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条件(苏安监[200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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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换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安监〔2008〕37_号_

关于做好换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安监〔2008〕37_号_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见)苏安监〔2008〕37 号关于做好换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8年起,我省首批发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将陆续到期。

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安全生产的门槛不能降低、实施最严格的安全监管制度的要求,结合江苏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为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规范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现就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换证条件要求需要换证的企业应按照《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38号)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首次领证后三年来最新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条件:1、关于申报品种。

危化品的判定,以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名称及附带说明为准。

化学品的名称及说明与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名称及附带说明不一致的,应不视为危化品,不需要领取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以使用和销售为目的,购买危化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化品的溶剂稀释的活动,应视同危化品使用或经营行为,纳入危化品使用许可或经营许可范畴。

2、关于一企多名。

同一个危化品生产企业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名称的,发证机关以其中一个企业名称核发一张许可证。

同一个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危化品生产场所的,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应一并提交所有生产场所的相关材料,发证机关按一个企业核发一张许可证,并在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中分别注明该企业的每个生产场所及所生产的危化品品种。

企业工商注册地址和生产场所不同的,发证机关依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和企业申请书中填写的实际生产场所,分别在许可证上予以注明。

3、关于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应提供由县(市、区)级以上安监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不得以企业参加安全培训的承诺、安监部门确认的形式代替。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2.01•【字号】苏安监[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工是技术密集的高危产业,涉及高温、高压、连续性生产,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生产,技术性更强,危险性更高,对从业人员素质有更具体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和企业用工形式的变化,不少化工企业,尤其是中小化工企业,大量使用未经正规专业教育、未经严格培训的临时工从事化工危险岗位作业。

由于文化水平较低,又不具备基本的化工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违规操作、冒险蛮干现象严重,极易导致事故发生。

2001年以来,我省发生的8起重特大化工生产事故,其中有6起是因操作人员违章作业、盲目蛮干造成的,占事故总起数的75%。

从业人员素质低,尤其是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不具备基本化工专业知识,已成为当前化工企业重大安全隐患之一。

为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在全省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的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基本从业条件(一)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基本从业条件1、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无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受到撤职处分或刑事处罚;2、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化工专业高级技术职称;4、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见)苏安监〔2008〕14号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工是技术密集的高危产业,涉及高温、高压、连续性生产,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生产,技术性更强,危险性更高,对从业人员素质有更具体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和企业用工形式的变化,不少化工企业,尤其是中小化工企业,大量使用未经正规专业教育、未经严格培训的临时工从事化工危险岗位作业。

由于文化水平较低,又不具备基本的化工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违规操作、冒险蛮干现象严重,极易导致事故发生。

2001年以来,我省发生的8起重特大化工生产事故,其中有6起是因操作人员违章作业、盲目蛮干造成的,占事故总起数的75%。

从业人员素质低,尤其是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不具备基本化工专业知识,已成为当前化工企业重大安全隐患之一。

为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在全省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的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基本从业条件(一)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基本从业条件1、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无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受到撤职处分或刑事处罚;2、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化工专业高级技术职称;4、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专项整治重点解读

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专项整治重点解读

10.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 应全部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 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应 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自动控制和安全 仪表系统未正常投用。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要求,“一 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和“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 仪表系统”。2010年1月7日,兰州石化公司 合成橡胶厂316#罐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 成6人死亡、1人重伤、5人轻伤,由于碳四物 料泄漏后在防火堤内汽化弥漫,人员无法靠 近关断底阀,且事故储罐未安装紧急切断系 统,致使物料大量泄漏。
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安全专项整治重点解读
2019年12月26日
一、企业层面整治重点解读
1.未建立落实与岗位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 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 未制定执行涵盖所有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 安全操作规程。应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现场带 班制度,明确领导带班职责,按月度编制分 管安全、技术和生产的负责人以及安全总监 带班计划,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周现场值班带 班不少于一次,带班计划在企业醒目位置公 布,接受员工监督,并严格执行。
《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3836.1-2010)和《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 气设备第16部分: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 (煤矿除外)》对防爆区域的分类进行了明 确的界定,对防爆区域电气设备的选型、安 装和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同属于压力容器 的安全卸压装置,是保证压力容器安全使用 的重要附件,其合理的设置、性能的好坏、 完好性的保障直接关系到化工和危险化学品 企业生产、储存设备和人身的安全。

