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16修正)
关于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的管理办法
关于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本条规定本办法的制定宗旨】第二条证券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计算净资本。
【本条规定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编制依据】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风险控制指标及其标准和各项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
调整之前,应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本条规定赋予中国证监会调整风险控制指标及其标准和有关业务规模计算口径的权利】第四条证券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时,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风险准备,并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监控和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证券公司创新业务、创新产品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准备计算比例,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本条规定证券公司应计算风险准备和建立净资本动态监控机制】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本条规定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第六条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本条规定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生成过程的检查】第二章风险控制指标标准第七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征求意见_意见_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征求意见近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日前,中国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xx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办法》,确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制度。
20xx年6月,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近年来,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制度在督促证券公司加强风险管理、保障证券行业总体持续稳健运行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证券公司组织架构、业务产品越来越多元,相关风险类型日趋复杂,现有风险控制指标制度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风险管理的需要。
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以提升风险控制指标的持续有效性,促进证券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此次《办法》修订,一方面在维持总体框架不变基础上,对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的具体规则进行调整;另一方面,结合行业发展的新形势,通过改进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公式,完善杠杆率、流动性监管等指标,明确逆周期调节机制等,提升风控指标的完备性和有效性。
此次《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改进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公式,提升资本质量和风险计量的针对性。
将净资本区分为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将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统一纳入风险资本准备计算,不再重复扣减净资本。
将按业务类型计算整体风险资本准备调整为按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类型分别计算。
调整后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更符合证券公司开展综合经营的风险控制的现实需要,但其计算范围及标准已发生较大变化,指标值不具有历史可比性。
二是完善杠杆率指标,提高风险覆盖的完备性。
将原有净资产比负债、净资本比负债两个杠杆控制指标,优化为一个资本杠杆率指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并设定不低于8%的监管要求。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16年修订)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协调配合与快速反应机制。
第四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第二章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证券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以派出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对证券公司划拨资金、处置资产、调配人员、使用印章、订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控,并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第七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
停业整顿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
证券经纪业务被责令停业整顿的,证券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将其证券经纪业务委托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证券公司管理,或者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逾期未按照要求委托证券经纪业务或者未转移客户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3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2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净资本计算标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各项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月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的管理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的管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的管理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才能加强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下面整理了关于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的文章,欢迎大家阅读!(一)净资本及其计算根据新修订的《证券公司风险监控指标管理办法》规定,为了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证券公司应当按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二)风险控制指标标准1.各项业务净资本要求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 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 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l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2.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标准:(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2)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3)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4)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3.自营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规定4.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指标规定5.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基准计算标准(三)监管措施1.证券公司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1)向其出具监管关注函并抄送公司主要股东,要求公司说明潜在风险和控制措施;(2)要求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规模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净资本水平;(3)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专门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4)责令公司合规部门增加对风险控制指标检查的频率,并提交有关风险控制指标水平的报告。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第三章 证券市场主体
第三章证券市场主体第一节证券发行人一、选择题(以下备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1随着()理论的兴起,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中央直属机构已成为证券发行的重要主体之一。
[2018年12月真题]A.国家干预B.货币中性C.货币主义D.哈耶克自由秩序【答案】A【解析】随着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的兴起,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中央政府直属机构已成为证券发行的重要主体之一,但政府发行证券的品种一般仅限于债券。
货币中性是货币数量论一个基本命题的简述,货币供给变动影响名义变量而不影响真实变量,因此政府任何积极的货币政策都是多余的。
货币主义理论认为:“相机决策”的货币政策不仅无助于经济的稳定,往往还加剧了经济波动。
货币主义的政策处方是货币政策的“单一规则”。
哈耶克基于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和社会秩序的自发性,批评了新自由主义主张的国家干预思想,为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法治理论作了全面、深刻的辩护。
2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为一定数量的另外一种证券的证券,通常要转化为()。
[2018年5月真题]A.ETF基金份额B.普通股票C.公司债券D.优先股票【答案】B【解析】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证券,通常是转化为普通股票。
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主要动因是为了增强证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能以较低的成本筹集到所需要的资金。
3在上市公司增资发行方式中,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主要动因是()。
