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局限性表现与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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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的局限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一、法律的局限性1. 法律是统一的,但具体案件千差万别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很注重平等性和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一视同仁,古语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法律处置的对象的身份地位、种族性别、财产多寡;其二,类似情况类似处理,也就是说当一个案[2]件法定情节相同或者是相似,就应该给出大致相同的判决。

但是,当我们在追求法律上的平等和统一时,往往会忽略掉一个问题,那就是世界上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两件案例,当然也不会遇到相同遭遇的两个当事人。

所以,当我们过分追求法律上的平等与统一,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处理时“一刀切”,结果就造成了本质上的不公平,自然就会损害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权利,严重地还会损害双方的权利。

这也就无法体现法律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2. 法律要求稳定,但社会生活日新月异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制度之一,法律是不可能朝令夕改的,否则如何为大家熟悉和认识,又如何被大家认可和遵守。

没有稳定的法律做基础,整个社会就不可能正常有序地运转。

因为整个社会不知道该按照什么规则和程序去运转,更不知道应该听谁的去运转。

到头来整个社会就会“晕头转向”,最终瘫痪熄火,出现混乱。

法律只有相对稳定,才能防止立法者随心所欲地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防止执法人员任意地解释和实施法律,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

法律要求稳定,但法律要调整的现实社会的内容却是易变的。

尤其是我们当下所处的社会转型期,随着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不断加强,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由此产生的一些新生事物、进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以前不曾有的,就会形成法律的盲区。

对于新的社会关系建立之初,人们的认识是逐渐成熟起来的,不能匆匆忙忙的进行立法,需要有一个过程,而这就造成法律出现漏洞,应该规范的地方却未能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或者[3]虽有规范却不合时宜,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局限性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局限性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理解,下面瑞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了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局限性。

(1)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的局限性。

法律不直接调整单纯的思想、单纯的观念,而行为往往又是受思想支配的,所以有时候你会发现法律好像有些治标不治本的感觉,这样就表现出局限性。

(2)法的局限性表现在法的本身的特点所带来的一些局限性。

法律自身的特点,我们归纳起来有六点:
①法律是保守的、滞后的。

社会生活总是新鲜的,法律总是滞后的,法律总是灰色的,所有总有法律的真空地带。

②法律是稳定的、连续的,但是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变化的。

法律要保持一种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及时修改。

法律的权威性是两难的:不保持稳定性、连续性,法律的权威就会受到挑战;要素过分强调它的稳定性、连续性,就会僵化、教条,不适应社会生活,从而也失去其权威性。

③法律具有普遍性、概况性。

④法律是用语言文字来表达的`,但是语言文字总是有其局限性、拙劣性的。

⑤法律讲程序。

程序是很重要的,但是有时候也会束缚法律权威,限制法律作用的发挥。

⑥法律依靠证据。

(3)人的因素的影响。

人的因素影响法的作用的发挥,“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中国飞古话,人的能力、人的素养、人的理念,这些都会对法律作用的发挥具有影响。

