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公益诉讼用)——(民事诉讼,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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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山东潍坊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山东潍坊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审理法院】昌邑市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3.02.16裁判规则针对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适用相关规定,以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数额作为基数,综合考虑生态环境违法主体的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经济能力、赔偿态度等因素确定倍数,以“基数×倍数”的计算方式确认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有效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和震慑作用,实现公益的有效保护。

正文山东潍坊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危险废物污染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惩罚性赔偿【基本案情】昌邑市地处渤海湾,城区北侧的王氏义沟作为引水渠,向北连通堤河汇入渤海。

李某某在承包经营昌邑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期间,违规为他人处理外运的化工废水,并于2021年3月将部分化工废水和溶液倾倒至某纺织厂北墙南侧的水池内,通过雨污管道暗管排入王氏义沟。

经检测认定,所倾倒工业废水和溶液均属于危险废物,王氏义沟水体受到严重污染。

案发后,李某某仅对排污口附近河床底部污泥进行清理,未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诉前程序】2022年2月24日,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期间,发现公益诉讼线索,于同年2月28日立案。

昌邑市检察院委托山东大学生态环境损害研究院对受污染水体生态环境功能损害问题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认定李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对王氏义沟的水体造成严重损害,因受污染的河流水质修复具有不可逆转性,参照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得出涉案排污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为471024元。

昌邑市检察院综合考量李某某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履行能力、生态修复成本和刑事处罚等因素,主张其以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1.5倍承担惩罚性赔偿金。

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公益诉讼用)

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公益诉讼用)

民事判决书(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公益诉讼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初……号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与被告×××……公益诉讼(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年××月××日公告了案件受理情况。

×××于××××年××月××日申请参加诉讼,经本院准许列为共同原告。

本院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原告调查取证,支持提起公益诉讼,指派×××参加庭审。

杨宁、山东纳珠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宁、山东纳珠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宁、山东纳珠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5【案件字号】(2020)鲁15民终7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育颖李曙霞王玉东【审理法官】刘育颖李曙霞王玉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山东纳珠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袁涛【当事人】杨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山东纳珠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袁涛【当事人-个人】杨宁袁涛【当事人-公司】高唐县人民检察院山东纳珠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国祥山东新润律师事务所;郭超群山东新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国祥山东新润律师事务所郭超群山东新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国祥郭超群【代理律所】山东新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宁【被告】高唐县人民检察院;山东纳珠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袁涛【本院观点】关于证据1,该合同系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的内容是济南博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山东纳珠公司提供的有关项目自理,对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别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做出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第一,上诉人杨宁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如应承担,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用电量是判断责任主体违法生产时间的较为客观的标准,在无法确定各个责任主体污染物排放量的情况下,原审参照用电量确定三方内部责任比例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代理民事权利实际履行过错无过错环境污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合同约定回避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陪审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公益诉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审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第一,上诉人杨宁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如应承担,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孟某与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孟某与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孟某与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9【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36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易【审理法官】周易【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孟繁雪;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当事人】孟繁雪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孟繁雪【当事人-公司】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孟繁雪【被告】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孟繁雪要求顺丰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代理环境污染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孟繁雪要求顺丰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案中,孟繁雪据以主张顺丰公司经营中所产生的噪声污染超过相关标准的证据为视频资料及其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但是由于该检测报告选取的检测点不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音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故法院无法依据该份报告对噪音污染进行认定。

