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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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
124、试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答:1、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2、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122、试述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答:1、行政诉讼证据: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2、特征:(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2)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自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3)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信证据。(4)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信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119、试述第一审程序的含义及其具体内容。
答:1、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管辖权限,对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程序。2、具有内容:(1)审理前的准备:①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②审查决定是否需要并案审理或者分案审理;③初步审查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④决定是否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⑤准备并研究审理本案所需要依据的法律文件。(2)庭审程序:①开庭前准备阶段;②出庭情况审查阶段;③法庭调查阶段;④法庭辩论阶段;⑤合议庭评议阶段;⑥公开宣判阶段;⑦闭庭。
118、试述受理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
答:1、受理是指原告起诉后,经受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2、受理的内容是人民法院通过对起诉的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审查的内容主要是:(1)原、被告是否适格;(2)是否具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3)是否由受诉的人民法院管辖。
3、受理的法律后果(1)对具体行为的法律后果:被诉具体行为暂不具有最终和法律效力;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2)程序法上的后果:受理的法律取得案件审判权;原、被告的权利义务确定。
110、试述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当事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及相互关系。
答:1、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2、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及第三人。3、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4、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参与人为不同的概念,其中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更广,除参加人外,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117、什么是起诉?起诉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1、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
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2、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96、什么是行政追偿?其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1、行政追偿: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2、构成要件:(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支付了赔偿金,返还了财产或恢复了原状。(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95、试概述我国行政赔偿的程序。
答:1、行政赔偿程序,即行政赔偿请求人向国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以及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2、我国的行政赔偿程序采取行政先行的原则,即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3、行政赔偿请求的提起和受理(1)请求赔偿的要件: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人应有请求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请求;赔偿请求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2)请求方式:书面形式请求。(3)申请受理(4)申请拒绝。4、行政赔偿诉讼(1)起诉的条件:以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应针对违反职权行为;必须在行政处结束后3个月内提起;起诉人具有赔偿请求权;侵权损害必须是由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2)原告只能是赔偿请求权者;被告只能是赔偿义务机关。(3)由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4)举证责任:由原告就损害事实承担举证
责任。(5)审理形式:与一般行政诉讼审理方式相同,但可以适用调解。(6)判决的执行。
87、简述行政复议的管辖。
答:1、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主要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2、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3、可以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下列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但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