立法者的水平、执法者的能力会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这是显而易见的。

(4)法律的作用的发挥,还受制于社会其他因素的影响。

社会的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道德因素、传统因素等,
对法的作用都有影响。

论法的局限性

论法的局限性
政法论坛
z h i go n g r a l v t i a nd i
论 法的局限性
崔 慎 鑫
( 1 0 0 0 4 4 华通置业有限公 司 北京 )
摘 要 :法 对 于 人 的行 为和 社 会 关 系 都 有 着 深 远影 响, 通 不 可动摇 , 只有 对其 进行 不 断弥补 和修 正 , 才能 继续 保持 其权威 。 过 调 整人 的行 为 从 而 影 响社 会 关 系 ,并 作 为 上 层建 筑进 而 作 用 英 国法 学 家 梅 因 说过 ,社会 的需 要 和 意见 常 常 总是 或 多或 少 地 于 经 济基 础 。 但 随着 经 济 的快 速 发展 ,法 的预 期作 用 总 是 与 实 走 在法 律 前 面 的 。我 们 可 能非 常 接 近地 达 到他 们 之 间 缺 口 性 1 . 法是 众 多的调 整 手 段 之 一 毫 无 疑 问 ,通 过 制 定 法 来告 诉 人 们 什 么 样 的行 为 “ 禁 止 为 之” , 什 么样 的行 为 “ 可 以为 之 ” , 或者 什 么样 的行 为 “ 应 当为之 ” , 可 以 引 导社 会 大 众 形 成基 本 的是 非 观 ,并 且 维 持 因此 形 成 的 社 会 秩序 。但 法 作 为人 的行 为 底 线 仅 能对 社 会 秩 序 的建 立 与 形 成 提 供基 本 保 证 ,一个 社 会 的发 展 ,若 仅 以底 线作 为 标 准 是 远远 不 够 的 。在 日益 复 杂 的社 会 关 系 中,法 作 为单 一 的调 整 手 段必 须 以多元 化 的其 他手 段作 为 辅助 。 笔者认为,伦理道德 、宗教信仰 、党的政 策、风俗习惯等 其 他社 会 规 范 在 人 的 日常行 为 活 动 中 ,都 应 作 为优 先 考 虑 的 调 整 手段 。但 这 并 不代 表 法 在 这 些 调整 方 式 面 前 表 现得 无 力 ,因 为 在建 立 和 谐 社 会 的进 程 中 ,只有 对 人 的 行 为 提 出更 加 严 格 的 标 准才 能 真 正 提 高 秩序 的水 准 。 首先 ,法 的必 要 性 是 毋 庸 置疑 的,其存在意义就是每个人参与社会活动 的底线,法不作为调 整手段 的首选并不能否定其存在的必要性 。其次,在某些特定 社会领域和社会关 系中 , 如果仅以法作为判断是非的衡量标准 , 会 稍 显力 度不 足 。 2 . 法 的 调 整 范 围有 限 诚 然 ,法 主 要 是 通 过调 整 人 的行 为 来 影 响社 会 关 系 的 ,但 这 种 调 整 方 式 主 要 作用 于人 的外 部行 为 ,而对 于人 的内 心 世界 和个 人 隐私 则 是 鞭 长莫 及 。 这是 由法 的 自身性 质所 决 定 的 ,天 赋人权 ,而法的存在则是基于基本社会秩序设 置的行为底线, 因此 法不 能也 不该 对 人 的 内心 世界 和 个人 隐私 进行 过度 干 预 。 在定 性某 些行 为 时 ,如果行 为人 在 客观 方 面没有 实行 行 为 , 或是实行行为并未侵犯到他人权利或妨害社会秩序 ,那么行为 人 主观 方 面 的 一切 产 物 都 不应 当受 到 法 的 调整 ,这 应 当是 在 平 衡 限 制与 自由时所 把 控 的界 限。 3 . 法 的 运 用 受 限 法作 为一 种规 范 , 特别 是其 具有 区别 于 其他 规范 的权 威性 , 必 须 以维 持 稳 定性 和确 定 性 作 为保 证 。正是 由于 这 一 特 点 ,在 制 定 法 的过 程 中需 要 内容 更 偏 向 于 固定 、抽象 、概 括 ,从 而 形 成具备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的法 。同时,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 以及 各 不 相 同 的 民族 地 域 不 可 能适 用 完 全 相 同 的行 为 规 范 ,快 速发展 的科学、经济也会导致新鲜事物的不断涌现使得现有法 不 可 能天 衣无 缝 。 基 于 以上 原 因 ,法 在 实 行 过 程 中 的预 期 作 用 必 然 与实 际效 果 形 成 反 差 ,而这 种 反 差 的 出现 是 由于法 的 固有 性 质 造成 。但 特 别 需 要 指 出 的是 ,法 在众 多社 会 秩 序调 整 手 段 中 的 地位 依 旧

理论的局限性与修正方法

理论的局限性与修正方法

理论的局限性与修正方法简介人类在认识世界的过程中,依靠理论进行推导和解释。

然而,良好的理论总是伴随着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将探讨理论的局限性,以及解决这些局限性的修正方法。

理论的局限性简化和抽象化理论往往是对现实世界的简化和抽象化。

为了使复杂的现象易于理解和处理,理论往往忽略一些细节和变量。

这种简化和抽象化的过程会导致理论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受到限制。

过度概括和归纳为了将复杂的现象归纳为一般规律,理论往往具有过度概括的倾向。

这样的理论可能忽略了特殊情况和个体差异,导致理论的适用性受到限制。

受观察限制理论的构建往往基于已有的观测数据。

然而,观察数据往往受到限制,可能存在测量误差、样本偏差等问题。

这些限制可能导致理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受到影响。

时间和空间限制理论往往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建立的。

然而,现实世界是动态和多样化的,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化,理论的适用性可能会发生变化。

主观因素理论的构建和使用往往受到科学家个人的主观因素影响。

科学家的背景、经验和偏见可能会对理论的发展和使用产生影响,从而导致理论的局限性。

修正方法为了克服理论的局限性,科学家们提出了一些修正方法,以提高理论的准确性和适用性。

数据采集和分析的改进科学家们可以改进数据采集和分析的方法,减小观察误差和偏差,提高数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采用更大样本量、更精确的测量工具、更合理的统计方法等,可以提高理论的准确性。

理论的纵向扩展科学家们可以通过纵向扩展理论,将其适用范围从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扩展到更广泛的范围。

通过考虑时序和空间关系的动态变化,可以修正理论的局限性。

理论的横向扩展科学家们可以通过横向扩展理论,将其应用到其他领域和情境中。

借鉴其他领域的理论和方法,可以丰富和完善原有的理论,提高其适用性和解释能力。

多因素综合分析科学家们可以通过多因素综合分析的方法,考虑各个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

这种方法可以帮助科学家们更全面地理解和解释现象,减少理论的过度概括和归纳的问题。

法律存在局限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存在局限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国家行使权力的工具,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但法律并非万能。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将以“张三遗弃案”为例,分析法律存在的局限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张三,男,35岁,已婚,无业。

