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规律与检察工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对实现查处案件三个效果相统一的思考【可编辑版】
对实现查处案件三个效果相统一的思考对实现查处案件三个效果相统一的思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要实现查处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纪效果相统一。
这是党中央对查办案件工作的明确要求,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解决好的重大课题。
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查处案件工作事关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决心和力度,要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纪效果相统一,根本问题就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一是要牢记现阶段基本国情。
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查处案件必须始终保持政治上头脑清醒,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科学分析查处案件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深刻把握查处案件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正确应对和解决好实现查处案件三个效果相统一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二是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把查办案件放在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中去把握,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第一要务服务。
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协调处理好查处案件与党委、政府全局工作的关系,既严明党的纪律,严肃查处破坏改革开放、阻碍科学发展、影响和谐稳定的案件,又支持改革创新,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为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三是要坚持党对查处案件工作的领导。
查处案件是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务必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要自觉将办案工作置于党委的统一领导之下,紧紧依靠党委、政府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纪委的协调作用,不断完善办案协调机制,形成办案合力。
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
要把查办案件放在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中去谋划、去思考,善于从党中央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工作重点、工作要求与地方工作实际的结合上把准时机。
要加强对反腐败斗争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增强政治敏感性和工作前瞻性,坚持纪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纪依法查处。
纪法效果三个效果的关系
顺序如下: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向来注重政治、社会、法律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综合最优。
“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既深植于中国土壤的传统底色、法治亮色、独有特色,更凝结着马克思主义理论光辉的经验总结、精准提炼、现实要求。
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阐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科学性,对于进一步深刻认识和推动司法审判实践中“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具有积极意义。
“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点
在司法实践中讲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具有深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根基。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系统阐述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论述了法运动的一般规律,即法产生于“人们物质关系以及人民由此而产生的相互斗争。
”
可见,法随着“共同体”、社会、阶级等产生而产生,这个客观发展过程决定了法必然具备政治性、社会性和正义性。
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是指引司法实践的需要。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案例,例如陆勇案、赵春华案、电梯劝阻吸烟案等一系列案件,莫不反映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在一定程度上的缺失。
例如,在电梯劝阻吸烟案一审判决中,一方面“法律效果”缺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公平责任”是值得商榷的,另一方面“社会效果”缺失,判决过程中没有进行人情常理、社会认同等方面的考量。
司法过程不是简单的形式推理过程,而是要进行实质理性的思维过程。
在西方法哲学的发展历史上,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一直是相伴相随的。
从注释法学和概念法学的视角,法律适用是一门科学,司法过程主要是三段论推理,但注释法学和概念法学也反思过其缺陷。
从现实主义法学的视角,无论是霍姆斯、卢埃林还是卡多佐,认为司法过程一定要超越形式理性,要采取实质理性的判断。
近年来有些民事案件只考虑请求权基础,却没有进行利益衡量等实质理性考量,出现机械司法进而引起舆情。
其次,“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是弥补成文法缺陷的需要。
无需避讳,法律从生效之日起就已经落后,这是成文法局限所带来的必然结果。
成文法存在内容有限、时间滞后、语义欠精准等方面的局限性,同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的新问题,必然导致成文法出现规则空白、规则冲突、规则滞后、规则歧义等诸多情形。
因此,由于成文法局限的存在必然要求司法过程不能仅仅考虑形式理性。
最后,“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是传承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需要。
“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
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
”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来看,形式逻辑绝非司法裁判的唯一考虑。
例如古代司法理念中的同居相为隐,矜恤老幼,五服定罪,存留养亲等,再如清朝的秋审初分为情实、缓决、矜、疑,然疑律不经见。
雍正之后,加入留养承祀,区分为五类,均体现了“实质理性”。
如何认识和把握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如何认识和把握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人民法院贯彻“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集中体现,是衡量审判和执行工作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准。
为什么要强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的学者和法官可能不接受甚至反感“两个效果统一”的提法,觉得强调社会效果,是不是就是要我们不要依法办事?其实,这绝不是一个简单的政治口号,而是司法的本质和规律的要求。
