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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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及指标分解表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及指标分解表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及指标分解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1.16
•【字号】大政办发〔2016〕5号
•【施行日期】2016.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任
务及指标分解表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6〕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及指标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6日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及指标分解表。

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大政发〔1994〕118号

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大政发〔1994〕118号

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正文:
---------------------------------------------------------------------------------------------------------------------------------------------------- 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1994年12月15日大政发〔1994〕118号)
为科学规划和节省城市用地,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建设档次,不断改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增加绿地面积,市政府决定在市区内要控制多层住宅。

为此,在《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基础上,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执行范围: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凡住宅项目(包括别墅、公寓)建筑层数低于8层(含8层)以下和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小区内零星插建住宅项目(不含公开招标及拍卖项目),其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标准分别上调为:(一)一级地上调300%;
(二)二级地上调200%;
(三)三、四级地上调150%;
(四)五级地以下上调100%。

三、凡与部队及军事院校原划拨土地实行联建商品房项目,按应交地价的75%收取。

四、凡未办理《中标通知书》的有关项目均按本规定发布时限执行。

五、本规定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31•【字号】•【施行日期】200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科学合理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2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大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县(市)区、先导区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市修编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规划修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北三市、长海县、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及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县、乡两级规划修编工作。

二、基本原则(一)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原则;(二)节约与开发并举,以节约为主,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原则;(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的原则;(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的原则。

三、工作任务(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分为市、县、乡三级。

市级和试点县、乡规划修编工作由市规划修编办公室负责,其他县、乡两级规划修编工作分别由所在区、市、县、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修编工作由管委会负责组织。

(二)市规划国土局要总结和评价1997年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完成与省级规划、市级相关规划、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乡两级规划的协调衔接工作;综合评价土地利用条件,并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分析和预测土地供需状况,科学测算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划分各类土地利用分区;保障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加强规划专题研究,重点突出对农业综合生产用地总量、城镇体系发展与用地布局、生态环境建设与土地利用、滩涂综合整治与利用等的研究,重点分析研究城镇体系中城乡接合部的土地利用现状和潜力。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2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2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2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实现我市耕地占补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加强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引导非农建设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现将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通知如下:一、使用易地补充耕地指标用于耕地占补平衡,按照收购指标时的价格收取补充耕地指标费用。

二、使用我市本地补充耕地指标时,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收取标准仍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24号)执行。

三、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按照使用补充耕地指标价格的两倍标准执行,其中50%为补充耕地指标费用,50%为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费用。

补划费用拨付给承担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费用主要用于提高耕地质量和管护永久基本农田等方面。

四、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要全部缴入国库,分别列耕地开垦费收入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

其中,耕地开垦费按照《关于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耕地闲置费的通知》(辽政发〔2000〕48号)执行。

本标准出台前,已缴纳的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低于应补充耕地指标收购价格的,差额部分需要补缴。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6日——结束——。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08•【字号】大政办发〔2018〕71号•【施行日期】2018.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7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1月29日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县级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8日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20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全市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涉农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对《大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区(市、县)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市政府与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原则上每年签订1次。

第三条市政府对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国土房屋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8〕9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8〕9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8〕9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87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36号)精神,顺应新形势、新要求,拓宽新渠道,挖掘新潜力,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省农村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市委农村工作暨林业生态建设会议精神,落实全市农业工作暨精准扶贫会议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激发农业农村发展内生动力,紧紧围绕农业提质增效强基础、农民就业创业拓渠道、农村改革赋权增活力、农村社会保障固基本,进一步加大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着力挖掘经营性收入增长潜力,稳住工资性收入增长势头,释放财产性收入增长红利,拓展转移性收入增长空间,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改革发展进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确保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持续增收。

进一步多予少取放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大连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大连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大连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
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6]191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10
【实施日期】2016.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大连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
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6〕19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我市编制了《 2016年大连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016年大连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和《 2016年大连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现予公布。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0日
2016年大连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
知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林业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21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林业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21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林业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6.12.30
施行日期
2016.Leabharlann 2.30文号大政办发〔2016〕213号
主题类别
森林资源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林业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6〕21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大连市林业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doc》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
——结束——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城乡居民增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15〕2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城乡居民增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15〕2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城乡居民增收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城乡居民增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15〕2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工作,积极推进“富民工程”,全市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明显提高。

