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
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水污染防治正文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九号《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已由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7日通过,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的决定(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进行了审查,认为其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2023年12月27日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灾害防治第三章水生态保护第四章水资源配置第五章水文化建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域治水,保障水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全面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水灾害防治、水生态保护、水资源配置、水文化建设等治水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全域治水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系统治理、空间均衡、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域治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将全域治水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进行监督和考评。
入海排污口监测、溯源和规范化整治技术指南
入海排污口监测、溯源和规范化整治技术指南根据《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推动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入海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制定入海排污口监测、溯源和规范化整治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各沿海地市入海排污口监测、溯源和规范化整治工作。
2 编制依据(1)关于印送《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函(2)《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试点工作方案》;(3)《关于印发〈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0〕718号)(4)《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入海排污口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函》(环函〔2020〕96号);(5)《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6)《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7)《入海污染源排口专项排查技术报告》;(8)《关于印发〈长江入河和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监测实施工作要点〉的通知》;(9)《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10)《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11)《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12)《关于印发〈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海洋〔2022〕11号);(13)《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14)《海洋监测规范》(GB 17378-2007);(15)《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442-2020);(16)《海洋监测技术规程》(HY/T 147-2013);3 工作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根据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整治方案(前期已印发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的地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
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一、工作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入河排污口成为影响水环境质量的关键因素。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保障水环境安全,我们决定对全流域入河排污口进行排查整治。
二、工作目标1.全面排查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掌握各类排污口数量、分布和排放情况。
2.对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进行分类整治,确保排放达标。
3.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预防新的污染源产生。
三、工作步骤1.组织发动阶段(1)成立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
(2)召开动员大会,部署工作任务,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2.排查摸底阶段(1)制定详细的排查方案,明确排查范围、内容、方法等。
(2)组织排查人员,对全流域入河排污口进行地毯式排查。
(3)建立入河排污口数据库,实时更新排查信息。
3.整治阶段(1)根据排查结果,对各类排污口进行分类整治。
(2)对排放不达标的排污口,采取限产、停产、治理等措施。
(3)对非法排污口,依法予以取缔。
4.长效管理阶段(1)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责任。
(2)加强监管,确保排放达标。
(3)定期开展排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新的污染问题。
四、工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落实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职责。
3.加大投入,保障排查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4.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5.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
6.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排查整治工作。
五、工作保障1.政策保障。
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政策支持。
2.资金保障。
