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南

合集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2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则总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优化、科学配置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通过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自治区将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里的补充耕地指标,或各设区市在符合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条件的前提下,将富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以协议出让、公开挂牌等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实现指标跨设区市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

第四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跨设区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并指导设区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工作;负责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交易数据统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自治区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中心(以下简称“生态修复中心”)负责建立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数据库并根据全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成交情况动态更新管理数据库,负责全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统一监管及交易数据的统计,负责对申请进入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出让项目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合规性、有效性以及指标交易双方资格进行技术审查,并负责对成交的指标进行划转。

交易申请及审查第二章第五条出让方以协议、公开挂牌等方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应向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一)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申请书(须明确出让指标所在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需求情况,耕地保有量规划目标落实情况,属协议出让的须明确意向购买方情况)。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出让方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文件,其中: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企业申请出让其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按合同约定持有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必须提供项目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皖国土资[2013]208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土资[2013]20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9月26日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有偿调剂行为,保障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地区和省级以上单独选址重点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指标交易,是指通过市场公开交易的方式,跨设区的市(含省直管县,下同)有偿调剂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方能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受让指标:1. 确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难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2. 省级以上单独选址重点项目用于项目建设耕地占补平衡的。

第四条建设占用耕地,应当立足于本行政区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凡未按规划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并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不得申请转让指标;凡库存指标能够满足2年以上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不得申请受让指标。

第五条指标交易采取公开挂牌竞价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标交易管理工作。

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受理和发布指标交易信息,建立并管理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信息平台,提供指标交易的事务性和技术性服务。

第二章交易主体第七条指标交易主体为指标转让人和指标受让人。

第八条指标转让人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监狱管理局、省农垦事业管理局;指标受让人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单独选址重点项目用地单位。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1.02•【字号】吉国土资法文〔2016〕7号•【施行日期】2016.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法文〔2016〕7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2016年11月2日吉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办法第一条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有偿出让行为,促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保障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预算法》、《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既包括在国家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可直接用于补充耕地的指标,也包括吉林省补改结合项目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通过提质改造所建成的耕地“提等”指标、“旱地改水田”和“旱地改水浇地”指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为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目标,通过公开交易的方式,实现补充耕地指标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有偿出让的行为。

各市(州)、县(市、区)应立足在本行政区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确有困难的可申请购买补充耕地指标。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对全省各市(州)、县(市、区)需易地有偿调剂的补充耕地指标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对全省拟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信息实行审核报备制度。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方案编写指南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方案编写指南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方案编写指南凡由我中心组织实施的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委托方需向我中心提交《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方案》(以下简称:交易方案)。

为规范《交易方案》的编写,特制定本指南。

一、《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一)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基本情况,包括:1、购买(出售)耕地储备指标的目的2、出售耕地储备指标的,应明确拟出售的耕地项目的名称、位置、图幅号、验收确认批复及项目备案号等。

3、属地人民政府对购买(出售)耕地储备指标的意见4、出售耕地储备指标的,应明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出售的耕地储备指标入市交易的审查情况。

(二)公开交易事项,包括:1、委托交易期限(注:应明确起止时间)2、公开交易方式:委托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清远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挂牌交易3、购买(出售)耕地储备指标的数量(以“亩”为单位)、区域要求等4、交易保证金金额:(1)不低于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数量与交易价格最低标准乘积的1%(建议不高于20%),并以万元为单位取整;(2)交易保证金划入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收取专户;(3)交易保证金的币种为人民币;(4)未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于网上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计息退还;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转作成交价款,自签订《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计息退还。

5、交易起始价:(1)总价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一位(即以千元为单位取整,如:×××.×万元);(2)不低于交易价格最低标准;(3)交易起始价的币种为人民币。

6、竞价幅度:(1)指交易总价的竞价幅度;(2)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一位(即以千元为单位取整,如:×.×万元);(3)竞价幅度的单位为“万元/次”;(4)允许竞卖(买)人以竞价幅度的整数倍报价。

7、交易价格最低标准要求:(1)提供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确定耕地储备指标交易价格最低标准的文件;(2)委托方应据此明确该宗交易的交易价格最低标准的单价和总价,单价和总价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一位(即以千元为单位取整,如:×.×万元/亩、×××.×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章第一条为落实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充分利用市场和经济的手段,调动各地补充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制定本办法。

