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参考标准的通知
广东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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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作者:-——--————---——-———-———--————————日期: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一、本“标准”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3 年制定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工日定额以及建设部建规[1996]191 号文〈关于申请调整规划设计工日单价的函> 作为依据,参考<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 的升价比率进行修订。
二、对于1993 年国家颁布的(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所缺的项目,按照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测算的结果进行补充。
三、本标准为甲级资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收费标准,乙级、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按本“标准”分别乘以0。
9 、0。
85 系数收费。
四、经济特区城市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按“深圳市工程设计、岩土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999 年修订版)收费。
五、本标准只作为城市规划行业的市场指导价,各规划设计单位可根据工作难易程度上下浮动。
六、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由承担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七、执行本“标准”的规划设计单位所提供的成果,必须符合国家颁发文件中的有关深度及质量标准,提供规划文件六套,其中城市总体规划须包括彩图一套,电子文件一套。
委托单位要求增加的份数,另收工本费。
八、委托方负责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基础资料( 包括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承担方负责汇总,如委托方不能提供所需资料,要由承担方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的,其资料费、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加工费等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九、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经工商登记、并在广东省建设厅登记注册后,方可进入广东市场,收取城市规划设计费。
十、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遵守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转发深圳市建设局,规划国土局制止不正当压价竞争的通知〉(建设办设[1995]193 号)的有关规定,不得进行不正当压价竞争。
202011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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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国有建设使用权一二级交易市场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20年制定规章计划》工作安排,我厅组织对《广东省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规定》(粤府令第7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可于2020年12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发送电子邮件至szrzyt_lyc@,邮件主题请注明“《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二、寄送邮件至: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邮编:510620)。
附件:《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广东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11月9日微信公众号免费知识星球VIP知识星球附件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加强我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提高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二级市场交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级市场交易,是指政府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有偿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抵押已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交易原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交易的一般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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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粤国土资规保发[2009]198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9〕198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为规范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报国务院审批的地级以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除按本办法执行外,还须遵守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
一、总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行自上而下逐级审查审批。
市、县级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审批。
省政府授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县级规划审批所辖的镇级规划。
二、审查报批程序(一)市级规划1、专家评审:各地级以上市规划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召开规划专家评审会书面申请。
省国土资源厅收到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
规划经专家评审通过并按专家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再上报审查。
2、申报:规划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将规划成果上报省政府。
省政府收到市级规划成果后,转省国土资源厅审查。
3、审查:省国土资源厅收到省政府交办的报件后,分送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征求意见(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收文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逾期按无意见处理。
广东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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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一、本“标准”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3 年制定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工日定额以及建设部建规[1996]191 号文< 关于申请调整规划设计工日单价的函> 作为依据,参考<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 的升价比率进行修订。
二、对于1993 年国家颁布的( 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 所缺的项目,按照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测算的结果进行补充。
三、本标准为甲级资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收费标准,乙级、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按本“标准”分别乘以0.9 、0.85 系数收费。
四、经济特区城市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按“深圳市工程设计、岩土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999 年修订版) 收费。
五、本标准只作为城市规划行业的市场指导价,各规划设计单位可根据工作难易程度上下浮动。
六、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由承担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七、执行本“标准”的规划设计单位所提供的成果,必须符合国家颁发文件中的有关深度及质量标准,提供规划文件六套,其中城市总体规划须包括彩图一套,电子文件一套。
委托单位要求增加的份数,另收工本费。
