券公司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董事报告,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辖区内单个、部分或者全部证券公司在一定阶段内按周或者按日编制并报送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不利变化超过20% 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分别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 个、1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证券公司应当就涉及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说明该事项对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
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限期纠正、重新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证券公司未限期纠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报送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或者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漏报以及虚假报送情况,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在5 个工作日制定并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证券公司未按时报送整改计划的,派出机构应当立即限制其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