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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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
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收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
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
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出版社、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
整理人员按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
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对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对电子档案资料由经办人员采用计算机管理,按要求建立计算机档案管理目录,并在盘片上编号并注明时间。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保管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接收、归档、保管和提供查阅等日常工作。对保存的档案应编好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于及时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室要具备六防要求: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三条完成整理立卷后,要按时保管年限进行区别保管。
第十四条经鉴定销毁的档案,要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有关人员负责监号其清册要立卷归档。
第四章档案资料的查阅利用
第十五条凡查阅档案,都要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外单位按规定需查阅档案,应凭单位介绍信和相关证件,并经事务所领导批准。内部查阅档案,
应说明原因,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超范围提供资料。
第十六条查阅者应爱护档案,不得将档案任意拆卷撕页、污损、涂改或私藏。查阅后,应及时归还。
第十七条查阅人查阅档案必须在事务所指定地点进行,未经所领导批准一般情况不得复印,档案管理人员应作出记录,查阅人签字。电子档案资料一律不得外借,只允许在计算机上查阅,不得复制拷贝。特殊情况需复制资料,须经事务所领导同意方可或拷贝。
第五章档案资料的保密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和各项管理制度,未经同意不得私自将资料带出档案室。
第十九条查阅档案时管理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归还档案时,要检查有无污损缺页等情况。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身携带保密材料。档案室有关文件和材料,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复印、照相等。
第二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每年对库存的档案翻动一次,如发现破损霉变的档案,做到及时抢救。对电子资料,每年应用计算机进行试读,查验资料是否保存完好。发现档案遗失应立即向事务所领导报告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及时输档案移交手续。办理移交时,须有事务所相关领导在场监交,以明确责任。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保证执业的质量,减少和避免执业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质量控制,是批事务所为确保代理质量所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和规范工作程序。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控制政策,是指事务所为确保代理质量的要求采取的基础方针及策略。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规范工作程序,是指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制度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
第五条事务所对非代理业务的质量控制,除有特定要求外,应参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职业道德原则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全体执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
第七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在执业中应当在形式上和实际上独立于外部组织和所服务的
(一)注册税务师对业务的承接、执业和报告的形成与提交均依法办事,独立自主,不依附其他机构和组织,也不受其干扰和影响。
(二)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与委托单位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时,应向其上级声明并实行回避。
1、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
2、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3、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4、担任委托单位常年顾问或代办会计事项的;
5、其他或保持独立性应回避的事项。
第八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中员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判断和意见的表述应当实事求是,不以主观好恶或成见行事,不允许因为成见或偏见而影响分析、处理问题的客观性。
第九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应公平正直,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
第十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应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或执业中所掌握的委托单位的资料和情况为自己或关联单位、人员谋取利益,不得向委托单位索贿受贿,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和收受委托单位馈赠的礼品和其他好处;也不得向委托单位提出超越工作正常需要之外的个人要求。
第十一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包括已离所的原执业人员)对于执业过程中得到的资料和情况,应当严格保守秘密,除非得到委托单位的书面允许或法律要求公布,不得将任何资料和情况泄露给第三者。
第十二条事务所对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的遵守情况实施检查和监督,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在年度工作总结中就职业道德的遵守情况应作出说明。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三条事务所全体执业人员应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
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事务所全体执业人员后续教育的要求,安排执业人员进行不同方式的业务培训,并给优秀人员适应奖励。
(一)安排执业人员参加各专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知识、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专题培训;
(二)派业务骨干到高水平的税务师事务所实践培训;
(三)参加各种执业资格的学历考试培训;
(四)召开专题业务研讨会;
(五)利用工作空余时间自学并撰写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