八、委托方负责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基础资料( 包括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 ,承担方负责汇总,如委托方不能提供所需资料,要由承担方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的,其资料费、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加工费等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九、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经工商登记、并在广东省建设厅登记注册后,方可进入广东市场,收取城市规划设计费。
十、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遵守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转发深圳市建设局,规划国土局制止不正当压价竞争的通知>( 建设办设[1995]193 号) 的有关规定,不得进行不正当压价竞争。
一、城镇体系规划表1调整系数K 表2说明:1. 区域面积按该市( 县) 域的行政面积计算。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4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5ee72352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f0.png)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4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5年3月18日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为扎实做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广东省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工作方案》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等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立足于中长期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区域协调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等战略部署的用地需求。
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合理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城市开发边界,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严守底线、保护资源。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确保粮食安全。
坚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林地、草地、湖泊、湿地等生态用地,切实解决城市建设占用优质耕地问题,确保生态安全。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ad760249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df.png)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26•【字号】粤府函〔2023〕195号•【施行日期】202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粤府函〔2023〕19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中府〔2023〕5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中山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围绕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支撑中山建设广东省珠江口东西两岸融合互动发展改革创新实验区、沿海经济带枢纽城市、粤港澳大湾区重要一极。
二、中山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粤港澳大湾区重要一极、大湾区西岸枢纽城市与创新高地、国家自主创新型制造业城市、全国文明城市。
中山市要立足国家战略、区域职能和本地实际,将建设人民城市作为新时代中山城市发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探索出一条内涵式、集约化、绿色化的发展路线。
要全力推进省级改革创新实验区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治理水平,携手共建粤港澳国际一流湾区。
做强做优粤港澳大湾区重要一极,推进“东承、西接、南联、北融”一体化融合发展,提升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
三、严守国土空间安全底线。
到2035年,中山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2.13平方公里(9.32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5.20平方公里(8.28万亩);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63.80平方公里;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772.12平方公里以内。
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00b1e19a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e9.png)
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9.15•【文号】国函〔2024〕137号•【施行日期】2024.09.1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4〕1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你们关于报请批准《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广州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是广东省省会,我国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彰显海洋特色的现代化城市,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科技教育文化中心。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国际商贸中心、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综合性门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地等功能,发挥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优势,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广州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广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8.03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9.81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429.15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39.78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2135.00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上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9%;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45.42亿立方米;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3]价费字168号
![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3]价费字168号](https://img.taocdn.com/s3/m/f108475abe23482fb4da4cd5.png)
[1993]价费字168号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是在原国家计委一九八七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基础上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修订的,现予以发布执行。
二、城市规划收费按直接生产人员所需的工日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工日八十五元。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有关收费标准,由承包方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四、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进入市场,收取城市规划设计费。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一九八七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在此之前签订的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
附件: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说明一、本工日定额是在原国家计委1987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
对原标准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了调整,采取按直接生产人员所需的工日来计算收费的办法。
二、本工日定额已列出常见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修建设计、风景区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城市单项市政工程规划等。
