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理学之法的局限性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局限性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理解,下面瑞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了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局限性。
(1)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的局限性。
法律不直接调整单纯的思想、单纯的观念,而行为往往又是受思想支配的,所以有时候你会发现法律好像有些治标不治本的感觉,这样就表现出局限性。
(2)法的局限性表现在法的本身的特点所带来的一些局限性。
法律自身的特点,我们归纳起来有六点:
①法律是保守的、滞后的。
社会生活总是新鲜的,法律总是滞后的,法律总是灰色的,所有总有法律的真空地带。
②法律是稳定的、连续的,但是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变化的。
法律要保持一种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及时修改。
法律的权威性是两难的:不保持稳定性、连续性,法律的权威就会受到挑战;要素过分强调它的稳定性、连续性,就会僵化、教条,不适应社会生活,从而也失去其权威性。
③法律具有普遍性、概况性。
④法律是用语言文字来表达的`,但是语言文字总是有其局限性、拙劣性的。
⑤法律讲程序。
程序是很重要的,但是有时候也会束缚法律权威,限制法律作用的发挥。
⑥法律依靠证据。
(3)人的因素的影响。
人的因素影响法的作用的发挥,“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中国飞古话,人的能力、人的素养、人的理念,这些都会对法律作用的发挥具有影响。
立法者的水平、执法者的能力会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这是显而易见的。
(4)法律的作用的发挥,还受制于社会其他因素的影响。
社会的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道德因素、传统因素等,
对法的作用都有影响。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单选题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单选题1.2007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
有关“三个至上”中“宪法法律至上”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宪法法律至上”是指宪法和法律在效力上地位相同,都具有效力B.“宪法法律至上”仅仅强调实现法律效果,是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C.肯定“宪法法律至上”是执政党在思想认识上的一个重大转变D.“宪法法律至上”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原则,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对“宪法法律至上”的理解。
选项A错误。
宪法法律之上并不否认宪法的法律效力。
选项B错误。
坚持“三个至上:必须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各个方面,必须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各个领域,必须落实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各个环节和全部工作之中。
所以,说”仅仅强调实现法律效果“是不准确的,法律效果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另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
选项C正确。
“三个至上”的提出,标着着党在思想认识上完成了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
选项D错误。
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该原则。
2.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A.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思想B.马克思主义有关法的本质和作用的思想C.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方法论D.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选项D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不属于理论渊源。
3.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本质区别,它与后者之间不存在继承关系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要以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学说为基础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价值指引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身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体系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
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一)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针对个体)与社会作用(针对社会整体)。
规范作用★★指引作用: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评价作用: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
教育作用:通过法律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行为产生影响。
示警/示范作用。
预测作用:预先估计当事人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
强制作用:法可以用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社会作用执行政治职能(维护阶级统治)【目的】社会公共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手段】关系规范作用是手段,而社会作用是目的。
(二)法的社会作用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和“法律虚无论”人的因素:从社会调整的手段上看,法律只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之一从调整的范围上看,法律作用的深度和广度是有限的。
人的认识水平和相应的道德、文化素养等都会制约和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
立法有良恶之分,取决于立法者认识水准的高低,司法有公正偏私之别,有赖于司法者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好坏。
社会因素:法律以社会为基础,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需要去“创造”社会。
但是,不能否定法的前瞻性和适当的超前。
它的运行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相应的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法律的自身因素:1、合法而不合理,即个案不正义。
2、“滞后性”。
3、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及其内容1.自由:自由是法律的最高目标,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它体现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另外,自由是有限度的、有范围的,而这个限度和范围由法律来设立。