其妻子李某,女,32岁,育有一子。

张三与李某婚后,因家庭矛盾,张三经常酗酒,对李某和儿子实施家庭暴力。

2019年5月,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三离婚,并抚养儿子。

法院判决离婚,儿子由李某抚养。

然而,张三在离婚后仍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儿子生活困难。

(二)法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 法律局限性(1)法律无法强制执行虽然法律规定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法律往往无法强制执行。

如本案中,张三在离婚后不履行抚养义务,法院判决其支付抚养费,但张三仍然拒绝履行。

此时,法律无法强制执行,导致子女生活困难。

(2)法律无法消除家庭矛盾本案中,张三因家庭矛盾对李某和儿子实施家庭暴力。

虽然法律规定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但法律无法消除家庭矛盾,导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受到心理伤害。

(3)法律无法调整家庭成员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

法律在调整家庭成员关系时,往往难以兼顾各方利益。

如本案中,法院判决儿子由李某抚养,但李某在抚养过程中,可能面临经济压力、心理负担等问题。

三、法律局限性分析(一)法律滞后性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具有滞后性。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往往无法及时调整,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局限性。

(二)法律不周延性法律规范的范围有限,无法涵盖所有社会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社会关系可能无法得到法律调整,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局限性。

(三)法律强制性不足法律具有强制性,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法律强制性往往不足。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的作用是社会组织和管理的基石,它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法律也有其局限性,无法解决所有的问题和矛盾。

在本文中,将深入探讨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首先,法的局限性体现在法律文本的普适性上。

法律是通过一系列的规则和程序来确立和实施的,但由于社会的多样性和文化的差异,法律难以适应不同社会群体的需求。

即使在同一国家,在不同的地区和社会群体中,法律也可能因为历史、传统、宗教信仰和价值观念的不同而产生差异。

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加速,现行法律可能很难跟上时代的步伐,无法及时解决新兴问题和挑战。

其次,法的刚性和缺乏灵活性也是其局限性之一、法律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

然而,一些复杂的社会问题往往需要灵活的解决方案和不同利益方的权衡。

法律往往不能提供足够的灵活性,以适应事态的变化和复杂的情况。

此外,由于法律的刚性,法律的执行和实施也会出现问题。

一些违法行为可能在法律上无法完全禁止,也难以追究责任,导致法律的执行结果与法律本身的目的相背离。

再次,法的局限性还体现在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上。

尽管法律已经为各种案件和争议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程序,但在实际应用中,法律的解释和判断往往存在差异和争议。

司法实践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和审判机构的判断和解释,其主观性和个体差异可能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

这种不确定性可能增加当事人的风险和成本,也可能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此外,法的局限性还表现在其对权力和权威的依赖上。

法律的实施和执行需要相关的机构和人员以及公共信任和支持。

然而,在一些国家和社会中,法律的实施往往受到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干扰,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可能受到质疑。

在一些权力高度集中和官僚主义严重的社会中,法律可能被用作权力的工具,而不是保护公民权益和实现公正的工具。

最后,法的局限性还表现在其无法解决所有的冲突和问题上。

法律是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的具体表现,但它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和冲突。

法律的局限及案例(3篇)

法律的局限及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并非万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将从法律的定义、局限以及具体案例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二、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法律具有以下特征:1. 国家性: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2. 强制性: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违反法律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3. 公共性: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其内容涉及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

4. 普遍性:法律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不分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

5. 持续性:法律具有稳定性,不因个别事件或现象的变化而改变。

三、法律的局限1. 法律的滞后性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制定、修改和完善需要一定的时间。

然而,社会在不断变化,新的社会问题、矛盾和冲突层出不穷。

这就导致法律在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时,往往存在滞后性。

案例:2008年,我国修订了《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随着企业竞争加剧,部分企业采取“试用期”规避经济补偿,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2. 法律的有限性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其调整范围是有限的。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社会关系、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问题,法律无法直接调整。

案例:2018年,某男子因感情纠纷杀害女友,被判处死刑。

然而,受害者家属认为,法律无法弥补他们失去亲人的痛苦,呼吁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

3. 法律的人治因素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受到执法者、司法者等人的主观因素影响。

这些因素可能导致法律在实际操作中产生偏差。

案例:某地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时,因法官与被告人有旧怨,判决被告有期徒刑5年,引起社会舆论关注。

4. 法律的道德冲突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与道德存在冲突。

这种冲突可能导致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案例:某地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受害者为一名女性。

法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

浅谈法的局限性广义上的法是指一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所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立的规范、规则。

法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发生着深刻影响,是你当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雄伟方略,而厉行法治,就会必然倡导法律至上,法律是万能。

法的作用是不容低估,但它也有其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法律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惟一手段。

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

在需要综合治理的场合,法律有时也不是首选的手段。

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

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十分重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比如在伦理道德中,法的作用时常表现得十分无力。

二、法的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法律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法律只调整那些重要的、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但是不少的社会关系、社会生活,如人们的思想、认识、信仰(宗教的信仰)或私生活(比如情感问题,人权中的隐私权等)方面,就不宜采用法律的手段强行干预、限制、禁止。