2014年,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33591元和13547元。

但从全国看,我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速位居15个副省级城市下游,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匹配;收入结构仍然存在一定问题,城镇居民工资性、转移性收入比重达到84.4%,农村居民经营性、工资性收入比重达到89.1%.因此,在稳步提高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基础上,应当尽快解决城镇居民经营性收入、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短板”.为加快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5年城乡居民增收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思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实施富民型经济发展模式为途径,以鼓励大众创业、促进充分就业为抓手,以提升产业劳动生产率和人力资本价值为内涵,以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缩小收入贫富差距为保障,加大对社会保障、就业、扶贫等方面的投入力度,形成以工资性收入为支柱、经营性收入为增长点、财产性收入为补充、转移性收入为保障的收入增长模式,全面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

二、主要目标努力保持城乡居民收入与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基本同步,努力保持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基本同步,努力保持更为合理的城乡收入比例关系,努力保持民生投入增幅高于财政支出增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9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9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92号各涉农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大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业经大连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8日大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7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好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及计量设施为基础,以明晰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和农业水权为前提,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农业供水管理体制为动力,以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为保障,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

(二)基本原则。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是新时期农业农村改革和现代水利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强化顶层设计,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高位推动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市内四区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9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市内四区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9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市内四区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市内四区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9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大连市市内四区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7日2017年大连市市内四区土地储备(供应)计划为做好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统称市内四区)2017年土地储备(供应)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大政发〔2016〕54号)和《大连市土地收购储备市区两级联动工作实施细则》(大土储委发〔2016〕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综合运用金融、土地、财税、投资、立法等措施,积极落实去库存政策,合理确定土地供应规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部署,牢固树立“大储备、大保障”的工作理念,按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人居环境建设、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原则,有序开展土地储备供应工作,为大连加快“两先区”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二、工作重点(一)更好地服务城市改造、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等,为完善城市功能做好土地储备用地保障。

(二)做好重点地区、重点地段、重大交通沿线的土地收储工作,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土地利用价值。

2019年大连市保护性耕作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9年大连市保护性耕作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9年大连市保护性耕作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日期:2019年06月04日为改善我市耕地质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我局制定了《2019年大连市保护性耕作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注重技术的区域适应性,根据各区市县(先导区)土壤状况、种植制度、经济水平、经营规模,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宜的技术模式与作业机具,保障作业质量和实施效果。

机艺融合,协调发展。

各区市县(先导区)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建立农机农艺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

以提高机械作业适应性为重点,强化技术集成,完善技术模式,提高作业质量和水平,促进保护性耕作技术的发展。

政府推动,市场引导。

以项目为引导,不断提高农民开展保护性耕作的积极性。

以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等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为依托,开展多种形式农机社会化服务,不断提高作业的效率和效益,逐步建立起保护性耕作技术示范应用的长效机制。

二、实施区域和质量标准选择适宜保护性耕作作业的区域开展补助试点工作。

应根据本地区的土壤状况、种植制度和机具配备等情况,结合近年试验示范经验,按照节本增效和保障作业质量的原则,因地制宜完善本地各项保护性耕作作业技术模式。

鼓励同一地块实施多项保护性耕作作业。

免耕播种:使用玉米免耕播种机在未整地(深松除外)的耕地上直接进行播种。

机收还田:使用玉米联合收获机一次性进行玉米收获和秸秆粉粹还田作业,抛洒均匀无堆积。

留茬高度不大于18厘米,秸秆粉碎长度不大于10厘米,留茬高度和秸秆长度合格率要达到85%以上。

受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玉米倒伏地块合格率要达到80%以上。

深松整地:应能打破犁底层,深度要大于25厘米,一般不超过40厘米,如果采用凿(铲)式深松机,相邻两铲间距不得大于2倍深松深度;如果采用偏柱式深松机,相邻两铲间距不得大于70厘米。

深松深度和间距合格率要达到85%以上。

不得在同一地块连续深松,深松周期应在3年或3年以上。

稻田深翻:作业深度达到18厘米以上。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1•【字号】大政办发[2008]88号•【施行日期】2008.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88号)旅顺口区、金州区、瓦房店市、庄河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大连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为切实减轻国有农场农业职工(以下简称农工)负担,进一步发挥国有农场的作用,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 [2006] 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 [2006] 25号)和《辽宁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辽政办发 [2006] 67号文件印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政策、规范分配的原则,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的分配关系,切实保障农工合法权益。

坚持各负其责、适当补助的原则,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按隶属关系由市、区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因改革而减少的收入,由市、县两级财政适当予以补助。

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各区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实施办法报市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总体要求。

