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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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2020)

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2020)

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2020)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档案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档案局,国务院各部委财务部门、档案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档案部门,中央企业财务部门、档案部门:为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规范各类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一、本通知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

二、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

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六、单位和个人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处罚。

七、本通知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

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

五、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后,票据业务具体办理程序
1、初次申请财政部门代开往来票据的单位,需提交该单位的组织机构 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同时填写《黑龙江 省财政票据代开业务申请表》,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办理票据代开。
2、再次申请财政部门代开往来票据的单位,需携带已办理的《财政票 据购领证》及《黑龙江省财政票据代开业务申请表》,经财政部门核准后, 方可继续办理票据代开。
五、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后,票据业务具体办理程序
(三)票据核销 财政票据核销工作是指财政部门在发放票据过程中,依据财政 票据管理的法规、规章等管理办法,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领购、使 用、保管财政票据等情况和财政资金缴存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和缴 销的管理活动,包括对已使用财政票据、作废票据、毁损票据以及 未使用过期票据的审验。财政票据审核的范围包括财政部门发放的 所有票据。
财政票据领购单位要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登记、管理、使用制 度,专人负责,专库(柜)管理。财政票据领购单位要设置财政 票据管理台账,准确记录财政票据的出入库和使用情况,严格领 购、使用、结存和核销手续。
四、我市财政票据推行电子化管理有关情况
截至今年6月,市直单位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全面完 成,实现了我市财政票据精细化管理、科学化管理,使我市财政 票据管理工作有了跨越式的发展,登上了新的台阶,财政部网站 在显著地位置刊登了题目为“哈尔滨市全面完成市直单位财政票据 电子化改革工作”文章,详细介绍了我市财政票据管理改革的经验 和成果,真正实现了“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的财政票据管理新机制。
六、单位开票端系统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
13、财政修改好某收费项目,单位端无更新 14、Win7或vista操作系统无法识别智能加密卡 15、登陆系统提示缺少dll 16、打印提示“Printer selected is not valid” 17、爱普生打印机,只打印一半数据 18、登陆博思开票系统,提示打不到“博思开票智能卡” 19、修改或增加用户与权限 20、打印上报核销清单和资金解缴表

单位电子收据制度范本模板

单位电子收据制度范本模板

单位电子收据制度范本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电子收据管理,规范电子收据的开具、使用、保管等环节,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境内外开展业务活动中涉及的电子收据的开具、使用、保管、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单位电子收据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合规、严格管理、方便业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电子收据的开具第四条电子收据是指本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通过电子方式生成、传输、存储和使用的收据。

电子收据与纸质收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电子收据的开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收据名称:如“电子收据”;(二)开具日期:电子收据生成的时间;(三)收款单位名称:本单位的法定名称;(四)收款单位账号:收款单位的银行账户信息;(五)收款单位开户行: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的名称;(六)付款单位名称:付款单位的法定名称;(七)付款单位账号:付款单位的银行账户信息;(八)付款单位开户行:付款单位开户银行的名称;(九)金额:收款金额,精确到分;(十)款项性质:款项的用途和性质;(十一)电子签名: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名;(十二)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六条电子收据的开具应使用统一的电子收据模板,由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和维护。

第七条电子收据的开具应通过单位内部财务系统进行,确保收据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三章电子收据的使用第八条电子收据作为财务凭证,与纸质收据具有同等效力,可用于对外支付、报销、审计、税务等业务。

第九条电子收据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电子收据在有效期内可多次使用,但不得转让、出售、复制或篡改;(二)电子收据的复印件、截图等视为有效收据,但不得作为原始财务凭证;(三)电子收据的使用应确保相关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四)电子收据的打印件视为纸质收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电子收据的保管第十条电子收据的保管应确保长期可用、可追溯、防篡改。

电子票据规章制度

电子票据规章制度

电子票据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子票据管理,规范电子票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电子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法开具,通过电子化手段生成、传输、存储和使用的数字化的票据。

第三条电子票据的出票、承兑、保证、贴现、转让、提示付款等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电子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持票人等各方,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资格,依法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电子票据的出票、承兑、保证、贴现、转让、提示付款等行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电子票据系统。

