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方案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藏建市管〔2022〕155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建市管〔2022〕155号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局、中国人民银行辖区各地市(口岸)中心支行: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建筑市场信用考核机制,经研究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第二条第二款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增加“施工图审查机构”。
二、第七条(一)增加“以核发机关正式文件、证书等为准”认定条件内容。
(三)建筑工人用工考勤天数由“90天”修改为:“60天”。
(四)修改为:“企业使用绿色建材信息(绿色建材是指在国家绿色建材产品目录框架清单内的建材;以合同和生产厂家开具发票信息为准,中间商销售的需出具厂家的出厂原始资料)”。
(八)增加“信息以主管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或公益组织出具的票据为准”认证条件内容。
增加“以上(一)(五)(六)(七)(八)项包括企业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形成的良好信息或注册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在区外形成的良好信息”内容。
三、删除第八条(七)。
四、删除第十一条(一)“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的信息进行审核”内容。
五、第十四条(三)中“公示期为6个月”前增加“受到警告、通报批评的”内容。
六、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实行年度量化评分和平时动态计分制,基础分100分。
良好和不良信息根据《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标准》(附件)进行计分,其信用等级根据分值划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1.22•【文号】建办市函〔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3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决定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第八条规定,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要立即整改。
各级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清理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企业中标后承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等做法。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建筑企业在跨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事项,保障建筑企业合法权益。
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本地区治理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建筑市场壁垒、限制和排斥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清理废除妨碍构建统一开放建筑市场体系的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
请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治理工作情况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7•【字号】藏政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现将《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4月7日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藏注册设有生产经营实体并与自治区、地(市)、县(区)招商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
鼓励和引导企业重点向高原生物、特色旅游文化、清洁能源、绿色工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数字、边贸物流等产业投资。
第二章税收政策第四条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含本数)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五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1.企业吸纳西藏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含本数)以上的;2.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40%(含本数)以上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比例限制)。
本条款不适用于从事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的企业。
第六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2.符合条件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企业或项目;3.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4.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和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企业或项目;5.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的企业或项目;6.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垃圾利用、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目;7.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8.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9.从事新药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二次开发和规模化生产,中(藏)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的企业或项目;1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11.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12.报刊业、图书出版业、广播影视业、音像业、网络业、广告业、旅游业、艺术产业和体育产业等九类产业中提供文化制品和服务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及其涵盖上述产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13.天然饮用水、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等自治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14.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士兵五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本数)以上的,或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7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3.03.15•【文号】建市[2013]38号•【施行日期】2013.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下同)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严禁设置地方壁垒。
不得对外地企业设立审批性备案和借用备案名义收取费用;不得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强行扣押外地备案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不得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等。
二、实行备案的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随时接收外地企业备案材料,即时办理备案手续,仅限于对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驻本地办公场地租赁(或产权)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驻本地的业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进行备案复核。
三、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已备案的外地企业信息及时通报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省内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已在本省办理过登记备案手续的企业重复备案。
四、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建筑市场监管的实际情况,调整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机制,在简化备案手续的同时,加大对备案企业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力度。
对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以任何方式同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合作承揽业务,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区外施工企业备案资料内容及流程