又如,在法制史上试图以法律的作用来改变根深蒂固的社会行为模式曾付出荒唐和昂贵的代价,美国20世纪20年代和30 年代的禁酒令的失败,也很好的说明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三、法律总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函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

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概括的、定性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克服

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克服

制手段 , 它必然要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 , 所以立法时就对立法者提出了正确认识欲调整之社会 关系的要求 。立法者作为认识主体 , 当然也会具有认识能力上的限制 , 也可能导致对社会关系的错误反 映。立法者对社会关系的认识错误 主要 由以下两个原 因产生 。其一 , 现实社会关 系的复杂性和动态性。
关键词 : 法治 ; 立法 ; 局限; 克 服 中图分类号 : D 9 0 文献标志码 : A
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看来 , 凡事必有利有弊。纵使是我们 目 前推崇备至的法治 , 也或多或少地具有
某 些 缺 陷 。法治 的缺 陷很 大一 部 分都 来源 于法 律 的创 制 和适 用 以及其 本 身属 性方 面 的局 限 。法律 的局 限
性是 自然存在 的, 并非某一时 、 某一人 、 某一政党或是某一 国之错 。因此 , 正视法律的局限性 , 将使我们能 更清楚地认识法律的特点和法律在社会控制中所扮演 的角色 , 帮助我们分析利与弊 , 从而更好地在我国实 现 社会 主 义法 治 。 早在古希腊时期 , 柏拉图就对法律 的局限性有 了一定 的论述 。在其《 政治家篇》 ( T h e S t a t e s m a n ) 的对话
范 的本质及 其产 生到运行 中各个阶段 的分析可 以看 出, 法律规 范在立 法、 司法和本 身属性方 面都 存在 局限和 固有 的一些缺 憾, 因此 , 要 克服上述局 限 , 当从提 高立法者和 司法者素质 , 完善程序 和制度 , 注重 学习和借 鉴等方 面着手 。如此 , 便 既能尽 享法治的优势 , 又能较好 地避 免 由此而生的相关问题 , 从 而更好地推 动我 国的法治建设 。
1 i 不能 真实反 映欲 调整 之社会 关 系

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其救济

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其救济

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其救济作者:于洪霜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09年第06期摘要法律存在着局限性。

为维持社会基本秩序,应适当引入道德、习惯、乡规民约等社会控制手段和适当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弥补法律局限性的缺陷,以保证各种社会规范能够相互补充,充分发挥其规制社会关系的作用。

关键词法律的局限性道德宗法自由裁量法律为什么具有局限性法律存在局限性的问题不是现在才出现的,可以说自法律产生的第一天起,法律的局限性就像法律的影子一样伴随着法律而存在了。

我们可以从法律的原则出发来讨论法律局限性的问题。

有关法律的原则,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表述,但一般都包括如下几条:法律必须是相对稳定的;必须保障司法独立;到法院打官司应该是容易的;不容许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歪曲法律,等等。

而从对这几条法律原则的分析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原则要求法律必须是稳定的。

但是,实际上社会关系是极具动态特征的。

法律永远跟不上社会的脚步,因此法律不可避免的带有保守性或滞后性。

社会不断在发展、变化,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层出不穷,法律自然不可能预测到所有的必定会出现的新情况。

法律原则要求司法独立。

但是,实际情况是司法在很多的国家很难做到完全独立。

只要一个国家或社会的司法不够独立,在审判过程中会受到法院外之的力量的影响,那么法律的局限性就显露无遗。

司法不独立,法律就得不到恰当的适用,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得不到公平的处理,法律就失去了其功能。

功能不全的法律当然就是有局限l生的法律。

法律原则要求到法院打官司应该是容易的。

但是,实际上诉讼是有成本的、有风险的。

一个当事人若提起法律诉讼,就可能面临着承担败诉的风险,承担诉讼旷日持久的拖延下去的风险,承担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的风险,承担司法不独立可能会损害公平审判的风险,承担法院可能驳回起诉的风险,等等。

一个理性的人,当他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所有的去法院打官司的极高的风险和成本会驱使他选择其他的救济方式,或者为了避免去法院打官司而干脆不去实施某些法律行为,尤其是经济行为,如投资、贸易合作等。