审判的法律效果即法律适用的效果,是指通过审判、执行等活动,使实体法和程序法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体现法律的基本价值。
法律效果倾向于法律的证明,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
审判的社会效果即法律实现的效果,是指通过审判、执行等活动,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体现,实现法的自由、正义、秩序等基本价值,从而使办案结果得到社会的公认。
社会效果倾向于法律价值的体现,侧重于司法目的的实现。
从本质上讲,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应该是统一的。
人民法院一方面通过审判活动实现法律的权利保障功能,体现审判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通过对具体纠纷的解决,客观上起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则又体现了审判的社会效果。
因此,良好的法律效果是良好的社会效果的基础,而公正高效的裁判,必然赢得社会公众的认同。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互依存,互相促进的。
审判实践中,审判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往往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形。
这主要是因为法律的滞后性、法律功能的局限性、法官个人素质的差异性以及社会环境的复杂性等诸多因素所致。
在当今严格执法观念已成为共识的时代背景下,“两个效果相统一”的提出,很大程度上旨在强调审判不仅要追求法律效果,同时必须注重社会效果。
之所以如此强调,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法律的本质的要求。
法律是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审判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法律的运用和实施,给社会带来秩序、安全和福利,没有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就失去了意义。
“三个效果”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之构建
“三个效果”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之构建黄生林;朱再良;杨国志;程相鹏【摘要】当前检察机关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没有形成统一的评查标准;二是偏重于法律效果评查;三是评杏结果只罚不奖;四是评查行政化运作;五是评查主体与被评查主体角色混同.问题的存在需要通过构建“三个效果”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来进行解决.在“三个效果”的统一思想指导下,应遵循司法规律原则、检察权运行规律原则、评查与办案相分离原则、奖惩一体化原则要求,按照如何设计评查目标价值追求,然后由谁主导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依据何种标准、遵照什么程序、采取哪种方法对哪些案件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最后如何运用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进行奖惩的逻辑顺序来构建检察机关“三个效果”相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期刊名称】《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17)005【总页数】6页(P95-100)【关键词】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三个效果;构建设想【作者】黄生林;朱再良;杨国志;程相鹏【作者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湖州 313000;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湖州 313000;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湖州 313000;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湖州 313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3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核心,是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的生命线。
因此,提高办案质量是检察机关实现司法公正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关键。
在当前的检察实践中,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致使检察机关不能有效地发现和解决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随意性大、办案质量不高等问题。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必须既坚持以法律标准来检验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同时又运用政治标准和社会评价来衡量检察工作,这就需要检察机关构建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三个效果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本文试图对此问题作一尝试性研究,以期引起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的高度重视。
司法规律对检察权改革影响的思考
司法规律对检察权改革影响的思考[摘要]检察权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合理配置检察权,检察活动的司法属性决定了检察权的配置必然受司法规律的制约,各项检察权改革必须符合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
检察权的产生、发展、运行都与司法规律有密切联系,要按照中国特色司法规律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检察权改革,推进检察体制机制创新发展。
[关键词]司法规律;检察权;检察权改革;法律监督一、司法规律的概述规律是指事物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这种联系不断重复出现,在一定条件下经常起作用,并且决定着事物必然向着某种趋向发展。
规律具有客观性、重复性、必然性、稳定性、普遍性等特征。
其可以分为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
所谓司法,是国家“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也就是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的活动。
司法在发展和运行中,也具有这种客观规律。
而司法规律作为社会规律的一种,是人类进行司法活动所具有必然趋势和特征,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等特征,但是在不同法律文化传统、不同司法体制、不同政治制度乃至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甚至在同一国家的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其内涵是千差万别的。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由于受政治、文化、经济、社会条件、法官素质、职业伦理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司法规律也呈现出独具一格的特征。
具有我国特色的司法规律,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司法活动内在本质的必然联系,它是检察权与审判权有机结合适用法律的客观反映,是以司法公正为准则,以程序与实体并重为表征,以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司法平等、司法制约、司法求是、司法效率等为要素的司法运行法则。
二、司法规律与检察权之间的关系司法规律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对检察权的优化配置和规范运行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检察权的产生、性质、特征、运行及发展都体现了司法规律的要求。
