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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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管理的通知-苏财建〔2015〕2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管理的通知-苏财建〔2015〕2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管理的通知苏财建〔2015〕2号近年来,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整治相关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625号),大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积极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对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从近期开展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审计检查情况看,还存在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高,预算执行不严,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项目资金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全面推进“双提升”行动计划,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综合整治资金预算管理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各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减少资金闲置和结余,确保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相关资金有效使用,提高资金运行效率。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并严格按照《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规定的项目开支范围和标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确保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预算的审核下达、资金拨付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要严格各项基金的征收和计提工作,要按照规定标准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严格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计提用于农村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等。

江苏省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增补耕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增补耕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耕地开垦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请示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87号)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282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3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使用耕地开垦费资金安排的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包括省农垦、滩涂、盐业、监狱管理局等省级单位承担的项目以及省直接投资实施的其他重点项目)和省调用市县补充耕地指标的易地补充耕地项目。

地方自行“占补平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各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条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项目资金;(二)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的投资效益。

第四条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专款专用原则。

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立项的补充耕地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二)全程监控原则。

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相结合,实现对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管,防止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分级管理原则。

按项目实施主体实行分级管理,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下达和资金的拨付、竣工决算的审查以及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预算编制和初审、组织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以及项目验收等工作。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9〕10号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9〕10号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9〕10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和《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提升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2月31日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田建设项目应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协调,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田建设科技服务和建后管护,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保护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土地管理中的土地指标交易方法综述

土地管理中的土地指标交易方法综述

土地管理中的土地指标交易方法综述[提要]土地指标交易是近年来土地管理工作的一个热点,采用此模式可以进一步提高土地指标的利用效率。

本文通过对土地交易指标内涵的介绍,将当前国内采用土地指标交易的做法进行总结,指出现行土地指标交易模式的优势和不足,最后就其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

关键词:土地管理;土地指标;指标交易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国土资源领域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其中突出的一点就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以及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会议精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及时提出了在土地利用规划中划定三线的做法,即生态保护线、建设用地线和基本农田保护线,切实做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保障。

为了更好地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提升规划的质量,保证项目落实的效率,各地国土部门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目前相对较热的是采用指标交易的模式,即将传统的行政无偿指标供给模式转向政府监督管理、市场交易决定的模式,目前也成为土地资源管理领域的一大创新。

一、土地交易指标概述土地管理当中规划指标和占补指标是重中之重,因此也就成为了目前进行交易的具体对象,即规划空间指标(蓝票)、补充耕地指标(红票)和建设用地指标(绿票),实际当中土地指标交易俗称“地票交易”。

二、目前各地土地指标交易操作述评(一)各地操作情况1、重庆市。

重庆市是全国地票交易制度首创城市,借助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契机,市政府于2008年11月下发了《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地票为建设用地指标,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作为来源,等量置换为城镇建设用地指标。

同时,制定了严格的保障制度,明确了指标收益的去向及具体分配方式。

2009年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批准重庆市在满足刚性条件基础上可以稳步开展挂钩试点工作。

