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的四大弟子 我眼中的张明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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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楷哥的经典语录

张明楷:楷哥的经典语录

张明楷:楷哥的经典语录作者 | 张明楷清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来源 | 公众号法舟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转自 |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1、我深深体会到,任何一位法律人士对一个观点所作的任何论证,充其量只能得到原本赞成该观点的法律人士的认可,对于反对该观点的法律人士而言,一切论证都是多余的;不管持此观点的法律人士如何论证,持彼观点的法律人士的全部声音只有一个常见的字——不。

2、有些问题,如果没有人问我,我知道;如果要我回答,我不知道;有些问题,每思考一次,想法就改变一次,从而不能形成某种甚至带有适度自信的观点。

3、法学是一门施展才华、满足自尊、唤起激情、伸张正义的科学。

4、刑法理论应当将重心置于刑法的解释,而不是批判刑法。

换言之,刑法学的重心是解释论,而不是立法论。

5、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危害。

主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的危险性。

6、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而且在于生活。

解释者不能大脑一片空白,目光不断往返于法条文字与汉语词典之间;而应当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

7、当某种行为同时符合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的规定时,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特别刑法;如果某一行为同时符合两个等同效力的特别刑法的规定,则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适用新的特别刑法;如果某一行为同时符合两个效力不同的特别刑法,则应适用效力更高的特别刑法。

8、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存在于刑法规范中的客观意思,而不是立法者制定刑法规范时的主观意思或立法原意。

9、对于公民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利的行为,即使行为方式、程序不当,也不得轻易解释为犯罪。

10、如果立法机关过多地就刑法条文进行立法解释,则有立法者介入司法活动之嫌……呼吁立法解释的人们,常常是因为担心自己的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向立法机关提出解释要求,这实际上是通过立法解释的方式使类推解释“合法化”……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

法考,怎样依靠老师通过?

法考,怎样依靠老师通过?

法考,怎样依靠老师通过?法考难度不用说,大家心里都清楚,要想通过法考必须要下苦工,但仅仅苦读还不够,还要靠老师为您加把劲,怎样靠老师呢?就是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法考各科老师。

这里收集整理了一些法考各科老师的大致特点、长处,方便小伙伴找到适合自己的老师。

目前这些老师的视频或课件在网络上基本上都能找到,每个老师的风格不同,萝卜青菜各有所爱,建议先找老师讲课视频听听和看看他们的讲义,看看哪一个适合自己,不要跟风。

一、刑法1.方鹏: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副教授。

师从北大陈兴良教授,理论功底不比多说,而且实务功底深厚,知识全面扎实,深谙命题规律,视野开阔。

他的书内容最全,最有逻辑,贴近实务,案例很多,容易理解,很有利于应试的感觉。

2.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2008年起在上律指南针授课写书。

能写。

著有最畅销《刑法攻略》,书写得很好。

能讲,授课风格幽默,只讲判断标准,少讲复杂学说,力求直击考点,他的讲义体系性强,案例丰富。

柏浪涛老师对于分则的一些总结,以类似于理科建模的方法讲罪名构成,很清晰。

3徐光华:武汉大学法学博士,江西财经大学教授。

务实派,课程和讲义适合应试,以真题、司法解释为依据撰写。

讲课风格比较柔和,很务实,而且通俗易懂。

徐光华老师的真题解析写的是最好的。

他总结的“共同犯罪”:心连心,手拉手。

两厢情愿,不求天长地久,只求曾经拥有4.刘凤科:张明楷弟子,清华大学法学博士。

他讲义讲解透彻,融会贯通;他的刑法课堂,让法条活起来,他擅长用活灵活现的故事演绎艰涩的理论,幽默、举一反三。

5.蔡雅奇: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博士。

讲课干脆利索无废话,直击考点绝不拖泥带水。

敬业、认真、专注,是他的最大特点。

二、民法1.李建伟: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法商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建伟对难的知识点往往能一针见血的点破,水平很高,也很深入。

李建伟老师的例子比较适合用于理解知识点,可以方便考生更加灵活得将知识点转化成活生生的例子加以记忆。

司法考试老师推荐

司法考试老师推荐

刑法刘凤科+柏浪涛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袁登明、徐光华、阮齐林、陈永生、罗翔、刘逢校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

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考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同时,现在市场上讲授新理论的老师只有五位:刘凤科、柏浪涛、韩友谊、方鹏、王海军刘凤科——张明楷弟子,温和新理论。

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

方鹏——陈兴良弟子王海军——张明楷弟子(在读)(新人,12年才知道张明楷还有这么个弟子,是弟子,这点没问题。

)韩友谊——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

乐毅?乐哥也是讲新理论的???NO!刑法新理论这玩意,是讲血统的!不是你为了适应命题人的理论(或者说适应市场需求更贴切?)半路出家就可以讲得好的!貌似乐哥09、10年还在讲旧理论吧!?这一点,乐毅和韩友谊是一样的,新理论的半吊子,这个问题下面再说,只不过韩友谊出家得早一点!虽然他讲课很黄很搞笑!但是司考不是拿来给你讲相声的!1、柏浪涛,命题人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刑法异议区审核人之一,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刑法部分实际执笔人,你懂的。

2、刘凤科,张明楷大弟子,温和新理论,适合于听完小柏用于理论提高,或者倒过来也行,刑法想拿高分刘柏二人必听!凤科大帝早就明声在外,理论比较深,课时比较长,听两遍最好,特别提示:到串讲阶段刘凤科一定会讲他的168题,神一样的题目,再注意:关注的不是他题目的答案,重点关注他讲题的思路。

3、王海军,张明楷在读弟子,强烈不推荐!整天说“刘凤科是我师兄哦,你知不知道!?刘凤科我师兄哦!!!刘凤科是我师兄哎!!”我擦!!!刘凤科是你师兄关我屁事!!!整天张明楷张明楷,张你妹啊!?彻底的新理论(直接讲原汁原味的新理论,日本那套,和韩友谊有点像,韩胖子的问题下面再说。

