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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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

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

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
随着经济的发展,港口和航道日益成为人们的生活枢纽,为进出口货物和客运提供方便。

然而,由于环境污染、水源破坏及航道沉船等原因,港口和航道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为了保证港口及航道是安全的,必须制定相关的工程设计和施工规范,以确保工程的质量。

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是港口及航道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的基础,他们有助于促进港口及航道工程施工的合理和规范性。

首先,必须根据港口及航道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关的设计原则,包括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建筑材料等。

此外,需要重视工程设施的布局、结构和功能,以保证航道的特殊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其次,必须建立严格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和有效。

因此,对施工的规范必须极其严格,所有施工设备、施工工具和材料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检查和质量检查。

此外,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防护体系,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必须建立有效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作业环境,对劳动安全风险和安全事故进行及时的整改和处理。

最后,需要充分考虑港口及航道的生态保护。

必须建立有利于水环境的污水处理技术,减少港口及航道对水环境的破坏,并通过植物再生、珍稀动物保护以及森林建设等措施,维持港口及航道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港口及航道工程施工规范是非常重要的,在制定这些规范
时,必须从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着手,并考虑到港口及航道工程的设计原则、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和生态保护等问题,以确保港口及航道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劳动部3号令)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劳动部3号令)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3号)《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已经1996年10月4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伯勇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港口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暂行办法

港口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暂行办法

港口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5.03•【文号】•【施行日期】1994.05.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港口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暂行办法(1994年5月3日交通部、劳动部发布)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港口建设工程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在港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港口(包括交通系统港口、地方港口、货主码头、外商投资码头等)的生产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工作。

第三条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交通行业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与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港口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议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预测和分析该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先进、科学、经济、合理和安全可靠的职业安全卫生对策与措施,作为该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管理和劳动行政部门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中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负全面责任。

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对投资较少,但职业危害较大的建设项目,也应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评价。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委托本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评价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

第七条承担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资格范围内,承接职业安全卫生评价项目,履行评价任务合同;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密切配合,深入调查研究,确保评价工作质量,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码头建设工程可行性报告

码头建设工程可行性报告

码头建设工程可行性报告(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您可任意修改编辑!)目录第1章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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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 项目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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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编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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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研究范围及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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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

4 主要研究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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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2章现状及建设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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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状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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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需求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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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3 建设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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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第3章主要建设内容及选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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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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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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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自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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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4。

1 工程地理位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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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4.2 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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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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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4 地形、地貌及工程泥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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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程地质 ...。

公用码头施工组织设计

公用码头施工组织设计

公用码头施工组织设计1第一章、概述第一节、编制依据及原则一、依据文件1、根据联合体设计单位编制的重庆港忠县港区乌杨公用码头一期工程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地址资料;2、我方所调查得知的历年来长江忠县段水文信息;3、根据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预算定额;4、我公司同类项目的施工经验、设备能力及管理水平编写。

二、依据主要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1)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 JTJ212- ) ;( 2) 《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 JTJ294-98 ) ;( 3) 《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规范》( JTJ296-96) ;( 4) 《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S 144-1- );( 5) 《港口工程地基规范》(JTS 147-1- );( 6) 《港口工程桩基规范》( JTS 167-4- ) ;( 7) 《港口工程灌注桩设计与施工规程》( JTJ248- ) ;( 8) 《港口工程嵌岩桩设计与施工规程》( JTJ285- ) ;( 9) 《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JTS 151- ) ;( 10) 《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JTS146- ) ;( 11) 《水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 JTS 150- ) ;( 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 ( ) ;2( 13)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95) ;( 14) 《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 GBJ42-81) ;( 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 ) ;( 1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 ) ;( 17)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 ) ;( 18)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 ) ;( 19)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 ) ;( 20)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 149-1- );( 21)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2-83) ;( 22)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JTJ320-1997) ;( 23) 交通部颁布的《港口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及文本格式》;( 24) 国家颁发的相关设计规程、规范。

HG20571-95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95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自 1995-10-1 起执行1 总则1.0.1 化工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遵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方针,以保证生产安全和适度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水平,促进企业生产发展。

为此,特制订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

外资、中外合资和引进项目可采用经我方同意的国外相应的安全卫生标准。

1.0.3 安全卫生要求应贯彻在各专业设计中,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尽可能做到本质安全化。

