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实行“两转变一纳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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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实行“两转变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益政发[2011]8号
【发布部门】益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10
【实施日期】2011.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实行“两转变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
和社会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益政发〔201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中心城区实行“两转变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
益阳市中心城区实行“两转变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妥善解决市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内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导致失地少地,且按照“两转变一纳入”进行了身份转变的被征地农民适应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确定的87.18平方公里区域。
本办法所称“两转变一纳入”,即转变土地性质、转变农民身份和纳入城镇就业培训、社会保障体系。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中心城区由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农民集体失地、少地,并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土地经营承包权或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履行村民义务的农民。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社会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社会保障费用筹集由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国土资源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被征地农民名单的核定,补偿方案的制定报批和征地补偿费的计算。
国土资源部门对辖区内的农用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数量和土地数量变化台账,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负责政府补贴年限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个人缴费部分的收缴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台账,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政府补贴年限以后社会保障费个人缴费部分的收缴以及社会保障待遇的计发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政府缴费部分的收缴。
公安部门负责建立征地后被征地农民台账,并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相关社会救助工作。
卫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上述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二章就业培训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第六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与失业登记制度。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状况由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劳动保障就业服务机构按《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进行登记和统计。
第七条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其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同等的相关收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