20150421对《张明楷谈律师刑事辩护应注意的六大问题》有感

20150421对《张明楷谈律师刑事辩护应注意的六大问题》有感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著名刑辩律师王思鲁对《张明楷谈律师刑事辩护应注意的六大问题》有感2015年4月17日,张明楷教授在广州科学馆进行了题为“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辩护”的讲座,提出律师刑事辩护应注意的六大问题。

本网王思鲁律师以张明楷教授提出的六大问题为基础,并根据自身办案经验,从刑事实务的角度出发,提出对六大问题的理解与看法。

(张明楷教授提出的六大问题摘录附于本文后)第一,对于若罪名成立面临重判甚至极刑而又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的重案,一般应作对抗性的无罪辩护。

首先,对于控方指控的犯罪情节严重,一旦罪名成立则面临重刑或者死刑的案件,作罪轻辩护争取“从轻”量刑无疑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而且即使“从轻”处罚,从轻后的量刑对当事人而言也可能是“不可承受之重”。

面临如此局面,辩护律师如果发现控方的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或者办案过程中有严重的程序违法,“用证据和法律说话”反而能给控审方带来巨大的压力,最终作出的判决可能会比“认罪”的辩护效果更佳。

其次,从证据不足或者程序严重违法的角度进行辩护,对职业操守欠佳的法官是一种压力,因为要“重判”必须要回应和说理,但其力不能逮;对于职业操守良好的法官是一种解脱,因为要“轻判”必须要有台阶下,有合理合法的论据。

辩护律师以证据和法律为依据的“无罪辩”就能够无形中实现比“认罪”更好的辩护效果。

最后,虽然一个案件会经过侦查、预审、法制、逮捕、起诉、刑庭六大部门十数人的审查,但由于现有司法体制仍然有强烈的有罪推定、忽略无罪证据的思维仍然严重,“绩效考核”的压力仍然存在,加上司法人员法律素养参差不齐,辩护律师必须坚持从证据角度出发,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在应当作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必须坚定地作无罪辩护,这也是刑事辩护律师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责任和方式。

第二,律师都不会过多相信被告人陈述和辩解,但其会忠于表现为证据的“事实”、法律作有利于维护被告人权益的辩护。

律师的角色是独立行使辩护权的辩护人,这就意味着律师一方面需要从当事人的陈述中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信息、线索,另一方面又会在现有的证据材料中检验当事人陈述的可靠性,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细节,甄别不利于当事人、不符合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材料,最终运用“证据”来作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

刑法的为学之道(陈兴良)

刑法的为学之道(陈兴良)

刑法的为学之道陈兴良如何学习刑法,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每个刑法学者都有各自的体会。

在这里,我想说一说个人的一些经验。

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法条与法理的关系;二是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三是理论与案例的关系。

我的体会是:学习刑法,应当处理好上述三个关系。

一、法条与法理的关系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对法条和法理实际上是不作区分的。

比如平时别人问我们学习什么专业,我们就是学刑法专业。

这里的刑法既包括刑法的法条,也包括刑法的理论。

但是法条和法理还是有所不同的。

这里的法条指的是法律规定,学习法律离不开法条或者法律规定。

法条是一个最基本的东西,但对法条本身我们还需要作进一步分析,比如法条和法律规范就不一样。

按照德国刑法学家宾丁的观点,在刑法之中,法律条文规定的是犯罪构成行为,而法律规范则是在法律条文背后的禁止性的命令。

比如,刑法关于杀人罪的规定,对杀人者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个法律条文设定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而其背后的规范则是禁止杀人。

因此,宾丁认为,在刑法中违法指的是违反规范,即违反禁止性的规定,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违法,就法律规定而言,是符合而不是违反。

也就是说,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才谈得上是违反禁止杀人的法律规范。

所以,他把法条和法律规范是加以区分的。

法条有完全的法条和不完全的法条之分。

完全的法条指的是法律规范的要素,即假设和法律效果均具备且统一在一个法条里的情况。

在刑法中,法条主要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它是对犯罪构成条件的设置。

正是这些法条对司法机关的定罪量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根据,所以法条是立法意图在语言上的反映,通过法条我们才能领会立法意图。

从立法层面上来说,立法意图总是要通过语言反映出来,最后落实在法条上的。

因此,这里有个言和意的关系,立法意图是一种意,而法条是一种言。

意图需要通过口头语言或者书面语言表达出来,因为意是一种抽象的、人的主观的思想,除非存在李商隐诗中的“心有灵犀一点通”,也就是心领神会的情况。

司考名师介绍

司考名师介绍

刑法:1.韩友谊.2. 韩友谊与阮齐林,袁登明都不错,很难分出高下,各选其一,另外,韩友谊出了一本刑法的书,把他上课讲的案例全都摘下来了,另外,袁老师的那本万国讲座也是相当的好。

3.关于刑法,必须推荐韩友谊,因为他对于刑法讲解得很透彻,特别是对于每年大纲及出题人观点的变化都会作一番梳理;4.韩友谊,我最喜欢的刑法老师,最贴近出题人张明楷教授的老师,讲课诙谐、幽默,听他的课很少会有人想睡觉。

阮齐林,跟杨秀清是一个类型的老师,学院型老师。

5.韩友谊,袁登明。

韩友谊的课就不用说了,除了刑法教得好,还能教你很多做人和考试的道理。

不过韩友谊的课比较精贵,不一定每个课程都有,所以听袁登明的也不错,讲义做的比较细。

(在这里指出韩友谊的一个问题,韩友谊认为拿死人的东西,可能构成侵占罪,可能构成盗窃罪。

不过根据历年考试的经历来看,还是直接认为构成盗窃罪比较好,毕竟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作为依据)6.刑法法条杨霞(这女的声音一听就是很牛的人)、7.没花多少时间在刑法上面。