13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安全生产服务指南

13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安全生产服务指南
5.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
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8.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
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服务指南(13)
服务事项
1.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的备案
法规
依据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
2.安全评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完成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按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整改应做到计划、方案、措施、时间期限和责任落实“五到位”。
9.关于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苏交港〔2012〕13号);
10.关于对危险物品单位的治安防范状况进行安全评价的通知(苏公通〔2009〕67号);
11.关于印发《安全评价备案办法(试行)》、《储存剧毒化学品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备案办法(试行)》和《处置方案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安监〔2011〕70号)。
工作流程
见附图三
办理时限
自接收备案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依据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依据

F2评价依据F2.1国家及主管部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2014年12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2年5月1日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5年1月26日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日实施);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见法律文件夹)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令);11.《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1995年12月27日施行);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1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年4月30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4月30日施行);1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施行);17.《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见法规文件夹)18.《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19.《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2005年12月2日施行);(见国务院文件文件夹)21.《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2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局危化[2007]225号);(见安监总局危化文件夹)2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30号令);2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36号令);2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40号令);2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5号令);2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41号令);28.《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3号令);29.《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4号令);3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7号令);3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安监总局53号令);(见总局令文件夹)3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3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3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3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36.《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37.《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见安监总管三文件夹)38.《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苏安监〔2010〕58号);39.《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09年修订版);40.《关于对危险物品单位的治安防范状况进行安全评价的通知》(苏公通[2009]67号);41.《关于严禁非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通知》(苏安监〔2009〕16号);42.《关于规范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09〕109号);43.《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44.《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2011年5月1日施行);45.《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2012〕153号);46.《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苏安监157号);(见江苏省条例、意见文件夹)47.《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局〔2012〕89号);(见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文件)4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与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40号令,2011年5月修改版);4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号文,1995年4月7日起施行);50.《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督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2000]第13号);5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52.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质检总局2014年第114号);(见特种设备相关文件夹)5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54.《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9版,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2009年3月11日发布,2009年5月1日实施;55.《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56.《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见其他类文件夹)57.《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泰安监[2010]188号);58.关于印发《泰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试行)》和《泰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泰安监规〔2012〕1号);(见泰州安监文件夹)59.《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见安监总局【2014】13号);60.《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61.《高毒物品目录》(2003版);6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工是技术密集的高危产业,涉及高温、高压、连续性生产,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生产,技术性更强,危险性更高,对从业人员素质有更具体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和企业用工形式的变化,不少化工企业,尤其是中小化工企业,大量使用未经正规专业教育、未经严格培训的临时工从事化工危险岗位作业。

由于文化水平较低,又不具备基本的化工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违规操作、冒险蛮干现象严重,极易导致事故发生。

2001年以来,我省发生的8起重特大化工生产事故,其中有6起是因操作人员违章作业、盲目蛮干造成的,占事故总起数的75%。

从业人员素质低,尤其是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不具备基本化工专业知识,已成为当前化工企业重大安全隐患之一。

为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在全省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的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基本从业条件(一)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基本从业条件1、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无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受到撤职处分或刑事处罚;2、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化工专业高级技术职称;4、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二)危化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1、具有国民教育化工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化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企业,至少应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不足300人的企业,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法规清单