第六条电子票据的出票、承兑、保证、贴现、转让、提示付款等行为,应当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七条电子票据的出票、承兑、保证、贴现、转让、提示付款等行为,应当遵循安全、高效、便捷、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出票管理第八条出票人应当依法取得出票资格,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条件。

第九条出票人应当通过电子票据系统,生成、传输、存储和打印电子票据。

第十条电子票据的格式、版式、防伪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出票人应当对电子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确保电子票据的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出票人应当对电子票据的打印、保管、使用、作废、销毁等环节,实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第三章承兑管理第十三条承兑人应当依法取得承兑资格,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条件。

第十四条承兑人应当通过电子票据系统,对电子票据进行承兑。

第十五条承兑人应当对电子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确保电子票据的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六条承兑人应当对电子票据的承兑、保证、贴现、转让、提示付款等环节,实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第四章保证管理第十七条保证人应当依法取得保证资格,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条件。

第十八条保证人应当通过电子票据系统,对电子票据进行保证。

第十九条保证人应当对电子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确保电子票据的真实、合法、有效。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修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修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修改)的种类和适用范围,根据需要由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财政票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票据名称;二)票据编号;三)日期;四)收款人名称、账号和地址;五)收款人税务登记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六)收款人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七)收款事项和金额;八)人姓名、职务和签名;九)核销人姓名、职务和签名;十)票据状态标识。

财政票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收款事项和金额,不得涂改、塞写、挂号、重复使用或者损毁。

第三章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发放和保管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票据管理制度,制定票据监(印)制、领用、发放和保管制度,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票据监(印)制、领用、发放和保管制度,统一组织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发放和保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发放和保管情况进行登记和备案,并建立票据监(印)制、领用、发放和保管档案。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票据的使用需要,合理确定财政票据的领用和发放数量,并严格执行票据监(印)制、领用、发放和保管制度。

财政部门应当对领用和发放的财政票据进行登记和备案,并建立领用和发放档案。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对领用和发放的财政票据进行保管,确保财政票据不受损失、灭失和被盗。

财政部门应当对财政票据的保管情况进行登记和备案,并建立票据保管档案。

第四章财政票据的使用和核销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合理使用财政票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核销。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和备案,并建立票据使用档案。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票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开具财政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开具的财政票据进行登记和备案,并建立票据开具档案。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财政票据的核销。

财政部门应当对财政票据的核销情况进行登记和备案,并建立票据核销档案。

第五章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和追溯查询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票据管理制度,建立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的使用、核销和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接口规范

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接口规范

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接口规范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接口,为财政电子票据服务平台和外部系统间在交互财政电子票据相关电子信息时的接口技术规范,实现财政电子票据的下载和入账反馈。

2技术规范2.1处理流程使用公共服务接口时,基于HTTPS协议,采用POST方式“请求-响应”模式进行交互。

(1)请求方发送请求请求方系统由财政电子票据服务平台分配一个身份标识app_id,每个app_id 配有一个秘钥(appKey)。

请求方根据接口要求,构造请求参数并使用密钥(appKey)对请求参数进行签名。

(2)电子票据服务平台返回响应结果电子票据服务平台通过验证请求参数的签名来验证请求方身份合法性及数据完整性,无误后进行处理。

a)处理成功时,根据请求服务不同,响应结果分为两种情况:电子票据下载时,返回电子票据文件压缩包;电子票据入账时,返回JSON格式的参数。

b)处理失败时,响应结果为JSON格式的参数。

(3)请求方接收数据请求方收到响应结果后,首先判断电子票据服务平台响应是否成功:电子票据下载时,通过HTTP Content-Type判断是否成功;电子票据入账时,通过返回码判断是否成功。

2.2数据类型2.3参数说明说明:(1)参数名必须为小写字母;(2)业务参数message的构成,根据具体接口描述构造;(3)字符集统一采用 UTF-8编码格式。

3接口列表4接口描述4.1电子票据下载单位通过该接口下载待入账电子票据。

4.1.1服务名downloadPNG4AccountByDate4.1.2业务参数节点:message4.1.3返回参数根据HTTP响应头中Content-Type值判断成功或失败。