阮齐林的中法网笔记(或三校笔记)不错。

万国的袁登明刑法分册也可以,但不如阮齐林的书完整,清楚。

韩友谊的课堂精华也看了些,但是比袁登明的更简要。

刘凤科的课实在听不下去,但是他总结的160题实在是经典。

讲座只听了万国的吴江和乐毅的,二人的讲义非常好,讲得也和不错。

建议:书:阮齐林的中法网笔记(或三校笔记)+万国吴江和乐毅的讲义对于刑法,各个老师的讲座都差不多8.刑法最近几年都是新理论占主导,所以大部分学校的刑法课对司法考试是没作用的,很多观点矛盾,大学没学好刑法是没关系的。

辅导班中讲得好的老师我首推刘凤科,刘师从清华张明楷教授,后者是刑法新理论旗帜性的人物,一般来说他的观点就是司法考试答案的标准,我们不难从以往的试卷中发现张明楷教授《刑法学》中的案例,今年刑法的最后案例是刘凤科160题中的原题,后悔我当时没看到,此题全军覆没。

刘凤科的刑法讲义上百页,可以说是《刑法学》的一个精简版。

张明楷刑法学读后感

张明楷刑法学读后感

张明楷刑法学读后感篇一张明楷刑法学读后感刑法学,这玩意儿听起来就挺高深莫测的,对吧?但当我翻开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著作,我才发现,哇塞,这里面的世界可真是奇妙又复杂!一开始,我可能觉得这书会像那些枯燥的教科书一样,满是生硬的条文和让人昏昏欲睡的解释。

可没想到,张明楷老师的阐述居然能这么生动有趣!他就像是一个经验丰富的老侦探,带着我一点点揭开刑法世界的神秘面纱。

书中的那些案例分析,真的让我有种恍然大悟的感觉。

比如说那个关于盗窃和侵占的案例,我一开始还在那纠结到底该怎么定性,结果张明楷老师一分析,我就像被打通了任督二脉一样,“哦,原来如此!”也许有人会说,这有啥难的,不就是个案例嘛!但对于我这种刑法小白来说,那可真是一次思维的大冒险。

我觉得吧,张明楷老师的观点有时候还挺大胆的。

他敢于挑战一些传统的观念,提出自己独特的见解。

这让我不禁反问自己:“难道一直以来我接受的那些所谓的定论就一定是对的吗?” 可能不是啊!这书让我明白,在刑法的世界里,没有绝对的真理,只有不断的探索和思考。

不过,读这书的过程也不是一帆风顺的。

有时候那些复杂的理论和概念,真的让我头疼不已,我就会想:“哎呀,我是不是太笨了,怎么就搞不明白呢?” 但我又告诉自己:“别放弃,也许再看一遍就能懂了。

” 就这样,我在这刑法学的海洋里,起起伏伏,时而兴奋,时而沮丧。

读完这本书,我觉得自己好像站在了一个新的高度,看待问题的角度都不一样了。

这一路读下来,真好!虽然过程有点曲折,但收获满满。

我相信,这只是我探索刑法世界的一个开始,未来还有更多的精彩等着我呢!篇二张明楷刑法学读后感嘿,朋友们!今天我要跟你们聊聊我读张明楷刑法学的感受,那可真是一段奇妙的旅程!当我第一次拿起这本书,说实话,心里有点打鼓。

毕竟刑法学这东西,听起来就很严肃、很专业,我能看懂吗?但是,一翻开书页,我就被吸引住了。

张明楷老师的文字,不像我想象中的那么晦涩难懂,反而有种让人想要一探究竟的魔力。

浅析聚众淫乱罪

浅析聚众淫乱罪

浅析聚众淫乱罪摘要:在南京发生的教授“换妻案”案使得我国刑法上的聚众淫乱罪开始引起人们的大讨论。

正确的判断和认定我国刑法中聚众淫乱罪的社会危害性,关乎到刑法的正义性与稳定性,同时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本文认为在当前社会条件下,聚众淫乱罪有存在的价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必须限制适用。

关键词:聚众淫乱罪社会危害限制适用2009年8月,秦淮公安分局在一家连锁酒店的房间里将5名参与“换妻”的网民抓获,随后又牵出17人,其中包括53岁的大学教授马尧海。

2010年5月20日,本案在南京秦淮区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

马尧海等22人以聚众淫乱罪被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马尧海获刑3年6个月,其它人由于认罪态度较好,被判缓刑到3年6个月不等刑罚。

至此,他们成为了20年来第一批以“聚众淫乱罪”获刑的人。

社会学界和法学界的许多知名学者对本案的判决提出了异议。

比如,社会学家李银河认为,处罚聚众淫乱行为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世界各国大都没有惩治换偶活动的法律,因为这类活动并没有超出多数社会约定俗成的性活动三原则:自愿,隐私,成人。

此类活动没有受害人(不是强奸和猥亵),也没有受损的社会关系。

北京林业大学性与性别研究所所长方刚也表示,个人的性行为方式属于其人权的一部分,一个进步的社会应该不去干涉私人性生活的自主选择。

复旦大学学者葛剑雄则认为,个人完全出于一种爱好,自愿的聚众淫乱行为不应该治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聚众淫乱罪到底是否有存在的必要以及该如何适用,笔者认为应该从一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聚众淫乱行为的界定聚众淫乱罪的行为是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

有的学者认为,“众”是指三人以及三人以上聚集的情况。

聚众淫乱是指聚集男女三人以及三人以上进行性交,包括群奸群宿,也包括进行其他性变态活动。

2011年司法考试名师以及全程资料介绍

2011年司法考试名师以及全程资料介绍

2011年考试通司法考试辅导资料具体介绍课程设置2011年提供众合、万国、三校、指南针、新东方、律政、新起点、政法英杰、中法网等名校全程辅导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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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案例分析张明楷(3篇)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张明楷(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明楷,男,25岁,汉族,某市人,大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批准逮捕,同年5月10日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月,被告人张明楷在网络上结识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向张明楷提供了毒品。