还有一些项目,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及技术论证、工程可行性研究等未列出具体定额的,可参照已列定额以实际需要工日计算。
三、执行本工日定额,其各项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按《城市规编制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其所需工日数应作相应增减。
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由委托方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提供。
广东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参考标准
![广东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参考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8f05c21fdd36a32d737581fd.png)
附件广东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参考标准一、总则(一)本标准适用于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和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
(二)按照规划区域总面积分段计算基准指导价格,并进行价格调节,其中,市级规划按人口密度、审批机关和涉海情况3个方面进行调节,县级规划按人口密度和涉海情况2个方面进行调节。
(三)基础性的专题研究纳入规划编制一并计费,不再单独计费;市县原则上使用全省通用版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规划编制计费不含根据本地需要对信息系统进行适当功能扩展的费用。
二、地级以上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说明:地级以上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全域规划基准指导价格×调节系数1×调节系数2×调节系数3。
示例:1.某报国务院审批城市市域面积1997平方公里,现状常住人口1245万人,人口密度为6234人/平方公里,属于涉海地市,对应人口密度调节系数1.4-1.6,审批机关调节系数1.3-1.5,涉海情况调节系数1.1-1.3,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为:最小值=1500万×1.4×1.3×1.1=3003万元;最大值=1500万×1.6×1.5×1.3=4680万元。
2.某地级以上市市域面积9507平方公里,现状常住人口456万人,人口密度为480人/平方公里,属于涉海地市,对应人口密度调节系数 1.05-1.2,涉海情况调节系数1.1-1.3,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为:最小值=(1500万+(10000-3000)/1000×30万)×1.05×1.1=1975万元;最大值=(1500万+(10000-3000)/1000×30万)×1.2×1.3=2668万元。
三、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说明: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全域规划基准指导价格×调节系数1×调节系数2。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9366e9a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71.png)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7•【字号】粤府办[2005]81号•【施行日期】2005.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8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全面树立节约和集约用地观念,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建和谐广东的重要发展阶段,全省城镇化、工业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
切实加强节约和集约用地工作,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对于顺利实现上述战略目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入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抓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以规划统揽全局,以规划强化管理,以规划促进发展,科学解决好土地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划修编工作顺利开展。
规划修编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切实提高规划决策水平。
为指导协调全省工作的开展,省人民政府成立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由许德立副省长任组长,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同时,成立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全省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咨询、论证和评估等工作。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将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稳妥推进规划修编工作。
广东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与用地用海类型对照参考、中心城区划定技术流程、细化内容指引(一)
![广东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与用地用海类型对照参考、中心城区划定技术流程、细化内容指引(一)](https://img.taocdn.com/s3/m/8f82533b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80.png)
广东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与用地用海类型对照参考、中心城区划定技术流程、细
化内容指引(一)
广东省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与用地用海类型对照参考、中心城
区划定技术流程、细化内容指引是近年来该省加强城市规划、推动经
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将就其具体内容和应用进行分析和解读。
1. 分区与用地用海类型对照参考
省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的核心,其中分区与用地用海类
型对照参考是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其中,分区是为了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需要,按照城市空间结构、功能分区、城市承载力
等要素,对城市空间进行科学合理划分。
而用地用海类型对照是为了
保障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确定各种用地用海类型在
城市空间中的分异、布局和协调关系。
2. 中心城区划定技术流程
中心城区是城市经济和居民生活的核心区域,也是城市规划的重点区域。
可以促进城市经济繁荣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中心城区划定的技术流程包括:确定划定标准和指标、中心城区选择、辅助设施安排、划定范围及规模、调整城市空间格局等环节。
3. 细化内容指引
细化内容指引是在总体规划框架下对各个子系统进行详细的规划和设计,包括土地利用、生态保护、交通、水资源管理等领域。
这些细节
可以具体指导城市建设的实践,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效果和质量。
总之,广东省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与用地用海类型对照参考、
中心城区划定技术流程、细化内容指引是为了构建合理、可持续、具
有竞争力的城市空间结构,推动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更好地相互促进,满足社会各个层面对城市生活的需求和期许。
关于公布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2004年)
![关于公布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2004年)](https://img.taocdn.com/s3/m/b984fc6ca45177232f60a2b0.png)
关于公布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发布时间:2004-07-02粤ICP备05077877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规划)国土(房产)局:为加强地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中关于“基准地价定期确定并公布”的规定,结合当前我省各地土地市场的现状,我们在各市分别制定的基准地价的基础上,调整并制定了2003年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各地贯彻执行。
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说明一、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在各地制定的基准地价和1999年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厅联合公布的《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粤价(1999)57号)的基础上,根据全省目前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调整制定的。
二、本次调整制定的土地等级及基准地价涉及的范围是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区及规划区(市区不包括2002年以后撤市设区的市区)。
具体范围以各市的评估范围为准。
不同市同一级别的地价并不完全可比。