至此,重庆市的地票交易正式运行。

重庆市关于指标交易总体有三大亮点,即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先补后占”、地票交易只限于经营性用地以及持有地票是后续参加招拍挂的准入证等,通过地票制度的实施,更好地落实了耕地保护的责任,更有效地保障了农民的权益。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1]167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1]167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1〕167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06年版)》同时废止。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行业投资强度(苏南地区)容积率农副食品加工业≥253万元/亩≥1.0食品制造业≥253万元/亩≥1.0饮料、烟草制造业≥253万元/亩≥1.0纺织业≥253万元/亩≥0.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253万元/亩≥1.0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253万元/亩≥1.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53万元/亩≥0.8家具制造业≥253万元/亩≥0.8造纸及纸制品业≥253万元/亩≥0.8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业≥260万元/亩≥0.8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273万元/亩≥0.5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73万元/亩≥0.7医药制造业≥373万元/亩≥0.9化学纤维制造业≥367万元/亩≥0.9橡胶制品业≥260万元/亩≥0.9塑料制品业≥267万元/亩≥1.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53万元/亩≥0.7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00万元/亩≥0.6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33万元/亩≥0.6金属制品业≥293万元/亩≥0.7通用设备制造业≥300万元/亩≥0.7专用设备制造业≥300万元/亩≥0.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300万元/亩≥0.7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300万元/亩≥0.7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50万元/亩≥1.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300万元/亩≥1.1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253万元/亩≥1.0——结束——。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正文:----------------------------------------------------------------------------------------------------------------------------------------------------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防止土地资产流失。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登记发证第四条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江苏省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耕地开垦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请示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87号)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282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3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使用耕地开垦费资金安排的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包括省农垦、滩涂、盐业、监狱管理局等省级单位承担的项目以及省直接投资实施的其他重点项目)和省调用市县补充耕地指标的易地补充耕地项目。

地方自行“占补平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各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第三条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项目资金;(二)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的投资效益。

第四条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专款专用原则。

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立项的补充耕地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二)全程监控原则。

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相结合,实现对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管,防止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分级管理原则。

按项目实施主体实行分级管理,明确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各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下达和资金的拨付、竣工决算的审查以及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预算编制和初审、组织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以及项目验收等工作。

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流程

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流程

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流程
一、申请准备
1.确定指标需求
(1)项目规划确定的耕地需求
(2)核实并确定跨省交易需求
2.指标调查核实
(1)调查目标省份的指标供给情况
(2)确认目标省份的指标交易政策
二、申请材料准备
1.编制申请材料
(1)跨省指标交易申请书
(2)项目规划书
(3)相关证明文件
2.材料审核
(1)申请材料初审
(2)补充材料通知
三、申请提交
1.递交申请材料
(1)递交申请材料至目标省份指标交易管理部门(2)领取受理单
四、交易审批
1.初审
(1)目标省份指标管理部门初审
(2)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复审
(1)审查项目规划是否符合要求
(2)确认跨省指标交易是否符合政策
五、交易合同签订
1.签订交易合同
(1)完善交易合同细节
(2)签署合同并盖章确认
2.缴纳交易款项
(1)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交易款项
(2)确认款项到账
六、指标过户
1.进行指标过户手续
(1)目标省份指标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2)确认指标过户手续完成。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9.29•【字号】苏国土资发[2007]321号•【施行日期】200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321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落实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制度,切实做好补充耕地工作,根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3号令)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2008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库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库要求1、各市在农用地后备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考虑2008年度的建设用地需求量,综合预测2008年度需补充的耕地面积。

后备资源较为丰富的市还应考虑易地调出补充耕地指标和易地开垦耕地定向挂钩的需要。

2、项目库建设周期为2007年11月1日―2008年10月31日,进入2008年度项目库的项目应确保在此周期内能够实施完成。

3、各市应准确理解不同项目性质的内涵,确定项目性质,项目性质分为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

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土地,包括荒山、荒地、荒滩等,通过工程或生物措施改造,使其成为可供利用土地的行为。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项目选择上,应加强实地调查工作,保证项目选择的真实性和可行性,必要时,可在项目区予以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4、项目规模要求。

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面积一般应不小于30亩;土地复垦项目新增耕地面积一般应不小于10亩;土地整理项目面积一般应不小于300亩,新增耕地率在5%以上,基本农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率在3%以上。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的通知-苏农业[2013]30号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的通知-苏农业[2013]30号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的通知(苏农业〔2013〕30号)各市、县(市、区)农委(农林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为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根据《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12月24日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程序和方法,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根据《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是指对补充耕地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耕地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按占补平衡原则实施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前进行的耕地质量评定。

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是开展补充耕地验收的重要环节。

其他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耕地质量评定,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全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江苏省耕地质量保护站(以下简称省耕保站)负责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范,开展本辖区内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其所属耕地质量(土壤肥料)工作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省耕保站负责建立和管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专家库。