张明楷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支付了毒品购买款。

2019年2月,张明楷在李某的指引下,从李某处购买了毒品。

同年3月,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根据线索抓获了李某,并在李某的住所内查获了部分毒品。

公安机关随后将案件线索延伸至张明楷,并在张明楷的住处查获了剩余毒品。

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净重100克,属于海洛因。

被告人张明楷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二、争议焦点1. 张明楷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2. 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张明楷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3. 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张明楷应如何量刑?三、案例分析(一)张明楷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明楷明知是毒品而购买并持有,且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二)犯罪情节是否严重1. 毒品数量:本案中,查获的毒品净重100克,属于较大数量,可认定被告人张明楷的犯罪情节严重。

2. 毒品来源:被告人张明楷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购买毒品,说明其有较明确的购买渠道,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

3. 毒品用途: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被告人张明楷持有毒品的目的并非自用,而是可能用于贩卖、吸食等非法用途,其主观恶性较大。

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被告人张明楷的犯罪情节严重。

(三)对张明楷的量刑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明楷著作中10大烧脑案例(附点评)

张明楷著作中10大烧脑案例(附点评)

张明楷著作中10大烧脑案例(附点评)01法所不允许的风险叔叔有万贯家财,只有一个侄子是他的合法继承人。

侄子想继承叔叔的遗产,就建议他的叔叔每天外出散步。

实际上,侄子经过多方调查,发现叔叔散布的沿途有很多树林,当地又多有暴风雨等伴随闪电雷鸣的天气,侄子希望叔叔在外出散步途中被雷电击中身亡。

在这个案件中,侄子劝叔叔散步的行为是不是谋杀?张明楷教授点评我觉得即使不用客观归责理论,这个案例中侄儿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倘若认为只有使用客观归责理论才能解决这个案件,说明之前的理论有两个问题:第一,不是从客观到主观来认定犯罪。

例如,在分析这个案件时,竟然会首先分析侄子想要杀害叔叔这一点。

第二,缺乏对实行行为定型性的分析。

以前,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采取的是条件说,那么,只要行为是引起结果的条件,就当然肯定了因果关系的存在。

之前的条件说缺乏对行为的限定,也就是说,要强调实行行为的定型的,只有一般情况下某种行为会导致结果,才能肯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要采取对实行行为进行限制的条件说,就可以解决第一个案例中的问题了。

02正犯是过失,共犯是故意一个爱好海洋生物学的企业家对螃蟹很有研究。

他非常清楚自己的企业排出的污水会造成河中的螃蟹死亡。

当地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对生态环境造成这样的损失,但他的企业通过合法途径拿到了排污许可和其他证照。

该企业家是否对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张明楷教授点评这个案例和雅科布斯在教科书中列举的一个毒蘑菇案很像。

雅科布斯举的案例中,厨师并不知道某种蘑菇有毒,他把这种蘑菇做成菜以后让服务员端给顾客,恰巧这名服务员有相关的生物学知识,知道这盘菜中的蘑菇有毒,但他还是把这盘菜端给了顾客。

德国学者罗克辛认为服务员的这种行为构成犯罪。

我也觉得这种行为至少构成帮助犯。

我认为,在共同犯罪中,正犯并不一定要有犯罪故意,即使正犯仅是过失或者是意外,帮助犯也还是可以构成故意犯罪的。

在这个毒蘑菇案中,我觉得正犯应该是那名厨师,但他仅是过失犯罪或者意外。

司法考试各科的辅导老师

司法考试各科的辅导老师

2010年司法考试各科的辅导老师哪个好?金牌师资:1、民法最受欢迎的老师:李建伟李仁玉张翔2、民事诉讼最受欢迎的老师:郭翔杨秀清(女)3、商经法最受欢迎的老师:张海峡鄢梦萱(女)王小龙4、刑法最受欢迎的老师:韩友谊李金明刘凤科5、刑事诉讼法最受欢迎的老师:汪海燕马明亮刘玫房保国汪建成6、行政法(含宪法)最受欢迎的老师:林鸿潮季宏王锴7、三国法最受欢迎的老师:杨帆(女)王斌段庆喜8、法制史,法理最受欢迎的老师:郭晓飞杨帆(男)淳于闻9、卷四主观题最受欢迎的老师:邹建章王旭其他回答隋彭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合同法研究专家,主讲合同法。

对合同法复习重点把握准确,对重点,难点法条解析精辟。

袁家德:诉讼法学辅导专家,辅导经验丰富,讲课生动活跃,深受学员欢迎。

吴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博士,教授。

司考辅导权威专家,多次参加辅导书的主编和司考的组题及阅卷,串讲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有很高的命中率,讲课幽默风趣,深入浅出。

郄鹏恩:政法英杰司法考试授课名师。

有长期的司法考试授课经验,深受考生的欢迎。

擅长讲授商法、经济法,串讲重点法条、讲评典型案例。

讲课条理清晰、重点突出。

齐晓伶: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

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对司法考试规律的研究有独到之处,善于归纳和总结知识点,为学员构建起系统化的刑法学知识体系。

刘凤科: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刑法学司考命题组重要成员张明楷教授的弟子。

司法考试刑法辅导专家。

授课条理清晰、娓娓道来,既阐释刑法学的精髓,又详尽分析刑法命题各家观点在命题中的取舍,澄清司考辅导界存在的不正确观点;讲授内容完全遵循司考刑法命题规律,考点分析精准,直面考题本质。

李仁玉:三校名师独家授课教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主讲民法学。

2002年司考指定教材主编。

自94年来一直参加历年年律考/司考大纲及教材的组织和编写,并参与命题及阅卷。

讲课方式别具一格,经常运用比较法讲解,深入浅出,得到了广大考生的认可,是考生公认的“司法考试民法泰斗”。

张明楷的七篇论文

张明楷的七篇论文

张明楷的七篇论文,司考观点!第一篇: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人民法院报编者按】财产犯罪不仅发案率高,而且危害严重。