法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
(二)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法律是通过规则、规范术语和概念表现出来的被人们所接受的行为规范,法律可以调整的只能是人们外部行为,建构的也只能是一种外在形式上的秩序,法律只要求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过问该行为的出发点,对那些形式上合法法律要求而内心却并没有接受它的人,法律并不予追究。2因此,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很多问题是法律所无法调整的。其中包括:第一,思想感情领域内的问题。思想感情存在于人的内心,需要外化的行为才会对社会产生影响,在未外化为行为之前,难于用外部的力量去控制和规范它,而法正是一种典型的人心之外的外部力量,因此法在控制和规范能的内心方面是无能威力的。第二、法起作用尤其特殊的条件要求,不具备这些条件,法同样无法发挥作用。例如证据条件,适用法律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而事实又需要证据来固定,因此当找不到确切证据的时候,实施便无法认定,也就无法用法律手段来调整这一事实。在接待公民的法律咨询时,不断的听到这样的质问:“难道就是因为我们当时一时疏忽,没有留下证据,法院就不可以不顾实际发生的事实,判决我们败诉嘛?法律这样公正嘛?”这种质问正反映出了人们对发的作用的错误理解,忽视了法只有在具备它所需要的特殊条件后才能发挥作用,夸大了法作用的范围。
三、如何正确认识法的局限性
对法的局限性应有客观的认识,要克服两种观点:法律无用论和法律万能论。如站在怀疑主义的立场上,任意夸大法律的缺陷、弊端、局限性,将法律说的一无是处,就有可能倒退到人治注意和无法状态的就路上。同样,对法律局限性的客观存在视而不见,略去不谈,就难以发现法律中客观存在的种种不足和问题,导致立法难以完善,法律就难以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也会对法律的运作带来弊害。我们探索法律的局限性,是为了纠正法律的局限性,寻找克服法律局限性的方法和途径,以使法律更加完备和完善,而不是以此作为攻击法治主义的借口和依据。另一方面,法律局限性的客观存在,使我们不得不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法律领域内,人类是否已经穷尽和利用了所创造的已有的全部智慧?这就促使我们更深入地思考,不断提高我们的认识能力,提高法律的有效性和有用性,克服其局限性。法律应该将为人类已经创造的全部智慧成果反映到自身结构和运作中去,使法律更好地造福与人类社会。

浅谈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浅谈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浅谈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及其克服作者:张爱军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4期摘要立足改革开放的中国,面对滨海新区的建设,法律的稳定性与现实的多变,法的作用之局限日益凸显。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已势在必行,但是,其与现行法律的冲突如何解决,本文将从法理的角度予以分析。

关键词法的作用局限性克服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22-01一、法的作用自从有了法治优于人治的观点后,人们关于法律作用的认识逐渐升温,在17—18世纪形成了资产阶级的法学世界观。

在资产阶级法治发展的几百年中,关于法治的技术和规则日益增多,像民主、人权、对法律的信仰,政治上的三权分立及多党制,经济运行中的市场经济等都被拿来当成法治社会的思想、政治和经济基础。

豍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法律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从法的本质与目的出发,“法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为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服务的”。

豎具体而言,当代中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中,法的社会作用可归纳为六个方面,其总的作用就是“维护秩序,促进建设、改革与开放,实现富强、民主与文明豏具体到滨海新区的建设,法的作用就是保障、引导和推进滨海新区的经济等各方面的建设。

二、滨海“土改”中法的作用的局限性之表现法律不是万能的,法的作用有其局限性。

沈宗灵教授的《法理学》中,将发的作用的局限归为四个方面,其一是“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

“当广东、重庆农民自发地尝试冲破农地流转樊篱之时,天津,这个北方经济新增长极,却开始了一场自上而下的土地变革。

去年3月份起,葛沽镇开始尝试通过“宅基地换房”、“土地换保险和补偿”,先把全镇土地收归镇政府,整合后将农地转为国有再招拍挂出售。

浅谈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浅谈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浅谈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和普法运动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原有的“法律无用论”逐渐被人们所抛弃,民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

但是,在这可喜的局面背后,我们也应注意到一些人又陷入“法律万能论”的误区,认为法律是万能的,因此,对法律的给予过高的期望,一旦法律没有达到自己的期望,就会对法律产生失望的情绪。

为此,人们首先应该全面认识法律的作用,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确实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法律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所必不可少的社会规范,它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并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众多领域的发展进行着调整。

但法不是万能的,它对社会各种关系的调整也不可能做到一一对应,可以说,法律与生俱来的存在着局限性。

一、法的局限性分析1、法律语言的局限性和模糊性法律需要通过语言这一载体才能表现出来,而语言文字自身就存在着局限性问题。

海德格尔说过:“世界的存在是不可表达的。

语言永远也不能表达世界的本来面目。

”“词并不总是一定代表事物,所以在我们探讨所设想的事物是什么以前,我们必须认真确定在我们所讲的语言中有意义地使用词的方式和条件。

”[1]与此同时,法律语言作为表达事物的符号,是以一种有限性的符号来描述无限性的、不确定性的人类社会生活。

而“用普遍词汇所叙录的每一条成规总不能完全概括人们千差万殊的行为。

[2]因此,任何时间、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制定出天衣无缝的法律,这种法律在现实社会中是找不到也不可能存在的。

“语言的清楚明晰,不仅要求明确形成的思想,而且必须用完全符合这种思想的明确词汇来表达。

但是没有一种语言是如此丰富,以致能为每一种复杂的思想提供词汇和成语。

”[3]因此,绝对精准的法律语言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

法律词语的弹性、模糊性是不可避免的。

例如我们常提到的“公平”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然而什么才是公平,有人举了两弟兄分蛋糕,就至少有不下于七种的分配“公平”,划分标准不同,得出的结论就有明显的区别。

论法律的局限性(1)

论法律的局限性(1)

一、法律的局限性1.法律是统一的,但具体案件千差万别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很注重平等性和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一视同仁,古语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法律处置的对象的身份地位、种族性别、财产多寡;其二,类似情况类似处理,也就是说当一个案件法定情节相同或者是相似,就应该给出大致相同的判决[2]。

