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培训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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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培训合同协议书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溪小学

教师培训课程合同

甲方: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溪小学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一路8号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乙方:中山市旭博非学历教育辅导培训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市三乡镇金光大道华丰花园榕苑59号

邮编:528400

联系人:朱泽燚

电话:

邮箱:

甲方委托乙方开设相关培训课程,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

合同。

一、培训内容安排

1、培训项目:数学教师培训

2、培训讲师:张钊

3、培训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溪小学

4、培训时间:2017年9月18日——2017年9月22日

5、培训人数:沙溪小学全体老师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妥善组织和协调相关业务人员按照培训计划参加培训课程。

2、甲方应积极提出课程和师资需求,协助乙方做好课程内容的选择和师资的安排。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培训费用。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按照双方商定的课程安排培训讲师进行授课,保障教学质量及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2、乙方提供的培训讲师需具备相应的业务资质并征得甲方认可。在课表确定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更换讲师;但因授课教师特殊情况等原因,经甲方书面认可后,乙方应当调换同等水平的师资。

3、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与第三方发生的法律关系及产生的纠纷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负责解决和处理,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应当具备进行本合同项下业务培训的业务资质,并应安排具有丰富专业技能和培训经验的讲师独立完成本合同中的培训课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培训服务工作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向第三方分包或转包。违反本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四、培训费用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总额为¥395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玖仟伍佰元整)。双方确认,上述费用为含税价,包含课程设计策划费用和培训费用(含讲师费、课程定制费等相关费用),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培训讲师的差旅、住宿、餐饮、通讯等全部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2、在本次培训课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当次课程全部培训费用即¥39500元支付到乙方如下账户:

开户名:中山市旭博非学历教育辅导培训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山三乡华丰支行

账号:6232 6020 1100 0190 076

乙方上述账户如有变动,应提前10日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向上述账户付款即视为完成付款义务,如因乙方账户变动未及时通知甲方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服务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更换讲师、变更授课时间、地点及内容等),应提前10日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在乙方未提前通知或甲方不同意变更的情况下,乙方变更服务内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甲方若需更改服务期限,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甲方需求对培训服务作出相应的变更,甲方不再另行支付额外费用。

3、不可抗力:因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社会动

乱、政府法令及其他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遭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日内将相应情况书面通知对方,根据不可抗力事由对合同履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本合同的履行义务,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60日,双方可以协商提前解除本合同的相关事宜。

六、知识产权和品牌保护

1、乙方保证:就本合同项下培训项目所提供的全部资料,乙方拥有着作权等知识产权并有权用于本合同项下的业务培训。除本合同项下甲方参与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外,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无关人员及组织提供及转售该等培训资料。

2、双方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培训项目范围内做与对方有关的宣传,不得在其他培训项目中继续利用对方进行培训和招生的宣传推广,但可以进行正常的新闻报道。除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以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对方及其关联方的公司名称、商标、网站logo和其他商业标识开展任何宣传推广和市场营销活动。

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甲方或甲方关联方

等名义进行任何市场经营活动和宣传推广活动。如果违反此款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5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另行赔偿),且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

七、保密责任

1、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从而知悉的对方保密资料和信息(下称保密信息)均应在合同保密期限内保守秘密。除非法律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和司法机构要求,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同内容和保密信息披露、提供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保密条款义务,均被视为违约。作为违约行为的一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或终止后,如提供保密信息方向接受方提出书面要求,接受方应按要求将保密信息的任何本合同涉及的业务文件、资料、软件、客户资料交还提供方,或予以销毁,并且不得继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3、双方同意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遵守和履行上述条款所规定的义务。经一方的合理请求,该方可以检查对方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义务。

4、保密期限为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履行完毕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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