但是,由于对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不一,对于同样的财产犯罪,不同的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一现象往往会影响刑罚处罚的公正性。

为此,我们邀请刑法学专家张明楷教授就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发表专题文章,以供司法机关办理财产犯罪案件时参考。

具体内容包括: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抢夺”,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如何理解侵占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本版将连续刊载,敬请关注。

侵犯财产罪分为两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

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

很明显,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侵占罪侵犯的也是财产所有权。

问题在于: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产犯罪必须明确的问题。

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的客体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异。

侵犯财产罪的许多问题,都与如何理解客体有关。

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等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的占有(一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等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但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

(1)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种类,即自物权就是所有权。

根据所有权说,刑法只保护自物权,而不保护他物权。

然而,他物权的内容比所有权丰富,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

例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刑法学》张明楷

《刑法学》张明楷

《刑法学》张明楷作者介绍张明楷,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

1982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

曾是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政法学院)教授。

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

独著《犯罪论原理》(1991年版)、《刑事责任论》(1992年版)、《刑法的基础观念》(1995年版)、《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1995年版)、《刑法学(上、下)》(1997年第1版)、《未遂犯论》(1997年版)、《刑法格言的展开》(1999年第1版、2003年第2版)、《外国刑法纲要》(1999年版)、《刑法学(教学参考书)》(1999年版)、《法益初论》(2000年版、2003年修订版)、《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刑法》(2001年版)、《刑法的基本立场》(2002年版);译《日本刑法典》(1998年版)。

出版说明二十多年前,当中国改革开放开始勃兴,法律和法律教育开始再度崛起之时,法律出版社便以精诚态度和极大力度服务于中国的法律教育。

针对不同阶段的读者,本社陆续推出多种系列的法学教材,迄今已达数百种。

高等学校教材、教学参考书为其中主要部分。

而历年来逐步推出的"八五"、"九五"及正在推出的"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更为重点。

长期以来,"法律版"的众多教材,颇受学林瞩目。

在此,我们深深感谢读者和作者对我们的信任。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法律教育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积极酝酿和展开改革举措,培养高素质的现代法律人才成为法律教育的重要目标。

为此,本社应时而动,力求从教材的品种上、内容上、形式上实现更大突破,为新一代法律人学取专业知识提供更好读本。

就高等学校教材而言,我们立足两种进路:全面革新既有教材,或推出全新教材。

法学界大神张明楷、周光权、杨立新、张新宝、车浩等经典15句

法学界大神张明楷、周光权、杨立新、张新宝、车浩等经典15句

法学界大神张明楷、周光权、杨立新、张新宝、车浩等经典15句张明楷经典15句1.部门法的适用有四个关键环节:第一是预判的形成;第二是对法条的解释;第三是对案件事实的归纳;第四是符合性的判断或者说最终结论的形成。

2.解释都是从直觉开始的,但直觉具有二重性,既可能是正义的,也不能是不正义,学法律的人一定要有一个好的直觉。

3.遇到案件或法条形成了直觉时,一定要反省自己的直觉,反思自己的预判,不能固执地坚持先前的直觉与预判。

4.学法律的人在平时不管遇到什么事情,都要去训练自己的正义感,训练自己的直觉,只有这样才可能有好的直觉,有了好的直觉,就有好的预判,有了好的预判,就有了正确的方向。

5.怎么样才能有一个好的直觉?比如说,要善于观察社会,观察一般人,要了解一般人的观念,要看很多书,了解很多的学术观点;同时自己一定要有正义感,思考案件怎么样处理最妥当.最合适.最公平.最正义。

6.不要去揣摩立法原意,不要总是依赖司法解释,要发挥解释的主观能动性。

7.如何避免法条解释的形式化,最核心的有两点:第一,要知道法条的目的何在;第二,要正确对待自己形式化的前理解。

8.对任何法条的解释都具有多种可能性。

对任何一个法条.法条中的任何一句话.一句话中的任何一个词,都可以做出两种以上的解释。

没有哪句话只能做出一种解释的,只有想到了多种可能性,才可以在多种可能中间挑选一个最合适的解释结论。

9.事实的归纳一定要以犯罪成立的条件为指导。

对具体案件的事实归纳,要以可能适用的构成要件为指导,不能离开可能适用的构成要件随意确定案件事实的性质。

10.事实的归纳要从客观到主观,从不法到责任。

犯罪是由不法和责任组成的,先有不法,然后才看行为人对这个不法有没有责任。

11.事实的归纳要全面,不要把案件事实固定化;案件事实的任何一个方面都可能有不同的属性.不同的侧面。

12.事实的归纳要精细,不要抽象地去讲一个案件事实,一定要按照构成要件要素的要求进行精细的归纳。

刑法学两大佬陈兴良、张明楷在许霆案上的失误

刑法学两大佬陈兴良、张明楷在许霆案上的失误

刑法学两大佬陈兴良、张明楷在许霆案上的失误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霆案公开宣判后,第二天(4月1日)人民法院报即发表了两位刑法学大佬的文章,以示判决的公正。

一篇是陈兴良的《许霆案的法理分析》,一篇是张明楷的《许霆案的定罪与量刑》。

人民法院报编者的按语指出:“学者都卷入其中发表见解,而且分歧还很大。

各种意见有着不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结论自然不同”。

据说,法院在判决前,请教了陈兴良、张明楷,并采纳了他们的观点。

起初我对两大佬的文章深以为然,但最近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发现一篇讨论许霆案最具理论深度的佳文——《析许霆案重审判决之两大错误》(“北大法律信息网”4月7日将之作为页首的推荐文章)。