成功时值为application/x-zip-compressed,失败时值为application/json。

(1)成功返回电子票据文件压缩包,命名规则为:包内电子票据份数-最大批次序列号.zip。

电子票据压缩包文件名提取方式:HTTP Headercontent-disposition,值为"attachment;filename=包内电子票据份数-最大批次序列号.zip"。

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

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

费率降至1%以下,对本辖区内重点疫情防控企业采取更加优惠的费率,各级财政将根据有关支持政策予以保费补贴。

省再担保集团对符合国家融担基金备案条件的项目,担保费率降至1%,其他项目降至1.5%。

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额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融资担保费率降至0.5%。

三是要进一步降低担保准入门槛,强化续保服务。

对于疫情防控企业新增融资需求,减化或取消反担保要求。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在保企业,要帮助协调银行,采取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追加临时授信额度等,保障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保证企业顺利复工复产。

山西省财政厅2020年2月26日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档案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档案局,国务院各部委财务部门、档案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档案部门,中央企业财务部门、档案部门:为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规范各类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

二、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20•【字号】鲁财综〔2024〕37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24〕37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4年7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与适用范围第三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申领与核发第四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与管理第五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领用、核发、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核发、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领、核发、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电子票据管理工作制度范本

电子票据管理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电子票据管理,规范电子票据的购买、使用、存储、传递和核销等工作,确保电子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涉及电子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电子票据内容真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合法性原则:电子票据取得、使用、存储、传递和核销等环节合法合规;(三)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票据数据安全、完整、可靠;(四)便捷性原则:简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用票单位。

第二章电子票据购买第四条单位根据业务需求,向财政部门申领电子票据。

第五条申领电子票据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三)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单位发放电子票据。

第三章电子票据使用第七条单位使用电子票据时,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开具电子票据;(二)确保电子票据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三)使用专用电子印章,确保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四)电子票据开具后,应及时将电子票据信息录入电子票据管理系统。

第八条单位在使用电子票据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财政部门报告:(一)电子票据信息错误;(二)电子票据被篡改;(三)电子票据丢失或被盗用;(四)其他可能影响电子票据真实性的情况。

第四章电子票据存储与传递第九条单位应采用安全可靠的电子票据存储设备,确保电子票据数据安全、完整。

第十条电子票据传递过程中,应采取以下措施:(一)采用加密传输方式,确保传输过程安全;(二)对传递的电子票据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三)对传递的电子票据进行验证,确保其真实、完整。

第五章电子票据核销第十一条电子票据核销是指用票单位将已开具的电子票据信息报送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将其核销。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修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修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修改)(2012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20年12月3日《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

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财政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第六条财政部门通过有关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七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类票据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财政电子票据编码规则

财政电子票据编码规则

财政电子票据编码规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制定全国所有财政电子票据编码。

财政电子票据编码由票据代码和票据号码两部分组成,票据代码和票据号码组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唯一识别某份财政电子票据。

二、编码结构
(一)财政电子票据代码
财政电子票据代码设计为8位,由财政电子票据监管机构行政区划编码、财政电子票据分类编码、财政电子票据种类编码、财政电子票据年度编码4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财政电子票据监管机构行政区划编码(2位)。

中央用“0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遵循《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取前2位,用于反映省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所属行政区划,使用数字表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66”。

具体编码如下:
第二部分:财政电子票据分类编码(2位)。

由财政部统一编码,用于反映财政电子票据所属的分类,使用数字表示。

具体编码如下:
第三部分:财政电子票据种类编码(2位)。

采用顺序码,用于反映财政电子票据种类,使用数字表示。

如,在医疗收费票据中,“01”表示医疗门诊收费票据,“02”表示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第四部分:财政电子票据年度编码(2位)。

用于区分财政电子票据赋码年度,使用数字表示。

如“17”表示2017年度。

(二)财政电子票据号码
财政电子票据号码(10位)。

采用顺序号,用于反映财政电子票据赋码顺序,使用数字表示。

如“0000000001”表示第一份电子票据。

三、举例。

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类票据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