工程设计的各项设施应符合国家和专业有关安全卫生标准规范。

1.0.4 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安全卫生专篇(章),以保证“安全和卫生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安全卫生篇(章)内容见附录。

1.0.5 化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安全卫生篇(章)所确定内容和要求进行。

2 一般规定2. 1 厂址选择2.1.1 化工企业的厂址选择应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燃环境和社会环境,认真收集拟建地区的地形测量、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区域规划等基础资料,进行多方案论证、比较,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方便、符合环境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方案。

2.1.2 选择厂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采取可靠技术方案,避开断层、滑波、泥石流、地下溶洞等比较发育的地区。

2.1.3 厂址应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的威胁。

凡可能受江、河、湖、海或山洪威胁的化工企业场地高程设计,应符合国家《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洪、排涝措施。

2.1.4 厂址应避开新旧矿产采掘区、水坝(或大堤)溃决后可能淹设地区、地方病严重流行区、国家及省市级文物保护区,并与航空站、气象站、体育中心、文化中心保持有关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安全距离。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1. 引言港口工程是指建设和维护港口设施以方便船只停泊、货物装卸和人员出入的工程项目。

在港口工程施工中,劳动安全卫生十分重要,直接关系到工人和工程的安全。

本文档旨在为港口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计提供规定和指导。

2. 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原则港口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2.1 人员安全原则•确保施工现场的工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设备,如安全帽、防护服等;•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组织和管理良好。

2.2 设备和材料安全原则•确保港口工程所采用的设备和材料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考虑设备和材料的使用安全性,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加强设备和材料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2.3 施工环境安全原则•提供安全、清洁、通风的施工环境;•防止施工现场的粉尘、噪音、震动等对工人身体健康的影响;•保证施工现场的防护设施完善,如防护栏杆、警示标示等。

3. 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要求为确保港口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3.1 施工现场布局•合理划分施工现场,明确不同区域的用途;•考虑机械设备和人员作业的流线布局,降低交叉作业的风险;•确保施工现场的通风良好,避免污染和空气不流通。

3.2 安全通道和紧急疏散•设计合理的安全通道,并保持畅通;•安排适当的标识和指示牌,指导人员疏散和紧急避难;•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

3.3 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根据施工工艺和需要,提供适当的安全设备,如防护网、防护栏杆等;•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进行培训和使用指导;•保证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的及时更新和维护。

3.4 安全培训和技术指导•组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为工人提供技术指导和作业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3.5 危险源识别和控制•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和评估;•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减少或消除危险源的影响;•建立健全的监测和报告机制,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

JT320-1997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JT320-1997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港口建设工程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GB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3--82 安全色GB 2894--88 安全标志GB 4053.1--93 固定式钢直梯GB 4053.2--93 固定式钢斜梯GB 4053.3--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GB 4053.4-- 9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 4942.1--85 电机外壳防护分级GB 4942.2--93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GB 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389--86 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 6527.2--86 安全色使用导则GB 8197--87 防护屏安全要求GB 8702--88 辐射防护规定GB 10434--8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 10436--89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 12158--90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3348--92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 13495--92 消防安全标志GB 13561.1--92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散粮筒仓系统GB 15599--1995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T 15605--199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 15626-1995 散装液体化工产品港口装卸技术要求GB 50034--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 50057--94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92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156--92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 50160--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92--93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41 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GBJ 53--83 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试行)GBJ54--83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试行)GBJ55--83 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试行)GBJ59--83 工业与民用35kV变电所设计规范(试行)GBJ74--8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JT 2006--84 港口装卸作业煤粉尘浓度控制指标JT 2012--88 港口装卸区域照明照度及测量方法JT/T 248--95 港口供电技术规范JTJ 211-87 海港总体及工艺设计TJ 29--78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试行)TJ 30--78 氧气站设计规范TJ 31--78 乙炔站设计规范TJ 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交通部(85)交公安字334号《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试行)》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国家对职业安全健康的要求

国家对职业安全健康的要求

国家对职业安全健康的要求姓名:XXX部门:XXX日期:XXX国家对职业安全健康的要求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是劳动生产过程中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党和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立法和政策方面的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这是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基本方针,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典和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中都主张把这一方针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这一方针成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和劳动法律体系的母法,是制定和执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的依据,同时它以国家意志把实现劳动者的权利建立在法律保证的基础上,既是劳动者在劳动问题上的法律保障,又是每一个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规范。