区外施工企业备案资料内容及流程区外施工企业备案资料内容及流程一、企业基本信息扫描件上传内容:1、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在藏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使用身份证阅读器);2、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彩色扫描件;3、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公证件的原件彩色扫描件;4、在藏技术人员任职文件的原件彩色扫描件;5、企业在藏办公地址证明材料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二、企业资质信息扫描件上传内容:1、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使用身份证阅读器);2、资质证书副本的原件彩色扫描件;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原件彩色扫描件;三、专业技术人员扫描件上传内容:1、每个人员身份证原件(使用身份证阅读器);2、注册建造师(从中央库下载)原件彩色扫描件,安考B证原件彩色扫描件;3、专职安全员(安考C证)原件彩色扫描件;4、造价员原件彩色扫描件;5、施工员(西藏发的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6、质检员(西藏发的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7、材料员 (西藏发的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8、以上6类人员相关的社保原件彩色扫描件,学历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职称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注:1、企业备案至少要具备一套人员(即:建造师、专职安全员、造价员、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各一人);2、人员证书有多页的必须把每页都扫描后一起上传。
四、公司提供的纸质资料:1、区外建设工程类企业进藏资质备案登记表(注:企业在“一体化”平台将相关资料完善后,系统自动生成登记表,企业自行打印);2、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彩色扫描件;3、资质证书副本的原件彩色扫描件;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原件彩色扫描件;5、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公证件的原件;6、在藏技术人员任职文件的原件;7、企业在藏办公地址证明材料的原件彩色扫描件;8、专业技术人员上传的所有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9、委托代理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社保证明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以上资料按照顺序依次装订成册(只需提供一册资料),扫描件每页加盖单位公章)注:公司资料中:1、法人授权委托书在网站(网址/doc/a311878283.html,/)公告通知中有固定格式下载,委托书必须在企业所在地公证处进行公证,企业提供的委托书必须是下载的固定格式,否则窗口工作人员将不予受理;2.在藏人员委派文件:企业上报的人员必须与企业委派文件一致(委派文件要以本企业正式公函形式出具);3.企业在藏办公地址证明材料:租赁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得低于100㎡,承租时间不得低于1年)。
工程施工外省备案流程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在进入某地施工前,需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施工外省备案的流程规定。
一、备案对象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在进入某地承接工程时,必须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对象包括:1. 在外省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2. 在外省设立分支机构,承接工程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3. 与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合作,承担工程部分施工任务的单位。
二、备案流程1. 注册备案企业账号外省建筑施工企业需在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注册备案企业账号。
注册时,企业需提供企业基本信息、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 填报备案信息企业登录备案系统,填写以下信息:(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资质等级、注册地址等;(2)工程项目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合同金额等;(3)人员信息: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4)其他相关信息: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3. 提交备案材料企业将填写好的备案信息及以下材料提交至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资质证书副本;(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4)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审核备案材料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信息等。
5. 发放备案证明审核通过后,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企业发放备案证明。
企业凭备案证明在工程所在地承接工程。
三、备案规定1. 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办理备案手续;2. 备案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3.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4.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一年,逾期需重新备案。
四、违规处理1.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将无法在工程所在地承接工程;2. 备案材料虚假、伪造的,将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7.11.13•【文号】商办合函〔2017〕455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4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核准取消。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核准取消后的备案报告和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核准取消后,商务主管部门对一般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在与我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承揽的项目、涉及多国利益及重大地区安全风险的项目仍按照特定项目管理。
二、项目备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中央企业总部的境外工程项目备案由商务部负责;地方企业和中央企业下属单位的境外工程项目备案由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特定项目办理由商务部统一负责。
三、企业在决定参与境外工程项目后、进行投(议)标前,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企业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一一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一一对外承包工程数据库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线填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打印并加盖印章后,扫描为PDF或图片文件后提交至系统。
企业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初次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或企业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先在系统中录入或更改企业信息,再按照上述要求填报《备案表》。
四、企业在线提交《备案表》后,备案机关对项目是否属于特定项目管理范围进行甄别。
属于备案管理范围、且《备案表》填写信息完整、准确的,备案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属于特定项目管理范围的,备案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线通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10.31•【字号】藏建管[2007]13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藏建管〔2007〕130号)各地(市)建设局:现将《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区建设厅建管处联系。
联系电话:************、6833349、6822557西藏自治区建设厅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活动的管理,规范我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相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加快建立我区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建设市场监管体制,促进我区建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相关机构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将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资质审查和工程评奖以及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一)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规范、规程等行为;(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西藏自治区建设厅制定的《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相关机构不良行为认定表》确定。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藏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藏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7•【字号】昌政办发﹝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藏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昌政办发﹝2020﹞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加强项目管理,明确工作职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投资效益,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昌都实际,对《西藏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管理办法》已经昌都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藏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0年10月17日西藏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加强项目管理,明确工作职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建设实施的政府性投资、企业投资等项目建设管理均执行本办法。