等有关规定,平衡的实施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适用本办法。

除申请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有偿调剂外,全区补充耕地指标跨县域使用必须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方式进行。

其中,跨设区市使用补充耕地指标应当通过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设区市内跨县域使用补充耕地指标应当通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土地综合整治、宜农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及耕地提质改造形成的,经验收核定确认并完成项目信息报备入库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标;以及已报备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储备库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节余部分指标。

补充耕地指标含新增耕地数量指标、水田指标和粮食产能指标。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自治区将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里的补充耕地指标,或各设区市、县(市、区)在符合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条件的前提下,将富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以协议出让、公开挂牌等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实现指标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是指能够提供可供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参与土地整治按合同比例持有项目所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参与土地整治按合同比例持有项目所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国有企业。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1年度湖北省第一批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公告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1年度湖北省第一批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公告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1年度湖北省第一批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11.23•【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1年度湖北省第一批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公告根据《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自然资源厅决定近期组织实施2021年度省第一批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指标交易时间2021年12月1日(星期三)。

二、转让指标情况本批次交易拟转让旱地指标15840.71亩,共编制31个标的;转让水田指标5384.84亩,共编制16个标的;转让旱改水指标2425.36亩,共编制5个标的。

三、指标交易本批次指标交易通过省公共资源拍卖交易网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系统(登录网址为,点击进入“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系统”;或直接登录网址:8008),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采取网上比价的方式,确定标的竞得人。

详情请见《竞买须知》(附后)。

特此公告。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11月23日竞买须知根据《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省自然资源厅采取网上比价的方式,实施本批次补充耕地指标(以下简称“指标”)交易活动。

竞买前请认真阅读本《须知》。

1.指标交易时间2021年12月1日(星期三)。

2.转让指标情况2.1指标标的情况。

本批次交易拟转让旱地指标15840.71亩,共31个标的;转让水田指标5384.84亩,共16个标的;转让旱改水指标2425.36亩,共5个标的(详情见附件1)。

2.2交易起始价和最高限价。

旱地指标交易起始价为13万元/亩,最高限价为40万元/亩;水田指标交易起始价为20万元/亩,最高限价为60万元/亩;旱改水指标交易起始价为8万元/亩,最高限价为30万元/亩。

3.数字证书Ukey的办理3.1办理对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5篇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5篇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5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为了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事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协议:一、交易背景鉴于甲方需要补充耕地指标以完成土地整治任务,乙方合法拥有相应的补充耕地指标,双方同意进行本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二、交易指标本次交易指标为__________亩补充耕地指标。

三、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1. 交易价格:本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元/亩,总价为人民币______元。

2. 支付方式: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四、交易期限本次交易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天。

五、双方责任及义务1.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款项,确保交易款项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乙方应当确保所提供的补充耕地指标真实、合法、有效,并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3. 乙方应当在交易完成后,将补充耕地指标权属证明文件交付甲方,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4. 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如因违约导致交易无法完成,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风险承担1.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双方应当共同承担交易中产生的风险,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风险损失。

七、争议解决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九、补充条款1. 乙方应当在收到交易款项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将补充耕地指标权属证明文件交付甲方,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确保甲方能够顺利使用补充耕地指标。

河南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

河南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

龙源期刊网 河南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作者:刘鹏飞来源:《资源导刊》2018年第08期近日,记者从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科学有序保障耕地占补平衡,河南省出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补充耕地指标的交易原则、交易程序、资金管理、交易监督等方面作了详细说明。

《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宜耕后备资源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及现有耕地提质改造形成的,经验收确认并完成项目信息报备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有效补充耕地指标,含新增耕地指标、粮食产能指标和水田指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各市、县在符合补充耕地指标出让的前提下,将富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省级网上交易平台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易,实现指标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

《办法》明确,除省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外,全省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易补充耕地指标必须通过省级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平台。

省辖市负责本市域跨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工作。

交易的价格采取底价和限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交易,整体控制在5 万元/亩~15 万元/亩之间,数量指标价格不得低于5 万元/亩,粮食产能指标每亩每百公斤不超过1 万元,水田指标原则上按照数量指标价格执行,数量和产能指标加在一起原则上不超过15 万元/亩。