研读后,顿时对两位大佬的观点不以为然。

该文的观点主要认为:“能机器能体现和代表所有者的意思表示。

如果所有者预先设定的程序、指令存在错误,那么智能机器就代表所有者作出的错误意思表示,错误的意思表示也是所有者意志的体现。

所以,A TM机出现故障时,同样代表了银行的意志。

”许霆接受银行通过ATM机超出存在余额而错误地“主动”多给许霆钱,不违背银行通过ATM机表现出来的意志。

“即是说许霆在行为当时不违背银行通过ATM机表现出来的意志,许霆的行为不具备秘密窃取的相对性。

”我认为该文章结合了民商法及电子商务法律方面的最新成果,有理有据。

这就表明陈兴良、张明楷两大刑法学泰斗在许霆案上出现了理论失误,他们失误的共同点是:他们忽视了盗窃罪客观方面要件中的秘密窃取的相对性特征,从而错误地认为许霆的行为是盗窃罪。

对此,有网友评论如下:(摘自:北大法律信息网/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42325)作者:曲曲发表评论时间:2008-4-5 11:24:01《人民法院报》2008-4-1,第5版,陈兴良《许霆案的法理分析》:“盗窃罪的秘密具有相对性,是指行为时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不知晓,即使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事后知晓也应当认为符合盗窃罪的秘密特征。

刑法学张明楷读书笔记

刑法学张明楷读书笔记

刑法学张明楷读书笔记刑法学张明楷读书笔记拜读了一段时间张明楷老师编写的刑法学,这本书给我的印象是逻辑缜密、观点新颖、理论深厚。

单单从字数上看,这本书比其他版本的刑法学(例如:高铭暄、马克昌主编的刑法学)字数大概能多一半,但是所涉及内容至少要多一倍,理论厚度更是不止一倍。

这本书作为一本法学本科教材显然是绰绰有余的,对于研究生的学习研究也是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这本书彻底抛弃了传统的“四要件”理论,也没有照搬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理论,而是创新性的提出“二阶层”理论,并在“二阶层”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撰写了这本书。

在这里我想简单说一下犯罪构成理论的作用,“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的基石,是有关“方法论”的理论,他好比是一栋大楼的地基,地基修成什么样,直接影响整栋大楼的建筑风貌。

有一定法学基础的人看过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会有这么一种感觉,感觉“二阶层”理论所涉及的犯罪构成的组成要素在“四要件”中都能找出,“二阶层”无非是把这些要素从新排列组合,似乎没有太大的区别。

在我看来“阶层”理论(这里我把二阶层、三阶层统称为阶层理论,因为二者并没有根本上的区别,二阶层是把三阶层的该当性、违法性作为第一阶层,把有责性作为第二阶层考虑的)和“四要件”理论最大的区别在于逻辑思维方式的不同,“阶层”理论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逻辑思维方式,并认为客观和主观之间是有层级的,认为没有客观就不存在主观,或者认为没有客观分析主观没有价值。

而“四要件”理论并没有区分构成犯罪各个要件之间的层级关系,各个要件并列的存在于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当中,这种情况会造成我们在分析犯罪构成是好像先分析哪个构成要件都可以,但是有些情况下,逻辑顺序的不同,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这里我举德国著名刑法学家罗克辛在他著作当中曾经举过的一个有名的教学例子:有甲、乙兄弟俩,甲、乙的父亲是一个富商,有一大笔遗产可供继承。

如果甲、乙共同来继承,那么两个人只能一人得一半。

在这种情况下,哥哥甲便产生了独吞遗产的意图,想如果弟弟死掉,他就成了唯一的遗产继承人,就可以继承一大笔遗产,于是他就希望弟弟死。

张明楷的四大弟子 我眼中的张明楷

张明楷的四大弟子 我眼中的张明楷

张明楷的四大弟子我眼中的张明楷原本,司法考试图书出版完毕,大家应该放松心情了,尤其我们的领导,累得都出离人形了。

谁会想到一些学术之争,会侵扰到司法考试之中,在图书出版后集中体现出来。

有些人甚至用恶俗的语言来攻击作者、出版方和领导部门。

幸好,现代人已经不怎么吃戴高帽、贴大字报这一招了,一些恶毒的言语马上遭到了强烈的反击,虽然其中也不乏情绪冲动者以毒攻毒,但是多数人还是非常理性地看待这些个问题,以事论事,而非一味的跟着举旗的人愤怒。

这次事件,张明楷被推到风口浪尖,成为一些人攻击的靶子(张明楷写总则,陈兴良写分则,但是矛头基本都对准张明楷)。

说实话,我并非张明楷的所谓粉丝,但是我尤其敬重张明楷老师,看到那些人身攻击之语,真是有些愤慨。

于是,一直想说说我眼中的张明楷,我所接触和认识的张明楷:一个让我敬重的学者。

但凡学法律的人,都会知道张明楷,自从2002年司法考试改革以来,他一直是司法考试教材刑法总则部分的作者。

正因为如此,所谓枪打出头鸟,总有些这样那样的言论对其进行攻击。

但不可否认的是,“张明楷是目前中国大陆刑法学研究中毫无疑问而无可争议的最为出色的人之一”,“是目前刑法学界大多数人所公认的能较好兼顾理论与司法实践但又有自身特色的刑法学家(学者),其观点不像某些教材动不动就马主义马哲学的那样,抄一抄然后稍微改装一下,而是在深入研究德日刑法诸种学说的基础上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加以合理取舍而形成的”(引自学法网某网友原话)。

我跟张明楷老师接触并不多,但是曾经有幸听过张老师的刑法课程,听了两个学期,其后也因为工作关系,断断续续有过一点儿联系。

正是因为这不多的接触,让我对中国刑法学有了期待。

这位网友坦言自己是张明楷老师的忠实粉丝,原因也是很明显的。

我不知道他是否听过张明楷老师的课程,看其言论应该没有,但是我们的观点,却非常的一致。

抛开理论之争,我只想说说我知道的张明楷,一个具有宽容之心的严师,一个治学无比严谨的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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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的四大弟子我眼中的张明楷原本,司法考试图书出版完毕,大家应该放松心情了,尤其我们的领导,累得都出离人形了。