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由中央和自治区投资、援藏投资、市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投资、利用外资投资和使用我市土地批租收入、政府性债券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基建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的领导管理和建设协调工作;市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建办),负责市基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市辖11县(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区)基建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区)基本建设项目的领导管理和建设协调工作。
入藏投标备案手册——建筑市场综合管理平台操作手册
管理平台操作手册目录企业信息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1)第一步:企业用户注册 (2)第二步:企业用户登录 (2)第三步:企业用户填写资料 (2)1、填写企业基本信息。
(2)2、填写企业资质信息。
(3)3、填写企业在藏信息。
(4)4、填写在藏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注册类人员). (4)5、填写在藏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非注册类人员)。
(5)第四步:企业用户打印资质备案登记证 (5)建筑市场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操作手册 (5)第一步登录系统 (5)第二步信息同步(将企业信息备案系统中填写的资料自动导入到管理平台,包括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 (6)第三步上报信息具体操作 (6)1 企业基本信息上报 (6)2 企业人员信息上报 (7)企业信息备案系统操作手册本系统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的浏览器.首先,在浏览器中输入网址:/,打开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找到如下图中所示标记的图标:1、点击“企业信息备案系统用户注册"按钮,用于建筑类企业用户在西藏自治区工程建筑类企业资质备案系统注册。
2、点击“企业信息备案系统用户登录”按钮,进入西藏自治区工程建筑类企业资质备案系统登录窗口,登录系统。
3、点击“区外建设工程类企业进藏单项资质备案系统通道"按钮,进入西藏自治区工程建筑类企业资质备案系统登录窗口,登录系统。
企业单项备案和企业资质备案是同一个系统,也是需要企业用户在线进行注册,然后再单项备案。
第一步:企业用户注册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首页点击“企业信息备案系统用户注册”按钮或者打开西藏自治区工程建筑类企业资质备案系统登录窗口,点击登录窗口中的“注册"按钮,如下图所示:其结果页面(企业用户在线注册页面)如下图所示:在该页面请企业用户据实填写信息。
信息填写信息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的“确认提交”按钮,完成注册。
注: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即用户名,用于企业用户登录,组织机构代码证号长度固定是十位,其格式为:XXXXXXXX-X,其中“—”是输入法切换到英文状态半角输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管人员证书电子证照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管人员证书电子证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1.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管人员证书电子证照的通知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我区建筑业政务服务质量,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管人员证书审批效率及便民程度,经请示住建部同意,自2021年2月1日起,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贰级以上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许证)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安管人员证书)全面实行电子证照。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一)企业通过西藏自治区政务服务网,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安许证新办、变更、延期和增项等事项获批后,可自行下载和打印安许证电子证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般不再发放纸质证照。
(二)电子证照采用PDF格式文件为载体,加盖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签章,同时配套生成证照二维码,证照尺寸规格为A4,电子证照不设正副本。
电子证照的照面信息包含企业基本信息、许可范围、验证二维码、发证机构、发证日期、电子签章等信息。
(三)企业可从西藏自治区政务服务网(网址:),按照登录账号→用户中心→我的办事→我的证照→我的证照库→查看详情→下载打印的流程,自行下载和打印安许证。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西藏自治区政务服务网、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岗位培训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网址:蓝锁),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安管人员证书初任、变更和继续教育等事项获批后,可自行下载和打印安管人员证书电子证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般不再发放纸质证照。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藏政办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20〕28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29日西藏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
经过多年改革,全区2007年纳入公司制改制范围的223户国有企业改制面已于2012年达到100%,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日趋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逐渐提高。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未纳入上一轮公司制股份制改革范围的电力、粮食、福利性企业以及未纳入统计范围的部分企业尚未推进公司制改制,纳入改制范围的部分区属国有企业也存在公司制改制不彻底问题。
据统计,目前区属各级国有企业中,仍有41户全民所有制企业未完成或推进公司制改制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部署要求,为加快推进区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确保到2020年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0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的区属各级全民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关于建筑企业进藏施工备案手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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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交易各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交易各方主体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7.15【实施日期】201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交易各方主体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6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工程交易各方主体参与招投标交易活动行为,维护招投标正常秩序,保护招投标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交易各方主体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同时在西藏自治区建设网发布()附件:《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交易各方主体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7月15日附件: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交易各方主体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6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工程交易各方主体参与招投标活动行为,维护招投标正常秩序,保护招投标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招投标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等。
