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26047
以上各项相加得分≤8分
否
平和质
(1)+(2)反向计分+(4)反向计分+(5)反向计分+(13)反向计分≥17分
其他8种体质得分都≤8分
是平和质
(1)+(2)反向计分+(4)反向计分+(5)反向计分+(13)反向计分≥17分
其他8种体质得分都≤10分
基本是平和质
不满足上述条件者
否
0~36个月儿童中医健康管理服务
1有2无
1有2无
1有2无
————-
眼外观
1未见异常2异常
1未见异常2异常
1未见异常2异常
1未见异常2异常
耳外观
1未见异常2异常
1未见异常2异常
1未见异常2异常
1未见异常2异常
听力
————-
——-—-
1通过2未通过
-—-—-
口腔
1未见异常2异常
1未见异常2异常
出牙数(颗)
出牙数(颗)
心肺
1未见异常2异常
4
(一年8次以上)
5
(几乎每月都感冒)
(15)您没有感冒时也会鼻塞、流鼻涕吗?
1
2
3
4
5
(16)您有额部油脂分泌多的现象吗?(指前额、脑门)
1
2
3
4
5
(17)您容易过敏(对药物、食物、气味、花粉或在季节交替、气候变化时)吗?
1
(从来没有)
2
(一年1、2次)
3
(一年3、4次)
4
(一年5、6次)
5
(每次遇到上述原因都过敏)
2.开展儿童中医调养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具备儿童中医健康管理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
XX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一、总则(一)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全省依法设立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中医药服务是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坚持中西医并重,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与作用;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不断拓宽中医药服务领域,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坚持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中,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完善社区中医药服务功能。
二、中医药服务基本功能(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工作中充分体现中医药服务的基本内容,把中医药有机地融入各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五)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方法,针对社区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与疾病的流行趋势,开展疾病预防工作;开展2种以上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中医药防治一体化的服务,运用中医理论与技术,参与健康指导和行为干预;居民健康档案中体现中医内容。
(六)运用中医药养生保健理论方法指导社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开展养生保健;积极开展中医“治未病”工作。
(七)运用中医药康复手段,结合现代康复技术,对中风后遗症、伤残等疾病进行康复治疗,有条件的可建立康复病床。
(八)运用中医药知识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和孕产妇保健的咨询与指导。
(九)通过多种形式的中医药预防、养生保健等科普活动,对社区居民宣传普与中医药养生保健、防病治病知识,推广使用有中医药特色的健康处方,引导居民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
(十)应用中医药方法与适宜技术,开展常见病、多发病治疗,运用包括中药、针灸、推拿、火罐、敷贴、刮痧、熏洗、穴位注射、热熨等在内的5种以上的中医药治疗方法,为社区居民服务。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和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和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1.17•【文号】国卫基层发〔2015〕93号•【施行日期】2015.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和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5〕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能力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管理(一)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络。
综合考虑区域内卫生计生资源、服务半径、服务人口以及城镇化、老龄化、人口流动迁移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按照规划逐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在城市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过程中,要按有关要求同步规划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与区域内养老机构联合建设。
对流动人口密集地区,应当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等情况,适当增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对人口规模较大的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对现有卫生资源进行结构和功能改造,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在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应当因地制宜地同步完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城镇化进程中,村委会改居委会后,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标准将原村卫生室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撤销村卫生室。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的主要内容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的主要内容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健康管理指导:提供健康管理、预防和康复方面的指导,包括饮食、运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和建议。
2. 中医药服务:提供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包括中医诊断、中药治疗、中医针灸、中医推拿等服务,以及传统中医药养生保健等方面的指导。
3. 慢性病管理:对慢性病患者进行管理和康复指导,包括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的健康管理服务。
4. 社区健康服务:开展社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包括建立中医药健康档案、提供健康检查、定期随访、健康教育等服务。
5. 传染病防控:开展传染病的预防、检测和治疗服务,提供中医药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方案和指导。
6. 健康体检:为居民提供健康体检服务,包括体格检查、实验室检验、辅助检查等,早期发现和诊断疾病。
7. 健康教育:开展中医药健康教育,提供健康知识、健康生活方式、疾病预防和控制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8. 个性化健康管理:根据个体的健康状况和需求,制定个性化
的健康管理计划,提供个体化的健康服务和指导。
综上所述,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旨在通过中医药健康管理,提供综合的健康指导、疾病预防和康复服务,促进居民健康,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社区卫生服务——中医医疗机构的新课题
社区卫生服务——中医医疗机构的新课题
李捍东
【期刊名称】《中医药管理杂志》
【年(卷),期】1998(8)1
【摘要】起源于18世纪美洲的社区卫生服务模式——全科医疗,近20年来,随着疾病谱的改变,医学模式的转变、全球人口老龄化及医疗费用的上涨,再度在世界范围内受到高度重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已成为世界性的大趋势。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总页数】2页(P21-22)
【关键词】社区卫生服务;中医医疗机构;卫生改革;中医药事业
【作者】李捍东
【作者单位】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9.2;R197.4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 [J],
2.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 [J],
3.上海市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现状调查——上海市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需求与利用
研究总报告 [J], 施永兴;孙行军;季晓颖;王峥
4.向二级医疗机构进军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田中谈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方向 [J], 王夏玲
5.关于南京市城区中医医疗机构开设社区卫生服务站情况的调研报告 [J], 沈建军;李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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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订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区(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卫医发〔2006〕240号,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并作为卫生部1994年制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第十一部分。
现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三、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四、人员(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设备(一)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社区中医管理制度