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电子发票记录保存规范

电子发票记录保存规范

电子发票记录保存规范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电子发票已成为企业和个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传统纸质发票相比,电子发票具有便捷、高效、环保等诸多优势。

然而,伴随着电子发票的广泛应用,如何规范地保存电子发票记录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电子发票记录保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是企业财务合规的基本要求。

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需要企业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电子发票记录作为纳税申报的依据。

如果企业无法提供或者提供的记录不完整、不准确,可能会面临税务处罚。

其次,规范保存电子发票记录有助于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和决策。

通过对电子发票记录的分析,企业可以了解各项费用的支出情况,为成本控制和预算编制提供数据支持。

此外,电子发票记录也是解决经济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证据。

在涉及合同履行、退换货等问题时,清晰准确的发票记录能够为企业提供有力的支持。

那么,什么样的电子发票记录保存才算是规范的呢?首先,电子发票的存储介质应当安全可靠。

这可以是企业内部的服务器、云存储服务提供商或者专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无论选择哪种存储介质,都要确保其具备足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能够防止数据丢失、篡改和泄露。

其次,电子发票记录应当以结构化、可读取的格式保存。

常见的格式包括 PDF、XML 等。

这样的格式能够保证发票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且便于后续的查询、统计和分析。

在保存电子发票记录时,还需要对其进行分类和编号。

分类可以按照发票的类型(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业务类型(如采购、销售)等进行。

编号则应当具有唯一性和连续性,方便快速定位和检索。

为了保证电子发票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当采取适当的验证和加密措施。

例如,使用数字签名、时间戳等技术手段,确保发票在生成、传输和存储过程中未被篡改。

同时,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电子发票记录保存管理制度。

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发票的收集、整理、存储和管理工作。

制定操作流程和规范,规定电子发票的保存期限、备份频率、数据迁移等事项。

财政部关于开展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8.16•【文号】财库〔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关于开展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试点的通知财库〔2021〕3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进一步深化非税收入收缴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监管水平和工作效率,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管理手段,推动企业和群众缴纳非税收入“一网、一门、一次”,财政部决定在中央部门和单位开展电子缴款书试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电子缴款书是指由财政部监管、执收单位依法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是以电子数据形式表现的财政票据,电子缴款书和纸质缴款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开具的电子缴款书,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缴款书,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实现缴款书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和成本,方便缴款人保存使用,提高财政监管水平和效率,进一步规范单位财务管理。

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电子缴款书试点工作,确定电子缴款书试点单位和实施步骤,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执收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二、试点内容电子缴款书由财政部制定技术规范,依托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基本要素包括:缴款码、执收单位编码、执收单位名称、票据代码、票据号码、校验码、填制日期、付款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收款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项目编码、收入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收缴标准、金额、执收单位签章、财政部门监制签章等。

规范财政票据管理,提升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规范财政票据管理,提升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规范财政票据管理,提升财政票据管理水平这里所提到的财政票据是指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规定,代政府征收或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促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票单位开展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财政票据管理是财政控制和监管非税收入的重要手段,是管理非税收入的源头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务必要加强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重视,对现有管理制度进行优化,提高管理能力。

一、目前我单位在开展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时存在的不足(一)有关财政票据方面的内容由于财政票据的种类繁多,有关财政票据管理方面也存在多种多样的问题,其中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点:第一,财政票据种类、格式多样化,使得财政票据管理也复杂化;第二,一些单位在领用财政票据时,没有计划性,为了少跑财政部门,领票具有盲目性,经常多领,最终会导致财政票据到期无法使用,只能通过作废来解决,这便无形中造成了财政票据的浪费,同样也给我单位票据管理人员带来了一定的工作难度;第三,用票单位票据专管人员流动性大,在开具财政票据时没能按照要求开具,经常出现工作人员填写错误、内容混乱、票据短缺等的问题;第四,一些单位认为非税收入的重要程度远高于票据管理,对财政票据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二)有关票据监管方面的内容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各项经济活动中出现的财政票据问题,需要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设立自己的台账,除此之外,用票单位在开具财政票据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开具,确保财政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用票单位还应建立健全自身财务制度,合理使用财政票据,单位负责人也要加强财政票据的监管力度,避免因员工个人原因出现票据丢失或者过期等情况,对后续工作带来不利。