积极争取财政资金,确保排查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3.技术保障。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排查整治工作效率。
4.人力保障。
充实排查整治工作队伍,提高人员素质。
六、工作要求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把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出成效。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工作总结及2021年工作计划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工作总结及2021年工作计划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工作总结及2021年工作计划一、2020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2020年,在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的正确领导下,市生态环境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各项工作部署,扎实推进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全市生态环境质量保持优良、不断向好,群众生态环保获得感不断增强。
市生态环境局被生态环境部表彰为全国生态环境信访工作表现突出单位、全国执法大练兵表现突出集体;与市水利局共同牵头的河湖长制工作全省第二;被省生态环境厅表彰为全省执法大练兵表现突出集体;获得2020年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信息化执法技能竞赛团体第一名;被福建省总工会授予全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大练兵技能竞赛“五一先锋号”;被中共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机关委员会评为福建省生态环境系统特色党建特色案例评选二等奖;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验收标准达到优秀,受到国务院污普办的通报表扬;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2017-2020年度市级文明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事中事后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等相关经验被省生态环境厅行文推广;多项工作分别获得康涛书记、王永礼市长、付朝阳厅长、洪自强常务副市长等领导的批示肯定。
主要表现在十个方面:(一)健全长效机制,加快生态环保督察反馈等问题整改落实。
印发实施《泉州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统筹推进两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
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30项整改任务已完成整改26项,剩余4项正按序时进度推进,交办的907件信访件已全部办结;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11项整改任务已完成1项,剩余10项正按序时进度推进,860件信访件已办结856件(办结率99.53%)、已销号845件(销号率98.26%)。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水产》
【年(卷),期】2022()4
【摘要】1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3月2日公布。
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
为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意见》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改革方向,研究设计改革政策措施,从总体要求、排查溯源、分类整治、监督管理、支撑保障五个方面明确了相关要求。
【总页数】5页(P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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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
5.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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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29•【文号】国办函〔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
为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水陆统筹,以水定岸。
统筹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明晰责任,严格监督。
明确每个排污口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统一要求,差别管理。
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指导督促各地排查整治现有排污口,规范审批新增排污口,加强日常管理。
地方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实行差别化管理。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以长江、黄河、渤海等相关流域、海域为重点,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率先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将管理范围逐步扩展到全国各地。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2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2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我省积极实施建设海洋经济强省战略,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2009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2989亿元,位居全国前列。
但是,随着我省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不断加大,主要是:海域环境总体污染趋势尚未得到有效控制,近岸海域局部区域生态系统遭到严重损害,防治海洋污染应急能力薄弱,海洋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有效控制近岸海域海洋环境污染,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建设海域清洁、环境优美的“蓝色家园”,争取到2012年我省近岸海域海水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面积63%以上、到2015年提高到65%以上,基本实现分类控制规划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完善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一)加快立法及相关政策制订步伐。