社区中医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社区中医服务的管理,提高中医服务的质量,保障居民的健康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中医服务内容1. 社区中医服务包括中医诊疗、中药配送、中医保健、中医按摩等内容。
2. 中医诊疗包括中医师的诊断、治疗,与患者沟通和交流,中医治疗的宣传和普及等。
3. 中药配送包括中药的配方、选择、配送和使用等。
4. 中医保健包括中医保健知识的宣传普及,中医保健服务的开展等。
5. 中医按摩包括中医按摩的技术传授,中医按摩服务的开展等。
三、中医服务管理机构1.社区中医服务管理机构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2.社区中医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社区中医服务计划,组织中医师团队开展中医服务工作。
3.社区中医服务管理机构负责中医师资格的审核和考核。
四、中医师团队建设1. 社区中医师团队由具备专业资格的中医师组成,包括主治医师、副主治医师、住院医师等。
2. 社区中医师团队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中医服务水平。
3. 社区中医师团队定期组织医学讨论,交流治疗经验,提高诊疗水平。
五、中医服务管理1. 社区中医服务按照居民需求进行定期排班,确保中医师团队及时提供服务。
2. 中医服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医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3. 社区中医服务管理机构定期对中医服务进行满意度调查,及时掌握居民对中医服务的评价,做出相应的改进。
六、中医服务质量管理1. 社区中医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中医服务质量管理标准,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 社区中医服务质量监督和检查由相关部门及时进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社区中医服务管理机构定期对中医师团队进行业绩评估,奖惩等。
七、中医服务考核评价1. 社区中医服务考核评价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其中包括中医师的执业考核、技术水平评价和服务态度等。
2. 中医师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年度奖金、职称晋升等依据。
3. 居民对社区中医服务的满意度评价结果作为考核评价依据之一。
八、其他1. 本制度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区(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二健康教育。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三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
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四慢性病预防控制。
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五精神卫生服务。
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基本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基本标准一、基本功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公共卫生服务1、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针对报告制定干预措施,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2、健康教育。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
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4、慢性病预防控制。
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干预工作,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5、精神卫生服务。
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6、妇女保健。
提供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围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7、儿童保健。
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8、老年保健。
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9、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10、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协助计生部门发放避孕药具。
11、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2、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基本医疗服务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2、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双向转诊服务。
5、康复医疗服务。
6、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二、机构名称和标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专有名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执业登记,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基妇[2009]6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基妇[2009]6号)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66号),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满足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需求,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一、基本功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公共卫生服务1、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针对报告制定干预措施,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2、健康教育。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
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4、慢性病预防控制。
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干预工作,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30•【文号】卫医发[2006]240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部委卫生局(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并作为卫生部1994年制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第十一部分。
现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2.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三、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四、人员(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29•【文号】卫妇社发[2006]239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订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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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一、总则(一)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全省依法设立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中医药服务是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坚持中西医并重,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与作用;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不断拓宽中医药服务领域,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坚持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中,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完善社区中医药服务功能。
二、中医药服务基本功能(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工作中充分体现中医药服务的基本内容,把中医药有机地融入各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五)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方法,针对社区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及疾病的流行趋势,开展疾病预防工作;开展2种以上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中医药防治一体化的服务,运用中医理论与技术,参与健康指导和行为干预;居民健康档案中体现中医内容。
(六)运用中医药养生保健理论方法指导社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开展养生保健;积极开展中医“治未病”工作。
(七)运用中医药康复手段,结合现代康复技术,对中风后遗症、伤残等疾病进行康复治疗,有条件的可建立康复病床。
(八)运用中医药知识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和孕产妇保健的咨询及指导。
(九)通过多种形式的中医药预防、养生保健等科普活动,对社区居民宣传普及中医药养生保健、防病治病知识,推广使用有中医药特色的健康处方,引导居民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
(十)应用中医药方法与适宜技术,开展常见病、多发病治疗,运用包括中药、针灸、推拿、火罐、敷贴、刮痧、熏洗、穴位注射、热熨等在内的5种以上的中医药治疗方法,为社区居民服务。
(十一)提供中医药服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三、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十二)按照《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和《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的要求,配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设施。
