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辆综合管理制度及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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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车辆综合管理制度及考核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 降低成本,科学有效地提高车辆使用功效,更好地服务于公司的各项工作,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所有车辆(水厂专用车辆除外)及驾驶员由综合部统一管理和调度。各部门工作用车应提前一天申报,综合部根据集中用车、轻重缓急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统一调度。
第二条所有用车部门及个人在使用车辆前均需要填写派车单,持派车单到综合部,由综合部统筹安排。派车单上要注明返回预计时间,在预计时间内不能返回的驾驶员要及时与综合部联系,说明情况。
第二章油卡管理
第三条公司所有公务车辆统一用油卡加油,原则上不使用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在综合部进行备案。
第四条综合部统一管理油卡主卡,定期往主卡上进行充值,其余附属卡从主卡划拨金额。油卡附属卡交由驾驶员妥善保管。如油卡
临时损坏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进行加油时,及时报综合部进行处理或申请使用备用油卡。综合部负责对所有车辆用油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监督和控制。
第五条综合部根据每个车辆实际用车情况,随时调整附属卡所配油料金额。附属卡原则上每月充值一次。
第六条首次领取油卡附属卡时,应在综合部填写《油卡信息登记表》进行备案。油卡一经备案,如非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改。
第七条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限车使用,不得转借挪用。特殊情况下确需借用的需报综合部备案和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借用。
第八条其它车辆临时需使用油卡时,可向综合部申请领取,领取时填写好《油卡使用申请表》,以备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综合部应根据车型车况制定每辆车百公里油耗,测算出定额标准。平均每三个月测算一次,以前三个月平均油耗为标准。
因车辆机械原因导致油耗出现重大波动的,经维修厂和综合部核实后可做适当调整。
第十条根据测算出的车辆油耗量,各车辆驾驶员应对车辆的油耗量控制在10%以内。
第三章行车管理
第十一条驾驶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对车辆经常进行
日常维护检查,要随时保持车辆良好的车况、车容,做好随时出车的准备,有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确保行车效率与安全。
第十二条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调度,礼貌开车,文明行车,厉行节约,爱护车辆,安全驾驶。
第十三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自觉服从综合部的安排,严禁违章行车。
第十四条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驾驶员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第十五条临时驾驶员驾驶车辆需经分管领导审批,报综合部备案。
第十六条驾驶员应掌握车辆保险、保养、年审等信息,及时向综合部汇报,由综合部配合驾驶员按时完成保险、保养、年审等工作,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七条驾驶员必须按要求每日填写行车日志。
第四章保养与维修管理
第十八条综合部应按一车一台帐的原则对车辆进行管理。按月、年度制定汇总表。
第十九条公司所有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维护,或根据综合部安排的修理厂进行维修维护。
第二十条所有车辆的保养与维修必须提前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保养。若遇在外急救特殊情况,必须报分管领导许可并在综合部备案后方可进行维修与保养。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必须监督、参与车辆修理过程,认真核对修理项目、所换配件和维修收费标准,确保维修质量,并签字认可,同时将车辆维修清单(包括换下的旧件)交综合部。
第二十二条车辆修理费用(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第四章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公司车辆常规费用(含停车费、过路费、洗车费等)必须按派车单、行车日志、同行人员签字认可。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每月30日前提报本月过路过桥及停车费单据给综合部,发生的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用要真实有效。综合部审核后提报分管副总批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章附:各类表格
派车单派车单(存根)
XXX集团公司派车单
单号:行政
号
单号:行政号 2015年月日
配油登记控制记录
车辆维修保养年月汇总表
车辆各项费用年度汇总表
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
注:1
5000元以上的由董事长签署意见。
2、车辆修理完毕后请接车人做好车辆的验收。
3、由车辆责任人在车辆修理完毕后及时带回车辆维修结算单作为结算凭证。
XXX集团公司行车日志
20 年月车号:驾驶员:
第六章考核细则
第一条对违反《车辆综合管理制度》第一条,不按要求填报派车单的,综合部有权不予派车。
第二条对违反《车辆综合管理制度》第二条,未填单私自出车的,对用车人给予30元处罚,对驾驶员给予30元处罚。在预计时间内不能返回的驾驶员未按规定向综合部汇报的给予驾驶员30元的处罚。
第三条对违反《车辆综合管理制度》第三条,未经批准使用现金加油的不予以报销。
第四条对违反《车辆综合管理制度》第四条,未妥善保管油卡,油卡遗失和损坏由综合部负责补办,对驾驶员给予50元的处罚。因油卡遗失造成的金额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第五条对违反《车辆综合管理制度》第五条,综合部车辆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油卡及时进行充值的,给予50元的处罚。
第六条对违反《车辆综合管理制度》第六条,综合部车辆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给予50元处罚。
第七条对违反《车辆综合管理制度》第七条,驾驶员将油卡私自转借他人使用的给予100元处罚并负责补齐挪用油款;挪用油卡的驾驶员给予100元处罚。
第八条对违反《车辆综合管理制度》第八条,综合部车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