三、本次制定的基准地价是城市不同级别、“五通一平”土地开发程度下,平均容积率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用途按商业、住宅、工业区分,各用途土地使用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
四、地价构成含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利息、利润、政府规定的有关税费及土地所有权收益。
五、此次城市国有土地共分五等,一等为最高等,依次为较低,五等为最低等 , 反映各城市问综合地价水平的地域差异。
六、此次全省地级以上市的基准地价按各地实际情况分为不同级别,一级为最高级,依次为较低级:各用途不同的级别,反映各城市内各用途土地的区位条件和利用效益差异。
七、此基准地价可作为省、市政府制定地价政策的依据,各市进行宗地地价评估时,应按照国家制订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采用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的基准地价进行。
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主要指标调整表
![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主要指标调整表](https://img.taocdn.com/s3/m/24cee827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aa.png)
0.27
0.2
10.04
8.65
2.28
59
珠海市
2.28
1.94
5.82
5.12
1.11
179
汕头市
3.42
2.91
7.31
6.25
2.58
84
佛山市
4.63
3.94
13.98
12.02
2.67
158
韶关市
20.40
17.41
8.66
6.37
1.64
117
河源市
12.52
10.65
9.91
5.00
1.77
142
潮州市
3.19
2.72
4.49
3.25
0.79
62
揭阳市
7.57
6.44
7.465.552. Nhomakorabea260
云浮市
9.31
7.93
5.83
4.83
1.38
119
2.00
113
梅州市
14.94
12.71
9.29
7.35
0.87
87
惠州市
12.22
10.4
12.81
9.28
1.08
127
汕尾市
8.68
7.39
5.90
4.00
1.17
74
东莞市
2.46
2.04
12.09
10.01
1.5
89
中山市
4.23
3.5
5.82
5.21
1.58
144
江门市
16.76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的规定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4ec858a680203d8ce2f240b.png)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的规定(试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3月20日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9〕93号发布自2009年5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保证工程勘测设计质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1~1013-2000)、《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各级财政投资和社会融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勘测设计管理工作,并对勘测设计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为目的,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切实保护耕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第五条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活动,应坚持先勘测、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勘测设计活动,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技术标准,并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章项目测绘及工程地质勘探第七条项目通过前期审核(省级财政资金的项目为立项批复,下同)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区的地形地貌进行测绘。
同时,项目区外与项目相关的必要的水系、道路及重要参照物也必须进行测绘,以反映与区内的相互关系。
第八条项目区测绘成果必须能满足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量计算、施工放样、拆迁及青苗补偿统计等要求。
第九条项目的测绘应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其中,使用财政资金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确定测绘单位。
测绘承担单位应依照《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等相关技术规程,编写技术设计书,依法进行测绘。
第十条土地开发整理测绘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1a587e49783e0912a2162a9b.png)
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一、本“标准”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 1993 年制定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工日定额以及建设部建规 [1996]191 号文 < 关于申请调整规划设计工日单价的函 > 作为依据,参考<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 年修订本 ) 的升价比率进行修订。
二、对于 1993 年国家颁布的 ( 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 ) 所缺的项目,按照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测算的结果进行补充。
三、本标准为甲级资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收费标准,乙级、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按本“标准”分别乘以 0.9、 0.85 系数收费。
四、经济特区城市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按“深圳市工程设计、岩土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999 年修订版 ) 收费。
五、本标准只作为城市规划行业的市场指导价,各规划设计单位可根据工作难易程度上下浮动。
六、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由承担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七、执行本“标准”的规划设计单位所提供的成果,必须符合国家颁发文件中的有关深度及质量标准,提供规划文件六套,其中城市总体规划须包括彩图一套,电子文件一套。
委托单位要求增加的份数,另收工本费。
八、委托方负责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基础资料 ( 包括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 ) ,承担方负责汇总,如委托方不能提供所需资料,要由承担方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的,其资料费、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加工费等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九、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经工商登记、并在广东省建设厅登记注册后,方可进入广东市场,收取城市规划设计费。
十、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遵守建设部办公厅 < 关于转发深圳市建设局,规划国土局制止不正当压价竞争的通知 >( 建设办设 [1995]193 号 ) 的有关规定,不得进行不正当压价竞争。
一、城镇体系规划表 1调整系数 K 表 2说明 :1. 区域面积按该市 ( 县 ) 域的行政面积计算。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ffa316d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82.png)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粤府办〔2021〕57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5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31日广东省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27号)精神,为深入推进我省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科学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形成权责清晰、财力协调、高效协同的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需要,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美丽广东提供资源及生态支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东省国土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东省国土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9936b15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ce.png)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东省国土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4•【字号】粤府办[2005]87号•【施行日期】2005.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东省国土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8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国土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广东省国土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省国土资源厅2005年9月13日)国土规划是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目标制定的全国性或区域性国土开发整治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国土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和整治,对资源综合开发、建设总体布局、环境综合整治具有重要指导性,是具有战略性、综合性的地域空间规划。