不论从规范意义上看,还是从实践意义上看,司法规律和检察权两者总是存在相互依赖性。
两者协调统一,是司法规律和检察权配置实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共同价值的前提。
浅谈如何在检察办案中实现三个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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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在检察办案中实现三个统一王倩摘要2007年岁末,胡锦涛,6-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指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9条也规定:“……坚持检察工作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努力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这就对我们检察工作和检察官提出了新要求和新希望,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对三个统一的认识作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职业道德检察工作三个统一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14-02一、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根本一致性法律效果是指法律适用的效果,即秉承“法律至上”的观念,在执法办案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确保法律适用的公平公正。
社会效果是指法律实现的效果,即通过法律的适用,对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予以惩戒,保障绝大多数守法群众的利益,规范指引人们行为,其结果得到广大群众的普遍认同。
政治效果是指坚持党的领导,以科学理论指导实践,法律实施的过程、结果与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
坚持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的法治理念,实际上,这三个效果在根本上是一致。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它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具有明显的阶段性,而我国是无产阶级专政,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意志,所以它也是将人民群众的意识通过立法活动形成的一种行为准则。
在这三个效果中,笔者认为法律效果是基础,法律效果的本质在于将法律规范客观公正准确地适用于具体案件,使正义在个案中得到实现,没有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无从谈起。
浅议查办案件工作三个效果的统一
浅议查办案件工作三个效果的统一胡锦涛同志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指出,坚持依纪依法办案,提高查办案件工作水平,努力取得办案工作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相统一。
取得查办案件工作三个效果的统一,是党中央的要求,是科学发展观在执纪执法活动中的运用,是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的内在要求,是查办案件工作必须解决好的重大课题。
查办案件工作三个效果统一的含义政治效果,是指纪检监察和执法机关的执纪执法行为对党和政府形象、社会政治稳定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良好的政治效果有利于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有利于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社会效果,是指纪检监察和执法机关的执纪执法行为在社会生活、社会公众中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利于体现法纪的本质,实现法纪的秩序、公平正义等基本价值,从而得到社会的认同。
法纪效果,是指纪检监察和执法机关的执纪执法行为在法纪严肃性、公正性上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良好的法纪效果有利于体现法纪的原则,坚持在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要取得办案工作三个效果的统一,这是由社会主义法律性质和党的纪律性质决定的。
社会主义法律是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为党的基本路线服务的。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三个效果统一是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本质和规律的体现。
政治效果是统领,社会效果是目的,法纪效果是基础。
法纪效果如果离开了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就失去了基础。
三个效果统一对查办案件工作具有重要价值进一步深化了查办案件工作的指导思想。
三个效果统一,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查办案件工作指导思想的深化。
在查办案件工作中,要把坚决惩治腐败、促进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
要充分履行严肃惩处和教育保护两个职能,既严惩腐败分子又尊重爱护干部,坚决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
从执法理念更新谈执法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从执法理念更新谈执法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作者:张京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9期摘要本文从检察执法理念的更新以及重构的角度分析了如何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文中通过对执法理念以及检察执法理念作相对细致的剖析,进而努力把握“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个新时代检察主题的精髓。
关键词检察理念法律监督执法效果社会效果作者简介:张京东,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法警队。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201-02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世界范围内经济、政治、文化的交流,一些先进的法律思想法律文化,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且逐渐成为我国现代政治文明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作为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人员,也应该及时转变执法观念,用现代化的执法理念改造自己的头脑,并用来指导检察实践活动。
一、执法理念与检察执法理念要准确把握现代执法实践的主题与精髓,用科学成熟的执法实践实现执法的三个效果之间的有机统一,首先应当深刻理解执法理念与检察执法理念的内涵与价值意义。
(一)执法理念的含义执法理念,“是指导执法制度制定和执法权的科学有效行使所必需的价值观和理论基础,是基于差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下对执法的功效和应然模式的体系思考。
现代执法理念是现代法治原则的结晶,是执法文化的积淀,是执法客观规律的会集反应。
豍执法理念是执法的先导性、根本性问题,检察事业应顺应现代执法理念的要求,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而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二)检察执法理念的含义检察执法理念,是检察人员在实践中积累所形成概括性印象。
执法理念决定执法效果,执法理念的统一有利于我们检察人员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清晰认识、有的放矢。
在检察实践中,许多时候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缺少专门立法和司法实践指导的情况下,必须进行必要的探索,必须做到理念先行。