本规定所称各方主体,是指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参与投标的建设工程类企业和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建筑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场所”)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对建筑市场招投标交易活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西藏自治区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8-28 14:17【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藏建管[2008]124号各地(市)建设局:为加强对区外建筑业企业的管理,规范区外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西藏自治区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西藏自治区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区外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根据《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造价咨询等活动的区外建筑业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区外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在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事建筑业相关活动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自治区各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辖区内的区外企业市场行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外建筑业企业在藏从事建筑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同时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区外建筑业企业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业务,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以及详细的地址等;有与承担业务相应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区外建筑业企业办理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接工程业务的介绍信;(二)由企业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区外建筑业企业进藏备案申请表》;(三)驻藏办公场所使用或租赁凭证;(四)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施工企业还应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原件);(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六)企业法人证书及驻藏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公证件;(七)企业设立驻藏机构的决定以及派驻进藏人员的任命文件;(八)企业驻藏人员的身份证件、技术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安全考核证书、资格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等原件。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0.11•【字号】藏建房[2006]102号•【施行日期】200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西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建房〔2006〕102号)各地(市)建设局: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中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等各方行为,在认真调研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区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反馈。
联系电话:6828411(0891)西藏自治区建设厅二○○六年十月十一日西藏自治区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住宅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住宅小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是指城镇和工矿区内的住宅及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第三条住宅物业实行属地化管理。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镇住宅物业管理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各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住宅物业服务的具体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规划(土地)、工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指导。
第四条住宅小区的物业由业主通过招投标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专业服务管理,也可以实行业主自行管理。
对新建住宅小区,原则上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业主或者使用人对住宅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对配套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绿地依法共同享有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第六条城镇住宅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住宅出售单位召开业主大会:(一)住房出售率达到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40%的;(二)住户入住率达到住宅小区总户数50%的。
西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1号
西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正文:---------------------------------------------------------------------------------------------------------------------------------------------------- 西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2006年2月6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2月7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推进投资体制改革,改善投资环境,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在《西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含技术改造类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自治区、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审查登记的行为。
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备案时,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三)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四)属于备案项目。
第四条跨地(市)的企业投资项目向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市、区)的企业投资项目向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向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项目所在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度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情况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六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书面申请,逐步推行网上申请。
备案机关应当建立统一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系统,设立备案网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拟建项目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西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及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等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扶持开展具有民族特色、地方特色、时代特色的建筑设计、科研活动,积极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工程技术人员,提高我区民族、地方特色的建筑物设计、建造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有形建筑市场的设立。
第六条建筑市场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第二章从业资格与施工许可第七条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
第八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具有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企业在申请资质时不得弄虚作假,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资质证书。
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的资质审查,每年审查一次。