要着眼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坚持开发利用和保护治理并举的原则,抓紧修订《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报省人大审定,研究制定《福建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办法》和《福建省海洋污染溯源追究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具有福建特色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财政厅、环保厅。
2023年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精选3篇)
2023年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精选3篇)文章1:2023年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水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入河排污口成为水体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
为了实现水环境的整体改善,本方案旨在全面排查和整治全流域的入河排污口,并确保2023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二、工作内容1. 排污口排查:通过人工和遥感技术相结合,对全流域的入河排污口进行全面排查。
重点排查入河排污口的数量、类型、污染物排放情况等信息,并形成详细的排查报告。
2. 整治方案制定:根据排污口排查结果,制定相应的整治方案。
对于数量较少、影响较小的排污口,可以采取简单的整治方案;对于数量多、影响大的排污口,则需要制定详细的整治计划,并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治期限。
3. 整治工作实施:按照整治方案,组织力量进行入河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重点整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流的排污口,同时加强对排污口的监管,确保已整治的排污口不再重新排放污水。
4. 监测和评估:在整治工作完成后,对排污口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测排污口周围水体的水质情况,评估整治效果,并适时调整整治措施,确保整治工作的可持续性。
三、保障措施1. 资金投入:加大对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法律法规支持:制定和完善与入河排污口整治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排污的成本,增加违法者的惩罚力度。
3. 社会宣传:加大对水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整治工作的支持和参与度。
四、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间本次入河排污口排查和整治工作将于2023年初开始,分阶段进行。
预计2023年底前完成所有入河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并确保整治效果显著。
文章2:2023年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全面排查和整治入河排污口,实现全流域水环境的整体改善,提高水质,保护水资源,打造生态良好河流。
二、工作内容1. 排查工作:通过遥感技术和实地调查,准确掌握全流域入河排污口的数量、类型、位置和污染程度等情况,并形成详细的排查报告。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名词术语(征求意见稿)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名词术语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与入河入海排污口类别和监督管理相关的基础名词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2与入河入海排污口类别相关的基础名词术语2.1环境水体environmental water bodies广义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海域水体,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水体。
本标准所指环境水体不包括地下水体。
2.2污水effluent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2.3排放口discharge outlets排污单位将污水排出厂界以外的排水口。
2.4入河排污口effluent outfalls into surface water bodies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2.5入海排污口effluent outfalls into sea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海域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2.6入河入海排污口effluent outfalls into environmental water bodies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2.7工业排污口i ndustrial wastewater outfalls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出水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排入环境水体的口门,分为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
2.8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outfalls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排入环境水体的口门。
2.9农业排口wastewater outfalls of intensive livestock and poultry farms and aquaculture farms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规模化水产养殖场污水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通道排入环境水体的口门。
生态环境部:启动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生态环境部:启动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摘要】生态环境部启动了对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工作。
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问题严重,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解决这一问题,生态环境部制定了一系列整治工作的具体措施,包括排查整治入海排污口、建立监督和考核机制、加强宣传教育以提升环保意识等。
生态环境部还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工作。
通过这些努力,整治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成为了当务之急,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关键词】生态环境部,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问题,具体措施,监督,考核机制,宣传教育,环保意识,合作,整治,当务之急1. 引言1.1 生态环境部启动了对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工作生态环境部启动了对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工作,这是为了解决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问题严重的现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人类和其他生物的健康和生存。