在侵权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孟繁雪要求顺丰公司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孟繁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孟繁雪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7:39:02【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孟繁雪居住在顺义区西辛南区×号楼×单元4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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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范本大全共153页范本清单序号范本名称1 一般代理协议书2 上诉移送函(向二审人民法院移送案卷等材料用)3 上诉答辩状4 不予受理支付令申请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用)5 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不受理国家赔偿申请用)6 不公开审理申请书(申请案件不公开审理用)7 不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当事人用)8 举证通知书(原告、第三人举证用)9 举证通知书(被告举证用)10 买卖合同11 二审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上诉人用)12 二审应诉通知书(通知一审其他当事人用)13 二审应诉通知书(通知被上诉人用)14 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当事人用)15 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16 代理词(民事一审用)17 保全证据申请书(申请保全证据用)18 保证书(执行担保用)19 停止支付通知书(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用)20 先予执行申请书(申请先予执行用)21 公司名称申请书22 公告(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公告受理用)23 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用)24 公告(公益诉讼公告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用)25 公告(公示催告除权判决用)26 公告(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公益诉讼公告受理用)27 公民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财产保全用)28 共同诉讼代表人推选书(共同诉讼当事人推选代表人用)29 关于……一案的审理报告30 再审申请书31 决定书(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直接审理案件用)32 决定书(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用)33 决定书(决定中止审理用)34 决定书(决定直接审理或指令重新审理用)35 决定书(决定终结审理用)36 决定书(准许或不准许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用)37 决定书(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用)38 决定书(指令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用)39 决定书(本院院长决定重新审理用)40 决定书(程序性驳回国家赔偿申请用)41 决定书(上级人民法院依下一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自己审理用)42 决定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报请的案件决定仍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用)43 决定书(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用)44 决定书(提前解除司法拘留用)45 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用)46 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当事人用)47 刑事反诉状48 刑事自诉状49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50 协作出版合同51 协作出版合同252 参加诉讼申请书(申请参加诉讼用)53 受理公益诉讼告知书(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用)54 受理案件通知书(一)(通知赔偿请求人用)55 受理案件通知书(二)(通知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用)56 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57 口头起诉登记表(公民口头提起民事诉讼用)58 司法建议书(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用)59 司法建议书60 司法建议书261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62 国家赔偿决定书(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用)63 国家赔偿决定书(确认国家赔偿协议用)64 国家赔偿申请书(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用)65 国家赔偿申请收讫凭证(收到国家赔偿申请材料用)66 声明书(放弃诉讼请求用)67 声明书(社会组织声明无违法记录用)68 处理建议书(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建议用)69 复议决定书(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用)70 复议决定书(停止执行或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复议决定用)71 复议决定书(司法制裁复议案件用)72 复议决定书(拘留、罚款决定复议用)73 复议决定书(撤销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决定用)74 复议决定书(驳回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复议申请用)75 复议申请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用)76 复议申请书(申请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复议用)77 复议申请书(申请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复议用)78 委托宣判函(委托其他法院宣判用)79 委托调查函(委托其他法院协助调查用)80 审理报告(一审行政案件用)81 审理报告(二审行政案件用)82 审理报告(再审行政案件用)83 应诉通知书(通知被告和被上诉人用)84 延期举证申请书(申请延期举证用)85 延期审理的批复(一审延期用)86 延期审理的批复(二审延期用)87 延期执行申请书88 延长审理期限报告89 异议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用)90 异议书(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用)91 异议书(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用)92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格式文本93 意见书(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具书面意见用)94 房屋租赁合同95 执行异议书(对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用)96 执行异议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用)97 执行异议书(案外人提出异议用)98 执行拘留通知书(回执)99 执行拘留通知书(妨害行政诉讼用)100 执行拘留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用)101 批量提取文件名102 抵押协议书103 担保书(案外人提供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担保用)104 拘传票(拘传用)105 拘留决定书(妨害行政诉讼用)106 授权委托书(公民个人用)107 授权委托书(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用)108 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用)109 授权委托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诉讼代理人用)110 授权委托书(公民个人用)111 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用)112 