注意: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良法应当是自由之法。
法无禁止即自由。
法无授权为禁止。
2.正义: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即把个人应得的东西归予个人。
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和评价体系,它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注意:实体公正VS程序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3.秩序:①主要指“社会秩序”,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的状态;②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③法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前测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前测试题及答案司法考试《法理学》考前测试题及答案 11、[多选题]下列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有( )A.行政法规B.地方性法规C.判例法D.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答案】ABD2、[多选题]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以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不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C.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答案】D【解析】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体系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类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多选题]有机联系的整体。
本题选项中C项具有一定的迷惑性,香港和大陆虽然属于不同法系,但是都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因此C项是正确的。
我国古代虽然是“诸法合体”,没有划分部门法,但不能因此说不存在法律体系,因此D项是错误的。
3、[单选题]下列机构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 )A.省级政府B.较大市的人大C.自治区人大D.经济特区【答案】B4、[多选题]下列属于公法范畴的是( )A.行政法B.婚姻法C.刑法D.公司法【答案】AC5、[多选题]下列属于民商法法律部门的子部门的是( )A.合同法B.商标法C.继承法D.反不正当竞争法【答案】ABC6、[多选题]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
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多选题]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和发展为条件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答案】B【解析】本题考察“权利本位”思想,在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中,权利处于最终地位,义务始终是为权利服务的,因此B项是错误的。
法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有哪些法的局限性有:1、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
2、法律无法穷尽一切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
3、法律语言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
4、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
5、法律执行的高成本问题。
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
扩展资料:另外,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有:1、法律调整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因为: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涉及人的思想,而行为根源于思想,法律不能解决行为的根源。
思想问题最终得靠其他方式来解决。
法律只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不能是全部行为。
友谊、爱情、信仰就不适宜用法律来调整特别是用法律来强制。
2、法律可能会有空白或漏洞,因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立法者不能预测到未来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因而法律必然会有空白或漏洞。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频繁变化的。
面对频繁变化的社会关系,立法难免具有滞后性,这种滞后会导致法律上的空白。
3、法律可能会有僵硬性,因为:法律应该是普遍的、概括的,概括性的法律概念有可能不能够涵盖纷繁复杂的现实世界,因而法律有可能不周延,存在漏洞。
亚里士多德说:“法律所考虑的是多数案件,亦即一般性的和一般的情形,但法律对特殊的情况却无法加以说明;在独特的案件中法律常常不能做到公正。
”4、法律可能会具有不确定性,因为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语言表述的,而语言具有模糊性因而法律有可能具有不确定性。
5、形式化和程序化是法律的重要属性。
虽然程序化有助于限制公权力,从而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但是追求形式化和程序化有可能是以牺牲实质正义和个案正义为代价的。
6、法律与事实之间对应的难题是人力无法完全克服的。
法律适用者面对的事实永远是“已经过去的事实”,认定和确定事实的过程实质上是法律适用者将“过去的事实”还原为“现在的事实”,而且由于人的理性的有限性,还原的过程不是一个完全等值的过程,而是一个不断接近的过程。
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事实是为证据所证明的法律事实,而非真正的客观事实,因而会因为事实认定出错而发生冤假错案。
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纲复习笔记司法考试法理学⼤纲复习笔记基本要求应试⼈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分析、判断;能够运⽤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学科知识的结合。
第⼀章法的本体第⼀节法的定义⼀、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职业的含义: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作。
两个基本涵义:①⼀种专门⾏业(⼯作)②从事法律职业的⼈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法律⼯作可能作为⼀种职业存在的前提:法律⼈最⼤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是:是否能够忠于法律专门的法律知识与法律的独⽴化相联系,法律从其他社会规范中逐渐分离出来,成为独⽴的社会规范。