这次整治工作的具体措施包括对排污口进行排查,严格监督排污口的使用情况,加强检查频次和检测手段,及时发现并处罚违法行为。
建立监督和考核机制,对整治工作进行跟踪评估,确保工作的有效推进。
生态环境部还将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众对环保问题的重视和认知,引导人们养成良好的环境保护习惯。
生态环境部将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推动整治工作的开展,形成合力,加快整治工作的进程,确保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得到有效治理,让海洋环境得到更好的保护,保障人类和生物的健康与安全。
整治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是当务之急,各方积极配合,相信问题将会得到妥善解决。
2. 正文2.1 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问题严重由于渤海地区是我国重要的海洋生态环境区域之一,长期以来受到各种污染物的排放影响,特别是大量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进入海域,导致海水水质恶化严重。
据调查统计,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数量庞大,直接导致海洋环境受到破坏,影响渤海地区的生态平衡和资源可持续利用。
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种类繁多,包括重金属、有机物、氮、磷等多种有害物质,这些污染物对海洋生物和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闽政办〔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4〕1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已经省委和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17日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对标生态省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要求,推动闽江流域水质持续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成效进一步巩固提升,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到2025年,闽江流域国省控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达到100%,Ⅰ~Ⅱ类水质比例保持在86%以上,闽江干流国控断面Ⅰ~Ⅱ类水质比例达到100%。
河湖生态流量有效保障,市域与县域交界断面、入海河口断面总氮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总磷污染物浓度比2022年削减5%以上。
一、主要任务(一)持续优化产业结构1.严格环境准入。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其中,水口库区坝址以上流域范围严控现有化工园区规模,原则上不再新增化工园区,新建化工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开展现有化工园区复核,现有园区应结合产业特色,做专做优做精做强化工产业中下游,不得引进产业链上游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化工项目;园区外现有化工企业可进行有利于改善环境和保障安全的技改提升,并引导其逐步搬迁入园;禁止新建、扩建制革项目,严控制浆造纸、原料药、印染、电镀、农药、铅锌采(选)矿、化工、氟化工项目。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范本五份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范本五份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1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按照《__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4〕1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__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为加快建设美丽天津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范围和时间节点(一)工作范围全市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重点湖库和*岸海域。
鼓励有条件的区将工作范围延伸至其他地表水体。
(二)时间节点2024年底前,完成全市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和重点湖库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制定并实施排污口整治方案;基本完成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2024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排污口排查工作;基本完成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重点湖库排污口整治并建立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
三、工作任务和要求(一)排查溯源。
各区人民__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区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住房建设、规划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要点(附件2)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滨海新区人民__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的动态更新工作。
要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明确排放类型和来源,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__兜底的原则确定责任主体,建立“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明确的入河入海排污口名录。
工作要求:本方案印发后60日内,各区人民__组织制定本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实施方案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并开展排查溯源工作。
(二)分类整治。
各区人民__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根本目的,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要点(附件2)要求,“一口一策”制定实施排污口整治方案,明确整治责任、整治措施、时间表和路线图。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宁政办〔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德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31日宁德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为全市创建美丽河湖、美丽海湾提供有力支撑。