推荐函(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用)113 提前解除拘留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用)114 撤诉申请书115 支付令(督促程序用)116 收养协议书117 放到需要提取文件名的文件夹中118 案件移送函119 民事上诉状(当事人提起上诉用)120 民事上诉状121 民事上诉状2122 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用)123 民事再审申请书124 民事判决书(一并审理的民事案件用)125 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126 民事判决书(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用)127 民事判决书(公示催告除权用)128 民事判决书(小额诉讼程序令状式判决用)129 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用)130 民事判决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用)131 民事判决书(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公益诉讼用)132 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用)133 民事判决书(第三人撤销之诉用)134 民事判决书(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要素式判决用,以劳动争议为例)135 民事判决书(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无异议的小额诉讼程序表格式)136 民事判决书(被告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用)137 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用)138 民事反诉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反诉用)139 民事答辩状(公民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140 民事答辩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141 民事答辩状142 民事裁定书(不参加二审诉讼按撤回上诉处理用)143 民事裁定书(中止再审程序用)144 民事裁定书(二审不准许撤回上诉用)145 民事裁定书(二审准许撤回上诉用)146 民事裁定书(二审指令审理用)147 民事裁定书(二审指令立案受理用)148 民事裁定书(二审指令立案受理用)2149 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驳回起诉裁定用)150 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驳回起诉裁定用)2151 民事裁定书(二审驳回起诉用)152 民事裁定书(公益诉讼不准许撤回起诉用)153 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用)154 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支付令异议用)155 民事裁定书(对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不予受理用) 156 民事裁定书(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用)157 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驳回起诉用)158 民事裁定书(撤销支付令用)159 民事裁定书(未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按撤回上诉处理用)160 民事裁定书(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按撤回起诉处理用)161 民事裁定书(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撤回起诉处理用)162 民事裁定书(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公益诉讼准许撤回起诉用) 163 民事裁定书(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程序用)164 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用)165 民事裁定书(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用)166 民事裁定书(终结督促程序用)167 民事裁定书(驳回利害关系人申报用)168 民事裁定书(驳回支付令异议用)169 民事裁定书(驳回支付令申请用)170 民事起诉状(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171 民事起诉状(提起公益诉讼用)172 民事起诉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用)173 民事起诉状(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用)174 民事起诉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用)175 民事起诉状(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用)17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当事人用)17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78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179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180 申报书(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用)181 申请书(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申请参加公益诉讼用)182 申请书(单独申请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用)183 申请书(单独请求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用)184 申请书(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用185 申请书(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用)186 申请书(撤回支付令异议用)187 申请书(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用)188 申请书(申请不公开审理用)189 申请书(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用)190 申请书(申请先予执行用)191 申请书(申请公示催告用)192 申请书(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用)193 申请书(申请回避用)194 申请书(申请增加诉讼请求用)195 申请书(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用)196 申请书(申请恢复诉讼用)197 申请书(申请提级执行用)198 申请书(申请撤回反诉用)199 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用)200 申请书(申请支付令用)201 申请书(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202 申请书(申请证明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法律效力用)203 申请书(申请诉前或仲裁前行为保全用)204 申请书(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用)205 申请书(申请诉讼证据保全用)206 申请书(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用)207 申请书(申请返还鉴定费用)208 申请书(申请追加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用)209 申请书(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用)210 申请书(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用)211 申请书(申请鉴定用)212 申请书(申请顺延期限用)213 申请书(诉前或者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用)214 申请国家赔偿登记表(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口头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用)215 申请执行书216 离婚登记申请书217 科技协作合同218 简易程序审理通知书(通知简易程序审理和独任法官用)219 经济仲裁申诉状220 罚款决定书(妨害行政诉讼用)221 联营合同公证书222 航空运输合同223 行政上诉状224 行政上诉状格式225 行政判决书(一审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类案件用)226 