工作心得:多措并举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
工作心得:多措并举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案件处理结果实现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以下简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是近年来检察工作取得的重要经验。
坚持“三个效果”的统一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内在要求和指导思路,也是人民群众检验检察机关案件办理质量的重要标准,更是当前经济发展和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
我院在办案中坚持贯彻“三个效果”统一的方针,不断总结历年来的办案经验,并借鉴上级院和其他县区院的优秀工作经验,力争做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文以我院办理的蔡某某交通肇事案为例,反映了我院办理该案中为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为切实解决该案被害方的实际困难,而做出的坚持不懈的努力。
总结了我院在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统一方面的成功经验,为今后司法实务中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较好的参考意义,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背景201X年10月6日9时许,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改装的变形拖拉机,行驶至225省道与潘二矿路交叉路口时与泥河镇瓦房村村民李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某与乘坐摩托车的妻子谢某被当场碾压致死。
经XX市交通管理局鉴定,蔡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蔡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潘集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期间,办案人员发现,李某某夫妇死亡后,家中只剩下两个尚在上学、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孩子,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案发后也没有得到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的任何赔偿,让这个本来就比较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两个小孩更是沉浸在突然失去父母的悲痛之中,家庭笼罩在一层阴影之下。
二、做法公诉科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及时向院领导汇报,院领导高度重视,随即联系两个孩子的近亲属告知案件进展情况和他们享有的诉讼权利。
承办检察官向其近亲属表示,检察机关会尽最大的努力,采取相应措施帮助两个孩子解决部分困难。
为此,我们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申请法律援助。
办案检察官主动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商请他们指派律师担任本案被害人一方的诉讼代理人,帮助两个孩子进行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应有的赔偿。
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目标
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目标
“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是指在司法办案中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以下是关于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目标的一些详细说明:
1. 政治效果:政治效果强调司法办案要与国家的政治大局相一致,服务于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发展战略。
这意味着在处理案件时要考虑到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和谐以及国家利益等因素,确保司法活动与国家的整体利益相协调。
2. 社会效果:社会效果关注司法办案对社会秩序、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影响。
通过公正、公平的司法裁判,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社会效果还包括对社会风气的引导和塑造,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
3. 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是指司法办案要严格依法进行,确保案件的处理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原则。
法律效果要求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遵循法定程序,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为了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目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政治、社会和法律因素,做到以下几点:
1. 坚持法治原则: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注重社会影响:在办案中要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3. 强化政治意识:司法人员要具备政治意识,自觉服务于国家的政治大局。
4. 加强沟通协调:司法机关要与其他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实现。
通过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目标,可以使司法办案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你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浅谈如何在检察办案中实现三个统一
的 一种行 为准 则 。在 这三 个效果 中 , 笔者认 为法律 效果 是基础 ,
虑 的事而 非司法 部 门。有 些执 法人 员平 日学 习不主动 ,敷 衍 了
法律 效果 的本 质在 于将法 律规 范客观 公 正准确 地适 用于 具体案 事 , 不注重 自身素 质的提 高 , 导致 办案水 平低下 , 无法第一 时间掌 件 , 正义在 个案 中得到实 现, 使 没有好 的法律效 果 , 社会 效果和政 握最新法 律法规 , 无法洞 悉疑 难复杂 案件的实质 , 成冤假 错案 。 造 治效 果无 从谈起 。 因为, 法律 是执政 党领 导人 民的意志 体现 , 尊 有 的执 法人 员 自身优 越 感甚强 , 对待 当事人 简单粗 暴 , 引起 群众 重法 律 、 格依法 办案 , 严 就是 对政权 的捍 卫、 对人 民利 益 的保 障 。 社会 效果是 最终 价值 目标 , 法律 的执行 只是 一种手 段 , 其根 本 目 不满 。甚至有 的 同志 屈服 于地 方利益 的压 力 , 受人情 、 权力 的干 扰, 拜金 主义 和功利 思想 滋生 膨胀 , 使案 件处理 不公 。 3 当事 致 ()
关键 词 职业 道德 检 察 _作 Y - 三个统 一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9 (00l.1—2 l0.5 2 1)0240 2 人 员严 格依照 事实 、 据 、 证 法律 、 序 , 程 秉公执法 , 当事人 却不能接
受这 样的结 果 , 甚至 引发 上访 , 重损 害 了法律 的尊 严和 司法的 严
约 束力 的社会 规 范。 体现 了统治阶 级的 意志 , 阶级专 政 的工 那就必 然没有 好的社 会效果 和政治 效果 。2执 法人员 自身因素 。 它 是 () 具之 一 , 具有 明显 的阶段 性, 而我 国是无产 阶级专政 , 表 了最 广 执法人 员的错误 观念 直接影 响着办案 效果 , 代 有些 办案人 员认为只 大人 民的意 志 , 以它也是将 人 民群 众的意识 通过立法 活动形成 要做到 严格秉承 法律 , 治层面 和社会满 意度是 政府机 关应 该考 所 政
工作心得:如何实现司法规律与 “三个效果”相统一?