2023年底前,完成辖区内闽江、敖江、霍童溪、交溪、东溪、柘泰溪、寿泰溪、托溪、修竹溪等重点流域和金溪、七都溪、钱塘溪、照兰溪、双岳溪、水北溪、百步溪、吉溪、店下溪、赤溪、罗汉溪、三河、杯溪等重点入海河流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和35%整治任务;完成三沙湾、沙埕港等重点海湾与福鼎市东部岸段、霞浦县福宁湾岸段、东冲半岛东部岸段等美丽海湾的入海排污口60%整治任务。
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重点流域、重点入海河流的入河排污口70%整治任务,重点海湾、美丽海湾的入海排污口90%整治任务。
2025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务,年底前实现省里下达的整治目标。
二、重点任务(一)排查溯源,摸清底数。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福州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福州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18•【字号】榕政办〔2021〕34号•【施行日期】2021.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福州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2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福州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18日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福州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闽江是福州的母亲河,加强闽江流域福州段生态环境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为坚持“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10号)要求,着力打造造福福州人民的“幸福闽江”,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重要指示,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紧扣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超越,加快现代化国际城市建设,以改善闽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盘谋划、综合施策,统筹推进污染防控、生态修复、保护开发、安全保障等工作,加快建设安全、健康、美丽、繁荣的“幸福闽江”。
二、工作目标2021年—2022年,闽江干流福州段Ⅰ—Ⅲ类水质比例稳定在100%以上;小流域Ⅰ—Ⅲ类水质比例2021年底前达到91%,2022年超过全省平均水平;2022年底,城区内河水质主要指标全面消灭V类水。
到2021年底,闽江流域福州段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有效解决,环境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生态修复有序推进,保护修复机制初步建立,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到2022年底,闽江流域福州段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显著改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效提升,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并进,“美丽河湖”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5年省级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重点城市(县城)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5年省级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重点城市(县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9.29•【字号】闽建管函〔2024〕60号•【施行日期】202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5年省级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重点城市(县城)的通知闽建管函〔2024〕60号各设区市住建局、城管局(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财金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福建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和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24-2025年)》要求,深入推进全省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现就组织申报2025年省级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重点城市(县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和目标(一)工作原则省住建厅和财政厅通过竞争性选拔,重点培育部分积极性高、实施方案明确详细、成效可达性强的城市(县城),发挥示范引领、经验推广的作用。
省级财政对重点城市(县城)给予定额补助。
重点城市(县城)要制定实施方案,聚焦污水集中收集率和进水BOD浓度等指标提升,聚焦建立管网专业化运营维护长效机制,统筹使用财政资金。
2025年确定重点城市(县城)17个(城市6个、县城11个)。
评选时,综合考虑城市(县城)已有污水收集处理建设工作基础、项目成熟度等因素,向筹资能力强、指标增幅明显、投资拉动效益明显的市县倾斜。
(二)工作目标通过采取有效有力措施,到2025年底,城市(县城)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比上年度增加5个百分点或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5%、平均进水BOD浓度增加5mg/L或达到100mg/L,基本消除建成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和生活污水直排口。
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目标:到2025年,全面整治入河排污口,实现入河污染物的减排,恢复水体生态环境,确保河流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二、整治内容和措施1.入河排污口排查和整理通过组织专业团队,对全市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进行全面排查和整理。
包括收集入河排污口的基本信息,如位置、规模、行业类别等,并建立详细的数据库。
对排污口进行分类,确定优先整治的排污口目标。
2.排污口减排和改造制定排污口减排方案,确定不同行业不同排污口的减排要求。
对于一些已经达到减排要求的排污口,以及无法达到减排要求的排污口,进行改造或关闭。
改造包括增设污水处理设施、加装监控设备、优化排污工艺等措施。