它的颁布改变了我国劳动立法落后的状况,不仅提高了劳动法律规范的层次和效力,而且为制定单项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该法共13章107条,与职业安全健康有关主要内容有:(1)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放假的规定《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第174号令)第3条的规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修改为四十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第 2 页共 11 页息一日。

”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港口工程施工规范2024年

港口工程施工规范2024年

港口工程施工规范2024年一、总则1.1 为了加强港口工程施工的组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提高港口工程建设的综合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港口工程施工。

1.3 港口工程施工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科学管理、文明施工、绿色环保的原则。

二、施工组织与管理2.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环保等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2.2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质量安全措施等,报经业主批准后实施。

2.3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和突发环境事件。

2.4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秩序井然、场地整洁、设施完好。

三、施工质量管理3.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确保质量合格。

3.2 施工单位应严格施工过程控制,做好工程质量检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的可追溯性。

3.3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施工质量意识和技能水平。

3.4 施工单位应接受业主、监理、质量监督机构等对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和验收。

四、施工安全管理4.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安全措施和安全要求。

4.2 施工单位应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3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劳动保护,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4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交通、消防、环境保护等工作,确保施工区域的安全稳定。

五、施工进度与投资控制5.1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5.2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成本控制,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工程造价。

5.3 施工单位应定期向业主报告施工进度、投资控制等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港口安全生产检查指南

港口安全生产检查指南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架构
020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
0203
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配备人数,持证
0300
培训教育
0301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兼职)等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作业区域范围,危险货物品名,有效期限
0103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服务范围,有效期限,年度核验
对外开放港口设施
0104
港口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备案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第七条
制订,完善
0504
应急培训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培训计划,培训记录
0505
应急预案演习演练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演练计划,演练记录
0506
应急经费保障
持证,有效期限
0302
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持证,有效期限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0303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

港口安全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导则简介

港口安全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导则简介

港口安全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导则简介刘敏燕顾慧丽(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北京100088)摘要:本文介绍了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重点从安全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安全评价导则进行阐述,可帮助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面系统地掌握其精神实质,为港口安全生产提供更有利的保障。

关键词:港口;安全评价;法规;简介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基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专门法律、相关法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部门或地方规章组成,与港口安全评价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见图1。

2与港口安全评价相关的法律法规2.1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即“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图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示意图水运科学研究RESEARCHONWATERBORNETRANSPORTATIONNo.2Jun.2005第2期2005年6月收稿日期:2005—03—2916水运科学研究2005年第2期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这是我国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必须采用安全评价的手段达到“三同时”的目的。

2.2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的要求,为建设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奠定了法律基础。

2.3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在第四章“港口安全和监督管理”中,明确了港口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并对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港口水上交通安全、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以达到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的目的。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劳动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港口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港口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监理、设计、检验、试验等各个环节。

三、安全管理目标1. 实现安全生产零事故;2.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4. 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港口工程劳动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2.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 各部门、各项目部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1.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3. 项目部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4. 作业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六、安全教育培训1.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3.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等。

七、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3. 对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上报,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八、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上报事故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 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九、奖励与处罚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作业资质审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验,未经审验或者未通过审验的,不得允许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
第三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港口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分为甲、乙两级.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港口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除国家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以外的港口安全评价活动。
第二十一条[职业危害管理]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第二十二条[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经营单位共用同一港口设施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十八条[港口装卸机械安全]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使用的港口装卸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港口装卸机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检查发现港口装卸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
存在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有关设施、设备、库场的安全状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方针]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doc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doc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发布时间:2005年1月23日1 总则1.0.1 化工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遵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方针,以保证生产安全和适度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水平,促进企业生产发展。

为此,特制订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

外资、中外合资和引进项目可采用经我方同意的国外相应的安全卫生标准。

1.0.3 安全卫生要求应贯彻在各专业设计中,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尽可能做到本质安全化。

工程设计的各项设施应符合国家和专业有关安全卫生标准规范。

1.0.4 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安全卫生专篇(章),以保证“安全和卫生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安全卫生篇(章)内容见附录。

1.0.5 化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安全卫生篇(章)所确定内容和要求进行。

2 一般规定2. 1 厂址选择2.1.1 化工企业的厂址选择应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燃环境和社会环境,认真收集拟建地区的地形测量、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区域规划等基础资料,进行多方案论证、比较,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方便、符合环境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方案。