(十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置中医科,开设中药房,配备250种以上的中药饮片、50种以上的中成药,并配置体现中医药特色的诊疗设备。
社区卫生服务站要配备30种以上中成药,有条件的可配备一定数量的中药饮片,并配置针灸器具、火罐等常用的中医药诊疗设备。
(十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中医药技术指导、业务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四、人员教育培训(十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十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要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参加中医药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其他医务人员要接受规定的中医药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
社区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知识培训率应达到100%。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应当接受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或规范化培训。
(十七)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药服务活动。
五、组织领导和管理(十八)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发展社区中医药服务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安排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中要有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人员参加。
(十九)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社区中医药服务的行业管理。
强化中医药从业人员、中医药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使用、中医药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明确社区中医药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完善社区中医药服务考核评价指标,加强社区中医药服务的标准化建设。
要将中医药业务开展情况和提高中医药服务比例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将接受中医药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
(二十)在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安排的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经费投入中,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社区中医药服务,特别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和人员培训的投入。
在社区中医药服务中,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整中医诊疗收费标准,适当提高中医诊疗技术服务价格,同时增加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报销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和中药品种,降低中医药报销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避免增加居民医疗负担。
六、附则(二十一)本规范由江苏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乡(镇)村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一、总则(一)为加强乡(镇)村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村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并安排专人负责;坚持“一网多用”,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中,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不断拓宽中医药的服务领域,强化中医药服务功能。
二、中医药服务基本功能(四)农村卫生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五)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方法,积极参与辖区内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开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中医药防治一体化的服务,运用中医理论和技术,参与健康指导和行为干预。
(六)制定有中医药内容的适合辖区内老年人、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方案,并组织实施;积极开展中医“治未病”工作。
(七)运用中医药方法结合现代康复技术,开展中医康复医疗服务。
(八)运用中医药知识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和孕产妇保健的咨询及指导。
(九)运用多种形式,宣传中医药防病、保健知识,提供有中医药内容的健康教育,普及群众中医药养生保健、防病治病知识,引导群众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
(十)在门诊、病房、出诊、家庭病床等工作中运用中医理论辨证论治处理常见病、多发病,运用包括中药、针灸、推拿、火罐、敷贴、刮痧、熏洗、穴位注射、热熨等在内的5种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为群众服务。
(十一)提供中医药服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三、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十二)乡(镇)村卫生服务机构应将提供中医药服务作为其业务工作的重要内容,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须设置中医科,开设中药房,并按照中医科基本设施配置标准完成乡镇卫生院中医科的基础设施建设。
村卫生室(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要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十三)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诊室、治疗室、中药房、中药仓库等要符合业务开展的需要;配备250种以上的中药饮片、50种以上的中成药,并配置体现中医药特色的诊疗设备。
中心卫生院应开设中医病床。
村卫生室(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要配备30种以上中成药,有条件的可配备一定数量的中药饮片,并配置针灸器具、火罐等常用的中医药诊疗设备。
有中医特色专科的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立中药加工房、煎药房等,并可设中医病房。
(十四)开展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地区,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承担村卫生室(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中成药和中药饮片统一代购工作,保证中药质量和用药安全。
(十五)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对村卫生室(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中医药技术指导、业务管理和技术人员业务培训,普及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
四、人员教育培训(十六)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建立稳定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有一定数量的中医类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要积极培养中医类别或能西会中的乡村医生。
(十七)农村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培训、在职教育和学术交流,提高学历层次和实际工作能力。
鼓励农村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兼学中医,并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群众服务;加强农村临床医疗服务人员的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十八)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药服务活动。
五、组织领导与管理(十九)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村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农村中医药工作的领导。
要把改善农村中医药服务条件、提高农村中医药人员素质、提高乡村中医药服务比例,作为本地区中医药工作的重点任务抓紧抓好。
(二十)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行业管理,强化农村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从业人员、中医药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管理。
加强农村中医药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管,制定中医药医疗服务规范,完善有关规章制度,重点对医疗操作规范、合理用药进行监督检查。
应将村卫生室(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中医药业务工作列入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二十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中医药服务纳入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经常性财政补助范围;安排一定的农村中医药工作专项经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增加纳入报销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和中药品种,降低中医药报销起付线,提高中医药报销比例,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避免增加群众医疗负担。
六、附则(二十二)本规范由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