安全法规清单

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一、标准1 安全标志1.1 GB 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1.2 GB 15258-200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1.3GB 16483-2000_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1.4GB2893-2008_安全色1.5GB7144-1999 气瓶颜色标志1.6 GB7231-2003(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1.7GBT 24774-2009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象形图标识通则1.8HGJ1074-79化工管道涂颜色和注字规定表1.9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2 安全管理2.1 AQ3013-2008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2.2 AQT 3033-2010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2.3 AQT_3034-2010_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2.4 AQT3012-2008_石油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导则2.5 AQT9004-2008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2.6 AQT9005-2008_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导则3 安全消防设施3.1GA 503-200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3.2GA95-2007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3.3GB 15322.6-2003 可燃气体探测器第6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Combustible gasdetectors Part 6 Portable detectors for combustible man-made gas3.4GB12358-2006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3.5GB15322.1-2003可燃气体探测器第1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3.6GB15322.2-2003可燃气体探测器第2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3.73.7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3.8GBT3445-2005室内消火栓3.9GBZT233-2009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3.10HG 23005-92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3.11JJG693-200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4 劳动防护4.1AQT6107-2008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维护4.2GA124-2004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4.3GB 2812-89安全帽试验方法4.4GB 5725-2009 安全网4.5GB 24161-2009呼吸器用复合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审4.6 GB2890-2009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4.7GBT 13861-2009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4.8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4.9GBZT195--2007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4.10GBZT205-2007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4.11JGJ184-2009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5 设计5.150116-GB50116-2008_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5.2 GB 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5.3 GB 50351-2005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5.4GB 50489-200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5.5 GB 50650-2011 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5.6GB_15599-2009_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5.7GB_50493-2009_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5.8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9 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5.10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5.11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5.12GB50057-2010_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5.13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5.14 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5.15 GB50187-201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5.16GBZ 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5.17HGT20546-2009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规定5.18 HGT20675-1990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5.19 SH3063-1999_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5.20SH3097-2000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5.21化工设备的选择与工艺设计5.22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5.23石油化工工程设计手册20096 危险化学品分类6.1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6.2GB_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6.3 GB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6.4GB18218-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6.5高毒物品目录20036.6剧毒化学品目录(2010)6.7易制毒化学品目录6.8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1]20117 危险作业7.1AQ3021-2008化学品生产企业吊装作业安全规范7.2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7.3AQ3023-2008动土作业安全规范7.4AQ3024-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7.5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7.6AQ3026-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7.7AQ3027-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7.8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8 职业卫生8.1GB_12348-2008_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8.2 GBT194-2007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8.3GBT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8.4 GBZ 3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诊断标准8.5GBZ 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8.6GBZ 230-201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8.7 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8.8GBZ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8.9GBZ40-2002 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脂中毒诊断标准8.10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8.11GBZT 205-2007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8.12GBZT195--2007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8.13 GBZT197-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8.14GBZT203-2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8.15GBZT224-2010职业卫生名词术语8.16GBZT229.2-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9 