其中,由国家和省级安排的新增费项目产生的产能指标,由省廳无偿分配给重大项目使用。

《办法》强调,贫困县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申请交易,优先安排;未完成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护目标的地方,不得参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交易成功的补充耕地指标,不得再次出让。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收益要用于耕地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优先用于脱贫攻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流程

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流程

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流程
一、申请准备
1.确定指标需求
(1)项目规划确定的耕地需求
(2)核实并确定跨省交易需求
2.指标调查核实
(1)调查目标省份的指标供给情况
(2)确认目标省份的指标交易政策
二、申请材料准备
1.编制申请材料
(1)跨省指标交易申请书
(2)项目规划书
(3)相关证明文件
2.材料审核
(1)申请材料初审
(2)补充材料通知
三、申请提交
1.递交申请材料
(1)递交申请材料至目标省份指标交易管理部门(2)领取受理单
四、交易审批
1.初审
(1)目标省份指标管理部门初审
(2)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复审
(1)审查项目规划是否符合要求
(2)确认跨省指标交易是否符合政策
五、交易合同签订
1.签订交易合同
(1)完善交易合同细节
(2)签署合同并盖章确认
2.缴纳交易款项
(1)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交易款项
(2)确认款项到账
六、指标过户
1.进行指标过户手续
(1)目标省份指标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2)确认指标过户手续完成。

柳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柳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柳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落实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制度,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规定,充分利用市场和经济的手段,调动各县补充耕地、落实占补平衡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柳州市行政区域内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适用本办法。

全市补充耕地指标跨县(区)域使用应该通过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

第三条【有关定义】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宜农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及耕地提质改造等形成的,经验收确认并完成项目信息报备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有效补充耕地指标。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各县(区)通过实施土地整治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在满足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需要的前提下,结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交易平台以协议出让或公开挂牌的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实现指标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

第四条【交易原则】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交易成功的补充耕地指标不得再次出让。

对于国家、自治区、市级重大项目、脱贫攻坚项目、乡村振兴项目用地的补充耕地指标以及兑现承诺提质改造的补充耕地指标,可在交易平台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交易,其他项目一律采取公开方式交易。

第二章指标交易第五条【指标交易对象】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是指能够提供可供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县(区)人民政府;补充耕地指标受让方:是指为落实建设项目占补平衡通过有偿方式取得补充耕地指标的市本级、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

第六条【交易条件】市本级、县(区)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储备指标不能满足本行政区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可作为申请受让方进行交易。

申请出让方,需符合下列条件方能进场交易:(一)出让方行政区域内已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二)出让方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储备指标能够满足耕地占补平衡需求。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南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南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南(试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目录一、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流程图 (2)二、指标转让人需提交的资料 (3)三、指标受让人需提交的资料 (4)四、转让指标标的划分 (5)五、确定受让人原则 (6)六、指标转让意向书 (7)七、指标转让合同书 (10)八、需特别说明的事项 (14)九、附件 (15)一、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流程图1、指标转让申请(内容包括指标转让人目前补充耕地指标储备情况、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面积、本次申请转让指标面积和转让报价等);2、申请转让指标项目明细表(包括指标项目的名称、位置、项目编号、项目图幅号、图斑号、项目备案号、确认新增耕地面积、拟转让指标面积);3、设区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指标调出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同意转让的指标面积、转让报价、转让人所在地财政专户等);4、省监狱管理局、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的指标转让交易收入缴入省级非税收入专户;5、新增耕地验收确认批复和省国土资源厅同意新增耕地备案的函(复印件)。

1、指标受让申请(内容包括拟受让指标的数量、用途和所用项目名称);2、指标用于省级以上单独选址重点项目的,申请人需提交:(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2)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预审文件(3)重点项目用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转让指标标的划分1、为保证同一市、县(市、区)同一转让批次一个转让价格,原则上要求每个市、县(市、区)同一转让批次只有一个转让标的。