2、法律⽅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法律⼯作者看待法律的职业⽅式①⽤说理的⽅式⽽⾮简单的暴⼒解决问题-----强制是为了保证说理进⾏②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以法为论据、判据(核⼼)③须在程序范围内,通过相应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程序性另:法律⼈忠于法律的前提:法律必须具有⼀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为准则法律⼈须提⾼⾃⾝知识能⼒和法律思维⽔平,⽅能准确把握法律(要依法思考问题、⼜要形成对法律的个性观点⽴场;要了解法律外在表现形式,⼜要理解法律内在根据、实质)⼆、法的现象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总体分为马克思主义与⾮马克思主义从⽅法论⾓度来划分有三类:1、从法本⾝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发展、变化根据在于法的⾃⾝A、规则论:法是⼀个逻辑上⾃我满⾜的规则体系,法律规则效⼒来源体系内部B、命令论:法是权⼒命令形成的规则体系,法律规则效⼒源于权⼒C、判决论(预测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规范性法律⽂件不是法,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法理学司考复习口诀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口诀法的本体法的概念的争议:法德分离实证义,权威奥哈凯分析,实效社会现实具,非实道联正确必,结合超越阿列西。
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学说多,神意最早内规则,命令不同主权者,正义苏士善良术,判决法官能预测,人民意志法卢梭,自由意志找黑格。
阶级本质马克思,最初正式终物约。
法的特征:特征规范国意普,强程权义与可诉,区别技然是文化,区别宗道在强家。
法的作用:法的作用交互独,直表权行本社力,规范作用指引当,不确选择确定义,评价他人预互相,教育一般示范警,强制制裁违法性。
社会作用法目终,政思经领政社能。
法律具有局限性,自身社会他环境。
法的价值:人的需要价值基础,实然应然都满足。
价值的种类:价值种类分四区,形式基础是秩序,自由最高价标准,控制社会通控利,基标评体推正义。
价值冲突及解决:价值位阶自正序,个案平衡特主体,利大害小用比例。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三要素,条件后果肯否定,可为应为勿为行。
规则条文之内容,条文规则表现形。
授权可以义务并,命令必须禁不应,确定多数委另行,准用适用他法定,强行民事任意性。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种类多,公理法理和国策,基具实程都包括。
规则原则有区别,内容具体与个别,范围微观与宏观,方式全无与均可。
规则与原则的适用:一情一行是规则,不可分解实原则,一般情况用规则,穷尽规则方原则,个案正义才可舍,理由更强才适合。
法律概念:基本概念法独特,时空人事不同涉。
权利与义务:权利法定国保认,保利义关自主允,义务强履属应然,权一义二性区分,主体对世与对人,总量相等不可分。
法的渊源:实质形式两渊源,历史渊源多事件,著作一般非正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律行章地自单,渊源还包国条惯。
法律人大常委算,行规文件命决全,名称条例规定办,地方法规规则添。
深圳市府四常大,经济特区范文件。
国际条约缔结院,常决席批无适惯。
渊源的效力冲突:渊源冲突有规则,宪律行章效力缩。
全国特别新实体,国际省章高市级。
新一旧特制定管,法律都由常委判。
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2篇)
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____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将不同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按照一定要求进行分类、整理或加工,使之统一、完整、明确和有序:法律汇编、法典编纂、法律清理。
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如制定机关、时间顺序、涉及问题性质等)加以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最常见的形式)法典编纂,亦称法律编纂,是指在对某一部门法全部现行法规范进行审查、整理、补充、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法典的活动。
部门法典,是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最具系统性的一种形式,是某一部门法从特定原则出发、具有特定结构和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____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法的来源。
法的渊源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形式上),主要是各种制定法的形式。
法的正式渊源/非正式渊源: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而进行的分类。
正式渊源主要为制定法;非正式渊源指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国际条约。
____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法律原则的种类法律原则的种类基本原则-体现法的总体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则,内容比具体原则更抽象、更稳定,通常可以适用于整个法律体系。
具体原则,是基本原则在不同领域或法律调整过程不同阶段的具体化,具体原则的适用必须以基本原则为指导,而基本原则的要求也只有通过大量的具体原则才能在不同领域中获取体现。
2.从原则的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角度分:公理性原则-从一定形态的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成员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准则的公理。
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一定目标而做出并被确认为法律准则的政治决策。
法治理论--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三章第五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三章第五节讲义第五节 法治理论一、法治的含义(一)法制1.法制,是指法律制度的总称。
2.社会主义法制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是社会主义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各环节的统一,核心是依法办事。
3.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法治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1.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2.法治一词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法治一词的涵义比较明确,就是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
法律不仅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作用,而且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也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法治要求法律更全面地、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
3.法治一词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1)法治是与专制相对立的,又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可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当家做主的要求。
(2)法治要求社会生活的法律化,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社会生活中强制性社会规范过多、过滥的弊端,维护公民的自由。