2.1.2 选择厂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采取可靠技术方案,避开断层、滑波、泥石流、地下溶洞等比较发育的地区。

2.1.3 厂址应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的威胁。

凡可能受江、河、湖、海或山洪威胁的化工企业场地高程设计,应符合国家《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洪、排涝措施。

2.1.4 厂址应避开新旧矿产采掘区、水坝(或大堤)溃决后可能淹设地区、地方病严重流行区、国家及省市级文物保护区,并与航空站、气象站、体育中心、文化中心保持有关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安全距离。

劳动部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

劳动部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

劳动部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5.27•【文号】劳字[1988]48号•【施行日期】1988.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发布日期:1996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1997年1月1日)废止劳动部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1988年5月27日劳字〔1988〕48号)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工程项目(包括港口、车站、仓库)。

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与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中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

1.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审批)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相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和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内。

3.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及时通知劳动部门参加有关的会议,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4.在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本规定,并在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文件中作出相应的规定,督促检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规定。

5.负责将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中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应负全面的责任。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

*作品编号:DG13485201600078972981*创作者: 玫霸*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HG 20571—2014代替 HG 20571—1995本规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厅科[2009]104号文)和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石化协质发[2009]13 6号文)的要求.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委托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修订。

本规范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 20571—1995。

本规范的修订依据近年来国家对化工建设项目安全卫生审批程序的变化和对新建企业安全卫生设计的要求,在总结多年来化工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计和化T.企业安全卫生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

本规范共有7章。

其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一般规定、安全、职业卫生、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安全卫生机构。

本规范与HG 20571—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前言和第2章“术语”;删除了附录“初步设计《安全卫生篇(章)》内容”;在修改、补充原标准的基础上重新编排本规范的目次与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的技术内容由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1号.邮政编码:300400,电话:022—23408741,传真:022—86810147),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査人:主编单位: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杨玉兰石晶 陆 徐 峰 英 魏建民 张春丽 刘新伟 李荣 李勇 马国栋 主要审查人员:段天魁 魏 涛 肖慧高 陈为群 王世芳 刘晓林 戴志平 王晓民 李凤强 孙利民 吴晓军 姜英 隆丹彤第一章1.0.1化工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卫生方针,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遵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方针,以保证生产安全和适度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水平,促进企业生产发展。

码头危险品港口作业安全评价

码头危险品港口作业安全评价
第四章 评价方法的选择和评价单元的划分 .......................................................................... 29
4.1 评价单元的划分 ....................................................................................... 29 4.2 评价方法的选择 ....................................................................................... 29
7.1 简述 ........................................................................................................... 53 7.2 池火灾模式危害程度评价 ....................................................................... 53 7.3 油船池火灾分析结果 ............................................................................... 56
12评价依据121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十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年1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4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人劳发200446210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11安全现状评价导则安监管规划字2004361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第6213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交通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文件交海发20063314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02年版122主要标准规范油码头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6994199710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gb18434200111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jtt451200912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1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1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15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20091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17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18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19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9020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21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200322安全色gb2893200823安全标志gb289419962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2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123其他依据1公司与xxx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安全评价合同2公司提供的图纸资料等技术文件3公司提供的与此次安全评价有关的其他资料13评价范围评价范围

交通部关于印发《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11.12•【文号】[86]交基字796号•【施行日期】1986.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印发《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1995年5月25日,实施日期:1995年5月25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交通部关于印发《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1986年11月12日(86)交基字796号)现将《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基建局,以便进一步修订。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做好港口工程的初步设计,现根据原国家建委一九七八年九月十五日(78)建发设字第410号文颁发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结合港口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

初步设计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港口工程的初步设计任务必须由经过资格认证,获得水运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其证书等级和副本所规定的工程规模、任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不得超出。

该设计单位即为该工程的总体设计单位。

个别专业性很强的单项设计项目,可以由总体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给其他有资格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

初步设计必须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为依据。

没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不能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没有批准的初步设计,不能提供设备订货清单和施工图纸。