行政判决书(一审行政协议类案件用)227 行政判决书(一审行政裁决类案件用)228 行政判决书(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类简易程序案件用)229 行政判决书(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用)230 行政判决书(一审请求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类案件用)231 行政判决书(一审请求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类简易程序案件用)232 行政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用)233 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案件用)234 行政复议申请书235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236 行政裁定书(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用)237 行政裁定书(一审按撤诉处理用)238 行政裁定书(上一级法院根据再审申请提审用)239 行政裁定书(上一级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用)240 行政裁定书(上级法院复议非诉不予受理、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用) 241 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非诉执行申请用)242 行政裁定书(不予立案用)243 行政裁定书(中止或终结诉讼用)244 行政裁定书(二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245 行政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246 行政裁定书(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迳行驳回起诉用)247 行政裁定书(二审维持或者撤销一审不予立案裁定用)248 行政裁定书(二审维持或者撤销一审驳回起诉裁定用)249 行政裁定书(依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用)250 行政裁定书(依申请停止执行行政行为或驳回申请用)251 行政裁定书(依职权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用)252 行政裁定书(依职权决定审理下级人民法院案件用)253 行政裁定书(依职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用)254 行政裁定书(依职权裁定再审本院生效裁判用)255 行政裁定书(先予执行用)256 行政裁定书(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用)257 行政裁定书(受移送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用) 258 行政裁定书(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用)259 行政裁定书(有管辖权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指定管辖用)260 行政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用)261 行政裁定书(管辖权争议时指定管辖用)262 行政裁定书(补正裁判文书笔误用)263 行政裁定书(证据保全用)264 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用)265 行政诉讼答辩状266 行政调解书(一审简易程序行政案件用)267 行政赔偿调解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268 行政起诉状269 行政起诉状格式270 补正通知书(通知赔偿请求人补正材料用)271 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用)272 证人出庭申请书(申请证人出庭用)273 调卷函274 起诉书(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为自然人)275 起诉书(原告为自然人,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276 起诉书(原被告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277 起诉书(原被告均为自然人)278 退卷函279 退还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当事人用)280 送交上诉状副本通知书(送对方当事人用)281 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通知书(小额诉讼转换通知当事人用) 282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征求当事人意见用)283 适用简易程序暨移送非集中管辖法院审理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暨移送非集中管辖法院审理征求当事人意见用)284 通知书(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确定赔偿金额用)285 通知书(通知参加质证用)286 通知书(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用)287 通知书(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用)288 通知书(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用)289 通知书(二审指定原审被告补充证据期限用)290 通知书(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交换证据、召开庭前会议用)291 通知书(公民起诉的立案通知用)292 通知书(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用)293 通知书(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用)294 通知书(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用)295 通知书(准许或不予准许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证据用)296 通知书(准许或不予准许对法院勘验结论重新勘验申请用)297 通知书(准许或不予准许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的鉴定重新鉴定申请用)298 通知书(准许或不予准许对被告提供的鉴定结论重新鉴定申请用)299 通知书(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用)300 通知书(回执)(提前解除拘留用)301 通知书(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用)302 通知书(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者举证用)303 通知书(法人、其他组织起诉的立案通知用)304 通知书(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用)305 通知书(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用)306 通知书(证据保全担保用)307 通知书(调取证据用)308 通知书(起诉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级人民法院通知向有管辖权的下级法院起诉用) 309 通知书(通知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用)310 通知书(驳回证据保全申请用)311 遗赠协议312 重新勘验申请书(申请重新勘验用)313 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重新鉴定用)314 驳回申诉通知书(审查后驳回申诉用)315 驳回申诉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诉用)注:本文档包含目录全部范本,以下范本顺序并非按上述序号排列,加粗字体为范本标题。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关系定位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关系定位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关系定位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界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虽同为环保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两者在概念界定、功能定位、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因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由国家或其授权的机关、组织,代表公共利益,向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提起的赔偿诉讼。