一是将国有农场农工承担的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全部免除,确保将农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
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2.18
•【字号】大政发[2009]73号
•【施行日期】2009.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大政发[2009]7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深入推行依法行政,维护法制政令的统一和权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 []2008] 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辽政发 [2008] 36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大政发 [2007] 46号)要求,市政府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废止31件、继续执行194件,现予公布。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1件)
2. 市政府决定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94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1:
附件2:
市政府决定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9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9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9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积极引导和科学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内涵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指依法通过征收、收购、收回等方式对拟收储用地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必要的前期开发,包括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使土地达到供应条件的行为。

凡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统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均可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二、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一)购买主体。

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内四区政府、市星海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和大连新机场沿岸商务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是市内四区范围内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购买主体。

(二)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76号)规定的基本条件;2.具备不低于项目开发整理总成本(以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为准)80%的投融资能力;3.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中包含与储备宗地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应具有相对应的工程施工资质。

大连市有关收费标准

大连市有关收费标准

大连市有关收费标准有关收费标准第一节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土地使用权登记收费(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收费 1.党政机关团体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有关收费标准第一节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土地使用权登记收费(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收费 1.党政机关团体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收费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费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收1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农林牧等场,水利、矿山、铁路、国家仓库等用地,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7.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事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8.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市、县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使用证工本费 1.个人土地使用证,每证5元; 2.单位土地使用证,每证10元; 3.“三资”企业及国家特别证书,每证20元。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11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11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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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标准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11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按照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17〕60号)要求,现将调整我市新农合筹资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10元提高到550元。

二、自2017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缴纳下一年度新农合的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50元提高到180元。

三、我市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合个人不缴费,由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通过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补助。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9日
——结束——。

大连2018年保护性耕作补助

大连2018年保护性耕作补助

大连市2018年保护性耕作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改善我市耕地质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增收,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农办机…2016‟2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都市型现代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大政办发…2013‟36号)精神,2018年,我市继续实施玉米免耕播种、玉米机收秸秆还田、旱田农机深松整地和稻田深翻等保护性耕作作业补助和作业机具购置累加补助试点工作。

为全面推进保护性耕作补助试点工作的规范、高效、廉洁实施,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注重技术的区域适应性,根据各区市土壤状况、种植制度、经济水平、经营规模,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宜的技术模式与作业机具,保障作业质量和实施效果。

机艺融合,协调发展。

各区市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建立农机农艺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

以提高机械作业适应性为重点,强化技术集成,完善技术模式,提高作业质量和水平,促进保护性耕作技术的发展。

- 1 -政府推动,市场引导。

以项目为引导,不断提高农民开展保护性耕作的积极性。

以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等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为依托,开展多种形式农机社会化服务,不断提高作业的效率和效益,逐步建立起保护性耕作技术示范应用的长效机制。

二、实施区域和规模选择适宜保护性耕作作业的区域开展补助试点工作。

市农委根据补助资金规模、各地自主申报计划、保护性耕作适宜作业面积等情况提出2018年实施保护性耕作补助指导性计划。

三、技术模式各区市应根据本地的土壤状况、种植制度和机具配备等情况,结合近年试验示范经验,按照节本增效和保障作业质量的原则,因地制宜完善本地各项保护性耕作作业技术模式。

鼓励同一地块实施多项保护性耕作作业。

四、质量标准免耕播种:使用玉米免耕播种机在未整地(深松除外)的耕地上直接进行播种。

机收还田:使用玉米联合收获机一次性进行玉米收获和秸秆粉粹还田作业,抛洒均匀无堆积。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大连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大连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大连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1.29•【字号】大农发〔2017〕503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大连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农发〔2017〕503号各区市县(先导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辽宁省农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省级种植结构调整补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农农〔2017〕198号)要求,我们制定了《2017年大连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2017年11月29日2017年大连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实施方案为推进我市种植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辽宁省农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省级种植结构调整补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农农〔2017〕198号)精神,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全省农村工作会议、全省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努力践行五大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适度调减玉米种植面积,加快推进种植结构调整,努力实现农业供需关系在更高水平上实现新的平衡,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1.明确方向,有所侧重。

根据我市种植结构调整实际,结构调整补贴支持新建规模化设施农业小区。

对我市低收入村,优先给予扶持。

2.明确责任,分级负责。

市农业、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程序,测算并切块下达各区市县补贴资金;各区市县(先导区)具体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公示、核实确认、核查汇总、资金兑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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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的通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8]26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06
【实施日期】2018.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2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实现我市耕地占补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加强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引导非农建设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现将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使用易地补充耕地指标用于耕地占补平衡,按照收购指标时的价格收取补充耕地指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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