3.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改造加大对污水处理厂的投入,进行建设和改造,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处理效果。
建设新的污水处理厂,并对老旧厂房进行改造升级,确保所有入河排污口的污水都能经过处理厂处理后再排放。
4.完善监控和执法体系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控,建立监控系统,实时监测排水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水平。
对于违法排污口,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
同时,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督导和检查,确保整治措施的落地和实施效果。
5.引导民众参与加强对公众环保意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组织环保宣传活动,鼓励居民居家分类、减少废水排放等行为。
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整治工作,增加经济和技术支持。
三、资源投入和保障1.资金投入通过政府预算和引入社会资本,向整治工作投入大量资金,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中,包括建设污水处理厂、改造排污口、建设监控系统、开展宣传活动等方面的投入。
2.人力支持组建专业团队支持整治工作的实施,包括排查人员、工程师、监督人员等。
加强对团队成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整治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3.法规支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入河排污口的管理进行规范。
加强执法力量,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对于整治工作起到威慑作用。
四、实施计划和监测评估1.实施计划制定全面的整治实施计划,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单位,确保各项整治工作能够有序推进。
福建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补办手续类有关说明
福建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补办手续类有关说明(暂行)自机构改革后,我省生态环境部门对现有入河排污口进行核查整改,发现存在部分入河排污口所属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审批同意及排污许可文件,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手续不完整。
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情况,对此类可补办手续的入河排污口,特别是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视情况简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手续,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调整,从其规定。
简化手续流程及要求指南如下: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补办要求、J ri八/r必田2002年10月1日以后设置的,取得环评审批同意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的已建项目入河排污口。
(二)补办材料:(三)审核流程1.申请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审批层级向所属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补办手续,提供“补办材料:2.受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供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若材料不完整,要求申请单位一次性补齐材料。
3.受理单位对提供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河道主管部门对入河排污口建设进行现场进行核查,符合审核要素条件的且河道主管部门同意的,同意其补办手续,予以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同意文件;不符合审核要素条件的,告知不同意补办的原因。
(四)审核要素4.禁止性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我省水功能区划及入河排污口布局规划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2)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且不能通过削减现有排污量而取得环境容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3)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管理要求的;(4)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5)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5.审核要素(1)申请单位建设项目环评内容中有对入河排污口设置选址及排放污染物对受纳水体的影响分析的相关内容,同时其结论可行。
直排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直排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直排入海排污口是指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业排灌水等直接排放入海洋的排污管道口。
直排入海排污口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以及对渔业资源的影响。
因此,开展直排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是维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渔业资源的重要举措。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彻底清理直排入海排污口,达到零直排入海的目标。
2.原则:(1)科学规划:制定详细的清理整治方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清理整治的顺序、方法和措施。
(2)分类治理:根据不同的污染源,采取不同的整治方式,确保清理整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环境友好:在清理整治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损害和影响,采取合适的技术措施和处理方法。
(4)社会参与:鼓励公众参与排污口整治工作,提高整个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度。
三、工作步骤和措施1.情况调查和统计分析(1)对全区域的直排入海排污口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摸底,包括位置、规模、排放水质和量等信息的收集和汇总。
(2)对调查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确定清理整治的优先次序和策略。
2.制定清理整治方案(1)根据调查结果和统计分析,制定详细的清理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的范围、目标和重点。