但是,当我们在追求法律上的平等和统一时,往往会忽略掉一个问题,那就是世界上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两件案例,当然也不会遇到相同遭遇的两个当事人。

所以,当我们过分追求法律上的平等与统一,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处理时“一刀切”,结果就造成了本质上的不公平,自然就会损害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权利,严重地还会损害双方的权利。

这也就无法体现法律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2.法律要求稳定,但社会生活日新月异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制度之一,法律是不可能朝令夕改的,否则如何为大家熟悉和认识,又如何被大家认可和遵守。

没有稳定的法律做基础,整个社会就不可能正常有序地运转。

因为整个社会不知道该按照什么规则和程序去运转,更不知道应该听谁的去运转。

到头来整个社会就会“晕头转向”,最终瘫痪熄火,出现混乱。

法律只有相对稳定,才能防止立法者随心所欲地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防止执法人员任意地解释和实施法律,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

法律要求稳定,但法律要调整的现实社会的内容却是易变的。

尤其是我们当下所处的社会转型期,随着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不断加强,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由此产生的一些新生事物、进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以前不曾有的,就会形成法律的盲区。

对于新的社会关系建立之初,人们的认识是逐渐成熟起来的,不能匆匆忙忙的进行立法,需要有一个过程,而这就造成法律出现漏洞,应该规范的地方却未能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或者虽有规范却不合时宜,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3]。

3.法律功能是有限的,但社会需求是无限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有法律“不顶用”的感觉。

论法的局限性

论法的局限性

论法的局限性摘要:法律因为其绝佳的可操作性而成为最主要的社会调整方法,但法律在创新、运行以及对社会关系的作用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如其保守性、僵化性、范围有限性、运作成本巨大等。

这一系列的局限性是由法律自身以及外部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

要矫正这些局限,就应该注重法律解释,在实践中与其他调整方法有机结合,并且提升法官的素质,使其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的作用,还要提高立法者的能力,克服法律本身存在的局限性,从而确保法律的权威性与效益性,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功能。

关键字:法律;局限性;分析;矫正一、法律局限性的内涵及其表现(一)法律具有保守性和僵化性法律具有保守性,也就是说法律具有稳定性。

其主要表现为“法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而不能频繁变动,更不能朝令夕改。

”①所谓僵化性,就是指法律具有一般性,也就是意味着其有可能不能实现个案的正义,也就是说,有时候判决的结果会与法律本身的目的相违背。

其主要表现为“正式法考虑的是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的一般情形,正式法的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简洁的。

”②(二)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法律的调整范围是十分广泛的,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许多方面。

但是,在社会生活中,也存在着这样一些领域,它们是不适合用法律来调整的,甚至,有时用法律来调整会带来适得其反的后果。

比如说宗教信仰这种涉及人们个人思想、认识的私人领域,就不适合用法律来调整,若强行干预,可能会带来不利的结果。

(三)法律的运作成本巨大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方法,它的运作成本是巨大的,包括立法成本、行政执法成本、诉讼成本等。

其中,诉讼成本包括公共成本和私人成本。

前者是指“国家维系司法体系之运转的费用以及司法机关审理和执行案件的费用。

”③后者是指“诉讼当事人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出庭应诉所耗的时间和费用,以及诉讼久①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7页。

②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7页。

论法的局限性表现与弥补

论法的局限性表现与弥补

摘要: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就对法律的局限性有了一定的论述。

对法律的局限性的论述是有道理的,一种万能的法律是不存在的,但是仅仅因为这就否认法治的作用,应该实行人治这样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

那么法律的局限性具体究竟表现在哪些方面,本文将对其进行论述。

关键词:法;局限性;表现与弥补一、法律局限性的表现方面(1)法律这种调整方法具有局限性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式,在我们的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法律的调整并不是万能的,它自身是有局限性的,法律不是仅有的调整方式,也并非最好的,最经济的。

因此,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会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法律的局限性。

有局限性的法律比起古代的人治所谓的法不可知则深不可测和没有法律的状态,那种类似于残酷暴虐的刑罚来说,相对这些来说还是要先进太多了,毕竟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人们的利益。

人治主义和没有法律的状态,必然会导致统治者的凭自己的意志独断专行、暴力统治,人民生活置身于水深火热之中,不敢发表自己的意见甚至不敢多言一句,唯恐因此丧失性命,人民的身份自由和民主自由就更不必说了,所以对于当时的人民来说是没有什么自由而言的。

当然,实行法治也是要付出代价的,有时这种代价还很大,但是这种代价相对于无法治和人治来说,这样的代价相对来说还是要小很多的。

(2)法律作用的范围有局限性法律在调节涉及国家、人民、社会的各个方面都产生着必不可少的作用,但法律毕竟并非万能的,不可能对所有的事情进行干预,它有自身的局限性,它根本不存在穷尽世间各种情形并对此进行法律规定的可能性,我们也就不能期盼制定出一部包罗万象的法典,对生活涉及的各领域各方面都作出规定。