[2017年9月真题]A.保护原股东的权益及其对公司的控制权B.不仅募集到所需资金,而且完成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或转制,成为一家上市公众公司C.扩大股东人数,分散股权,增强股票的流动性,并可避免股份过度集中D.增强证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能以较低的成本筹集到所需要的资金【答案】D【解析】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证券,通常是转化为普通股票。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1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5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以下统称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30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保障证券行业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全程管理。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风险文化]证券公司应当在全公司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推进风险文化建设;(二)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三)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四)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五)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六)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25号)相关规定,为充分反映和有效防范证券公司风险,根据市场发展情况,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公告〔2016〕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2.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3.证券公司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4.证券公司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5.证券公司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6.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附件1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编制单位:年月日单位:元项目行次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扣减比例应计算的金额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净资产1减:优先股及永续次级债等2100%减: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合计3存出保证金4其中:履约保证金510%期货(期权)保证金注16100%其他存出保证金7长期股权投资8100%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注29100%其他注310100%减: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合计11对外担保金额及担保承诺注412100%其他或有负债注513100%加: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合计注614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15100%其他项目16减: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合计注617所有权受限等无法变现的资产(如被冻结)18100%其他项目19核心净资本20加:附属净资本注721借入的次级债(含永续次级债)注822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注923净资本注1024附1:期末或有事项附2: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注:1.期货(期权)保证金是指已被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股票(股指)期权、商品期权等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
2.固定资产包括所有权权属明确的房产及其他固定资产。
3.其他资本扣除项包括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无形资产、待转承销费用、抵债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其他资产,例如购买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的预付款项等。
持有的金融资产、承租业务使用权资产不扣减净资本。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篇1)我国目前的证券公司的经营业务主要包括经纪人业务、证券承销、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目前应对这些业务的风险管理措施主要是通过在各部门中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部门,对各自负责的部门运作情况进行监管,从而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
一、证券公司主要业务风险管理的模式经纪业务风险管理。
经纪业务是指发生在委托代理过程中,证券公司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买卖的相关业务,是证券公司四大基本业务之一。
经纪业务能否顺利进行将对证券公司的信誉度产生明显的影响,也将直接影响到证券公司的行业地位和影响力。
经纪业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相对独立,业务环节较多,从而决定了经纪业务风险的多样化和多发性。
对经纪业务的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建立风险管理制度。
制度建设是指证券公司中一系列用来规范业务活动和业务流程的规章制度,通过制度的建设完善来加强对风险的防范,从而促进战略目标的实现,包括岗位责任制、授权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等。
在完善相关制度时切记不能纸上谈兵,要注重制度的实际作用和建设性意义,有效落实到证券公司的各个业务环节和业务流程,并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减少摩擦,从而提高管理效率。
加强相关人员管理。
人员管理主要从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行为规范等方面入手。
通过岗位培训可以提升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减少技术性失误或由于知识结构的原因造成的风险。
通过实际的岗位培训可以帮助员工熟悉公司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任务,掌握主要的业务流程和工作方法,调整人员的知识结构,提升专业技能。
证券承销业务风险管理。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壮大,资源优化的功能越来越强大,投资者对证券质量和风险收益要求更高,市场供需发生变化,证券公司的承销业务风险也逐步出现并越来越明显。
在进行证券承销前,应当依据证券行业的业务开展标准和业务规范进行相应的调查,调查对象主要包括证券发行者以及有关市场的行情,调查必要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20修正)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以下统称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风险控制指标标准第三章监管要求与监管措施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证券公司风险的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法律(1)条第⼆条证券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要求设有⼦公司的证券公司提供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级管理⼈员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书⾯确认意见。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财务负责⼈应当对公司⽉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书⾯确认意见。
在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员,应当保证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遗漏;对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的意见和理由。
第四条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应⾄少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并获得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件。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在每⽉前10个⼯作⽇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抄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按周或按⽇编制并报送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审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16修订)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16修订)发布:2016-02-06实施:2008-04-23现行有效法律修订200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协调配合与快速反应机制。
第四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第二章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证券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以派出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对证券公司划拨资金、处置资产、调配人员、使用印章、订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控,并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第七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
停业整顿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
证券经纪业务被责令停业整顿的,证券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将其证券经纪业务委托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证券公司管理,或者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逾期未按照要求委托证券经纪业务或者未转移客户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
