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监察大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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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监察大队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二、负责本局规划管理区域内的规划监察工作,对违反城市规划的用地和违法建设工程进行查处。
三、负责对《城乡规划法》执行的检查监督。
四、负责接待处理有关规划的信访工作。
五、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六、负责各镇域内国道、省道及市镇道路两侧禁止和控制建设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北、城西(部分)城南、老城区(三河一路以内)规划建设项目批后的跟踪管理及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报批工作。
二、负责法律、法规的咨询及宣传工作。
三、对各类在建工程跟踪检查、监督管理,并对违法
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四、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事宜。
五、承办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受理和督办等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丹徒区城建规划管理监察大队是丹徒区城建、规划管理监察专业行政执法队伍。其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宣传《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城建监察规定》等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管理及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监察中队培训、学习关于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管理监察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
三、认真负责、耐心热情地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做好记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活动。
四、规范城建、规划管理监察活动,及时查处举报或巡查发现的区内单位和个人违法建设案件,负责
对违法建设的现场勘察、核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配合局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各类违反《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的建设案件。
六、拟订并送达区建设局审批签发的处罚决定书。
七、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处罚决定,逾期需申请执行的按批准程序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积极做好强制拆除的配合工作。
八、负责有关行政案件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宜。
九、指导、督促城建监察中队的执法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积极参与各类工程的竣工验收。检查、核实是否按规划红线施工,是否规范招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法定程序。
十一、积极主动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履行有关规划建
设监察的规章制度、目标、程序,对全县范围内的规划建设行为进行监督。
2 、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测绘和勘察设计咨询业及工程质量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查处。
3 、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出现的重特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送达和执
行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受理对违反规划建设行为的投诉、检举、控告。
4 、实施风景名区方面的监察。依据风景名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风景名区内的规划、建设、管理等违法行为进行监察。
5 、承办县建设局委托的其它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