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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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指导性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内外高技术产业迅猛发展的形势,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出发,为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若干高技术领域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了一批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为加强和规范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指导性意见。

第二条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是指以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研

究开发、系统集成与技术扩散为任务组建的新型研究开发工程化企业实体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组建工程中心的指导思想是:以“科技成果产业化、运行机制企业化、发展方向市场化”为核心,通过机制创新与技术创新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建设高水平的创新与产业化基地,形成高水平的创新与产业化团队,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可直接投入生产的成套技术和工艺,缩短技术转移和推广应用的周期,加快推进我省高技术的产业化和传统产业的高技术化。

第四条组建工程中心的基本原则: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充分发挥现有研究开发能力,以重大科研成果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产业化为任务,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势科研机构、强势企业为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公司制企业法人形式的工程中心。

第五条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市场需求,结合我省相关产业特别是优势产业的特点,通过自主开发、与相关科研机构的合作开发、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等方式,将具有重要及长远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完整的工程化和集成化研究,基本完成产业化之前的全部研发和试验过程,为规模生产提供成套成熟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成为产业发展和竞争力提高的有力支撑,并能不断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高技术产品,推动国内外的技术合作与交流,培养高水平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

第二章建设条件

第六条工程中心总体上要通过优势组合,形成技术持续创新的能力和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研究能力。运行机制要实现企业化,发展方向要实现市场化和国际化。工程中心应具备如下特点:

1、在本领域中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省内明显优势的技术创新及研究开发能力,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设施、成果积累及科技人才队伍。

2、在本领域中能以市场为导向,位于技术前沿,进行重大科研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研究开发。要在本领域中具有国内一流的技术集成能力,以及相应的成果产业化推广应用的能力。

3、在本领域中具有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确保科研成果通过工程化和产业化研究开发向规模生产的转移,促进其完成产业化过程。

4、在本领域中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设计、咨询、评估及承担关键环节建设的能力。

5、在本领域中具有对技术、产品、工艺、装备等不断创新与消化国内外先进技术的持续发展能力。

第七条申请建设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在有关文件或公告中公布的领域。

2、具有明确且可行的发展思路、发展战略与经营方针。

3、在该领域中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特色和业绩。

4、拥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转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5、已有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

6、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精干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在该领域有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与转化素质较高的技术创新队伍。

7、具有符合本领域发展要求的工程研究中心运行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

8、具有培养高层次研究开发人才和工程管理人才的能力。

第八条工程中心的组建模式,鼓励由该技术领域中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

与该产业领域中的强势企业,以及社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组建工程中心。鼓励跨地区、跨行业联合组建,鼓励引进国内外高质量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科研单位与企业联合组建的工程中心,组建各方必须有资金、资产、技术、人才等实质性的投入。

第三章审理程序

第九条工程中心的审理采取“先组后建”的方式,即先审批工程中心的组建方案。

第十条按照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方式对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审批。主要审查申请单位组建工程中心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工程中心的发展思路、目标、任务等是否合理等,特别是要审查工程中心在定位、机制、考核目标等方面是否体现为行业技术进步服务,是否能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具体步骤如下:

1、各项目主持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申报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编制要求见附件一);

2、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省发展改革委择优批复工程中心的组建方案,明确工程中心的组建单位、目标、任务等。

第十一条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组建的工程中心,各主持部门对工程中心进行备案,审核其具备建设条件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工程中心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见附件二)。省发展改革委批复资金申请报告,根据项目进度下达投资计划。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的主持部门为省有关部门、各市发改委、在皖部属机构。负责工程中心项目申报和项目管理,并负责帮助做好工程中心的组建。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建设所需资金以科研单位、企业和社会投资为主,省补助引导为辅的原则筹措落实。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建设投资中省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产业化研究开发所需的设备、仪器,建设工程化的验证环境、测试条件和必要的基础设施等。省安排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建设实行项目资本金制、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

制。项目法人对工程中心建设负总责。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的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十七条工程中心的主持部门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落实所承诺的建设条件,对项目的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建设过程中,如需对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调整,由项目主持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并报省发改委审批。

第十八条工程中心建设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主持部门和项目法人要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于组织建设不力或产业化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省发改委有权及时调整或终止建设,并收回省投资。

第五章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建成后,由项目主持部门对项目法人提出的验收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并向省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省发改委组织专家,按照省发改委批准的建设内容,逐项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采用先建设后授牌命名的方式,即工程中心建成并通过验收后,由省发改委正式授牌。

附件一:《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编制大纲

附件二:《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附件一:《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2000字左右)

二、项目背景与必要性

1、国内外技术发展状况、产业发展状况与市场分析

2、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3、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研究开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4、本领域当前急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5、本项目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三、工程中心的组成方案

1、工程中心的组成方案

2、工程中心各组成单位概况和拟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

3、建设条件(见指导性意见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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