(3)法律作用的条件有局限性法的作用是通过实施实现的。

只有一定条件存在法律才可以执行,因此许多情况下在那种条件不存在时,法律是无法干涉这种行为的,由此我们看出法律的作用条件也是存在本身的局限性的。

法实施运作的最终效果,与执法者和一定的物质条件都有密切的关系,对于这一点是不容否认的,此二者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论法的局限性

论法的局限性

论法的局限性摘要:法是一种以“性恶论”为基础的制度,规范着人们的生活,但是法却由于本身的滞后性、不完整性以及保守性决定了它的局限。

在法律控制的领域下,法律不能违背了人的本性;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科技的不断更新、进步,也让法律受到影响。

法不是万能的,我们必须认识到它的局限性,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加以弥补,这样才能推进我国法制的不断进步。

关键词:法局限性法律实施0 引言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原始社会的解体、阶段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法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性,和历史的不可逆转性。

法普遍被人们看成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段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我国现有法律300多部、行政法规800多部、地方性法规1200多部和众多的规章,这些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和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走依法治国之路已经成为国人的基本共识。

但是,作为一个有着几千年传统文化泱泱大国来说,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现行法律自身的弱点和局限性。

1 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不完整性和保守性决定了它的局限性马克思说过“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是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1]这句话可以理解为:法律和它所调整的经济生活应该同步对应。

但是,社会是发展的,现实生活是变动不居的,以不变的法律调整变化的社会,这样,越是稳定的法律其滞后性,保守性就越明显。

这也正如萨维尼所指出的:“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

[2]所以,法律本身就具有一种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同时,由于人的理性的不周严,适应所有人的制度是找不到的,法学家不可能制定出一部天衣无缝、包罗无遗的法典。

正如卡尔波普说到:历史的发展是不断证伪的过程,不是不断证明的过程。

所以任何法律都存在着一定的规则真空和立法空白。

[3]让我们来看看轰动全国的“许霆案”。

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一直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

然而,如同任何事物都有其局限性,法律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正视并设法克服。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方法。

第一,法律的滞后性。

法律是对过去经验的总结,而社会是不断发展的,这就导致了法律的滞后性。

很多时候,当法律试图规范新出现的社会关系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例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许多新的商业模式和社交现象出现,法律往往需要时间来适应这些变化。

对于这一局限性,我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克服。

首先,立法者需要密切关注社会发展,及时对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

其次,司法者应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能够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处理新型的社会事件。

第二,法律的不确定性。

由于语言的歧义性和理解的多样性,法律条文往往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

这导致了法律实施中的不确定性,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

此外,由于法律无法穷尽所有社会现象,很多情况下需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也增加了法律的不确定性。

针对这一局限性,我们需要提高法律条文的明确性,减少歧义。

同时,加强司法解释和判例法的作用,使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有所依据。

此外,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使更多的人了解法律并参与到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来,也能提高法律的确定性。

第三,法律的僵硬性。

法律是刚性的,而社会是复杂的。

很多时候,法律无法适应社会的快速变化。

例如,某些法律条文可能已经过时,但因为没有足够的社会需求推动其修订,这些条文仍然有效。

要克服这一局限性,我们需要建立有效的法律修订机制。

当社会条件发生变化时,能够及时对法律进行修订。

此外,我们需要提高公众对法律的监督作用,当发现有不合时宜的法律条文时,能够及时提出并推动其修订。

第四,法律的难以执行性。

由于人的行为复杂多变,很多时候法律难以对行为进行准确的界定和处罚。

此外,由于社会的多元化和复杂性,很多时候法律的执行需要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

例如,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如果进行严格的法律追究,可能会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

论法律的局限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摘要: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法律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发挥着重要作用,时至今日,法律已经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指南。

即使是“人治”观念根深蒂固的中国,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化进程的深入,也在逐渐摆脱“人治”,推行“法治”。

对于一些突出的社会问题,人们首先想到通过立法来解决,这是可喜的现象,说明法治观念在我国已经深入人心,但同时也应注意到,我们在批判“法律虚无主义”的同时正在走向另一个极端,即“法律万能主义”。

社会生活中一遇到新问题、新现象,人们就呼吁立法,仿佛依靠法律一切问题都能迎刃而解,仿佛依靠法律就能创造和谐社会。

从古至今,推崇“法律万能论”而屡获失败的案例证实,法律并非万能之器,想依靠法律解决包括道德困境、行政难题和社会痼疾在内的一切社会问题,只会适得其反、事与愿违。

法律存在着其固有的局限性。

笔者试图结合实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关键词:联系实际法律局限性一、法律自身属性的局限性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由此派生出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不能朝令夕改。

但法律要调整的现实社会的内容却是具体的、多样的、易变的,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由此产生的一些新生事物、进而形成的社会关系都是以前所不曾出现的,这就必然造成法律相对社会现实的滞后性和僵化性。

正如萨维尼所说:“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

法律本身就具有不可避免的时间上的滞后性。

2006年广州发生的“许霆案”震动全国,许霆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在银行ATM提款机上多次取款共计175000元后携款潜逃。

广州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二审作出终审裁定:依法裁定驳回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