(3)法治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交往活动具有了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也使人们的正当要求有了程序化、制度化的保证,增强了社会成员的安全感等。
二、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法治国家的含义(1)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一个德语中最先使用的概念。
(2)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
2.法治国家的条件和标准(1)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2)良法的治理;(3)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力制约的国家权力机关;(4)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5)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等。
法理学高频考点
(5)强制作用
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约束违法犯罪行为。法的强制作用是法律其他规范作用的保证。其作用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综上所述,关于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图示如下:
指引 本人的行为 确定的指引和不确定的指引
评价 他人的行为 合法与否
教育 一般人的行为 示范和示警
③狭义比例原则:对于人民权利之侵害程度与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处于一种合理且适度的关系,这项原则主要着重于权衡“受限制的法益”和“受保护的法益”之轻重,以达到利益之间的和谐,又称合理性原则。
三、法律要素
(一)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则从逻辑的角度看是由哪些部分或者要素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者要素之间是如何联接在一起的。任何法律规则都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的:
(1)价值位阶原则
它是指在不同位阶上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一般来说,基本价值(自由、秩序与正义)的位阶高于非基本价值(如效率、利益等)。在基本价值中,一般而言,自由因代表最本质的人性需要,故而居于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禁止性规则 禁止……,不准……,不得……,不应当……,严禁……,不要……
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确定性规则 无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
委任性规则 由其他机关制定规则
准用性规则 把规则的内容指向了其他规则,参照……
预测 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
强制 违法犯罪行为
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的特征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的特征法的特征包括三个方面:(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司法考试1、法与自然法则的关系表现在: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与人的思维行动没有关系,而法律则不同;社会规范是无数思维着的理性的个人行动的结果,是一种文化现象。
2、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表现在:法律是以公共权利为后盾,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习惯、道德、宗教、政党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民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通过人民的内心发挥作用。
司法考试(二)法是公共权利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目前,国家形成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是:1、制定。
2、认可。
明示认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已有的不成文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化,使其上升为法律。
默示认可:立法者在法律中承认已有的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但却未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而由司法机关灵活掌握。
(三) 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具体表现在:司法考试1、在国家权利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2、法的普遍性也要求对待一切主体的普遍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近代法律虽然都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性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国家司法考试黄金复习思路:法理学篇倘若把法学比作一幢高楼大厦,那么法理学就是构筑这幢大厦的地基,如果地基不稳,整幢大楼就会倒塌。
因而,对于法理学的学习在整个司法考试复习中的作用不言而喻。
法理学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分值比例虽逐年升高,但本科目以理解为主,短期内很难迅速提高;另一方面,法理学中阐述的原理、原则贯穿于各部门法中,具有指导意义,同时也是答论述题的内在逻辑“红线”。
在司考复习中,法理学是考生遇到的第一座大山。
法理学难就难在它的理论性强上,教材内容往往没有对这些概念进行专门解释,由于司法考试更注重检测考生对法律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正因为如此该部分的试题所涉及的基本概念较多,易为混淆的知识点也很繁杂,故对广大考生,法理学考试内容复习难度较大,总令人觉得无从把握。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
例1:下列有关法律规则的表述,正确的有(多选)
A、任何法律规则都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
B、“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此规定的前一句话为任意性规则,后一句话为强行性规则
(2)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
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对一般人行为的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对当事人行为之间的预测作用;
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对违法行为人的强制作用。
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强调的是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平等对待一切社会成员,法律的要求始终对全人类具有普遍性。
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
这里特别强调国家强制力是通过法定程序间接地表现出来的。国家强制力不是唯一保证法律实施的工具。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在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我的"、"你的"之类的观念,即是权利义务观念形成,这是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之一
