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复核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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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订/日期
QC/主管2. 审核/日期
QC/部长3. 批准/日期
质量副总经理
分发部门:质保部(QA)、质控部(QC)
修订历史:
版本号修订日期修订概述
01 2020.07.02 首次制订
1.0 目的
本规程规范检验复核的管理,保证检验结果的客观、准确。
2.0 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质量检验项目。
3.0 职责
3.1 本文件由质控部(QC)负责起草,质控部(QC)部长审核,质量副总经理批准;
3.2 质控部(QC)负责本规程的贯彻实施。
3.3 质保部(QA)负责监督检查本规程的执行情况。
4.0 参考文件
N/A
5.0 定义
N/A
6.0 规程
6.1检验员检验工作完毕,必须由本人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检验规程对项目、计算公式、误差范围、检
验结论等进行认真审核后签名。
6.2 检验员对其原始记录核对后,须由另一检验员进行再核对,特别要注意对项目、数字、结论等的核
对,核对完毕复核人员应及时签名。
6.3经过复核签名的检验结果由检验人员登入该检验项目台帐,发报告,检验人员需核对原始记录、台
帐、报告是否一致,有无漏项,结论是否正确。同一品种多岗位检验的分别由各岗位检验人员负责,将各自的检验结果登入台帐,发报告的检验人员应注意核对台帐与报告是否一致。
6.4 检验报告单须经QA审核和QC主管或负责人签名,加盖质检专用章后发出,审核重点是检验项目、
结论是否与检测标准一致。
6.5检验报告单接收单位收到报告后,须再次核对检验项目、结论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发现有误,及时
通知检验室更正。
6.6无菌检查在观察期间应由两人每天观察结果,并及时记录,检验完毕后,岗位技术负责人对记录、
结论进行复核并签名。
6.7当检验结果出现不合格,或为不符合企业内控标准,或为边缘不易判定,或为异常数字时均须慎重
对待,按MQC0014《检验超标(OOS)及超趋势(OOT)实验室调查管理规程》处理。
6.8 遇有检验员不能对检验结果进行判定时,应及时报告QC主管以上研究处理,必要时通知QA共同协
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