谁会想到一些学术之争,会侵扰到司法考试之中,在图书出版后集中体现出来。

有些人甚至用恶俗的语言来攻击作者、出版方和领导部门。

幸好,现代人已经不怎么吃戴高帽、贴大字报这一招了,一些恶毒的言语马上遭到了强烈的反击,虽然其中也不乏情绪冲动者以毒攻毒,但是多数人还是非常理性地看待这些个问题,以事论事,而非一味的跟着举旗的人愤怒。

这次事件,张明楷被推到风口浪尖,成为一些人攻击的靶子(张明楷写总则,陈兴良写分则,但是矛头基本都对准张明楷)。

说实话,我并非张明楷的所谓粉丝,但是我尤其敬重张明楷老师,看到那些人身攻击之语,真是有些愤慨。

于是,一直想说说我眼中的张明楷,我所接触和认识的张明楷:一个让我敬重的学者。

但凡学法律的人,都会知道张明楷,自从2002年司法考试改革以来,他一直是司法考试教材刑法总则部分的作者。

正因为如此,所谓枪打出头鸟,总有些这样那样的言论对其进行攻击。

但不可否认的是,“张明楷是目前中国大陆刑法学研究中毫无疑问而无可争议的最为出色的人之一”,“是目前刑法学界大多数人所公认的能较好兼顾理论与司法实践但又有自身特色的刑法学家(学者),其观点不像某些教材动不动就马主义马哲学的那样,抄一抄然后稍微改装一下,而是在深入研究德日刑法诸种学说的基础上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加以合理取舍而形成的”(引自学法网某网友原话)。

我跟张明楷老师接触并不多,但是曾经有幸听过张老师的刑法课程,听了两个学期,其后也因为工作关系,断断续续有过一点儿联系。

正是因为这不多的接触,让我对中国刑法学有了期待。

这位网友坦言自己是张明楷老师的忠实粉丝,原因也是很明显的。

我不知道他是否听过张明楷老师的课程,看其言论应该没有,但是我们的观点,却非常的一致。

抛开理论之争,我只想说说我知道的张明楷,一个具有宽容之心的严师,一个治学无比严谨的学者。

——两学期的课程,一辈子都忘不了1998年正值清华法学院复建不久,虽然有了大楼,但是教师还不多,张明楷老师调入清华法学院,便承担了比较重的教学任务,刚开始本科生的刑法课都是张明楷上的(后来好像没有了,周光权、黎宏相继入住,刑法方向的师资越来越强)。

我本身读的是理工科,申请法学二学位,完全是高中时代小小梦想的延续,而让我在那段时间里保持对法律的激情和渴望的,就是张明楷老师的课程。

经常翘课的我,唯独张明楷老师的课程从来没有翘过,而且每次或者很早去占位,或者托人帮忙占位。

张老师的课程,就需要占位,要不然,很难找到座位了,因为那个时候,本校的二学位和社会考进来的二学位一起上课(第一学期有两百来号人,第二学期由黎宏分担了一些,人相对少一些),外加一些旁听的,有时候教室门口都会站着人。

想起来我们那个时候是很幸福的,在接触刑法的最初,就能听到张明楷的课程。

他不像有些老师那样沉闷地照本宣科让人瞌睡,也不像有些老师那样为了吸引学生的眼球而整堂课都是笑话加八卦,他一直在引导大家思考,而非单方灌输。

记得听他的课,我的脑子不停不停地在转动,在思考。

直至今天,他当时讲的部分理论和案例,我还能清楚地记得;而其他课程的内容,尤其是研究生阶段的(有些课程是教师旁听,全是学生自己讲,晕),完全忘光了。

那个时候,就算生病了,也绝不旷张明楷的课,哪怕强用手支着脑袋瞪着眼看着黑板也一定不要遗漏;课程当晚,一定会在宿舍夜谈中加入刑法内容,强制的,同屋的另外三个理工美眉一定被我搞得很烦,因为她们根本对法律毫无兴趣,而且还经常被我描述为案件主人公……现在想起来,自己当时真是很好笑的说,呵呵。

但这种好学热情,让我这个一直自觉无法从理工科转向法学思维的人,在两个学期的刑法课程中,都拿到了张明楷老师给的年级最高分。

那两个学期的课程,作为学生,我跟张老师几乎没说过话,唯独有一次课间休息,我跟同学拿着问题去问张老师,刚提问完毕,张老师就说:这个问题下节课我就会讲。

然后我们就乖乖回座位了。

那个问题就是交通肇事罪的逃逸问题,我记得很清楚。

整整两个学期,我们之间的谈话就这两句。

某次作业,张老师给我们出了一个案例题,记得是绑架罪的区分,我洋洋洒洒按照四要件写了好几篇,最后张老师给了个大大的100,附送很多红字,提出我文中的一些问题。

我想,张老师对于当时我们那些学生,是怀着宽容和鼓励的教育心态,所以存在问题的作业,因为认真研究的态度而依然得到100分,并且错误也得以指出。

能够做他的学生,是件幸福的事情。

推研的时候,我内心真正想上的是张明楷的研究生,但是遭遇家人反对,认为此学科不够商业化,改之。

这个理由很可笑,自己对未来的方向非常迷茫,正逢当时院里对我们这群校内推研生给予了专业上的压制,我最终投入最最宽容最最温和的马老师怀抱,从此再也没有燃起像当年学刑法时候的热情(惭愧,也一直无颜直面马老师)。

之后,再跟张老师有接触,就是研究生期间,因为担任学生助理,跟着办公室老师去蹭饭,席上包括我的导师和张老师。

那次短暂的饭席,让我见到生活中的张明楷,原来还是非常冷幽默的,不开口则已,一开口,全场一定都笑翻。

刚到清华的张明楷还没有现在这么有名,但是已经开始势不可挡了。

院里请他做主管教务副院长,但是他是一个勤于做学问的人,据说繁杂的行政事务,花费了他太多的时间,他必须在行政事务和教学研究之间选择一个。

外加身体并非那么强健,于是后来张明楷请辞了副院长职务,一心研究理论和实务。

(其实有这困扰的不止张明楷一个,黎宏老师就跟我说过,晚上他一定会在办公室,但是可能电话线会拔掉,否则一晚上不断接电话,连第二天的课都备不好。

当时黎宏是党委副书记)。

(要说起来,清华法学院最初的研究氛围,还是非常好的,全国鲜有。

研一那年我基本都在学生助理办公室晚自习,每天晚上10点多,都会听到王保树推开自己办公室门,在楼道里大声喊着:走啦走啦……然后安静的楼道里噼里啪啦,瞬时人声四起,老师们走出自己的办公室说笑着,相伴离开……每次听着那些声音,都会觉得很温暖。