工作心得:如何实现司法规律与“三个效果”相统一?基层民事行政检察要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必须充分考量其与司法规律之间的关系,也即民行检察的监督内容是否合法、监督形式是否合理以及监督范围是否合度。
本文试就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三个效果”和司法规律之间的关系和存在问题略作粗浅探索,以期为寻求新时期民行检察的创新路径抛砖引玉。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司法规律的关系及面临的挑战。
由于受政治体制、机制、文化、经济、社会条件、法官素质、职业伦理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民事行政审判的司法规律也呈现出独具一格的特征。
因此,要充分把握我国现阶段民事行政审判司法规律的本质特征,必须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实事求是地对我国的民事行政司法权做出功能定位,赋予它实际能够承担和实现的功能。
在不同层次的意义上,民事行政司法规律的内涵是不同的。
民事行政司法规律的内涵至少包含三个层次:(1)民事行政司法权配置的规律;(2)民事行政司法权运作的规律;(3)民事行政司法活动的规律。
目前,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监督由于立法不完善,制度不健全,检法两家认识不统一,致使基层院民行工作司法权配置不清、检察监督权运作难度大,加上民行检察起步晚、人员少、力度小,以致民行监督成效不明显,创新工作难以开拓,要完全遵循司法规律深入开展督促起诉、执行监督工作更是阻力重重,少数基层院民行工作局面难以打开,部分基层院民行检察干部存在消极畏难情绪,工作方法不多、措施不力。
因此,在这种民行检察执法语境尚没有明显改变的情况下,探索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内涵扩展和创新做法,无疑是对我国当前司法规律的一种严峻挑战。
二、基层民行检察实现司法规律与“三个效果”统一上存在的问题与困惑。
(一)因再审审级设定没有法律的刚性规定,致使一审抗诉案件的再审大都由原审法院承担,导致改判率低。
一直以来,我国法律体系并没有对抗诉再审审级作出刚性规定,致使很多由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的案件往往还是被遣回原审法院。
弘扬“三种作风”“三种精神”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发言稿
弘扬“三种作风”“三种精神”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发言稿大力弘扬“三种作风”“三种精神”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去年省院新一届党组提出了“以上率下、求真务实、追求极致”三种作风和“敢于担当、敬业奉献、清正廉洁”三种精神,为全省检察事业蓬勃发展提供了精神引领,推动全省检察队伍更新面貌、换发活力。
一、以上率下,就是要以身作则思想上,领导干部要带头讲政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要带头讲团结,牢固树立“团结为本”的理念,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团结,切实把合作共事当作一种缘分来呵护。
带领检察人员形成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的风气,人与人之间胸怀坦荡、以诚相待,工作上相互支持,生活上相互关心,心理上相互理解,不计较个人得失、不争你高我低,真正形成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
工作上,入额院领导,要坚持亲自办案、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张军检察长关于“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在守初心、担使命中发挥好表率作用”要求的重要实践,也是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和检察官员额制、推进司法改革落地落实的具体举措。
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要真办案、办好案,绝不能“逢场作秀”“蜻蜓点水”,必须实打实地办案,全程办案,办对全院有督导引领作用的典型、疑难、复杂案件。
特别是,要用新时代司法理念指引办案,把办案应当实现什么效果,怎样去实现这些效果讲清楚、说明白,带领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更好做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二、求真务实,就是要实事求是要在“求真”上下功夫。
所谓“真”,是指事物的本性、本质和本来面貌,“求真”就是追求真理、探求规律,是透过现象把握本质的认识过程,要以认真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的态度、科学严谨的方法,查明事实真相、揭示客观本质、掌握变化规律。
我们从事的是司法工作、法律监督工作,我们的工作和司法办案要求我们,必须严格按事实、证据和法律来说话,必须敢于坚持自己的观点,将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贯穿于工作和办案始终,恪守法治精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不枉不纵。
三个效果统一1
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牢牢把握法院工作的政治性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党的事业至上,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至上。
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始终忠诚党的事业,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担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1、忠诚党的事业,必须更加自觉地服从党的领导。
人民法院改革与发展的历程雄辩地证明:人民法院只有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依靠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才能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科学判断形势,正确驾驭复杂局面、处理复杂问题。
服从党的领导,不仅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也要认真执行同级党委的重大决定,主动接受各级党委及其政法委员会的领导和协调,及时主动地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实事求是地反映存在的实际困难,争取党委对法院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确保法院工作不偏离方向,确保困扰法院工作的困难得到有效解决。
要切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切实贯彻执行党的重要决策部署,坚决确保政令畅通,维护党的权威。
2、忠诚党的事业,必须更加主动地服务发展大局。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要求法院把司法工作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来谋划、来推进,切实担负起服务大局、保障大局的政治任务。
我们要悉心把握党和国家在具体社会发展阶段和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找准司法工作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结合点以及服务大局的着力点。
有为才有位。
人民法院要保障好改革发展的大局,就必须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充分履行审判职能,最大限度发挥司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规范、引导和调节作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不断追求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的完美统一。