专家应从多年从事土壤肥料技术推广、管理、科研教学人员中遴选,入选技术专家原则上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

江苏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doc

江苏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doc

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程序和方法,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根据《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是指对补充耕地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耕地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按占补平衡原则实施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前进行的耕地质量评定。

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是开展补充耕地验收的重要环节。

其他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耕地质量评定,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全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江苏省耕地质量保护站(以下简称省耕保站)负责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范,开展本辖区内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其所属耕地质量(土壤肥料)工作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省耕保站负责建立和管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专家库。

专家应从多年从事土壤肥料技术推广、管理、科研教学人员中遴选,入选技术专家原则上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

—1—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在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补充耕地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申请表(附件一);(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三)项目初步设计书、项目规划书或其他立项资料;(四)项目实施前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及景观照片等资料;(五)竣工自查报告及工程竣工图。

第七条补充耕地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

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初审合格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组,采用现场踏勘和专家评议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

第九条评定工作实行专家负责制,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抽取,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组成,由省、市、县(市、区)专家共同组成。

土地管理中的土地指标交易方法综述

土地管理中的土地指标交易方法综述

土地管理中的土地指标交易方法综述作者:蔡成凤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年第17期[提要]土地指标交易是近年来土地管理工作的一个热点,采用此模式可以进一步提高土地指标的利用效率。

本文通过对土地交易指标内涵的介绍,将当前国内采用土地指标交易的做法进行总结,指出现行土地指标交易模式的优势和不足,最后就其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

关键词:土地管理;土地指标;指标交易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A收录日期:2014年5月9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国土资源领域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其中突出的一点就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以及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会议精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及时提出了在土地利用规划中划定三线的做法,即生态保护线、建设用地线和基本农田保护线,切实做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保障。

为了更好地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提升规划的质量,保证项目落实的效率,各地国土部门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目前相对较热的是采用指标交易的模式,即将传统的行政无偿指标供给模式转向政府监督管理、市场交易决定的模式,目前也成为土地资源管理领域的一大创新。

一、土地交易指标概述土地管理当中规划指标和占补指标是重中之重,因此也就成为了目前进行交易的具体对象,即规划空间指标(蓝票)、补充耕地指标(红票)和建设用地指标(绿票),实际当中土地指标交易俗称“地票交易”。

二、目前各地土地指标交易操作述评(一)各地操作情况1、重庆市。

重庆市是全国地票交易制度首创城市,借助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契机,市政府于2008年11月下发了《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地票为建设用地指标,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作为来源,等量置换为城镇建设用地指标。

同时,制定了严格的保障制度,明确了指标收益的去向及具体分配方式。

2009年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批准重庆市在满足刚性条件基础上可以稳步开展挂钩试点工作。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终稿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终稿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终稿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耕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解决耕地占用和补充之间的矛盾,我国农业部提出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终稿。

这一管理办法旨在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耕地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估。

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的耕地被占用,严重威胁到了粮食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农业部推出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终稿。

该办法以市场化手段调控耕地占用和补充,旨在实现耕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主要内容1.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划定与分配根据该管理办法,各地政府将划定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并根据当地的土地资源状况、农业发展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划定和分配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各地区的耕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2.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市场建设为了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有效交易,各地将建立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市场。

该市场将提供一个公开、透明的平台,让有占用指标需求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买卖交易的方式进行耕地指标的流转。

这种市场化的交易机制将有助于提高耕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3.交易主体资格与条件为了保证耕地占补指标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交易主体必须具备符合耕地使用规划要求的土地资源,同时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交易申请和备案。

此外,交易主体还需要履行相应的交易费用和责任,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4.交易监管与违规处罚为了保证耕地占补指标交易的公平和规范,监管部门将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旦发现交易中存在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这种严格的监管机制有助于维护交易市场的秩序和公正性,为耕地占补指标交易提供良好的环境。