(2)制定任务分工和工作进度表,确保清理整治工作的有序进行。
3.技术措施和处理方法(1)对不同类型的直排入海排污口,采用适当的处理技术和方法,如中水回用、生物处理、化学处理等。
(2)对于特别复杂和困难的排污口,可邀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确保处理效果和安全性。
4.强化监督管理(1)加强对直排入海排污口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确保排污口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已整治的排污口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排污口的良好运行。
5.宣传和教育(1)通过媒体、宣传栏等渠道,加强对直排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2)开展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活动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整治参与度和配合度。
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关于印发《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关于印发《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局•【公布日期】2022.01.29•【文号】环海洋〔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关于印发《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海洋〔2022〕11号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交通运输厅(委)、农业农村厅(委),中国海警局各海区分局,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警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和中国海警局制定了《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2022年1月29日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巩固深化渤海综合治理成果,实施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污染防治行动,着力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标志性战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渤海、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以下简称三大重点海域)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实施陆海统筹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美丽海湾建设和示范引领,以重点海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攻坚成效,推动全国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沿海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人民群众临海亲海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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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技术指南(试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11月目录1 总则 (1)1.1编制目的 (1)1.2入海排污口定义 (1)1.3入海排污口分类 (2)1.4排查范围 (7)2 入海排污口排查技术要求 (9)2.1排污口现有资料统计整理 (9)2.2无人机航测排查(第一级排查) (11)2.3人工徒步现场核查要点(第二级排查) (12)2.4重点攻坚排查(第三级排查) (16)2.5质量控制 (16)2.6调查信息内容 (18)3 入海排污口监测技术要求 (20)3.1排污口监测范围 (20)3.2水质监测内容 (20)3.3流量估算 (26)4 入海排污口溯源技术要求 (29)4.1目的 (29)4.2排污口溯源范围 (29)4.3排污口溯源具体步骤 (29)5 入海排污口整治技术要求 (31)5.1排污口取缔 (31)5.2排污口整治 (31)5.3规范排污口 (33)5.4跟踪监督 (33)6 成果汇总 (34)6.1文本主要内容 (34)6.2图件 (34)附件:1、排污口初步排查清单表(用于资料收集填报)2、排污口污染物监测情况表(用于资料收集填报)3、入海排污口现场排查表(用于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填报)4、入海排污口现场排查表(用于水产养殖填报)5、入海排污口现场排查表(通用版本填报)6、入海排污口现场排查表(用于非排口使用)7、入海排污口实验室检测表8、入海排污口溯源调查表9、排污口溯源结果汇总表福建省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技术指南(试行)1 总则1.1 编制目的全面排查整治入海排污口是打好碧水保卫战的重要抓手,是当头炮,是牛鼻子,是根本改善我省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的基础性工作,是厘清和压实各级各部门治污责任的关键环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我省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明确排查整治范围、目标、执行标准等要求,保障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取得扎实成效,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1.2入海排污口定义本次排查所指入海排污口,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入海排污口概念。
这里所说的入海方式,包括直接入海和间接入海;所说的入海排污口,既包括工业排污、生活排污,也包括农业排污、养殖排污;既包括各类水流、溪流型排污口,也包括管道、沟、渠、涵闸、隧洞、坑塘、渗坑、裂缝型排污口。
上述所列的入海排污口均为本期排查对象。
1.3入海排污口分类1.3.1按入海方式(1)直接入海是指废水、地表径流、雨洪水直接进入我省沿海潮间带、海水环境的入海排放口。
(2)间接入海是指排口位于海岸线向陆地一侧,废水、地表径流、雨洪水先直接排入与海岸线相连的滩涂、河流、溪流、沟、渠、管道、河系、湿地等,再间接进入海域的排放口。
1.3.2按污水来源入海排污口类型共分7大类、21小类,分类编码见表1,具体分类如下:(1)工业企业排污口(A)指各类工业企业排放污水的排放口,包括接纳其污水排放的管道、沟、渠、涵隧等。
细分为生产污水、清净下水及雨水排放口、温水排口、冷水排口、含放射性废水排口。
(2)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B)指接纳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尾水和综合污水处理厂尾水的排放口,包括接纳其尾水排放的管道、沟、渠、涵、隧等。
细分为工业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口、城镇综合污水集中处理厂尾水排口。
(3)沿海乡镇、农村排口(C)①畜禽养殖污水排污口:指畜禽养殖(养猪、牛、羊、鸡鸭)排放的污水排放口,包括接纳其污水排放的管道、沟、渠、涵隧等。
②水产养殖污水排污口:指通过抽、排换水进行水产养殖(包括围垦养殖、池塘养殖、高位池养殖、育苗场、工业化养殖等)污水排放口,包括接纳其污水的排放管道、沟、渠、涵隧等。