第八条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进行接管:(一)治理混乱,管理失控;(二)挪用客户资产并且不能自行弥补;(三)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多次发生交收违约或者交收违约数额较大;(四)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财务危机;(五)其他可能影响证券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2016-6-16证监会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2016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16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以下统称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08•【分类】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行业状况变化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我会拟修订完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为此起草了《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08年4月24日前将反馈意见以电子邮件发送至*************.cn,或传真至010-8806101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净资本计算标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各项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5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6.24【实施日期】2008.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5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3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2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一、将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中的“风险准备”修改为“风险资本准备”。
二、在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净资本计算表”之后增加“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三、将第三条改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净资本计算标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各项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四、在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五、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净资本基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其他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
约束自营融资类业务规模
自营权益类证券
自营非权益类证券
自营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合 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倍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 得超过净资本的30%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不 得超过其总市值的5%
自营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合计 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倍 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规模不得超 过其总规模的20%
4
目录 修订背景 修订内容 未来框架 下一步工作
5
修订内容
优化调整风控指标 适当约束部分业务规模 强化全面风险管理 实时逆周期调节 简化异常数据报送 取消预警处理措施
6
修订内容
净资本计算表 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
适新 当增 调 整
表内外资产计算表 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 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
六张表
流动性覆盖率 计算表
风险控制指标 计算表
净稳定资金率 计算表
36
未来框架 逐层递进的处罚机制
罚
风控指标不 达标的,派 出机构应当 责令公司限 期改正,在5 个工作日制 定并报送整 改计划
证券公司未 按时报送整 改计划的, 派出机构应 当立即限制 其业务活动
停止批准新 业务; 停止批准增 设、收购营业 性分支机构 ……
调整系数
连续三年A类
A类
B类
C类
D类
0.7
0.8
0.9
1
2
21
市场风险资本准备
按照各类金融工具市场风险特征的不同,用投资规模乘以风
险系数计算
对冲的认定标准由 会计含义转变为风 险含义,对投资组 合的风险认定标准 进行了明确
市场风险 资本准备
权益类证券及 衍生品
非权益类证券 及衍生品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征求意见_意见_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征求意见近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日前,中国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xx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办法》,确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制度。
20xx年6月,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近年来,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制度在督促证券公司加强风险管理、保障证券行业总体持续稳健运行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证券公司组织架构、业务产品越来越多元,相关风险类型日趋复杂,现有风险控制指标制度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风险管理的需要。
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以提升风险控制指标的持续有效性,促进证券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此次《办法》修订,一方面在维持总体框架不变基础上,对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的具体规则进行调整;另一方面,结合行业发展的新形势,通过改进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公式,完善杠杆率、流动性监管等指标,明确逆周期调节机制等,提升风控指标的完备性和有效性。
此次《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改进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公式,提升资本质量和风险计量的针对性。
将净资本区分为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将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统一纳入风险资本准备计算,不再重复扣减净资本。
将按业务类型计算整体风险资本准备调整为按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类型分别计算。
调整后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更符合证券公司开展综合经营的风险控制的现实需要,但其计算范围及标准已发生较大变化,指标值不具有历史可比性。
二是完善杠杆率指标,提高风险覆盖的完备性。
将原有净资产比负债、净资本比负债两个杠杆控制指标,优化为一个资本杠杆率指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并设定不低于8%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2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为推动证券行业持续稳健发展,进一步增强证券公司风控指标体系的有效性和适应性,2020年1月23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计算标准》),于2020年6月1日正式施行。
2016年6月16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办法》)及配套风控指标计算标准,完善了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证券公司风控指标体系。
三年多来的实践表明,现行风控指标体系有效提升了证券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切实增强了行业抵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同时,随着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的发展变化,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风控指标体系,特别是部分新业务的计算标准,以适应新形势下风险管理和行业发展的需要。
为此,2019年下半年以来,证监会起草了《计算标准》,并于2019年8月9日至9月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反馈意见来看,社会各界普遍认可《计算标准》,并结合实践提出了宝贵意见和建议。
证监会经逐条研究,对大部分建议已充分吸收,未完全吸收的意见主要涉及放宽部分高风险业务的风控指标计算标准。
《计算标准》遵循“框架不变、风险导向、局部完善、宽严相济”的原则,根据不同业务、产品的风险特征进行差异化调整,完善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完备性,进一步提升对证券公司资本配置的导向作用。
与现行风控指标体系相比,调整完善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五方面:一是鼓励价值投资,引入长期增量资金。
对证券公司投资政策性金融债、指数基金、成分股等适度“松绑”,推动资本市场引入长期增量资金。
二是有针对性强化资本约束,防范突出风险点。
重点规制股票质押、私募资产管理、私募基金托管和代销服务等高风险业务,并对高杠杆、高集中度资管产品,第一大股东高比例质押、履约保障比例较低等特定情形,进一步优化了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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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16修正)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5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6.16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
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以下统称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符合自身发展战略需要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证券公司应当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任命一名具有风险管理相关专业背景、任职经历、履职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首席风险官,由其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重大业务事项及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监管部门要求,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风险超过证券公司自身承受能力范围的,证券公司应采取措施控制业务规模或降低风险。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并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第二章净资本及其计算
第十条证券公司净资本由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构成。
其中:
核心净资本=净资产-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附属净资本=长期次级债×规定比例-/+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计算核心净资本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专项说明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充足性和合理性。
有证据表明公司未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对于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对于未确认预计负债,但仍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在计算核心净资本时,应当作为或有负债,按照一定比例在净资本中予以扣减,并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