谈谈司法考试备考方法论的局限性
谈谈司法考试备考方法论的局限性谈谈司法考试备考方法论的局限性司法考试专栏为大家整理讨论司法考试备考方法论的局限性,欢迎考生前来参考。
十年前一个讲主观题和答题技巧的名师向我请教方法论的情景还恍如昨日,不久后就在法制日报诞生了司法考试方法伦之一:信念篇。
谈论、讲解方法论对讲授者素质要求极高,因为他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极易造成混淆和误导。
对考生来讲需要方法论指导的仅仅是通过自学成才或者准自学(比如电大、成教)成才的考生,以及常年不过的法学基础很差的考生。
司法考试方法论的传授难度远远大于辅导考生通过司法考试。
每个考生接受一十六年的学历教育,都是标准的学习之方法论的专家,我接触的重点高校本科生、研究生没有一个和我谈论方法论的,甚至从未提及过,尽管他们知道我这十多年来在媒体上发表了大量的司法考试备考文章,而且广受追捧。
这说明什么?说明司法考试方法论对于大多数考生是累赘,而不是鸡肋。
累赘完全可以抛弃,置之不理或一笑了之。
一、备考方法论不是万能的,没有他通过也是皆有可能的我注意到一个现象,关注备考方法论的都是考不上的考生;而能够考上的并不或没有了解所谓的司法考试方法论。
这很像邯郸学步,走路潇洒的邯郸人并不知道自己是怎么走路的,也不关心走路问题。
在他们看来关注走路问题纯属有病。
想接触司法考试方法论的考生,我劝你看看邯郸学步的典故,切莫学习寿陵馀子。
庄子是旧时中国知识分子都喜欢读的书,考生不妨也拿来读读。
二、可适度、适当的了解备考方法论即便是自考、电大、成教的考生或者是常年不过的老考生只要了解司法考试方法论就可以,千万不要唯司法考试方法论。
三、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如果你真是方法论出了问题,十六年未得其门径,司法考试方法论一朝一夕也帮不了你。
司法考试辅导乃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司法考试方法伦也如是。
四、备考方法论是引领部门法的司法考试方法论是引领部门法的,能驾驭一门、数门部门法讲授者未必能讲授方法论。
方法论在部门法中是形而上的,是引导、统领部门法学习的。
司法考试名师点睛法的局限性
2011年司法考试法与人权关系
一、人权的概念和层次
(一)人权的概念
所谓人权,是指人的个体或群体,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自身的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
(二)人权的层次
第一个层次:应有权利。
第二个层次:法律权利。
第三个层次:实有权利。
二、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一)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人权对法的作用体现在:(1)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2)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侵权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对的法律救济的标准和途径;(3)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
(二)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人权与法律权利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一方面,人权的基本内容是法律权利的基础,只有争得了最基本的人权,才能将一般人权转化为法律权利;另一方面,法律权利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2020长春市事业单位备考:法的局限性
2020长春市事业单位备考:法的局限性法律只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法的作用归根结底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因此法律不是的。
1.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
法律的稳定性(实质上就是倾向于过去、倾向于保守)与社会生活的变革性总是产生矛盾与冲突,因而出现“时滞”问题。
2.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
法律规范从概括性、一般性、抽象性的特点中派生出僵化的一面。
因而,当面对具体个案时,它就有可能成为非正义的、僵化的规则。
3.法律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
4.法律语言有其拙劣性,它留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
5.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
6.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的,这就会引起法律执行的成本问题,即司法与行政资源的投入问题。
7、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或人为因素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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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司法考点之法的适用与局限性
法理学司法考点之法的适用与局限性法理学司法考点之法的适用与局限性司法考点之法律原则适用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之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和方式。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
(1)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为了保障法律的客观性和确定性,必须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
具体来讲,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穷尽规则”。
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有规则依规则。
“法律发现”的主要任务是法官尽可能全面彻底地寻找个案裁判所应适用的规则。
当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生作用。
所以,从技术的层面看,若不穷尽规则的适用就不应适用法律原则。
这可以表述为法律原则适用的一个条件规则:“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法理学司法考点之法的适用与局限性②“实现个案正义”。
在通常情况下,适用法律规则不至于要进行本身的正确性审查。
但假如适用法律规则可能导致个案的极端不公正的后果,那么此时就需要对法律规则的正确性进行实质审查,首先通过立法手段,其次通过法官之“法律续造”的技术和方法选择法律原则作为适用的标准。
这样,我们就可以把这个条件用反面推论的方式确立为如下规则:“法律原则不得径行适用,除非旨在实现个案正义。
”③“更强理由”。
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
在已存有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若通过法律原则改变既存之法律规则或者否定规则的有效性,却提出比适用该规则分量相当甚至更弱的理由,那么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条件规则:“若无更强理由,不适用法律原则。
”司法考点之法的适用目标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之法适用的目标。
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决定就是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
法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论法的局限性一、导论人类社会产生之后,由于生产力落后,人们在面对自然力时,无法单独生存,于是早起人类属群居生活,在群居生活发展的几千年中,人们之间逐渐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活习俗和方式,这就是早起的习惯(氏族习惯),后来又发展为习惯法,直到现在成文法及多种法律形式的出现。