但是基于舆论压力,量刑上改判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

由于我国没有完全适用本案的法律,无法准确判定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导致一审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二审最后改判为获刑5年和追缴非法所得;两判差距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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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就对法律的局限性有了一定的论述。

对法律的局限性的论述是有道理的,一种万能的法律是不存在的,但是仅仅因为这就否认法治的作用,应该实行人治这样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

那么法律的局限性具体究竟表现在哪些方面,本文将对其进行论述。

关键词:法;局限性;表现与弥补
一、法律局限性的表现方面
(1)法律这种调整方法具有局限性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式,在我们的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法律的调整并不是万能的,它自身是有局限性的,法律不是仅有的调整方式,也并非最好的,最经济的。

因此,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会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法律的局限性。

有局限性的法律比起古代的人治所谓的法不可知则深不可测和没有法律的状态,那种类似于残酷暴虐的刑罚来说,相对这些来说还是要先进太多了,毕竟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人们的利益。

人治主义和没有法律的状态,必然会导致统治者的凭自己的意志独断专行、暴力统治,人民生活置身于水深火热之中,不敢发表自己的意见甚至不敢多言一句,唯恐因此丧失性命,人民的身份自由和民主自由就更不必说了,所以对于当时的人民来说是没有什么自由而言的。

当然,实行法治也是要付出代价的,有时这种代价还很大,但是这种代价相对于无法治和人治来说,这样的代价相对来说还是要小很多的。

(2)法律作用的范围有局限性
法律在调节涉及国家、人民、社会的各个方面都产生着必不可少的作用,但法律毕竟并非万能的,不可能对所有的事情进行干预,它有自身的局限性,它根本不存在穷尽世间各种情形并对此进行法律规定的可能性,我们也就不能期盼制定出一部包罗万象的法典,对生活涉及的各领域各方面都作出规定。

(3)法律作用的条件有局限性
法的作用是通过实施实现的。

只有一定条件存在法律才可以执行,因此许多情况下在那种条件不存在时,法律是无法干涉这种行为的,由此我们看出法律的作用条件也是存在本身的局限性的。

法实施运作的最终效果,与执法者和一定的物质条件都有密切的关系,对于这一点是不容否认的,此二者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任一环节不完善,都会直接影响法的实施效果。

法律并非万能的,若无视它的的局限性,非但不能很好地调整社会关系,还可能起到反作用,使法律的预期作用与实际效果产生偏差。

二、法律局限性的弥补
(1)结合其他方式调整
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某些方面是法律所不能调整的,或者如果由法律来调整成本较高。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通常结合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调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的局限性。

结合道德进行调整。

实际上,法律与道德等其他调控方法之间是彼此协调,彼此补充的作用,它们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虽然法律调整的范围在逐渐扩大,例如我们不能否认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将来可能规定类似于所谓的“见死不救罪”。

但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即使像汉代“引礼入法”那样开展一场“引德入法”的运动,也必然会有很多方面是法律调整方式所不能涵盖的,而且会有因为社会交往过程的刚性碰撞过多而导致社会的崩溃的可能。

结合习惯进行调整。

很多问题仅仅靠法律并不能能够妥善的解决。

这一点在民商事活动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我们常常通过商业习惯或惯例平等、公平、高效地解决商业纠纷,这种方式节约了诉讼的时间,避免在争诉之中的耗费,才得以将更多地宝贵时间投入到发展经
济上。

一个法律是好还是坏,不仅决定于其本身是否制定良好,更决定于它可否与多种社会调控方式相结合来实现其内在的精神和价值,并从而形成优良的法律文化。

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纠纷。

法治所要求的法律至上,并非主张法律万能论。

(2)发挥自由裁量的作用
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变化,一些法律法律的相对滞后性、不完善性会日益凸显,所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适当扩大有时候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法律中很难明确和衡量某些概念的准确内涵,例如刑法中就有着许多概括性、概念不甚明确的词句诸如“情节严重”“从轻减轻”等在没有特别法、司法解释或相关法律规定时,法官想要找出一个准确的答案就必须发挥其自身的主观能动性,考虑哪些具体情节或者行为属于上述范畴,从而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自由裁量。

(3)提高立法者的职业素养
由于立法中存在着局限性,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加大力度提高立法者自身的职业素质,使他们所制定的法律最大程度上符合客观实际的需要。

对于立法者来说,他们不仅需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良好的职业素养,还要对社会有深入的了解,才能使法律适应社会的需要,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

这样创立出的法律才能真正适应社会的需要,并对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提高人们生活的质量和幸福指数。

(4)完善解释法律
重视法律解释的作用。

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要想使法律不断完善,必须通过对其进行解释。

总之,法律是人类认识的产物,但在某个特定时期人的认识水平又总是有限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认识不断发展,使法律更加适应社会,如此循环往复,由此来看,法律的局限性问题也许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不仅由我们这一代人进行讨论研究,也将是值得后人探索的一个具有深远意义的话题。

当下的法律不断发展进步,法律的局限性问题为法律的不断善提供了基础,所以说法律的局限性问题是值得我们深入探索的一个永恒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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