其目的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恢复其生态服务功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要适用于生态环境遭受重大损害,需要采取大规模修复措施的情形。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是指由社会公益组织或检察机关,针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其目的在于通过司法途径,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要适用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且这些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

两者虽均为保护生态环境而设立,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更侧重于追究责任、赔偿损失,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更侧重于通过司法途径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

同时,两者的适用范围也有所不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要适用于生态环境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适用于更为广泛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关联。

从法律依据来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要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调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和修复责任。

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组织或机构代表公众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在适用条件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通常适用于具体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要求损害行为具有明确性、可归责性,并且损害后果能够量化评估。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研究》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研究》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研究》篇一一、引言环境问题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它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和未来发展。

近年来,我国环境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其中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两种制度。

这两项制度旨在保护环境资源,维护公共利益,并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追责。

然而,二者在实践中如何衔接,如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仍需深入研究。

本文旨在探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概述(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公共环境利益,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其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追责。

该制度主要针对的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因生态环境破坏或污染导致生态价值降低,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其目的是对因污染和破坏环境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追责和赔偿。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一)法律体系衔接目前,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和冲突。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明确二者的法律关系和定位,以实现法律体系的有机衔接。

(二)诉讼程序衔接在诉讼程序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如何实现二者在立案、审理、判决等环节的顺畅衔接,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赔偿机制衔接在赔偿机制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要关注对受害者的赔偿,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则更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和补偿。

如何将二者有效衔接,实现赔偿机制的优势互补,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的路径(一)完善法律体系,明确法律关系和定位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律关系和定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五莲县人民政府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五莲县人民政府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五莲县人民政府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9【案件字号】(2021)鲁民终5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勇公韶华张晓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五莲县人民政府;万立强;东营西郊公铁联运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五莲县人民政府万立强东营西郊公铁联运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万立强【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五莲县人民政府东营西郊公铁联运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彦宝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高玉洁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刘平刚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卜祥亭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彦宝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高玉洁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刘平刚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卜祥亭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彦宝高玉洁刘平刚卜祥亭【代理律所】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被告】五莲县人民政府;万立强;东营西郊公铁联运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因原油泄漏造成的环境损害及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是否实际产生以及人保财险东营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实际履行环境污染鉴定意见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4 02:51:2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五莲县人民政府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民终59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诉刘某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诉刘某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诉刘某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又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3.01.12裁判规则违法行为人非法经营电镀作坊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对当地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损害,生态环境受损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在合理期限内予以修复,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就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正文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诉刘某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电镀废水【基本案情】刘某某于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间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地租用的一院内进行非法电镀生产,并将电镀洗件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通过暗管排至车间外的渗坑内。

经检测,暗管内污水中六价铬浓度、镀锌清洗液废水中总锌浓度、镀铬清洗液废水中六价铬浓度均超过《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排放限值,其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2019年7月4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该判决已生效。

【诉前程序】因环境污染尚未得到修复治理,通州区检察院将本案线索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下简称北京市检四分院)审查起诉。

北京市检四分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6月18日履行诉前公告程序。

经通州区检察院申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现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风险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环规院鉴定中心)就刘某某污染环境行为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程度、修复周边生态环境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评估。

2020年4月20日,环规院鉴定中心出具了《通州某电镀作坊环境污染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2021年3月24日,北京市检四分院经现场查看,涉案地块并未得到修复和治理,环境受污染的状态仍在持续,遂于2021年7月15日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某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在合理期限内予以修复,如到期未修复则承担修复土壤生态环境、地下水生态环境所需费用共计1125.4万元;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61.5194万元;在全国性媒体上就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公益诉讼裁判文书范文

公益诉讼裁判文书范文

公益诉讼裁判文书范文# 公益诉讼民事判决书。

原告:[公益组织名称],住所地[具体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该组织[职务名称]。

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

被告:[被告公司名称],住所地[具体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该公司[职务名称]。

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

原告[公益组织名称]与被告[被告公司名称]公益诉讼一案,本院于[立案日期]立案后,依法适用[审理程序,如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公益组织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被告[被告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益组织名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具体的侵害公益行为,如污染环境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行为等];2. 判令被告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修复或赔偿损失,具体金额为[X]元;3. 判令被告在[指定媒体或范围]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被告长期以来从事[与侵害公益相关的业务或活动],在这个过程中,被告的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比如说,被告的[工厂或经营场所]每天排放大量未经处理的污水,这些污水流入附近的河流,导致河流的水质严重恶化,原本清澈的河水变得浑浊发臭,河里的鱼类大量死亡,周边的生态环境遭到了极大的破坏。