三、存在的问题与建议1.市场交易机制仍然不完善尽管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终稿提出了市场化交易的理念,但目前市场交易机制仍然不够完善。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终稿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终稿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终稿xxx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行为,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增大易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透明度,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易地补充耕地的补充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1〕78号)、《xx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耕地后备资源合理利用的通知》(新政办〔2011〕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或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并经省国土资源厅核查确认后,可用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让人是指xxx行政区域内的县(市)人民政府,受让人是指xxx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xx平原新区管委会、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xx工业园区管委会、xxx 土地储备中心以及在xxx行政区域内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业主单位。

拍卖活动由xxx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在xxx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建立统一的市级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

拟交易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转让人申请,经xxx国土资源局同意,由xxx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交易。

市域外机构参与交易的,按豫国土资办发〔2011〕7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指标交易的原则、方式、程序第五条拍卖交易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第六条拍卖交易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方式:xxx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人申请书和xxx国土资源局意见书向受让人发出邀请函。

受让人须在邀请函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向xxx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递交意向书,逾期视为放弃。

xxx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举行拍卖会。

第七条拍卖会按下列程序进行:1.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会开始;2.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3.拍卖主持人介绍拟拍卖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地块位置、面积、验收时间、批复文件、省国土资源厅确认编号。

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垦区自筹资金实施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提升垦区土地整治水平,规范开展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土地整理项目管理规定,结合垦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垦区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各类土地整治项目。

项目所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纳入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统一管理。

第三条项目主要包括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分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三种类型,土地开发项目是指对未利用土地进行整治,加工和配套建设,使其变为农为地的项目;土地复垦项目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擦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成农用地的项目;土地整理项目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项目;第四条集团公司负责项目立项、监管、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等及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工作,所属农场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落实后期管理措施等。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五条项目申报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土地利用方向,并与生态保护规划、村镇规划等相衔接,项目区不得位于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内;(二)纳入我省耕地后备资源库管理;(三)项目区内土地权属合法,无权属纠纷;(四)项目区内开发为耕地的地类,包括: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中的交通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五)项目开发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六)充分体现尊重农场职工和居民意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要求;(七)项目的基础资料应齐全、准确;提供最新的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土地利用现状地类统计台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等,以及水利、林业、环保部门相关行政许可资料。

关于江苏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化建设的一些思考

关于江苏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化建设的一些思考

关于江苏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化建设的一些思考通过搭建全省统一的补充耕地交易平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补充耕地指标的调剂工作由原来以政府部门主导为主,进一步的变为以市场调节为主,不仅促进了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同时也进一步的调动了基层耕地保护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树立了节约集约用地的鲜明导向。

社会各界对省厅此项改革创新举措给予了普遍认同和充分肯定。

本文主要介绍的就是江苏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化的一些建议,并且提出了具体措施。

标签: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化建议与思考2014年12月底,江苏省2014年第4批补充耕地指标现场交易活动在省厅成功举行。

目前,省地产发展中心作为指标交易机构,在省厅领导下,已成功组织了四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交易补充耕地指标数量共计4.32万亩。

江苏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化,意味着跨省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必须通过省级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不再允许通过其他任何途径进行私下交易,这对于进一步科学配置土地资源、集约节约用地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1指标交易市场化的必要性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作为我国国土资源管理的一个重要制度,是保障“18亿亩”耕地红线的强有力措施。

由于江苏省苏南、苏中和苏北的耕地资源分布的不均衡性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特征,导致部分地区出现经济发展要求与耕地后备资源缺乏之间的矛盾,耕地占补平衡“举步维艰”。

因此,近年来,一些地区通过政府及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将补充耕地指标进行了“点对点”的买卖。

这种买卖虽然在一定时期内,满足了指标“缺乏者”的发展需求,也增加了指标“相对盈余者”的财力,实现了资源与经济之间的互补。

但是长远来看,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一是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指标交易存在随意性强、自主定价等问题;其二是缺乏严格的监督,拟交易指标的真实状况“无人管”,已交易指标管护情况“无人问”;其三是指标交易价格忽略了其生态补偿价值,未能真正体现其应有的价值。