作业规范9.1AQ3018-2008危化品储罐作业安全通则9.2GB 4962-2008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9.3GB 50235-97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9.4GB4962-2008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9.5GB16912-2008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9.6GB19517-2004国家设备电气安全技术规范9.7GB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9.8GB50168-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9.9GB50169-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9.10GB50185-93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9.11GB50231-98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9.12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9.13GB50273-98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9.14GB50275-98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9.15 GB2012158-2006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9.16GBJ126-89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9.17GBT156-2007标准电压9.18HGJ229-91工业设备、管道防腐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9.19HGT 23003-1992 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9.20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9.21JJG52-99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9.22 JJG186-97动圈式温度指示(指示位式调节)仪表9.23QSY1365-2011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9.24SLDI_233A22-99《火炬系统设置》9.25SYT6319-1997防止静电、闪电和杂散电流引燃的措施9.26失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二、法律法规1、法律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2 主席令第6号消防法1.3 主席令第7号行政许可法1.4 主席令第47号道路交通法1.5 主席令第52号职业病防治法1.6 主席令第65号劳动合同法1.7 主席令第69号突发事件应对法1.8 主席令第70号安全生产法2、法规2.1 行政法规2.1.1 国务院令第302号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1.2 国务院令第3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防护条例2.1.3 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1.4 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品管理条例2.1.5 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1.6 国务院令第499号行政复议实施条例2.1.7 国务院令第535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1.8 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1.9 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2.1.10 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1.11 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1.12 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2 地方法规2.2.1 第17号修改江苏安全生产条例2.2.2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3、规章3.1 部门规章3.1.1 安监总局3.1.1.1 安监总局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3.1.1.2 安监总局第11号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3.1.1.3 安监总局第14号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3.1.1.4 安监总局第15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3.1.1.5 安监总局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3.1.1.6 安监总局第17号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3.1.1.7 安监总局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3.1.1.8 安监总局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3.1.1.9 安监总局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3.1.1.10 安监总局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3.1.1.11 安监总局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3.1.1.12 安监总局第4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3.1.1.13 安监总局第42号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查处报告3.1.1.14 安监总局第43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3.1.1.15 安监总局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3.1.1.16 安监总局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3.1.1.17 安监总局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3.1.1.18 安监总局第48号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3.1.1.19 安监总局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3.1.1.20 安监总局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3.1.1.21 安监总局第53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3.1.1.22 安监总局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通知公告1、安监总安健【2012】73号2、安监总安健【2012】75号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3、安监总安健〔2009〕140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4、安监总安健〔2011〕132号5、安监总办〔2011〕75号6、安监总财函〔2011〕4号7、安监总管三【2012】79号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8、安监总管三【2012】87号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9、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10、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11、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12、安监总管三〔2012〕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13、安监总培训〔2011〕147号14、安监总培训〔2012〕57号15、安监总厅培训函【2012】141号关于推荐使用“三项岗位”16、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17、安监总应急【2012】114号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18、安委〔2011〕4号19、安委办[2012]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20、安委办〔2010〕27号21、电监安全〔2011〕21号22、国发〔2010〕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3.1.2 公安部3.1.2.1 公安部第119号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3.1.2.2 公安部第12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3.1.2.3 公安部令第121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3.1.3 其他3.1.3.1 发改委第19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3.1.3.2 卫生部49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3.2 地方规章3.2.1 江苏省人政府令第75号江苏省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3.2.2 江苏省人政府令第181号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3.2.3 规范性文件3.2.3.1 江苏省3.2.3.1.1 苏安【2004】12号江苏省安全生产事故快速报告程序暂行规定3.2.3.1.2 苏安监【2004】138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3.2.3.1.3 