2、申请转让指标经审查合格的,对所有转让标的进行统一编号公示,转让标的编号由11位字符组成,如“ZR201302001”,“ZR”表示转让。

“2013”表示申请年份,“02”表示当年转让批次,“001”表示当年转让标的序号。

3、如转让人转让的指标面积大于成交面积,剩余指标应转入下一批次,标的编号在原编号后加支号表示,如“ZR201302001-1”,继续挂牌公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充分利用市场和经济的手段,调动各地补充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适用本办法。

除申请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有偿调剂外,全区补充耕地指标跨县域使用必须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方式进行。

其中,跨设区市使用补充耕地指标应当通过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设区市内跨县域使用补充耕地指标应当通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土地综合整治、宜农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及耕地提质改造形成的,经验收核定确认并完成项目信息报备入库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标;以及已报备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储备库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节余部分指标。

补充耕地指标含新增耕地数量指标、水田指标和粮食产能指标。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自治区将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里的补充耕地指标,或各设区市、县(市、区)在符合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条件的前提下,将富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以协议出让、公开挂牌等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实现指标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是指能够提供可供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参与土地整治按合同比例持有项目所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参与土地整治按合同比例持有项目所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国有企业。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3篇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3篇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3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购买乙方补充耕地指标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交易合同:第一条交易标的1. 乙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补充耕地指标(具体指标数量、位置等详见附件)出售给甲方。

2. 甲方同意购买乙方所提供的补充耕地指标,并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第二条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1. 交易价格:双方商定,本次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元/亩,总价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将全款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交易款项,确保交易款项的及时到账。

2. 乙方应确保所提供的补充耕地指标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确保甲方顺利取得补充耕地指标。

4. 甲方应合理使用补充耕地指标,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交易款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 若乙方提供的补充耕地指标存在虚假情况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顺利取得补充耕地指标,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附加条款1.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流程及注意事项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流程及注意事项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流程及注意事项嘿呀!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这可是个重要的事儿呢!下面咱们就来好好聊聊它的交易流程以及那些得特别留意的注意事项。

首先,咱们得搞清楚什么是补充耕地指标。

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通过各种方式增加的耕地面积所形成的指标。

那补充耕地指标的交易流程是咋样的呢?哎呀呀,这第一步,就是要确定交易主体。

谁想买,谁想卖,得先弄明白!这可不是随便谁都能参与的哦。

接下来,就是对交易的耕地指标进行评估啦!要看看这新增的耕地质量咋样,面积准不准,是不是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这一步可重要啦,要是评估不准确,后面可能会出大问题呢!评估完了,就该制定交易方案啦。

这里面得把交易的方式、价格、数量等等都写清楚。

比如说,是通过拍卖呢,还是协议转让?价格怎么定?这些都得仔细琢磨。

然后呢,就是要向相关部门申请批准。

这可不是走个形式,相关部门会认真审查,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一旦批准通过,就可以签订交易合同啦!这合同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里面的条款得一条一条看清楚,千万别马虎。

交易完成后,还得进行备案和登记。

这样才能保证整个交易有迹可循,有据可查。

说完了流程,咱们再来说说注意事项。

哇!这注意事项也不少呢!首先,交易双方得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不然一不小心就可能违法违规,那麻烦可就大了。

其次,对耕地指标的评估一定要客观公正。

不能为了交易而故意夸大或者隐瞒一些情况。

还有啊,交易合同要严谨细致。

各项条款都得考虑周全,避免出现模糊不清或者有歧义的地方。

另外,在交易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耕地的生态环境。

不能只追求指标,而破坏了环境,那可就得不偿失啦!总之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流程看似复杂,但只要咱们一步一步来,注意那些关键的地方,就能顺利完成交易,为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做出贡献!怎么样,您是不是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流程及注意事项有了更清楚的了解啦?。

安徽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南

安徽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南

安徽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南安徽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9月目录一、交易流程图 (1)二、交易须知 (2)三、转让指标标的划分 (3)四、竞买规则 (4)五、附件 (6)一、交易流程图公示无异议受让方缴纳交易价款 省不动产登记中心(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按照省自然资源厅指标交易工作任务安排,在省自然资源厅、省不动产登记中心(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和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告交易拟转让信息(公告期5个工作日)。

公示交易结果信息(公示期5个工作日) 签订指标转让合同 (公示结束3个工作日内)交易终止受让方向省自然资源厅 申请办理指标划转 受让申请人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购买申请 省不动产登记中心(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挂牌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省自然资源厅下达 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批复 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依据省自然资源厅批复,在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划转指标。