而且,这种污染还影响到了依靠这条河流生活的居民,他们的生活用水受到污染,健康面临威胁。

又或者被告在销售产品时,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故意隐瞒产品的重要缺陷,误导了众多消费者购买,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种行为影响的不是个别消费者,而是一个庞大的消费群体,损害了社会的公平交易秩序等(根据具体的公益诉讼类型阐述详细理由)。

被告[被告公司名称]辩称:1. 被告的行为并没有对公共利益造成原告所说的那么严重的损害,对于[原告指控的具体行为],被告已经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进行防范和控制;2. 原告所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没有合理的计算依据;3. 关于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认为没有必要,因为被告的行为没有达到需要赔礼道歉的程度(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逐一进行反驳)。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竞合及适用研究》笔记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竞合及适用研究》笔记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竞合及适用研究》阅读笔记目录一、内容描述 (2)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 (3)(一)公益诉讼的含义 (4)(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 (5)(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 (7)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概述 (8)(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概念与性质分析 (9)(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认定与处理流程探讨 (10)(三)典型案例及其借鉴意义 (12)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竞合关系研究 (13)(一)理论层面的竞合分析 (15)(二)实践层面的竞合现象探讨 (16)(三)国内外竞合处理机制的比较分析 (17)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适用问题研究 (19)(一)制度衔接与完善路径 (20)(二)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及其扩大 (21)(三)诉讼程序和举证责任的问题及其优化建议 (22)六、实证研究案例分析 (24)(一)案例选取与背景介绍 (26)(二)案例中的竞合现象分析 (28)(三)案例中的适用问题探讨及启示 (29)七、结论与展望 (30)(一)研究结论总结 (31)(二)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和研究方向展望 (33)一、内容描述本文深入探讨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间的竞合问题,并详细分析了它们的适用关系。

文章开篇即指出,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实践中,这两种诉讼方式往往存在交叉和冲突,明确它们的适用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文章进一步阐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定义、特点和区别。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由环保组织或检察机关等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制止污染环境行为,恢复生态环境质量。

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则是指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造成损害,侵权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最新民事诉讼案由规定(最新案由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最新民事诉讼案由规定(最新案由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最新民事诉讼案由规定(最新案由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3〕346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2023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如下修改:一、修改第一级案由3个1.变更第一级案由“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为第一级案由“第四部分合同、准合同纠纷”。

2.变更第一级案由“第十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为第一级案由“第十部分非讼程序案件案由”。

3.增加第一级案由“第十一部分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

二、修改第二级案由13个4.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独立保函纠纷”。

5.变更第二级案由“三十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为“三十四、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6.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五、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7.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七、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8.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八、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9.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二、公司清算案件”。

10.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三、破产程序案件”。

11.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12.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七、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

13.增加第二级案由“五十一、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有关的纠纷”。

14.增加第二级案由“五十二、公益诉讼”。

15.增加第二级案由“五十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16.变更第二级案由“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为“五十四、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

三、修改第三级案由88个17.在第二级案由“一、人格权纠纷”项下:变更“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增加“3.名称权纠纷”“5.声音保护纠纷”;变更“6.隐私权纠纷”为“8.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070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070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一、责任承担1229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举证责任倒置1230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行为人想不承担责任,有两部分需要举证:一是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举证;二是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

