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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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建设工程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GB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3--82 安全色
GB 2894--88 安全标志
GB 4053.1--93 固定式钢直梯
GB 4053.2--93 固定式钢斜梯
GB 4053.3--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
GB 4053.4-- 9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 4942.1--85 电机外壳防护分级
GB 4942.2--93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GB 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6389--86 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
GB 6527.2--86 安全色使用导则
GB 8197--87 防护屏安全要求
GB 8702--88 辐射防护规定
GB 10434--8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
GB 10436--89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GB 12158--90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3348--92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GB 13495--92 消防安全标志
GB 13561.1--92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散粮筒仓系统GB 15599--1995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
GB/T 15605--199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T 15626-1995 散装液体化工产品港口装卸技术要求
GB 50034--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7--94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60--92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56--92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GB 50160--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92--93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
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41 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
GBJ 53--83 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试行)GBJ54--83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试行)
GBJ55--83 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试行)GBJ59--83 工业与民用35kV变电所设计规范(试行)
GBJ74--8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 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JT 2006--84 港口装卸作业煤粉尘浓度控制指标
JT 2012--88 港口装卸区域照明照度及测量方法
JT/T 248--95 港口供电技术规范
JTJ 211-87 海港总体及工艺设计
TJ 29--78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试行)
TJ 30--78 氧气站设计规范
TJ 31--78 乙炔站设计规范
TJ 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交通部(85)交公安字334号《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试行)》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劳动安全卫生occupational safety&health
以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
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3.2 劳动安全 occupational safety
以防止职工在劳动活动过程中发生各种伤亡事故为目的的工
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3.3 职业卫生 occupational health
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
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4一般规定
4.1 总平面设计
4.1.1应根据港口自然条件与发展规划,按港口性质、功能、贷种、通过能力、装卸工艺特点、集疏运方式等合理进行总平面设计。
4.1.2生产性建(构)筑物及必要的辅助生产建筑物宣布置在陆域前方的生产区,其余辅助生产建筑物及必要的生活建筑物宜布置在其后方的辅助生产区,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分离,布局要合理,避免或减少生产区域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对生活区域的影响。
4.1.3堆放易产生粉尘,异味货物的库场应布置在不影响或不严重影响其它库场的区域。
4.1.4危险品库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
4.1.5有药物薰蒸业务的码头应单独设置药物薰蒸区。
4.2建(构)筑物
4.2.1港口建(构)筑物的设计应傲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其抗震设计应符合有关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
4.2.2坑道、地下建筑物的结构设计应考虑防渗漏、防潮、防尘、防腐,并应配备通风换气、排水设施及应急照明等安全防护装置。
4.2.3港区变(配)电站、化学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等特殊建(构)筑物应有防暴潮及雨水倾灌的措施。
4.2.4港区内有跌落危险的地点和部位,应设有防坠落设施。坡度大于6°的廊道等处应有行走防滑设施。
4.2.5凡受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振动、高温、腐蚀、辐射等因素影响的建(构)筑物,均应有相应的防护设施。
4.2.6原有旧建筑物应在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利用。
4.2.7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符合GB 13495规定的标志。
4.3工艺设计及生产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