③农田排水口:指以接纳雨季农业种植地雨水排放为主,未汇入其它废水的排放口,包括接纳其污水排放的沟、渠、涵、管等。
④乡镇、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站排口:指接纳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后尾水的排污口,包括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站)、氧化塘、人工湿地等。
⑤乡镇、农村未经处理生活污水集中排口:指各类生活小区、乡村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或仅经过简易化粪池处理后的排放口。
⑥乡村混合污水排口:主要为沿海农村地区混杂有养殖、农田排水、酒店、餐饮及少量工业的废水排口。
(4)雨水汇流及雨洪排口(D)指以收集大气降雨,汇集地面雨水为主的管道、沟渠、涵洞等,主要是在雨季时方有排水、非雨季断流的排放口。
(5)入海河流(E)指闽江、九龙江、敖江、晋江、龙江、木兰溪、交溪、漳江、东溪、秋芦溪、交溪等11条河流(见表2)、纳入福建省小流域考核管理的25条入海小流域(见表3),共36条。
(6)沿海溪流、沟渠(F)指未列入上述36条考核河流的,具有汇水功能、不断流的水流、溪流、河流、沟渠等。
(7)其他排污口(G)指未列入上述来源的其它污水排放口,如施工期临时排口、盐田排口等。
表2 主要入海河流及临海监测断面一览表1.3.3按污水性质(1)地表水主要包括入海河流(地表径流)、小流域等。
(2)各类污水工矿企业入海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生活污水入海排污口、养殖入海排污口、盐田排水口等。
1.3.4按排污口形状包括管道、涵洞、水闸、沟渠、径流、不规则堆砌口及其他排放口。
1.4 排查范围(1)沿岸线调查区域总体上,入海排污口排查范围以省政府公布的我省沿岸、岛屿海岸线和现状实际已围海、填海形成的岸线为基线,大致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城镇岸线、渔业岸线、港口码头岸线、工业岸线、矿产能源岸线、特殊用途岸线等)和自然岸线(滩涂、湿地、潮间带等)在内的全部岸线范围。
鼓励沿海各类工业集中区进一步扩大园区排查范围。
(2)入海河流有监测断面的河流(E),自入海河口向上游上溯至最近一个临海监测断面,且沿岸左右各500m的范围,包括11条干流和纳入福建省小流域考核管理的25条入海小流域,具体见表2和表3。
无监测断面的溪流、沟渠等(F),自入海河口下边界向上游上溯2km,且沿岸左右展开500 m范围内的排污口。
排查范围详见示意图1。
2福建沿海图1 入海排污口排查范围示意图82 入海排污口排查技术要求排污口排查是在全面统计整治现有排污口资料的基础上,采用“三级排查法”。
第一级是无人机航测,推送排查疑似排污口;第二级是组织人员到现场,人工徒步对岸线进行全覆盖排查;第三级排查为攻坚排查,即对通过第二级排查后仍无法查清的排污口开展进一步的现场攻坚排查,特别对暗管、渗坑等疑似点进行逐一清查,进一步完善入海排污口“现场排查表”信息,确保调查内容应填尽填,完整规范,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可靠,提高我省入海排污口排查质量。
2.1排污口现有资料统计整理全面收集整理生态环境、水利、住建等部门的水系、入海(河)排污口、污染源、水质监测数据、污水管网等相关信息资料,进行有效整合,将相关信息数字化,并利用GIS工具出图标示,初步分析入海基本信息及特点,填报排口初步排查清单,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
本次排查收集资料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生态环境部门:新版排污许可证、原国家海洋督察反馈的入海排污口、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结果、纳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现有入海排污口信息(包括名称、位置、登记审批、监测情况等),以及纳入考核的入海河流、小流域等相关资料;(2)收集排查范围内的沿海海图等岸线相关资料;(3)水利部门:排查范围内的河道岸线资料数据、已有的入海排污口调查成果等相关资料;(4)住建部门:排查范围内的沿海市政污水管网图、市政雨水管网图,及雨排口、闸坝、泄洪口、箱涵、溢流口等相关资料;收集排查范围内各类污水处理厂(包括位置信息、排污口、雨水排放口、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5)商务、经信部门:沿海工业园区清单,及排查范围内的排污口、雨排口、闸坝、泄洪口、箱涵、溢流口位置等资料;收集排查范围内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包括位置信息、排污口、雨水排放口、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6)交通部门:排查范围内的沿海港口、码头的雨污水系图,及雨排口、闸坝、泄洪口、箱涵、溢流口位置等资料;(7)农业农村部门、沿海乡镇:收集排查范围内的沿海农村污水管网图、雨水管网图,及雨排口、闸坝、泄洪口、箱涵、溢流口等相关资料;收集排查范围内各农村污水处理厂(包括位置信息、排污口、雨水排放口、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8)农业农村部门:收集排查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区、户)清单,以及排污口、坑塘、雨排口、溢流口位置等资料。
(9)海洋渔业部门:沿海水产养殖、渔港清单,以及排污口、雨排口、闸坝、泄洪口、箱涵、溢流口位置等资料;(10)林业部门:沿海涉海各类湿地保护区清单及矢量边界数据等资料;根据现有资料统计整理结果填报排污口初步排查清单和排污口污染物监测情况,输入辅助软件系统,建立入海排污口基本底单,整理形成入海排污口“一张底图”。
填报表单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2.2 无人机航测排查(第一级排查)有条件的地区,按照《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航空遥感技术要求(试行)》(环办执法函〔2019〕268号)相关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执行,并对航测影像和信息解译提出如下补充要求:(1)光学影像无人机数字正射影像空间分辨率优于0.1米;影像需清晰,层次丰富,反差适中,色调柔和;能辨认出与地面分辨率相适应的细小地物;影像需无云、云影、烟、大面积反光、污点等缺陷。
(2)热红外影像关注工业集聚区附近河流和海洋沿岸,避免水面大面积太阳反光。
(3)信息解译采用人机交互式解译的方式,结合入海排污口纹理、形状、颜色、空间分布等特征,对工业废水排污口、生活废水排污口以及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洞等直接或间接向河流排放的所有排污口(或疑似排污口)进行解译识别,填报排污口经度、纬度、行政区划及代码等基本信息,初步完成排污口初步排查清单。
采用人机交互式解译的方式,对一些容易出现的排查盲区(如桥下、林下、水下、码头下等)的隐蔽区域,定义为面状矢量文件,待进一步排查。
根据无人机航测结果完善排污口初步排查清单,形成疑似入海排污口的位置坐标一览表。
(4)使用统一的地图与坐标系平面坐标系统采用CGCS2000坐标系,地面投影统一选择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分带。
(5)其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无人机飞行前需向相关部门(战区和空管等)申请临时飞行空域,经批准后方可开展飞行作业。
合理规划无人机飞行航线,选择适当的低潮时间,开展飞行作业,以提高识别成效。
2.3 人工徒步现场核查要点(第二级排查)2.3.1现场排查原则(1)全覆盖:人工徒步“拉网式”,实现岸线核查“全覆盖”。
(2)全口径:根据排污口初步排查清单,对入海河流、溪流、沟渠、坑塘、滩涂、消落带、湿地、岛屿、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核实确定入海排污口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