综上所述,为规范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提高易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透明度,更好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化势在必行。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国土管理局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4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国土管理局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4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国土管理局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国土管理局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年2月22日苏政办发〔2000〕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管理局《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并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现提出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一、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一)省政府已明确以省辖市为单位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年度建设、灾毁等占用耕地和开发复垦、土地整理等新增耕地作出统筹安排,把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纳入对下一级政府的考核指标。

因受条件限制难以在本行政区内实施平衡的,应向上级政府提出申请,由上级政府在省内组织实施平衡。

(二)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的原则于以补充。

耕地补充任务实行分级负责。

省及省以上重点工程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占补平衡工作原则上由省国土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建设项目需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占补平衡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三)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必须缴纳耕地开垦费。

建设单位自行负责补充耕地的,经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返还耕地开垦费;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用耕地开垦费组织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建设单位要与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签订耕地补充协议,并缴纳耕地开垦费。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4]7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4]7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4]7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守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行耕地数量质量保护并重等一系列精神,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一)充分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

近年来,我省通过严控建设占用耕地、强化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大力推进土地整治等措施,有效保护了耕地,提高了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然而,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显示,虽然我省完成了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但人多地少的基本省情没变,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占补平衡任务艰巨,耕地保护形势严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耕地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强化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以更加扎实的措施保护好耕地,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二)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责任。

各地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要求,把耕地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建立落实耕地保护的考核评价、经济激励和社会监督机制,层层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严守耕地红线。

各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质保量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任务;国土资源部门主要领导是耕地保护的主管责任人,必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执行力,确保耕地保护各项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是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好各自责任,形成合力,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7127万亩耕地保有量任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3篇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3篇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3篇篇1合同编号:【编号】甲方(出让方):【甲方名称】乙方(受让方):【乙方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将拥有的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转让给乙方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交易合同:第一条交易标的1. 甲方同意将其名下的补充耕地指标【指标数量】亩转让给乙方。

2. 转让的补充耕地指标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规划、土壤质量、水利条件等。

第二条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1. 交易价格:本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总价为人民币【交易金额】元。

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支付期限】内将交易全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三条转让期限1. 转让期限为【转让年限】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 转让期限内,乙方享有该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收益等权利。

第四条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应保证转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真实、有效,并无权属纠纷。

2. 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交易款项。

3.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乙方顺利使用该补充耕地指标。

4. 乙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使用补充耕地指标。

第五条违约责任1. 若甲方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资料或权属纠纷,导致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 若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交易款项,应按未支付金额的【违约金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六条合同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

合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3. 合同变更或解除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

第七条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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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调剂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力争实现本地区耕地占补平衡的基础上,为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目标,通过公开搭建市场交易平台,制定市场交易规则,规范市场交易程序,实现补充耕地指标有序交易,向确实不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地区易地有偿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交易指标,是指通过土地整治新增的、经验收合格完成报备、纳入省补充耕地交易指标库,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出让人,是指提供指标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及企业。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和竞得人,是指为获得指标,参与指标交易活动和交易成功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单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单位可委托本地区或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具体工作;省有关部门及企业作为出让人进行指标交易应委托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开展具体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交易价款,包含竞得人按用地项目所在地标准应缴纳的80%部分的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费。

省集中20%耕地开垦费,不包含在交易价款中,由竞得人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缴纳。

第六条指标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守信、规范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省补充耕地交易平台是全省补充耕地指标跨省辖市交易的唯一平台。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指标交易进行统一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费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八条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地产发展中心作为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服务
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服务机构”)。

交易服务机构的具体职责:
(一)制定指标交易有关细则;
(二)搭建指标交易平台;
(三)核实出让人提供指标的相关情况,对交易指标库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
(四)组织指标交易;
(五)办理指标交割相关手续;
(六)定期分析指标交易情况;
(七)办理与指标交易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九条省国土资源厅通过下达任务,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动申请和省有关部门及企业投资形成等方式确定交易指标。