苏财企[2006]107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3.2.3.1.4 苏安监【2006】5号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3.2.3.1.5 苏安监〔2006〕136 号3.2.3.1.6 苏安监【2006】181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管理办法3.2.3.1.7 苏安监【2006】187号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3.2.3.1.8 苏安监〔2006〕187号法3.2.3.1.9 苏安监【2006】203号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3.2.3.1.10苏安监〔2006〕226号3.2.3.1.11苏安监【2006】226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交规划许可证明的补充通知3.2.3.1.12苏安监【2007】123号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3.2.3.1.13苏苏安监〔2007〕180号3.2.3.1.14苏安监【2007】180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3.2.3.1.15苏安监【2007】185号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业务规定(暂行)3.2.3.1.16苏安监【2007】196号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3.2.3.1.17江苏安监【2008】4号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3.2.3.1.18苏安监【2008】5号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实施暂扣3.2.3.1.19苏安监【2008】13号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3.2.3.1.20苏安监【2008】14号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3.2.3.1.21苏安监〔2008〕16号3.2.3.1.22苏安监〔2008〕28 号3.2.3.1.23苏安监〔2008〕32号3.2.3.1.24苏安监〔2008〕37 号3.2.3.1.25苏安监〔2008〕41 号3.2.3.1.26苏安监〔2008〕42 号3.2.3.1.27苏安监办〔2008〕43号3.2.3.1.28苏安监〔2008〕56 号3.2.3.1.29苏安监〔2008〕87号3.2.3.1.30苏安监〔2008〕209号3.2.3.1.31苏安办【2008】21号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3.2.3.1.32苏安监【2009】12号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试行)3.2.3.1.33苏安监〔2009〕16号关于严禁非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通知3.2.3.1.34苏安监〔2009〕71 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3.2.3.1.35苏安监【2009】71号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3.2.3.1.36苏安监办〔2009〕74 号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3.2.3.1.37苏安监〔2009〕109 号3.2.3.1.38苏安监【2009】144号重大危险源登记评估分级实施导则3.2.3.1.39苏安监〔2009〕144 号关于印发《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的通知3.2.3.1.40苏安监【2009】165号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3.2.3.1.41苏安监【2009】166号江苏省安全生产执行考核办法3.2.3.1.42苏安办[2009] 16 号3.2.3.1.43苏安办[2009] 26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通知3.2.3.1.44苏安办[2009] 45 号关于学习贯彻《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3.2.3.1.45苏安监办〔2009〕55 号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的通知3.2.3.1.46苏政办发〔2009〕4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3.2.3.1.47苏财会[2010]6号3.2.3.1.48苏政发【2010】13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3.2.3.1.49苏安【2010】11号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星系报告和处置办法3.2.3.1.50苏安【2010】17号江苏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3.2.3.1.51苏安监【2010】15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3.2.3.1.52苏安监【2010】58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规范3.2.3.1.53苏安监【2010】154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实施意见3.2.3.1.54苏安监【2010】174号江苏省安全培训机构标准化考核评级管理办法3.2.3.1.55苏安办【2011】15号江苏省安全生产产重大事故应还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3.2.3.1.56苏安办【2011】25号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3.2.3.1.57苏安办【2011】27号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班组长3.2.3.1.58苏安办【2011】38号江苏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3.2.3.1.59苏安办【2011】49号江苏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程序3.2.3.1.60省安办【2011】75号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3.2.3.1.61苏安监规【2011】5号江苏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3.2.3.1.62苏安监【2011】92号关于加强全省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和装备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3.2.3.1.63苏安监【2011】107号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3.2.3.1.64苏安监【2011】150号江苏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3.2.3.1.65苏安监【2011】190号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3.2.3.1.66苏安监【2011】202号江苏省安全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3.2.3.1.67苏安监〔2012〕22号关于交由省辖市安监局承担的建设项目3.2.3.1.68安监函〔2012〕41号关于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督查工作具体安排的函3.2.3.1.69苏安监〔2012〕77号关于印发3.2.3.1.70苏安监〔2012〕115号关于贯彻实施3.2.3.1.71苏安监〔2012〕130号关于抓紧督促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3.2.3.1.72苏安监〔2012〕152号关于印发3.2.3.1.73苏安监〔2012〕153号关于印发3.2.3.1.74 苏安监〔2012〕157号关于印发3.2.3.1.75苏安监〔2012〕204号安监局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化学品3.2.3.1.76苏安监〔2012〕209号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3.2.3.1.77苏安监〔2012〕2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3.2.3.1.78苏安监〔2012〕221号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江苏省省级3.2.3.1.79苏安监〔2012〕231号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3.2.3.1.80苏安监〔2012〕236号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培训专项督查的通知3.2.3.1.81关于开展2012年下半年注册安全工程师3.2.3.1.82江苏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3.2.3.1.83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3.2.3.2 盐城市3.2.3.2.1 盐政安字〔2007〕24 号3.2.3.2.2 盐安监〔2007〕103号3.2.3.2.3 盐安监〔2007〕108号3.2.3.2.4 盐安监〔2007〕137号3.2.3.2.5 盐安监〔2007〕184号关于在全市化工生产企业开展反应釜、精馏釜加装紧急泄压装置“百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3.2.3.2.6 盐安监〔2007〕269号3.2.3.2.7 盐安监〔2008〕17号3.2.3.2.8 盐安监〔2008〕41号3.2.3.2.9 盐安监〔2008〕107 号3.2.3.2.10 盐政安字〔2009〕3号关于印发《盐城市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3.2.3.2.11 盐安监〔2009〕17号关于在全市化工生产企业开展整治不防静电工艺管道专项行动的通知3.2.3.2.12 盐安监〔2009〕23号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3.2.3.2.13 盐公局[2009]47号3.2.3.2.14 盐政办发〔2012〕107号关于印发全市事故隐患整治百日攻坚活动总体方案的通知3.2.3.2.15 盐安监〔2012〕108号。