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能达到确定港内外配套项目的建设规模,水陆域总平面布置,装卸工艺,设备选型和数量,港区总定员,水工及其他主要建构筑物的结构型式,总工程量,单项工程量,总用水量,总用电量,总概算以及三大材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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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港口建设工程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GB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3--82 安全色GB 2894--88 安全标志GB 4053.1--93 固定式钢直梯GB 4053.2--93 固定式钢斜梯GB 4053.3--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GB 4053.4-- 9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 4942.1--85 电机外壳防护分级GB 4942.2--93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GB 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389--86 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 6527.2--86 安全色使用导则GB 8197--87 防护屏安全要求GB 8702--88 辐射防护规定GB 10434--8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 10436--89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 12158--90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3348--92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 13495--92 消防安全标志GB 13561.1--92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散粮筒仓系统GB 15599--1995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T 15605--199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 15626-1995 散装液体化工产品港口装卸技术要求GB 50034--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 50057--94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92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156--92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 50160--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92--93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41 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GBJ 53--83 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试行)GBJ54--83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试行)GBJ55--83 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试行)GBJ59--83 工业与民用35kV变电所设计规范(试行)GBJ74--8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JT 2006--84 港口装卸作业煤粉尘浓度控制指标JT 2012--88 港口装卸区域照明照度及测量方法JT/T 248--95 港口供电技术规范JTJ 211-87 海港总体及工艺设计TJ 29--78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试行)TJ 30--78 氧气站设计规范TJ 31--78 乙炔站设计规范TJ 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交通部(85)交公安字334号《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试行)》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劳动安全卫生occupational safety&health以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3.2 劳动安全 occupational safety以防止职工在劳动活动过程中发生各种伤亡事故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3.3 职业卫生 occupational health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4一般规定4.1 总平面设计4.1.1应根据港口自然条件与发展规划,按港口性质、功能、贷种、通过能力、装卸工艺特点、集疏运方式等合理进行总平面设计。

4.1.2生产性建(构)筑物及必要的辅助生产建筑物宣布置在陆域前方的生产区,其余辅助生产建筑物及必要的生活建筑物宜布置在其后方的辅助生产区,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分离,布局要合理,避免或减少生产区域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对生活区域的影响。

4.1.3堆放易产生粉尘,异味货物的库场应布置在不影响或不严重影响其它库场的区域。

4.1.4危险品库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

4.1.5有药物薰蒸业务的码头应单独设置药物薰蒸区。

4.2建(构)筑物4.2.1港口建(构)筑物的设计应傲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其抗震设计应符合有关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

4.2.2坑道、地下建筑物的结构设计应考虑防渗漏、防潮、防尘、防腐,并应配备通风换气、排水设施及应急照明等安全防护装置。

4.2.3港区变(配)电站、化学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等特殊建(构)筑物应有防暴潮及雨水倾灌的措施。

4.2.4港区内有跌落危险的地点和部位,应设有防坠落设施。

坡度大于6°的廊道等处应有行走防滑设施。

4.2.5凡受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振动、高温、腐蚀、辐射等因素影响的建(构)筑物,均应有相应的防护设施。

4.2.6原有旧建筑物应在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利用。

4.2.7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符合GB 13495规定的标志。

4.3工艺设计及生产设备4.3.1 应尽量优化工艺流程,减少操作环节,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对于劳动危险危害大的生产岗位,应设置特殊防护和急救设施;淘汰劳动危险危害严重而又难以改造的落后装卸工艺和设备。

4.3.2在同一泊位进行多货种作业时,在工艺流程上应考虑采取必要的防止相互污染的措施。

4.3.3连续输送机械作业线各设备间应实现电气联锁,逆工艺流程启动,顺工艺流程停车,并应能临时解除联锁,恢复自锁;4.3.4装卸设备的选型应优先采用安全可靠、劳动危害小、操作维修保养方便的产品,并应具备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4.3.5需登高检查和维修设备处应设钢斜梯,不宜用钢直梯,如必须用钢直梯时,应加防护设施。

当难以架设直梯和无法采取防坠落措施时,则应配备专用登高检修设备。

4.3.6在有高压、高温、高电压等生产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标志、报警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

4.3.7设备布置应留有安全通道和检修位置,工作地面应平整不打滑。

4.4港口道路、铁路、仓库、堆场4.4.1港口道路应符合交通部《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4.4.2装卸通道应采用单侧通行的环行道路,尽头式道路应具备回车条件。