为做好我省国土规划编制工作,实现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目的(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五个统筹”的要求,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理念,立足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充分发挥国土规划的指导作用,统筹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切实解决广东国土开发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二)规划目的:1.合理配置国土资源,按照建设和谐广东的战略要求,在广东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的指导下,提出全省国土开发利用的基本框架和布局,实现广东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
2.制定优化整合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国土资源开发和整治的方案,通过国土开发利用等重大项目安排,为加快广东省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开发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9568b31360cba1aa911da09.png)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 :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日期 : 2021.05.28实施日期 : 2021.07.01效力级别 : 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 : 建设综合规定营商环境优化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自然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5月28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工作,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的,可以分别确权登记。
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确权登记,按照本办法办理。
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确权登记,按现行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取得架空于地表之上永久性特定空间的国有使用权,包括过街天桥、高架道路、城市高架铁路、跨河桥梁、架空走廊等架空交通运输设施和架空输水(气)管道、渡槽等所占用空间的国有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取得地表之下永久性特定空间的国有使用权,包括地下铁路、隧道、地下输水(气)管道、地下水电站(厂房)、地下采掘工程、地下人行通道、地下商城、地下车库(站)、地下仓库、地下游乐场、地下综合管廊、人民防空工程等所占用空间的国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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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参考标准的通知
为勤俭务实开展市、县、镇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保障规划成果质量,规范规划编制市场秩序,参考国内其他省份有关做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的指导下,我们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参考标准》,现发给你们,作为规划编制单位收取规划编制费用的计费参考。
附件:广东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参考标准
附件
广东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参考标准
一、总则
(一)本标准适用于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和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
(二)按照规划区域总面积分段计算基准指导价格,并进行价格调节,其中,市级规划按人口密度、审批机关和涉海情况3个方面进行调节,县级规划按人口密度和涉海情况2个方面进行调节。
(三)基础性的专题研究纳入规划编制一并计费,不再单独计费;市县原则上使用全省通用版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规划编制计费不含根据本地需要对信息系统进行适当功能扩展的费用。
二、地级以上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
项目名称基准指导价格(万元)调节系数
影响因子因子分级(人/平方公里)调节系数
地级以上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全域规划按规划区域总面积分段累计计费。
1.规划区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统一计费1500万元。
2.3000平方公里<规划区域面积≤13000平方公里,在3000平方公里的计费基础上,每增加1000平方公里(按四舍五入原则,不足500平方公里不计入,超过500平方公里按1000平方公里计),计费增加30万元。
3.规划区域面积〉13000平方公里,计费固定为1800万元。
1.人口密度(区域现状常住人口/全域规划面积)人口密度〉4000 1.4-1.6
2000<人口密度≤4000 1.2-1.4
400<人口密度≤2000 1.05-1.2
人口密度≤400 0.9-1.05
2.审批机关报国务院审批城市 1.3-1.5
3.涉海情况涉海地市 1.1-1.3
说明:地级以上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全域规划基准指导价格×调节系数1×调节系数2×调节系数3。
示例:
1.某报国务院审批城市市域面积1997平方公里,现状常住人口1245万人,人口密度为6234人/平方公里,属于涉海地市,对应人口密度调节系数 1.4-1.6,审批机关调节系数1.3-1.5,涉海情况调节系数1.1-1.3,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为:最小值=1500万×1.4×1.3×1.1=3003万元;最大值=1500万×1.6×1.5×1.3=4680万元。
2.某地级以上市市域面积9507平方公里,现状常住人口456万人,人口密度为480人/平方公里,属于涉海地市,对应人口密度调节系数1.05-1.2,涉海情况调节系数1.1-1.3,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为:最小值=(1500万+(10000-3000)/1000×30万)×1.05×1.1=1975万元;最大值=(1500万+(10000-3000)/1000×30万)×1.2×1.3=2668万元。
三、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
项目名称基准指导价格(万元)调节系数影响因子因子分级(人/平方公里)调节系数
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全域规划按规划区域总面积分段累计计费。
1.规划区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统一计费500万元。
2.1000平方公里<规划区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在1000平方公里的计费基础上,每增加100平方公里(按四舍五入原则,不足50平方公里不计入,超过50平方公里按100平方公里计),计费增加5万元。
3.规划区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计费固定为600万元。
1.人口密度(区域现状常住人口/全域规划面积)人口密度〉5000 1.6-1.8
2000<人口密度≤5000 1.4-1.6
500<人口密度≤2000 1.2-1.4
300<人口密度≤500 1.0-1.2
人口密度≤300 0.8-1.0
2.涉海情况涉海县(市、区) 1.1-1.3
说明: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全域规划基准指导价格×调节系数1×调节系数2。
示例:1.某县县域面积1657平方公里,现状常住人口71万人,人口密度为429人/平方公里,不涉海,对应人口密度调节系数 1.0-1.2,该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为:最小值=(500万+(1700-1000)/100×5万)×1.0=535万元;最大值=(500万+(1700-1000)/100×5万)×1.2=642万元。
2.某县县域面积2131平方公里,现状常住人口92万人,人口密度为434人/平方公里,属于涉海县,对应人口密度调节系数1.0-1.2,涉海情况调节系数1.1-1.3,该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为:最小值=(500万+(2100-1000)/100×5万)×1.0×1.1=611万元;最大值=(500万+(2100-1000)/100×5万)×1.2×1.3=866万元。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