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2007版)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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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
(2007版)
产品说明书
声明:
本产品说明书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并演示未来的保单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该产品条款规定为准。
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2007版)
产品说明----分红保险
分红保险的定义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保险产品。
分红保险的投资策略
以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为目标,兼顾短期市场机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回报。
投资组合以债券、协议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在法规允许范围内,适度配置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谨慎操作、稳步投资新增投资品种。
红利与红利分配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产品费率时,要预定投资回报率等假设,由于是长期合同,在保单未来的时间里,如果实际投资回报率优于预定的假设,保单就会产生红利。
本公司红利分配采取现金红利的方式,分配的红利按照条款规定的方式处理。
本公司红利分配遵循公平、灵活、长期稳定及可操作原则。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投保人所承担的风险
分红保险除了为客户提供保证利益外,客户还有机会分享保险公司经营分红保险所产生的盈余。
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经营效益不佳或出现亏损,客户就得不到保证利益以外的收益。
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2007版)
产品说明----保险利益
投保范围
五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
保险费
在被保险人年金开始领取日前,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地向本公司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也可以通过投保人交纳保险费。
账户设立、撤销及权益归属
本公司为投保人设立公共账户,为每一被保险人设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分为“单位交费”和“个人交费”二部分。
投保人解除合同,公共账户、个人账户撤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身故、离职、或开始领取年金,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
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的权益归属按本合同约定处理。
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在投保人解除合同、被保险人离职情形下的权益归属由投保人决定,其他情形下的权益归属按本合同约定处理。
账户保证收益
本合同项下的账户(包括公共账户、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下同)享有保证收益。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或需要结清账户时,本公司将保证收益划入账户,成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部分。
保证账户收益按账户平均资金余额和本保险的保证利率计算。
本保险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
管理费
管理费提取方式有以下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其中的一种或两种。
管理费提取方式,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一、本公司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
管理费提取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所交保险费的6%。
投保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管理费后,本公司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分别划入投保人公共账户、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被保险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管理费后,划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
划入公共账户的资金用于向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资金划转的暂时储备,投保人可以申请将公共账户的资金转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本公司不再提取管理费。
二、本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末,分别从公共账户和尚未开始领取年金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按相应账户平均资金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管理费提取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相应账户平均资金余额的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开始领取日,可以选择下述一种方式领取年金:
(一)一次性领取。
被保险人按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领取,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分次领取。
本公司将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本公司为其建立的分次领取账户,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
被保险人从分次领取账户中分次领取,但每年最多领取一次,分次领取账户资金余额全部领完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分次领取账户享有保证收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或需要结清账户时,本公司将保证收益划入账户,成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部分;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向上一会计年度末有效的账户派发红利,红利将划入账户,成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部分。
本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末从分次领取账户中,按该账户平均资金余额的0.5%提取管理费。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间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分次领取账户资金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分次领取账户撤销,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年金。
被保险人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年金,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
转换标准根据被保险人转换年金当时本公司提供的年金类型和对应的费率确定。
红利分配
本合同项下的账户(包括公共账户、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红利分配。
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向上一会计年度末有效的账户派发红利。
本合同项下账户的红利将分别划入相应账户,成为相应账户资金余额的一部分。
留存账户
被保险人离职时,若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资金余额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资金余额中权益归属于被保险人的部分超过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标准,经被保险人书面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本公司可以将前述金额留存,记入本公司为该被保险人建立的留存账户。
留存账户独立于本合同项下的账户而存在。
留存账户设立后,被保险人仍可继续向该账户交纳保险费,本公司按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的费用标准收取相关费用,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和该被保险人的权益继续有效。
部分提取账户资金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的第二个会计年度及以后,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提取投保人公共账户资金或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的资金,但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相应账户资金余额的10%,本公司将提取的资金以转账方式退还投保人。
该项权利每一会计年度最多行使一次。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的第二个会计年度及以后,至被保险人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经投保人同意,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提取其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的资金,但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相应账户资金余额的15%,本公司将提取的资金退还该被保险人。
该项权利每一会计年度最多行使一次,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前最多行使三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对已经开始分次领取年金或已经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年金的被保险人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公共账户资金余额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资金余额中权益归属于投保人的部分在扣除合同终止费用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投保人,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资金余额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资金余额中权益归属于被保险人的部分在扣除合同终止费用后退还被保险人。
各保单年度合同终止费用比例(终止费用与账户资金余额的比例)如下:
附表: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2007版)利益演示表
30岁某男性员工,假设其单位投保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2007版),单位和该员工于每年1月1日交保费总和1000元,保费入账时按保费的2%一次性扣除管理费,每一会计年度末按账户平均资金余额的0.5%扣除管理费,则该男性员工从30岁到60岁退休这30年间的个人账户不同红利情形下资金余额演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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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上述演示基于本公司的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红利金额是不确定的,实际红利金额根据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决定;
2.上述演示仅供客户参考,各项保险利益需以条款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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