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学分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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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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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主管部门: 附件3
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中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以及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与卫生技术人员技术职务晋升挂钩的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护士执业注册学分审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一、学分审验范围:对黑龙江省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具有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军队、武警系统除外)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取的学分实施学分审验制度。
二、学分审验依据:《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意见》、《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等文件中学分管理有关条款。
三、学分审验要求: 卫生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不低于25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I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四、学分审验机构: 各地市卫生局、行业卫生主管部门、高等医学院校负责辖区内卫生技术人员的年度学分审验;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厅直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的年度学分审验。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卫生技术人员(军队、武警系统除外)拟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周期学分审验。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验的具体实施工作。
五、学分审验方法
(一)年度学分审验: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所辖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年度学分审验,并将审验结果报省卫生厅备案。即按照《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对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年度所获得的各类学分进行核实认定,I类、Ⅱ类学分分别达到要求且总学分数达到25分者为合格,在其《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上加盖年度学分审验合格章,作为年度考核以及申报周期学分审验的依据。
(二)周期学分审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经过年度学分审验后,拟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将《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报省卫生厅进行周期学分审验。在申请周期内每年度的学分审验均通过者为合格,经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盖章,作为申报技术职务晋升必备材料之一。
六、学分审验时限:每年度的学分审验时限为从上年8月1日至当年7月31日期间所获取的学分。各地市卫生局、行业卫生主管部门、高等医学院校及厅直单位于每年8月5日前将本年度的年度学分审验结果报省卫生厅备案。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8月5日-20日进行周期学分审验。
七、奖励和惩罚: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对管理规范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对单位管理不善者,提出批评并责令其改正;对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当事人所获年度学分作废,取消当年申报技术职务晋升或执业注册资格,并追究经办人责任;项目主办单位滥发证书、乱授学分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取消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等处罚。
八、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九、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使用说明
一、本登记册由黑龙江省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时使用。作为参加继续教育活动记载学分的凭证,也是技术职务晋升、执业资格再注册等的申报必备材料之一。
二、登记册由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主管继续教育的职能部门按照要求如实登记、填写,并签字盖章以示确认。
三、登记册每年由所在单位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度审验、认定,并将审验结果报省卫生厅备案。申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执业资格注册报省卫生厅进行周期审验。
四、登记册由本单位或个人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伪造,如有遗失,及时向本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声明,申请补发。
2-10项由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授予相应的学分。
(三)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类别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编制远程教育视听教材的作者,与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讲人同等对待,授予相应学分。
(四)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五)凡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专科医师培训人员,经年度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项目主办单位按标准授予学员相应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主管继续教育的职能部门负责将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所获学分数(包括Ⅰ类和Ⅱ类学分)登记到《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以下简称学分登记册)上,归入专业技术人员档案。
(二)《学分登记册》由可从黑龙江省卫生信息网()下载打印,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或其单位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适时被IC 卡取代。
(三)《学分登记册》每年由所在单位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审验、认定,并将审验结果报省卫生厅备案。每个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周期或注册周期由省卫生厅进行审验。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五、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Ⅰ类学分)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并发放。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Ⅰ类学分)由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并同时加盖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和项目举办单位公章后生效。
(三)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核实盖章后发放。
(四)Ⅱ类学分由各地市卫生局、各行业卫生主管部门或者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所在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其相应证实材料后按照标准授予相应的学分,并给予登记。
(五)项目主办单位应严格遵照有关规定,不得任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和项目内容,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1—3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六、对于基层农村和特殊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管理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地市卫生局另行规定。
七、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00年黑龙江省卫生厅印发的《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意见》(黑卫科[2000]195)中的附件2《黑龙江省卫生技术检查员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