4.4.3弯道、交叉路口不能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4.4.4港区道路应设置路名及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立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4.4.5港区铁路的布置在.满足装卸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应减少铁路、道路的相互交叉。

不可避免时在主干道上宜采用立体交叉。

4.4.6港区道路、铁路交叉道口,应按GB 6389的要求设置警告标志及防护设施。

4.4.7一般仓库应以自然通风为主,应按有利于夏季通风的方位布置,主要进风侧不能布置或改造成辅助建筑物。

4.4.8库门与铁路、道路闯应根据进出库的机械类型及进出库门的速度留有装卸运输机械的制动距离。

4.4.9库门两侧应设有防车辆碰撞设施。

4.4.10堆场地基处理应坚固,地面应平坦,有良好的排水设施,地面坡度应符合JTJ 211、GB 50192的有关规定。

4.5照明4.5.1 港口作业场所的照明设计应符合JT 2012及GB 50034的有关要求。

4.5.2码头前沿照明应有防眩目措施,前沿高杆灯的设计应不影响水面航行导标视线。

4.5.3应根据设置位置及使用要求,选用防爆、防潮、防腐和防浪击型灯具。

4.6其他4.6.1 码头前沿基础设施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大型装卸机械锚碇坑,以便机械就近锚碇;移动机械轨道两端应设置止档等安全装置。

4.6.2码头前沿须设置护轮坎,其高度不得小于20cm,且护轮坎内侧应为直角,并设有夜间反光标志。

4.6.3件杂货码头前沿应设置使用方便、安全可靠的安全网挂放环。

4.6.4钢直梯、钢斜梯、防护栏杆、钢平台等辅助配套设施均应符合GB 4053.1~4053.4的要求。

4.6.5港区所有危险场所、安全设施与装置、工业管道、安全标志等均应按GB 2893、GB 2894及GB 6527.2的规定涂色、标示。

5劳动安全通用规定5.1 防火防爆5.1.1 码头建筑防火设计应按GBJ 16中有关规定执行。

5.1.2码头各建(构)筑物防雷等级及建筑防雷设计应按GB 50057中有关规定执行。

5.1.3可能引起燃烧和爆炸的场所,必须有防火防爆及泄爆措施。

5.1.4在装卸、运输、贮存中如有可燃气体、毒气、粉尘或其它易燃易爆物质,应根据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根据具体情况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施。

5.1.5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内应设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出口处应有明显指示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3495中的有关规定。

5.1.6氧气瓶、乙炔气瓶的存放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

5.1.7空气压缩机和油泵应配备单向阀、泄压阀、压力指示等安全装置。

5.1.8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变(配)电所、电器设备及电气线路的设计应符合GB 50058的要求。

5.1.9港区内加油站的设计应符合GB 50156的有关要求。

5.2起重机械安全5.2.1起重机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GB 6067的要求。

5.2.2大型轨道移动装卸机械应配有锚固装置及防突发性强风的应急制动装置。

5.2.3大型轨道移动装卸机械必须设行走警示信号装置,并应有不少于30s的启动延迟时间。

5.2.4起重机械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 6067的要求。

5.3输送机械安全5.3.1 输送机必须装设延迟起动警示信号,信号装置配置的位置和数量应能对全线各部位起到警示作用。

5.3.2输送机械上应设有故障急停装置,其位置应保证作业人员能就近操作。

5.3.3带式输送机应设有防偏装置,对于固定式长距离皮带输送机应设防打滑、防撕裂、轴温过热报警等安全装置。

5.3.4输送机的传动装置应有过载保护设施。

5.3.5带式输送机的防尘罩应采用阻燃材料。

5.3.6输送机旁的通道应设置必要的栏杆、梯子、护栅;应有必要的检修场地;皮带机转接点托辊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50cm;机架高度应便于检修、清理;沿线应设置一定数量的照明灯具。

5.3.7长距离固定式带式输送机应定距离设横跨皮带机的人行走桥,并设置防护栏杆。

5.4电气安全5.4.1 港口供电系统、电器设备的安全设计,必须符合GB 50058、GB 50060、GBJ 53、GBJ 54、GBJ 55、CBJ 59、JT/T 248等规范的要求。

5.4.2变(配)电所的位置应尽量避开粉尘及腐蚀性气体的影响,如无法避开时,变(配)电所应有防尘、防腐蚀性气体影响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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