(三)有关票据使用方面的内容各用票单位要想从根本上提高自身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则应当制定严格的内部规章制度,确保各环节经济活动的真实性。

财政电子票据编码规则

财政电子票据编码规则

财政电⼦票据编码规则
财政电⼦票据编码规则
⼀、适⽤范围
本规则适⽤于制定全国所有财政电⼦票据编码。

财政电⼦票据编码由票据代码和票据号码两部分组成,票据代码和票据号码组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唯⼀识别某份财政电⼦票据。

⼆、编码结构
(⼀)财政电⼦票据代码
财政电⼦票据代码设计为8位,由财政电⼦票据监管机构⾏政区划编码、财政电⼦票据分类编码、财政电⼦票据种类编码、财政电⼦票据年度编码4部分组成。

第⼀部分:财政电⼦票据监管机构⾏政区划编码(2位)。

中央⽤“00”,各省(⾃治区、直辖市)遵循《GB/T 2260-2007 中华⼈民共和国⾏政区划代码》取前2位,⽤于反映省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所属⾏政区划,使⽤数字表⽰。

新疆⽣产建设兵团
⽤“66”。

具体编码如下:
第⼆部分:财政电⼦票据分类编码(2位)。

由财政部统⼀编码,⽤于反映财政电⼦票据所属的分类,使⽤数字表⽰。

具体编码如下:
第三部分:财政电⼦票据种类编码(2位)。

采⽤顺序码,⽤于反映财政电⼦票据种类,使⽤数字表⽰。

如,在医疗收费票据中,“01”表⽰医疗门诊收费票据,“02”表⽰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第四部分:财政电⼦票据年度编码(2位)。

⽤于区分财政电⼦票据赋码年度,使⽤数字表⽰。

如“17”表⽰2017年度。

海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

海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

海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则总第一章为了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综〔2017〕32号)、《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第一条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和《海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琼财票〔2018〕174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单位财政电子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依托互联网和数字签名技术手段制作,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电子凭证,具有与纸质票据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财政电子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通过网络手段进行传输流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载体进行存储保管。

第四条符合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开具的财政电子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电子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具有与纸质财政票据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单位利用财政电子票据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保证财政电子票据的生成、传输和存储安全可靠,对财政电子票据的任何篡改都能够被发现,且在相关信息系统中设置必要的程序,防止财政电子票据重复入账。

第六条财政电子票据须符合财政部门统一的业务和技术标准,主要依托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财政电子票据基本管理流程包括制样、赋码、监制签章、存储、查验、核销、入账和归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财政电子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

黑龙江省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

黑龙江省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健全“以票治费、以票控收、以票促收”的票据管理机制,发挥财政票据在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的源头控制作用,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一)建立统一的财政票据管理信息数据库。

按照总体规划、以点带面、分步实施的原则,利用智能卡技术,推广和运用统一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

实现财政部门与用票单位数据交换,省级与市、县(区)财政部门通过财政局域网联网形成财政票据管理信息数据库,加快财政票据管理信息流通,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基础数据,并力争在三年内完成改革任务。

(二)实现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

创新财政票据管理机制,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以微机票据代替手工票据,以网络或智能卡传输票据管理信息代替人工传输,将对财政票据的事后监督和检查转变为事前、事中控制,有效监督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现票据管理与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紧密结合,提高财政管理效率。

(三)促进财政票据种类改革。

通过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规范财政票据种类,切实改变财政票据以手工票为主,种类繁多、规格复杂的状况。

按照有利于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便于非税收入和票据管理信息统计分析的要求,对财政票据种类进行归并和调整,大力推行微机打印票据,逐步减少各种专用票据,推行通用票据,建立以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为主体,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为辅助,其他财政票据为补充的财政票据新体系。

二、实施范围全省范围内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均为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的实施对象。