挂牌交易现场 确定指标受让方二、交易须知本指南适用于国家及省级立项、省委省政府重点调度的交通、水利等经营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公益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补充耕地指标省级足额保障,不参与市场竞买,交易价格按公益性项目购买补充耕地指标价格的基准价加产能价确定。

(一)交易申请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单位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为受让申请人,经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资格审查同意后,即可参加当次挂牌交易。

省厅、省不动产登记中心(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储备中心”)和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门户网站发布指标挂牌交易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二)组织交易省储备中心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指标现场交易。

通过资格审查的受让申请人,根据项目需求,按要求填写《竞买报价单》,进行现场集中报价,《竞买报价单》一经报出,不得撤回。

依据竞买规则现场确定受让方后,由省储备中心组织受让方当场签订《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补充耕地指标成交确认书》。

《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办法》

《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办法》

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有偿调剂行为,促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和“占补平衡”,实现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保护耕地红线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省国土资源厅为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目标,通过市场公开交易的方式,向不能实现建设项目用地“先补后占” 和“占补平衡”的地区进行易地有偿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人,是指受委托办理补充耕地指标业务的机构;出让人,是指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法人;竞买人,是指参与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法人;竟得人,是指购得补充耕地指标的法人。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建立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负责办理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业务,承办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对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实行统一管理。

全省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有偿调剂必须通过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进行。

第六条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的职责:(一)提供交易场所。

为全省的补充耕地指标洽谈、交易等活动提供场所,办理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事务,提供补充耕地交易咨询等服务。

(二)发布交易信息。

通过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安徽省土地矿产市场网站公布补充耕地指标供求信息、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情、交易结果。

(三)代理指标交易。

接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实施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

通过固定交易场所,建立完善交易制度和规则,提供相关服务,形成公平、公开、公正的补充耕地指标市场交易环境。

第七条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应当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年度和季度制定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计划,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从省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调出指标进行公开交易。

第八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采取挂牌交易方式。

第九条补充耕地指标挂牌交易程序。

(一)编制挂牌交易方案。

省补充耕地交易市场根据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计划、补充耕地指标储备情况、相关地区建设用地占补平衡和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调剂申请情况,制定补充耕地指标挂牌交易方案。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流程及注意事项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流程及注意事项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流程及注意事项嘿!说起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这可真是个重要又复杂的事儿呢!首先咱们来聊聊这交易流程。

哎呀呀,第一步就是申请和立项。

这就好比是为整个交易搭起一个框架。

相关部门得提出申请,详细说明为啥要进行这指标交易,然后经过一系列的审核和批准,才能正式立项。

接下来,就是评估和核算啦!哇,这可是个关键步骤。

专业人员会对耕地的质量、面积等进行全面评估,算出具体的指标数量。

这可不能马虎,得精确再精确呀!然后呢,进入了交易平台环节。

在这个平台上,买卖双方可以展示自己的需求和供应信息。

就像一个大市场,大家都在这儿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

再说说定价。

这定价可不能随便乱来,得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耕地的地理位置、质量、市场需求等等。

价格定得合理,交易才能顺利进行。

一旦价格谈妥,合同签订就登场啦!合同里要把各种细节都写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的时间节点等等。

这可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文件,马虎不得呢!到了指标划转和交割的时候,那更是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来,确保每一个环节都不出差错。

咱们再来说说注意事项。

哎呀呀,这可多了去啦!首先,法律政策得吃透。

要清楚了解国家和地方关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然一不小心就可能违规啦!其次,交易对象要慎重选择。

对方的信誉、实力都得好好考察,免得后续出现麻烦。

还有呢,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

提供的耕地指标信息要是有误,那后果不堪设想呀!再者,交易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不能少。

要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来负责,保证整个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另外,风险防范意识也得有。

比如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政策变化的风险等等,都要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总之,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流程复杂,注意事项繁多。