苏安监〔2008〕209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安监〔2008〕209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安监〔2008〕209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篇:苏安监〔2008〕209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苏安监〔2008〕209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今年以来,在各级安监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正有序进行。

但仍有一些企业因不具备换证规定的条件,造成许可证不予颁发。

为了进一步规范许可条件,提高换证工作效率,现就前一阶段换证工作中发现的一些共性问题,以及下一步换证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关于申报企业的范围农药复配企业、蓄电池生产企业已不再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范畴,该类企业不需换证。

涉及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溶剂回收的企业,如果溶剂没有直接参与化学反应,仅在溶解、萃取等物理过程中作为溶剂的,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不需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关于企业的申报材料1、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照“有人必有岗、有岗必有责”的原则制定。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原则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符合资质条件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不能以企业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等协调机构代替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特殊情况下,安全管理机构可与环保、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合并设置,但不得与保卫部门合并设置。

与环保、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合并设置的,必须明确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3、安全投入。

企业应根据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的规定,按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以超额累退方式,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有效使用。

企业应根据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的规定,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最少不得低于30万元。

关于印发江苏化工危险化学品-无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江苏化工危险化学品-无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附件 1 无锡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序号检查要求检查依据一、企业合法生产经营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领取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相关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2 是否超范围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简易审查项目是否按规定通过安全评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号);《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安监〔2015〕12号)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是否超出审查意见书批准范围;是否按规定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号);是否按规定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竣工验收档案是否齐全。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安监〔2015〕12号)。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否按规定辨识、评估,档案是否齐全,是否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号)。

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是否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是否有化学品登记证;是否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与化学品相符的安全标签,是否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江苏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江苏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江苏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0.30•【字号】苏安监[2008]162号•【施行日期】200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江苏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08〕162号2008年10月30日)各市安监局:现将《关于规范江苏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规范江苏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安全监管效率与水平,促进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实施原则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安监部门对辖区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实施原则:实行属地监督管理原则。

县级以上各级安监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监管职责1. 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检查矿山企业对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 制订本地区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办法及工作制度;3. 监督检查所辖区域内的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4. 监督检查所辖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的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5. 监督检查所辖区域内的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6. 监督检查所辖区域内的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做好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备案以及安全竣工验收工作;7. 监督检查所辖区域内地下矿山事故的预防措施及组织落实情况,督促企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8. 参与所辖区域内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事故和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9. 对地下矿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报告实施监管,建立、健全所辖区域内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安全基础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矿山企业安全状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档案、矿山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资料、监督检查记录、事故处理情况等;10. 做好所辖区域内地下矿山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对事故原因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11. 对所辖区域内地下矿山安全条件论证以及安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12. 有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职责。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化工生产是技术密集型产业,涉及高温、高压、连续性生产,特别是危化品生产企业,对从业人员素质有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和企业用工形式的变化,不少化工企业,尤其是中小化工企业,大量使用未经正规职业教育、未经严格培训的临时工,从社会、农村直接进入企业,文化水平较低,不具备基本的化工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违规操作、冒险蛮干,导致事故发生。

2001年以来我省发生的8起重、特大化工生产事故中,有6起是由于违章作业或盲目蛮干造成的,占事故总起数的75%。

企业从业人员素质低,特别是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不具备基本化工专业知识,已成为危化品生产企业重大隐患之一。

针对我省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现状,为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乡镇(个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80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对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从业条件提出如下意见:一、从业条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能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无因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或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发生死亡事故等不良记录;〃具有三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知识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负责人:〃熟悉本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基本情况,具备组织和督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具有国民教育大学专科学历,并有三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或者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有两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接受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安全生产服务指南

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安全生产服务指南

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安全生产服务指南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服务指南(13)服务事项1、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的备案法规依据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 号);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 号);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 号);5、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 号);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 号);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全文结束》》186 号);8、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全文结束》》14 号);9、关于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苏交港全文结束》》13 号);10、关于对危险物品单位的治安防范状况进行安全评价的通知(苏公通全文结束》》67 号);11、关于印发安全评价备案办法(试行)、储存剧毒化学品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备案办法(试行)和处置方案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安监全文结束》》70 号)。

工作流程见附图三办理时限自接收备案材料后20 个工作日内提交材料1、危险化学品企业定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2、评价报告及其附件的文本材料和电子光盘各一份;3、企业出具的文本材料与电子光盘内容一致的承诺书;4、备案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他说明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注: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
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是否超出审查意见书批准范围;
是否按规定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
是否按规定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竣工验收档案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45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5〕12号)。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45
有毒、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准,是否正常使用,相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46
是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是否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相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47
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是否正常投用,安全附件校验是否按规定进行,相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13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组织和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14
是否建立变更管理制度;
变更管理执行和变更管理记录是否完善;
变更过程是否进行分析,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变更风险分析和控制记录是否完整。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第条。

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的清单

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的清单
国务院
2007.6.1
2007.6.1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35号
国务院
3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
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
2009.5.1
2009.5.1
34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
国务院令第586号
国务院
2011.1.1
2011.1.1
3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XX
XX
XX
更新
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号苏安监规〔2017〕2号
XX
XX
XX
更新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XX
XX
XX
更新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文号:苏安监〔2017〕7号
51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
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国家经贸委
2000.3.6
52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
国家安监总局
2005.9.1
2005.9.1
53
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3号
国家安监总局
2013.9.1
54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主席令第38号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2006.3.1
2006.3.1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
主席令第49号

