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规律与检察工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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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规律与检察工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摘要]“坚持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合理配置力量,
改进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是中央领导对新形势下基层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那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是司法规律的一部分吗?遵循司法规律就能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吗?在实践中如何实现两者的契合?笔者在文章中将进行探析。
[关键词]司法规律;三个效果;统一
一、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内涵
检察工作的法律效果是指通过法律适用,使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得到严格遵守和证明,从而发挥法律适用的作用和效果。它所强调的是法律的严谨性、法律条文适用的贴切和准确,侧重于法律和事实推理的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
检察工作的政治效果具有独立的价值,是法本质的内在要求,政治效果与法的价值在终极关怀上具有一致性,法的正义、秩序和效率价值与政治统治的内在逻辑是一致的,与政权建设的需求是吻合的。因此,检察工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确保国家安全统一。
检察工作的社会效果是指通过法律适用,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体现,实现法的秩序、自由、正义、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从而使法律适用结果得到社会的公认。其实就是维护人民权益,这也是做好检察工作的目的。它强调法的价值,特别是正义价值的实现,更重视从司法的目的上评价裁判结果的合理性,侧重于法律和事实推理的辩证逻辑的推理方法。
众所周知,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和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都认为,公共权力机构、法律都是适应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最终是通过其作用于社会的效果体现出来的,法律和社会这样一种天然的、历史的联系,决定了在司法活动中必须高度重视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缺一不可。首先,树立与维护法律权威,注重法律效果是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只有注重法律效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公正执法,才能以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其次,司法工作的重要目的是注重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律源于社会也必须回归社会,严肃司法是手段,其目的在于对社会关系实施有效的调整,从而服务于社会、政治、经济这个大局。第三,法律、政治和社会效果是辩证统一的整体。从三个效果自身的属性看分别属于三个范畴的问题,但共同目的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发展。政治效果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前提,法律效果是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根本保障,社会效果是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目标。如果不注重追求社会、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结合,甚至为了单纯追求法律效果,不顾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不仅不能运用法律调整好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甚至会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我国的
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最彻底的人民性、公平性和最有效的协调性,这就决定了我们的司法工作必须追求并且也能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三个效果”与检察工作的辩证关系
两千年前,著名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celsus)说过:“认识法律不意味抠法律字眼,而是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这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提法能够追溯的比较早的法理渊源。公平与正义是检察工作永恒的主题,而“公正是一种观念形态,这些观念要受一定经济基础的制约,并最终决定生活条件。”检察工作不可避免地受到政治、社会关系的影响,离开政治背景和社会背景的法律只是空中楼阁。因此,“三个效果”的法理蕴含与检察工作主题同根共源。
当前,我国正处在向市场经济、高度民主、法治的国家转轨的过程中,是社会矛盾的凸现期、对敌斗争的复杂期、刑事犯罪的高发期,社会价值和社会需求日益多元化和多样化,在多样化和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下,必须加入多样化的政治价值考量的社会价值考量,法律适用不能再停留在按部就班的静态的逻辑推演水平上。于是,将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结合起来,强调法律适用中政治价值和社会价值考量,就成为我国当代司法的应有之义。在这些特殊的矛盾和碰撞中,基层院作为检察办案的第一线,直面当事人,短接矛盾,处于化解冲突纠纷工作中的“关口”位置,这就要求基层院既要通过严格的法律适用厉行法治,又要在法律适用中反映时代的需求,办案待人既要“方正法度”,用法律于精准,又要“圆融情理”,化险情于未萌,不断适应社会条件的变化,甚至要与时俱进地发展法律,惟此,才能实现刑法的正义性、安定性与合目的性。
“三个效果”的统一源于为法律解释与适用注入更多政治与社会的需求、意义和后果,这是法律方法论发展的必然产物。归溯到检察工作,法律效果毋须赘述,其本质在于将法律规范客观公正准确地适用于具体案件,使正义在个案中得到实现;政治效果之精髓在于要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我国检察工作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作为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制度终究是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法律监督属性的有机统一,这是不言而喻的;社会效果则旨在是通过检察活动来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实现,追求法律秩序、公正与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并被社会所认同,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产生积极影响。由此可见,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即是检察工作现实目标之归属。
三、司法规律与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内在联系
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其实就反映了司法活动与法律、政治、社会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其本身就是一条司法规律,但司法规律是多层次、多级别的,各条司法规律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所以要细致考察司法规律与三个效果相统一间的关系。
(一)遵循司法规律是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路径
司法规律就是指司法活动及其相关因素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自然司法规律也就可以揭示司法活动与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间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所以遵循司法规律,就可以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司法规律对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指导功能主要体现在:明确三个效果各自的社会价值与司法价值及其相互间的辩证关系,明确三个效果间可能的内在冲突及其根源,在静态上明确各司法活动相关要素对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作用与影响,在动态上明确各司法行为对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作用与影响,明确如何限制不利于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各种行为,明确如何采取措施促进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等等。明确了上述问题,就可以指导法律工作者科学建立司法体系、合理设计司法流程、严格培养司法人员、有效规范司法行为、合理引导司法参与人员、慎重办理个案。所以,只有司法活动的各个方面都充分认识、利用司法规律之后,才能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司法规律对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调节作用主要体现在:司法就是司法人员依据法律调整不同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关系的过程,同时司法过程中也涉及相关司法人员、司法机关的职责、利益冲突,涉及司法权配置的制衡与冲突,涉及法律规定与社会形势、政治统治要求的冲突,这些也可以说是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最大障碍,而运用司法规律正可以通过分析各种冲突的内在根源,并设计相应的规则与解决对策,从而调节上述冲突,进而缓和、消灭矛盾,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司法规律对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矫正作用主要体现在:在实践中出现的案件办理不能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正是因为办案中未充分认识或严格遵循司法规律,致使司法程序或执法行为出现了偏差,或某司法要素配置、运行不合理,这就需要根据司法规律进行认真对照检查,找准问题的症结,并进行相应的整改,从而予以及时补救,并为今后办案者戒。
(二)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是检验对司法规律认识正确与否的标尺
司法规律是客观的,但对司法规律的认识是主观的,是人们对司法活动运动变化原则的抽绎与总结。由于司法活动的庞杂多变,也由于司法规律体系的错综复杂,司法规律绝不是显而易见的,人们对司法规律的正确认识也是艰辛而缓慢的。特别是当前正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体系,虽然我们有众多可资借鉴的中国和外国法学家的论述与法例,但它们是否适用于中国现阶段,还需要经过实践检验,所以对司法规律的认识也应慎重,并应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及时而充分的检验。而要在实践中检验对司法规律的认识是否正确,则是否有利于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最有效的标尺。
追求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法的本质属性、自身特点及其本质规律的必然,它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客观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价值追求,也是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将充分满足社会各方面对司法的内在要求,并实现司法的当前任务,有助于达到司法的根本目标。正因为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终极性与明确性、及时性,使得它成为判断对司法规律的认识是否正确的最适合的准绳。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