3、忠诚党的事业,必须更加有力地维护稳定大局。
在社会变革与转型的关键时期,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比以往任何时期都具有更加不同寻常的意义。
在社会矛盾纠纷高发并且大多涌入法院的形势下,我们要通过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依靠政治优势,争取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全面启动“附设人民调解窗口”工作,深化“诉调对接”、“诉警对接”和立案调解工作,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对接的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积极依靠社会力量,对纠纷进行“过滤”。
维护司法公正 促进社会和谐--简析法理与情理的融合实现“三个效果”的辩证统一
思, 双方就 民事赔偿等方面在平等 自 愿的基础上达
成 了协 议并 切 实得 到履行 , 害人 与被告 人握 手 言 被
和。
收到了良好 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第 四, 兼顾效 率与公正 , 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 , 在保证办
案 质量 的前 提 下 , 简化 办 案 工作 流 程 , 缩短 办 案 时
律 效 果 、社 会 效果 和 政 治效 果 的辩 证 统一 对 构 建
和 谐 社会 有 着 重要 的推 进作 用 。笔 者 就检 察 机 关
为打击 的重中之重 ,着力增强群众的安全感。第
二, 以人为 本 , 当宽则 宽 , 现 社会 宽 容 性 , 律 有 体 法 情 可言 。对 于未成 年人 犯罪 案件 、 次实 施轻 微 刑 初
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是亲友关系 ,因家庭琐事在 某火车站相互厮打 , 导致被害人左腿骨折 , 经法 医 学鉴定为轻伤害 。本案 由于被告人 始终不承认 被 害人身体所受伤害是其所为 ,按照以往对此类 案 件的处理方法 ,也就是力争用最短的时间审查 移
送法 院进 行 判决 。但 是 , 过去 这种 审理 方 法 只是 治
认 罪 态度 好 以及 案发 后 及 时将 被 害 人送 往 医院 进
宗 旨强调惩罚不是 目的 , 教育 、 挽救才是法律追求
的结 果 。经 过办 案人 员 的努力 工作 , 告人 对给 被 被 害人 造成 的伤 害表示 忏悔 ,并 向被 害人 真诚 道歉 ,
行治疗并向其赔礼道歉 ,积极赔偿损失等情况 , 我 们多次与被害人沟通 , 使被害人放弃了坚决要把被
间, 提高办案效率 , 也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办
理案 件 的过 程 中得 以充 分体现 。 第 三 , 要通 过 贯彻 “ 是 宽严 相济 ” 事 司法政 策 刑
谈司法两个效果间的对立与统一
谈司法两个效果间的对立与统一自司法的两个效果被提出后,就成了司法实践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司法的社会效果在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难以使得两个效果达成有机统一,有损法律的权威。
因此,将两个效果进行一种传统法律文化上的考察,能使之能够形成良性互动和有机统一。
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实践中已经成为一项司法政策,直接目的是想用社会效果或者统一论来解决机械司法的问题,可在现实操作中存在诸多困惑:究竟是要在司法中充分发挥法律体系的作用,还是要在社会关系中消解它的权威? [1]对当前中国的法治建设意义重大。
一、司法与其两个效果的概念1.什么是司法。
从法理学的角度,关于司法的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司法在广义上称之为法的适用,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从狭义讲,司法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裁判案件的专门活动。
这里主要讨论狭义司法的效果。
2.司法的两个效果。
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其应有之义。
法律效果:司法机关通过严格的适用法律来发挥依法审判的作用和效果。
这实际上体现了形式正义的要求,即法律作为一种普遍性规则应平等地适用于一切法律主体,强调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作用与影响;而司法的社会效果则是通过司法活动来实现法的秩序、效果等法的基本作用,体现了实质正义的要求,指对任何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主体适用法律应符合特定的目的需求,使抽象的形式正义与具体的实质正义有机结合促成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的统一。
3.两个效果的区别。
首先,形式主义(比较主义)与实质主义;其次机械司法(司法克制)与能动司法;再次,正式制度的国家法与非正式制度的民间法;最后,法条主义与民意。
[2]这几个方面的区别中可以看出,其实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这二者的效果是相互对立的,很难形成统一,司法的社会效果其实是强调司法的自由裁量权(司法能动),而且社会效果的评价标准很难去把握,这就容易导致在司法过程中出现的不公正的裁判。
检察院面试模拟1
[模拟] 检察院面试模拟1论述题第1题:政法工作要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作为一名检察官,你是怎么理解这句话的? _____________参考答案:作为一名检察官,我是这样理解这句话的:政治效果具有独立性价值,是法本质的内在要求,政治效果与法律效果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
法的正义、秩序和效率价值与政治统治的内在逻辑是一致的,与政权建设的需求是吻合的。
社会效果是通过法律适用,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体现,实现法的秩序、自由、正义、效益等法的基本价值的效果,从而使法律适用结果得到社会的公认。
法律效果是通过法律适用,使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得到严格遵守,从而发挥法律适用的作用和效果。
总之,政治效果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前提,法律效果是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根本保障,社会效果是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目标。
在检察工作中,要努力追求这三个效果的统一。
详细解答:第2题:某检察院打算对盗窃犯罪展开一次调研。
如果你来组织调研,你会如何安排? _____________参考答案:首先感谢领导对我的信任,让我来组织这次调研是对我工作的肯定和鼓励。
我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安排:(1)拟定调研计划。
具体内容包括盗窃犯罪的类型,作案的手段,作案人员的年龄、家庭背景、教育背景,调研的目的、时间、内容,调研成员的构成等,制订计划并报领导批准。
(2)调研过程中注意没有在调研计划中列出的情况,根据需要,经领导批准后,做适当调整。
(3)调研完成后,认真研究,总结分析,形成系统完整的调研结果,报送领导查看。
详细解答:第3题:你的专业与检察院不对口。
你怎么开展工作? _____________参考答案:如果专业不对口,影响了工作的开展,那么我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补救:首先,缺少法律知识是我最大的不足,我要尽快地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付出比别人更多的努力,来弥补这一缺陷。
