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出借、调拨及移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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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出借、调拨及移交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仪器设备出借、调拨及移交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仪器设备的出借

第一条凡校属仪器设备出借,均须填写《学校仪器设备借用单》(见附件1),并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借用。未履行借用手续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学校所属的仪器设备出借。

第二条各使用部门内部相互借用,由所在实验室(中心)主任和主管领导审批;校内各部门相互借用的,由仪器设备所属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并报实管处备案。

第三条校外单位或个人借用,由所在实验室(中心)主任和主管领导审批,实管处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方可出借。单台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向校外出借,特殊情况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条校外单位借用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除办理正常的借用手续外,还需实管处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借方必须按期归还借用的仪器设备,到期不能归还的须办理续借手续。

第六条借用的仪器设备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经办人要严格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赔偿手续。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调拨

第七条各使用部门要对长期闲置不用的仪器设备及时进行调拨处理,调拨按照“先内后外”的原则进行。调拨时,须填写《湖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调拨单》一式三份(见附件2),分别由调入部门、调出部门和实管处存档备查。

第八条使用部门内部调拨,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批;校属各部门之间调拨,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报实管处审批。

第九条校属各部门之间办理仪器设备调拨手续时,应同时办理有关帐目、卡片等的移交手续。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移交

第十条办理离退休、人员调出、校内工作调动以及出国等手续,应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带走、转送或卖出仪器设备。办理移交手续时,须填写《湖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移交清单》(见附件3)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移交主要内容包括:

(一)使用和管理的所有仪器设备移交,移交时要核对帐物,做到帐物相符;

(二)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包括含随机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订购合同等;

(三)工具;

(四)实验室及箱柜等的钥匙;

(五)其他应该交接的事宜。

第十二条教学、科研人员离退休时,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尚未完成,仍需继续使用仪器设备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应在保证在岗人员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提供方便,为这部分人员使用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做妥善安排。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管理办法由实管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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