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条件

建筑焊工在进行技能考核
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 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 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 作,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负责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特种作业操作 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3、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由原考核发证部门复审一次, 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 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 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 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
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建筑焊工电焊气焊切割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工塔式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工施工升降机桩机操作工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建筑施工现场内机动车司机
2010年11月15日14时,上海余姚路一栋高层公寓起火。大火已导 致58人遇难,事故原因已初步查明,是由无证电焊工违章操作引起 的。
由于现场未制定脚手架拆除方案的基础上,且未按拆除工作程序进 行作业,最终导致脚手架发生坍塌(脚手架长约70米,高10米)造 成1人死亡,13人受伤。
第2章 安全管理
第二节 安全教育与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一、什么是特种作业
பைடு நூலகம்
1、特种作业人员: 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 的人员。 2、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 的安全可 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1.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条)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管理范围、内容、要求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标准。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三、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5)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7)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注:只要存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就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8)危险作业管理制度;(9)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注:如涉及有关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物处置的,应当按照对应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制度);(10)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11)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12)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13)作业场所职工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1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15)其他保证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根据本企业特点,分专业、分工艺制定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有效投入1.保证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2.有关企业按照国家财政、安监部门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编制:审核:批准:发布日期:年月日生效日期:年月日0.0 更改一览表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1. 目的为了维护公司安全生产,提高员工职业技能,避免安全事故发生,依照法律法规要求,特编制本公司特种作业从业人员资质证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公司依法所需资质证的特种作业岗位。

3. 职责3.1实施部门: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安排相关人员考证。

3.2规定制定:公司安全科负责安全监督、检查以及本规定制定、实施情况。

3.3 公司安全科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负责变更规定内容。

4. 需持证上岗的法律法规规定4.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4.2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第二十四条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4.3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4.4《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金属冶炼行业超300人需要配备百分之一以上的安全员。

4.5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6建构筑物消防证《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灭火、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队员和从事建筑防火工作的有关消防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鼓励其他消防从业人员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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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见)
苏安监〔2008〕14号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化工是技术密集的高危产业,涉及高温、高压、连续性生产,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生产,技术性更强,危险性更高,对从业人员素质有更具体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和企业用工形式的变化,不少化工企业,尤其是中小化工企业,大量使用未经正规专业教育、未经严格培训的临时工从事化工危险岗位作业。

由于文化水平较低,又不具备基本的化工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违规操作、冒险蛮干现象严重,极易导致事故发生。

2001年以来,我省发生的8起重特大化工生产事故,其中有6起是因操作人员违章作业、盲目蛮干造成的,占事故总起数的75%。

从业人员素质低,尤其是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不具备基本化工专业知识,已成为当前化工企业重大安全隐患之一。

为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在全省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的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基本从业条件
(一)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基本从业条件
1、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无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受到撤职处分或刑事处罚;
2、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化工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4、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二)危化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化工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化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企业,至少应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不足300人的企业,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2、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3、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三)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直接从事危险作业岗位操作的从业经历;
2、依法接受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参加本岗位有关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岗位操作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
属于特种作业人员的,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本意见所称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是指在下列危险性较高岗位直接从事化学反应操作的作业人员:涉及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等危险性较高反应工艺,且直接进行高温高压、放热、深冷、裂解、聚合、有机合成、易燃易爆危化品分离、自动控制等岗位操作。

二、工作要求
(一)各危化品生产企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专业技能。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新建危化品生产企业,应按本通知要求配备相关从业人员。

现有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要对照本通知要求,抓紧调整配备相关从业人员,并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有关从业人员调配。

调整期间,要做好有关人员,特别是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的转
岗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不影响企业安全生产。

危化品使用企业涉及本通知所列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的,其基本从业条件也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安全评价机构在对危化品生产、使用企业进行安全评价时,要对企业涉及本通知所列的主要危险作业岗位进行确认,对本意见涉及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专门评价,形成独立评价内容,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未进行专门评价的,安全评价报告书视为不合格。

(三)各级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机构要高度重视对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

在对危化品生产企业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复训时,应确认其是否具备相应的基本从业条件,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不予考核发证或复审。

(四)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促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学历层次、专业技能和安全素质。

要严格市场准入,在企业设立安全审查、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中,严格标准,认真把关。

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将本通知送达到危化品生产企业、相关的危化品使用企业和安全评价中介机构。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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