法在其产生之后,就对人类社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由于法本身及受到他种因素的影响,发也有其本身的局限性,尤其在当代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社会交往更加频繁和深入,社会关系也更加复杂,法的局限性表现的就更加明显。
二、法的局限性法的局限性,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的局限性。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在法的产生之初以及在其发展的几千年中,关于法律的调整对象还没有形成绝对的理论,比如法律只调整人们之间的行为吗?在人与动物,人与自然之间发生关系是法律是否调整?这就牵扯到在很多问题下法的可诉性问题。
例如在动物被害时它能否作为法的起诉主体等问题。
当然在世界上有些国家是承认它们的权利的,不过就整体而言,动植物成为法律主体即法的调整对象还欠缺理论支持和实际的可操作性。
2.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律不直接调整单纯的思想、单纯的观念,它只调整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的相互行为。
正如马克思所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
”人的思想、认识、信仰领域不易或不能由法律来调整。
但是人们的行为往往又是受思想支配的,所以有时候你会发现法律好像有些治标不治本的感觉,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其他的调整方式就会填补法律调整的漏洞。
3.法律是调整应当由法律调整来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惟一手段。
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
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十分重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比如在伦理道德中,法的作用时常表现得十分无力。
司法考试:法理学与论述题有关的知识点(二)
四、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是对人的行为的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是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但法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
论述题要注意法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法律也有它的局限性。
这是因为:第一,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也就是说,法律只调整人的外在行为不调整人的外在思想。
因此,马克思曾说:“我除了我的行为是不存在的,行为是我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
”第二,法律自身的特点也有局限性,包括:一,法是一种规范,它不是规律。
总是体现人们的意志,法律总会存在着某种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
二,法是一种概括性的规范,不能在一切问题上做到天衣无缝,周密缜严,也不能处处做到个别周密。
三,法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它总是落后于社会生活的变化。
法律具有滞后性,不能够随时适应社会生活变化。
四,法是讲究程序的规范,缺乏对社会、社会实践的及时应对和处理。
同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除受到了人的因素的影响,还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这些都导致法的作用是具有局限性。
法律的作用不是无限的,法律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因此法律也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有时甚至也不是最佳方式。
中国的古代虽然讲究无诉,他们更多的是用调解来解决纠纷。
这里也包含某些合理的因素,能够为我们今天解决纠纷提供有意的启示。
今天我们应该强调纠纷解决他的多元化的机制。
不仅是用依据法律进行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还应重视包括调解在内的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法的规范作用具体分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
例如,在一个闭塞的小村庄,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薄弱。
村长的法律意识也很薄弱,所以村长对村民动辄进行处罚,对村民拳打脚踢。
村民都以为村长的做法是合理的、合法的。
有一次,村长踢一位村民时,用力过猛,导致村民受伤,后来村长被法院抓走,并被法院因故意伤害罪判处了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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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理学之法的局限
性
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我们要充分重视法的作用,就是说要注意到在整个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对人们生活所产生的影响,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如此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的社会,应该特别注意到法的作用的发挥的重要性。
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法律的作用是有限制的,法律不是万能的,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理解:
(1)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的局限性。
法律不直接调整单纯的思想、单纯的观念,而行为往往又是受思想支配的,所以有时候你会发现法律好像有些治标不治本的感觉,这样就表现出局限性。
(2)法的局限性表现在法的本身的特点所带来的一些局限性。
法律自身的特点,我们归纳起来有六点:
①法律是保守的、滞后的。
社会生活总是新鲜的,法律总是滞后的,法律总是灰色的,所有总有法律的真空地带。
②法律是稳定的、连续的,但是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变化的。
法律要保持一种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及时修改。
法律的权威性是两难的:不保持稳定性、连续性,法律的权威就会受到挑战;要素过分强调它的稳定性、连续性,就会僵化、教条,不适应社会生活,从而也失去其权威性。
③法律具有普遍性、概况性。
④法律是用语言文字来表达的,但是语言文字总是有其局限性、拙劣性的。
⑤法律讲程序。
程序是很重要的,但是有时候也会束缚法律权威,限制法律作用的发挥。
⑥法律依靠证据。
(3)人的因素的影响。
人的因素影响法的作用的发挥,“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中国古话,人的能力、人的素养、人的理念,这些都会对法律作用的发挥具有影响。
立法者的水平、执法者的能力会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这是显而易见的。
(4)法律的作用的发挥,还受制于社会其他因素的影响。
社会的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道德因素、传统因素等,对法的作用都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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