三、共同污染责任的确定市场份额规则的运用。

1231条: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四、惩罚性赔偿1232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四、第三人的过错1233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五、公益诉讼(新增)1、生态环境修复责任1234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2、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1235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南平市建阳区南方鸽业养殖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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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建阳区南方鸽业养殖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5【案件字号】(2020)闽07民终14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乐芳张聪荣江琳清【审理法官】乐芳张聪荣江琳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南平市建阳区南方鸽业养殖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南平武夷新区绕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南平市建阳区南方鸽业养殖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南平武夷新区绕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公司】南平市建阳区南方鸽业养殖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南平武夷新区绕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姚锡明福建潭明律师事务所;张国贤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刘欣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姚锡明福建潭明律师事务所张国贤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刘欣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姚锡明张国贤刘欣【代理律所】福建潭明律师事务所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南方鸽业养殖场【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南平武夷新区绕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免责事由过错无过错合同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执行鉴定意见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新证据重新鉴定客观性关联性自认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青岛旺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双显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旺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双显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旺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双显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5【案件字号】(2022)鲁民终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勇刘加鹏张汉利【审理法官】崔勇刘加鹏张汉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青岛旺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双显;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任怀国【当事人】青岛旺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双显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任怀国【当事人-个人】王双显任怀国【当事人-公司】青岛旺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代理律师/律所】封朝霞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吴霖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封朝霞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吴霖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封朝霞吴霖【代理律所】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青岛旺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双显【被告】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任怀国【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处理废油所产生的污油产品价值能否抵扣清理处置费;二、王双显、任怀国和旺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是否充分;三、一审程序是否存在违法情形。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环境污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公益诉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处理废油所产生的污油产品价值能否抵扣清理处置费;二、王双显、任怀国和旺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是否充分;三、一审程序是否存在违法情形。

一、关于旺霖公司和王双显、任怀国提出处理废油所产生的污油产品价值抵扣清理处置费问题。

本案涉及的废油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已经刑事判决所认定,必须经依法处置,消除危害。

起诉状(提起公益诉讼用)

起诉状(提起公益诉讼用)

起诉状(提起公益诉讼用)当事人:原告:(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被告:(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诉讼请求: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代民法的修改和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原告自愿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 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或破坏环境,并对已造成的损害进行救助和修复。

事实与理由:1. 根据相关调查和证据,被告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 被告在生产过程中,大量排放有害物质,超过环境保护标准,严重污染了周边的土壤、水源及空气质量,给周边居民生活和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3. 被告未采取有效措施修复和补救造成的环境破坏,严重影响了自然生态平衡,损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

证据:1. 问题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记录、合同等;2. 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物等排放记录;3. 相关环境监测报告和专家鉴定意见;4. 相关文件、报道、证言等。

诉讼请求的理由:1. 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现代民法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公众普遍的道德要求。

2. 原告作为受到被告环境污染影响的公民,在法律范围内自愿提起公益诉讼,并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

3. 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环境破坏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加以修复。

4. 借此次公益诉讼案件,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其他企业、机构和个人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环境权益保护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综上所述,基于以上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立即停止环境污染行为,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修复受损的环境。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整合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整合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整合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手段,其作用愈发凸显。

然而,当前两者在实践中的运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诉讼程序复杂、赔偿标准不统一等。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整合研究,探讨如何更好地发挥两者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行为,对公共环境利益造成损害或可能造成损害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其目的是维护公共环境利益,促进环境保护。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预防性、公益性和补充性等特点,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途径。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概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行为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时,由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索赔诉讼。

其目的是弥补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具有国家代表性、修复优先性和惩罚性等特点,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整合必要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具有共同的目标和作用。

然而,两者在实践中的运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更好地发挥两者的优势,需要对两者进行整合。

整合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二是统一赔偿标准,确保公平公正;三是强化司法监督,促进环境保护。

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整合路径(一)完善立法规定当前,我国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

因此,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两者的定义、适用范围、诉讼程序和赔偿标准等,为整合提供法律依据。

(二)优化诉讼程序为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应优化两者的诉讼程序。

@2018年法考卷二《环境保护法》练习题 (1)

@2018年法考卷二《环境保护法》练习题 (1)