只有认真对待每一个环节,才能让交易顺利完成,为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做出贡献呀!嘿,希望以上这些内容能让您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流程及注意事项有个清楚的了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南(试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目录一、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流程图 (2)二、指标转让人需提交的资料 (3)三、指标受让人需提交的资料 (4)四、转让指标标的划分 (5)五、确定受让人原则 (6)六、指标转让意向书 (7)七、指标转让合同书 (10)八、需特别说明的事项 (14)九、附件 (15)一、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流程图1、指标转让申请(内容包括指标转让人目前补充耕地指标储备情况、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面积、本次申请转让指标面积和转让报价等);2、申请转让指标项目明细表(包括指标项目的名称、位置、项目编号、项目图幅号、图斑号、项目备案号、确认新增耕地面积、拟转让指标面积);3、设区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指标调出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同意转让的指标面积、转让报价、转让人所在地财政专户等);4、省监狱管理局、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的指标转让交易收入缴入省级非税收入专户;5、新增耕地验收确认批复和省国土资源厅同意新增耕地备案的函(复印件)。

1、指标受让申请(内容包括拟受让指标的数量、用途和所用项目名称);2、指标用于省级以上单独选址重点项目的,申请人需提交:(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2)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预审文件(3)重点项目用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转让指标标的划分1、为保证同一市、县(市、区)同一转让批次一个转让价格,原则上要求每个市、县(市、区)同一转让批次只有一个转让标的。

2、申请转让指标经审查合格的,对所有转让标的进行统一编号公示,转让标的编号由11位字符组成,如“ZR201302001”,“ZR”表示转让。

“2013”表示申请年份,“02”表示当年转让批次,“001”表示当年转让标的序号。

3、如转让人转让的指标面积大于成交面积,剩余指标应转入下一批次,标的编号在原编号后加支号表示,如“ZR201302001-1”,继续挂牌公示。

原则上有剩余指标未转让成功的,转让人不得再申请新的指标转让。

五、确定受让人原则1、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依据指标受让人申请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受让的意见书,向指标受让申请人出具竞买通知书。

2、指标受让申请人应根据指标交易信息公示窗口中的指标转让信息,结合自身需求,自主选择拟转让标的,在竞买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填写竞买标的申请表,用信封密封加盖公章,向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提交。

3、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在省厅相关处室、公证人员等共同监督下,现场拆封各受让申请人的标的申请表,按下列原则确定指标受让人:(1)同一转让标的只有1个受让申请人选购的,申请人即为受让人,转让报价即为成交价;(2)对同一转让标的有2个或者2个以上受让申请人选购的,如选购的指标总面积小于或等于该同一转让标的总面积,所有指标申请受让人均购得指标,成交价为转让报价;如受让申请人选购的指标总面积大于该同一转让标的面积,随即转为公开竞价方式转让,由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组织受让申请人现场填写《竞买报价单》,进行一次性报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如受让申请人报价相同,则采取摇号方式,顺序号在前的确定为指标受让人。

4、转让标的成交后,指标转让人、受让人须当场签订《补充耕地指标转让意向书》。

六、补充耕地指标转让意向书补充耕地指标转让意向书指标转让人:指标受让人: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监制补充耕地指标转让意向书指标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指标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耕地占补平衡,根据《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安徽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依据甲方补充耕地指标转让申请和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意见,对甲方标的编号为的补充耕地指标进行了公开挂牌转让。

本次挂牌转让经公开、公平、公正的报价,最终乙方成功竞得该标的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签订本意向书。

第一条转让的补充耕地指标基本情况:甲方本次挂牌转让的补充耕地指标面积公顷(合亩),补充耕地指标项目的名称、编号、位置、面积、新增耕地验收批复文号、国土资源部备案号等,详见附件《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项目明细表》。

第二条乙方于年月日在安徽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组织的挂牌交易中以人民币万元/亩的单价竞得该宗补充耕地指标,总交易价款为(大写)万元(¥万元)。

第三条双方签订的本意向书主要内容须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在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组织鉴证下签订《指标转让合同书》。

第四条甲方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开户行:账号:第六条本意向书一式伍份,甲方、乙方、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各壹份,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各备案壹份。

甲方(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乙方(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成交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附件:《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项目明细表》七、补充耕地指标转让合同书补充耕地指标转让合同书指标转让人:指标受让人:交易鉴证人: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监制补充耕地指标转让合同书指标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指标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耕地占补平衡,根据《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安徽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依据甲方补充耕地指标转让申请和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意见,对甲方标的编号为的补充耕地指标进行了公开挂牌转让。