第十条出让人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费纳入市、县(市、区)财政专户管理;出让人为省有关部门及企业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费根据指标形成的资金来源支付投资主体。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费需用于土地整治与管理、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涉农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建设等。

第十一条指标交易设立交易底价。

交易底价标准为用地项目所在地耕地开垦费标准。

第十二条指标交易设置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的数额为交易底价与申请竞买指标数量乘积的5%。

第十三条指标交易原则上每个季度进行一次,采用一次或多次竞价的方式,现场挂牌交易。

具体事项以挂牌公告为准。

第十四条指标交易程序:
(一)交易服务机构根据指标供需情况,在交易场所和省土地市场网发布指标交易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公告的内容包括:
1.指标的编号、数量等基本信息;
2.挂牌交易的时间、地点、竞价方式、增价规则等;
3.竞买人的条件;
4.指标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5.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二)交易服务机构受理指标交易的申请,确定竞买人资格。

竞买人须在参与竞价前缴纳保证金。

(三)竞买人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时间、地点,通过填写报价单的形式,集中进行报价。

(四)交易服务机构根据交易规则确定竞得人,并将成交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的,由交易服务机构通知交易双方,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

(六)竞得人缴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竞得人按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的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将剩余的交易价款支付给出让人。

(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约定的款项足额到账后,由交易服务机构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将相应指标调拨给竞得人。

第十五条竞得人的确定:
(一)在集中报价期间只有一个竞买人且符合报价要求的,直接确定为竞得人;
(二)在集中报价期间有两个及以上竞买人且符合报价要求的,报价高的确定为竞得人;
(三)在集中报价期间有两个及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且符合报价要求的,先
提交报价信息的确定为竞得人。

第十六条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单独挂牌交易。

交易服务机构根据供需情况,确定挂牌交易指标总量;竞买人按照挂牌公告确定的方式,对指标交易单价进行报价,竞买人报价同时需明确所需交易指标数量;按照符合报价要求的报价高低,依次确定竞得人及竞得交易指标数量;有两个及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且符合报价要求的,按提交报价信息的时间先后依次确定竞得人及竞得交易指标数量。

竞得人按照成交的指标交易单价与竞得交易指标数量的乘积支付交易价款;出让人按照本次挂牌成交补充耕地指标的平均价与本次出让指标数量的乘积获得交易价款。

其他交易程序参照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挂牌公告期间,无符合条件的单位报名的,交易服务机构应公告提示本次交易终止。

未竞得指标的,交易服务机构应在挂牌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竞买人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十八条在成交信息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服务机构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交易服务机构应立即展开调查,于5个工作日内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申请竞买的指标总数原则上不得突破本地区近三年经批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平均数。

第二十条交易服务机构原则上根据出让人提供补充耕地指标的先后顺序安排挂牌公告。

指标挂牌后所产生的价格风险由出让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出让人应对拟交易指标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在纳入交易指标库前出具相应审查文件。

第二十二条竞买人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向交易服务机构上报指标需求情况。

竞得人通过交易所得的指标,仅限用于本地或本用地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不得再次转让。

通过交易竞得的指标须在一年内使用完毕,在规定时间内未使用完毕的,限制该竞买人参与指标交易。

第二十三条在交易过程中,交易服务机构经调查认定指标交易过程中存在出让人和竞买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交易的,相互串通、操纵交易的,应宣布交易无
效,并没收其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省国土资源厅以增加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或优先安排省以上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等方式对提供指标并交易成功的出让人进行奖励。

对为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提供指标的出让人,奖励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对为其他项目提供指标的出让人,奖励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对不能完成下达交易指标任务的地方,给予相应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结果,除不可抗因素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双方必须予以认可,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拒签合同。

报价成交后,出让人或竞得人无故拒签的,列入不良信誉记录名单,予以公告,两年内限制参加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交易服务机构设立举报或投诉电话、信箱,接受单位或个人对交易过程中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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