因此,我会利用工作之余多学习法律知识和检察工作业务知识,不会的、不懂的多向同事及前辈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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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规律与检察工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摘要]“坚持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合理配置力量,改进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是中央领导对新形势下基层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那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是司法规律的一部分吗?遵循司法规律就能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吗?在实践中如何实现两者的契合?笔者在文章中将进行探析。
[关键词]司法规律;三个效果;统一一、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内涵检察工作的法律效果是指通过法律适用,使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得到严格遵守和证明,从而发挥法律适用的作用和效果。
它所强调的是法律的严谨性、法律条文适用的贴切和准确,侧重于法律和事实推理的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
检察工作的政治效果具有独立的价值,是法本质的内在要求,政治效果与法的价值在终极关怀上具有一致性,法的正义、秩序和效率价值与政治统治的内在逻辑是一致的,与政权建设的需求是吻合的。
因此,检察工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确保国家安全统一。
检察工作的社会效果是指通过法律适用,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体现,实现法的秩序、自由、正义、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从而使法律适用结果得到社会的公认。
其实就是维护人民权益,这也是做好检察工作的目的。
它强调法的价值,特别是正义价值的实现,更重视从司法的目的上评价裁判结果的合理性,侧重于法律和事实推理的辩证逻辑的推理方法。
众所周知,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和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都认为,公共权力机构、法律都是适应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
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最终是通过其作用于社会的效果体现出来的,法律和社会这样一种天然的、历史的联系,决定了在司法活动中必须高度重视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缺一不可。
首先,树立与维护法律权威,注重法律效果是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只有注重法律效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公正执法,才能以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
其次,司法工作的重要目的是注重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律源于社会也必须回归社会,严肃司法是手段,其目的在于对社会关系实施有效的调整,从而服务于社会、政治、经济这个大局。
第三,法律、政治和社会效果是辩证统一的整体。
从三个效果自身的属性看分别属于三个范畴的问题,但共同目的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发展。
政治效果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前提,法律效果是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根本保障,社会效果是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目标。
如果不注重追求社会、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结合,甚至为了单纯追求法律效果,不顾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不仅不能运用法律调整好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甚至会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最彻底的人民性、公平性和最有效的协调性,这就决定了我们的司法工作必须追求并且也能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三个效果”与检察工作的辩证关系两千年前,著名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celsus)说过:“认识法律不意味抠法律字眼,而是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
”这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提法能够追溯的比较早的法理渊源。
公平与正义是检察工作永恒的主题,而“公正是一种观念形态,这些观念要受一定经济基础的制约,并最终决定生活条件。
”检察工作不可避免地受到政治、社会关系的影响,离开政治背景和社会背景的法律只是空中楼阁。
因此,“三个效果”的法理蕴含与检察工作主题同根共源。
当前,我国正处在向市场经济、高度民主、法治的国家转轨的过程中,是社会矛盾的凸现期、对敌斗争的复杂期、刑事犯罪的高发期,社会价值和社会需求日益多元化和多样化,在多样化和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下,必须加入多样化的政治价值考量的社会价值考量,法律适用不能再停留在按部就班的静态的逻辑推演水平上。
于是,将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结合起来,强调法律适用中政治价值和社会价值考量,就成为我国当代司法的应有之义。
在这些特殊的矛盾和碰撞中,基层院作为检察办案的第一线,直面当事人,短接矛盾,处于化解冲突纠纷工作中的“关口”位置,这就要求基层院既要通过严格的法律适用厉行法治,又要在法律适用中反映时代的需求,办案待人既要“方正法度”,用法律于精准,又要“圆融情理”,化险情于未萌,不断适应社会条件的变化,甚至要与时俱进地发展法律,惟此,才能实现刑法的正义性、安定性与合目的性。
“三个效果”的统一源于为法律解释与适用注入更多政治与社会的需求、意义和后果,这是法律方法论发展的必然产物。
归溯到检察工作,法律效果毋须赘述,其本质在于将法律规范客观公正准确地适用于具体案件,使正义在个案中得到实现;政治效果之精髓在于要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
我国检察工作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具有鲜明的政治性。
作为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制度终究是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法律监督属性的有机统一,这是不言而喻的;社会效果则旨在是通过检察活动来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实现,追求法律秩序、公正与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并被社会所认同,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产生积极影响。
由此可见,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即是检察工作现实目标之归属。
三、司法规律与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内在联系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其实就反映了司法活动与法律、政治、社会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其本身就是一条司法规律,但司法规律是多层次、多级别的,各条司法规律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所以要细致考察司法规律与三个效果相统一间的关系。
