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地产项目管理规定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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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地产项目管理规定
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为了加强苏州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实现各施工单位
对业主合同内承诺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
等各项现场管理目标,确保现场管理的规范化、标
准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细则的编制依据是:国家、苏州市有关建筑施工
的法规、标准、规范以及业主与监理、施工单位所
签定的合同。
3.本细则的现场是指在苏州项目红线范围内进行土
建、安装、装饰、管线、园林绿化、室外工程、各
专业配套工程等所有施工活动的场所。
4.所有进入苏州项目现场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
家、江苏省及苏州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同时
必须组织相关人员熟悉本细则规定,认真执行本细
则。本细则为业主与各施工单位签定承包合同的附
件。
5.本细则由中海发展(苏州)有限公司苏州项目项目
发展部(以下简称业主项目发展部)组织实施并统
一管理,同时委托监理单位(******)公司依照本
细则(但不限于此细则),负责对苏州项目各施工
单位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监督。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的现场管理负责。
6.对于一些超出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
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有因此类行为引发的各项损失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7.本细则自各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执
行,一直到苏州项目竣工结束并由物业公司验收合格后为止。
8.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结合国家、江苏省及苏州市
各种新规定以及业主与施工单位的合同文本,不断修改、补充及完善。
第二章一般规定
施工单位签定合同后,应及时做好施工准备,并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经业主与监理确认具备进场施工条件后,在规定的开工日期内组织开工。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根据双方合同规定书面指定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并将书面授权书在进场三天后提交业主项目发展部和监理。
施工单位进场后必须向业主项目发展部与监理提交的相关资料有:
2.3.1进场后三天内提交项目管理架构表、项目管理人
员(特别是项目经理、副经理、现场技术负责人、质
量、安全监督员、资料员、计划统计员、专职协调员
等)的工作简历与专业技术职称、上岗证书复印件、项目主要人员的通讯联系一览表等。
2.3.2总包单位应在分包单位进场前提交参与项目施工
的各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与资质证书复印件、施工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名单、现场岗位、通讯联系方式;
在材料进场前提交其主要材料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2.3.3进场后三周内提交参加项目施工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名单及上岗证复印件、所有参加本工程施工人员登记表(内容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暂住证号、家庭地址、工种、年龄等)。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必须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2.4.1进场后项目经理应及时组织所有项目管理人员参加与业主、监理的见面会,向业主、监理现场介绍各管理岗位人员,以便今后工作上的联系接洽。
2.4.2必须参加每周一、三、五上午业主、监理组织的工地巡视,特殊情况须请假并由副职代替。
2.4.3必须准时参加由业主或监理主持召开的每周项目现场协调会(项目会议签到单见附表1),不得迟到或早退,特殊情况须请假并由副职代替。
2.4.4必须指派专人负责于每天上午9:00前向业主项目发展部、监理报送施工日报(内容包括昨日完成施工进度、现场操作人员管理人员人数日报、材料进退场日报等),日报必须详细真实(日报格式见附表2)。
2.4.5项目经理因故暂离项目现场,需经业主项目发展部经理或副经理同意,暂离超过24小时以上应指定能够代替本人职责的代表并书面通知业主。
2.4.6项目经理如不能主动、积极完成本工程有关合约条款和业主指令,造成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不能令业主满意者,业主有权责令其所属施工单位将其调离出本项目。
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必须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2.5.1施工过程中凡遇到有关问题需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应及时通过监理协调,必要时上报业主项目发展部书面工程联系单(工程联系单格式见附表3)。
2.5.2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应接受该单位项目经理及监理、业主发展部的相关指令(业主指令格式见附表4),若监理、业主认为其不称职,有权责令该施工单位将其调离施工现场。
2.5.3未经业主同意,施工单位在现场内不得作任何宣传本企业的广告。确有必要张贴的广告,必须书面报业主,待业主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现场施工组织与技术管理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管理
3.1.1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经编制单位的技
术、质量、计划、安全部门审核后,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于开工前十天报送业主、监理审定。对业
主、监理所提出的问题,编制单位应及时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七天内报送业主、监理重新审定。
施工组织设计中未详尽的部分,施工单位应按照业主、监理的要求及时提交重要分部分项工程详细的技术、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和具体做法,交业主、监理审批。
3.1.2施工组织设计未经业主、监理审定同意,施工单
位擅自组织施工实施,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负。
3.1.3重要或特殊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深基坑开挖、基
坑支护、大体积混凝土浇捣、外脚手架、模板支撑、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地下防水、屋面防水、门窗安装、防渗漏措施等),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措
施)报业主、监理审定后,方可组织实施。
3.1.4分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由分包单位负责,
并由分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名盖章后,先报送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先行审查后再报送监理、业主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