2018年法考卷二《环境保护法》练习题(1)距离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只剩下一个多月的时间了,大家都已经投入紧张的复习阶段,说到备考,真题的练习必不可少,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环境保护法》练习题(1)供大家复习备考。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1.由于某化工厂长期排污,该厂周边方圆一公里内的庄稼蔬菜生长不良、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河塘鱼类无法繁衍,该地域内三个村庄几年来多人患有罕见的严重疾病。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受害的三个村的村委会和受害村民有权对该厂提起民事诉讼B.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诉讼的时效为3年C.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公平责任原则D.环境污染致害的因果关系证明,受害方不负举证责任【答案】C【考点】环境法律责任【解析】A选项,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4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故A项正确。

B选项,《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故B项正确。

CD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三)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环境污染案件由加害方对污染致害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C项错误,D项正确。

2.某采石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获批后,采用的爆破技术发生重大变动,其所生粉尘将导致周边居民的农作物受损。

江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9【案件字号】(2019)粤民终4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小娴黄立嵘李磊【审理法官】林小娴黄立嵘李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远忠;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江远忠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当事人-个人】江远忠【当事人-公司】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江远忠【被告】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本院观点】本案系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虽然隆都大排渠具有流动性和自净能力,但在环境容量有限的情况,向水体大量排放电镀废水,必然对河流水质、水体动植物、河床、河岸以及河流下游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合同过错环境污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反证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罚款拘留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查封公益诉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江远忠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江远忠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监测报告》以及专家咨询意见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二)江远忠的行为是否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三)一审法院认定的单位治理成本及环境敏感系数取值是否合理;(四)江远忠应否承担本案的评估费30000元。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即《监测报告》及专家咨询意见能否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论《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Introduction随着环境问题的愈发严重,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

政府、企业、个人都应该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为环境保护作出积极的贡献。

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在法律中被赋予了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侧重于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探讨在实践中如何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与完善。

Part 1: The Concept and Significance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1.1 The Definition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针对大环境的诉讼方式,旨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环保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

被赋予公益性质的环境公益诉讼对于环境保护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对象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的主要责任人。

1.2 The Significance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对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的防范有很大的作用。

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社会性,传统的解决方式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处置。

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为解决环境保护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

环境公益诉讼可推动环境问题的引起,而且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对环保领域的信息权保护、社会监察与保障体系构建有着重要的作用。

从而达到提高环境保护的效率和质量的目的。

Part 2: The Practice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China2.1 The Establishment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in China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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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____)____民初_____号
原告:____,住所地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

被告: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____与被告____公益诉讼(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告了案件受理情况。

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参加诉讼,经本院准许列为共同原告。

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____、被告____、第三人____(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____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原告调查取证,支持提起公益诉讼,指派____参加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____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____;2.____(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____(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____支持起诉称,________(概述支持起诉意见)。

____辩称,________(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____发表以下意见:________。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____;
2.____(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________(围绕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________(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法》第____条、____(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展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值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____元,由____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人民法院。

审判长____
审判员____
审判员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十三、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供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公益诉讼案,作出实体判决用。

2.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公益诉讼。

3.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表述为:“公益诉讼人____人民检察院”。

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参加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的,仍表述为:“原告____”。

4.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一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在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中写明:“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参加诉讼,经本院准许列为共同原告。


5.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贵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支持原告起诉,提交相关书面意见、代为调查收集证据等,在首部作出相应表述。

知派员出度,则表述出庭人员的身份和姓名;未派员出度,则仅表述支持起诉的方式。

在当事人诉辩意见部分,原告意见之后,概述支持起诉单位的意见。

如支持起诉的单位提交了相关证据,应作为原告的证据在应在庭审中予以质证、认证,并在法院认定的事实部分作出表述。

2.当事人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表述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____发表以下意见:____。

”概述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所涉专门知识等问题提出的专家意见。

7.如原告在其起诉状中明确请求被告承担本案所涉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应在判项中一一列明。

知原告败诉,其所常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酌情支付,且应在列项中列明。

来源:/ws/detail134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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