本次挂牌转让经公开、公平、公正的报价,最终乙方成功竞得该标的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的补充耕地指标基本情况:甲方本次挂牌转让的补充耕地指标面积公顷(合亩),补充耕地指标项目的名称、位置、面积、项目编号、项目图幅号、图斑号、有效的验收确认批复文号、项目备案号等,详见附件《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项目明细表》。

第二条乙方于年月日在安徽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组织的挂牌交易中以人民币万元/亩的单价竞得该宗补充耕地指标,总交易价款为(大写)万元(¥万元)。

第三条乙方须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将上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价款一次性或按下列分期缴入指标转让人所在地财政专户。

年月日前支付总价款的%,计人民币万元(大写:)。

年月日前支付总价款的%,计人民币万元(大写:)。

逾期未支付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

甲方转让的补充耕地指标收入应当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耕地开垦、耕地保护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支出。

第四条乙方将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价款全额缴入指标转让人所在地财政专户后,甲方应将交易项目有关材料和其他应需提供的文件资料移交给受让人,并积极配合乙方到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补充耕地指标划转手续。

第五条由于甲方未及时申请划转指标或提供的指标不实,影响乙方建设用地项目报批的,甲方应按本次成交总额 %向乙方支付损失补偿费。

第六条乙方不能依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应付款项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超过壹年,乙方仍不能支付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收回本次挂牌转让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七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合肥市签订。

第九条甲方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开户行:帐号: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乙方、交易鉴证人各壹份,向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各备案壹份。

甲方(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乙方(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交易鉴证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附件:《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项目明细表》八、需特别说明的事项1、指标转让经指标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公示后,不得随意撤回申请或变更报价。

如在本次交易未成交,确实需要撤回申请转让的补充耕地指标或变更指标转让报价的,须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经省厅批准后,待下一批次指标挂牌转让前进行撤回或变更。

2、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凡未按规划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并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不得申请转让指标;凡库存指标能够满足2年以上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不得申请受让指标。

3、指标转让信息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时,在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现场揭牌,交易双方当场签订《指标转让意向书》。

4、本交易指南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九、附件1.补充耕地指标转让申请(参考格式)2. 补充耕地指标受让申请(参考格式)3. 补充耕地指标竞买通知书4. 竞买报价单5.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项目明细表附件1市补充耕地指标转让申请(参考格式)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每年超额完成省级下达的补充耕地计划任务,截止年末,全市结余补充耕地指标公顷(亩),其中可用于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面积公顷(亩)。

根据县(市、区)政府申请,经我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公顷(亩),按元/亩(大写元/亩)转让报价申请在省级交易平台上挂牌交易。

指标交易价款将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并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耕地开垦、耕地保护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支出。

县(市、区)财政专户:户名:,开户行:,帐号:。

妥否,请批示。

附件:1. 申请转让指标项目明细表(包括指标项目的名称、位置、项目编号、项目图幅号、图斑号、项目备案号、确认新增耕地面积、拟转让指标面积);2. 设区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指标调出的书面意见;3. 新增耕地验收批复和省国土资源厅同意新增耕地备案的函(复印件)。

(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国土资源局(公章)年月日附件2市、县(市、区)或单独选址重点项目用地单位补充耕地指标受让申请(参考格式)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我市(县、区)耕地后备资源匮乏,截止年末全市仅结余补充耕地指标公顷(亩),为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难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确需购买公顷(亩)补充耕地指标落实占补平衡任务,其中公顷(亩)用于省级以上单独选址重点项目。

我市(县、区)完全接受并遵守补充耕地指标挂牌交易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若能购得补充耕地指标,我方保证按照挂牌交易的规定履行义务。

若出现违约行为,我方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特此申请。

附件:竞买指标相关证明材料(用于省级以上单独选址重点项目时提供)1.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立项批复;2.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预审文件;3. 重点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国土资源局(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单独选址重点项目用地单位)(公章)年月日附件3补充耕地指标竞买通知书(单位):经年月日厅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委员会第次会议审查,你单位具备本次指标挂牌的竞买资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