对个别使用手工票据且开票极少的用票单位(包括一次性用票单位)将实施“票据代开”管理,由财政部门代开票据。

因受客观条件限制需要延期实施改革的单位,应做出详细的情况说明,并报财政部门核准。

三、实施程序(一)各用票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计划安排的时间进度(具体单位和时间安排另行通知),向各级财政部门提出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书面意见,并附上填写完毕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基本情况表》、批准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有效文件及《收费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

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数据规范(试行)、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技术标准(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数据规范(试行)、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技术标准(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附件1: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数据规范(试行)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格式、数据要素信息及组织结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开具、传输、报销、入账、归档时应遵循本规范。

2 数据类型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数据采用XBRL格式进行组织,数据要素类型包括标准XBRL数据类型和自定义数据类型,如表1所示。

表1 数据类型3 数据要素及组织结构总体结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数据由头部、票面信息、数字签名几部分构成,其总体结构见表2。

表2 总体结构说明:“强制/可选”的“M”代表该字段在库表中必须体现和使用,“O”代表该字段在库表中必须体现但可自行选择使用。

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头部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头部包括的要素信息有: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标签、标识、版本等,详见表3。

表3 头部要素信息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面信息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面信息包括的要素信息有:票面基本信息、票面明细信息、辅助明细信息等,详见表4。

表4 票面信息要素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数字签名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数字签名包括:开票单位数字签名、财政部门监制数字签名等两类。

两类签名原文不同,计算方法相同。

其组织方式见表5。

表5 数字签名组织方式面信息(EINVOICE_DATA);财政部门监制数字签名原文为:执收单位数字签名原文的Hash值、执收单位数字签名(INVOICING_PARTY_SIGNATURE)。

附件4:1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技术标准(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满足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试点工作需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技术标准》根据业务管理实际对《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包括“4.2.4.2政府非税收入”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明细表》两张逻辑库表,以及与其相关的“4.3逻辑库表要素”、“4.4代码集”等内容。

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

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

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财政电子票据的格式、数据要素信息及组织结构,财政电子票据生成、传输、存储时应遵循本规范。

2数据类型
财政电子票据数据采用XML格式进行组织,数据要素类型包括标准XML数据类型和自定义数据类型,如下表所示:
3数据要素及组织结构
财政电子票据数据由头部、票面信息、数字签名几部分构成,其总体结构如下:
3.1财政电子票据头部
财政电子票据头部包括的要素信息有:电子票据标签、电子票据标识、版本等,详见下表:
3.2财政电子票据票面信息
财政电子票据票面信息包括的要素信息有:票面基本信息、票面明细信息、辅助明细信息等,详见下表:
3.3财政电子票据数字签名
财政电子票据数字签名包括:开票单位数字签名、财政部门监制数字签名等两类。

两类签名原文不同,计算方法相同。

其组织方式如下:
开票单位数字签名原文为:财政电子票据头部(Header)、财政电子票据票
面信息(EInvoiceData);财政部门监制数字签名原文为:开票单位数字签名原文的Hash值、开票单位数字签名(Sig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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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财政电子票据的格式、数据要素信息及组织结构,财政电子票据生成、传输、存储时应遵循本规范。

2数据类型
财政电子票据数据采用XML格式进行组织,数据要素类型包括标准XML数据类型和自定义数据类型,如下表所示:
3数据要素及组织结构
财政电子票据数据由头部、票面信息、数字签名几部分构成,其总体结构如下:
3.1财政电子票据头部
财政电子票据头部包括的要素信息有:电子票据标签、电子票据标识、版本等,详见下表:
3.2财政电子票据票面信息
财政电子票据票面信息包括的要素信息有:票面基本信息、票面明细信息、辅助明细信息等,详见下表:
3.3财政电子票据数字签名
财政电子票据数字签名包括:开票单位数字签名、财政部门监制数字签名等两类。

两类签名原文不同,计算方法相同。

其组织方式如下:
开票单位数字签名原文为:财政电子票据头部(Header)、财政电子票据票
面信息(EInvoiceData);财政部门监制数字签名原文为:开票单位数字签名原文的Hash值、开票单位数字签名(Sig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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