(一)遵循司法规律是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路径司法规律就是指司法活动及其相关因素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自然司法规律也就可以揭示司法活动与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间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所以遵循司法规律,就可以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司法规律对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指导功能主要体现在:明确三个效果各自的社会价值与司法价值及其相互间的辩证关系,明确三个效果间可能的内在冲突及其根源,在静态上明确各司法活动相关要素对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作用与影响,在动态上明确各司法行为对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作用与影响,明确如何限制不利于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各种行为,明确如何采取措施促进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等等。
明确了上述问题,就可以指导法律工作者科学建立司法体系、合理设计司法流程、严格培养司法人员、有效规范司法行为、合理引导司法参与人员、慎重办理个案。
所以,只有司法活动的各个方面都充分认识、利用司法规律之后,才能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司法规律对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调节作用主要体现在:司法就是司法人员依据法律调整不同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关系的过程,同时司法过程中也涉及相关司法人员、司法机关的职责、利益冲突,涉及司法权配置的制衡与冲突,涉及法律规定与社会形势、政治统治要求的冲突,这些也可以说是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最大障碍,而运用司法规律正可以通过分析各种冲突的内在根源,并设计相应的规则与解决对策,从而调节上述冲突,进而缓和、消灭矛盾,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司法规律对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矫正作用主要体现在:在实践中出现的案件办理不能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正是因为办案中未充分认识或严格遵循司法规律,致使司法程序或执法行为出现了偏差,或某司法要素配置、运行不合理,这就需要根据司法规律进行认真对照检查,找准问题的症结,并进行相应的整改,从而予以及时补救,并为今后办案者戒。
(二)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是检验对司法规律认识正确与否的标尺司法规律是客观的,但对司法规律的认识是主观的,是人们对司法活动运动变化原则的抽绎与总结。
由于司法活动的庞杂多变,也由于司法规律体系的错综复杂,司法规律绝不是显而易见的,人们对司法规律的正确认识也是艰辛而缓慢的。
特别是当前正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体系,虽然我们有众多可资借鉴的中国和外国法学家的论述与法例,但它们是否适用于中国现阶段,还需要经过实践检验,所以对司法规律的认识也应慎重,并应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及时而充分的检验。
而要在实践中检验对司法规律的认识是否正确,则是否有利于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最有效的标尺。
追求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法的本质属性、自身特点及其本质规律的必然,它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客观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价值追求,也是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
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将充分满足社会各方面对司法的内在要求,并实现司法的当前任务,有助于达到司法的根本目标。
正因为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终极性与明确性、及时性,使得它成为判断对司法规律的认识是否正确的最适合的准绳。
因此,只要办案人员依据对司法规律的认识办理案件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就说明它是司法规律,反之,就需要继续探索。
形象地说,司法工作就是实验室,办案人员就是实验员,而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就是标尺,实验结果就是司法规律。
关于司法规律的论述,如果未经司法实践中三个效果的验证,它再如何头头是道,也只是一个理论命题。
四、在检察工作中实现司法规律与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契合现阶段中国的司法规律正在摸索之中,我们面对着中国司法传统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等的司法探索与研究成果,如何将它们与我国司法进程结合,总结出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规律,从而实现政法工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还需进行深刻的研究。
具体在检察工作中,检察人员应当在追索司法规律与追求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过程中努力实现司法规律与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契合。
首先,要从理论上明确司法规律的基本内涵,准确界定司法活动的具体规律,促使人们在观念上普遍认同司法规律对检察工作的统摄关系,使寻找、遵循司法规律成为检察人员思想观念中的价值取向,并进而成为检察人员自觉的感觉方式、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
同时,在追索、遵循司法规律的过程中检察人员要坚持“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不唯书,不唯上,在办案中通过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来检验自己的认识,对司法规律的认识是否正确,案件办理的质量是高是低,办案人员最有发言权。
其次,在检察工作中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司法实践中,个别干警片面强调“法律万能”,不能全面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精神而机械地照搬照抄,单纯地从个案所涉及的法律层面来处理,而忽略了政治层面和社会层面的价值,以至查办一案,矛盾一串、信访不断。
这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使处理结果无法得到群众的认同、认可,折杀了司法公信力,减弱了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对法律的信赖。
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检察人员要摆脱自身局限,以开放的意识、开阔的视野,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体察社情民意,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社会动态、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和法律监督服务的方向、重点等了然于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