第九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146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146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国务院令第337号)以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藏政发〔2008〕7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的要求,现就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二、2009年1月1日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自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报送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为正式下发的红头文件,不得以会议文件、打印件或者文件汇编的复印件等形式报送。
翌年1月31日前,报送机关还应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本通知所称规章,是指拉萨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细则,以及含有规范性内容的命令、决定、公告、通知、意见等文件的总称。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14〕10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14〕103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已经2014年9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2日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西藏自治区对外开放水平,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引进先进管理理念和技术,着力推动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原则,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者来西藏自治区投资兴业。
第三条投资者在自治区投资的领域和行业,除国家、自治区明令禁止、限制类或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的淘汰类产业外,其他领域和行业实行全面放开政策。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外各类投资者在自治区境内(含格尔木藏青工业园)投资兴办企业和其他项目,并在自治区境内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二章投资产业导向第五条西藏自治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在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重点支持以下产业发展:(一)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特色农牧业产业化经营。
重点发展规模养殖业、木本油料种植业、林果业和青稞、牦牛、藏系绵羊、藏猪、藏鸡、林下资源等优势农牧林产品的深加工和开发建设。
(二)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清洁可再生能源、旅游业、文化产业、天然饮用水及绿色食(饮)品业、藏医药业、民族手工业、建筑建材业、节能环保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优势矿产业等开发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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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8-28 14:17【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藏建管[2008]124号
各地(市)建设局:为加强对区外建筑业企业的管理,规范区外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西藏自治区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
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西藏自治区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区外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根据《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造价咨询等活动的区外建
筑业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区外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在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事建筑业相关活动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自治区各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辖区内的区外企业市场行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外建筑业企业在藏从事建筑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同时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区外建筑业企业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业务,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以及详细的地址等;有与承担业务相应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区外建筑业企业办理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接工程业务的介绍信;
(二)由企业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区外建筑业企业进藏备案申请表》;
(三)驻藏办公场所使用或租赁凭证;
(四)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施工企业还应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原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六)企业法人证书及驻藏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公证件;
(七)企业设立驻藏机构的决定以及派驻进藏人员的任命文件;
(八)企业驻藏人员的身份证件、技术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安全考核证书、资格证书
或执业注册证书等原件。
第七条区外建筑业企业驻藏负责人必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授权人。
企业法人
授权时必须清楚标明以下事项:
(一)受托人被授予的具体权限(包括参与投标、签订合同、工程承包和管理、签署相
关文件、相关责任等);
(二)受托人是否具有转委托权等;
(三)授权时间起止日。
委托授权的文件应当经过企业注册地公证部门的公证。
第八条区外施工企业驻藏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包括以下人员:
(一)有与企业主项资质等级一致的建造师5人以上;
(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负责人各1人,且不得兼任;
(三)持有岗位证书施工员、质检员、造价员、材料员,以及具有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的
专职安全员等数名。
第九条区外监理企业备案的,驻藏监理工程师不少于5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的,驻藏造价工程师不得少于2人,其人员应当是注册在本企业
的人员。
第十条涉及其他行业(专业)的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须先经自治区相关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再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区外建筑业企业申请备案,应如实填写备案内容和提供相关备案资料,对提
供资料不齐全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将不予备案。
第十二条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有效期满后,若继续在我区承接业
务,须办理续备案手续。
续备案审核应当在备案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续备案提交
资料与初备案相同)。
第十三条区外建筑业企业到各地(市)、县参与建筑相关活动的,应当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已备案区外建筑业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地址、电话、驻藏负责人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十五条区外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业务后,工程现场派驻的人员应当与备案时的人员一致。
如需变更有关技术管理人员的,其人员的资格、资历等不得低于被变更的人员,其变
更的人员应当为已注册在本企业的人员,其变更情况应当在5日内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否则视为企业转包工程业务。
第十六条区外建筑业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备案擅自承接业务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其业务,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并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管理办法》记入全区不良行为。
凡被通报两次的,由自治区建设厅通报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并清出我区建筑市场。
区外建筑业企业是否终止在藏从事的相关业务,不影响对已发生行为的法律责任的承
担。
第十七条区外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收回《西藏自治区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因施工企业原因,发生农牧民工工资拖欠集体上访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四级以上工程质量及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藏自治区外地建筑业企业进藏备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藏建管[2002]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