)——一个总则的撰写,处处显严谨因为工作关系,我们部门每年都会跟张明楷老师打交道,主要就是因为司法考试教材。

正是因为编辑们经常跟各个学校的老师打交道,所以会有一个横向的直观比较。

因为有不严谨,所以才会有严谨。

编辑分为两种:一是文字编辑,简单说来只负责文字的纠错,其他基本是不管的;另一是策划编辑,虽然也会承担一些文字编辑的工作,但主要负责图书选题策划和维护,包括作者的选取、图书的框架、规模、制作方式等。

一般说来,普通策划编辑是不会有太多机会接触教材的,因为这类项目一贯由高级资深编辑直接负责。

每年,领导部门选定大纲和教材的作者之后,就交给出版社处理具体事务,包括向指定作者收稿件、找文字编辑和校对做三审三校,出版前要向领导部门上报,领导部门说可以出版之后,才能付型印刷。

在这之前,所有资料都是保密的,包括对本社编辑保密。

作为普通策划编辑的我们,因为基于各个专业的优势,有时候也会帮着二审处理一审提出的一些专业问题,以判定一审修改是否有理,很多问题往往都需要跟作者再沟通以确保无误。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各个老师的治学态度,是非常不一样的。

例如,有的稿件一审完毕,会发现原稿错误非常多,有时候甚至很离谱。

例如一个重要法律10月份修改了,第二年该部门法教材应该完全依照新法条撰写才对,但作者发过来的稿件,却是依照旧法撰写,这样退回重写就延误出版的时间。

这样的例子很极端也很少,但确实存在,不知道作者当时怀着怎样的心态,可能实在太繁忙,稿件多少好坏跟他关系不大,每年都只是给千字稿酬,数目不大,所以很无所谓,没有仔细审阅旧稿就交稿了。

(在这里,想起有人攻击时,认为张明楷跟出版社勾结,为了更多销售以牟利,事实看来,完全是无稽之谈。

比起司法考试培训,图书出版挣钱少得可怜。

)一般的稿件,一审完毕,总会因为一些错字、标点错误、法条条号引用错误等而被编辑批好多道道,再加上留给二审找作者处理的学术问题,稿件多数很“花”(不光教材,几乎所有图书都是这样的,有些错误可以理解,但有些错误确实不应该)。

而少数作者的稿件,例如张明楷老师的稿件,每年一审完毕,一般也都是比较干净的,很少有问题,因为他亲自撰写的每句话,他都非常在意,连错字都很少。

每次看到不同程度批注的一审稿件,我都会感叹一下,想念一下张明楷稿件的整洁。

今年的刑法稿件一审回来后,二审编辑把我叫去,跟我讨论了一些刑法专业问题。

说实话,当时我晕的不行,因为之前学的四要件三要件之类的学说,一下子变成三阶层,我确实有些迷糊。

但是搞清楚问题之后,对于一审编辑提出的文中有些疑惑或者不够严谨的地方,一致觉得有必要联络两位作者解决。

例如以前讲犯罪构成,会涉及“犯罪构成要件”的提法,现在改三阶层,会涉及“构成要件”的提法,两者是否冲突;以前讲“客体”,现在讲的“对象”也即“行为客体”,这里的“客体”的提法是否合适;以前讲“合法权益”,现在都改为“法益”,两者是否一样;总则里对“对象”的基本定义是人和物(广义的),分则里的对象跟总则里的并不完全一致,有的甚至是法意……一些很细节的地方,如果全文不统一,一定会给考生造成困扰。

一审提出的问题,二审得一一解决(二审面前摆着不同版本的刑法学以及以前的教材,边审稿边翻书,这个二审真的太累了)。

于是发挥word优势,把一审提出的问题,以及一审未找到的其他类似问题,一一搜索出来,标注完毕发给陈兴良和张明楷两位老师。

说实话,张明楷老师对待他的文字的态度,真的是无可挑剔,对总则涉及的问题,他不仅一一给予批注,告知是否要改、如何处理,并且打电话时候给我理了一下这些东西的大致区别,说明若还有其他问题,随时联系他以更改。

而多数老师都做不到这么细致。

态度决定一切,哪怕是细节地方,张老师也是一样认真。

以前,张明楷给我们上课的时候,就曾经对学校里一些学生的行为感慨过。

记得有次他说起,校园里头不少同学勾肩搭背横着走,后边的人想超过去都没法超,这种行为其实是很自私的,完全不考虑他人;还有一些同学上课带东西吃,吃完之后直接扔进桌肚不管了。

当时我听了还觉得有些奇怪,张老师怎么还会管这些小事情,虽然自己也很气愤有些同学在桌子肚里扔垃圾的做法,并且曾经下课后一个人收拾了整个教室的桌肚,但是还是不太明白勾肩搭背的坏处有多大。

现在想来,我的文明程度还不够。

这几年看大家上扶梯已经很自觉地靠右侧站立,占有左侧快速通道的情况越来越少了。

这些小事,体现了一个人的态度,生活态度和治学态度。

张明楷在课上跟我们说过多次,要做好学问,先做好人。

看得出来他非常地希望我们那些有着不良生活习惯和思维习惯的孩子们能够警醒起来,认真对待每件事情,严谨治学,这样在学业上才能有个好的成绩。

只是当时,估计鲜有人能够明白吧,包括我,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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